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二元结构的特征--与王海明先生商榷_二元结构论文

论司法二元结构的特征--与王海明先生商榷_二元结构论文

论正义的二元结构特征——兼与王海明先生商榷,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特征论文,二元结构论文,王海明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B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22X(2008)04-0064-05

一、差异与同一:正义的二元结构特质

所谓正义,“是指所得的与所付出的相称或相适应,如贡献与报偿、功过与奖惩之间,相适应的就是公正正义,不相适应的就是不公正,也就是所谓的得所当得;二是指按同一原则或标准对待处于相同情况的人与事,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一视同仁,它包含着平等的意义。”[1](P44)

正义是人的正义,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人的差异性与同一性都具有显现于社会的内在的合理性,所以正义也可分为基于人的差异性的正义和基于人的同一性的正义两种,前文所述的“得所当得”就属差异性的正义,而“一视同仁”则属于同一性的正义。这两种正义是同时并存的,从本体论的角度来讲,二者谁也不比谁更根本、更优先,更不能一方替代另一方。所以,在这种意义上可以说,正义是二元论的。关于正义及其原则,许多思想家提出过一些自己的不同见解,但都内含着差异与同一的二元结构特征,古代的亚里士多德、当代的罗尔斯可谓这方面的典型代表。

亚里士多德把正义区分为普遍的正义和特殊的正义两种,普遍的正义是指政治上的正义,这种正义是从社会成员与整个社会的关系而言的,它要求社会成员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包括国家颁布的成文法和不成文的道德法典。特殊正义则是从各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角度而言的,它又可分为两种:一是分配的正义,即财富、权力、及其它可分配资源在个人之间的分配原则,也就是人们常说的符合比例原则。“公正就是比例,不公正就是违反了比例,出现了多或少。”“例如,拥有量多的付税多,拥有量少的付税少,这就是比例;再有,劳作多的所得多,劳作少的所得少,这也是比例。”[2](P101)二是纠正的正义,即人们在经济交往和订立契约时所共同遵循的原则,它包括民法上的损害禁止和补偿的原则。

亚里士多德的普遍正义虽然形式上相当于同一性正义,但它与我们今天所讲的一视同仁的人格、人权平等有所不同。亚氏的普遍正义主要讲所有的人都应当行为合法,所以,还没有达到今天的人权平等的高度。亚里士多德特殊正义中的分配正义则形式上相当于差异性的正义,即不同的人、不同的活动与不同的分配结果之间应当成比例。亚里士多德特殊正义中的纠正正义,则又倾向于同一性正义。纠正正义是一种原则的平等,是讲不同的人(不平等的人)在经济交往中应遵循相同的原则,按照共同的原则来进行交往,它虽然本质上是一种规则本身的平等,是一种活动过程中对同一规则的遵循,而不是人本身的平等,但如果我们再追问一句:人们为什么要在活动过程中遵循相同的原则呢?不就是大家都是人,都具有同样的类属性吗?这样,一视同仁的同一性正义也便被揭示出来。可见,亚里士多德正义论中的二元结构特征是比较明显的。

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内含着一种二元结构。罗尔斯的正义论有两大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以使它们:(1)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2)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3](P62)

在这里,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两个向度,一是自由向度,二是平等向度,如果说自由向度对应着人的差异性原则,那么平等向度则对应着人的同一性原则。而平等向度中又有两个向度,一是同一性平等向度,二是差异性的平等向度。这三个向度不管其关系、层次如何,但它们都只是两个原则的杂合。第一个正义原则中,既有自由的向度,也有平等的向度。也就是说,在罗尔斯看来,自由是第一位的。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既强调了自由的首要地位,又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中的第一条,既包含着同一性也包含差异性原则。从差异性原则来讲,不平等是客观存在的,无法避除的;从同一性原则来讲,认为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给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第二个原则中的第二条,也是差异性原则与同一性原则的统一。从差异性来讲,机会均等就是使不同的人能够得到不同的机会,从而得到不同结果。从同一性来讲,机会之所以要均等、职务和地位之所以要向所有人开放,其实是以人的同一性原则为根据的,所以它又体现着人的平等向度——职务和地位不能只向一部分特殊的人开放。

