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印度自由贸易协定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基于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协调模型的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印度论文,协定论文,关税论文,中国论文,农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和印度自1950年建交以来双边经贸关系发展迅速。据商务部数据,1950-1962年中印双边贸易额总共才2.6亿美元,而2008年双边贸易额达到407.3亿美元。2008年印度对中国出口的农产品主要是棉花、鱼及其他水生无脊椎动物、动植物油脂蜡、精制食用油脂等,印度自中国进口的农产品主要是蚕丝、棉花等。为了促进双边经贸关系进一步向纵深发展,两国就建立中印自由贸易区进行了探讨。2005年4月两国启动中印自贸区联合可行性研究,2007年10月可行性研究工作结束。
近几年中国对外贸易取得了较大的顺差,2005-2009年贸易顺差分别为1020、1774.8、2618.3、2954.6、1960.6亿美元。中国在建设自由贸易区中面临着既要维护产业安全又要有效缩小贸易顺差的问题。
现有文献对自由贸易协定农产品关税减让方面的研究较少。刘鸿雁、刘小和(2007)以奶制品为例分析了澳大利亚的自由贸易区谈判策略;宗会来(2009)分析了国外自贸区农业安排的一般做法及对我国农业谈判的启示;赵军华、宗会来(2009)分析了韩国自贸区农业谈判策略;李红梅、宗会来(2008)把自由贸易区农业谈判中农产品划分为正常农产品和敏感农产品,建议对不同的农产品采取不同的降税模式。综合来看,现有文献在研究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方面,一般仅从维护农业产业安全的角度出发,几乎没有既从维护产业安全又从减少巨大贸易顺差的角度展开研究。本文在构建自由贸易区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的协调模型基础上,从维护中国农业产业安全和缩小贸易顺差的角度提出在未来的中国一印度自由贸易协定谈判中的农产品关税减让基本策略。
二、自由贸易区下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的协调模型
本部分以存在较大贸易顺差的国家为研究对象,构建自由贸易区下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的协调模型。本模型适用于分析自由贸易区建立后成员国如何实施关税减让政策以兼顾本国产业安全和贸易平衡。
产业安全的核心是产业应具有国际竞争力。李孟刚(2006)认为只有不断提升产业国际竞争力才能维护产业安全;杨公朴等(2000)认为产业安全是指一国对国内重要产业的控制能力及该产业抵御外部威胁的能力,主要体现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但是产业安全并不等同于产业国际竞争力。在贸易保护下,一国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产业在一段时期内仍然是安全的;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条件下,一方缺乏竞争力的产业也不一定受到其他方竞争力较强的同类产业的威胁,这取决于其产业的相对规模。
在自由贸易区建立后,成员方劣势产业将不可避免地受到其他成员方优势产业的进口冲击。从维护产业安全的角度,成员方应对本国劣势产业维持较高的关税。然而,对一个存在较大贸易顺差的成员方而言,对本国劣势产业的过度保护将会导致进口减少,进一步扩大贸易顺差,加剧与逆差方的贸易摩擦。因此,为了保证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之间的协调,适度的贸易保护是必要的。本部分构建的自由贸易区下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的协调模型如图1所示。
图1中横坐标正方向表示与自贸区其他成员方相比,某方某产业竞争力较强,负方向表示较弱;纵坐标正方向表示与其他成员方相比,某方某产业规模更大,负方向表示更小。对于存在较大贸易顺差而言,处于不同区域的产业,在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减让谈判中应实行不同的策略(见表1)。
图1 自由贸易区下产业安全与贸易平衡的协调模型
处于A、B区域的产业,由于产业竞争力较强,关税立即降为零后对产业安全不会构成威胁,进口的增加有利于缩小贸易顺差;C区域的产业,虽然缺乏竞争力,但由于自身产业相对规模较大,成员方较小的优势产业也难以对它形成大的威胁;D、E、F区域的产业,在自身规模很小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实施过多的保护,降低关税后对GDP和就业的影响较小;D、E、F区域的产业,在自身规模很大的情况下则要实施相应的保护,否则对GDP和就业的影响很大。点和点决定了C、D和E、F区域的划分,、的位置和D、E、F区域产业绝对规模的大小界限取决于该方贸易顺差的大小、经济增长和就业状况等。
