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联盟中的部长培训与双重执政模式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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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05X(2004)01-0059-16

一、19世纪战乱中的双重统治格局

中国自古便存在着“国”与“家”的双重统治,即所谓的“家国网络”。在地广人多的中国,“国”之概念下中央集权制行政的实际状态极为粗放;“家”之概念下基层社会(注:县官为“亲民之官”,县为政权结构的最低一级,县以下为基层社会。)的宗族、乡族等组织系列则在行政、司法、经济活动、精神生活等方面,成为国家末端政权的补充,起到所谓“结构——功能替代物”的作用。长期以来,中国社会是在“国”与“家”的相互依赖、相互斗争及利益调整下波浪式前进。经过宋元明清数百年的发展,到清中后期,最终形成了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组织(注:基层社会的三大系列组织为:保甲里社坊厢系列;家族宗族乡族系列;经济型乡族组织及行业组织系列。)纵横依赖、科举制官僚流转制下绅士官僚上下流动连接的双重统治格局。这种双重统治格局继续发展变化——“国”的力量在消退,“家”的力量在增长,绅士的作用愈益显著,但整体上一直保持在“稳定”、“均衡”的框架之中。19世纪中期以太平天国捻军为中心兵祸匪患相交织的战乱,使其时双重统治格局的实况赤裸裸地凸显在人们面前。

首先,上层统治腐败已极,丧失了其在双重统治格局中的主导地位。以安徽为例,各地方政权、绿营军不堪一击。以省城安庆为首的各重镇及江防要隘“随到随下”,其他“郡县本无所谓守,亦无所谓陷,望风奔溃,一切财物粮米全以资贼。”(注:《周尔墉日记》,《江浙豫皖太平天国史料选编》,第378页,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太平军经常“不战而克”,“兵不血刃”,在各府州县城任意来去,有如出入“客馆”。沿江各地凡太平军经过之处,地方政权全部坍塌,过后近一个月府州县城仍为空城,“省会以及沿江各州县”“俱无官长”,地方之事“无官料理”(注:《向荣奏稿》,载《中国近代史料丛刊》,《太平天国》(7),第59页,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绿营军明显兵力不足,士气及战斗力均极低下,“进不能战,退不能守,平日毫无准备,遇变即弃城而逃”(注:《清文宗实录》卷七六。)。

第二,基层社会统治的作用十分显著。以城守论。城守的责任者主要不是国家经制军队绿营军(注:在双重统治格局下,这是顺理成章的事,可从很多论述军事的时文中得到印证,如《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七,魏源《城守篇》;《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等。)。安徽绿营军兵力部署极其薄弱粗疏,驻各县(州)城守汛一般只有二三十人,分防汛塘(小讯1-6人)后不到10人。如颍上县,城守汛额兵共30名,该城墙3857丈,约7714个垛口,平均每兵约需守257个垛口或129丈城墙,其中还要经常分出26名驻防八里垛汛等4汛塘(注:同治《颍上县志》卷五,《武备》。)。所谓“战阵属兵,守城属百姓”。城守的责任者是负责民政的守土官,守土官所依靠的城守力量正是以城中绅士为长副、从城内居民中编派的丁壮。守城需有粮饷支持,以人岁食米3石5斗计,千人至少需3500石(注:《皇朝经世文编》卷七九,陆世仪《论守城》。),这些粮饷均摊派或募捐于民(绿营军饷也多靠基层社会的捐输)(注:《清文宗实录》卷二一六;卷二七九。)。基层社会组织各绅不仅率众登陴守城、结寨自保,而且率勇出战,或参与绿营攻防,对保卫、恢复、维系上层政权统治,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三,以上两点决定,上层统治趋弱、下层统治趋强的状况,势必在战乱中进一步发展。事实上,有相当数量的基层社会组织及其代表绅士或以局政取代县政,反次要为主导(注:方江:《家园记》卷一,载《安徽史学》1986年1期。);或以自我经营为基点,游离开原有的双重统治格局,不再全力支持上层政权。如太平军围困庐州城时,“四郊团练皆绅士主之”。安徽巡抚江忠源屡从围城中出手书求援,“谕以忠义”,“卒无应者”。有个叫朱景昭的人到诸练首绅士家中涕泣求援,诸人“漠然不闻”。一富绅半晌方云:实不得已,不过白扔几百石米罢了。问其故,答曰:一石米一丁,雇二百丁向城边露露头,“则吾责塞矣。”(注:朱景昭:《劫余小记》。)更有基层社会组织及其代表绅士对上层政权阳奉阴违,或全然对立。如皖北各圩寨“捻子一外出,练总地保该咋办还咋办,捻子一回来家,就按捻子说的办了”(注:马昌华:《捻军调查记》,载《捻军调查与研究》,安徽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皖中以张荫谷、周盛波、刘铭传为首的三山团练(后为淮军核心)也有投靠天平军的打算,只是歃血会盟时碰巧大风吹断了旗杆以为不祥,方才作罢。而连圩数千,辖众数十万的凤台邑绅苗沛霖在清军太平军之间首鼠两端,“时降时叛”,也私设厘卡,勒饷派捐,设立“公寓”,“生杀专擅”,当地官员“惟守印玺而已”。如合肥谢家大户谢珍科“招纳亡命,联络十余村庄”,“建旗称顺天王,刻期攻城”(注: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定远邑绅陆遐龄父子竖“随天大王”等旗,聚众抗官(注: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光绪《定远县志》,《蠲赈》。)。皖北“圩寨错立,始则结寨以御寇,继则踞寨以抗官”,“贼至则献粮纳款,兵至凡闭关绝籴”,“文武生监……乘势啸聚”(注:葛士达:《剿捻十议》,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捻军》(1),第288页,神州国光社1953年版;《清文宗实录》卷八五。)。颍上、寿州“捻匪啸聚,动辄累万,主之者多绅宦旧族,始以团练召集豪强”,既“闻皖宁皆陷,遂谓江南无长吏,纵之劫掠,有十大帅主、十三天尊之号”(注:参见方江《家园记》卷一至七,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19世纪中期战乱中原有双重统治格局被打破——或残缺、或变形,势必导致政权结构的调整和统治格局的变化——或者后退复原,或者在原有基础上产生新的政权模式及统治秩序。

二、咸丰二年(1852):团练大臣的滥觞

双重统治调整与再建的问题,刻不容缓地摆在了清统治者面前。保甲与团练,成为调整的基点。

保甲,是国家以基层社会行政区划为基础、令民人按法定规则编组自治的治安教化组织。团练,是基层社会的民间武装。在清统治者眼中,作为乡兵、民兵的团练,应该是保甲的衍生物,至少是基于保甲的武装,所谓“保甲厘奸,团练御侮”,“保甲行于无事之时,团练行之于有事之日”(注:《清文宗实录》卷三三。)。然首先保甲编组以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宗族系列和经济型乡族组织、行业组织系列为基础;其次随着双重统治格局中上下层力量对比的变化,原体现上层统治主导地位的保甲,从位于其他两大系列社会组织之上,到不断向其中发展并与之结合,形成了“团(练)保(甲)”、“族(宗族乡族)团保”的体制。团练,与其说是保甲派生的民间武装,不如说是隶属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掌握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代表——绅士手中的民间武装。这一点清统治者始料未及,又明白感到其中有大为不妥之处。因为他们从根本上不欲基层社会拥有武装,对基层社会拥有武装或将尾大不掉形成对抗势力抱以极大的疑虑和戒心。但是,在传统双重统治的格局下,基层社会若全无武装,便无法维持治安、抵御寇盗,上层政权最低一级的州县政权亦难以保全。于是他们一直希望把握两个原则:一由官方组织并严密控制团练;一保持基层社会略有防御能力的低度军事化。

