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概念与认知实践--从加蒂尔问题看_命题的否定论文

知识概念与认知实践--从加蒂尔问题看_命题的否定论文

知识概念与认知实践——从盖梯尔问题谈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认知论文,概念论文,知识论文,盖梯尔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934(2011)08-0001-06

知识的本质是什么,是知识论的一个重要问题。自柏拉图直到二十世纪中叶,关于知识的传统分析(the Traditional Analysis of Knowledge,TAK.)一直认为,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justified true belief)。但是,这种分析在20世纪60年代受到盖梯尔的严重质疑。盖梯尔通过两个著名的反例表明,某个认知主体完全有可能拥有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该信念并不是知识。

“盖梯尔问题”提出以后,认识论学者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在这篇文章中,我将选取几种典型的方案,分别指出它们各自所面临的难以克服的困难,并对这些困难产生的原因给出一般的分析。这种分析直接导向这样一个结论:盖梯尔问题(如果它是一个问题的话)似乎无法得到有效的解决。倘若如此,我们便无法得到一种完备的关于知识的形而上学的分析。但是,我想指出的是:在实际的认知实践中,我们并不需要一种完备的关于知识的形而上学的分析,因此,盖梯尔问题并未对我们的认知实践构成实质挑战。

1 传统的知识分析与盖梯尔问题

在日常层次上,我们每个人几乎每天都声称我们知道很多事情;在哲学反思的层次上,我们需要追问这些知识主张(knowledge-claim)是否算得上是真正的知识(genuine knowledge)。要问答这个问题,首先需要回答一个根本的问题:什么是知识?或者,当我们声称我们知道许多事情时,是什么意思?这样一来,从事知识论研究的哲学家们的首要任务就是为知识(知识论所关注的命题知识)提供一种正确的分析。自柏拉图直到二十世纪中叶,传统的知识分析一直认为,知识就是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一般表述为:

S知道p(一个具有真值的命题),当且仅当:

1)p为真;

2)S相信p;

3)S有理由相信p(S is justified in believing that p)。

这种分析与“知道”(to know)一词的用法紧密相关。首先,当你说你知道某个命题时,该命题一定为真,否则你就不能说你知道该命题。换言之,一个命题本身可以为真为假,但你不能说你知道一个假的命题。其次,当你说你知道某个命题时,你一定要相信该命题,否则你也不能说你知道该命题。再者,当你说你知道某个命题时,你必须为相信该命题提供辩护。辩护是将真信念转化为知识的必要条件。因为,在缺少辩护的情况下,一个真信念完全有可能碰巧为真。这样的话,尽管你拥有一个真信念,但你并未拥有一项知识。概言之,传统的知识分析包括三个要素,即真理、信念和辩护。单独看来,每一个要素各自都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而它们结合起来又共同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

但是,这种分析在20世纪60年代首先受到来自盖梯尔的严重质疑[1]。其质疑基于两个有名的反例,两者都直接针对传统的三要素分析,每一个都充分表明:某个认知主体完全有可能拥有一个得到辩护的真信念,但该信念并未构成知识。其中一个反例是这样的:

假设Smith有充分的理由相信:

(1)琼斯有一辆福特车。

比如,他经常看见琼斯开着这辆福特车上下班,而且他还坐过这辆车,等等。那么,根据简单的逻辑规则,Smith由(1)推演出如下命题:

(2)要么琼斯有一辆福特车,要么布朗在巴塞罗那。

而且,Smith有理由相信(2),因为他对(2)的辩护建立在一个有效的逻辑推理的基础之上。

但是,Smith有所不知的是:琼斯实际上并没有一辆福特车,他开的那辆是租来的。这样,命题(1)为假。但这并不妨碍Smith有理由相信(1)。碰巧地是,布朗正好就在巴塞罗那(Smith并不知道这一点)。于是,尽管(1)为假,但命题(2)仍然为真。而且,Smith相信(2),并且有理由相信(2)。在这种情况下,由于(1)为假,并且Smith没有任何证据相信布朗实际上就在巴塞罗那,这一点纯粹是巧合,因而(2)为真也是一种纯粹的巧合。因此,尽管(2)为真、Smith相信(2),并且有充分的理由相信(2),但他并不知道(2)。如果是这样,那么传统的三要素分析失效。但需要注意的是,盖梯尔并未论证说传统分析是完全错误的,其反例所表明的关键点在于:传统分析的三个要素也许是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但它们结合起来并未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

