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概念的再考察,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生产关系论文,生产方式论文,生产力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三个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基本概念。仔细研究可以发现,马克思在他的著作中虽大量使用这三个概念,却从未对它们下过明确定义。在我国目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概念都被赋予明确的定义(这些定义大都来自斯大林),但这些定义在很大程度上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马克思本人的思想。马克思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主要创立者,对生产力、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这三个概念的定义当然应以马克思本人的论述为依据。为了使历史唯物主义理论体系更为严谨和更具有一贯性,我们有必要根据马克思本人的论述对这三个概念的含义做一重新考察。
一、生产力
在目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生产力概念被定义为“人们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解决社会和自然之间矛盾的实际能力。是改造自然和影响自然并使之适应社会需要的客观物质力量。”(参见肖前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98页,人民出版社1991年出版)或者被定义为“人类利用自然、改造自然,从自然获取物质资料的能力。”(参见赵家祥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0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年出版)可以看出,以上两种定义都强调生产力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然而,在谈到生产力的构成时,这两本教材的编者又都认为生产力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者构成。这就出现了逻辑上的矛盾:如果说生产力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那这里的人们也就是劳动者,这里的能力也就是劳动者具有的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这样就不能说劳动者是构成生产力的要素之一,因为劳动者的能力显然不能由劳动者构成;同时也不能说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是构成生产力的要素,因为劳动者具有的能力只能存在于劳动者体内,而不能存在于劳动者体外。我们知道,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曾说过劳动过程由劳动本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构成。(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劳动过程当然不能等同于生产力。可见,尽管上述定义强调生产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但在说明生产力的构成时却又把它解释为劳动过程了。
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对生产力概念的用法很多,如物质生产力,精神生产力,主观生产力,客观生产力,一般的生产力,直接的生产力,资本的生产力,劳动的生产力,社会生产力,个人生产力,等等。那末生产力概念本身的含义是什么?对此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论述:“生产力当然始终是有用的具体的劳动的生产力,它事实上只决定有目的的生产活动在一定时间内的效率。”(《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9页)将这段论述同他有关生产力的其他大量论述结合起来理解,我们可以认为,生产力概念指的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
生产力是由什么构成的?马克思说过,“我们把劳动力或劳动能力,理解为人的身体即活的人体中存在的、每当人生产某种使用价值时就运用的体力和智力的总和。”(《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0页)由此可以认为,生产力是由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构成的。也许有人会说,马克思在这里说的只是劳动力或劳动的能力,而不是生产力。但我认为这里所说的劳动力或劳动能力也就是生产力,因为劳动和生产、劳动力和生产力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常常是交替使用的。我的这种理解还来自他的这样一段论述:“如果整个过程从其结果的角度,从产品的角度加以考察,那末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表现为生产资料,劳动本身则表现为生产劳动。”(同上书,第205页)
生产力概念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有时指个人的生产力,更多的时候指的是人们的生产力,即劳动者集体的生产力。作为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范畴的生产力,无疑指的是后者。马克思认为,生产活动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性的活动,他说:“孤立的一个人在社会之外进行生产——这是罕见的事,……”(《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87页)既然生产活动是社会性的活动,它就只能是以协作形式进行的劳动者集体的活动。而协作,作为集体劳动的一种基本的形式,总会创造出一种包括个人的生产力在内但又不等于个人生产力的简单相加的集体的生产力。对此,马克思是这样说明的:“一个骑兵连的进攻力量或一个步兵团的抵抗力量,与单个骑兵分散展开的进攻力量的总和或单个步兵分散展开的抵抗力量的总和有本质的差别,同样,单个劳动者的力量的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共同完成同一不可分割操作(例如举重,转绞车,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等)所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在这里,结合劳动的效果要末是个人劳动根本不可能达到的,要末只能在长的多的时间内,或者只能在很小的规模上达到。这里的问题不仅是通过协作提高了个人生产力,而且是创造了一种生产力,这种生产力本身必然是集体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2页)这种来自协作的生产力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常常被称为劳动的社会生产力或社会的劳动生产力。