从这一思路出发,战乱之初,清统治者调整政权结构、再建统治秩序的努力,表现出首重保甲的特点。咸丰帝虽于太平天国金田起义之始便普遍号召团练自保,但更重保甲和坚壁清野之法。《清实录》记载,至翌年八月,咸丰帝与各督抚论及保甲和坚壁清野达18次(注:《清文宗实录》卷一至七三。)。时有陕西巡抚张祥河奏请“举行团练”,受到咸丰帝斥责:“乡民良莠不齐,易聚难散,若于无事之时令其朝夕练习枪械,亦觉骇人耳目,自不如力行保甲最为缉奸良法。该抚惟当严饬地方官,实力编查,预防奸细阑入,并随时教练弁兵,勤加操练,俾该处营伍悉成劲旅,保卫民生,示以镇静,方于地方不致扰累,切不可过涉张皇,致滋流弊。”(注:《清文宗实录》卷七二;卷七三。)护理安徽巡抚蒋文庆提出“保甲宜与团练并行”,督臣秉承咸丰帝“盛意保甲”意旨,斥其“迹涉张皇”(注:《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五五,鲁一同《安徽巡抚蒋公神道碑》。)。咸丰帝则明白指出:安省募勇“为不得已之举”,“此事可少则少,不过借兹声势而已。”(注:《清文宗实录》卷七三。)表明了他对基层社会武装的基本态度。

然广西、湖南、江西等所谓“贼氛逼近”之处,清统治者不能不依赖团练,也便不能不重视办团练勇之事。他们很快发现:他们所面对的办团练勇的主体,不再是带有官方色彩的保甲,而是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隶属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的民间武装——团练,对上层政权统治的潜在威胁是不言而喻的。但若不依靠之,上层政权彻底倾覆的危险即非“潜在”,而就在眼前。

出于把握前述两个原则的思路,咸丰二年(1852),在“贼氛逼近”地区,咸丰帝尝试直接下令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籍团练事宜。

表1 咸丰二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如表1,最早由咸丰帝直接委派于本籍帮同办理团练的是罗绕典和陈孚恩。其中湖南安化人罗绕典原为湖北巡抚,“丁忧”在籍,咸丰二年(1852)五月受命办理团练防剿事务。办团一年中,曾率练勇防守省城长沙80日(注:《军机处录副奏折》,《内政·职官》276卷,4094-151《罗绕典片》;《清史列传》卷四二,《罗绕典传》。)。江西新城人陈孚恩原为刑部尚书,咸丰元年(1850)因“失仪”革职留任,后以“亲老多病”回籍侍养。咸丰二年(1852)九月受命帮办团防事务。之后两年的办团期间,曾率练勇二守省城南昌,一解南昌之围(注:《清史列传》卷四七,《陈孚恩传》。)。

从委派二人办理团练的谕令可知,委任在籍大员帮同地方官办理本地团练事宜的初衷,在于本籍绅士对本地地势夷险,地方人情、团练保卫“自必熟悉”,可使“布置周详”,并“使官民联为一气”。谕令中十分明确的一点是“帮同”地方官办理。而“使官民联为一气”的想法和做法,已不自觉地涉及到了对原有双重统治格局的调整。

陈孚恩、罗绕典受命后,即有孙鼎臣疏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他认为,太平天国兵力没有嘉庆年间川楚陕白莲教强,却在一年中由广西打到湘鄂、波及豫赣,究其原因,“固由兵不力战,亦由民不坚守”,直接提出了双重统治格局中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的关系问题。

他说,民不能守而责兵以战,没有民在前堵截,战亦不过是尾追;民不能守而设官以守,没有民听其指挥,守亦不过是空城。太平军“处处可通,我难一一设防”。地广而防不足;防多而兵不足;兵增而饷不足,是所谓“三大患”。然“用兵防贼则不足,用民为兵则有余”。“以本处之民守本处之地,以本地之资供本地之用,有且守且耕之利,无增兵增饷之烦。由乡及县,由县及府,贼无可掳掠,无从裹胁,不战自溃”。更何况民后有兵,“守”后有“剿”。现广西博白、江西萍乡、湖南长沙等地“皆以团练得力,贼不敢近”,“保全甚众”;湖南、江西团练事宜,又“已奉旨派罗绕典、陈孚恩办理”,但“一乡一邑举行,各州县未能普律办理,无以联络声势”,“且通省行团亦非一二人所能兴办”,所以,他“拟请旨饬令各省同乡京官,各就本籍人员,无论何官及在京在籍,择其品行端方,才具明练者,每省公保数人,恭候简派。同乡官公保本籍人,非其人不敢滥举。以本籍人办本籍事,民情信服,劝导易从,似于团练事宜较为得力”(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孙鼎臣《请责成本籍人员办理团练疏》。)。

随之,咸丰二年(1852)年内,有丁忧在籍的湖南湘乡人前礼部侍郎曾国藩、致仕侨寓皖北的前漕运总督周天爵、褫职还籍的江苏无锡人前广西巡抚邹鸣鹤等,先后被委派帮同办理团练防堵事宜(注:《清史列传》卷四五,《曾国藩传》;《清史列传》卷四二,《周天爵传》;《清史列传》卷四三,《邹鸣鹤传》。)。由于后来湘军的崛起,其中曾国藩最为有名。

曾国藩办理团练有两个显著特点:

第一、坚持和维护传统的以上层政权为主导的双重统治格局,对基层社会组织的武装,坚持由官方加以严密控制、使之略有攻防能力的低度军事化的原则。

曾国藩办理团练的名言是:“重在团,不重在练”。

他认为团练的“团”,实际就是保甲之法:“团练与保甲名虽不同,实则一事。近人强为区别,谓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即名团练,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即名保甲。不知王荆公初立保甲之时,本曰民兵本尚操练”(注:《曾国藩全集》,《书信》十,《复丁保桢》,同治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岳麓书社1994年版。)。“团则齐心合力,以一族之父兄治一族之子弟,以一方之良民办一方之匪徒,匪类去尽,则善良安生,乃所以为团也。”(注:《曾国藩全集》,《批牍》,《批零陵县禀奉发团练告示及致各绅士信函分别发贴送交该县地方现无匪徒拜盟结会仍当随时访查认真拿办由》,岳麓书社1994年版。)而“练”,则是保甲军事功能的进一步发挥:必“制器械,造旗帜,请教师,拣丁壮,或数日一会,或一月一会。又或厚筑碉堡,聚立山寨,皆大有兴举”。但如此,“非多敛钱文不可”,“方今百姓穷困,无生可谋”,所以,各乡只宜行保甲之法,团而不练。至多于城厢“操练一二百人,以资剿办土匪之用”(注:《曾国藩全集》,《书信》一,《复文希范》,咸丰三年二月,岳麓书社1994年版。)。

