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精神: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尺度_全面依法治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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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353(2016)08-0170-07

       一、引言

       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提出并实施了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这一战略布局。在此战略布局之中,全面从严治党,是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关键,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政治保证。

       作为政治保证,全面从严治党方略凸显了两个治党特点:一是从严,二是全面。“从严”是指严格依照党纪国法治党,绝不宽纵任何党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全面”则是指从各个方面治党,不留死角。将这两个特点综合起来,即可知道: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大事件,是一场直抵人心、触及灵魂的政治洗礼。然而,必须清楚,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一切治国理政行为都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框架下来进行。这一事实表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然要面临新的问题,必然要与全面依法治国及其蕴含的法治精神关涉在一起。如此,厘清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法治精神的关系便具有了重要意义。

       本文的写作目的,就是试图从全面依法治国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入手,系统考察这一法治精神对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的新要求,以及这一法治精神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间的契合性关联,从而得出如下结论:法治精神是新时期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尺度。

       二、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历史演进及其蕴含的法治精神

       追问全面依法治国所蕴含的法治精神,须先追问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演进历程。从公开的文献资料看,全面依法治国是在2014年10月召开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首次提出的。这一事实表明,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按下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快进键,“开启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伟大航程”。①

       如此说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无疑是崭新的。然而,从历史的视角看,这一治国方略,与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历史相勾连的,因而又是历史悠久的。我们知道,1949年10月1日,毛泽东同志在天安门城楼上向全世界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开启了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的历史。与此同时,崭新的问题摆在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面前:如何执政?使用什么方略治理国家呢?面对这些问题,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人民经历了一个艰巨、痛苦的探索过程,并在1997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上确定了依法治国的重大方略。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作为治国方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③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之后,迅速得到全国上下的一致拥护。从此,依法治国作为中国社会的基本治理方式正式出现了。后来,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报告与之相承接,提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党中央明确指出,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④并做出了总体部署。2012年,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明确主张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了“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⑤的具体要求,将依法治国方略提到了一个更新的高度。2014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更加全面的部署。201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发表重要讲话,确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而其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成为这一战略布局的重要构成部分,充当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法治保障。

       上述演进历程,一方面表明,依法治国方略从提出到十八大报告中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另一方面表明,依法治国方略在内容扩充和意义阐释方面也同样是一个历史的过程。透过上述两个过程,可以更好地理解依法治国方略的基本内容。首先,在两个历史过程中,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主体。依法治国的主体由两个部分构成:一是中国共产党,是依法治国的领导力量。二是人民群众,是依法治国的依靠力量。二者的统一就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其次,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本质。依法治国,本质上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的意志和主张来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其三,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目的。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的地位。中国共产党与人民群众血肉相连,没有丝毫的个人私利,领导人民依法治国,其根本目的就是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促进人民幸福为根本目的。其四,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路径。立法机关要严格立法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其五,依法治国方略明确规定了依法治国的目标。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根本目标就是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

       上述内容表明,依法治国方略,绝不是无缘无故地出现的,而是在一种法治精神的影响下形成并发展起来的。所谓法治精神,“是意识领域内对法治的一种自觉认同并产生信仰的状态,是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它是现代法治的内在驱动力”⑥。从西方的经验看,“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它是根植于经济社会的,是经济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是利益诉求规则的内心约定,同时它又是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力量互搏、矛盾发展的结果”。⑦如果这一判断是正确的,那么,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也必然根植于我国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是我国经济社会客观存在的反映,它既体现了中国社会各利益主体在利益诉求规则上的内心约定,也体现了中国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相互博弈的结果。

       如此,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是与其依法治国方略联系在一起的,是对“人治”政治实践尤其是“文化大革命”动乱局面进行反思的产物,是对过去多年依法治国实践的能动反映,更是从中国社会这块土壤上产生出来的国家治理的时代精神。首先,作为时代精神,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必然凝结着中国人民的政治理想和价值目标,体现着中国人民发自内心地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依法治国政治理想和价值目标的认同、期待和追求。具体而言,这种认同、期待和追求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人治政治治理不好国家,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使中国真正成为现代国家。二是人治政治导致政策朝令夕改,只有依法治国才能保证中国社会的长治久安。三是法治具有稳定性特征,能够满足人民群众对稳定生活的追求和向往。上述三点表明,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其次,作为时代精神,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必然体现着对法治的充分信任、坚定信念与忠诚信仰。一般认为,法治的基本含义就是,“将法作为一切社会主体(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当然也包括国家机关)最高的行为准则,将法作为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的唯一尺度和依据,任何国家行为、社会行为和个人行为都受到法律的规制,法律的效力无所不在,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根本原则”。⑧作为正在步入现代化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无疑要借鉴法治这种人类先进文明,但同时必然由于自身的实际、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而赋予法治精神以新的特点。最后,作为时代精神,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必然具有包括以人权为核心的民主精神、公正精神、理性精神、和谐精神等一切善治精神。新中国成立之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并没有因为人权源自西方而加以排斥,而是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机制,充分保障每一个中国人的人权。尤其是近些年来,“继‘人权’分别庄严载入中国宪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中国共产党党章之后,2012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又将‘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⑨这一事实表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社会充分重视和保证人权、中国社会的法律保障人权,保障人权已成为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

