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本质,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论文,本质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是指人们在一定时期内关于制度的一种积极的认知评价、价值认同、情感体验和现实行动的总和。利益是制度认同的本质体现,制度能否满足人们对利益的需求,是制度能否获得认同的根本所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能被认同,从根本上而言在于其对多数人利益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制度的利益本质决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本质在于对多数人利益的认同。 一、国家制度的利益本质 探讨国家制度本质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国家制度何以被认同的问题,揭示制度认同与制度本质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得对国家制度本质的探讨具有实践意义。关于国家制度的本质,学术界存在多种观点,至今尚无定论。国家制度本质的复杂性,使得对国家制度本质的探索成为社会科学永恒的课题。唯物史观为我们提供了探究国家制度本质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根据唯物史观,国家制度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扎根于现存的物质生活条件之中,表现为一定社会的阶级利益关系。制度是利益关系的表达体系,利益构成制度内在的客观内容。 从制度的发生机制上看,利益构成制度存在的客观基础,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是制度产生、发展、变化的客观依据,国家制度是人们协调利益关系、调节利益冲突,规范利益秩序的理性选择。唯物史观告诉我们,国家制度产生于生产交换过程中主体利益维护和实现的需要。制度作为社会化存在的人的理性产物,在阶级社会,首先是阶级利益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国家制度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自然也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而阶级矛盾从根本上说就是利益矛盾。利益是人们形成社会集团、建立政治组织的根本动因。不同的利益集团,代表不同主体的利益,多元主体利益的分化,必然导致利益冲突。统治阶级利益集团则利用国家这一政治组织调节利益关系,维护和实现自身的利益。 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相互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而形成的“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①。在阶级社会,作为国家意志体现的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具有阶级性,不同阶级性质的社会制度代表不同阶级的利益和立场。制度具有阶级利益的局限性,为了让社会各主体利益关系符合统治阶级的需要和意志,代表统治阶级利益的国家制度往往对社会客观存在的多元利益进行有目的的调整。因此,制度作为利益关系的表现,必然是现实社会利益关系的反映,离开利益,就无法从根本上理解制度的发生根源,也无法理解制度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表明,制度所表现的利益关系必然是基于一定生产力基础之上的利益关系。利益有其存在的物质生产基础,不同的生产力基础,所呈现的利益关系也不同。生产力对利益的客观制约性,决定制度对利益内容的调整不能脱离生产力发展的客观实际。利益关系的客观性决定制度产生、发展的必然性,揭示出制度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规律支配下的内生性的特点,这种内生性特点决定人们不能脱离生产力实际“任性”地建构制度的利益内容,国家制度作为人们社会生活理性选择的结果,固然离不开人们的自觉能动性,但是人们建构制度的自觉能动性的发挥建立在一定物质生产水平的基础上,而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产实际随意操纵制度以实现对利益关系的调整。马克思深刻地指出:“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②马克思从物质生活条件出发,指出法的本质、内容、价值等均受制于社会生产力,制度只不过是对现存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客观呈现。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不同状态表现不同的利益关系,与此相适应,国家制度确认和维护的利益关系也不同。马克思认为,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和需要的表现,而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根据马克思的观点,国家制度所体现的利益是基于一定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在阶级社会,国家制度从根本上所维护的利益是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国家制度所确认的利益是由统治阶级的共同利益、需要和意志所决定的,而不是代表统治阶级个别成员的利益、需要和意志。当然以法律形态表现出来的国家制度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绝不是单个人的恣意横行,因而这种国家制度受制于利益的客观属性,这种具有客观属性的利益及实现程度由当时所处的生产力状态所决定的。 国家制度除了具有阶级属性,还有社会属性。国家制度不仅仅是阶级利益冲突的产物,还是非阶级利益冲突的产物。因为即使是同一阶级内部,也有利益冲突。为了实现有序的社会生活,制度通过明确利益归属、确立利益分配机制等方式来实现对社会利益冲突的调节和平衡,防止利益的自私与任性。国家制度作为人们利益实现的重要方式,能够满足人们利益预期、利益实现、利益协调和利益维护的需要,具有消除现实生活中不确定性因素和防止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的社会功能。恩格斯指出:“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产品生产、分配和交换用一个共同规则约束起来,借以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共同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不久便成了法律。”③恩格斯认为国家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是基于人们的生产、分配和交换对共同规则的需要,基于人们对各自利益最大限度实现的理性选择。因此,制度作为利益冲突的产物,与人们的需要和社会生产方式有关,利益的相对有限性与人需要的无限性之间的矛盾推动制度的发展变化,制度总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在不断调整和满足人们利益需要的过程中发展的。