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龟旨歌》的校勘与解读——韩国上古《龟旨歌》与龟卜方法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韩国论文,上古论文,关系论文,龟旨歌论文,卜方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龟旨歌》与《史记》的灼龟首 《龟旨歌》载于一然所著《三国遗事·驾洛国记》的金首露神话。金首露神话讲述了驾洛国国王降生的故事,在金首露等由天而降之前,酋长率数百人聚于龟旨峰,按照天神之语歌舞,歌云:“龟何龟何,首其现也。若不现也,燔灼而喫也。”①结果金首露等六兄弟降生人间,成为了驾洛国的开国君王,这就是驾洛国的建国神话。《三国遗事》的各版本,即首尔大学中央图书馆藏本、今西本、晚松本等诸本刊刻差异不大。《龟旨歌》作为驾洛国建国神话的一部分,准确解读其基本内容极其重要,至少应当确定这首诗歌内容的基本性质,否则必然影响对驾洛国建国神话的基本理解。然而《龟旨歌》的内容相当难于理解,问题有四:一是“龟何龟何,首其现也”,字面意思是请龟伸出头来,可是由于对龟、首等因素的理解不同,对《龟旨歌》性质的理解也就完全不同了。尤其是龟首到底是什么,是国家元首还是男性生殖器或其他,必须得以确认,否则就无法摆脱随意猜想的困境。二是都认为“燔灼而喫”的“燔灼”是用火来烧龟。然而火指什么,用火烧龟是指什么,也是各执一说,或认为是战争,或认为是性欲,抑或是太阳。三是表面上对“燔灼而喫”的“喫”字亦无异议,都认为是烧龟吃,但最难以理解的也是这个字,很多自相矛盾的解释也源于此。“喫”字是《龟旨歌》的重点,也是难点。由于对“喫”字的理解不同,对《龟旨歌》的理解也各相异,祭祀歌、战争歌、劳动歌、丰收歌、龟卜歌、诅咒歌、威胁歌、性爱歌等各种说法都与“喫”有关。四是《龟旨歌》的各个字句都可以理解,也可以找到证据,但将各个字句的解释还原至诗歌,往往会出现字句之间彼此矛盾的情况,或是感觉与诗歌字面意义存在着较大的距离,难以连贯、理解。如果关于“喫”字的各种说法在这个层面上存在无法解决的问题,则表明解读已经偏离了《龟旨歌》原本的意义。 《龟旨歌》是龟卜歌,因为诗歌中的所有因素都出现于龟卜,仔细审读与龟卜相关的文献,可以看到《龟旨歌》与龟卜的清晰关系。《史记·龟策列传》是为龟卜专设的章节,此节非司马迁所撰,是他人补记,但其内容在其他文献中可以得到印证,是比较可靠的龟卜文献。《龟旨歌》与《史记·龟策列传》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段落: 卜先以造钻灼,钻中已,又灼龟首,各三;又复灼所钻中曰正身,灼首曰正足,各三。即以造三周龟,祝曰:“假之玉灵夫子。夫子玉灵,荆灼而心,令而先知。而上行于天,下行于渊,诸灵数箣,莫如汝信。今日良日,行一良贞。其欲卜某,即得而喜,不得而悔。即得,发乡我身长大,手足收人皆上偶。不得,发乡我身挫折,中外不相应,手足灭去。”② 《史记》的这一段分为前后两部分,前一部分记载了龟卜的方法,后一部分记载了龟卜的祝词。从这段记载来看,《龟旨歌》中存在着龟卜的四个因素:一是灼龟首,二是燔灼的龟卜之火,三是祝词,四是契。 《龟旨歌》的基本内容是伸出龟首,然后燔灼,这一内容与《史记》记载的灼龟首完全吻合。《史记》记载的龟卜方法是在先钻龟体的中部之后,再烧灼龟的头部,这就是“钻中已”与“灼龟首”。③首先应当明确,“龟首”就是龟的头部。龟卜的兆纹中也会使用“首”的用语,但此段记载的不是兆纹之首,清人张文虎以为这段记载有脱漏:“灼首曰正足:灼首下疑脱‘曰正首,灼足’五字。”④此说应当是正确的。按照此说,《史记》记载的身、首、足是指龟身体的三个部分。汉代文献中的龟首也是指龟的头部,汉代徐岳的《数术记遗》记载:“龟算,春夏秋成,遇冬则停:为算之法,位别一龟。龟之四面为十二时,以龟首指寅为一,指卯为二,指辰为三,指巳为四,指午为五,指未为六,指申为七,指酉为八,指戌为九,指亥为十。龟头指亥、子、丑,不以为数。故云遇冬则停也。”⑤也就是说,龟算是从头部算起,这一说法与《史记》相同。 灼龟的位置是龟卜方法的重要因素之一,灼龟时必须仔细识辨烧龟的各个部位。龟体的各个部位都可以作为烧灼的位置,其中的一个重要位置就是龟首。明顾梦麟《诗经说约》记载:“视龟腹骨近足处,其部高,可灼者。先作其墨,俟既灼,观食不食为兆也。又卜师职云:凡卜,辨龟之上下左右阳阴,以授命龟者而诏相之。盖龟首、尾两旁,阴腹阳背,各有高应灼处辨之者,如春灼后左,夏灼前左,秋灼前右,冬灼后右是也。”⑥不管灼烧龟的哪个部位,都应当选择高出之处。“灼龟首”是灼龟首的左右两边,而不是头部的上下两面。显然“灼龟首”确实是指以火烧灼龟的头部,不是象征或虚拟,不需要转意。在《史记》的记载中,龟首是代表性的灼烧部位,但随着时代的迁移,灼烧的位置也变得不明。《清稗类抄》记载: 二曰钻灼之处。古人灼龟,其部分不甚明了。《周官·大卜》:“眡高作龟。”注:“眡高以龟骨,高者可灼处,示宗伯也。”龟之骨近足者,其部高云云。兹验之今日所出故龟,其钻灼处皆在腹内之涩面,而不在腹下光滑之处,(骨亦然。)