       三、法治精神与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逻辑看,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举措,而且于此三大举措之中,全面依法治国是根本的法制保障,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都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因此,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也必须服从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也必须在法治的框架下进行、遵从法治精神规定的价值取向、皈依于法治精神这个内在尺度。我们知道,就学理而言,法治精神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应当也必然具有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性。这就是说,首先,法治精神作为一个社会概念应当也必须具有包容一切人类法治精神的外延,其次,任何一个社会具体的法治精神必然具有自己的特殊内容。逻辑和历史的统一性告诉我们,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首先是对人类社会法治精神的继承和发展,其次才具有自己的基于社会历史轨迹所形成的基本特点,前者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一般属性,而后者则构成了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特殊属性。我们知道,现代意义的法治,是近代以来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中逐步形成的,其根本目的在于“贯彻他们的民主政治要求,反对封建君主的专制主义统治,反对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各种特权现象,实现政治上的平等,为发展资本主义经济扫清道路”。⑩在他们的法治主张中,“国家和统治者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每个公民都同样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个人、任何机构如果违法,都同样要受到法律的惩罚,在法律面前国家与个人是一律平等的。在资产阶级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后,把法治与民主结合起来,把这种法治思想主张作为一种稳定的制度固定下来。因此,西方的法治是与资产阶级民主制度结合在一起的”。(11)今天,世界各国一致认同:“法治是人类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用和平理性的方式解决社会矛盾的最佳途径”。(12)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继承上述法治主张所包含的基本的法治精神,并使之成为法治精神的一般属性。

       从独特属性看,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作为“利益诉求规则的内心约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所建立起来的社会主义制度制约的,由此而形成与资本主义法治精神根本区别的显著特点。一是党的领导。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的领导力量。首先,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推翻三座大山,建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使人民成为了国家的主人;其次,领导中国人民走过了新民主主义社会,实行了社会主义三大改造,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其三,领导中国人民走社会主义道路,实行改革开放,并逐步走向繁荣富强。这种领导地位和作用,必然作为社会存在而反映在法治精神之中,成为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重要特点。二是人民民主。与资本主义民主不同,中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民主是真正的民主。这是因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人民当家做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社会主义民主执政,就是要坚持为人民执政、靠人民执政,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做主,更好地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发展人民民主,必须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拓宽民主渠道,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三是法律至上。我国宪法的第一章总纲第五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3)这是宪法对法律至上的确认。中国共产党党章在总纲中表明:“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14)党的十五大报告强调:“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并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15)由此可见,法律至上早已成为中国社会的共识。四是依法行政。早在十六届四中全会上,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方式问题上,提出了依法执政、科学执政的新理念。之后,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依法执政被明确地看作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要求,“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16)这一切表明,依法执政成为了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重要特点。

       中国社会法治精神的一般属性和特殊属性共同构成它的基本内容。这一事实,使得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一方面继承了人类法治思想的一切优秀成果,成为人类法治精神的集大成者,另一方面又基于中国社会的实际状况和特点,使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有别于西方社会的法治精神,进行了法治精神的创新与发展。因此,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具有重要的标准意义,理应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尺度。从这一点看,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面前,在全面从严治党的背景下,法治精神必然对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出自己的要求。概括而言,这种要求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应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标。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目标,因此也是现阶段中国共产党的工作重点,同时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目的所在。众所周知,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代表大会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确立了“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之后的历次党的代表大会都重申依法治国。其中,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发展民主,健全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证人民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17)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本要求”;(18)党的第十八大报告进一步强调指出,“要发挥人民主人翁精神,坚持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和任务,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这就是说,建设法治国家就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本内容。因此,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应当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为目的。

