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地方纪事资料看知青上山下乡_上山下乡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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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952(2015)03-0112-11

      1998年出版的定宜庄的《中国知青史:初澜(1953-1968年)》[1]和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2]立足于历史资料研究知识青年(以下简称知青)上山下乡,是从史学领域全面研究知青上山下乡的代表性著作。自那时起,十多年过去了,其间虽有一些知青史的研究成果问世,但总体上研究进展比较缓慢,主要是因为史料的搜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没有很好地开展起来。涉及知青上山下乡的史料,大致可分为各级政府在历史过程中形成的档案文件、地方志与统计年鉴等官方出版物、各种报纸杂志、知青回忆录及知青当年的日记、书信等几大类。其中档案文件的史料价值最高,最能反映从政府决策、政策执行到知青安置及知青在农村生活生产的各种情况,但这些档案大都没有经过系统的整理,有些甚至还未编目,且由于档案馆开放程度不一,研究者要对其全面利用具有较大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由各级政府组织编纂并汇集了许多官方资料和数据的新编地方志对于知青史研究而言就具有重要的价值。

      中国地方志的编纂源远流长,“文化大革命”(以下简称“文革”)结束后,一度中断的修志传统得到恢复。从1977年起,修志工作在少数县市率先开始,至20世纪80年代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到2001年,全国规划的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共6319部)已完成并出版的有4789部,超过了75%。到2005年,全国第一轮修志工作基本完成,完成规划志书的86.36%,其中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完成率分别为81.4%、77.3%、91%。①这些新编地方志是知青史研究的宝藏。

      资料性是地方志的重要特征之一,新编地方志以省、市、县三级政府为编写主体,同时在省、市一级还编有专业志,如劳动志、青年志等。有关知青的史料大多出现在省、市一级志书的劳动志中,一般都有“知青上山下乡”的专编或专章,其资料来源均为政府的档案文件。这部分资料已经引起一些研究者的关注,并在研究中予以使用。而劳动志之外的其他专业志中亦包含许多有价值的关于知青的史料,但尚未引起研究者的重视。如铁路运输志、航运志中有运载知青奔赴边疆农村的次数、人数等统计;轻工业志、商业志中有按政策供应知青下乡用品的条款;教育志、出版志中有为知青举办函授教育、编辑知青读物的材料;司法志(或法院志、审判志、公安志)中有关于知青刑事案件的信息;等等。

      迄今关于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学研究,大都是在全中国的层面上展开,但上山下乡在各地显示出很大的差异性。北京、上海、天津等直辖市是知青上山下乡的主要输出地区,黑龙江、陕西、内蒙古、云南等省区是主要接收地区。同为接收地区,上述各省区之间也有很大的不同,还有的省份如江苏省、广东省等,知青主要在本省范围内下放和安置,这就使各地知青的上山下乡带有各自的特点。如同样去农村插队,在黑龙江省的知青一天可挣工分两元多,而在皖北的知青一天工分所得只有一角钱,两者相差在20倍以上。因此要进一步推进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学研究,必须深入到各省乃至县的层面,认真梳理各地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事实,既要展现其共性,更要揭示在各地的特殊性。就此而言,新编地方志有其特殊而重要的价值。通过这些地方志,我们可以看到各地省、市、县三级政府对知青上山下乡政策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差异,看到知青在各地不同的生存状态以及与当地社会的互动关系。而在对全国深入到县一级层面的知青上山下乡进行考察的基础上,就可以整合出关于此问题更为全面的图景。

      当然,新编地方志存在着水平参差不齐的问题,这是因为编纂人员的背景不同,以前从事的工作不同,对地方志编纂有不同的认识和理解。就知青上山下乡而言,新编地方志就出现了内容详略不一甚至缺漏的情况。在省志方面,因为有劳动志这样的专业志,知青上山下乡的内容一般不会缺漏,但内蒙古自治区除在劳动志中对知青上山下乡有记载外,还编有50余万字的《内蒙古知识青年通志》[3],以大事记的方式记载了从20世纪50年代起该地区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进程。这是我们所见到的仅有的关于知青的专志。在县志方面,记载知青上山下乡的内容详略差异很大,有的列有专章,叙述有上万字之多,细列知青下乡人数、安置经费、劳动生活、入党入团、返城状况等,有的只在大事记中寥寥数句带过,也有的甚至不着一字。当然,内容的详略在一定程度上与各地接受和安置知青的情况有关,但也确实有遗漏记载的情况。如河南省《兰考县志》没有关于知青上山下乡的记载,而据我们所知,至少有二十多名红卫兵在“文革”期间从上海市志愿到兰考县插队落户。因此,新编地方志尽管是知青史料的宝藏,亦有其先天不足之处。