殆以光滑之处难灼也。其部分则或偏或正,式不一,此又可据目验补经史之缺者二也。⑦ 灼龟的位置似在烧灼近足的腹部,位置有正偏,并不完全一致,烧灼方式也不相同。这是根据故龟做出的描述,故龟当是出土的龟板。龟板上的灼烧位置与《史记》记载的“钻中已”比较接近,但显然也偏离了龟板的中部,因而出土的龟板不是汉代的龟板。 龟首在龟卜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通过龟首的形态、动作可以解读其中的意义。胡煦《卜法详考》记载:“全氏曰:盖天龟首俯,地龟首仰。《尔雅》谓之谢龟。甲前长者谓之果,甲后长者谓之猎,首左倪甲亦偏左者,谓之不类;首右倪甲亦偏右者,谓之不若。色有五色,方有五方,各有所宜用,故各以其室藏之,使可辨也。此所谓体也,非兆之体色也。”⑧又:“头仰吉,头伏凶。静应迟,动应速,外者,人也。内者,我也。外者,女也。内者,男也。凡头足乖违,身中摧折,及夹丝或如破器,并头足带白,皆非吉也。”⑨龟首、龟足、龟尾在龟卜中是重要的部位,在《周易》之中也是重点部位。元代龙仁夫释《周易》云:“六五,或益之十朋之龟,弗克违,元吉。(……损益龟以象言也,二五虚中受益,以理言也,又以象玩之。一阳,龟首也。三阴,龟足也。二阳,龟身尾也。损龟首上向,故言于五;益龟首下向,故言于二。且损主益上,益主益下故也,象义之精如此。)”⑩龟卜不只是要观察龟板上的兆纹,龟体的变化也是龟卜的一部分。上述文献是根据龟体的形态来解读的,并没有涉及龟板的兆纹。 根据龟卜方法来看,《龟旨歌》写的就是龟卜的方法,而且应当是汉代的龟卜。《龟旨歌》的第一联请求伸出龟首,第二联写用火烧灼,想要烧灼的位置就是龟首。如果概括《龟旨歌》的这些内容,就是伸出龟首和烧灼龟首,这与《史记》记载的“灼龟首”几乎完全相同。《史记》没有记载伸出龟首的内容,但是这一点不需要写。如果龟首缩进壳内,也就无法烧灼了。《龟旨歌》中请求伸出龟首,就是为了灼烧龟首,这就是“龟何龟何,首其现也”的含义。《龟旨歌》写的是龟卜的过程,描写请求伸出龟首也是合乎情理的,也可以补充《史记》记载简约的不足。这些细微的不同,并不妨碍《龟旨歌》与《史记》记载的汉代龟卜的关系。 二、“燔灼”一词的使用范围与龟卜祝词 第一,《龟旨歌》的“燔灼”与龟卜之火。《龟旨歌》直接描写火的词汇只有“燔灼”二字,这两字与龟卜有无关系呢?龟卜的主要用语是燋、焞、楚、焌、灼等(详见《清》:4531-4532),其中灼是最常见的。“燔灼”二字中有“灼”字,说明与龟卜有一些关系。“燔”是烧烤,“灼”也是。“燔灼”并不是龟卜的专门用语,这是龟卜用语与其他汉字组合而成的,但此词与火相关。《龟旨歌》并没有直接写到火,但学术界围绕着火是祭祀之火、战争之火还是性欲之火等问题展开了争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不能不考察“燔灼”与火的关系,厘清“燔灼”的火是什么火,这也关系到《龟旨歌》是否为龟卜歌的问题。 “燔灼”最早出现于《黄帝内经》,因而也多用于医学文献。《黄帝内经》中多处使用了“燔灼”一词,《黄帝内经素问》记载:“盛则梦大火燔灼,阳为火,故梦大火而燔灼也。”(11)《黄帝内经》记载梦中的大火燔灼象征着阳,因此“燔灼”一词也经常出现在占梦书中,是占梦的用语之一。宋人邵雍《梦林玄解·梦占》曰:“【肝】属木,旺于春,在卦为震巽,实则梦恚怒忿争,虚则梦林木枯槁,平和则梦台阁壮丽。【心】属火,旺于夏,在卦为离,实则梦大火燔灼,疮疽疼痛;虚则梦烟销焰灭;平和则梦丽日融和,烛光辉燿。”(12)按照占梦书来看,心属火,梦中大火燔灼就会疮疽疼痛。“燔灼”与龟卜的关系比较淡薄,但并非完全没有关系。占梦与龟卜皆属同类,太卜掌管龟卜,也掌管《周易》与占梦。《卜法详考》云:“疏曰:太卜所掌先三兆,后三易,次三梦者,梦蓍并重。梦以叶卜筮,故以先后为次。王氏曰:以龟占象之谓卜,以火灼龟,其象可占之谓兆;三兆之法专掌于太卜,而兼及于三易三梦者,《易》与梦亦占也。其属有筮人占梦,而太卜为之长。”(13)龟卜属于经学的一部分,经学也会使用“燔灼”一词。朱熹《诗经集传》云:“赫赫师尹,则民具尔瞻矣。而其所为不善,使人忧心如火燔灼,又畏其威而不敢言也。然则国既终斩绝矣,汝何用而不察哉。”(14)清人边廷英《周易通义》云:“九四,突如其来如,焚如,死如,弃如。(……言其人一味刚躁,不顾本心,即如自取其心而燔灼之然也……惟贵和缓,彼则一味躁急。突如其来如,心贵涵养,彼则自加燔灼。而焚如心贵常含生意,彼则生意不存而死如。)”(15)这表明“燔灼”与经学也存在一定的关系。 火是《龟旨歌》中的重要因素,其中的火应当是龟卜之火,龟卜之火都是柴火。《清稗类钞》记载: 一曰灼龟与钻龟。古人灼龟用荆,谓之燋,(《史记·龟策传》:“灼以荆仪。”《礼·士丧礼》:“楚焞置于燋。”注:“楚,荆也。”《周官·华氏》注:“燋,谓灼龟之木也。”)又谓之焞,又谓之焌,(《士丧礼》:“楚焞置于燋。”《华氏》:“遂吹其焌集契。”焞,灼龟火,或作焌。)取明火以灼龟。(《华氏》:“凡卜,以明火爇燋。”注杜子春曰:“明火,阳燧取火于日。”)其灼也,必焦黑,(《卜师》:“扬火以作龟,致其墨。”