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进展——以毛泽东提出的十个哲学学术问题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学术论文,为例论文,中国论文,马克思主义哲学论文,进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说起
这两年,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展开了一场关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的讨论。这里所说的“合法性”(Legitimacy)是指某一事物或某一活动具有合现实性和合逻辑性,因而其本质被人们所公认、所接受。哲学思想研究的“合法性”就是这种研究把握住哲学的本质,合乎学术规范和学科建设一般要求,为理论学术界所公认、所接受。那么,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为什么发生了“合法性”问题了呢?论者的解释是:马克思主义哲学既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又是一门哲学学科。从意识形态方面说,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重视政治性,却没有相应的学术发展,“少有学术性可言”;另一方面,从哲学学科说,虽然这些年来在学术上有所发展,但关注现实却严重不足,“随着‘学术性’的胜利,‘现实性’却被谋杀了”[1]。由此可见,对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研究而言,“合法性”问题是发生在它的两重特性——意识形态性与学术性、或者说革命性与科学性的不能统一之上。以我之见,存在着判断上的片面性:应当承认,在现实的研究中确实存在强调意识形态性而学术性不足、强调学术性又忽视意识形态性的问题。但是,做得比较统一的也有:中国共产党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来解决革命、建设、改革的问题,同时也推进着这一哲学的学术思想的发展;许多学术工作者孜孜研究学术,同时也关注现实,关注革命、建设、改革的政治;更可喜的是中国共产党富有哲学思维的领导人,同中国富有社会责任感的哲学家,两者有着很好的合作关系。目前,一些杂志所发表的讨论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合法性问题的文章,大多漠视中国共产党的哲学思想,断定它无非是一些“领导讲话”、“政治文献”、“行动口号”,谈不上是什么哲学,即使承认它是“哲学”,也没有什么学术性可言,未取得像样的“学术进展”;同时也漠视一些哲学学者出于关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实践的热情而对作为指导思想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所作的学术研究和阐释;这样,他们就对实现意识形态性和学术性之统一的努力抱悲观的态度。
为了科学地解决上述“合法性”问题,我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同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合作创立的,对中国人民现当代社会实践起指导作用的哲学,称为“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Chinese Maxist Philosophy),因为它是中国化了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想,是在中国实践中学习、运用并从而加以阐发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继承和发扬中国优良文化传统,使马克思主义哲学与之结合,因而具备了中国作风和中国气派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是集中和升华中国人民的实践智慧,形成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新阐释和新发展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在我看来,这一哲学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之革命性(政治性、意识形态性)同科学性(学术性、理论性)在实践基础上的统一。如果我们按照这种统一性来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这种研究就是合本质、合逻辑的,就是具有充分的“合法性”的。
二、毛泽东提出的十个哲学学术问题