他由衷地担忧基层社会组织借行团练高度军事化,或可行种种不法之事。从世人对“团练”普遍的认识出发,他指出:“团之一字,利病各半,恐利少而病多,起团必设局,立局则必敛费,或择户劝捐,或按亩摊派,年年索钱,夜夜巡警,贫家既不胜其扰,而坐局收费之人又未必果纯乎公廉。”“闻有团局擅自专杀者,众情为之不服。”然面对战乱的形势,若一定要办团练的话,他强调只应“略”行“乡团族团”,“就近访查头目,呈送县官”。并建议出一告示,力禁可能导致团练势力膨胀、尾大不掉的“三端”:一禁团局不许擅杀,并不许用刑;二禁团局不许轻听诬告诬反之辞;三禁不许团局罚钱及多敛局费等(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曾国藩《与李筱泉制军书》。)。当然最基本的,团练还是要出自保甲。“访查头目,呈送县官”、仅应“略”行的“乡团族团”,正是应在地方官控制下“低度军事化”的保甲。团练,不能破坏或超越传统的双重统治的格局。

这不仅是曾国藩的观点,也是当时统治阶级中不少人的共识。

孙鼎臣即看到:无族党,则卒伍为乌合之兵;无保甲,则兵为乌合之民。“人民罹锋镝之惨,不得已合谋御贼”,雄武豪猾出为之首,往往“偃蹇恣肆,不循法度”,“小之狱讼赋税,官不得问;大之戕虐吏民,法不得加”。“小民不知礼义,日习战斗,人人有飞扬跋扈之心,喜乱乐祸,若是,天下岂有宁日哉?”所以他也认为“团练必自保甲”,始于保甲,才能“辑和其人心,整齐其风俗”(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孙鼎臣《论兵三》。)。

第二、在规整现有团练使之纳入以官方为主导的双重统治轨道的基础上,抽练一支不同于腐败无用绿营军的新军——勇营。并率勇出战,参与上层政权对太平军捻军等所谓“匪寇”的攻防堵截。

曾国藩受命帮办团练之前,他家乡湖南湘乡的绅士如生员孝廉方正罗泽南、“从罗泽南学”的生员王錱等即已倡办团练而有成了。罗泽南王錱等并不如曾国藩指斥的那样将“操练技艺,出队防剿者”视为团练;将“不操技艺,专清内奸者”视为保甲。他们甚至不提保甲,只提团练。王錱说:“团练之法,是团练二字本不容分。今欲其名色不混,始拆为二。其有招募四方精锐日事训练,有警调发守卡打仗者,名为练勇。其各乡团家出壮丁守望相助,有警守卡打仗助阵者,名为团勇。练勇视其地为多寡,或二百,或三四百,于城内设一总局,公择绅士……主其训练之事。”(注:王錱:《王壮武公遗集》卷三四;卷一。)也就是说,他们认为“团练”可分为“团勇”与“练勇”。团勇是各乡团家出壮丁组成,守望相助、有警则守卡打仗助阵的非常设民众武装;练勇,是招募四方精锐而成,日事训练、有警则调发守卡打仗的常设专业武装。前者类似保甲,但怎样看,也不是原来意义上的“低度军事化”的保甲,而是保甲军事功能扩大化、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的反映。

曾国藩则以钦差帮同办理团练的朝廷大员及本籍基层社会组织代表缙绅的双重身份,调集家乡这些已有的练勇参与咸丰三年(1852)初剿平“桂东土匪”、驰援江西南昌等战事,同部分绿营军和新募之勇共同组合成一支新的武装——作为湘军前身的湘勇。

曾国藩本人否认这支新的武装是团练。他十分清醒、准确地界定自己所办的是“官勇”:“臣自咸丰二年奉旨办团,初次折内,即奉明白行练勇一千,是臣所办者乃官勇非团丁也”(注:《曾国藩全集》,《奏稿》二,《派宋梦兰办理皖南团练片》,岳麓书社1994年版。)。

后人薛福成看到:“曾文正公始不过奉命帮办团防,后乃改为就地捐饷募勇自练。数战之后,声威既著,于是有本省之捐饷,有邻省之协饷,饷源广而募勇渐少。是文正以团练始,不以团练终”(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但他没有看到,曾国藩新的武装——湘军,正是其以本籍大员受命“帮办团练防剿”,在维护和坚持传统的以上层政权统治为主导的双重统治格局、重建并完善保甲为前提的基础上,将家乡既有的团练纳入到传统轨道、纳入到调整之后的双重统治格局的过程中创立的。

因此,站在调整政权结构、重建统治秩序的立场,曾国藩具有上述两个特点的认识和做法,对于后来奉旨办团的人员,应该是理想化的样板。

三、咸丰三年至十一年(1853-1861):团练大臣始末

曾国藩等人之后,至咸丰十一年(1861)为止,咸丰帝直接委派了一百余名办理团练的人员。由于这些人员后来有的加“办理团练”衔、“协理团练”衔,有的直接冠以“团练大臣”,又由于这些人员均为皇帝“钦点”,后人习惯上统称他们为“团练大臣”。

咸丰三年(1853),太平天国自武汉东下江宁定都天京,如摧枯拉朽,扫荡了大江南北广大地区。为收拾残局,调整政权结构、重建统治秩序,咸丰帝从控制和掌握基层社会武装入手,首次大规模地直接任命地方办团人员。这一年,咸丰帝直接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达58人,遍及安徽、江苏、河南、山东、直隶、江西、贵州、福建、湖南等9省。

表2 咸丰三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此次咸丰帝委派办理团练人员有以下特点:

第一、所派主要办理团练防剿人员(按:标以“主办”)全为朝廷大员,包括各部侍郎、内阁学士、御史、总督、巡抚、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等。其中有在职和非在职之分。在职官员如安徽籍工部侍郎兼署刑部侍郎吕贤基、内阁学士许乃钊等。非在职官员如江苏在籍之前任左都御史沈岐、直隶在籍之前任兵部侍郎孙葆元等。不少非在职官员受命办理团练防剿后实授官职,成为在职官员。这是从咸丰二年(1852)沿袭下来的做法(注:最初受命帮同办理团练防剿的陈孚恩、罗绕典、周天爵、曾国藩等都先后实授。陈孚恩后为兵部尚书;罗绕典署江西巡抚(未赴任);周天爵授安徽巡抚(辞而未受),受猜忌的曾国藩也终在咸丰十年(1860)始署两江总督。)。京员受命办理督办某地团练防剿,也往往授与当地实职,如兵科给事中袁甲三赴皖北后不久,先署安徽庐凤颍道,后署安徽布政使(辞而未受),最后以左都御史钦差大臣统领皖北军务等。上述办理团练人员由于系皇帝“钦点”,更有“钦差”的身份。