注:“致其墨者,熟灼之。”)此灼龟之可考者。(《清》:4531-4532) 龟卜使用的火是有规定的,必须用明火来烧灼,而且必须是荆火。《白虎通义》记载了必须用荆火的原因:“龟以荆火灼之何?《礼·杂记》曰:‘龟,阴之老也。蓍,阳之老也。龙非水不处,龟非火不兆。以阳动阴也。’必以荆者,取其究音也。《礼三正记》曰:‘灼龟以荆。’以火动龟,不以水动蓍何?以为呕则是也。”(16)龟是阴,火是阳,无火不兆。以五行说解释也是常见的说法,胡煦《卜法详考》记载:“灼龟之法,必五行全具焉。以碗盛水,置钱于中,用二木界尺,架于其上,然后置龟板焉。刻者向下,而近肉者向上。以三一丸灼之,水为水,火为火,钱为金,界尺为木,碗为土。(煦按:当以火化者为土,此灼龟之五行也。)”(17) 阴阳五行俱全,灼龟是背向下近火,肉向上。开始灼龟之后,就可听到龟板开裂之声,这就是所谓的龟语:“既灼之后,其龟板炸然有声,是云龟语。然后覆板而视之,即以所盛之水以指濯,其刻处必有坼焉。然后审其直横诸象,以占其吉凶。既占其坼矣,乃以绳约其坼处,以香火供之,必待三日而坼始复合。或有一日二日而龟板仍复作声者,是犹有未尽之言也。须复占之。”(18)灼龟必须用火,可是用什么火、如何用火等等都关系到龟体的形态、龟纹的走向,也就关系到龟卜的成败。 第二,《龟旨歌》与龟卜祝词的特征。如果《龟旨歌》是龟卜歌,内容来自于龟卜方法,那么这首诗歌在龟卜中具有怎样的意义呢?其实《龟旨歌》具有相当于龟卜祝词的性质,这也是《龟旨歌》为龟卜歌的证据之一。《龟旨歌》的内容有两个因素:一是龟卜方法,一是祈祷龟首伸出的愿望,最后一句表达了实现愿望的情感,这一点将在后文中论述。在祝词中写入祈祷的期望,符合祝词的特征,但写入龟卜方法似乎脱离了祝词的规范。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至少汉代的祝词会写入一些龟卜的方法。前文《史记》的引文记录了一篇龟卜的祝词,其中就有龟卜方法的记载,荆枝灼烤、选择良日等就是龟卜方法。期盼良贞和获得良贞、未得良贞的心情属于龟卜过程的状态,也是期待出现良贞的愿望。《史记》记载的祝词与《龟旨歌》字词不同,但内容因素是相同的,这并非偶然。《史记》记载的另一段龟卜祝词的内容与《龟旨歌》更为相似:“假之灵龟,五巫五灵,不如神龟之灵,知人死,知人生。某身良贞,某欲求某物。即得也,头见足发,内外相应;即不得也,头仰足肣,内外自垂。可得占。”(19) 这篇祝词的内容因素也是相同的,一部分是期盼结果,也就是希望得到某物;一部分是龟卜方法的记载,“头见足发”、“头仰足肣”就包含龟卜方法的因素。这篇祝词写了两种可能出现的结果:得到吉兆时首与足都要露出来,龟板上的兆纹也会内外相应;如果不能得到吉兆,那么头会仰起,脚亦收缩,内外兆纹弯折下垂。这显然属于龟卜方法,但写入了祝词。 龟卜方法与龟卜的过程、期望、结果不可能完全分离,因而此类内容会出现在祝词之中。根据祝词的这一特征,可以确定《龟旨歌》的性质。如果《龟旨歌》只是表现了期望得到某物的愿望,就难以确定这首诗歌的性质。选择良日是龟卜的重要因素,《龟旨歌》符合龟卜祝词的特征,但没有记载选择良日。而上引《史记》的第二篇祝词也没有记载良日,可见祝词中并不需要包含所有的重要因素,但或多或少会涉及龟卜的方法。《龟旨歌》没有记载良日,但金首露神话有所记载,这就是三月三日上巳节。将《龟旨歌》置于龟卜方法中解读,就会明白《龟旨歌》与龟卜方法的关系比较密切、清楚,二者显然不是空泛的关系,完全可以从具体字句中得到龟卜的信息,因而断定《龟旨歌》是龟卜歌。 三、“燔灼而喫也”误刊的可能性 《龟旨歌》是龟卜歌,此说并非没有问题,最为难解的是“燔灼而喫也”中的“喫”字。此句在金首露神话和《龟旨歌》中均难以理解,各种学说杂出,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喫”字,因此有理由怀疑“喫”字有问题,有必要调查《三国遗事》的各种版本。现在常用的是正德本,然而正德本与其他版本均刊刻为“喫”,各种版本此字无异。这表明《三国遗事》的所有古本皆刊为“喫”字,证明“喫”字正确的,因而至今无人对此提出疑问。(20)然而如果从一开始就误刊了此字,以后所有的刊本都延续了这一误字,那么仅靠调查各种刊本是无法解决问题的。抛开各种版本的问题,怀疑此字误刊的理由是存在的,这体现在四个方面: 其一,源于对《龟旨歌》性质的疑问。金首露神话的主要内容是建国立君,《龟旨歌》没有直接表现这一内容,但无疑是建国立君过程中的一环,因而《龟旨歌》的所有因素应当都与建国立君有关。“燔灼而喫也”是《龟旨歌》的最后一句,也是最重要的一句,应当表现诗歌的最终目的。此句的字面意思是灼食龟肉,但假如《龟旨歌》的最终目的是吃龟肉,显然偏离了建国立君的初衷,难以理解的地方就在于此。学界最流行的说法认为,《龟旨歌》是祭祀歌,龟是祭祀用的牺牲品,吃龟肉就必须转换为杀龟,这样就解决了“喫”字难解的问题。祭祀歌的性质、功能完全可以与建国立君吻合,建国立君需要举行祭祀仪式,也少不了使用牺牲品,然而没有任何文献可以证明驾洛国的祭礼仪式以龟为祭品。(21)更重要的是,祭祀歌的特征与《龟旨歌》完全不合,一般而言祭祀歌要赞美祭祀的对象,也要表现祈祷的愿望:“言于祭祀歌之者,言时已太平,可以作颂。