       二是应以保障人民幸福为根本目的。中国共产党所以加强其执政能力建设,其总体目标就是“通过全党共同努力,使党始终成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党,成为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执政党,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执政党,归根到底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21)这一总体目标,蕴含了公正、民主、法治、服务、责任、诚信、透明、协调、有效、廉洁等价值目标,是把“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尤其是人民幸福作为最终目标的。事实上,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主义群众立场,是始终把人民群众看作整个国家的根本的。因此,“从事党的事业的目的,归根结底是为了人民谋利益,党是手段,人民是目的;党是代表,人民是本体。”(22)所以,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应以保障人民幸福为根本目的。

       三是应以依法执政行政为基本特点。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其执政行政都必须在法治框架内进行,必须依法而行。这就要求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应当以依法执政行政为其基本特点。对此,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23)所谓法治思维,本质而言,是与人治思维相对立的思维方式,是“一种遵循多样心理逻辑,包含具体价值判断,追求更高规则理性,洋溢着实质主义法治精神的思维习惯”。(24)作为思维习惯,法治思维必然影响乃至决定一个社会的社会治理模式和行为,也应当成为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指导思想。因此,中国共产党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必须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就必须“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25)

       四、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法治精神的契合性

       法治精神作为思想意识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价值观,二是思维方式,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事实上也有一个价值观问题和执政能力建设的方式问题。从价值角度看,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是一个融人权、民主、公正、理性、和谐等诸多精神内涵的统一体”,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则是把中国共产党建设成为“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永远保持先进性、经得住各种风浪考验的马克思主义执政党,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社会和谐、人民幸福”;从思维方式看,中国社会的法治精神作为“意识领域内对法治的一种自觉认同并产生信仰的状态”,重视“法治”而反对“人治”,而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则强调“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由上可见,法治精神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之间无疑存在着契合性。事实上,法治精神与执政能力建设之间的契合性,在现代政治实践中早已经成为一种基本要求。所以如此,根本原因在于不同的政党制度。在法治社会,政治实践的基本趋向是政党活动方式的法治化,而能否依法执政,反映着执政党的执政能力,是执政党之政治实践成熟与否的基本标志。现代社会中,任何一个执政党,都会致力于培育法治精神,寻求法治化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由此可知,法治精神不仅是社会意识,还是今天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价值诉求,具有重要的尺度功能。所谓尺度功能,是指法治精神作为价值诉求,表现为衡量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是否达到目的要求的内在尺度。我们知道,经过二十多年的依法治国实践,今天的中国社会在治国理政方面基本走上了法治道路,全面依法治国现已成为了治国理政的基本战略。在这样的历史大背景下,中国共产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应当与全面依法治国统一起来,应当在法治的大框架下进行,应当接受法治精神的尺度考验。这就是说,法治精神所具有的尺度功能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具有高度的契合性。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法治精神的契合性可概述为如下五个方面:

       一是均强调主权在民。在现代社会中,任何政治组织都要回应合法性问题,即秩序是否和为什么应该获得其成员的忠诚的问题。中国共产党也不能例外。然而,必须清楚,这里的合法性,不是由法律或命令硬性规定的,而是来源于社会的广泛认可。这一事实集中体现了人民主权的基本精神。人民主权精神表明,政党执政是在国家政权内部实现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同意,政党应坚持主权在民原则,努力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可见,强调主权在民,既是法治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政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这一点告诉我们,今天的中国社会既然已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目标,既然实行全面从严治党,大力实施四个全面战略,那么,我们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就应当契合法治精神,坚持尊重人民主权。具体而言,强调主权在民,就是要求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价值目标、方式选择等应得到人民的认同、法律的许可。

       二是均强调制约权力。在汉语中,权力概念一般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政治上的强制力量”,二是“职责范围内的支配力量”。(26)作为强制和支配力量,权力一方面是以社会成员的心理感知和一致认同为基础,具有自身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又具有膨胀性、强制性和工具性特征。当权力的膨胀性、强制性和工具性特征获得生长的土壤并得不到有效遏制的时候,权力拥有者就会按照利益最大化逻辑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从而消解公共利益、减损他人的私人利益,进而形成公权力异化现象。从这个意义看,约束权力必然成为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应然内容。然而,制约公权力不仅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同时也是法治精神的价值取向,体现着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法治精神的高度契合性。这一契合性明确要求,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契合于法治精神,必须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三是均强调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这一特征造就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社会的特殊地位,即中国共产党是中国政治实践的领导力量,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同时也表明处理好党政关系是中国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据现代民主法治原则,公权力的行使范围必须受到制约,否则无法建立起分权与分工、权力相互制约的国家权力结构体系。实践表明,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始终和全社会一起科学应对党政关系问题,使党政关系朝着好的方面发展。在新的时期,中国共产党更加开始重视权力制衡、以权力制约权力,正在努力将权力关在笼子之中。事实上,通过依法治国、强调法律权威至上,就能够将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一切政治主体的权力运作限定在法律范围之内,实现权力配置法律化和制度化,从根本上有效地抑制权力腐败。这一点无疑是法治精神与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契合之处,体现了二者共同的价值追求。