第二、办理团练人员的委派不受“回避法”限制。为防上下勾结、把持一方,清代铨选有“密其回避”的规定,户部14司、刑部17司、御史15道、督抚以下至佐杂皆须回避本籍,必须核查无讹,方许补授官缺。此次委派的办理团练人员则绝大多数是“回籍”、“在籍”的本籍人员。

第三、委派办理团练人员的谕令中,没有了“帮同”地方官办理的字样,除委派吕贤基之谕是“会同安徽巡抚”办理团练军务事宜、委派沈岐之谕是“会同地方官邀集众绅士酌办”团练事宜以外,绝大多数直接便是“督办”或“办理”某省某地团练事宜。

咸丰三年(1853),咸丰帝直接委派的办理团练人员,特别是主办人员,虽然没有“团练大臣”的正式名称和任命,但其既有“督办”或“办理”某省团练防剿事宜的职权重任,又有“钦差”大员的身份地位,直可以称之为“团练大臣”了。事实上,民间也已这样称呼他们,如桐城绅民即称吕贤基为“钦差办理团练大臣”(注:参见方江《家园记》,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这样的“团练大臣”,其身份十分特殊:一方面他们是上层统治结构中现任的高级官员(即便那些原属在籍非在职的官员,由于“奉旨”办团,也有了“现职”的色彩),且直接受命于皇帝,直接向皇帝负责;一方面他们在自己家乡的基层社会组织(本家族、宗族、乡族)中,是为“缙绅”,属于基层统治结构的代表——绅士(注:在职非在职官员为“缙绅”;有功名未仕为“绅衿”,二者统称“绅士”或“士绅”。)中的一部分。以他们勾连上下层的双重统治结构,较之原有双重统治格局中,基层社会三大系列组织纵横依赖,其代表绅士阶层通过科举制和官僚流转制,于双重统治结构上下流动的连接形式,不啻发生了深刻的本质的变化。这种变化,便是企图以直接取代间接,以“国”、国家政权直插到底、直接控制基层社会最底层的单一统治,取代“国”与“家”、上层政权结构与基层社会组织的双重统治。

且不论这种企图有无可能变为现实,以具有如此双重身份的人员办理或督办团练防剿,直接贯串双重统治结构,显然易于收到效果,显然具有政权结构调整和统治秩序再建的浓重色彩。

其时安徽,对于清朝来说是首要的战争重灾区。亡羊补牢,向安徽派遣办理团练人员,得到了咸丰帝的高度重视。从表2可知,这一年奉旨办理团练的人员以安徽为最多;京员奉旨回籍办团,也主要是安徽(其他地区多为在籍办团)。而且,主办人员奏请随带本籍京员同往帮办,或奏请“饬调文武员弁以资差遣”,均得到了咸丰帝允准,从而在安徽首次分别委派了主办、分办、帮办与听从差委人员。然而,办理安徽团练人员并未形成一个整体,基本上是各行其是。其中,有以下几种类型。

一、吕贤基。吕贤基虽回安徽原籍,却没有回到皖南宁国府旌德老家具体办理家乡的团练,而是遵旨驻守皖北重镇宿州,“会同巡抚蒋文庆、前署广西巡抚周天爵”督办安徽全省团练防剿事宜(注:《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在宿州,吕贤基与周天爵联衔上过一个奏疏。这一奏疏,对认识、研究中国传统双重统治格局的演变趋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奏疏中说:团练、防、剿三事,当分寄其任、并致其力以图之。团练之事,各就地方饬属加意办理,激劝绅民,歼除土匪;防堵之事,于江北沿江一带,择精干牧令,稍假威权,令其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各固藩篱,永免征调,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俾得尽心固守;剿贼之事,专责之统兵大帅,如大帅驻营去贼百余里外,立即逮问。如此则各有责成,无所用其推诿(注:《清史列传》卷四一,《吕贤基传》;《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五四,李元度《吕文节公别传》。吕贤基此前早有成算,此类思想在其关于广西、湖南等战事的多篇奏疏中均有反映。参见吕贤基《吕文节公奏疏》卷二,《广西匪扰》二片、《贼匪急宜堵剿疏》等。)。

如果说,吕贤基等奉旨回籍办理团练防剿,无论从统治者的主观方面还是从这件事本身的客观方面,均带有调整双重统治格局的色彩的话,那么上述奏疏,则可看作是吕贤基等在安徽办理团练防剿、调整双重统治格局的指导思想。

这一指导思想看上去与曾国藩办团练的特点近似。“团练之事”,似相当于曾国藩以保甲为基础,以上层政权为主导,由官方严密控制基层社会组织,使之略有攻防能力诸如能“歼除土匪”等低度军事化的原则;“防堵之事”,似相当于曾国藩以团练为基础,练勇成军等。但仔细分析,则与之相去甚远。吕贤基奏疏则将“防堵”与“剿贼”分开:“防堵之事”归地方,责成地方官“激劝绅民”亦即动员基层社会组织“练本邑之兵,团本乡之勇,因本地之粮,守本地之土”,专责防堵本地;“剿贼之事”归中央,国家经制军队“统兵大帅”专责剿贼,如其扎大营于“去贼百余里外”,仍使各练勇充前敌,则“立即逮问”。非但如此,吕贤基奏疏还提出地方“各固藩篱,永免征调”;地方官“查其办理之善者,升衔加俸,不迁其职”。永免对中央征调义务的实际后果是地方基层社会各自独立;废除升转降调任官制度的实际后果是地方官长期把持一方成为可能。

然而,这只是调整双重统治格局的尝试中所产生的一种想法。或许连吕贤基本人都没有意识到这种想法所显示的非同寻常的意义。咸丰帝更是没有省过味来,竟然表示首肯。而且想归想,做归做,在具体实施中则是另外一回事了。

除“檄兵督勇”参与指挥攻防剿守外,吕贤基往来“罹于匪患”和“贼氛逼近”的皖北皖中地区督办团练(注:《清文宗实录》卷八六。)。二、三月间,奉旨广为颁布武英殿刊刻的咸丰帝本年两次饬令各直省办团谕旨、办理团练条款及嘉庆年间明亮、德楞泰《筑堡御贼疏》、龚景瀚《坚壁清野议》,并悬赏“有能团练丁壮杀贼立功者文武举人赏给进士,贡监生员赏给举人,军民人等赏给把总外委”等,檄各地办团(注:《清文宗实录》卷八四;卷八七;方江《家园记》,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四月,赴庐凤各属巡查团练事宜,并饬袁甲三、赵畇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注:《清文宗实录》卷九十。)。八、九月间,赴桐城督办团练,并向桐城富室贷金充饷。十月,见桐城势不可守,于城陷前两日冒雨回驻舒城,檄桐城团局马三俊等率勇出队,太平军败之,克桐城。随攻舒城。人劝“既无守土责,又未辖一兵,可退守以图再举”,力斥之,率练勇登城守御。城破,赴水死。

