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国家主权的再认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再认论文,国家主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80年代中期以来,国家主权问题便引起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冷战结束之后,围绕国家主权问题的争论更是激烈,众说不一。但归纳起来,主要表现为两种理论:一是国家主权弱化论;二是主权转让论。那么,在今天变化着的国际关系中,应该如何重新认识国家主权问题,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仅就国家主权理论与国际社会的关系,谈一点认识。
一、关于国家主权理论演变及挑战
最早提出国家主权学说的是16世纪法国思想家让·布丹。他认为国家“必须有一个拥有最高权力的合法政府,保护着家家户户及其私有财产。”[①]公民的天职就是个人服从君主,而主权是“对所有公民和国民行使的不受法律限制的最高权力。”[②]这样,国王就有权制订、解释和推行法律,不受任何人类权威的限制。
此后论述国家主权理论的是被誉为国际法之父的荷兰法学家胡果·格劳秀斯。他认为主权即“权力的行使不受另外一种权力的限制。”[③]在格劳秀斯看来,一国处理内部事务时不受他国控制,这就是主权的表现,是国家存在的原则。这种观点使主权成为现代国际体系的基石。
毫无疑问,国家主权概念产生之初所要解决的主要是国家内部的权力关系问题。接着,欧洲30年战争后所签订的威斯特伐里亚和约确定了欧洲大陆各国的国界,宣布了国家平等和领土主权原则,标志着民族国家即主权国家的诞生。这样,国家主权又增加了另一层更重要的含义,这层含义涉及到的是国际社会中主权国家间的权力关系问题。
主权是一个国家固有的属性,是一种以国家为范围的对内最高、对外独立的权力,它具有双重性,即对内主权指的是对整个民族国家范围内一切事务的最高政治统治权,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排他性;对外主权则主要指的是一个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外交方针,处理国际事务并享有国际权利与国际义务的权利。一个国家只有拥有完整的国家主权,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国家。只要存在民族国家,就存在着国家主权问题。国家主权遵循着独立、平等、不可分割的原则。
在资本主义社会初期,资产阶级为了反对封建君主,当时强调主权的绝对性和不可分割性。随着资本主义迅速发展到向海外扩张,尤其是到了19世纪和20世纪初,资本帝国主义为了推行它们的殖民政策,掠夺和瓜分殖民地,便提出了主权可分割的学说,并开始鼓吹“民族主权过时”的理论。二战后,美国谋求世界霸权,美国学者中宣扬“主权观念过时”的论调增多。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教授雅克·马里旦早在1949年在芝加哥大学的一次讲演中呼吁国际社会“必须放弃主权的概念”,并提出了建立所谓“世界社会”的主张。随着苏联同美国争霸的加剧,为了加强对其势力范围的控制,勃列日涅夫统治时期抛出了“有限主权”论,要求“大家庭”的成员把自己的主权服从于“大家庭”的政治需要。“有限主权”论发展到顶点便出现了举世谴责的1968年对捷克斯洛伐克的入侵。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世界经济政治形势的剧烈变化,近代意义国家主权理论受到严峻的挑战。对传统国家主权学说提出挑战的理论主要有二种:一是主权弱化论。这种理论认为,国际组织越来越多,作用增加,对国家主权起着“抵消、侵蚀或约束”的作用,使主权国家“相形见绌”;二是主权转让论。这种理论认为,随着经济国际化浪潮和地区经济集团化趋势的出现,各国相互依存性的提高,国家主权不再是任何一个国家自己的事情,国家主权不可分割的理论、国家主权不可共享的观念应该加以修正,国家主权不仅是可分的、可共享的,也是可以转让的。无疑,上述观点对国家主权理论提出挑战。
二、运用辩证思维认识国家主权理论
(一)主权原则性质变中有不变
冷战结束后,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地区经济集团化的一个重要现象是,各种形式的国际组织越来越多,象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欧洲共同体等。这类一般性的国际组织,均对世界或地区事务有广泛的介入和影响。世界各国政府在制定对外对内决策,行使国家主权时,不得不慎重考虑这些介入和影响。但是,并不能因此而认为国家主权削弱或转让。人们常常拿《欧洲联盟条约》作为国家主权已受到削弱,把部分主权“让渡”给国际组织的例证。那么,国家主权到底是弱化了还是转让呢?我们只要对该条约产生的经过和它具体条约进行一些分析后,就会发现主权弱化论和转让论不成立。第一,现在根据1992年2月欧共体12个国家和政府首脑在荷兰马斯特里赫特签署的《欧洲联盟条约》(简称《马约》)建立起来的“欧洲联盟”不是超国家的组织,而是欧共体12个国家内部合作的多边结构。第二,即使如此,《马约》通过后,在欧共体各成员国的议会内外掀起了激烈的辩论,争论的焦点还是国家主权问题。丹麦第一次公民投票结果否决了《马约》,主要原因是人们担心欧洲政治联盟将成为“大国统治小国”的工具,会使如丹麦这样的小国丧失“主权、独立、自由和民族特性”。第三,条约本身也说明了无论在外交政策方面,还是在安全和货币方面都没有要求成员国放弃国家主权,相反,《马约》规定,欧洲联盟“尊重组成这一联盟的各个国家的民族特性。”条约中虽然有关于制定“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条款,但是,《马约》规定,12国部长理事会将“一致决定”在对外政策和共同安全政策的“共同利益”范围内所应采取的行动。这里强调的是“一致决定”和“共同利益”,就是各成员国拥有否决权来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在实施欧洲单一货币方面,维护国家主权表现得更加突出,哪一个国家的主权受到损伤,哪一个国家就一定会作出反应。至今欧共体在实施欧洲单一货币方面进展缓慢。总之,“欧洲共同体就好象是一个进行‘内部讨价还价’的竞技场,人们可以在那里进行复杂的交易;在那里,在一个项目里的失分可以因在另一项目里的得分而被抵消掉。因此,尽管内部争执不己,欧共体体制仍然强化了民族国家在国内外施展本领的能力。”[④]