       四是均强调依法守法。在人类社会中,任何一种治理形式都须运用权力,但权力的运用形式是有所区别的。依据权力的运用形式,可将执政方式简单地划分为人治和法治两种类型。从历史经验看,“人治无法避免政党执政的专制化倾向,而法治则引导政党依法执政,即依照反映社会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以约束国家公权力,有效地治理社会,从而使国家权力服从于公共意志,政府的权威服从于体现公共意志的法律权威”(27)。这一点事实上也是法治精神的基本内容。毫无疑问,法律也是由人来制定的,而且法治也不排斥人的能动性。但是,从法治的视野看,人的能动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发挥作用,而不能超越法律,这就从根本上保证了法治的现实合理性。今天,中国共产党一方面重视依法治国、弘扬法治精神,另一方面重视执政能力建设、强调依法执政,从而真正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实现了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与法治精神的契合与统一。

       五是均强调社会正义。现代法治精神提倡实质正义,要求切实保障人权,这是因为“法治的真谛是人权”。(28)在法治的实施上,人们对于法治也具有同样的价值诉求,即“通过法律实现的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和谐的状态。公民权利为国家权力所尊重、所保护、所救助,人权是公权的本原、界限、目的,法律能够调处出这种状态,法治便存在。在公权不受限制和人权无保障的地方,便没有法治”。(29)由此可知,实现社会正义就是保障人权,而保障人权最好的方式就是法治。此外,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无产阶级政党,其立党宗旨就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因此,实现社会正义也是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题中之意。所以,深刻领会践行现代法治精神,就应当采取制度化措施尊重和保障人权,避免依法执政落入空洞的形式化法治,而切实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假设,就应当强化保障人权、维护人民利益、实现社会正义。

       五、结束语

       在新的历史时期,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为内容的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已经拉开帷幕。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处理好与四个全面战略的关系问题,尤其是其与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关系问题。

       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之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战略目标,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则是目标实现的保障手段。作为手段,全面深化改革是动力,全面依法治国是法治保障,全面从严治党则是政治保证。我们知道,依法治国已实施多年,是我们的基本国策,在治国理政层面具有基础地位。因此,无论是全面深化改革还是全面从严治党,都必须在法治框架下进行。所以,新时期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坚持法治精神,必须把法治精神作为衡量执政能力建设是否达到目的要求的内在尺度。从这个意义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必须与全面依法治国结合起来,必须接受法治精神的指导和规范。

       历史实践证明,法治是先进可靠的治国理政方式,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深刻反省人治教训之后的坚定选择。在全面从严治党背景下,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共产党有能力领导中国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民族复兴的中国梦,同时也有理由相信,法治精神应成为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内在尺度。

       注释:

       ①人民日报社评论部编:《“四个全面”学习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182页。

       ②③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6页。

       ④《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⑤《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3页。

       ⑥陈耿,傅达林:《十七大报告中的法律元素》,《中国青年报》,2008年1月13日。

       ⑦邓琪:《当代中国公民法治精神缺失现状及其原因的实证分析》,《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3期。

       ⑧孙振雷:《依法治国的宪法性思考》,《河南社会科学》,2003年第3期。

       ⑨《2012年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EB/OL]http://news.xinhuanet.com/politics/2013-05/14/c_115758619.htm.

       ⑩(11)宋慧昌:《论法治精神与法治思维》,《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

       (12)胡锦涛:《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上海宣言》,《光明日报》,2005年9月10日。

       (13)本书编写组:《宪法》,北京:中国工人出版社,2013年版,第4页。

       (14)本书编写组:《十八大党章学习读本》,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2页。

       (15)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五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27页。

       (16)《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17)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第7页。

       (18)《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19)《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3页。

       (20)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八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529页。

       (2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276页。

       (22)杨海坤:《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http://www.legaldaily.com.cn/bm/content/2008-02/01/content_792925.htm? node=7.

       (23)《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26页。

       (24)韩春晖:《论法治思维》,《行政学研究》,2013年第3期。

       (25)《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大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页。

       (26)《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30页。

       (27)常恩韶,常桂祥:《法治精神视野下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探讨》,《甘肃理论学刊》,2013年第3期。

       (28)(29)徐显明:《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一种人权史的解释》,《学习与探索》,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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