      新编省、市、县三级地方志卷帙浩繁,数量庞大。就研究者个人而言,很难大范围地从中寻找与知青上山下乡有关的资料。这也是为什么迄今只有个别学者利用过部分省级地方志(主要是劳动志)进行研究,而大量地方志中有关知青上山下乡的史料还未能得到利用的原因。此外,地方志尤其是县志的流通范围有限,许多图书馆收藏不全,这也给研究者查阅带来了不便。有鉴于此,我们与一批知青志愿者对全国新编地方志中有关知青上山下乡的资料进行了辑录,将这些资料汇编成《中国新方志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史料辑录》,希望通过对基础史料的建设推进知青史的研究。

      在编辑新地方志知青史料的过程中,我们随机挑选了一些省、市、县的地方志,以下从安置经费、动员政策、知青婚姻和与知青有关的案件等几个方面来看地方志中知青史料的价值,并通过这些史料来讨论“文革”期间知青上山下乡的相关问题。

      (一)关于知青上山下乡的安置经费

      据《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记载,“1962-1979年,中央财政下拨的知青经费达75亿元之多,地方财政以及企、事业单位花的钱大体与中央财政下拨经费持平,合计不下150亿元。”[4]这部书使用的材料是国务院知青办的档案,具有很高的权威性,但该书所述知青安置经费是全国层面的,并没有列出各省经费使用的具体情况。刘小萌的《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中有专门的章节叙述知青安置经费,但也没有涉及各省的经费数据。而各省、市、县的劳动志、财政志中却有这方面的详尽资料,这就使我们可以从省乃至县的层面上了解知青安置经费在各地实际使用的具体情况。例如,1968-1979年,黑龙江省获得中央财政下拨上山下乡经费78766万元,实际支出113441万元。[5]1973-1981年,国家下拨广东省知青安置经费53299万元,实际支出39521万元。[6]1962-1979年,国家拨付陕西省知青安置经费19738.9万元,实际支出17556.7万元;[7]拨付广西壮族自治区知青安置款16888.8万元,实际支出14827.2万元。[6](pp.3998~3999)在上述四省区中,只有黑龙江省的实际支出超出了国家下拨的经费,其他省区都未用完国家拨款,这一情况也反映了全国的一般状况。据《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一书记载,1962-1979年,国家拨付知青上山下乡经费达754297.1万元,实际使用额是657896.7万元。[4](p264)而黑龙江省作为安置知青人数居全国第二位、接受外省市知青最多的省份,且又地处边疆高寒地区,因此实际使用经费超出国家下拨的额度是可以理解的。

      就知青安置经费的人均使用情况而言,各省、市区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1968-1979年,黑龙江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613元;[5](p.1006)1967-1979年,安徽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396元;1968-1979年,浙江省知青人均安置经费约为279元。[8]1968-1980年,北京市在郊区安置知青37万人,人均安置经费约为486元。[9]而在1962-1979年间,陕西省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知青人均安置经费分别为379元、341元。[10]这些数据显示,北方省份知青人均安置经费普遍高于南方省份,这与中央政策规定相一致,但黑龙江省的人均安置经费超出国家1973年规定的北方各省、市区每人500元的标准100多元(还没考虑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人均经费400元的因素)。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南方省份间在人均安置经费方面也有着明显的差异,如浙江省的人均安置经费是279元,而广西壮族自治区则是341元(这是从1962年算起的平均数,“文革”前的人均安置费还要低于“文革”期间)。这种差异反映了什么问题,是各地政策制定和执行的原因,还是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关,需要做进一步研究。

      省区间的差异不仅体现在人均安置经费上,还体现在安置经费的具体使用上。1973年,中央提高了知青安置补助的标准,规定城镇知青回乡、插队和到集体所有制场队的,南方各省每人补助480元,北方各省每人补助500元;到生产建设兵团和国营农场、林场的每人补助400元,但各省、市对安置经费的使用有不同的规定。以安置经费中占比例最大的建房补助为例,广东省规定为250元,山东省为230元,湖南省为220元,北京市、浙江省和福建省都是200元。生活补助的差异就更大了,如北京市、福建省为200元,山东省、浙江省为170元,湖南省为140元,广东省为100元。[11]

