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考_银行论文

关于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的思考_银行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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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我国经济体制的各项改革中可谓重中之重,牵一发而动全身。1997年发生并绵延至今的亚洲金融危机,对正处于开放和转轨过程中的我国金融业提出了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严峻课题。在我国,金融风险的潜在因素主要表现为国有商业银行对国有企业的巨额不良贷款。它不仅是国有商业银行转制的沉重包袱,而且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障碍,更对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稳定的发展形成巨大的威胁。正确分析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现状和成因,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对促进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我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现状

不良贷款是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中难以保证按期收回的部分。1998年以前,我国实行的贷款分类方法基本上是将贷款划分为正常、逾期、呆滞、呆帐四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简称“一逾两呆”。这种分类方法简单易行,但它主要以期限管理为主,不能及时反映企业生产经营变化、市场变化对贷款质量的影响。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规定按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五类,即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后三类的贷款合称不良贷款。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统计,在其181个成员国中,从1980 年以来,有73%即133个国家遇到过严重的金融问题或危机。 发生严重金融问题的108例中,由于银行不良贷款引发的有72例,占67%; 发生金融危机的有31个国家共41起,其中由不良贷款引发的有24起,占50%以上。可以说威胁金融系统安全运行,银行的主要风险仍然是不良贷款。

在我国,这一问题已是危如累卵。 根据巴塞尔国际清算银行(BIS)1997年有关报告,对中国的银行1996年不良贷款估计为1.2 万亿元左右(同年我国财政收入才0.7万亿元)。1998年初,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戴相龙指出,我国银行一逾两呆三类加总至1997年底已达25%,其中属于呆帐贷款的不足2%,大部分是呆滞贷款。 若加上呆滞贷款中的一部分,我国真正收不回来的贷款约有5~6%。可以说,我国银行系统不良贷款的问题已到十分严重的地步,而作为主体的国有商业银行的形势更为严峻(1998年初,在金融机构贷款中国有银行贷款占80%,其中国有商业银行约占64%,政策性银行约占16%)。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上半年统计资料表明,1996年底我国国有商业银行贷款余额为5.3万亿元, 不良资产比重在20%以上。即使按20%计,不良资产也高达一万亿元。而同年年末全国国有商业银行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与呆帐准备金合计仅约为3200亿元。

这规模庞大的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我国国有经济的主体——国有企业。改革开放二十年来,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不断上升:1980年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为18.7%,其中流动资产负债率为48.1%;1993年国有企业该两项数据分别上升到67.5%和95.6%,企业的生产周转资金几乎全靠贷款。1994年底,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两万户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调查结果显示,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9%,其中资产贷款的负债率为70%。如果扣除企业资产净损失和挂帐,资产负债率达83%,贷款的平均利息率为12 %。 1995 年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表明, 在全部独立核算的87905家国有工业企业中,亏损企业29668个,亏损面达33.75%。 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亏损的范围就更大了,这对银行不良贷款造成了更大的压力。

二、银行对国有企业不良贷款的成因

1.国有企业实际注册资本严重不足,靠不断扩大银行贷款规模来满足生产和发展需要。八十年代以前,我国国有企业所需基本建设投资由财政部委托建设银行进行拨款。流动资金中的定额流动资金部分也由财政部核定定额,直接拨款;因季节性和其他原因属于临时性需要的流动资金即超定额流动资金由银行贷款解决。1980年我国开始将基本建设投资由原来的拨款改为贷款,1983年7月起, 企业的流动资金也开始由银行单独供应和统一管理。然而,企业实现的利润和提取折旧费大部分上缴财政,以致企业留利水平极低,自我积累甚少,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只能靠不断扩大银行借款规模来进行。“拨改贷”,贷呆滞,甚至部分企业虚盈实亏,难以还贷。

2.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缺乏资金需求和使用约束机制,导致信贷资金沉淀。长期以来,由于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财务约束软化,致使企业负盈不负亏,出现一系列短期行为和盲动效应。在资金需求上,没有建立资金需求和运用机制,过分依赖银行,筹资渠道狭窄,扩张欲望强烈,只考虑借款,不考虑还贷能力。盲目举债新上项目,效益低下,市场竞争能力弱。

3.受行政干预及政策性因素的影响多。各级政府为了实现各自的政绩目标,多方支配银行贷款。“首长点菜,银行掏钱”,“安定团结”贷款比比皆是。这使银行信贷资金雪上加霜。

4.国有商业银行信贷管理机制不健全,责权划分不明晰,金融监管乏力。四大专业银行的长期垄断,使这些银行的“大锅饭”问题十分突出,其基层银行经营成果及资产质量与职工利益的关联度极低,责权不明晰,信贷投向趋向行政意图,注重局部利益,信贷原则失去作用,致使信贷管理中信贷规模扩张动机强化,一味地尾随企业、政府向上要规模、要资金。信贷扩张诱发了企业的负债扩张,更使企业淡化了还贷观念。