毛泽东是中国共产党所实行的“第一次革命”的领导人,又是一位真正意义上的哲学家。回顾中共哲学思想史,1921年-1929年为其第一阶段,这是学习马克思主义哲学并力求加以运用以解决中国革命问题的阶段,李大钊是其卓越的启蒙者;1930年-1956年为第二阶段,在这一阶段中,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用之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确立了“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三大原则,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及其哲学的中国化,创立了“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毛泽东是这一哲学的奠基人,因此,党的哲学思想也就称之为“毛泽东哲学思想”。1957年-1976年为第三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党探索社会主义建设道路,走过了艰难曲折的过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继续得到发展,到了“文革”则陷入中断。1976年至今为第四阶段,在这一阶段中,党以“中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实践主题,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把“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推进到新的阶段。邓小平是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新阶段的开创者。
毛泽东的哲学是革命性与科学性、现实性与学术性相统一的哲学。对毛泽东哲学提不出只有政治性而没有学术性的指责。如果提出,那是一种虚妄。但是,我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的一些年轻的朋友们,却不甚尊重毛泽东哲学,特别是对它在学术上的巨大创新性缺乏研究。他们常常轻率地借口毛泽东晚年的政治错误而将毛泽东哲学看作是单纯政治话语予以贬斥。
(一)关于现实世界是以人为中心的世界
人们常说:哲学是理论化了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则是无产阶级的世界观和方法论。这里的“世界”范畴,中国哲学工作者当作不言而喻的前提而从未加以反思。传统的观点认为:马克思所说的“世界”就是一般唯物主义者所说的“宇宙”或“物质世界”。这样的观点是对的吗?毛泽东有自己的解答。他是重视“宇宙观”的,但注意力的焦点在“现实世界”。在他的《哲学批注集》中写道:人与自然的关系,不仅是人生活在既成的自然界中,而且是人在改造自然界的活动中生存着;人与人的关系,同样具有主体与客体关系的性质,就是说,对于作为主体的社会集团而言,它的对象集团就是客体。这就是以人为中心的现实世界的实况:“同敌人斗争,敌人就归我们管了;同自然斗争,自然就归我们管了。”[2]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世界观是以这样的现实世界为对象的世界观;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使命是要对现实世界进行变革,使之革命化,“整个儿地推翻世界和中国的黑暗面,把它们转变过来成为前所未有的光明世界”[3]。
(二)关于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
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辩证法到达恩格斯的后期被了解为“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4]。这样,辩证法规律就有一种在“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中共存、而在哲理上从中加以抽象的普遍性。如果把“实践”仅仅了解为“人类社会”的活动,那么,在作这种抽象的时候,“实践”就被抽象出去,因而人的能动性也就被抽象出去。这样,辩证法中就没有能动性的地位,更谈不上是“最重要方面”。毛泽东确认辩证法“最重要方面是能动性”[5],就构成了对恩格斯定义的挑战。但是,毛泽东又是承认辩证法规律的普遍性的。那样就必定要把这两个方面统一起来。从这种统一中,辩证法是有其逻辑经线的,这就是实践中的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就是实践中主客体关系的辩证法;辩证法又是有其逻辑纬线的,在主客体辩证法的展开中,作为主体的人,逐步把握贯彻在主体、客体以及二者相互关系中的辩证规律,并把它变成一般方法论。我的这种理解,是同黑格尔的《逻辑学》历史地联系着的,又是同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改造黑格尔所形成的辩证法思想相承续的。在这种经线、纬线的关系中,主客体关系即主体能动性与实践条件客观性的统一是关键和枢纽,因而成为“最重要方面”。
我们了解和掌握了辩证法全貌,再去读《矛盾论》,就会懂得毛泽东为什么不把矛盾规律自身的规定性——矛盾同一性和矛盾对立性的关系——当作矛盾辩证法的“精髓”,而把矛盾规律的方法论规定当作它的“精髓”了。因为矛盾普遍性不是独立自存的,而是主体的一种观念;矛盾特殊性则相反,它是具体地自存的,是客体的一种实态;二者的关系恰是实践中的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在《矛盾论》中,毛泽东把主客体矛盾辩证法当作“精髓”,这证明:毛泽东在思想之深层确是把主客体辩证关系当作辩证法之“最重要方面”的。