      不仅各地在使用知青安置经费方面显现出很大的差异,即使在一个省区内,各县间的经费使用情况也不相同。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多数县实际知青人均安置费为200多元,如苍梧县为231元、钦州县为242元、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为246元,但武鸣县却高达444元。类似的情况也出现在福建省,该省多数县实际知青人均安置费为300多元,如连江县和大田县为338元、上杭县为353元、建瓯县为367元,但长汀县却高达531元,而低的如清流县则为251元、政和县为217元,永定县只有158元。②各县之间的差异也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研究,对其原因的探究和剖析必将丰富我们对知青上山下乡的认识。

      与知青安置经费相关的是知青输出城市对知青接收地区的物资支持。《上海青年志》记载,1968-1973年,上海市对接收上海知青的省区提供了价值1600多万元的物资。到1975年,上海市为在各地的知青提供大小拖拉机7000余台、拖斗800余只、各类汽车50余辆,以及柴油机、发电机、电动机、变压器、水泵和各种建筑材料等物资,价值5500万元,还提供无息贷款500万元,最后全部免予归还。[8](p.2220)这一情况在接收地区的地方志中也有反映。《巢湖市志》记载,在接收上海知青期间,上海市支援巢县③无息贷款4.7万元,先后拨给3批支援物资,有缝纫机、拖拉机、变压器、柴油机等,帮助社队增加收入,减轻安置负担。[8](p.2885)知青输出地区对知青接收地区的支持是知青史研究中一个十分重要的课题,但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同时这也是研究“文革”期间城乡经济关系的重要切入点,地方志中的相关资料理应得到关注。

      (二)关于动员上山下乡的政策

      1968年12月毛泽东发出“知识青年到农村去,接受贫下中农的再教育”[12]的号召后,全国兴起了动员中学毕业生上山下乡的高潮。起初,各地大都采取了“一片红”、“一刀切”的做法,随后一些地方相继有政策出台,规定了可以不动员下乡的范围,但各地的政策在出台的时间和规定的范围上又有不同。

      根据我们对地方志资料不全面的初步查阅,安徽省铜陵市最早出台相关政策。该市在1969年(仍处于毛泽东指示发出后的动员高潮中),就明确规定了可以不动员下乡的中学毕业生的范围,涉及病残和家庭困难两个方面。病残指身体残疾或不易治疗的疾病如驼背、跛腿、癫痫、心脏病、高血压、脑震荡等,严重慢性病和传染病可暂缓下乡,治愈后继续动员。家庭困难指父母双方丧失独立生活能力,或上有老(祖父母年迈)下有小(弟妹年幼),家中又无经济来源的,可不动员。与上述情况相同但有经济来源的,可暂缓下乡。[8](p.2852)该文件中对可不动员和暂缓动员的范围规定得非常具体。

      1972年,一些省份或城市也出台了这方面的政策。如广东省在动员城镇知青上山下乡的通知中明确规定,除根据国家规定和计划继续升学、患严重疾病或残疾者、独生子女、多子女家庭身边只有一个子女及家庭有特殊困难的不作为动员下乡对象外,其余都动员上山下乡。[6](p.3803)同年,吉林省明确提出“五种人”可不动员上山下乡,即独生子女;本人患有严重疾病难以治愈,不能参加农业生产劳动的;家庭有特殊困难的(父母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无人照顾的;父母双亡,遗留下来的弟妹无人照顾的);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华侨子女。[5](p.825)广东省虽无“五种人”的概念,但实际上可不动员上山下乡的对象也是这五种。两个省的不同在于广东省的第一类“根据国家规定和计划继续升学”和吉林省的第五类“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华侨子女”,其余四类则基本相同。哈尔滨市也有“五种人”不下乡的明确规定,具体为:烈士子女;多子女下乡,身边只留一个子女的;独生子女;身体严重病残;是家中唯一劳动力,有特殊困难离不开的。[5](p.1033)哈尔滨市与吉林省不同的是将“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华侨子女”换成了“烈士子女”,并列在首位。北京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但对象不是中学毕业生,而是已下乡的知青。北京市劳动局规定:第一,知青父母年迈多病,或患严重慢性疾病,生活不能自理而北京又无亲人照顾的,可允许一人回京落户;第二,知青下乡后父母死亡,弟妹年幼需照顾的,可允许一人回京;第三,在郊区插队落户的居民,其子女在外地插队,家中没有劳动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可允许子女一人随父母落户;第四,下乡青年因工致残,要求转回北京落户的,应由接受地妥善安置,对于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家长坚决要求回京的,可以回京。[9](p23)这些政策表明,在“一刀切”的大规模动员知青上山下乡后,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因此有些地方政府率先制定了相关政策。