盖梯尔问题提出以后,知识论领域主要有两种回应策略:其一是捍卫策略;其二是补救策略。根据前者,通常的做法是分析盖梯尔反例的结构,找出它们所依据的一些重要原则,然后拒斥这些原则并进而拒斥盖梯尔的反例,从而达到捍卫TAK的目的;根据后者,通常的做法是接受盖梯尔的挑战,但是,可以通过对TAK的修改或者附加某些额外的条件,避免盖梯尔的反例,从而达到补救TAK的目的。

前一种策略总体上是失败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盖梯尔的反例所依赖的一些重要原则具有很强的直觉上的合理性,简单地拒斥这些原则往往会导致一些我们直觉上无法接受的结论。[2]基于此,大多数的知识论学者都采取第二种策略,并且根据该策略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案。接下来我们将考察几种典型的方案。

2 无错误前提理论

无错误前提理论(The No False Premise Theory,NFP.)的大概意思是:如果认知主体S对其信念的辩护建立在错误前提的基础之上,那么S就不可能拥有知识。在前面所提到的盖梯尔的反例中,Smith将(1)作为推论前提推导出命题(2)。但是,由于命题(1)是错误的,因而他为相信命题(2)所提供的辩护基于一个错误的前提。因此,我们说Smith并不知道(2)。为了避免这种反例,一个自然的想法是:我们可以在传统三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添加“无错误前提”这个要素。该要素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同时与传统的三个要素一起构成知识的充分条件。这样,我们就得到一种“新的”知识分析:[3]

(NFP)S知道p,当且仅当:

1)p为真;

2)S相信p;

3)S有理由相信p;

4)S为p提供的辩护并不依赖于任何错误的前提。

表面上看,(NFP)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盖梯尔最初提出的反例,同时又符合我们自然的想法,因而作为对传统分析的一种补救,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经过深入的分析我们会发现:作为一个否定性陈述,条件4)仅仅作为一个限制性条件起作用,它并未为知识概念提供一种富有启发意义的正面分析。因此,它仅仅是一个权宜之计:为了避免盖梯尔最初所提出的反例不得已而为之。除此之外,该理论还面临两个具体的困难:

第一个困难在于:附加上条件4),尽管可以避免盖梯尔最初的反例,但它同样会遭受新的盖梯尔式的反例(Gettier-style counterexample)的反驳。也就是说,作为一个限制性条件,条件4)太弱。Steup(1996)曾通过一个反例论证了这一点[4]。假设你望向窗外,看见你的猫在院子里。很自然地,你就相信“我的猫在院子里”。但是,你认为是你的猫的东西根本不是一只猫,而是一个猫的全息图(hologram)。它如此逼真,以至于单凭肉眼根本无法将其与一只实际的猫区分开。你的邻居已经获得了投射全息图的设备,而且他在开你玩笑。但你对这一切全然不知。更进一步,假设你的猫实际上就在院子里,但正好躺在你看不见的地方。那么,你的信念“我的猫在院子里”就碰巧为真。而且,你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一点,因为根据你的经验,你总是能够在那个地方找到它。尽管全息图与你的猫惊人相似,但你无论如何没有任何理由想到你的邻居正在投射一幅猫的全息图在你的院子里。

在这个例子中,你有理由相信的那个命题(“我的猫在院子里”)并不是由其他命题推演出来的。相反,你有特定的知觉经验,并且这种经验使你相信该命题。因此,你对该信念的辩护并不是由其他错误的前提推导出来的,因而并不依赖于任何错误的前提。但这依然不能算作知识。

当然,一种可能的回应是这样的:我们之所以认为你对你的信念的辩护并不依赖于任何错误的前提,是因为我们将作为辩护前提(justifying premise)的东西做了一种狭义的理解,亦即,将作为辩护前提的东西仅仅理解为其他的一些信念,而这些信念是导致你的信念的推理链条中的明确步骤。但是,我们可以放宽关于辩护前提的理解。事实上,作为某个信念的辩护前提的东西包括对该信念的形成起作用的所有信念,其中包含一些隐含的背景假定和预设。但这样一来,(NFP)将会面临另外一个困难。