鉴于以上分析,我们认为,国家主权在当今社会不是被弱化或转让,而是被强化,主权原则中质的规定性仍然不变。
(二)主权原则体现的是国家最高利益原则
维护国家主权,是国家生存的基本条件。一个国家丧失了主权,就失去独立地位。主权是国家利益的极重要的组成部分,但不是全部,在一定条件下也不一定是最高利益,当主权原则与国家最高利益相抵触时,需要权衡利弊,不排除在国家主权的具体问题上作出暂时的让步,服从于国家最高利益。但是,这种让步的决定权还是在主权国家手里,如果让步损及自己的根本利益,损及主权的完整,这个国家就不得不犹疑,直至拒绝。如1950年中苏关于中国长春铁路、旅顺口及大连的协定,中国同意同苏联共同管理长春铁路,轮流担任军事委员会主席,管理旅顺口地区军事事宜,是主权的部分让步,以服从于反对美国对我国构成的严重威胁,维护当时国家最高利益。鉴于我国当前和长远的首要国家利益是加速经济发展,应根据我国利益的大小决定其他具体主权利益的处理方式、方法和先后次序,以争取一个较长时期的国际和平环境,广泛开辟引进外资外援、先进技术的渠道。目前中国海南的洋浦、上海的浦东租让一部分国家领土供外国资本使用进行成片开发,表面上看是将我国的一部分土地转让给了外方,实质上反映了主权原则与国家最高利益的协调。它并没有冲破国家主权不可转让的观念,因为我国对租让地拥有主权,完全是在平等互利基础上进行的经济合作。同时,我国对租让地享有刑事管辖权。
三、重新认识国家主权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它有利于反对强权政策、霸权主义,维护发展中国家的主权
通过前文分析,我们认为不论主权理论如何演变、发展,都不可否认民族国家的存在,即使那些主张干涉别国内政的人,在涉及本国利益时又回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立场。因此,国家主权仍是国际法和国际关系的基本准则,包括环境、民主和人权等问题的解决,虽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但本质上仍然属于各个主权国家管辖范围内的事,任何国家都不得凭借任何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然而,今天的世界说到底仍是强权政治,这是现实。冷战后的这几年,世界性或地区性新霸权主义、强权政治有新抬头,一些少数西方发达国家以“人权”等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的事情时有发生。他们抛出“主权有限”的论调,其实质是为新霸权主义、强权政治寻找理论依据,与20多年前的“主权有限论”惊人地相似。“主权有限”限制的是别国主权,因为少数西方发达国家的主权不存在受到威胁的问题。因此,广大的发展中国家,只有团结一致,加强合作,重视国家主权的平等性、独立性和不可转让性,才能反对霸权主义、强权政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国家主权。
(二)它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建立世界政治经济新秩序
当前,和平与发展是时代的主题,但这并不意味着世界从此太平无事,世界上仍然存在着不安宁因素。新的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是当今世界不安宁的一个主要因素。波黑战火之所以难以熄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少数西方大国的干预。拥有世界人口最多的中国在维护世界和平方面起着积极的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关系中,中国首先提出并率先奉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认为国家不分大小、强弱、贫富、历史长短,一律实行平等的原则;一贯信守、维护国家主权独立和平等的原则。强调国家主权的不可转让性就是对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最好坚持。它有效地遏制新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维护世界和平,改变原有的不合理的世界经济政治旧秩序,建立公正、和平而稳定的国际新秩序。
(三)它有助于世界各国政府制定更加正确的对内对外政策。
今天的国际关系远比国家主权产生之初的国际关系要复杂得多。冷战结束以后,随着世界经济国际化趋势迅速发展,国家之间联系得日益紧密,经济上的相互依存和优势互补也越发明显。在经济领域内,不论大国、小国,还是强国、弱国,在行使主权过程中不同程度地受到越来越多制约。现代通讯技术的发展,使任何一国政府在国内外实行各种政策措施都会迅速引起国际上的反应,从而使有关国家政府不得不慎重考虑或修正自己的决策。强调国家主权的平等性、自主性和不可转让性,就是要求世界各国政府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在制定本国的对内对外政策时,既要看到这种变化,在行使国家主权过程中要适应这种变化,又要坚持主权原则。这样,才能制定更加符合本国国情的方针、政策,更好地促进本国的经济发展。
注释:
[①][②]乔治·H·萨拜因:《政治学说史》第三版修订本,第402页、第405页(纽约:霍尔特,莱因哈特和温斯顿出版公司,1916年)。
[③][美]威廉·奥尔森、戴维·麦克莱伦、弗雷德·桑德曼编:《国际关系的理论与实践》第22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
[④]陈乐民,《国际合作与主权》,世界知识(京)1992年第五期第14-1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