颂者告神明之歌,云可以告其成功之状,陈于祭祀之事,歌作其诗,以告神明也。”(22)《诗经》的《维天之命》曰:“维天之命,於穆不已。于乎不显,文王之德之纯!假以溢我,我其收之。骏惠我文王,曾孙笃之。”(23)祭祀歌的内容不是固定不变的,如《雩祭歌辞》: 清明畅,礼乐新。候龙景,选贞辰。阳律亢,阴晷伏。秏下土,荐穜稑。震仪警,王度干,嗟云汉,望昊天。张盛乐,奏云儛。集五精,延帝祖。雩有讽,禜有秩。膋鬯芬,圭瓒瑟。灵之来,帝阍开。车煜耀,吹徘徊。停龙牺,偏观此。冻雨飞,祥风靡。坛可临,奠可歆。对泯祉,鉴皇心。(24) 但是祭祀歌的基本因素没有变化。东亚各国的祭祀歌不一定相同,但或多或少应当赞美祭祀的对象,也要写祈祷的内容。可是《龟旨歌》完全没有此类内容,因此很难认为《龟旨歌》是祭祀歌。 如果认为《龟旨歌》是龟卜歌,“燔灼而喫”就偏离了龟卜的性质和功能。一般决定重大事件,如建立国家、迎立帝王、迁移都城、发动战争等重大事件,最终要靠龟卜来决定。这是古代的常规,与《龟旨歌》占卜迎立君王之事的内容完全相合。《周礼》记载:“凡国大贞卜,立君卜。大封则眡高作龟,大祭祀则眡高命龟,凡小事涖卜,国大迁大师,则贞龟。凡旅陈龟,凡丧事命龟。”(25)《史记》的记载大体相似:“太史公曰:自古圣王将建国受命,兴动事业,何尝不宝卜筮以助善!唐虞以上,不可记已。自三代之兴,各据祯祥。涂山之兆从而夏启世,飞燕之卜顺故殷兴,百榖之筮吉故周王。王者决定诸疑,参以卜筮,断以蓍龟,不易之道也。”(26) 自古以来蓍卜是两种预测未来的最基本方式,金首露神话采用的不是草蓍,而是龟卜。龟卜与草筮都是占卜,但二者有一定的差异。韩国古代学者赵翼(1579-1655)在《策问题五首·卜筮》中记述了上古卜蓍的历史,区别了龟卜与草筮的不同: 圣人见事之明,揆事之精,盖无毫发之疑也,亦无毫发之差也。其所为无非建诸天地而不倍,质诸鬼神而无疑也,其何待卜筮而决哉。然不但使人勉于人事,又制为卜筮,以教后世。何欤?禹之辞帝位曰:枚卜功臣,惟吉之从。是以传天下之大事,欲决于卜筮也。武王之伐纣,亦惟卜是从。至于周公征武庚,定洛邑,亦惟卜用。何圣人于大事,皆决于卜筮耶?《洪范》稽疑,龟筮皆从。虽卿士国人不从,亦谓之吉,以龟筮重于人也。龟筮之从,岂过于佥举之论欤?《洪范》:龟从筮逆,用静犹吉。《礼》:大事卜,小事筮。《春秋传》:亦谓筮短龟长,是皆以龟重于筮也。然春秋时卜筮,用龟少而用筮多。(27) 筮与卜不只是先后顺序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大事龟卜,小事草蓍。出兵征战、择定都城,都是举足轻重的重大事件,因而“惟卜是从”,只以龟卜来决定。金首露神话迎君立王,建国受命,是最大的政治事件,龟卜是不可缺少的占卜方式,这也进一步证明了《龟旨歌》作为龟卜歌的基本性质。 其二,龟卜的文献皆用“食”字,从不用“喫”字。由于“食墨”是龟卜的常用术语,因而龟卜文献中都是使用“食”字。孔安国解释《尚书》云:“我乃卜涧水东,瀍水西惟洛食。(我使人卜河北黎水上不吉。又卜涧瀍之间,南近洛吉,今河南城也。卜必先墨画龟,然后灼之,兆顺食墨。)”(28)食墨是龟卜的一部分,龟卜要先在龟身上以墨画好位置,然后燔灼,最后食墨。《文选》的注者引用了孔安国的说法,并认为食墨是吉事:“孔安国曰:卜必先墨画龟,然后灼之,兆顺食墨,吉也。”(29)韩国文人宋时烈记载:“食墨:《书·洛诰》注:龟,卜也。凡卜筮,史先定墨而灼龟之兆,正食其墨也。”(30)宋所有的文献都使用“食”字,尚未发现使用“喫”字。 “喫”字出现于秦朝统一之后(公元前221年),小篆中有此字。这个时间早于驾洛国建国的时间,也早于《三国遗事》撰写的时间,从时间上说《三国遗事》使用“喫”字是完全可能的。但“喫”是吃的俗字,文雅典籍的书面语几乎不用此字。郑珍《说文新附考》解释: 喫:食也。从口,契声。苦击切。按,《说文》:“齧,噬也。”即“喫”本字。从口犹从齿;契声与□声一也。唐人诗始见此字,盖六朝已降俗体。或曰《新书·耳痹篇》“越王之穷,至乎吃山草。”即“喫”字,非也。“吃”者“齕”之借。《说文》:“齕,齧也。”两字叠韵。然《世说·言语篇》云:“邓艾口喫”,用为“吃”字,知“喫”亦“吃”之俗。(31) 黄侃认为:“吃:今语称食曰吃,借为叽,字亦作喫。”(32)古代文献记载在日常生活之中食用龟肉时,使用“食”字,而不是“喫”字:“秣陵令中山刘沼,梁天监三年,为建康监,与门生作食次,灶里得一龟,长尺许,在灰中,了不以燔炙为弊,刘为设斋会,放之于娄湖,刘俄迁秣陵令。”(33)这条文献记载的是燔龟而食,是食龟,而不是吃龟。 其三,龟卜并无食用龟肉的规定。龟卜的食墨并不是食用龟肉,而是指龟卜预画的墨迹与灼烧后的印迹、兆纹吻合。食墨容易误解成吃龟肉,清人李光地的《榕村语录》记载:“扬火以作龟,致其墨。”墨者,墨其将灼之处,而灼之以致其兆也。《书》曰:“惟洛食,盖食墨之谓。卜有龟焦者,有不食墨者,皆不待兆成而知其凶也。夫墨,水也;灿契,火也。火过而阳则焦矣,水过而阴则不食矣”(34)灼龟时过焦过阴,就不能食,表面上看食墨似乎是以墨画好的地方,经过灼烧之后可以吃的意思。