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群岛:中国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南沙群岛论文,无可争辩论文,主权论文,中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2月17日,菲律宾国会通过领海基线法案。该法案将中国的黄岩岛和南沙群岛部分岛礁划为菲律宾领土。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发表声明,重申:黄岩岛和南沙群岛历来都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这些岛屿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其他国家对黄岩岛和南沙群岛的岛屿提出领土主权要求,都是非法的、无效的。
南海问题:“五国六方”、“六国七方”
南海是我国四大边缘海中面积最大的海域,总面积约350万平方千米,其中在我国断续线内的海域面积约200万平方千米。
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对此,国际社会长期予以承认。二战后相当长时期内,并不存在所谓的南海问题。南海周边没有任何国家对中国在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提出过异议。20世纪60年代末70年代初起,随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发生革命性的变化和海洋开发特别是海洋油气资源开发步伐不断加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文莱等南海周边国家纷纷单方面主张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对南沙群岛部分或全部岛礁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并派兵占领岛礁,从而导致今日复杂敏感、涉及多国的南海问题。
从岛屿领土主权争端的角度看,涉及“五国六方”(中、越、菲、马、文、中国台湾),突出表现在中国与越、菲、马、文围绕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争端,其中,越、菲、马分别派兵侵占我29个、9个和6个南沙岛礁。此外,越南对我西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要求,以及菲律宾对我中沙群岛的黄岩岛提出领土主权要求。
从海域划界争端的角度看,涉及“六国七方”(中、越、菲、马、印尼、文、中国台湾)。南海是一个半闭海,周边国家海洋权利主张相互重叠区域较多。我国依据南海断续线主张南海海域管辖权。越、菲、马、文、印尼等国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主张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其主张海域不同程度侵入我断续线。
历史沿革:中国行使主权管辖
中国最先发现、命名西沙、南沙群岛等南海诸岛。据古籍记载,远在秦汉时代,我国人民就频繁航行于南海,最早发现并命名这些岛屿礁滩。
中国政府最早对这些岛礁行使主权管辖。早在唐宋时期,西沙、南沙群岛就在中国政府的有效管辖之下。明清时代,由中国官方修纂的《广东通志》、《琼州府志》等更是在疆域条或山川条中明确记载了南海诸岛属广东琼州府管辖。
1909年5月广东水师提督李准巡视西沙群岛并勒石命名,重申西沙群岛是中国领土。1911年辛亥革命后,广东省政府宣布把西沙、南沙群岛划归海南崖县(今三亚市)管辖。1935年4月,中国政府水陆地图审查委员会出版《中国南海岛屿图》,将包括曾母暗沙在内的南海四个群岛全部划入中国疆域版图。
1945年日本战败投降后,中国政府于1946年11月~12月,派高级官员率舰队分别前往西沙、南沙群岛进行接收,在西沙永兴岛、南沙太平岛上举行接收仪式,竖旗立碑,派兵驻守。1947年12月,内政部重新命名、核定南海诸岛全部岛礁沙滩名称,共172个,绘制《南海诸岛位置图》并于1948年正式公布。该图首次正式标绘出西起北仑河口,东至台湾东南,由11段线组成的南海断续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继续对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行使主权。1959年在西沙群岛的永兴岛设置“西沙、中沙、南沙群岛办事处”,驻岛行使主权管辖。1981年设立“西沙、中沙、南沙办事处”,作为广东省人民政府派出的相当于县级的办事机构,由海南行政区公署直接领导。1988年4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建立海南省,管辖范围包括西沙、中沙、南沙群岛的岛礁及其海域。
针对越、菲、马等国对我南沙群岛主权的侵犯,中国政府一直不断发表声明,重申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不可侵犯和无可争辩的主权。
1988年1月~3月,我国海军派部队先后进驻了永暑、赤瓜等六个礁。1995年我国地方渔政部门在美济礁修建避风设施。多年来,我国海军、渔民和科学工作者对南沙群岛及其海域的巡逻、考察和渔业生产活动一直持续不断。
此外,台湾方面一直坚持中国对南沙群岛拥有无可辩驳的领土主权,并且自1956年起派兵驻扎在南沙群岛的主岛——太平岛。
越、菲、马、文:毫无根据的领土要求
越、菲、马、文为达到占有南沙群岛的目的,不断抛出所谓“历史证据”、“无主地”、“占领时效”、“地理邻近”、“国家安全需要”、“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权利”等诸如此类的依据,但这些理由根本不值一驳。
如前所述,中国最早发现、命名南沙群岛,最早并持续对南沙群岛行使主权管辖。而与中国有效主权管辖的情况相反,越、菲、马、文都提不出比中国更早的发现、命名和行使南沙群岛领土主权的“证据和史实”。
越南在1975年前发表的政府声明、正式照会和公开出版的地图和教科书都一直正式承认西沙、南沙群岛自古属中国。1898年《美西巴黎条约》、1900年《美西华盛顿条约》和1930年《英美条约》等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菲律宾的领土范围,从未包括南沙群岛。马来西亚、文莱等国在20世纪70年代以前没有任何法律文件或领导人讲话提及本国领土范围包括南沙群岛。
近年来,越、菲、马、文等国不断发表声明、通过新的立法、改画地图等,拼凑所谓领土依据,完全是徒劳。按照国际法禁止反言原则,越、菲、马、文违背过去所做出的有关西沙、南沙群岛属于中国的一系列公开和明确的承认,不顾历史事实、出尔反尔,对我南沙群岛提出领土主权要求,完全是非法、无效的。
南沙群岛并不是无主地。长期以来,中国一直和平地、不受干扰地行使领土主权管辖。根据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准则,在中国对南沙群岛领土主权业已确立的情况下,任何外国对南沙群岛的领土主权要求、军事占领或其他行为都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不能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侵略行为不能产生主权,这是国际法的一条基本准则。
越、菲、马企图通过长期占领而获得南沙岛礁领土主权,也是徒劳无益的。以时效作为一种取得领土的方式,在国际法和国际实践中均未得到明确承认。并且以时效取得所有权的占有,必须“持续了相当长的时期”,并且是“不受干扰地和持续不断地占有”,国际法才承认其时效。越、菲、马三国对南沙部分岛礁的非法占有从一开始就遭到中国方面强烈地、持续不断地反对,因而绝不是“不受干扰地和持续不断地占有”。越、菲、马三国侵占南沙群岛的行为在国际法上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以所谓“地理邻近”或“国家安全”为由将南沙群岛据为己有,违背了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和《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国际实践也早已排斥了所谓依据“地理邻近”、“国家安全”等因素来解决领土归属问题的说法。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的一部分领土距本土较远,距他国更近,这种政治地理现象十分普遍。
以南沙群岛在其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范围内为由提出主权要求,在法理上更是荒谬。领土主权是海洋管辖权的基础,海洋管辖权是从领土主权派生出来的权益。这一“陆地统治海洋”的原则贯穿于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南海周边国家有权依据《公约》主张200海里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但不能以主张海洋管辖权为由损害中国的领土主权,更不能以海洋管辖权为由派兵侵占中国的南沙岛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