5.银行改革滞后于国有企业改革,银企改革操作不配套,使得银行防止信贷资产流失力不从心。从国有企业改革启动以来,政府财政对不良贷款问题的负担越来越轻。而许多企业出于认识上的误区和体制上的漏洞,正在竭力逃避已有的债务。如“兼并不兼债”,“出售不还债”,“租赁承包不计债”,“破产逃废债”,“更名不认债”,“分立不分债”,“合资不合债”。凡此种种,均对银行现有不良贷款的偿还问题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可见,不良贷款的产生和积累并不能笼统地归结于单一主体,而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却是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

目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问题尽管严重,但是由于我国公众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对国有银行的充分信任和对我国政府绝不会让国有银行倒闭的坚定信念。因而,严重的银企债务尚未形成对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大的冲击,形成金融和经济危机。这就为我们解决银企债务问题提供了相当的时间和空间,应该抓住这个机会。

三、如何化解国有商业银行历史上形成的不良贷款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对于这样一个由于社会经济体制转变而集中暴露出来的历史性、社会性的银行不良贷款问题,不可能仅靠银行的整顿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来解决,也不可能靠少数企业破产,银产呆帐冲销或财政拨补得到真正的解决。它只能由财政、银行、企业、投资者共同承担,共同解决。即把企业不良债务的解脱,同银行不良债权的转化、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国家投资制度的改革以及引进外资结合起来,综合治理,统筹解决。

1.组建政策性特种信贷银行,将债权转股权。这种方式的主体内容是组建政策性特种信贷银行,承担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并将贷款转化为对企业投资。即指通过股份制改造,对那些属于国民经济骨干、有市场发展前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但由于过度负债影响发展的国有企业,可将其超过一定年限的不良贷款转化为政策性银行对该企业的投资,即将银行对这些企业的一部分债权转化为股权。

这对于国家、企业和银行都具有很大的好处,可行性较强:(1 )对国家而言,通过债权转股权,可以在不增加任何新投入的条件下,实现企业不良债务和银行不良贷款的转移,既可救活一大批国有企业,又可保住国有商业银行。相对于通过企业破产和冲销银行贷款以及财政大量补贴的办法,这种方法成本小,造成的震荡也低。债权转股权,企业资产的国有属性没有发生任何动摇,国有资产并不发生流失。相对于把国有企业拍卖给中外投资者个人的思路而言,它这种使国有企业同国有银行相结合共度转制难关的思路,更合乎中国国情和改革的初衷。 (2)对企业而言,部分贷款转为投资后,减轻了企业还本付息的债权和利息负担,得以具有实现调整和转轨的力量;企业还可以利用银行灵敏而健全的经济市场信息网络,更自如地应付市场,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对于市场的适应能力;银企新关系的建立,还为企业赢得新的筹资机会,使企业具备一定的竞争新投资的能力;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债权转股权使部分滞死的贷款让渡给政策性银行,可以转移部分风险,在保全自己信贷资产完整和安全的前提下,卸掉了一部分不良贷款的负担,得以加快商业化的步伐。政策性银行则可以以股东身份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使债权条件下银行对企业关系的外部化转变为股权条件下的内部化,从而解决银行作为一般债权人凭借外部化关系对贷款监管不力的问题。

2.发行债券,置换贷款。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选择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发行特种企业债券,即将一部分贷款转化为特种企业债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逐步收回贷款,转化一部分不良贷款;二是对一些比较困难的企业,将一部分贷款转化为财政债券,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收回资金回注给欠贷企业,归还银行贷款,减少企业欠贷债务。这两种方式都是可行的,不过其作用的范围比较有限。前者受到发债企业对社会投资者吸引力大小的限制,规模不会很大;后者则受到社会对通货膨胀承受力大小的限制,也不可能太大。尽管如此,这两种方式仍不失为化解不良贷款的可行方式。

3.发挥市场功能拍卖债权。在国际上,贷款债权同其他类型债权相同,都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即可以拍卖转让。这是国外化解和重组债务的一种通用方法。在我国,不允许银行投资,又不允许银行出售债权,那么就使银行除了冲销呆帐以外,根本没有其他转化已有风险资产的出路。所以,应首先允许银行拍卖债权,出售贷款。这可以同目前“抓大放小”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即对中外投资商特别是外商拍卖企业时,可以直接向外商拍卖一部分企业贷款的债权,使外商分担一部分应承担的投资风险。目前,外商看好中国市场,对于收购国内企业直接经营似乎比单纯投资更有兴趣。因此这种思路具有可行性。