生产力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这种能力是人们通过使用劳动工具作用于劳动对象的活动发挥和体现出来的。劳动资料是劳动者置于自己和劳动对象之间、用来把自己的活动传导到劳动对象上去的物或物的综合体。这样,所谓生产力,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使用劳动资料作用于劳动对象的能力。劳动者使用什么样的劳动资料,取决于他们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反过来说,他们有什么样的劳动能力,又是通过他们使用什么样的劳动资料体现出来。正因为如此,马克思说,“人的劳动能力的发展特别表现在劳动资料或者说生产工具的发展上”,(《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7页)并把劳动资料称为“人类劳动力发展的测量器。”(同上书,第204页)
由于劳动资料是生产力的具体表现,所以,当马克思论证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时,常常也使用生产资料决定生产方式这样的表述。例如,在《资本论》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在纸张的生产上,我们可以详细而有益地研究以不同生产资料为基础的不同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以及社会生产关系同这些生产方式之间的联系,因为德国旧造纸业为我们提供了这一部门的手工业生产的典型,十七世纪荷兰和十八世纪法国提供了真正工场手工业的典型,而现代英国提供了自动生产的典型,此外在中国和印度,直到现在还存在着这种工业的两种不同的古亚细亚的形式。”(同上书,第418—419页)在这段论述中,生产资料就是作为生产力的同义语来使用的。
二、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概念在目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被定义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参见肖前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89页,及赵家祥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25—127页)这一定义在马克思的有关论述中是找不到根据的。我们知道,生产方式也是在马克思的著作中大量出现的概念。在不同的场合,针对不同的问题,马克思曾赋予这一概念以不同的含义。但仔细考察一下就可以发现,在马克思所有涉及生产方式概念的论述中,没有任何论述表明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是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
把生产方式定义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体不但在马克思那里找不到根据,而且还同他的一些著名论断相冲突。例如,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有这样一段论述:“一定的生产方式以及与它相适应的生产关系,简言之,‘社会的经济结构,是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竖立其上并有一定的社会意识形式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9页)如果把生产方式定义为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统一,这段论述就变得不可理解了。
在马克思的著作中,生产方式概念的含义是什么?这里需要指出,生产方式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是个多义的概念。我们在这里所要考察的不是马克思赋予生产方式概念的各种含义,而是考察当他把生产方式作为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列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范畴时,赋予生产方式概念以什么含义。让我们先来看看他的一段有关论述:
“对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科学分析却证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是一种特殊的、具有独特历史规定性的生产方式;它和任何其他一定的生产方式一样,把社会生产力及其发展形式的一定阶段作为自己的历史条件,而这个条件又是一个先行过程的历史结果和产物,并且是新的生产方式由以产生的现成基础;同这种独特的、历史规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即人们在他们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在他们社会生活的生产中所处的各种关系,——具有独特的、历史的和暂时的性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993页)
这段论述表明,生产方式是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并列的、具有自己独特含义的历史唯物主义的范畴。生产方式不同于生产力,因为它以生产力为基础;生产方式也不同于生产关系,因为生产关系是同它相适应的。那生产方式概念本身的含义又是什么呢?