吕贤基自咸丰三年(1853)正月受命,至十月舒城陷落而死,在办理安徽团练防剿任上不足一年。时人扼腕叹息:“公恂恂儒者,不知兵。其出治团练也,又无兵无食。但提空名杀贼,以忠义激励乡人,欲以遏方张之寇,难矣。然公所能自主者,一死报国耳”(注:《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五四,李元度《吕文节公别传》。)。吕贤基只有“日钱三百”的“随勇六十人”,说他“无兵无饷,赤手空拳”(注:《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八一,薛福成《叙团练大臣》。)并不为过。但办团本就是“无兵无饷”。吕贤基虽回皖籍,却毕竟没有回到家乡办团练勇,因而也就没有能够以朝廷大员及基层绅士双重身份的作用,抓住一支同时体现双重统治的武装,结果“赤手空拳”。另一方面,吕贤基作为办理安徽全省团练防剿的钦差大员,实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同省级封疆大吏“筹备一切”,依例“联衔上秦”;以“札”、“檄”的形式调动官员、军队、团练,指挥防堵事宜;举劾并凭钦差令箭节制各级官员等。但这只是一般常规官员即便是高级官员的职权。吕贤基被授予非常规的特殊官职,主要任务是办理本籍的团练防剿。既然最终他“赤手空拳”,没有能够掌握团练武装,就只能落得“所能自主寄,一死报国耳”的地步。

当然,吕贤基督办安徽团练的过程中,仍然要体现自己的指导思想。时人方江《家园记》对吕贤基桐城督勇有较为具体的记载。桐城三任知县非愚弱无能即贪得无厌——宋某常住离县百里外的枞阳,“事不与闻,资不取给”;宫某控制不了所募东乡悍族,因勇费险些被捉而“裂裤”;成某索贿受贿,为“局”勒捐,这使他无从实现“择精干牧令”的想法。尽管如此,他还是以强化地方为出发点,在双重统治发生各种矛盾时,不遗余力地支持了桐城基层社会实体组织以大姓富绅为主的团局。如他听信团局一面之词,斥责知县姑息养奸,以钦差大臣令箭支持团局擅杀无辜者9人;如桐城78绅民联名具呈反对团局剥民逼捐,他严斥其“袖手不干己事,今一筹经费便敢阻挠,私心显见”等(注:方江《家园记》,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应该说,这是吕贤基按自己的部分想法对双重统治结构做出的饶有特色的点滴调整。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吕贤基扩大地方势力的想法和做法,哪怕只是点滴体现,却立刻有了回应:桐城局绅先大悦,“以为今之后,官不能以部民视我矣。”继而“皆以权轻不能制众挟钦差”,有求四品衔的,有求五品衔的,甚至妄求吕贤基“劾去”按察使张熙宇、总兵恒兴两大员,“请旨”将该职委以他们,并妄求钦差令箭,使他们能“节制通省千总”,能有“生杀予夺”之权,谓如此“则不忧贼不灭也”(注:方江《家园记》,载《安徽史学》1986年各期。)。

吕贤基尚不算明晰的思想和点滴的调整,展现了双重统治结构可能发展的种种趋势。但最终的结局,被他的早死掩盖了。

第二种类型是李鸿章、孙家泰、赵畇、潘锡恩等,他们切实回到了老家办理团练。李鸿章、孙家泰等最初应该是在吕贤基左右帮办,大约于四月前后,吕奏请“往庐凤各属巡查”并饬属“分赴凤阳、安庆督办团练”时,分头返里。其后,他们同吕仍然保持联系。如五月吕曾令孙家泰(寿州)带勇二千赴凤阳会剿(注:《清文宗实录》卷九三。)。十月桐城陷后,李鸿章(合肥)尚赴舒城与吕论战守,只是在舒城陷落前一夜方“乘马而逸”。吕贤基死后,他们分散在各自的家乡继续办团。而奉旨办团的潘锡恩本即在籍。

此类型中又可再分为两类。

一类以李鸿章为代表。李鸿章应该说走的是曾国藩的传统路子。团是团,勇是勇。他自己也并未实际办团练勇,而是在家乡已有团练的基础上集勇出队。这种办法立见成效——当年五月,李鸿章便率练勇于和州裕溪口抵御太平军,并因之得赏六品顶戴及蓝翎。十一月,“李鸿章勇六百名”已出现在庐州府城防之中。直到咸丰八年(1858)留襄曾国藩营务为止,李鸿章率练勇叠次立功,自知府衔加至按察使衔,交军机处记名,遇道员缺出请旨简放(注:《清史列传》卷五七,《李鸿章传》。)。后来他更以家乡练勇为基础,创建了淮军。

另一类以潘锡恩为代表。潘锡恩如何在当时局势尚相对和缓的皖南老家办理团练,目前没有看到详细的文字记载。然从他后来被劫时的申辩,可知他曾于咸丰二、三年(1852、1853)三次捐军饷银12000两;五年(1855)捐制钱20000串;六年(1855)又捐银250两;还于广德州典三次捐银620两、制钱1500串。另外“在本县本都本村自行募练乡勇敷百名”。而督办皖南军务的张芾,则参劾潘锡恩“坐拥厚资,心存悭吝,闻警则先期逃遁”,饷械遗失,“近更托病藏匿,以致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注:《太平天国史料丛刊简辑》(6),第115页,中华书局1963年版。)也就是说,首先,潘锡恩确实办理了团练,但闻警即逃,丢盔弃甲。其次,潘锡恩作为钦差大员在本籍办理团练,不管正负方面均有很大的号召作用,“宁国各属皆借口于泾县,泾县各户复借口于该员。”再次,潘锡恩没有作为上层政权的代表参与指挥皖南的军务和防堵。对此,他至多只如代表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一般绅士那样,捐输了事。

第三种类型是周天爵、袁甲三。他们以带勇防剿为主,实际成为统筹一方军务的统帅。

周天爵、袁甲三皆非皖籍。任用他们与任用本籍人办理团练的思路不能说全然抵牾,因为周长期侨居皖北;袁本籍河南项城系皖北近邻,与皖北类似。而由于皖北均罹于战火;皖北各基层社会实体组织或团练或捻军营垒分明;周、袁二人毕竟不是安徽本籍,无法也无须在当地自办团练,于是团练、防剿二事之中偏重于防剿,成了他们的特点。周袁曾先后辞去署安徽巡抚、署安徽布政使等职,专力防剿。袁甲三自咸丰三年(1853)四月赴皖北,至同治元年(1862)七月病重开缺回籍,除有短暂数月在京供职外,于皖北河南“防剿”共近10年,终以钦差大臣“督办皖省军务”(注:《清文宗实录》卷三百六;《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