      1973年,中央对知青政策进行了调整④,在8月颁布的《关于知识青年上山下乡若干问题的试行规定草案》中规定:“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独生子女,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不动员下乡”,以后又增加了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这样就明确了不动员下乡的“五种人”。该文件还规定“归侨学生下乡的,主要安排到华侨农场。矿山井下、野外勘探、森林采伐等行业补充减员或按国家计划增加工人时,可由退休的职工子女顶替,或者从本单位职工的子女中招收”。[13]在这之后,各省都根据中央文件制定了相应的政策,但各省政策不尽相同。如湖南省对病残不能参加农业劳动的、独生子女、多子女身边只有一个子女的中学毕业生,增加了“需经群众评议、领导批准后方可留城”的规定。[6](p.3614)而山东省在1973年的规定中没有将中国籍的外国人子女和归侨学生列入,到1979年知青上山下乡即将结束时才列入不动员的范围。[8](pp.2339~2340)

      通过以上根据地方志资料对有关知青上山下乡动员政策调整情况的梳理,我们看到面对上山下乡中出现的具体问题,首先是地方政府出台政策予以解决。虽然我们尚无法了解1973年8月中央文件的制订过程,但从其内容看,受到吉林、广东等地已出台政策的影响则是显然的。而在中央文件下达后,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差异,再次提醒我们从区域史的角度切入是推进知青史研究的重要途径。

      (三)关于知青婚姻

      婚姻问题是当年知青上山下乡数年后面临的十分现实的问题,也是当今知青史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刘小萌在《中国知青史:大潮(1966-1980年)》中专列一章讨论知青婚姻问题,其中根据国务院知青办和一些地方知青办提供的数据讨论了知青的婚姻率和婚姻类型,指出从1974年以后已婚知青逐年增长,到1977年达到最高峰(全国86.1万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10%,其中国营农场知青的已婚率高于插队知青的已婚率。此后已婚知青的人数虽然有所下降,但占全部在乡知青人数的比例却有所上升,1979年达到15.3%。他还指出,知青婚姻存在三种类型,知青与农民结婚是主导型,其次是双知青类型,最后是知青与职工类型。[2](pp.510~512,867)这是目前从历史学角度对知青婚姻问题所做的最为翔实的研究。我们查阅地方志中的知青史料,发现有不少关于知青婚姻的资料,可以对刘小萌叙述的知青婚姻状况做进一步的补充,并可拓展对这一问题的讨论。

      据《陕西省志·劳动志》记载,1978年该省已婚知青2514人,占在乡知青人数的1.4%,[7](p.1395)这一比例远低于该年全国已婚知青13.2%的比例。广东省的情况则不同,1981年年底,已婚知青为12472人,占在乡知青人数的43.7%,[6](p.3809)当然,这一比例与大批知青已经返城有关。1977年,湖南省岳阳市已婚在乡知青3379人,[6](p.3671)全市在乡知青约4万人,已婚知青的比例约占8%,高于陕西省,也接近全国平均10%的比例。同在湖南省的零陵地区,1979年未有396人与当地农民结婚,占该地区在乡知青人数的3.4%,[6](p.3724)当然,实际结婚的知青人数还应更高些,因为这一数字并没有包括知青间结婚和知青与职工结婚的人数。1974年,福建省永安县有已婚知青282人(其中男知青111人,女知青171人),当年该县在乡知青约4000人左右,已婚知青约占7%。1978年,已婚知青人数增加到412人,约占当年在乡知青3198人的12.88%。[8](pp.3277~3279)永安县的知青结婚率与全国数据大体相同。有的地方志因为相关数据不完整,难以较全面地反映在乡知青的婚姻率,但这些数据仍具有一定意义,如《铜陵市劳动志》记载1977年有130多人在铜陵县农村结婚安家,而该县至1977年共接收、安置知青8988人。[8](p.2856)由于有关知青婚姻的资料相对缺乏,新编地方志中的这些记叙就更显珍贵,为进一步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资料基础。