我们了解和掌握了辩证法的全貌,也就会重视毛泽东把“能动性”注入辩证法诸规律的创新论点。在毛泽东看来,辩证法规律不是在人之外自存的。他在批阅李达《社会学大纲》一书中写道:“自然生长,就是在自然界也不对”[6],为什么呢?因为自然界是在人的活动中被不断地改造和创造的,自然事物不但“自然生长”,也在“人为地”生长。这样,辩证法规律就是在人的活动中展开的。不但矛盾规律是在主客体相互作用的过程中被运用的,而且质量互变也是由人的能动的活动促成的。毛泽东对此写道:“在一个长过程中,在进入最后的质变以前,一定经过不断的量变和许多的部分质变。这里有个主观能动性的问题。如果我们在工作中,不促进大量的量变,不促进许多的部分质变,最后的质变就不能来到。”[7] 需要补正的是:这种能动的促进,必须从客观实际出发,掌握可能性的几率,做得适当而有度。
(三)关于“人造出历史”和这种创造活动的机制
我们的哲学教科书历来都讲人民群众创造历史,而很少谈论“人”创造历史。这是哲学理论上的一种偏颇。毛泽东强调人民群众的历史创造作用,但他并不忽视“人”在历史中的创造者地位。1941年在民族斗争和阶级斗争非常尖锐的时期,毛泽东在《驳第三次“左”倾路线》一文中宣示:人类历史是人类自己造出的。1949年在“五评白皮书”中所说的话更是众所周知的:“世间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也可以造出来。”[8] 这两处,毛泽东都用了“造”字而没有说“创造”。“造”在英文里是make,就是制造、构成之意;“创造”则是create,具有创新之意。马克思所说“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英译本译为men make their history themselves。( Karl Marx、Frederich Engels selected letters,foreign languges press,peking,p102) 就是说:“创造”是有二义的:make意义上的和create意义上的。
毛泽东不仅确认人是历史创造者,而且在他的大量著作中阐述了历史创造活动的机制。毛泽东把历史创造过程理解为人的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过程。这样,他就把通常所说的认识论提升到人的历史创造活动上来研究。在这个意义上,他突出的不是反映的认识论,而是规范的认识论。这种规范的认识论直接同人的历史创造活动联系在一起,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但却最为哲学理论家们所忽视。列宁在1914年11月写的《卡尔·马克思——传略和马克思主义概述》一文中说过:革命政党的规范性认识亦即“策略”的制订与实施十分重要;马克思正确地认为,唯物主义缺少这一方面,就是不彻底的、片面的、毫无生气的唯物主义。毛泽东对克服这种“唯物主义”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第一,他认为,规范性认识是社会实践的直接前提。他引用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所说的人比蜜蜂不同的地方是人在建筑房屋之前早在思想中有了房屋的图样后说:“我们要建筑中国革命这个房屋,也须先有中国革命的图样。”[9] 第二,他指出:规范性认识是全部创造历史实践活动的关键环节,用他的话说就是:“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10] 为什么不说“理论是党的生命”,而说“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呢?就是言其重要。第三,他提出:规范性认识的建立过程是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的过程。就是说:人民群众创造历史是通过凝聚出科学的规范和执行规范的实践来进行的。这样提出和论述哲学问题,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四)关于人类实践面对的“可能性空间”
在原来的教科书体系中,“可能性”范畴完全是本体论范畴,指的是外部世界的“现实”中所蕴含的向未来变化的几个并存方向。就是说,“可能性”是自在的,与人的实践活动无关。正因为这样,“可能性”范畴在诸多的哲学范畴中并不具有更重要的地位。可是,这种哲学观念已经遭到了多方面的挑战。西方的生存论哲学,注重人的生存活动,而对人的活动而言,周围条件提供了怎样的可能性是至关重要的。这样,“可能性”范畴成为生存论范畴,而其逻辑地位也大为提高。存在主义的最著名代表海德格尔说:“此在(按:能对“存在”发问的、作为主体的人)不是一种仿佛能做这事那事为其附加成分的现成的东西,此在原是可能之在。此在一向是它所能是者;此在按它所是的可能性来存在。”[11] 按此论点,“可能性”不再是单纯的客体性,而是含有主客关系在内的人的活动及其所是的可能性了。
在中国,毛泽东生活在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的斗争中,他接受和张扬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进而他把可能性范畴提升为实践论的范畴。在他看来,可能性不再是客体自然生长式的变化方向,而是人的实践活动发展的并存待定的方向。因而,具有特别的重要性。