因此,无论是从制度的发生机制上看,还是从制度产生的社会根源上看,制度都是利益关系的体现,离开利益,就无法理解制度的本质,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认同制度。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多数人利益本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维护和实现多数人利益的本质,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所有制经济关系决定的。恩格斯认为:“每一既定社会的经济关系首先表现为利益。”④不同的经济关系反映的利益关系不同,表现在制度上所确定和保护的所有制关系及其利益主体的利益关系也不同。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必然代表和维护多数人的利益。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本质区别在于,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决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所代表的利益必然是公有制主体的利益,即多数人的利益,而资本主义制度则是代表资产阶级少数人的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由多层次内容构成的具有内在逻辑相关性的制度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中,公有制为元制度,是制度体系结构的基础,具有本源性、原生性、主导性特点,其他制度均由它决定和派生的。也就是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结构受公有制经济关系的制约,并由公有制经济基础来说明。恩格斯指出:“每一时代的社会经济结构形成现实基础,每一个历史时期的由法的设施和政治设施以及宗教的、哲学的和其他的观念形式所构成的全部上层建筑,归根到底都应由这个基础来说明。”⑤在制度体系结构中,公有制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源,它规定着整个制度体系的性质和发展方向,最能反映制度的多数人的利益本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公有制之所以能够确立,是因为它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这不仅是由我国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其产生提供了决定性的客观的物质基础,也是由我国政权性质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通过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使得工人阶级获得了领导权,并在政治上建立自己的政权,即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保障,人民民主专政准确地反映了我国的阶级状况和政权的广泛社会基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即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工人阶级和农民阶级占我国人口的绝大多数,工农联盟构成我国政权的阶级基础,也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坚实的阶级基础。在我国,阶级状况虽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本质上仍然具有阶级性,它是取得政权的工人阶级及其领导下的农民阶级和其他人民群众意志和利益的体现。在具有阶级性这一点上,我国法律制度与其他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是一致的,然而,阶级性的内容及其与人民性的关系却已经发生了质的变化。我国法律制度的阶级性和人民性不是对立关系,而是一致关系,它的阶级性正是通过对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加以确认而表现出来的。”⑥ 在我国,阶级性与人民性之所以是一致的,就在于工人、农民及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均属于人民的范畴,人民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政权的主体决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代表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一致性。我国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反映了我国当前生产关系的复杂性,这种复杂的生产关系是由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的,反映在我国当前的基本经济制度上,必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反映在经济运行机制上,必然是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基础决定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相结合;反映在分配制度上,必然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方式。这种基本经济制度、运行机制和分配制度,能有效地实现和维护绝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当前,我国还存在工农差别,只要还存在这种差别,按照列宁的观点,就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不是完全的社会主义是相对于马克思恩格斯所言的生产力水平高度发达的社会主义而言的。列宁认为:“要使社会主义取得胜利,只打倒资本家是不够的,还必须消灭无产阶级与农民之间的差别……只要还存在着工人和农民,社会主义就还没有实现。”⑦“因为社会主义就是消灭阶级,而既然存在着工人和农民,也就存在着不同的阶级,因而也就不能有完全的社会主义。”⑧当然,在社会主义国家,这种阶级性并不意味着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压迫,工人阶级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的目的就在于消除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消灭私有制。这种历史使命决定了工人阶级与其他多数人民的利益的一致性。 满足多数人的利益需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根本的价值取向。社会主义制度与以往社会制度最大的不同在于:“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⑨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剥削阶级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以特殊的社会阶级对生产资料和产品的占有为生产目的,而社会主义的生产则以人民的共同富裕为目的。