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政策_对口支援论文

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的基本原则与政策_对口支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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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党和政府历来重视少数民族教育的发展,根据不同历史阶段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与需要,采取了许多特殊的政策和措施。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党中央相继作出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重大决策,我国民族教育迎来了快速健康发展的新时期。但由于历史、社会、自然条件,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等多种原因,现阶段,我国民族教育还面临着一些特殊的困难和问题,其发展速度从总体上还落后于全国平均水平,与沿海发达地区相比差距更大,且这种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针对这种形势,2002年7月7日,国务院颁发了《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对新时期民族教育的大政方针、目标任务、政策措施作出了明确规定,鲜明地提出了“民族教育跨越式发展”的目标。《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为新时期我国民族教育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奠定了深厚的理论和政策基础。随后,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在北京召开了第五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进一步统一了大家的思想和认识。

一、新时期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等政策文件,新时期我国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方针,可概括为:

1.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发挥教育在西部大开发和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增强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中的作用。

2.坚持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在整个民族教育中“重中之重”的地位。促进包括幼儿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和高等教育在内的民族教育体系的发展和完善,维护和保障少数民族受教育者平等的教育权益。

3.坚持因地制宜、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的原则。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要从实际出发,在发展规划、改革步骤、目标要求、办学形式、教学用语、课程设置、学制安排等方面因民族、因地区制宜。为使民族地区教育与东、中部地区教育实现协调发展,今后一段时期,重点加强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边远农牧区、高寒山区、边境地区以及发展落后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教育的发展。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促进教育资源共享,实现民族教育的跨越式发展。

4.坚持以地方自力更生为主,国家大力扶持、发达地区和有关高等学校大力支援相结合,共同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5.坚持宗教与国民教育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干预国民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学校宣扬宗教;鼓励宗教界爱国人士在信教群众中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战略,动员适龄儿童入学,调动信教群众支持办好国民教育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对各民族师生进一步加强无神论和唯物主义的教育。

二、新时期加快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发展民族地区先进生产力、先进文化,满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推动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第三步战略目标,在新世纪、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制定了一系列加快少数民族教育发展的政策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可概括为:

1.进一步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实行依法治教。《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把民族教育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把重视民族教育,确保民族教育投入,为民族教育办实事等,列入各级领导干部的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考核政绩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负责民族教育工作。”“要加快民族教育立法工作,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依法保障和加快民族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依法加强对民族教育的领导和管理,是民族教育与时俱进的必然要求和客观需要。

2.进一步加大对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教育的扶持力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努力改善寄宿制中小学办学和生活条件。扶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办好示范高中,发展高中教育。要努力办好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高等学校。”“对民族地区高等学校和民族院校学位授权点的建设和研究生招生规模等给予特殊的政策扶持。资助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建设一所起骨干示范作用的高等学校,重点支持办好中央民族大学。”“做好高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工作,以上学年招生规模为基数,并按上学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招生平均增长比例,确定当年国家部委及东中部地区所属高等学校民族班和民族预科班的招生规模。”“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从2003年开始,选择若干所重点高等学校面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采取特殊措施培养少数民族的博士、硕士人才。”

3.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对民族教育的投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全面规定了多渠道筹措民族教育经费、增加对民族教育投入的政策措施。《决定》指出:“‘十五’期间及至2010年,‘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国家扶贫教育工程’、‘西部职业教育开发工程’、‘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工程’、‘教育信息化工程’、‘全国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专款、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等要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倾斜”;“对未普及初等义务教育的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向农牧区中小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推广使用经济适用型教材”;“采取减免杂费、书本费、寄宿费、生活费等特殊措施确保家庭困难学生就学”;“在同等条件下,高等学校少数民族贫困生优先享受国家资助政策,确保每一个大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停止学业”;“中央财政通过综合转移支付对农牧区、山区和边疆地区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费给予一定资助;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各级财政也要相应设立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地方本级财政教育经费的支出要切实做到‘三个增长’”;“国际组织教育贷款、海外和港澳台教育捐款的分配,重点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倾斜”;“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支持和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教育‘帮困济贫’行动,对纳税人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农牧区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新建、扩建学校包括民办公益性学校,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并减免城乡建设等相关税费”;“对勤工俭学、校办产业以及为学校提供生活服务的相关产业,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适度运用财政、金融等手段支持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育事业的发展”。