其他的一些文献也有记载,唐代郑稷《唐故括州遂县令张府君墓志铭并序》云:“己年九月,哉生魄,寝疾,终于怀仁坊之私第。灼龟不食,乃权殡于洛师东偏。夫人扶风郡君,南康丞之季女也。”(35)“灼龟不食”也是龟卜的表述,“食”与“不食”是龟卜中的常见描述。 然而龟卜的“食墨”或“食”、“不食”并不是指真正地吃掉涂墨烤灼的那一部分。“食墨”是后来产生的说法,最初并无此说。胡煦《卜法详考》云:“煦按:经文但有洛食,而不云食墨。蔡氏注乃始有食墨之说,非食墨也。盖龟甲所开之方,虽不及一寸,必将有东西存焉。涧瀍与洛,既有东西,则所云食洛者可知矣。”(36)卜龟身体的各个部分有其各自的意义,因而要在龟卜时预先以墨画好烧灼的部位,然后再烧灼,看卜龟颜色的变化能否遮盖墨迹。清人李光地以为:“古人卜龟,龟板上以墨画之,墨不浸入,谓不食墨。焦者,烧焦龟版。犯此二者,不待观其词而已,知其不吉。书曰:‘乃卜三龟,一习吉。’谓三龟之兆,同吉也。至观其繇辞,而繇辞又吉,故曰:‘见书乃并是吉也。’”(37)“墨不浸入”就是墨迹与烧灼变色的部分没有能够重合,亦即所谓的“不食墨”。如果墨迹与烧灼的印迹、兆纹吻合,就是“食墨”。显然“食墨”、“不食墨”与食龟肉无关。 其四,《三国遗事》中“喫”字只出现过两次。《三国遗事》是第一次记载《龟旨歌》的文献,“喫”字出现于《龟旨歌》和《海歌词》,此外没有其他的用例。其他所有吃的意思,都以“食”字记载。《海歌词》使用“喫”字是受到了《龟旨歌》的影响,从这个角度来看,《海歌词》的用例可以不计。既然只有《龟旨歌》用了“喫”字,那么完全有理由怀疑此字是误刻。如果最后一句确实是“燔灼而喫”,就意味着九干等三百多人聚在龟旨山顶,燔灼龟的目的是食用龟肉,这在这个建国立君的神话中显得荒诞至极。 四、“喫”当为“契”的根据 日常生活、龟卜方法、《三国遗事》几乎都不使用“喫”字,那么为何《龟旨歌》偏偏要用呢?这里存在两种可能性,一是《龟旨歌》并非龟卜歌,一是“喫”字为误刻。《龟旨歌》的所有因素都与龟卜方法吻合,只有“喫”字不合,这就说明此字误刻的可能性极大。从龟卜方法来看,“契”与“喫”字形相似,在传抄和刻印的过程中完全有可能出现讹误。笔者由此认为,此句本来应当是“燔灼而契也”,因为“契”是龟卜最常见的用语之一,“契”与“灼”又存在着极其密切的组合关系: 其一,“契”是龟卜的基本用语之一,“契”和“灼”都是动词,经常组合为“契灼”。契字在甲骨文中就已经存在,但这里暂不讨论甲骨文,因为与《龟旨歌》的文本直接相关的是“契”字的具体用法和“契”字与其他字的组合关系。在龟卜中“契”字有多种用法,究竟哪一种用法是《龟旨歌》文本的用法,这是必须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直接关系到《龟旨歌》文本的正确解读。一般将“契”字训为开,也就是凿开龟板,或谓之钻。《毛诗正义》云:“又于是契灼其龟而卜之,卜之则又从矣。”(38)“契灼”就是先契后灼,相当于《史记·龟策列传》记载的先钻后灼。《毛诗正义》又云:“考卜维王,宅是镐京。维龟正之,武王成之。(笺云:考,犹稽也。宅,居也。稽疑之法,必契灼龟而卜之。武王卜居是镐京之地,龟则正之,谓得吉兆,武王遂居之。修三后之德,以伐纣定天下,成龟兆之占,功莫大于此。○挈,苦计反,本又作‘契’。或苦结反。)”(39)周武王当年选定京城就是通过龟卜来决定的,按照《毛诗正义》记载来看龟卜就是先契后灼。 由于“契”与“灼”的组合程度太高,相当多的经学家以为“契”就是“灼”,“钻”就是“灼”,二者是一回事,也就不存在先契后灼的顺序。《清稗类钞》记载: 乃经注家多误并钻与灼为一,如《菙氏》:“掌其燋契。”注:“《士丧礼》,楚焞置于燋,焞即契,所用以灼龟。”《士丧礼》注:“楚,荆也。荆焞所以钻龟灼龟。”《正义》:“古法,钻龟用荆,谓之荆焞。”殊不知灼龟用焞,钻龟用契,混契与楚焞为一者,误也。且不仅笺注家如此。《周官·卜师》:“扬火以作龟。”其语亦未明了。此笺注家致误之所由来,非实见钻与灼之迹,殆不能发见其讹误,此是正之一端也。(《清》:4532) “契”与“灼”混同之后,很多龟卜的记载就变得不明。其实两者不可能是一回事,《刘铁云藏龟甲牛骨》云:“钻龟,一曰作龟,(《大卜》作龟注:‘作龟,谓凿龟。’)凿龟用契,(《华氏》:‘掌其燋契。’注:‘契谓契龟之凿也。’)此凿龟之可考者。盖古人之卜,先钻后灼。钻与灼自是两事,本自分明。”(《清》:4532)“契灼”二字连在一起使用,但意思并不相同。 其二,“契”是用刀刻准备烧灼之处的记号。“契”有二义:一是动词,指用刀刻划记号;二是名词,名词之契有二义,一是凿刻的工具,二是刀刻之文,刀刻之文又指符契、书契,还引申为契约、文卷等等,因为刀刻之文不易更改。“契”字的右边是一把刀形,左边的一竖三横是用刀在木条上刻下的三个记号。楷书的“契”字有木旁,表明契刻的材料是木。后来木误为大,也就是“契”字。《诗·大雅·緜》云:“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曰止曰时,筑室于兹。”(40)此句的“契”为动词。东汉郑玄笺云“契灼其龟而卜之”(41),“契”是作为动词使用的。