社会主义事业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事业,消灭剥削和私有制、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是建立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意义所在。 马克思主义认为私有制是导致人异化的根源,马克思将人的解放的出路置于私有制的扬弃上,“对私有财产的扬弃,是人的一切感觉和特性的彻底解放”⑩。认为只有在共产主义(社会主义)这样的共同体之中,才能消除私有财产这种特殊利益关系对人的异化,人才能作为自由的个人与共同体一致起来,这样共同体才不会作为个人的异己的力量存在。对私有制的扬弃既需要社会生产力的充分发展,也需要借助于一定社会制度的建构,这种社会制度就是将生存条件集中在联合起来的无产者手里,因为“在控制了自己的生存条件和社会全体成员的生存条件的革命无产者的共同体中,情况就完全不同了”(11)。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是共同富裕的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社会主义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标,并在价值上始终将人作为制度存在的根本意义,充分尊重人民的主体地位,切实维护人的价值主体地位及其根本利益,将人的自由和全面发展作为制度促进经济发展的终极目标。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在共同富裕的目标价值引领下不断向前运动着的制度体系,制度运动的方向是否指向人们所期望的共同富裕的价值,能在多大程度上满足多数人的利益需求,将决定人们对制度的认同度。当前,由于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包含了公有和非公有多种经济所有制形式,这种混合制经济,改变了人们对社会主义的传统认知,导致人们的认同障碍及认同焦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认同的形成,既受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也受制度自身表现的制约。 因此,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尤其是所有制的认知,一方面,我们要坚持正确的认识方法,减小认知偏差,达成“公”与“私”两个维度之间关系认识的最大共识,从而实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范围的认同。另一方面,通过全面深化改革,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满足和保障多数人利益的过程中彰显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认识问题,既要着眼于现实,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相适应角度分析,又要着眼于未来,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发展完善来认识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之间的关系。就现实情况而言,要充分认识非公有经济对我国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互补价值及其阶段性、过渡性特征。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既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更不能搞单一的私有制,而是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的公私混合所有制,并使构成经济制度结构特色的“公”与“私”的内在张力关系趋于最佳状态,这样才能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恩格斯说:“只有在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发展到甚至对我们现代条件来说也是很高的程度,才有可能把生产提高到这样的水平,以致使得阶级差别的消除成为真正的进步,使得这种消除可以持续下去,并且不致在社会的生产方式中引起停滞或甚至倒退。”(12)在恩格斯看来,阶级差别的消除不是人的主观愿望就能实现的,它需要一定的物质条件来支撑,即社会生产力发展到能够彻底消灭阶级差别的水平。 就现实情况而言,我国的非公有制经济有其现实存在的必然性,中国的现实国情决定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还必然存在多种经济成分并存的情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允许非公有制存在,从长远来看,最终是还是服务于多数人的利益。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目的在于壮大公有制经济,增强公有制经济的活力和影响力,而不是逐步销蚀公有经济并取而代之。非公有制经济无论以何种形式发展,必须保持一个限度,即不能动摇公主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只要没有动摇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就要充分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空间。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积极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积极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等交叉持股、相互融合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将混合所有制经济作为深化国企改革的有效途径和基本经济制度的重要实现形式。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我国还不具备实行单纯的公有制的生产力基础,因此,一方面,要坚持对当前基本经济制度的正确的认识方法,充分认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在促进生产力方面积极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一切生产因素的积极作用,实现公有制的经营方式和发展形式的多样化,为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发展和完善积极创造条件。另一方面,制度对利益的实现程度、对价值的弘扬程度、对正义的保障程度对人们认同具有决定性影响,要通过改革,不断消除影响和阻碍生产力的不利因素,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让多数人共享改革的红利,从而使制度认同获得内生的、持久的动力。 三、制度的利益本质决定了制度认同的本质在于利益认同 制度是从人们对其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认同中获得实践力量和肯定力量的,利益是制度认同的逻辑起点。制度的利益本质,决定了利益构成制度认同的最根本动因,决定了制度认同的本质是利益认同。制度认同必有动因,这就是制度认同动机。需求是人们追求目的活动的动因所在,恩格斯指出:“就单个人来说,他的行动的一切动力,都一定要通过他的头脑,一定要转变为他的意志的动机,才能使他行动起来。”