第二个困难在于:如果从广义上理解辩护前提,那么条件4)限制太强。我们用Feldman(2003)的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5]。Smith有两组独立的理由认为,他办公室里的某个人有一辆福特车。一组理由与Nogot相关。Nogot说他有一辆福特车,等等。与往常一样,Nogot只是伪称他有一辆福特车。但是,Smith还有另外一组与Havit相关的同样强的理由。而且Havit并不是伪称他有一辆福特车。他的确有一辆福特车,并且Smith知道他有一辆福特车。

在这个例子中,Smith的确知道他办公室里的某个人有一辆福特车。原因在于:他所拥有的与Havit相关的理由足以使得他拥有这项知识。然而,他所拥有的与Nogot相关的一组理由却是错误的。这表明,即使包括背景信念和预设的前提中存在某种错误,认知主体依然能够拥有知识。

总之,无论对作为辩护前提的东西做何种理解,(NFP)都面临着难以克服的困难。这足以表明:作为对传统知识分析的一种补救方案,(NFP)是失败的。

3 无击败者理论

无击败者理论(The No Defeater Theory,ND.)的大意是说:如果不存在一个真命题q,该命题击败认知主体S为信念p提供的辩护(换言之,一旦S知道命题q,那么S就不会相信或者不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p),那么,根据这一条件再加上传统分析的三个要素,我们就可以说S知道p。

为了弄清楚该理论是如何起作用的,我们首先需要明白,认知主体S为某一信念p提供的辩护,随着S实际所拥有的证据体系的变化而变化。假设S为信念p提供的辩护基于证据e。如果S获得新的证据e’并且e’成为S证据体系的一部分,而且,一旦S知道e’,他(她)就不会相信或者不再有充分的理由相信p,那么,e’就成为e的一个击败者(defeater)。当然,S可能还会获得新的证据e”,e”击败e’,这样就会出现“击败者的击败者”(defeater-defeater),以至无穷。

结合上述分析,我们来考察(ND)是如何起作用的。在上文提到的盖梯尔的反例中,我们假定了下列命题为真:

(3)琼斯开的那辆福特车是租借的。

(3)击败了Smith为(2)所提供的辩护。因此,尽管Smith有理由相信(2),但他并不知道(2)。同样,在Steup提供的用来反驳(NFP)的例子中,存在一个真命题:

(4)你所看到的是一幅猫的全息图。

(4)事实上击败了你为你的信念(“你的猫在院子里”)所提供的证据。因此,你并不知道你的猫在院子里。

为了避免上述反例,(ND)的拥护者认为,我们应该在传统三要素分析的基础上,添加“不可击败性”(No Defeasibility)条件。这样,就可以得到:[6]

(ND)S知道p,当且仅当:

1)p为真;

2)S相信p;

3)S有理由相信p;

4)不存在一个真命题q,如果S有理由相信q,那么S就不再有理由相信p。

与(NFP)相比,(ND)的一大优势在于:它不仅可以避免盖梯尔最初的反例,而且可以避免(NFP)所遭受的盖梯尔式的反例。但问题在于:根据(ND),条件4)是知识的必要条件。然而,如果条件4)是知识的必要条件,那么它实际上无法得到满足。原因在于:既然条件4)是知识的必要条件,那么根据(ND),当我们断定我们拥有一项具体知识时,我们必须首先知道我们的辩护不会被击败;而我们知道这一点(作为一项知识),恰恰又是以我们知道我们的辩护不会被击败为前提的。这样一来,我们似乎无法提供一个逻辑上有效的论证来说明“不可击败性条件”在实际认知实践中的可行性。由于该条件构成知识的必要条件,所以我们不得不接受一种怀疑论的结论:既然该条件实际上无法得到满足,那么我们可能什么都不知道。

针对上述问题,(ND)的捍卫者可以回应说:条件4)是知识分析的一个形式上的限定,也就是说,如果我们要为知识提供一种完备的形而上学分析,那么这种分析必须以条件4)为前提。因此,条件4)作为一个形而上学的限定条件,与我们知不知道我们的辩护有一个击败者,完全是两码事。前者是对知识的考量,它要求的是一种客观的真理性的知识;后者是对辩护的考量,它涉及到认知主体为其信念所提供的辩护的程度。这样,无击败者理论无非是说,如果我们要获得一种关于知识的完备分析,那么,我们的辩护(证据、理由)一定是确定的、最终的辩护。因此,(ND)实质上是对认知辩护提出了一种更高的要求:认知主体S为其信念p提供的辩护足以确保p为真。在这方面,我认为(ND)并不比笛卡尔提供给我们的认识论图景高明多少。