我们认为,自由与平等虽是两个层面的概念,但从人的内在要求的角度来讲,二者又具有统一性:自由是人的个体性要求的表现,而平等则是人的类性要求的表现,人是个体性与类性的矛盾统一,所以自由与平等就是人的内在要求的矛盾统一,如果正义要体现人的这种内在要求,它也就必然表现出内在的矛盾性。由此可以看出,罗尔斯正义论的二元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在贫富差异日趋突出的当今时代,他代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弱势群体,为经济的不平等设下限制,即只有对弱势群体有利的情况下,个人才能发挥其优势获取更多财富。这既保证了因追求绝对平等而可能导致的低效发展,又保证了一定程度的平等。而在自由与平等之间,他更倾向于平等:所有的社会基本善——自由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各种基础——都应该平等地加以分配,除非对其中一些或所有这些基本善的不平等分配,会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这其实是差异原则与同一原则统一基础上的偏向于同一原则的理论。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罗尔斯的正义论也具有明显的二元结构特征。

二、按贡献分配原则本质上是基于人的差异性的原则

我们认为正义是二元论的,但有的学者并不一定同意,王海明先生就认为,一个正义问题不能有两个原则,只能有一个原则。这个原则是什么呢?就是按贡献分配。他认为,不仅非基本权利要按贡献分配,而且基本权利也要按贡献分配[4]。他虽然是在谈平等时提出的这一统一的分配原则的,但事实上,他的基本权利与非基本权利的不同分配,正是对正义的同一性原则与差异性原则的运用和表现。

王海明先生是这样阐述他的观点的:“如所周知,权利是被社会所认可和保护的利益。显然,每个人只有先为社会贡献利益,而后社会才有利益分配给每个人。因此,一切权利都只应依据于贡献而按贡献分配。于是,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也就只应依据每个人对社会的贡献而按贡献分配。”[4]

那么,什么是基本权利呢?“所谓基本权利,亦即人权,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必要的、最低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的最低的、基本的需要的权利;而非基本权利,则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比较高级的权利,是满足人们政治、经济、思想等方面比较高级的需要的权利。”[4]

事实上,每个人对社会所做的贡献又是不同的,那么,如果按贡献分配,如何能得出每个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完全平等的结果呢?

王海明先生继续论证到:“人权、基本权利的依据乃在于每个人都是缔结社会的一个成员。而社会又是人不可须臾离开的,对每个人具有最高的价值,因此,只要一个人生活在社会中,便为他人做了一大贡献:缔结社会。任何人的其他一切贡献皆基于此!所以,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那么,每个人在社会中能得到什么呢?显然,每个人不论贡献如何,最低都应该得到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可是,作为人类社会的一员究竟应该得到什么呢?无疑至少应该得到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起码的权利,即享有人权或基本权利。进言之,每个人不仅应该享有基本权利,而且应该平等享有基本权利。因为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社会这一点上却完全相同。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是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这一最基本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4]

以上王海明先生的对于人权平等的探讨是比较深入的,从他自身的逻辑体系来讲,这种论证也较为缜密,同时也是有启发意义的。但从我们的角度来看,我们还是不太赞同他的按贡献分配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观点,我们仍然坚持正义的二元结构论,为什么呢?