(13)制度认同的发生同样需要动机,制度认同的动机来自对人们需要的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多样性和层次性,物质利益满足是人们的第一需要,而且最具根本性,是人存在的第一前提,人们从事物质生产劳动根本动力就在于满足自身利益的需要。因此,利益是制度认同的终极动因。马克思说:“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4)制度的利益本质廓清了制度认同的根本动因,抽去了利益这一根本动因,其他动因所产生的认同也在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利益与认同的关系决定了对制度的认同,从根本上说就是对制度所确认和保护的利益的认同。利益是制度认同的物质力量,“没有这种物质力量,甚至最深刻的意识也还是没有力量的”(15)。虽然有时制度对利益的满足并不必然产生认同,但没有利益作支撑,制度认同就无从谈起。也就是说,利益虽然不是制度认同的充分条件,但一定是必要条件。恩格斯在批判旧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唯心主义表现时说:“旧唯物主义在历史领域内自己背叛了自己,因为它认为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的动力是最终原因,而不去研究隐藏在这些动力后面的是什么,这些动力的动力是什么。”(16)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是在历史领域中起作用的精神动力后面的动力,马克思恩格斯所揭示的物质与意识、物质与精神的关系,充分说明了物质利益对人的意识、观念的最终决定作用。 制度的本质在于它所代表的利益,制度对人们利益的实现程度决定人们对制度的认同程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多数人利益的满足的实践逻辑构成制度最大的认同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逻辑,人民主权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质的正当性,而人民民主则构成制度的形式正当性,二者内在逻辑关系决定了认同的发生机制,即制度是人民意志的体现,而且是由人民通过民主的程序确定的。因此,人民必然会认同自己的制度规定。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提到:“在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本身就是一个规定,即人民的自我规定。”“国家制度不仅就其本质来说是自在的,而且就其存在的现实性来说,也日益趋向于自己的现实的基础、现实的人、现实的人民,并确定为人民自己的事情。”(17)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人民自我规定性隐含了认同的实践生成机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基础是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思想旨在建立一个符合人民共同利益和意志的国家制度。马克思认为,国家制度应当服从于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样才能保证制度能够创造符合人民主体存在和本质需要的条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主权思想的实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代表多数人的利益,这是由我国政权性质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国家性质决定了制度内容的人民性与立法程序的民主性,决定了国家组织机构制度设计和国家治国理念均以实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目的。 在我国,人民是否同意,是否满意,构成制度的有效性条件。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能确保和实现广大人民的意志,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的利益需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就失去它存在的根本,失去了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不仅以宪法的形式宣示了人民的国家主体地位,还规定了人民实现其主体地位的国家组织形式,保障了人民意志的实现。人民代表大会制的国家政体,是保障人民意志得到实现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广泛性及民主的立法程序保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立法成果是多数人共同意志的反映,而不是少数人意志的反映。多数人的共同意志,必然反映多数人的利益。中国这种独具特色的立法逻辑保障了“法律的承受者就是法律的创制者”(18),也就是说,制度本身经由人民自己同意产生,人民服从的是人民为自己制定的反映自身利益的制度,制度形成逻辑本身就内含了人民对制度的认同基础,即制度的人民自我规定性决定了人民必然会认同自己制定的制度。谁掌握了立法话语权,谁就掌握了制度的利益取向。广大人民群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立法主体,他们通过民主立法程序制定反映、维护和实现自己利益需求的制度。因此,从逻辑上看,这种经由人民制定的制度必然是反映广大人民利益的制度。 制度的利益本质廓清了制度认同的根本动因,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主体实践的内在动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只有不断解放和发展生产力,通过利益实现机制让人们感受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对多数人利益的确认、维护和保障,制度认同才能获得持久的动力,制度认同也才能转化为现实的制度实践的主体力量。按照马克思主义的人民主权和人民民主思想,一个国家只有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由基于制度的强制而形成的虚假认同或消极认同向自觉的、积极的认同转化。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基础,共同的利益是人民能够真正团结的动因所在,也是社会和谐和制度认同的共同物质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度建设实践始终根植于广大人民的利益,坚持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利益作为制度实践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这一实践逻辑以事实证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多数人的利益本质,多数人的利益本质决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认同,说到底就是对制度确认、维护和实现多数人利益的认同。 当然,强调利益是制度认同本质及其根本动力,并不排斥其他认同机制对制度认同意识形成的促进作用。制度认同的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物质利益的满足,另一个是精神利益的满足。