作为名词的用例也不少,《周易·系辞下》有“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42)。《周礼·天官·小宰》有“听取予以书契”(43)。胡煦认为龟卜的“契”是刻写出来的符号或字: 煦按:契者,刻划之称。古者书契用铅刀刻划其简策,持以为约信之具。央决,即刻划之义也。契字,《周礼》音楔。朱子音器。按:此即书契之契。宗朱子为是,谓刻划其龟板之下方,以定其上下内外之限。《周礼》所云开龟是也。此犹在未灼时,契而后燋,契而后必于所契之地,故曰焌契火,非吹不燃,故曰龡其焌契(龡即吹字)。(44) “契”是在龟板上刻划出记号,相当于食墨中涂墨作记号,只是不用墨,而是用刀。刀刻记号或墨画记号应当都是存在的,因时代和地域不同使用了不同的标记方法。胡煦《卜法详考》还记载:“或曰:以刀刻龟甲,欲钻之处也。煦按:今之龟卜,以刀刻龟下为方形,当即其遗法。”(45)《清稗类钞》记载清朝时仍有刀刻记号的遗俗:“今验之新出之龟甲,其钻迹作○状,大如海松子仁,以利刃凿之之痕可辨认,或一或二,灼痕或即在钻旁。或去钻痕稍远,灼痕员形,略小于钻迹,此又钻与灼为二事之实验。”(《清》:4532)显然“契”就是刀刻记号的说法也是正确的,与第一种用法有所不同。 第三,“契”是开出其兆,是动宾结构的短语。孔颖达在《毛诗正义》中有如下解释: 契,开者,言契龟而开出其兆,非训契为开也。《春官·菙氏》“掌共燋契,以待卜事”。注云:“《士丧礼》曰:‘楚焞置于燋,在龟东。’”楚焞即契所用灼龟也。燋谓炬,其存火也。《士丧礼》注云:“楚,荆也。”然则卜用龟者,以楚焞之木,烧之于燋炬之火,既然,执之以灼龟,故笺云“契灼其龟卜之”。既契乃开出其兆,故《春官·卜师》“掌开龟之四兆”,注云:“开谓出其占书也”。是既契,乃开之,但传文质略,直言“契开”耳。(46) 孔颖达认为“契”不能直接训为打开,应当是“开出其兆”,也就是打开龟板、烧灼之后出现的龟纹。将“契”直接训为开,是省略了开出的兆纹,也就简化为了打开。孔颖达之说应当给予高度的重视,这就是龟卜过程的后一阶段。 从上述“喫”与“契”在龟卜方法中的使用与意义来看,“燔灼而喫”是错误的,应当是“燔灼而契”,根据如下: 其一,从语言角度来看,应当是“燔灼而契”。在“燔灼而契也”中,“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意义是开出其兆。按照龟卜的方法来看应当是先契后灼,但在此句中是先灼后契,似乎不符合龟卜方法的顺序,然而“燔灼而契也”的“契”不是动词,不是钻或打开;也不是名词,不是指刀刻的符号,不是书契或符契;这个“契”是动宾结构的短语,既有动词开出的意义,也有名词兆纹的意义。符契和兆纹都是特别的符号,但在龟卜中是不同的,前者指烧灼之前的符契,后者是烧灼之后的符纹。先契后灼是龟卜的前段过程,先灼后契是后段过程,其意义完全不同。先灼后契也符合龟卜方法,《战国策》记载:“夫服,心之文也。如龟焉,灼其中,必文于外。”(47)先灼而后文于外,其实就是先灼后契。龟卜的最终目的就是得到吉祥的龟文,以预知未来。“文”与“契”用字不同,但意义相近,“契”中包含了文的意义。由于“契”字在龟卜中经常使用,其用法也相当繁杂,并不一定只有一种用法是正确的,因而必须仔细辨识“燔灼而契”中“契”字的用法与意义。此句中,“契”字完全符合语法意义,也符合龟卜的方法,因而可以确定“燔灼而喫”是“燔灼而契”的讹误,由于“喫”与“契”字形相近,从一开始就出现讹误也是完全可能的。《史记》记载“钻中已”与“灼龟首”各三次,但没有记载交替三次,还是先钻三次,再灼三次。如果是交替钻与灼,那么在龟卜的前段中既存在先契后灼,也存在先灼后契。 其二,“契”是动词,是契合、符合的意思,即指所谓的“食墨”。在烧灼之前按照事先想得到的吉兆,以墨在龟板画好纹线;烧灼之后,如果涂墨的部分与烤灼的兆纹重合覆盖,就是食墨。食墨就是契合,契就是合。这种意义上的“契”也可以指龟板的兆纹与祈祷之事相合,这无疑是龟卜的最终目的。宋代理学家程大昌在《演繁露》中记载: 《緜》之诗曰:“爰始爰谋,爰契我龟。”毛、郑皆以契为开,非也。先作其墨,观食不食者。古卜卜人令龟已遂,预取吉兆,墨画其上,然后灼之。灼文适顺其画,是为食墨者吉。其兆不应墨,则云不食,不食则龟不从也……以墨令龟,而兆与墨同,故曰契,契者合也。人谋与龟协合也。(48) 此说亦见于宋代高似孙《纬略·诗卜筮》卷四等文献。按照此说来看,毛诗、郑玄的解释是错误的,“契”不是打开,应当是合或契合。这个用法与“燔灼而契”完全吻合,“燔灼而契”的意思是燔灼之后的结果与所期望的结果相合,也是预先以墨画好的吉兆之纹与烧灼之后的兆纹相合。这种说法与前一种说法稍有不同,但并不矛盾。 将“喫”还原为“契”之后,《龟旨歌》的意义就顺畅自然、通晓易懂了,其完整的意思是:龟啊龟啊,请伸出头来;即使不伸出头来,也要用火烧出兆纹。或者也可以有另外一种理解:即使没有伸出龟首,也希望烧灼之后食墨,也就是祈祷预先画好的符纹与烧灼的兆纹完全契合。两种意思稍异,后一种意思似更合乎金首露神话,也更符合龟卜祝词的特征。龟卜祝词总是要写入祈祷的愿望,如果完全没祈祷的因素,就失去了祝词的意义。