      在查阅地方志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浙江省知青婚姻情况与其他省区有明显不同,需要特别提出予以讨论。1978年,浙江省有4万余名“农婚知青”(即同农村青年结婚的知青)。当时,浙江省在乡知青不到30万人,已婚知青的比例与全国已婚知青13.2%的比例相仿,但在“农婚知青”较多的绍兴县,已婚知青的比例则要高得多。1978年年底,该县有“农婚知青”6296人,占全部在乡知青的33%。[8](p.2684)1964-1978年,余姚县共安置知青16221人,1979年,下乡知青与农民结婚的有3070人,即使不去除已在此前离开农村的知青和其他方式结婚的知青,“农婚知青”的比例也高达18.9%。[8](p.2744)知青上山下乡结束后,浙江省于1980年规定,与农村社员结婚的女知青可将一名子女的户口从农村迁至城市,即“农转非”。1984年又规定,与农村女青年结婚的男知青也可将一名子女“农转非”。因此,知青子女“农转非”的数字也反映了知青的婚姻状况。在“农婚知青”较多的绍兴地区,1989年,办理农婚女知青一名子女“农转非”的有5785人,办理农婚男知青一名子女“农转非”的有9592人,共计15377人。[8](p.2746)至1977年,绍兴地区共安置知青约5 1000余人,“农婚知青”的比例约为30%,其中还未包括与非农民结婚的知青。这里显示的农婚男知青远多于农婚女知青的情况,也与通常认为的“女知青与男农民结婚要多于男知青与女农民结婚”的看法不同,值得做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

      根据目前掌握的材料,可以说浙江省是知青结婚率最高的省份。要对这一状况做出符合历史实际的科学解释,尚需要发掘更多的资料,包括对知青开展口述调查,但从地方志中我们也可以找到初步的答案。浙江省知青上山下乡的一个特点就是在本省甚至本县安置的多(省会城市杭州有所不同)。如“农婚知青”多的绍兴县,1969-1979年共动员33422名知青下乡,其中25207名在本县农村插队,约占75.4%。[8](p.2757)在本地插队,不像远赴边疆的人那样举目无亲,没有背井离乡之感,比较容易融入农村社会,而且因为在本地,亲戚关系、熟人关系也使得知青与青年农民之间以及知青与知青之间更容易建立起恋爱关系。此外,浙江省投亲靠友插队的知青比较多,绍兴、余姚一带的农村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城镇与乡村间的经济水平、生活方式、风俗习惯等没有明显的差异,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

      关于知青结婚的类型,刘小萌在他的书中根据《吉林省劳动志》、河北省保定地区知青办的资料和吉林省知青办关于怀德县的资料这三份材料做了梳理,并指出这方面的资料比较缺乏。地方志中相关的材料也并不太多,因此发现的少数资料更值得引起重视。如福建省《永安县志》对知青上山下乡的记叙甚详,1974年该县282名已婚知青中,与干部职工结婚的是75人,与农村社员结婚的是72人,知青间结婚的是96人,与其他人结婚的是39人。[8](pp.3277~3278)其中知青间结婚的人数最多,但三种类型的婚姻相差不大。这只是一个县的数据,可能是一个特例。再如《淮北市志》的记载,1979年该市有已婚知青236人,其中与城镇职工结婚的是69人,与农场职工结婚的是4人,知青互婚的是6人,与社员结婚的是157人,[8](p.2829)其中与农民结婚的超过了半数,这与大多数地方的情况相同,但知青间结婚的比例却较低。

      (四)关于与知青有关的案件

      上山下乡中涉及知青的刑事案件或曰知青受迫害问题,在各级地方志尤其是司法志、法院志、审判志等专业志中有不少记载,提供了许多有价值的资料和具体的数据。由于相关的档案资料在大多数地方都未开放,因此这些资料对研究者而言更显示出其重要价值。