与吕贤基不同,周天爵、袁甲三手中掌握了一支以“练勇”为主的武装。如前所述,周天爵于咸丰二年(1852)底即受命办理安徽团练防剿。咸丰三年(1853)正月,他奏准将宿迁举人臧纡青《团练章程》通饬鲁豫、皖北、苏北“遵照办理”,而后从各地调集练勇,直接掌握;同时在宿州等地招募壮勇,收旧捻张凤山部1200余名,组成了一支以练勇、壮勇、旧捻为主的武装(注:《清文宗实录》卷八三;《清史列传》卷四二,《周天爵传》。)。按照基层社会“低度军事化”的思路,这支武装战事一毕即应遣散。有记载“周天爵所募壮勇经裁汰后所存亦止数百名,不敷调遣”(注:《清文宗实录》卷九十。)。周本人甚至曾因“募勇又复遣散,致招物议”,“辄自请斥退”(注:《清文宗实录》卷一百一;卷一百六。)。但从后来事态的发展可知,清统治者在皖北的攻剿越来越离不开这支武装,周天爵所募练勇“或百人或千人,自成一队”,“何处持重,即督率前往防剿”。咸丰帝亦多次指出:“朕所素知此时江北一带,惟该侍郎(周天爵)尚能办贼党。”“皖省兵力尚单,他省亦难征调,惟周天爵带领兵勇可以移缓就急”(注:《清文宗实录》卷八二;卷一百六。)。咸丰三年(1853)四月,袁甲三至皖北帮办团练防剿。时周天爵已年过八十,当年九月卒于毫州王市集军中,遗命袁甲三代领其众。袁到王市集时,“兵勇已散,民无固志”,捻党进据孙家店。袁“收集散勇,饬乡团扼要隘”,遣游击朱连泰等于高公庙击退捻党,掌握了这支原属周天爵的武装,后又在征战中不断调勇募勇,充实扩大之,甚至命长子翰林院编修袁保恒将其河南本籍的3000练勇也带入军中,成为骨干。

作为办理皖北团练防剿钦差大员,周天爵、袁甲三能够通过州县地方官实际控制并指挥调动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的练勇并号令上层政权的各支经制军队,统一指挥官兵团勇,统筹全部军务。如太平军占领庐州,袁甲三欲断其接应,“令绅民等密行纠约,多备粮米”,进驻六安,并命庐凤道张光第赴滁河,“集团练为声援”等。如捻军“张乐行等分踞凤阳、颍州、徐州各境”,袁甲三督练勇与绿营“南阳镇总兵邱联恩、大名镇总兵史荣椿等击之”,又檄徐州镇总兵“傅振邦督马队分三路进,保恒督兵团张两翼策应”等。袁甲三更能弹劾在防剿中不力的各级官员。如弹劾舒兴阿“拥兵坐视,致庐州陷”;弹劾护理庐凤道立诚“巧猾贪鄙、劣迹昭著”,请革职提讯等。

周天爵、袁甲三虽未在皖北实地办团,却因带勇征战,与皖北基层社会务实体组织有较深的关系。周天爵曾专门上奏,请求赦免为“捻”绅民;袁甲三曾专门上疏,指斥绿营官兵不为绅民援手的弊病;周袁曾多次疏请奖励督带练勇杀贼立功的各绅,又曾疏请“立沛恩施,并免粮赋,其捐粮助剿者优叙官职,以资激励”。而基层社会务实体组织及其代表绅士也便支持他们。周天爵卒,据云“百姓哭送数十里”。袁甲三于标里铺攻打捻首邓大俊时,“乡民先后捆献者二千余,悉置诸法”。袁甲三被弹劾,交部审议赴京候旨时,“军民泣留者塞道”。怀远县有一个叫做胡文忠的民人,“鬻子女”,徒步进京,“控都察院求以甲三回镇”,受阻,竟“怀状”上吊自尽(注:《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清史稿》卷四一八,《袁甲三传》;《清代碑传全集》,《续碑传集》卷二六,《袁甲三传》;卷二五,陈继聪《周文忠公天爵传》。)。

周袁特别是袁甲三权力逐渐膨胀,显露出尾大不掉的端倪。袁经常越俎建言,教训咸丰帝应敕命何地何官如何防堵。对咸丰帝的号令有时却拒不遵从。如咸丰帝命袁移师桐城,救保庐州,袁拒不受命,托词“捻逆张茂踞怀蒙间,称伪西怀王,窥庐郡。非臣亲往督剿,人心愈摇,应先赴蒙、毫一带,为各郡声援,以便闻警驰应”。又如捻军占永城后,袁奏言:捻军必窜宿州、趋徐州。徐州为粮台要地,急应严防。咸丰帝遂命他“确探贼踪,迎头截剿”。袁追到萧县却改变了注意,又奏称:徐州镇道兵勇足剿土匪,“臣应折回宿州,严堵南路窜匪”。而后不待旨意竟自回师。如果说大敌当前,这些尚可容忍,那么,咸丰帝最不能容忍的是袁竟想擅自决定皖北地方官的任用。他疏请将宿州知州郭世亨开缺办理军务,以王启秀代之。得旨:与督抚和春、福济“妥商具奏”。他置若罔闻,再三单独疏言此事。咸丰帝怒道:调署牧令必须与督抚会衔,袁甲三不联衔具奏,“著传旨申饬。”袁在其“防剿”区域对捻军等独擅生杀大权,更是天经地义。破临淮关后,他以“抗违日久”为由,将捻军70岁以下15岁以上尽诛之,数千降者“亦无得脱”。下凤阳后,他“于城外别筑七营,尽驱两城降贼入,择尤悍者三百余人诛之,余皆遣散”(注:《清史列传》卷五十,《袁甲三传》;《清史稿》卷四一八,《袁甲三传》。)。

咸丰三年(1853),由于首当“敌”冲的特殊地位,安徽办理团练人员和办团事宜受到了以咸丰帝为首多方面的重视,尽管如此,总的成效却差强人意。其他地区受命办理团练的人员中非在职在籍的多,在职回籍的少;具体实施办团中普遍号召多,严格控制少,效果则更不可问。而随着太平天国、捻军之势的不可阻挡,随着上层政权的继续坍塌,清统治者愈益捉襟见肘、运转不灵,愈益需要依赖基层社会的团练组织。

咸丰六年、七年(1856、1857),咸丰帝第二次大规模地直接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人员。

表3 咸丰六年七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如表3,此次委派的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主要集中在最当战火冲要的安徽江苏两省,除两例为“以资熟手”且声明“嗣后不得援以为例”是本籍人员外,全都是现任或“已革”(仍在现任)的非本籍官员。值得注意的是,除专人专任外,特别规定各级官员全部加入办团行列,以原官僚体系为基础,构筑了办理团练的整体机构。如安徽,最高一层是现任巡抚福济、已革巡抚张芾,二人分别统理调度皖北皖中以及皖南团练事宜;第二层是现任按察使、现任庐凤颍道道员、现任徽宁道道员,均加“督办团练”衔,分统稽查安庐六滁和五府州、凤颍泗三府州及徽宁池太广五府州团练事宜;第三层是现任各知府及各直隶州知州,均加“协理团练”衔,督办各属团练;最下一层是现任各知县及各府属州知州,专管本属团练,绩优者加“协理团练”衔。