第一,贡献原则本质上是体现人的差异性的根本原则。贡献标准主要解决人之间的差异性分配问题,即差异的人与差异的收入应当相对应或对等。如果贡献标准还要解决人之间的同一性分配问题,那直接平等分配就得了,还谈什么按贡献分配呢?所谓按贡献分配,其理论预设就是,人的资质与能力、人的自然与社会条件有差异,因而其对社会的贡献也就有大小,其所得就应当与这种“大小”相匹配,所以,贡献原则本质上是一种强调和尊重差异的分配原则。

第二,贡献原则不适用于解释人权天生平等。人权平等的根据或来源不在于贡献如何,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权利,它不是根据贡献大小或贡献一样分配而得,人权原则根本不计人之间的任何差异,更不管人们对社会的贡献大小,《人权宣言》“明确否定借口各种社会区别来限制或剥夺任何人的人权”[5](P440)。人权原则高于贡献原则,人权原则是就人作为一个人而言的基本权利,它的根据是人的类本质,是人类整体具有的同一性的证明和表达,而贡献原则则是人类内部成员之间差异的表达和体现,人类整体同一性是把人看作一个类存在而言的,它的参照物是非人存在、是自然、是动物,而贡献原则是进入人类内部之后,根据个人之间的差异所设定的分配原则。人的存在,首先必须是一个“人”(同一),然后才是一个“怎样的人”(差异),人权原则关注的是一个“人”,贡献原则关注的是“一个怎样的人”。所以,不能根据贡献来评判人权。如果根据贡献原则评论人权,就会得出贡献大、人权大、贡献小、人权小的荒谬结论,其本质就是用人类内部的考量个体差异的标准来考量人之类整体而导致的考量标准的错位。从逻辑的角度来看,人权平等在先,贡献原则在后。如果按照王海明先生自己的观点,那也是社会缔结在先,为社会做出贡献在后,社会缔结是做出贡献的基础,做出贡献是对已经缔结的社会的维护,两者不在同一层次,所以不能用后来的贡献原则来评价先前的社会缔结。

第三,王海明先生的贡献原则其实已经分裂为差异与同一的二元结构,没有内在一致性。也就是说,按照王海明先生的按贡献分配的理论论证,基本权利分配所按的贡献与非基本权利分配所按的贡献,也是不同的贡献标准——即这两个贡献概念的内在规定是根本不同的,一个是指人的仅仅作为一个人的存在所“自然形成的”贡献,它其实是人与人之间基于“存在”这一同一性所“自然形成”的贡献,一个是指现实活动着的为社会所付出的人与人之间具有差异性的贡献——即不同的个体为社会所“自觉做出”的贡献,这两个贡献的内质是完全不同的,它们本质上其实已经还原到了人的同一性与人的差异性问题。由于贡献在这里是两个根本不同的概念,所以,“按贡献分配”形式上是“一个”贡献标准,实质上却是“两个”贡献标准,也就是说,按贡献分配本质上也是二元论的分配模式。这两重不同的贡献标准在王海明先生的论证过程中明显地呈现了出来,它必然使读者要在两个不同概念上跳来跳去才能理解行文的意思。

如王海明先生行文中所说:“缔结社会在每个人所做出的一切贡献中是最基本、最重要的贡献。”[4]这里的贡献明显地是指缔结社会的作用,是指涉人的同一性的贡献。“所谓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不过是说,谁的贡献较大,谁便应该享有较多的非基本权利;谁的贡献较小,谁便应该享有较少的非基本权利:每个人因其贡献不平等而应享有相应不平等的非基本权利。这样,人们所享有的权利虽是不平等的,但每个人所享有的权利的多少之比例与每个人所做出的贡献的大小之比例却是完全平等的。这就是非基本权利比例平等原则。”[4]这里的“贡献”显然又是指现实活动着的个体为社会所付出的贡献,是指涉人的差异性的贡献。“虽然人的才能有大小、品德有高低、贡献有多少,但在缔结社会这一点上却完全相同。每个人之所以不论具体贡献如何都应该完全平等地享有基本权利,就是并且仅仅是因为每个人这一最基本的贡献和因此所蒙受的损失是完全相同的。”[4]这一段前后两个“贡献”的含义也完全不一样,前面的“贡献有多少”和“具体贡献”指涉人的差异性,后面的“基本贡献”指涉人的同一性。并不是说,人们的贡献不能一样,而是说,前面的“贡献有多少”和“具体贡献”与后面的缔结社会这一“基本贡献”,其名词——“贡献”已经不是一个贡献概念,而是两个贡献概念,其含义有本质的差异。所以,他这里的按贡献分配的统一标准,本质上就是两个标准,一个是指涉人的同一性的标准,一个是指涉人的差异性的标准,所以,这种统一是形式的,内容则是分化的、二元的。