我认为,马克思在《经济学手稿(1861—1863年)》中的一段论述可以作为我们理解生产方式概念含义的依据。这段论述是:“首先,资本的生产过程,——从它的物质方面,即从生产使用价值方面来考察,——是一般劳动过程,并且作为这种劳动过程,这显示出这一过程本身在各种极不相同的社会生产形式下所固有的一般因素。也就是说,这些因素是由作为劳动的劳动的性质所决定的。事实上在历史上是这样的:资本在它开始形成的时候不仅控制了一般劳动过程(使劳动过程从属于自己),而且还控制了特殊的实际劳动过程,这些劳动过程在工艺上处于资本找到它们时的状况,并且是在非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资本找到实际的生产过程,即特定的生产方式,最初只是在形式上使它从属与自己,丝毫也不改变它在工艺上的规定性。资本只有在自己的发展过程中才不仅在形式上使劳动过程从属于自己,而且改变了这个过程,赋予生产方式本身以新的形式,从而第一次创造出它所特有的生产方式。但是,不管这种生产方式的已经改变了的形式如何,这种形式作为一般劳动过程,即作为抽掉了历史规定性的劳动过程,总是具有一般劳动过程的一般要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99-100页)出现在这段论述中的生产方式,就是我们所要考察的生产方式概念。从这段论述我们可以推出生产方式概念具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生产方式指的是实际生产过程。这就使它与生产力概念区别开来。作为实际的生产过程,生产方式是由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三者构成的;而作为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的生产力,则是由劳动者的体力和智力构成。作为实际的生产过程,生产方式是劳动者“从事具有一定目的的活动的过程,是它的劳动能力即智力和体力既发生作用,又被支出和消耗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60页);而生产力则是劳动者的能力,即劳动者的智力和体力本身。生产力是生产方式的基础,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则是生产力的实现和体现,说到生产力,总是指存在于一定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
第二,生产方式指的是从物质方面,即从生产使用价值方面来看的生产过程。这意味着,生产方式概念涉及的只是生产过程中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涉及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这里需要指出,作为标志实际生产过程的概念,生产方式也包含人与人关系的内容。因为一个个孤立的个人是形不成实际的生产过程的,为了进行生产,人们必须结成一定的关系,只有结成一定的关系,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的关系,才会有生产。然而,这里所说的人,指的是已被抽象掉其社会属性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人与人的关系,指的是从物质方面,即从生产使用价值方面来看的人与人的关系,例如,体现生产过程中劳动者的协作关系的劳动组织形式,而不是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所有制关系(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考察生产关系概念时做进一步的说明)。当然,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不能脱离人与人的社会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但它们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关系。当生产方式概念被定义为从物质方面来看的生产过程时,它也就同生产关系概念区别开来,因为前者体现的只是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而后者体现的则是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
第三,生产方式指的是特定的生产过程。生产方式是从物质方面来看的生产过程,但这里所说的生产过程不是指那种一般的、抽象意义上的生产过程,而是指特定的生产过程,即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由特定的劳动者、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及特定的劳动组织形式构成的生产过程。每一特定的生产过程就是一种生产方式。各种生产方式依次更替,构成了整个人类社会物质生产的发展史。
如何区分各种生产方式呢?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各种生产方式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劳动资料的不同和劳动组织形式的不同。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初期发展时,马克思有这样一段论述:“必须变革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从而变革生产方式本身,以提高生产力,……”(《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50页)这里所说的技术条件,指的是劳动者使用何种生产资料进行生产;这里所说的社会条件,指的是劳动者在何种组织形式下进行生产。
各种生产方式的不同首先在于劳动者所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不同。马克思明确指出:“各种经济时代的区别,不在于生产什么,而在于怎样生产,用什么劳动资料生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4页)例如,封建生产方式同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一个重要区别就在于,前者以手工工具为主,后者以机器为主。