清统治者的方针似乎转了回去,从创行以在职非在职的本籍官员办理团练,转由非本籍的现任官员办理团练,重又从上层统治的角度加强对基层社会团练的控制。究其缘由,是咸丰六年(1856)朝臣对数年来办团状况的一次检讨。

《东华续录》记载了这次讨论。时军机大臣等奏:自经奉旨通行团练,若果能人自为战、家自为守,必能得力。但“今则实心任事者少,甚至土豪劣绅借名科敛”,一旦有警,相率溃逃。一些“奉旨办团练之巨绅”亦“潜踪他处”。可见“任绅不如任官也”。他们举称河南以团练委之于民,结果“联庄会”成尾大不掉之势,因此只有“以官率绅,以绅劝民”,而后上层政权与基层社会才能“如指臂之联为一气”。他们列举唐朝乾元初曾置团练使,大者领十州小者三五州,代宗时命刺史悉带团练使;宋朝置诸州团练使;元朝置团练安抚亲农使;明朝以团练诸务设按察使兵备道分统之等,提出“与其别设一官,不如仿唐时刺史带团练之制”,令知府直隶州知州兼行办理团练。至按察使兵备道,明朝本即分统团练使事务,今应仍兼团练。“请以按察使及各项道员均兼督办团练衔,知府直隶州知州均兼督办团练衔,统率州县实办团练。其有地方辽阔,按察使道员不敷分辖者,准添设三四品官员分督团练带兵防御率属巡查”,“其添设之员或请旨简放,或由该督抚保奏,候旨录用,各以本官兼督办团练衔。”

咸丰帝认为所议于“防剿机宜颇中切要”,遂付诸实施。

然而,以非本籍的现任官员兼行团练,走的是老路。理论、理想上可行,实际上随着双重统治格局中力量对比的变化、上层政权各级文武官员主导地位的丧失,早已不可行了。形势却急转直下,咸丰十年(1860),江南大营被彻底粉碎。咸丰帝无兵无饷,心急如焚,基层社会的团练武装成了救命稻草。他谕令胜保在皖北等地督办乡团以资统率,并酌定章程,命办团州县一律遵行。又谕“所有在京直隶、江苏、安徽、浙江、河南等省之大小官员,将如何举行乡团,随同官兵剿贼,及防守等一切事宜,各举所知,各陈所见,迅即上闻。”(注:《清文宗实录》卷三一六。)

大小官员遵照谕旨,纷纷上疏陈言,总结办团经验,拟呈办团章程。左都御史沈兆霖进一步分析了上下层统治的关系:“官与绅宜两相孚,不宜两相戹。兵与民两相顾,不宜两相仇。任封疆者,当知民本吾民,用兵数少,何如用民数多;用将帅者,当知兵本卫民,我能救民,自然民能救我。”指出:“贼氛猖獗”,非实办民团更无良法。而名为民团,即应以民为团,不可以募勇塞责(注:《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八,《团练》,沈兆霖《沈文忠公奏疏》。)。两江总督曾国藩则再次强调“勇”“团”分离、“团”如保甲以守土为要,否则便“失其本义”的观点。等等。与之同时,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地直接向地方委派办理团练防剿事宜人员。

表4 咸丰九年至十一年谕令办理团练人员一览表

从表4可见,咸丰十年(1860)咸丰帝第三次大规模直接委派各地办团人员有两种情况:

第一、多数省份委派本籍官员(回籍现任官员或在籍前任官员)主办,“团练大臣”正式出台——称“某地督办团练大臣”。而协办人员以现任地方官(非本籍)为主。又另派听候差委人员。如江苏。江苏本籍大理寺卿晏端书为“江北督办团练大臣”;江苏在籍内阁学士庞锺璐为“江南督办团练大臣”。现任江苏淮徐道道员吴棠帮办江北团练;现任江苏按察使汤云松帮办江南团练;现任署江苏布政使吴熙帮办江苏团练(以上均非江苏籍)。听候差委人员有江苏本籍现任翰林院编修沈锡庆、现任刑部主事李汝钧(随办文案)及非江苏籍现任江苏淮扬道朱善张等。

第二、少数省份仍委派现任地方督抚(非本籍)主办,不称“团练大臣”,但令“督办”某地一切团练事宜。协办人员以本籍官员(回籍或在籍)为主,也有低一级的地方官。如甘肃。现任陕甘总督乐斌督办甘肃省团练事宜。帮办人员有甘肃本籍江西候补道杨升、丁忧刑部员外郎吴可读及非甘肃籍现任甘凉道道员萧浚兰等。

不管哪一种情况,均为本籍缙绅与非本籍地方官搭配,且主办、帮办、差委各员分明。显见清统治者竭力想使团练大臣的设置和派遣规范化、合理化,并企图以此实现调整双重统治格局、足兵富饷、安民戢盗,最终战胜太平天国和捻军的目的。但由于此次大规模派遣办团人员所遵循的原则,大致是第一、二次派遣原则的折衷,所派人员既多且杂,各类人员机械搭配组合,各按各的指导思想行事,办理团练的实际情况更为混乱和复杂。

历史同清统治者开了一个玩笑——他们本想走入一个房间,却不料走入了另一个房间。同时具有上层政权高级官员和本籍基层社会组织代表缙绅双重身份的钦差团练大臣,在勾连上下层双重统治的过程中,确在尝试以直接取代间接,以单一统治取代双重统治。但令清统治者感到惊诧而危险的是:此“单一统治”却似乎不是以上层政权为主导,而是以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为主导。

四川在籍前任詹事府右春坊右赞善赏加五品卿衔李惺,于咸丰十年(1860)六月被任命为团练大臣,仅一个月后,即以“年近八十,精力过衰”;“咸丰三年曾经保举办理团练,迄无成效”;“劝捐往往押比勒追,徒饱私囊,入则以多报少,出则以少报多,种种弊端,无裨实用”被裁撤。所有四川督办团练事宜转而“责成该省总督藩臬督饬各州县及各属绅士”办理(注:《清文宗实录》卷三二四。)。

浙江在籍前任漕运总督邵灿,于咸丰十年(1860)五月被任命为团练大臣,五个月后,亦以听信劣绅怂恿擅受民词;其下属绅士福建候选同知陶庆章、江西候补知县陶庆淳、候选通判孙长生等“日索供应”,先后借用宁波饷捐、余姚亩捐及绍兴等处各捐款数盈钜万,“依势把持、挟制官府”,各摊厚资,“收受民词”等,被裁撤。“所有浙江团练事宜”“照陕甘四川章程”,责成浙江巡抚王有龄督办(注:《清文宗实录》卷三五○。)。

于是《东华续录》有载,咸丰十一年(1861),内外大臣交相上疏:乡团之设,“原以百姓之财力,卫百姓之身家”,即以举贡生监便足以统领之,没有必要派大员督率。“若必以大僚综任之,帮办司员分理之,是督抚之外又设督抚,僚属之外又增僚属,徒滋纷扰”。自上年河南办团后,各省团练大臣纷纷四出,虽然四川、浙江旋即裁撤,但直隶、山东、江南、江北等处仍归团练大臣办理。这些团练大臣及帮办人员“假公济私,百端纷扰,或逼勒州县供应,或苛派民间银钱”,或于官设捐局之外,再设捐局,或于官抽厘金之外,再抽厘金。且“江北江南所办乡团,自上年至今,未闻有团练大臣收复一州一县者,徒以骚动天下,无益有损”。他们力主“将团练大臣分别裁撤”,“其各省州县距贼较远者,停止办团以安民业;其距贼较近之处,仍责地方官切实办团,而以本省督抚总其成,庶事权不至纷歧,商民可免滋扰”。他们认为还是应该恢复以上层政权为主导的双重统治的格局与秩序。

问题又回到了起点。上层政权还能在双重统治格局中发挥主导作用吗?