“契”字正是表达祝愿的关键字,此字被讹误之后,《龟旨歌》就失去了龟卜的关键因素。改“喫”为“契”后的理解与《龟旨歌》的字面意思是完全相合,不需要任何曲折的转换解释和婉转象征。其实《龟旨歌》是相当写实的诗歌,其所有因素都包含在龟卜方法之中,这些因素按照字面意思组合之后自然顺畅,不存在彼此矛盾的现象,诸因素之间构成了互相关联、又可印证的关系链和证据链,也证明《龟旨歌》应当就是龟卜歌。从金首露神话与龟卜的功能来看,只能是“燔灼而契”。金首露神话是驾洛的建国神话,建国立君是最重要的内容。如果最后一句是“喫”,那么《龟旨歌》的目的就变成了吃龟肉,与建国立君与龟卜都没有关系。“契”和“灼”在龟卜中的特殊密切关系,也表明应当是“契”,而不是“喫”,“灼”与“喫”并无组合关系。只有“燔灼而契也”符合龟卜方法,也符合《龟旨歌》和金首露神话。 《龟旨歌》的最后一句误为“燔灼而喫”之后,就偏离了龟卜。一字之误使《龟旨歌》变得意义不明,难以理解,由此造成远离《龟旨歌》意旨的学说杂出不断。学者们尽管全力解说“喫”字,但《龟旨歌》的文本本身存在讹误,在讹误的文本基础上无论怎样阐释,恐怕永远也得不出正确的答案。这个讹误从13世纪一然的《三国遗事》开始一直伴随至今,各种不正确的看法也是相随至今。还原正确的文本是最重要的基础研究,然而仅仅依据现存的各种版本,是不能还原正确文本的。“契”是龟卜的标志性用语之一,如果很早就还原出这个用语,还是比较容易确认《龟旨歌》的性质,不会使研究偏离太远。 注释: ①一然撰、李载浩译注《三国遗事·驾洛国记》卷二(第一册),松出版社(),1998年,第371页。 ②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中华书局,1997年,第819页。 ③灼活龟与灼龟板是两种龟卜,《史记》记载的是灼活龟。 ④张文虎《校刊史记集解索隐正义札记·龟策列传第六十八》(下册),中华书局,1977年,第733页。 ⑤徐岳《数术记遗》,收入《算经十书》(下册),中华书局,1963年,第546页。 ⑥顾梦麟《诗经说约·大雅三·文王之什三之一》卷十九,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六十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663页。 ⑦徐珂《清稗类钞·鉴赏类·刘铁云藏龟甲牛骨》,中华书局,1986年,第4532页。后文出自同一著作的引文,将随文标出该著名称首字和引文出处页码,不再另注。 ⑧胡煦《卜法详考·选龟》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上学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中华书局,2008年,第1139页。 ⑨胡煦《卜法群考·古法汇选·龟卜·分断·甲乙金兆》卷四,收入《周易函书·附上学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245页。 ⑩龙仁夫《周易集传》卷四,中华书局,1985年,第73页。 (11)《黄帝内经素问·脉要精微论篇第十七》卷第五(上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82年,第228页。 (12)邵雍纂辑、陈士元增删、何栋如重辑《梦林玄解·梦占》卷二十四,收入《续修四库全书》第1064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224页。 (13)胡煦《卜法详考·三兆》卷一,收入《周易书函·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7-1148页。 (14)朱熹《诗经集传·节南山》卷十一,吉林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165页。 (15)边廷英《周易通义》卷八,四库未收书辑刊柒辑一册,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93页。 (16)陈立撰,吴则虞点校《白虎通义疏证·蓍龟》卷七(上册),中华书局,1994年,第333页。 (17)胡煦《卜法详考·古法汇选·龟卜·分断·甲乙金兆》卷四,第1243页。 (18)胡煦《卜法详考·占龟》卷三,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200-1201页。 (19)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第819页。后文引文中出现的下划线均为笔者所加,不再另注。 (20)1997年韩国学者河廷龙、李根直做了版本的系统调查,这一次调查的范围广泛得多,最重要的是大大地增加了古本的范围,共有12种古本,分别是:赵钟业所藏古板本、南权熙绍介古板本,鹤山本仁荣旧藏古板笔写本、石南宋锡夏旧藏古板笔写本、首尔大学奎章阁所藏壬申本、高丽大学六堂文库所藏壬申本、高丽大学晚松文库所藏壬申本、天理大学所藏壬申加笔本、国立中央图书馆所藏壬申写真本、南权熙绍介壬申本、蓬左文库所藏壬申本、南权熙绍介壬申笔写本。