各种生产方式的不同还在于劳动组织的不同。前边已经指出,生产过程在任何时候都是社会性的活动,都是通过一定的劳动组织形式进行的。马克思认为,不同劳动组织形式也是区分不同生产方式的一个方面。对这个问题,他在谈到劳动由对资本的形式上的从属到对资本的实际上的从属时曾有大量的论述。
马克思指出,在劳动还只是在形式上从属于资本的时候,资本所占有的劳动过程还只是历史上遗留下来的劳动过程。他一再强调,“劳动过程的一般性质并不因为工人是为资本家劳动而不是为自己劳动就发生变化。制靴或纺纱的特定方式和方法起初也不会因资本家的插手就发生变化。起初,资本家在市场上找到什么样的劳动力就得使用什么样的劳动力,因而劳动在还没有资本家的时期是怎样的,资本家就得采用怎样的劳动。由劳动从属于资本而引起的生产方式本身的变化,以后才能发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9页)这表明,在那时,就劳动过程的技术条件来看,这时的生产方式同先前的生产方式没有什么不同。然而,马克思同时又认为,工场手工业和行会手工业是两种不同的生产方式。他指出:“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或者说同一劳动场所),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这在历史上和逻辑上都是资本主义生产的起点。”(同上)这种看法似乎是同他前边的看法相矛盾的。不过,仔细研究一下就可以发现,他的前一种看法是就生产方式的技术条件而言,他的后一种看法是就生产方式的社会条件即劳动组织形式而言。由于工场手工业从一开始在规模上就比行会手工业大,因而就形成了其特有的劳动协作形式,即其特有的劳动组织形式。正因为如此,马克思把它视为与行会手工业不同的生产方式。
生产方式的技术条件和社会条件是密切相联的。无论劳动者使用什么样的生产资料,他们的生产过程都必须通过一定的劳动组织来进行;无论生产过程以什么样的劳动组织来进行,它都必须以劳动者使用一定的生产资料为基础。因此,当谈到生产方式时,马克思总是指由这二者构成的统一体。
生产方式和生产力是密切相联的。前边已经表明,生产力指的是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这种能力只有通过现实的生产过程,即通过一定的生产方式才能发挥和体现出来,因此,说到生产力,总是指以一定生产方式表现出来的生产力。而任何生产方式,即特定的生产过程,又都必须以一定的生产力为基础,有什么样的生产力,就会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因此,说到生产方式,总是指体现着一定生产力水平的生产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讲,生产力的发展,也就是生产方式的发展,生产方式的发展,也就是生产力的发展。由此我们才可以解释,为什么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有时说生产力决定生产方式,生产方式再决定生产关系;有时则只说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而不提生产方式。以下是他的四段有关论述:
“社会关系和生产力密切相联,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随着生产方式即保证自己生活的方式的改变,人们也就会改变自己的一切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08页)
“这难道不是说,生产方式、生产力在其中发展的那些关系并不是永恒的规律,而是同人们及其生产力发展的一定水平相适应的东西,人们生产力的一切变化必然引起他们的生产关系的变化吗?”(同上书,第119页)
“随着新生产力的获得,人们便改变自己的生产方式,而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他们便改变所有不过是这一特定生产方式的必然关系的经济关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2页)
“人们在发展生产力时,即在生活时,也发展着一定的相互关系;这些关系的性质必然随着这些生产力的改变和发展而改变。”(同上书,第325页)
以上四段论述前两段出自《哲学的贫困》,后两段出自致巴·瓦·安年科夫的信。可以看出,这四段论述谈的是同一问题,但表达方式却是两种。在第一和第三段论述中,马克思说的是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生产方式的变化,生产方式的变化再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在第二和第四段论述中,他说的则是生产力的变化引起生产关系的变化,而没有提生产方式。马克思为什么在同一著作中对同一问题会有两种不同的表述呢?对此的唯一合理的解释就是,在第一和第三段论述中,马克思所说的生产力是本来意义上的生产力,即存在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在第二和第四段论述中,他所说的是生产力则是体现在生产方式中的生产力,这里所说的生产力的变化,实际上既指本来意义上的生产力的变化,也指体现生产力变化的生产方式的变化。
三、生产关系
马克思对生产关系概念的使用也很灵活,有时指广义的生产关系,即生产过程中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有时指狭义的生产关系,即仅指生产过程中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参见拙作《论经济基础的构成》,载《哲学研究》1995年第2期)我们在这里所要考察的是后者。
在目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中,生产关系概念被定义为“生产中结成的人与人的社会关系,它由三个方面构成:生产资料的所有制关系;人们在生产中的社会地位和互相交换活动的关系;产品分配关系以及由它直接决定的消费关系。”(参见肖前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20页及赵家祥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13页)将这一定义及这两本教科书对其所做的解释和说明联系起来看,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也有很多东西是同马克思的思想相悖的。受本文篇幅限制,这里只谈其中的两个问题。