三、中国—印度自由贸易协定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本部分采用2008年中印双边农产品贸易数据计算各自农产品竞争力指数,数据来源于联合国全球贸易数据库(COMTRADE)。产业相对规模和绝对规模大小的判断依据是中印某类农产品对世界的出口规模,这主要是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产业相对规模大小以9倍为界限(图1中、点),即如果规模相差9倍以上就被列为C或F区,否则列为D或E区;绝对规模大小以1亿美元为界,即如果2008年中国某类农产品对世界的总出口超过1亿美元,就被列为产业绝对规模大,反之列为产业绝对规模小。产业竞争力指数采用产业净出口与其进出口总和之比。
(一)中国A、B区域的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表2为中国对印度的优势农产品,其中大部分农产品竞争力指数为1,表明这些产品在中印双边贸易中表现为中国向印度的单向出口。对表2中的农产品,中国可以在中印自贸协定谈判中承诺自协定生效之日起对来自于印度的农产品实施零关税。
(二)中国C区域的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表3所示的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但中国的相对规模比较大。其中最小的是干果,最大的是鸟皮羽毛,中国的规模分别是印度的10倍和12027倍。对于C区域的农产品,中国可以承诺自中印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实施零关税。虽然表3中农产品竞争力较弱,但由于印度规模相对小很多,对中国农产品的冲击有限,也有利于缩小中国的贸易顺差。
(三)中国D区域的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表4所示的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但中国的规模比印度稍大一些。其中花生最小,汤料最大,中国规模分别是印度的1.09倍和8.21倍。表4中数据分为两类:中国绝对规模小的产业和绝对规模大的产业。对于绝对规模小的产业,中国可以承诺自中印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1~2年内把关税削减到零。由于中国相对规模稍大、绝对规模较小,印度农产品对中国的产业、GDP和就业的影响有限。对于绝对规模大的产业,中国在谈判中应坚持采用关税配额管理、部分削减关税等保护措施,因为此类产业的进口冲击对经济增长和就业带来的负面影响较大。关税配额管理就是对印度农产品给予一定的免税进口量,配额一般逐年适当递增,但总量上要保证对中国的进口冲击较小,配额以外的农产品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部分削减关税是指关税按比例部分降低。
表4 中国D区域的农产品
(四)中国E区域的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表5所示的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但印度的相对规模稍大。其中,花生油最小,豆油渣饼最大,印度规模分别是中国的1.06倍和8.53倍。对于E区域中国绝对规模小的农产品,中国可以承诺自中印自贸协定生效之日起1~5年内关税降为零。由于这类农产品中国相对规模较小,所以降税过渡期可以延长,但由于绝对规模也较小,过渡期也不宜太长;对于E区域中国绝对规模大的农产品,中国则宜采取延长降税过渡期、暂时搁置等保护措施。这类农产品不但竞争力差,而且相对规模小、绝对规模大,如果不实行较高的贸易保护,对经济增长和就业的负面影响较大。降税过渡期可以延长到10年以上,暂时搁置是指如果谈判时中印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可以把争议留到协议生效以后继续谈判,从而暂时无需降低关税。
(五)中国F区域的农产品关税减让策略
表6所示的中国农产品竞争力处于劣势地位,印度的相对规模更大,但中国的绝对产业规模都较小。对于表6中的农产品,中国可以承诺协定生效后5~10年内关税降为零。由于这类农产品中国相对规模更小,所以降税过渡期可以延长,但由于绝对规模也较小,过渡期也不宜太长。
综上所述,在未来的中国—印度自由贸易协定农产品关税减让谈判中,只要坚持以上的差异化策略,就能达到既维护中国农产品的产业安全又有效降低贸易顺差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