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风险抗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机关论文,风险论文,政府论文,信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审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公布的政府信息,是指审计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审计机关应当主动公开。除审计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审计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根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规定,在公布审计和审计调查结果时,审计机关不得公布下列信息:(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二)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事项;(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因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信息不能依申请公开,但审计准则也规定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经权利人同意或者审计机关认为不公布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布。此外,审计机关正在实施的审计和审计调查项目也不能依申请公开。
审计机关办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还要有保密意识。要严格履行程序,注意保密性审查,该公开的不公开,或者公开了不该公开的信息,泄露了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都要依法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程序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按要求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审计机关收到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当登记: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提供或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经审批,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审计机关答复申请人的,可以采取答复书、告知书、决定书等形式,答复内容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属于应当公开且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应当公开但尚未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信息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审计机关不掌握申请信息的,应当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受理单位,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审计机关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辩
申请人不服审计机关对其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作出答复的审计机关必须予以答辩。
一是该信息不是政府信息,如党委、组织部委托的经济责任审计、专项审计等,产生的不是政府信息,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审计机关不予提供。二是该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如该项目的某些事项移送给了公安机关、检察院,公安、检察机关正在侦查处理的案件属秘密事项,也不予提供该信息。同样,如公开的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按规定也不予提供。三是该信息尚未完成,如审计机关正在实施审计,该项目还未结束或正在进行审计调查的,属于过程中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四是该信息不存在,有的项目和单位虽是审计机关的审计对象,但审计机关没有安排审计计划,也没有实施审计,无法向申请人提供信息,但信息不存在也要书面答复申请人,否则审计机关就要败诉。五是从申请主体看,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无关,审计项目和申请人无关,审计机关可以不提供该信息。六是该信息的制作主体不是审计机关,如有的申请人向审计机关申请审计项目涉及的某企业的财务报表、账册,因该报表、账册等资料属于企业,不属于审计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的信息虽然制作主体不是审计机关,但属于政府信息,如申请人向审计机关申请年度财政预算信息,审计机关可以将该申请转递财政部门,并告知申请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同时,审计机关的答辩还要提供相关证据,以保证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取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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