第一,关于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社会关系的含义。在肖前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中有这样一段论述:“劳动一开始就具有社会性,是在社会中进行的。面对人与自然的矛盾以及个人的软弱无力,人们必须联合起来,结成一定的关系共同劳动,用群体力量弥补个体力量的不足,才能不断地解决人与自然之间的矛盾。人们在物质生产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就是生产关系。”(同上书,第114页)这段论述显然是从人与自然的矛盾出发说明什么是生产关系的,认为人们在共同劳动中“结成的一定关系”就是人们在物质生产中结成的“社会关系”。这样说来,劳动者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自然也都属于生产关系了。在赵家祥等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一书中,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了共同完成某一产品而进行的分析和协作,则都被明确列入生产关系。毫无疑问,人们只有结成一定的关系共同劳动才能形成现实的生产活动,但人们在生产活动中结成的关系是否都是生产关系呢?在回答这个问题之前,让我们先来看看马克思的一些相关论述。
协作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关系。但马克思却说:“简单协作, 以及它的进一步发展的形式——总之,提高劳动生产力的一切手段——属于劳动过程,而不属于价值增值过程。”(《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296页)这就是说,虽然协作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一种关系,但由于这里所说的人们指的是被抽象掉其社会属性的劳动者,这里所说的劳动过程指的是被抽象掉其社会形式的劳动过程,因而协作关系体现的就只是人与自然的关系,而不是人与人的社会关系。由此说来,协作关系就属于生产方式,而不属于生产关系。
管理也是人们在生产过程结成的一种关系。在谈到资本主义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时,马克思指出:“资本家的管理不仅是一种由社会劳动过程的性质产生并属于社会劳动过程的特殊职能,它同时也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368页)可以看出,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管理具有二重性。一方面,就它是劳动过程的一种特殊职能而言,它体现的是被抽象掉社会属性的劳动者之间的关系,因为管理在这里只是劳动过程的社会性的产物。一切较大规模的共同劳动都或多或少地需要指挥,以协调个人的活动,这就如同一个单独的提琴手是自己指挥自己,一个乐队就需要一个乐队指挥。仅从劳动过程来看,作为管理者的资本家与作为被管理者的工人之间的关系只是少数肩负特殊管理职能的劳动者同大多数一般劳动者的关系。从这种意义上讲,管理关系属于生产方式。另一方面,就它是剥削社会劳动过程的职能而言,它体现的是资本家剥削工人的关系。因为管理者是资本家,被管理者是工人。资本家之所以成为管理者因为他占有全部生产资料。工人之所以是被管理者是因为他不占有任何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因而不得不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这样,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资本家指挥和监督工人劳动以获取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的职能。从这种意义上讲,管理关系属于生产关系。
以上表明,并不是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所有关系都是生产关系,只有那些反映人们在生产过程中的社会属性的关系,才属于生产关系。
生产关系的具体含义是什么?从马克思的有关论述来看,它指的是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马克思说:“不论生产的社会形式如何,劳动者和生产资料始终是生产的要素。但是,二者在彼此分离的情况下只在可能性上是生产因素。凡是要进行生产,就必须使它们结合起来。实行这种结合的特殊方式和方法,使社会结构区分为各个不同的经济时期。”(《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4卷第44页)这里所说的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指从人与自然关系上讲的那种结合,而是从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上讲的那种结合。马克思认为,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不是无条件的,具体说来就是:或者他使用的是自己的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他既是直接的生产者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或者他使用的是别人的生产资料,在这种情况下,他必须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结成一定的关系。这样说来,劳动者同生产资料的结合实际上也就是劳动者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结合。对于生产关系,马克思曾有一段明确的论述:“任何时候,我们总是要在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直接关系——这种关系的任何形式总是自然地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当中,为整个社会结构,从而也为主权和依附关系的政治形式,总之,为任何当时的独特的国家形式,找出最深的秘密,找出隐蔽的基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第891—897页)这里所说的同劳动方式和劳动社会生产力的一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就是生产关系。