进一步,他看到并把握住这种实践可能性的矛盾性。1942年,毛泽东在总结反对第二次反共高潮斗争的经验时提出:在人的实践中,“向着最坏的一种可能性作准备是完全必要的,但这不是抛弃好的可能性,而正是为着争取好的可能性并使之变为现实性的一个条件”[12]。这段论述,蕴含着非常重要的哲理。第一,它指明:作为可能性,它必定是多元的、矛盾的,对于任何一项实践,单一的可能性只是与之矛盾的其他可能性的几率在实践已接近于它的目标时逐渐趋零的表现。第二,它指明:可能性不仅是一个事实判断,而且伴随着价值判断。这就是上面所引论述中所说的“好”的可能性和“坏”的可能性。第三,它指明:可能性是带着“量”的规定性的,并且是有等级的。上引论述中的“最”就是量的等级概念。第四,它指明:可能性不单是有其两极的,而且是在两极间有其中介的几率分布的。这四点,我们可以用一个新的范畴来概括,这就是“可能性空间”。
毛泽东在实践体验中把握“可能性空间”范畴,并不是偶一为之的,而是具有一贯性。例如,他在《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一文中论及“革命的前途”时说,中国革命的全部结果是:一方面有资本主义因素的发展,又一方面有社会主义因素的发展。在两种因素的相互作用、相互竞争的过程中,中国就有了两种可能的前途。在有利的国际环境之下,“便使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最后结果,避免资本主义的前途,实现社会主义的前途,不能不具有极大的可能性了”[13]。这里所作的分析又一次证明:毛泽东所说的“可能性”是实践结果的多种可能性;人类生活的进展过程就是各种可能性竞争并把一种合乎社会进步要求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过程;而各种可能性均有其几率。毛泽东所说的社会主义前途的“极大可能性”也就是带有极高几率的可能性。
(五)关于人类历史的客观规律和实践指导规律
人类历史有无客观规律、有怎样的规律、如何形成如此这般的规律?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根本问题;同时也是一般哲学世界观的一个根本问题。假如人类历史是没有规律的,那么,世界具有普遍规律之议就会被否证。
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著作中看,有三个论点是必须加以确认的:其一,人类历史有其一般规律。恩格斯《在马克思墓前的讲话》中说:正像达尔文发现有机界的发展规律一样,马克思发现了人类历史的发展规律,即直接的物质的生活资料的生产,从而一个民族或一个时代的一定经济发展阶段,便构成基础,社会的政治、法律、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必须由这个基础来解释。其二,人类历史在其各个生产方式和社会形态之中,又有特殊的运动规律。其三,所有这些规律都不是强加于人的活动的,相反,它们恰恰都是人们自己的社会行动的规律。不但具体的局域性、阶段性的特殊规律是人的实践的规律,而且人类历史的普遍规律也是人的实践的规律。因为除了人的实践之外,历史就什么也没有。
在揭示历史规律的实践性方面,毛泽东提出了一个崭新范畴,这就是“实践指导规律”。他原指的是“战争指导规律”,见之于他的名著《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与《论持久战》。“战争”是一种实践形式;“战争”有其指导规律,其他实践形式无不如此;这样,“实践指导规律”的概念也就成立。实践指导规律的形态是决策,即战略和策略。它之所以具有“规律性”,是因为正确的决策必定是使主观指导符合客观实际,二者在获得确定效果时,建立起了非如此不可的客观必然联系;而在主观指导方面,必定又使目的和手段二者建立起客观必然联系,否则也要失败。实践指导规律在实践过程的展开并达到确立的目的,这时它就转化成为“实践活动规律”。人的实践活动中实践规律的连续展开,构成一个长期实践过程的特殊的具体的客观规律。中国革命从发动到发展,从曲折到胜利的历程,活生生地证明着人们创造历史的机制。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革命道路,起初是被动地甚至是被迫地走出的;后来在毛泽东的《中国的红色政权为什么能够存在?》、《井冈山的斗争》、《星星之火,可以燎原》直到《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对其客观必然联系加以论证,成为实践指导规律并转化为实践活动规律;当中国革命按此规律进行到达胜利的时候,人们当然会承认,在中国社会条件制约下,中国革命有其客观规律。
在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的过程中,就其主流而言,总是从发现实践指导规律到转变为实践活动规律,再到成功之时形成客观运动规律。在这样的过程中,人类逐步把握住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到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创立,概括为历史唯物主义的学理。从此之后,由工人阶级政党领导的革命、建设事业,当着需要把握实践指导规律的时候,就可以用历史唯物主义所揭示的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的理论为指导来做。其集中表现就是用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为决策的准则并以实践的结果来检验关于实践指导规律的知识是否具有真理性和有效性。毛泽东曾经十分清醒地认识到并且反复地强调出这一点。他的论点是众所周知的:“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所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14] 这里,潜在着这样的深刻理论: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通过生产力标准规定和约束着具体实践,实践指导规律的发现、实践活动规律的展开、社会历史中特殊规律的形成,这也是社会历史的一般规律之存在的证明和作用的机制。