4.实施资本营运重组债务。所谓债务重组,是指由债务所形成的存量资产在经济主体,即企业法人间的流动和组合。具体可以采用兼并方式、收购方式和租赁方式。目前国内比较通行的是兼并方式,通过效益好的企业兼并亏损或效益不好的企业,承接原有债务,重组原有债务关系,实现不良贷款的化解。

5.依法破产一部分企业。并不是所有企业都可度过转制难关,对于那些经营夕阳产品,又不能及时转产,那些无市场前景又扭亏无望的企业,应痛下决心破产一批,以促进产业和企业结构的调整。国家、银行和企业都应承受破产的部分损失。

四、深化改革是有效防止国有商业银行新不良贷款产生的根本途径

已经形成的不良贷款虽然给国有商业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但显然不是致命性的。这一点可以从绝大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尚能正常运转就看得出来。但如果国有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继续恶化,新的不良贷款不断增加,金融风险持续上升,后果将不堪设想。所以,我们必须采取“标本兼治”的对策,防范新不良贷款的大量产生。只有深化经济和金融体制改革才能做到这一点。

1.深化国有商业银行产权制度改革,使其转变为真正以资金作为产品对象的自主经营的商业银行。鉴于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大量起因于财政资金与信贷资金不分、政策性资金与商业性资金不分,以及银行在政府不正当干预下发放低效益、无效益甚至无法收回的贷款。因此,划清信贷资金与财政资金的界限,坚持商业银行资金的有偿性、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减少并逐渐消除各级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保证银行的经营自主权,是防范信用风险的重要举措。国有商业银行要成为市场化的企业,深化产权制度改革是关键,应该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划清与其它经济利益主体之间的责、权、利关系,使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市场化。只有这样,国有商业银行才能真正成为市场经济主体。

2.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经济运行质量。经济决定金融,企业经济效益不高是造成国有商业银行产生大量不良贷款的重要原因。因此,防范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的产生,必须在加快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上做文章,尤其要解决国有企业经济效益下降的问题,这是提高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降低信贷风险的重要基础。为此,(1 )要引导企业坚定不移地走规范破产、鼓励兼并、下岗分流、减人增效、大力实施再就业工程的路子,积极推进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进行资产重组和资债转换,提高经济效益;(2)建立健全企业资产增值机制,扩大企业积累, 提高自有资金比重;(3)加强对企业的财务约束和监督, 防止继续侵蚀国有资产和信贷资金的现象发生;(4)加强企业技术改造和产品更新, 引导企业按照现代化的科学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开拓市场,提高效益,摆脱困境,从而最终提高银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3.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步伐,使利率能真正反映借贷资金的供求关系。我国现行利率体系具有明显的僵化性、固定性特征,国有商业银行在贷款方面没有充分的自主权,不能根据企业信用的差别灵活地掌握差别利率,贷款利率水平的确定脱离了物价水平和信贷资金供求关系,并且受制于财政收支和企业赢利的状况。为此,我们必须加快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进程,这对于国有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贷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利率市场化将有利于银行之间的公平竞争, 从而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转换创造出良好的外部环境;(2)利率市场化后, 国有商业银行将面临着硬的预算约束,真正承担起信贷资产的各种风险,从而有助于加强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控制不良贷款;(3 )利率会有一定程度的提高,这会有助于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状况。

4.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国有商业银行防范不良贷款的重要内部防线。国有商业银行要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经营业务控制制度和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当前,(1)要完善包括风险责任制度、 贷款审批制度、审贷分离制度、贷款抵押制度、贷款本息收回制度在内的信贷管理制度,使新发放的贷款建立在严格的风险控制基础之上,防止发生新的不良贷款;(2)要认真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方法,按照安全性、 流动性、效益性原则审慎经营,努力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水平,实现资金经营方式的根本性转变;(3 )要进一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的内部稽核制度,目前要把对信贷资产质量和风险状况的稽核作为经常性的工作来抓,跟踪分析不良贷款的变化,对大额不良贷款进行专项稽核,对稽核发现的问题和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促使各项规章制度的全面执行,将风险损失和影响控制在最小限度之内。

5.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和金融执法力度,控制和预防不良信贷资产风险的蔓延。加强中央银行对国有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增强国有商业银行经营的外部约束,是防范不良贷款产生的重要外部防线。为此,一方面,中央银行要进一步完善监管体系,理顺监管体制,明确监管责任,充分调动监管部门和监管干部的积极性;另一方面,要改进监管手段,综合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加强监管,要加大金融执法力度,强化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稽核检查,及时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尤其要加大经济、刑事处罚的力度,决不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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