第二,关于生产关系的划分。生产关系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如何区分不同的生产关系?目前流行的历史唯物主义教科书以生产资料归谁所有、由谁支配为依据,将生产关系划分为五种类型,即原始社会所有制、奴隶占有制、封建主占有制、资本家占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参见肖前等人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123—125页及赵家祥等人主编的《历史唯物主义原理》第422页)这种观点也不符合马克思的思想。
前边表明,生产关系在马克思的著作中指的是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所有者的关系。那他是如何划分不同生产关系的呢?从他的有关论述来看,他是以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不同结合方式为依据划分生产关系的,并据此将生产关系划分为三大类型:
(1)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特征是直接生产本身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所有者本身也是直接生产者,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结合表现为集二者于一身。马克思还由此分析了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三种具体形式。
第一种是以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和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为代表的部落所有制。在这种所有制形式下,部落成员既是直接的生产者,同时又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用马克思的话来讲就是:“财产最初意味着(在亚细亚的、斯拉夫的、古代的、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中就是这样),劳动的(进行生产的)主体(或再生产自身的主体)把自己的生产或再生产的条件看作是自己的东西。”(《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96页)当然,这种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于一身的部落所有制在历史发展的不同起点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亚细亚所有制形式下,财产仅仅是作为公社的财产而存在的,在那里,“单个成员本身只是一块特定土地的占有者,或者是继承的,或者不是继承的,因为财产的每一小部分都不属于任何单独的成员,而属于作为公社的直接成员的人,也就是说,属于同公社直接统一而不是同公社分开的人。因此,这种单个的人只是占有者。”(同上书,第478页)在古代的所有制形式下,“公社财产——作为国有财产,公有地——在这里是和私有财产分开的。”(同上书,第475页)即一部分土地作为公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占有,另一部分土地则分别属于公社每一家庭。日尔曼的所有制形式与前两者都不同。在那里,土地基本上属于每一家庭。固然,在日尔曼公社也有一些不同于个人财产的公有地,如猎场、牧场、采樵地等等,但这些公有地仅仅表现为个人财产的补充,或者说,表现为个人所有的公共财产。在日尔曼公社,“个人土地财产既不表现为同公社土地财产相对立的形式,也不表现为以公社财产为媒介,而是相反,公社只是在这些个人土地所有者本身的相互联系中存在着。公社财产本身只表现为各个个人的部落住地和所占有土地的公共附属物。”(同上书,第482页)但无论在哪种部落所有制形式下,直接生产者同时都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同时也都是直接的生产者。
第二种是由部落所有制发展而来的奴隶制和农奴制。马克思指出:“以部落体(共同体最初就归结为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基本条件就是:必须是部落的一个成员。这就使被这个部落所征服或制服的其他部落丧失财产,而且使它沦为这个部落的再生产的无机条件之一,共同体是把这些条件看作归自己所有的东西。所以奴隶制和农奴制只是这种以部落体为基础的财产的继续发展。”(《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第492页)奴隶制和农奴制的出现自然会使原来的部落所有制发生改变,但它们却没有导致部落体成员同其劳动的客观条件的分离。马克思说:“在奴隶制和农奴制依附关系中,没有这种分离;而是社会的一部分被社会的另一部分简单地当作自身再生产的无机条件来对待。奴隶同自身劳动的客观条件没有任何关系;而劳动本身,无论采取的是奴隶的形态,还是农奴的形态,都是作为生产的无机条件与其他自然物同属一类的,是与牲畜并列的,或者是土地的附属物。”(同上书,第488页)这里所说的“没有这种分离”的含义是:一方面,从部落体成员的角度来看,他们同其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关系并没有因为奴隶和农奴的出现而发生改变,所不同的只是,归部落体成员所有的生产的客观条件现在不仅包括无机的生产资料,如土地、工具等,而且还包括被当做生产的无机条件、当做活的劳动力来对待的奴隶和农奴;另一方面,从奴隶和农奴的角度来看,也不存在生产者同其生产的客观条件的分离问题,因为他们现在从社会关系的意义上看已不再是生产者,而是为他人所有的、同其他生产的客观条件并列的活的生产资料。他们使用生产资料就如同马拉车,牛耕地一样。当然,由于生产的客观条件现在包括了作为活劳动力的奴隶和农奴,先前的部落体成员有很多人就不再从事直接的生产了,这样,“财产就已经不是什么亲身劳动的个人对客观的劳动条件的关系了。”(同上书,第496页)
第三种是由部落所有制发展而来的行会所有制和自耕农的小土地所有制。前者表现为生产者同时也是生产工具的所有者,后者表现为生产者同时也是小块土地及少量生产资料的所有者。