      关于案件的数量和类型,据浙江省1979年年底的统计,到上山下乡结束时全省共发生破坏上山下乡案件2942起,其中一类案件(即迫害女知青案件)2557起,受迫害人数为3248人,占案件总数的86.9%;二类案件385起,其中杀人38起,毒打迫害118起,偷盗、诈骗167起,打击报复10起,纵火放毒4起,贪污8起,教唆40起。[8](p.2679)湖北省从1968年至1973年上半年,判处了“强奸、迫害下乡知识青年”案件罪犯453名。1973年,中央要求各地严查迫害知青问题,当年全省判处544名此类案件的罪犯,超过了前几年的总和;1974年该省判处此类案件罪犯683名,又超过了1973年。[6](p3525)1970年到1973年8月,陕西省发生迫害下乡知青案件621起,其中奸污女知青案件占88%。[7](p.1386)1970-1973年,吉林省共处理强奸女知青案件726起,判处罪犯596名。[5](p.818)1969-1972年,北京市农村郊区发生迫害知青案件76起,其中奸污迫害女知青71起,捆绑吊打3起。[8](p.20)上述各省市的数据显示,在迫害知青的案件中,涉及迫害女知青的案件占绝大多数。

      各地方志中还有与知青上山下乡有关的其他案件的信息。1973年,辽宁省在对安置经费进行清理过程中发现,国家下拨的22011万元经费中有817万元被侵占、挪用、贪污和私分,其中479万元是知青安置经费。[5](p.628)到1973年,国家下拨给湖北省汉阳县的知青安置经费236.3万元,被贪污挪用38.2万元。[6](p.3557)“文革”期间,广东省沿海地区有许多知青“偷渡”到香港,据《惠州市志》记载,1971年春季有1120人“偷渡”,其中知青862人,占77%。惠阳、东莞、博罗等县“偷渡”的人员中知青占80%。虽然省委要求坚决遏止,但收效不大。[6](p.3872)

      关于涉案人员被判刑情况及其身份,在湖北省1974年判处的683名案犯中,判处死刑(包括死缓)及无期徒刑的有20名。这些案犯中包括农民303人、基层干部118人、国家工作人员62人,等等。[6](p.3525)吉林省在1970-1973年判处的596名案犯中,其中判处死刑14名、死缓5名、无期徒刑15名、5年以上有期徒刑243名、5年以下有期徒刑171名、监外执行148名,此外还批评教育处理了148名案犯。[5](pp.818~819)1970~1978年间,安徽省共审结了4357件破坏上山下乡案件,判处了4562名案犯,其中死刑34人(1973年最多,判处死刑9人)。案犯中农村社员最多,为901人;其次是基层干部593人、国家工作人员385人、工人348人、“五类分子”44人;等等。[8](pp.2798~2799)在浙江省发生的2557起一类案件中,案犯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241人、基层干部669人、工人427人、社员892人、其他406人,合计2635人(其中党员718人);385起二类案件中,案犯为国家工作人员的有9人、基层干部54人、工人43人、社员198人、其他140人,合计444人(其中党员38人)。一类、二类案件共涉及3079名案犯,其中判处死刑28人、死缓27人、无期徒刑13人、10年以上有期徒刑322人、6~9年有期徒刑460人、5年以下有期徒刑592人、缓刑98人、管制259人、党纪行政处分638人、其他642人。[8](p.2679)有些县志中也有相关材料,如广东省《海丰县志》记载,1973年查处奸污女知青案件14起,14名案犯中国家干部8人、大小队干部3人、群众3人。此外还有逼婚、诱奸案件4起。[6](p.3904)从案犯的身份来看,农民或称农村社员居于首位,其次是基层干部或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资料显示,在1973年各地都根据中央指示加大了对迫害知青案件的打击力度。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是否会出现判处过重的现象呢?《安徽省志·司法志》写道:“由于存在‘只要路线对头,不怕政策过头’的思想,一度出现多判重判的倾向。”[8](p.2789)虽然没有列出具体数据,却透露出有关知青案件的判处存在过重的偏差。这类叙述在地方志中并不多见,但应该引起研究者的重视。

      通过对新编地方志中知青史料的解读及对相关问题的讨论,地方志中知青史料的价值已得到充分的展现。在解读这些史料的过程中,我们对如何利用地方志中的史料来进一步推进知青史的研究有一些想法,提出来就教于学界同行。