此外还参考了现代学人的校订本,主要有六堂崔南善新订本、李丙焘译注本、李相浩译注本、《三国遗事考证本》等。河廷龙等人的《三国遗事校勘研究》标注了诸本的文字差异,这为《三国遗事》研究提供了极大的方便。 (21)从《诗经》时代开始,最为常用的祭品是笾豆、羊豕等,参见吴自牧《梦粱录·龙翔宫》卷八,中华书局,1985年,第69页。 (22)《毛诗正义·小雅·附释音毛诗注疏卷第九·杕杜四章章七句》卷第九(九之四),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417页。 (23)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大雅·周颂》(下册),中华书局,1991年,第936页。 (24)《南齐书·志第三·乐》卷十一,中华书局,1997年,第49页。 (25)《周礼注疏》卷第二十四,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165页。 (26)司马迁《史记·龟策列传》卷一百二十八,第815页。 (27)赵翼《浦渚先生集》卷之二十八,收入《韩国文集丛刊》第85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2年,第517页。 (28)《尚书正义·洛诰第十五》卷十五,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214页。 (29)李善注《文选》卷三(第一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第101页。 (30)宋时烈《宋子大全随箚·[随箚]·卷之五十·二书》卷之六,收入《韩国文集丛刊》第116册,首尔:民族文化推进会,1992年,第369页。 (31)郑珍撰,王瑛、袁本良点校《郑珍集小学·说文新附考·卷一》,贵州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27页。 (32)黄侃撰,黄焯整理,黄延祖重辑《说文笺识·说文段注小笺上》,中华书局,2006年,第173页。 (33)李昉等编《太平广记·报应十七·刘沼》卷一一八(第三册),中华书局,1961年,第825-826页。 (34)李光地《榕村语录·三礼》卷十四(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50页。 (35)郑稷《唐故括州遂县令张府君墓志铭并序》,《唐代墓志汇编·开元341》,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第1392页。 (36)胡煦《卜法详考·食墨》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6页。 (37)李光地《榕村语录·书》卷十二(上册),中华书局,1995年,第218页。 (38)《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中华书局,1980年,第510页。 (39)《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五)·緜》卷十六,第527页。 (40)程俊英、蒋见元《诗经注析·大雅·绵》(下册),第760页。 (41)《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第512页。 (42)《周易·系辞下》卷八,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87页。 (43)《周礼·天官·小宰》卷三,收入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上册),第654页。 (44)胡煦《卜法详考·燋契》卷一,收入《周易函书·附卜法详考等四种》第四册,第1145页。 (45)胡煦《卜法详考·燋契》卷一,第1145页。 (46)《毛诗正义·大雅·文王之什(十六之二)·緜》卷十六,第512页。 (47)《国语·鲁语下·叔孙穆子聘于晋》卷五,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年,第195页。 (48)程大昌《演繁露·爰契我龟》卷十六,收入《考古编外六种》,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影印本,第199页。海龟意旨之歌的校勘与解读--古朝鲜甲骨文词与海龟占卜法的关系_史记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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