咸丰十一年(1861)四月,奉旨帮同浙江巡抚办理团练的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王履谦奏称:浙省团练自归现任巡抚王有龄督办,并未定有章程。王有龄将私亲、故旧及结拜师生“品行卑鄙”之道员张景渠、知府孙士达、知县甘应槐依为心腹,委以要职,以致文武员弁奔走其门,物议沸腾。张孙甘等依势修怨,绅富多被中伤,遇有地方公事,顾虑不前。王有龄派人赴绍办团,并不知会王履谦。其各处办团绅士,亦任听张景渠等“纷纷札委”。“亩捐”一项本系奏明专为团练经费,被张景渠擅自出示停止,浙东捐款又悉数解省,团防经费一无可筹。绍郡捐局自本年正月经王有龄改归地方官办理,派委张景渠及知府怀清等专办,该员等照上年捐输十倍加捐。捐户稍事迟疑即予管押,并欲杖枷,又欲将之提赴军前充当头阵,不少捐户卖田鬻产。有因差扰迁避者,即伤县查封房屋、田亩,形同籍没。催捐员弁动辄持令箭拘提,并纵令差役入内室索扰,城乡大震。而江防事宜则置之不问……

咸丰帝只能无奈叹息:前因各省军务未竣,特派督办团练大臣劝办民团,以辅兵力。至前谕王有龄(现任浙江巡抚)督办团练,并令王履谦(缙绅,在籍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帮办,原期官绅和衷,以收众志成城之效。乃近日如王有龄、王履谦、文煜、清盛、杜、联捷等无不各存意见,彼此猜嫌,殊失大臣和衷之义……(注:《清文宗实录》卷三四八;卷三四九。)

咸丰帝本质上是要通过团练大臣真正控制基层社会,重新确立上层政权在双重统治中的主导地位,绝没有让基层社会游离开上层统治的初衷。于是裁撤各省团练大臣、由现任地方官接手团练事宜的谕旨陆续颁发,如“直隶团练大臣桑春荣著即回京供职,该省团练事宜即责成文煜妥为办理;江西团练大臣刘绎俟服阕后来京听候简用,所有江西团练事宜并即责成毓科督同该省官绅妥为办理。其该二省京员如有借词回籍、经本籍督抚保举办团之员,即著各部院衙门查取职名,咨行文煜、毓科撒去办团名目,饬令来京供职”等(注:《皇朝政典类纂》卷三三七,《团练》。)。对此,咸丰帝特作解释,承认“前因各路办理团练大臣随带多员,任意骚扰,有名无实,有害无利,是以陆续裁撤”(注:《十朝圣训》,《咸丰朝·同治元年》。)。

同治二年(1863),河南毛昶熙等最后一批团练大臣被裁撒。深刻反映19世纪中期战乱之时中国双重统治格局发展变化的团练大臣,有如昙花一现,退出了历史舞台。

四、小结

咸丰三年(1853)奉旨办理安徽团练的几个代表人物,整体上可以作为团练大臣的典型。

吕贤基回籍未返里,没有亲自办团练勇以掌握一支同时体现双重统治的新的武装。他作为朝廷大员,只是“赤手空拳”地檄兵防堵,督勇出战;作为基层绅士,却提出地方独立于中央的种种设想,尽管并未付诸实践。他没有能够发挥朝廷大员与基层绅士双重身份的作用,将双重统治结构一以贯之;却分别以单一身份再度证实了双重统治中对立因素的增长,特别是基层社会实体组织力量的增长。

切实在老家办理团练的李鸿章,多以官员身份偏重上层政权,行为重点在于从家乡已有保甲团练中练勇出战,参与攻防军务,保卫或恢复上层政权统治。潘锡恩则多以绅士身份偏重基层社会,行为重点在于借办团练自保或发展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势力,并未参与皖南防堵军务。李潘之外,真正以特殊的双重身份,兼顾上层下层,通过办理团练将上下层统治一以贯之的典型,似乎没有见诸记载。

非皖籍的周天爵、袁甲三以防剿军务为首要职责。他们掌握了一支以“练勇”为主的武装,并以之为基础,号令官兵、调动团勇,指挥防堵军务。他们与皖北基层社会各实体组织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然最后,仍显露出权力膨胀、尾大不掉的端倪。

对于清统治者来说,三种类型中比较成功的应为李鸿章以及周天爵、袁甲三。

李鸿章与曾国藩一样,以本籍本县类于保甲的团练为基础,练获了体现双重统治的新军——湘军之后的淮军。周天爵、袁甲三则是以某一地区各州县基层社会实体组织的武装为基础,调勇集团,督之与上层政权官兵共同征战,在这一过程中调整该地区的双重统治。多数团练大臣一到辖区即被推上指挥防堵的一线。然只有皖北或者还有鲁豫这类官贼民匪胶着混战地区的团练大臣,方能以其近十年的征战,多侧面地展现这一新设官职为清朝统治带来的利弊。其中“权力膨胀、尾大不掉”不容忽视。因为人们有理由设问,这是否成为省一级地方自治或军阀割据的滥觞。

由咸丰帝直接向地方委派团练大臣,不管成功的典型还是失败的案例,其后果都是基层社会由低度军事化演变为高度军事化——集勇出队、集团调勇、结寨自保均须以基层社会高度军事化为基础。以牺牲基层社会的低度军事化、听任其向高度军事化演变为代价“防剿”太平军、捻军,无异于饮鸠止渴。这是清统治者不愿意接受,又不能不接受的现实。

19世纪中国团练大臣的产生发展,反映了在传统双重统治格局遭到严重冲击之时,清统治者调整政权结构、重建统治秩序的企图和努力。团练大臣的消亡,则反映了清统治者上述企图和努力的破产。然而,任何政策的出台与取消,都不完全是某些人主观愿望的取舍;任何政策的利弊得失,都不完全以某些人的主观愿望为转移。中国传统社会双重统治格局有其存在的广阔背景,有其独特的博大内容,有其发展的固有道路和必然趋势。从这一意义上说,“团练大臣”留给人们的思索,是隽永而深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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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盟中的部长培训与双重执政模式_中国近代史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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