      全面系统地使用地方志中的知青史料能够帮助我们发现知青史研究中被忽略或者还没有引起重视的问题。例如浙江省尤其是绍兴地区知青婚姻率远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的情况,就没有得到学界的关注。类似尚未被注意的问题还会有,研究者在使用地方志知青史料的过程中应该着力发现新问题,因为发现新的问题预示着研究的新进展和新突破。还有一些问题虽然已被研究者意识到,但往往因为资料的缘故而难以推进。例如关于各省区知青上山下乡的人数以及跨省区上山下乡的人数,顾洪章的《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一书提供了以省为单位的权威数据,但依据地方志资料可以将相关的数据细化到专区乃至县的层面,并可以进一步了解不同的专区或县安置本地知青和外来知青的具体人数和比例,从而对全国知青安置的地域特点有更加深入、细致的把握。有些地方志中还提供了知青中男女比例的数据,这对于从性别史角度来研究知青史是非常重要的资料。但正如我们已经指出的,地方志编纂的水平参差不齐,对知青上山下乡的记载详略不一,而且由于编纂过程中并无统一的标准,因此统计的口径不尽相同,相似的数据在不同的志书中可能无法完全对应,这些都是我们在使用地方志知青史料时必须注意的问题。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该将地方志中的知青史料与其他类型的资料结合起来使用,以弥补不足。

      新编地方志比较系统地提供了全国范围内从省、市到县的关于知青上山下乡的史料,为从区域史角度深化知青史研究提供了可能,也会成为知青史研究的一个新趋向。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地区差异很大的国家,虽然计划经济体制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地区差异性依然显著地存在,因此同一项国家政策在不同地区的推行并不完全相同,在不同人群中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我们根据部分省区的地方志资料对知青安置经费和上山下乡动员政策的考察,已经显示出省与省之间以及同一个省内县与县之间存在的差异,因此揭示知青上山下乡的区域性差异以及对出现差异原因的探究应该是今后着力推进的方向之一。在推进知青区域史研究的基础上,还可以进一步开展各省区知青史的比较研究,为全景式地、立体地把握中国知青上山下乡的历史奠定基础。

      从区域史角度来深化知青史研究的另一层意义是拓宽研究的范围,关注全国各省区的知青上山下乡。在已有的知青史研究以及知青的回忆文字中,关注的重点大都是北京、上海、天津、四川等知青主要输出地和黑龙江、云南、内蒙古、陕西等知青主要接收地,广东省的知青虽然大多在本省安置,但因为有广州市这样的大城市,也受到较多的关注。这些省市得到重点关注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应轻视或忽视其他省区。参与搜集、整理地方志的一位青年学者对青海省知青的人数及地区分布做了研究,对已公布的知青人数有所订正,并在一次学术报告会上谈了自己的研究结果,却被有的老知青质疑研究青海省知青的意义何在。我们指导的一位学生利用江苏省的地方志资料研究该省知青的安置问题,也被质疑江苏省在知青上山下乡中是否具有典型性。这种质疑的前提是将北京、上海和黑龙江等地作为上山下乡中的典型地区来看待的。如果将上面提及的9个省市作为知青上山下乡的典型地区,它们所涉及的知青人数一共是726.51万人,只占全国1791.98万名下乡知青的40%左右。[4]由此我们不得不问,约占60%知青所在的20个“非典型”省区是否有其不应忽视的“典型”意义呢?

      对全国省、市、县三级地方志进行资料辑录是史料建设的大工程。地方志作为史料在史学研究中一直受到重视,史学工作者通常围绕自己的研究主题,从相关地方志中寻找史料并加以利用。但当我们将与知青上山下乡有关的史料从全国三级地方志中辑录并汇编后,仅使用传统的历史学方法来利用这些资料显然是不够的。面对数量庞大、信息丰富的地方志知青史料,我们应该在历史学方法之外,使用和借鉴其他学科尤其是社会学和统计学的方法,对所有知青上山下乡的信息在分门别类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问题,从而将知青史的研究推进到一个新的水平。

      ①参见巴兆祥:《中国大陆新方志编纂的成就及其存在的问题》,《方志学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台湾文献馆2008年9月;田嘉:《在全国第二轮修志试点单位方志理论与编纂研修班上的讲话》,《中国地方志》2005年第7期。

      ②以上数据均根据各县县志统计。

      ③现为巢湖市。因行政建制或区划发生变动而导致地名发生变化的,本文均使用当时地名。

      ④1972年年底,福建省莆田县小学教员李庆霖给毛泽东写信反映知青上山下乡中的问题,毛泽东于1973年4月25日复信说:“全国此类事甚多,容当统筹解决”。此后,周恩来主持对知青政策进行调整,国务院于6~8月间召开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工作会议。参见顾洪章主编:《中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始末》,人民日报出版社2009年版,第98~10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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