第四,将人的存在理解为一种社会缔构的贡献尚值得商榷。因为“贡献”在本质上是一个与人的主体性、能动性发挥水平,与人的行为动机差异、活动能力大小、努力程度如何等等差异密切相关的一个概念;而人作为一种人的“存在”,是一个相当抽象的概念,根本不考量这些具体因素之差异。如果人的存在就是对人类社会的基本贡献,而所谓贡献应当是对社会有利的,那么就必然得出:人越多,对人类社会就越有利;不仅如此,而且可能:一个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增加的社会,比一个不劳而获的寄生虫减少的社会要好!为什么?因为前者人多,对社会的贡献大呀!如果人的“存在”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那么山的存在、水的存在、土地的存在、植物的存在、动物的存在也是对社会的一种贡献吗?另外,所谓缔结社会要真正“成为”一种贡献,也必须是一种有利于社会存在的非负价值的缔结,一个人处处与人为敌、时时破坏社会,这是在缔结社会吗?这不是在缔结社会,而是在解构社会,不是使社会存在延续,而是使社会崩溃瓦解。所以,我们认为人的存在不能理解为一种贡献。

综上所述,王海明先生的理路大概是这样的:首先提出一切按贡献进行分配的“合理标准”,然后用这一标准来审视人权平等,由于贡献原则或者说贡献标准主要基于人的差异性,即贡献是有差异的,它必然导致分配的不平等,而人权又需要平等,所以,王海明先生就必然要找出一种理解,来使人们分配人权的贡献是相同的,那么分配人权的贡献是个什么贡献呢?于是他提出了“缔结社会”这一分配人权所依据的贡献形式——每个人只要出生、存在,就都是缔结社会的一员,且贡献是相同的,于是按缔结社会这一原则来推理,就得出了人权平等这一结论。这一论证本身的逻辑是严密的,也是有创意的。但从论证的前提、论证的顺序来看,其中的一些问题值得商榷。我们认为,不能因为现实的人的差异在按贡献分配的原则下不利于人权平等的理解,就设定一种人人可以一样的贡献,因为,所谓贡献并不是一个与主体无关纯粹自然的概念,对社会的贡献是社会存在以后,主体人通过自身努力而做出对社会有益的事情。

打个比喻,这就像演员们自己搭台自己演戏,搭台与演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关系作如下解释有利于问题的理解。第一,应当是先有搭台后有演戏,搭台是演戏的先行条件,演戏是搭好台之后的行为结果,二者不能混同。第二,每个人都参与了搭台活动,没有每个人的参与,戏台就搭不起来,这是事实。第三,但每个人在所参与搭台活动中的具体贡献却是有差异的,现在为了论证演员是平等的,所以就不管参与活动中的具体贡献大小,而只就是否“参与”本身而言,只要参与了就被视为贡献一样,这是难以服人的。第四,一切按贡献分配原则下演员要平等怎么办?于是根据平等来找贡献相同的理由,这是先认同了平等,然后再反过来找这种平等的某种根据,而不是从某种内在原因直接推出平等的结果。第五,而平等的“贡献相同”根据,找来找去,最后还是找到了人们的某种同一性——共同的参与,但这种共同的参与要成为相同贡献的基础又确实较为困难的。第六,现在要评优秀演员,这是基于演员的演技等方面的差异,不能说评优秀演员的标准与参与搭台而形成贡献的标准是一个标准吧?因为这是两码子事。