制度认同的动力不同,形成的制度认同形式也不同。基于精神利益的满足产生的认同的价值在于,即使制度运行出现曲折,没能体现较好的成效,也不会因制度一时的运行问题,而对制度丧失信心。马奇和奥尔森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制度:聚合型制度和整合型制度。前者是指个体之间基于自身利益而结成的契约性构成,后者指产生了制度文化和制度伦理、因而形成了与行为的合法性紧密相关的“适当性逻辑”的制度形式。 在整合型制度中,成员身份不仅仅是一个标签,同时也已经内化于这种身份之中,形成了一种认同感。成为整合型制度的成员就意味着个人认同了制度的目标与合法性。上述两种制度的区别在于:“在聚合型制度中,制度的影响力来自‘利诱’,即个人在得失计算的基础上决定参加该制度;在整合型制度中,制度的影响力来自‘规范’,即个人接受了制度的价值观,并将按照制度的要求行动看成是一种符合道德的行为。”(19)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质上应是一种整合型制度。在制度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工具理性在某一时期居于主导地位,有其历史的合理性,但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张力的失衡,导致制度塑造出来的认同是基于个人利益计算后的功利认同,这种认同导致的行为选择思维出发点不是“什么行为是适当的”而是“什么样的行为能有更多回报”,这就是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区别所在。 价值认同是比利益认同更高层次的认同,虽然制度认同的原动力离不开利益的得失,但并不意味着不需要价值理性的认同,否则,社会将由于没有共同价值理性而失去了精神上的向心力。基于单纯的利益性工具理性的制度认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应该摈弃的一种认同,资本主义制度工具理性导致的现代性问题,足以引以为鉴。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仅要从实践上追求比资本主义更为发达的生产力,还要从精神上追求比资本主义更为进步的人生意义和价值追求。只有这样,人们才会真正产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于资本主义制度的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为了多数人的幸福和利益而确立的,也是在维护和实现多数人的利益中彰显其价值的。有什么样的经济关系,就有什么样的建立在其上的价值取向,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关系决定了人们的集体主义利益认同观,这种利益认同观构成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即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20),在经济全球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冲突增多,社会自私自利倾向流行的情况下,强调集体主义的核心价值意义重大。毛泽东早就指出:“反对自私自利的资本主义的自发倾向,提倡以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相结合的原则为一切言论行动的标准的社会主义精神,是使分散的小农经济逐步地过渡到大规模合作化经济的思想的和政治的保证。”(21)社会主义制度的价值意蕴具有多样性和丰富性,但核心价值是集体主义,集体主义价值服务于最大多数人的利益,体现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有机统一。集体主义体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解决利益冲突时所秉持的价值取向。集体主义的核心在于追求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防止个体自我逐利的最大化。对集体主义价值的认同,能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实现多数人利益提供思想保障和精神动力,能够在社会利益发生冲突时,以集体利益为重,通过发扬社会主义精神,维护大家共同的利益,实现多数人利益的最大化,最终推动共同富裕的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189页。 ②《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32页。 ③《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1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09页。 ⑤《马克思恩格斯文集》第9卷,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年,第29页。 ⑥张文显:《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203页。 ⑦《列宁全集》第38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332页。 ⑧《列宁全集》第4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121页。 ⑨《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83页。 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北京: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85-86页。 (1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12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73页。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51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82页。 (15)[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2年,第200页。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48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281页。 (18)肖小芳、曾特清:《“合法律性的正当性”何以可能——哈贝马斯对哈特法哲学的批判与修缮》,《道德与文明》2011年第4期。 (19)范勇鹏:《欧洲认同的形成:功利选择与制度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56页。 (20)参见骆郁廷:《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马克思主义研究》2014年第8期。 (21)《毛泽东文集》第6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450页。标签:公有制论文; 恩格斯论文; 社会主义制度论文; 本质主义论文; 利益关系论文; 社会主义革命论文; 社会关系论文; 社会阶级论文; 国家社会主义论文; 社会认同论文; 利益冲突论文; 时政论文; 经济学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