(2)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其特征是直接生产者同生产资料相分离,即直接生产者本身不是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资料的所有者本身不是直接生产者。生产者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结合是通过工人向资本家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资本家剥削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实现的。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由对立的两极构成。一极是占有全部生产资料的资本家,另一极是除了自身的劳动力以外一无所有的工人。他们之间的关系表现为后者向前者出卖自己的劳动力并在前者的监督下为前者生产剩余价值。这里需要指出,工人同资本家的关系与奴隶和农奴同其所有者的关系有本质的不同。这表现在,“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属于个别的特殊的所有者,是这种所有者的工作机。劳动者作为力的表现的总体,作为劳动能力,是属于他人的物,因而劳动者不是作为主体同自己的力的特殊表现即自己的活的劳动活动发生关系。在农奴依附关系下,劳动者表现为土地财产本身的要素,完全和役畜一样是土地的附属品。在奴隶制关系下,劳动者只不过是活的工作机,因而它对别人来说具有价值,或者更确切地说,它是价值。对于自由工人来说,他的总体上的劳动能力本身表现为他的财产,表现为他的要素之一,他作为主体掌握着这个要素,通过让渡它而保存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462—463页)这也就是说,由于工人是自由的劳动者,是自己的劳动力的所有者,因而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他和生产资料所有者即资本家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人与人的关系;而奴隶和农奴同其所有者之间的关系从社会关系的角度来看却是“物”与人的关系,因为奴隶和农奴本身就是“物”,是属于他人的活的生产资料。这里还需指出,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资本家有时也参加生产活动,但却不能因此把资本家也视为生产者,因为他的劳动与工人的劳动有本质的不同。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制度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或一些阶级)总是占有劳动的物的条件的阶级,因此,这些条件的承担者,即使在他们劳动的场合,他们也不是作为劳动者,而是作为所有者从事劳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7卷第146—147页)这就是说,即使资本家参加了某种生产活动,但这并不改变他的资本家的身份,也不改变他同工人的关系。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由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发展而来的。马克思说:“自然界不是一方面造成货币所有者或商品所有者,而另一方面造成只是自己劳动力的所有者。这种关系既不是自然史上的关系,也不是一切历史时期所共有的社会关系。”(《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192页)前边已经表明,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集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于一身。由此我们就可以比较容易地理解,为什么马克思一再强调,“创造资本关系的过程,只能是劳动者和他的劳动条件的所有权分离的过程,这个过程一方面使社会的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另一方面使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人。”(同上书,第782—783页)因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形成的过程同时也就是前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解体的过程。
(3)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其特征是在高度发达的生产力基础上重新实现的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的所有者二者的统一。
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既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会永远存在下去。它将被共产主义生产关系所取代。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又是怎样一种情况呢?对此马克思没有做详细的论述,而只是大体上勾画出了它的一般特征。他说:“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产生的资本主义占有方式,从而是资本主义的私有制,是对个人的,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私有制的第一个否定。但资本主义生产由于自然过程的必然性,造成了对自身的否定。这是否定的否定。这种否定不是重新建立私有制,而是在资本主义时代的成就的基础上,也就是说,在协作和对土地及靠劳动本身生产的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的基础上,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832页)这表明,未来的共产主义生产关系将会重新实现直接生产者和生产资料所有者的统一,当然是在更高的生产力基础上的重新统一。
根据马克思本人的有关论述,我认为,生产力概念应定义为由人的体力和智力构成的人们从事物质生产的能力;生产方式概念应定义为从人与自然的关系来看的特定的生产过程;生产关系概念应定义为同一定的生产方式相适应的生产条件的所有者同直接生产者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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