4 因果理论

(NFP)和(ND)的一个共同出发点是分析和弥补认知辩护存在的某种缺陷,这也成为许多认识论学者寻找和确立知识的第四个条件的一条主要途径。由于认知辩护与认知主体内在可把握的证据体系紧密相关,或者说,由于认知辩护发生在认知主体内部,沿着这条途径提出的理论因而又被称为内在主义的理论。但是,有些认识论学者却认为,基于认知主体的辩护(或者从认知主体内部)构造出来的知识的第四个条件至多只是特设,因而只会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因此,要想解决盖梯尔问题,我们应该从认知主体外部寻找解决之道。沿此途径提出的理论通常又被称为外在主义的理论。戈德曼(Alvin Goldman,1967)提出的关于知识的因果理论(the causal theory of knowledge)是其中的一个典型,其大意是说:[7]

(C)S知道p,当且仅当:事实p以某种恰当的方式在因果上与S相信p相关联。

根据(C),知识要求的是:在“使信念p为真的事实”与“S相信p”之间具有一种恰当的因果关联。也就是说,使p为真的事实,通过某种恰当的因果链条,成为S相信p的原因。

因果理论保留了传统分析的真理条件和信念条件,但它用因果关联条件(causal connection condition)取代了传统的辩护条件。在捍卫该理论时,戈德曼说道:“它(因果理论)公然违背了认识论领域的一个根深蒂固的传统,该传统认为认识论的问题是逻辑或辩护的问题,而非因果或起源的问题。”[8]其意思是说,认知主体S是否拥有知识并不取决于S的辩护理由,而是取决于S的信念形成的原因。因此,该理论的一个重要特征在于:它取消了传统分析的辩护条件,以及为了应付盖梯尔的反例而附加的第四个条件,并用因果关联条件取而代之。在处理一些日常事例以及盖梯尔式的反例时,该理论都具有明显的优势。我们首先来考察认知主体S拥有一个真信念但其并非知识的一些事例。假设你计划在某一天去某地旅游。在当天准备出发的时刻,你并未获悉与旅游目的地的天气情况相关的任何信息,而是出于一种美好愿望而相信“当地阳光明媚”。进一步假设你碰巧就是对的。在这种情况下,你有一个真信念(“当地阳光明媚”),但是该信念并未构成一项知识。按照传统分析,你之所以在这种情况下缺少知识,是因为你并未为你的信念提供辩护。但是因果理论一样可以很好地处理这种事例:你之所以缺少知识,是因为当地阳光明媚这一事实与你的信念之间,并不具有恰当的因果关联。除此之外,因果理论还可以很好地处理盖梯尔最初的反例。盖梯尔的反例具有这样一个特点:S相信p的原因并不是使p为真的原因。例如,Smith相信(2)的原因并不是使(2)为真的原因。他相信(2)的原因是他相信(1),而使(2)为真的原因是“布朗在巴塞罗那”。之所以出现这种反例,是因为使(2)为真的原因与Smith相信(2)之间并不具有恰当的因果关联。因此根据因果理论,只要使信念为真的事实与认知主体的信念之间存在某种恰当的因果联系,那么就可以避免类似的反例。尽管因果理论可以很好地说明关于具体的可观察事实的知识,但它很难说明我们关于普遍事实及未来的知识。除此之外,(C)本身还面临着新的问题。

假设S在乡间田野的高速公路上驾车疾驶。S看见路边不远处有一座谷仓。S相信这是一座谷仓,它的确也是一座谷仓。那么,S的信念与使该信念为真的事实之间具有一种恰当的因果关联,即,促使S相信路边有一座谷仓的事实与使“路边有一座谷仓”为真的事实是同一个事实。进一步假设,某电影摄制组在附近拍电影,在这座谷仓周围建了大量的肉眼看上去与真谷仓毫无二致的假谷仓,但S对此全然不知。这样,尽管前面所讲的情况未发生改变,尽管S的信念满足(C)的要求,但由于这种新的情况,我们并不认为S真的知道路边有一座谷仓,原因在于,S只是运气好,看到的谷仓碰巧是一座真谷仓,而非真的知道它是一座谷仓。(Goldman,1976)[9]这表明,尽管在某一事实和关于该事实的信念之间存在某种因果联系,但在这种情况下依然缺少知识。因此,因果理论也无法为知识提供充分的说明。