4.进一步加强教育对口支援工作。2000年4月6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推动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通知》,明确提出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随后,2000年4月20日,教育部、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等部门印发了《关于东西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的指导意见》,具体规定了“两个工程”的实施范围、实施重点及工程建设目标。2001年6月13日,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实施“对口支援西部地区高等学校计划”的通知》。指出:根据西部地区重点建设高校(简称受援高校)的学科特点和意愿,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13所高校被指定为支援高校;“支援高校采取一对一的方式,实施对受援高校的支援和全方位合作”;实施“对口支援计划”“要以人才培养工作为中心,以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学校管理制度与运行机制建设为重点,争取用五年的时间,使受援高校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有较大提高,为受援高校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指出:“认真组织实施‘东部地区学校对口支援西部贫困地区学校工程’和‘西部地区大中城市学校对口支援本省(自治区、自辖市)贫困地区学校工程’,使少数民族和西部贫困地区在资金、设备、师资、教学经验等方面得到帮助。教育对口支援实行目标责任制,确保目标如期实现,提高对口支援的效益。教育对口支援工作要帮助西藏、新疆加强双语师资特别是汉语教师的培养和支援工作。进一步加强内地西藏班(校)和新疆高中班的工作。”

5.进一步明确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政策措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把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民族教育发展的重点,教育投入要保证教师队伍建设的需要”;“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教师队伍建设要把培养、培训‘双语’教师作为重点,建设一支合格的‘双语型’教师队伍”;“进一步深化教师教育制度改革,提高师范院校教师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加强县级教师培训基地的建设”,“采用远程教育等现代化手段,提高继续教育的质量和效益”;“采取定向招生等特殊措施,加强培养在农牧区、高寒地区、山区和边疆地区能‘下得去、留得住’的各级各类学校教师”;“拓宽教师来源渠道,鼓励非师范院校毕业生和东、中部地区高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任教”;“加强校长培训,提高民族地区学校的管理水平”,“加强教师培训,鼓励教师参加各类业务学习,提高教师学历学位层次”。

6.进一步明确双语教学政策,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我国双语教学的政策。《教育法》第12条规定:“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根据《教育法》的这一精神,为推动、规范少数民族学生对汉语的学习,2002年4月教育部颁发了《全日制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大纲》(试行)》,明确规定了民族中小学汉语教学的“教学目的”、“教学内容和要求”、“教材编写”、“教学中要重视的问题”、“教学评估”、“教学设备”等问题。2002年10月教育部又下发了《关于在有关省区试行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的通知》,指出:“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是在第二语言教学理论的指导下,结合我国少数民族学习汉语的特点,专门测试母语非汉语少数民族汉语学习者汉语水平的国家级标准化考试。并对“考试对象”、“考试用途”、“考试的等级标准”、“考试时间”等作出了具体规定。

7.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进一步深化办学体制改革,改变民族教育办学主体单一、办学体制不活的局面。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支持东、中部地区社会力量在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办学,或者面向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在东、中部地区办学。”

8.对人口较少民族和特殊地区教育给予特别支持。《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特别重视人口较少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为使民族地区教育与东、中部地区教育实现协调发展,今后一个时期内,在民族地区加强民族教育工作的同时,要把中央财政扶持教育的重点向民族工作的重点地区、边远农牧区、高寒山区、边境地区以及发展落后的人口较少民族聚居地区倾斜”;“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的各级政府要设立民族教育专项资金,制定和落实有关优惠政策,扶持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的发展”,“确保少数民族散杂居地区民族教育优先或与当地教育同步发展”。

9.积极推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现代远程教育的发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大力支持少数民族和西部地区发展现代远程教育,提高这些地区对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能力”;“重点支持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建设,建立县级远程教育教学点和乡级电视、数据收视点,有条件的地区和学校启动校园网络或局域网建设,培养培训教师和管理人员;成立专门机构,努力开发少数民族语的数理化课程、学校管理和汉语教学课件库、素材库。要加强民族中小学语言教学室或计算机室的建设,加快普及信息技术教育的步伐。”

10.大力加强民族团结教育。《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指出:“要高举民族团结进步的伟大旗帜,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中,有重点、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加强民族团结教育。要把维护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的教育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马克思主义民族宗教观和党的民族宗教政策的教育,加强我国各族人民为中华民族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形成浴血奋斗历史的教育,加强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伟大祖国历史的教育,进一步增强各族师生“三个离不开”(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观念,牢固树立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反对民族分裂的思想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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