从以上这个比喻可以看出,人的基本权利和非基本权利的分配不是统一于按贡献分配原则,而是与正义的同一性原则和差异性原则相对应的。

三、关于人权平等是基于人的同一性的证明

我们认为,人权平等乃基于人的同一性,人权就是人作为人而存在的权利,只要是人,具有人的类本质规定,他就拥有人权。从形式上看,这里的人是抽象意义上的人,不涉及人之间的任何具体的差异性内容,也就是说,这里的人是完全同一的人,是没有任何具体差异的人。他是能制造、使用工具,利用语言交流思想情感的高级动物,他不管你属于什么民族、什么阶级以及其他什么群体,也不管你的政治地位、经济收入、文化水平如何,也不管你有如何独特的个人气质,超凡的认知结构和优美的体态特征,更不管你对社会的具体贡献如何。

但是,王海明先生不会同意我们的意见。他说,遗憾的是,几乎所有天赋人权论者均以为人权是每个人作为人所具有的共同人性天然赋予的,他引用了艾德勒的观点:“我们的人性怎么能证明我们有权得到这些平等呢?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作为人,我们都是平等的……就是说,所有人都具有相同的物种特性”[6](P176),然后评价说“这是错误的。因为照此说来,一个人,只要还活着,只要还是人,他便应该享有人权:人权在任何情况下都绝对不可剥夺而为每个人无条件享有。这样,一个人不管做了多大坏事,不论他给社会和他人造成多大损害,他的人权也不应该被剥夺,他也应该与好人一样享有人权。因为他再坏,也与最好的好人同样是人,同样具有相同的物种特性”[4]。

这里有两点值得引起重视。一是在“拥有人权”和“享有人权”之间作出区分。“拥有人权”是“享有人权”的先在基础,“享有人权”是“拥有人权”的现实化,“拥有的人权”是一个人的自然权利(其实,我们认为它与人的平等意识的形成有关),拥有的人权,必须得到他人和社会的认可才能转化为“享有的人权”。一个人,只要还活着,只要还是人,他便拥有人权,这是对的,但并不就此得出他拥有的人权不能被社会剥夺。一般情况下,拥有的人权就等同于享有的人权,只有当一个人伤害或剥夺了他人所拥有的人权时,他自己所拥有的人权才会被限制或被取消,不被社会承认,不能转化为享有的人权。二是人权并不是在任何条件下都绝对不可剥夺而为每个人无条件地享有。为什么?第一,人权可因其本身的缘故而受到限制,这不是对人权的降低,而恰恰是对人权至上性的认可,如果人权不因自身的缘故而受到限制,这样的人权必然是容易受到伤害的,这就像自由必须因其自身的缘故而受到限制一样:一个人的自由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自由为前提。所以,人权的享有也必须以不损害他人的人权为前提。第二,享有的人权不只是自然权利,它还有社会认可的重要成份,退一步来讲,就算自然权利方面不可剥夺,其社会认可的那一方面却完全可以根据社会存在的必要条件、规则而有所权宜:不伤害社会、他人的人权,社会就认可你的社会性人权,伤害了社会、他人的人权,社会就可以不承认你的社会性人权。第三,就是人的自然权利,也是可以被剥夺的,因为所谓的自然权利并不是一个完全自然化的外在于主体人的从自然界直接驻足人类社会的东西,它也是人根据自己的理性原则而论证、认可、选择的,自然界本身无所谓自然权利。所以,人既然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认定自然权利,当然也就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标准否定自然权利。第四,如果还从社会道德的角度来定义人,所谓人,就应当是自然人与社会道德人的统一,所以,只要是“人”,就不只是指自然人、不只是指一种自然肌体结构,更指一种具有基本道德素质的社会存在,如果他具有社会道德性,他当然就享有完整的人权,如果不具有社会道德性,他的人权就要受到限制。这样来看,人的类属性作为人权的基础,它应当是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的统一,而不只是人的自然的物种特征。所以,艾德勒基于物种的同一性特征来谈人权显然也是有局限的。

总之,人权平等的根据在于人的自然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类同一性特质而不是什么贡献原则,这就是我们的结论。

标签:;  ;  ;  ;  ;  

论司法二元结构的特征--与王海明先生商榷_二元结构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