5 结论

盖梯尔问题最初提出之时,大多数认识论学者都认为可以找到一个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不幸地是,尽管这些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盖梯尔最初的反例,但随之而来的是更加复杂的盖梯尔式的反例,因而其解决方案往往会包含更多的特设。这样,问题只会越来越复杂,它所引发的一些争论(例如,内在论与外在论之争)至今尚未平息。究其原因,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盖梯尔问题涉及到我们对知识本质的看法。通过对盖梯尔问题及其解决方案的考察,我们发现:关于知识,除了认知主体的相信之外,辩护和真理是两个必不可少的要素。那么,在思考知识的本质时,我们必须区分两种不同的信念评价方式:其一,对信念认知地位的评价,涉及到一个信念在认知上是否得到辩护(即,它能否转化为知识);其二,对信念真值的评价,涉及到一个信念是否为真。前者是一个主观的问题:对信念的辩护总是从认知主体主观的视角出发的,即,与认知主体主观上可内在把握的证据(或理由)直接相关;后者是一个客观的问题:一个信念是否为真,取决于客观的事实,独立于认知主体的主观视角。这样一来,在思考信念的辩护和真理的关系时,我们应当遵从以下两条重要的原则:

(P1)尽管认知主体S并未为信念p提供任何辩护,但p依然可能为真;

(P2)尽管认知主体S为信念p提供了充分的辩护,但p依然可能为假。

作为内在主义的解决方案,(NFP)和(ND)都注意到了以下事实:在思考知识的本质时,之所以出现盖梯尔的反例,是因为认知主体的辩护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因此,它们试图通过对认知辩护的限定来弥补这种缺陷,例如,它们所寻求的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一般都要求认知辩护是一种完全的、最终的辩护,这种辩护足以使得认知主体获得一种“无巧合”的真理性的知识。但是考虑到以上两条原则,我们认为,通过对认知辩护的限定而获得一种完备的知识分析的尝试是注定行不通的。而且,它们所寻求的知识的第四个条件作为一种特设,只会使问题更加复杂。

外在论者留意到了内在主义的方案在解决盖梯尔问题时遇到的麻烦。在他们看来,症结归根结底在于“认知辩护”本身就是一个有争议的概念。因此,他们主张用外在的因果关系、认知机制或过程取代“认知辩护”这个概念。根据他们的理论,认识论的核心问题是真信念如何形成的问题。在这方面,外在主义的方案有其独特的优势:充分利用一些具体的经验科学的成果解决传统认识论的棘手问题。“自然主义”近些年的风靡是一个很好的证明。但是,抛开一些具体问题不谈,外在主义理论(因果理论当然也不例外)还面临一个根本的困难:其研究与认识论关注的核心问题是分道扬镳的。外在主义理论关注的是人类的真信念总体上是如何形成的。而认识论研究的核心问题则在于:某个认知主体所持有的某个具体的信念如何才能转化为知识。更一般地说,即辩护是何以可能的。外在主义者当然可以提出一些“精巧”的论证来说明人类的真信念是如此那般地形成的,但这于事无补。因为,即使我们完全接受外在主义关于真信念形成方式的各种五花八门的说明,但它仍然没有回答认识论的一个根本问题,亦即,认知主体S按此方式所形成的某个具体的信念是如何得到辩护的。

如果认识论的根本问题最终与认知主体的辩护相关,那么我完全同意波洛克对于盖梯尔问题的看法:“辩护问题,而非知识问题,才是认识论的核心问题。盖梯尔问题在认识论中只是一个附带问题,并非核心问题。”[10]事实上,就经验知识而言,认知主体何以能够获得一种真理性的知识,似乎只能依赖于认知主体的辩护。而且,这种辩护并不能脱离认知主体所处的实际的认知语境(epistemic context),甚至最终会导致我们关于知识的社会层面和实践层面的考虑。考虑到这一点,我们似乎可以合理地认为:在做认识论研究时,我们需要的只是对信念的充分辩护,而不是一种“无巧合”的、形而上学的知识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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