(六)关于社会历史中特殊规律的统计性
自从1924年-1926年间产生量子力学之后,科学界公认:自然事物运动的规律有两类:一类是因果对应的、时空上可以确认其轨迹的动力学规律。它是宏观物质运动中的客观必然性的表现。一类是非线性关联的、没有时空确定性的统计规律。这是微观物质运动中的统计必然性的表现。前一类规律是偶然中的必然;后一种规律则是大量偶然事物集合中的概率分布。但是,还没有哪一个人提出过社会历史规律有无统计性的问题。
很令人惊奇的是毛泽东在1936年写的《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以自己的方式,表述了中国革命战争过程中的可能性分布,涉足于社会历史规律也具有统计性的学术领域。他首先分析了中国的国情和特点,找到了实践的客观出发点;然后指明:这里,“既有顺利的条件,又有困难的条件”,前者“规定了中国红军的可能发展和可能战胜其敌人”;后者“规定了中国红军的不可能很快发展和不可能很快战胜其敌人,即是规定了战争的持久,而且如果弄得不好的话,还可能失败”。他认为:这是中国革命战争的根本规律,许多规律都是从这个根本的规律发生出来。我们看到:这个根本规律是一个特定的几率分布:a.中国革命战争的胜利是可能的,这种可能性应当是随顺利条件的增强和困难条件的减弱而不断提高其几率的;b.中国革命战争也有失败的可能,其几率是“非零”的,这种可能性的存在是由于敌我力量对比的悬殊和主观指导难免发生错误;c.中国革命战争的速胜是不可能的,其可能性的几率为零。显然,作为动态的规律,由上述三种可能性组成的“可能性空间”的结构是变动的,当第一种可能性的几率上升到接近100%时,胜利也就到来了。这样的统计性规律,在人类的具体实践中是有普遍性的。因为作为具体实践,都面对着客观实际;都有成或败的多种可能性;都需要实践者经过不断努力来增长有利条件,减弱不利条件,才会在实践中到达胜利。这就是说:不但自然界的规律具有统计性,而且社会历史的具体过程中的规律也有着类似的统计性。显然,这是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术上的一个重大发展和创新。
(七)关于矛盾结构的中介性
矛盾结构具有中介性,这个哲学思想的原创权属于黑格尔,他是这种中介思想的集大成者。我国著名哲学家张世英对黑格尔的“中介”范畴作了这样的界定:“‘中介’有间接、凭借、工具、手段或中间过程、展开过程等等含义”[15],我体会,黑格尔“中介”范畴的基本意义是矛盾关联的“间接性”。什么样的矛盾联系具有间接性呢?至少有这样几种情况:a.作为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中介”关系,即是对立面“互为中介”;b.作为矛盾双方的居间联系的“中介”状态;c.作为普遍联系的实现者的“中介”环节。马克思、恩格斯批判地继承和发展了黑格尔的中介思想。尤其重视在矛盾双方之间、具有“亦此亦彼”性质并居间联系的“中介”。
毛泽东著作中具有非常繁茂的中介思想。虽然他本人没有作出中介辩证法的哲学概括,但他以大量中介现象的论述,提出了关于中介的学术问题。第一,在反映的意义上,他把握住了世界和中国的大量实存的中介现象。在国际问题方面,他的“中间地带”论是极为著名的。认为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的世界格局中,在美苏两极之间存在着广大的中间地带。在国内关系的判断中,更把握住了两极之间有其中介的事实:就国情而言,19世纪中叶之后的中国,既不是封建主义国家,又不是资本主义国家,而是又有封建主义又有资本主义的中介性国家;就阶级关系而言,中国社会“两头小、中间大”,地主阶级和大资产阶级是少数,无产阶级也是少数,大量的是中间阶级包括农民、小资产阶级、民族资产阶级;就人民内部的力量组合而言,是先进分子、中间分子、落后分子的三重组合;就各种实践而言,都分为三种实践样式。进攻和防御中间有相持,团结和批评中间有妥协;发扬中国文化传统和接受西方文化中间有亦中亦西的结合,等等。只有建立起这样的矛盾具有中介性的观念,才有正确的思想方法并正确把握客观实际情况。第二,在规范的意义上,毛泽东结合中国的国情,采取承认中介性、利用中介性的实践方针。在政策策略上,毛泽东最强调团结中间势力、争取中间群众;在战争艺术上,毛泽东发明了中介战法。他在1947年8月,两次致电刘伯承、邓小平、陈毅、粟裕,认为必须区分三种战法:歼灭战,击溃战,“亦此亦彼”的半歼灭半击溃的战法。说:“在敌军分路向我前进,每路距离不远,或分数路在我军前进方向上施行防堵,每路亦相距不远之条件下,我军应当采取给敌以歼灭性打击的方针,……不以全部歼灭敌军为目标,而以歼灭其一部、击溃其另一部为目标”,并明确指出:这是“半歼灭半击溃的作战方针”[16]。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毛泽东的价值观念也是有中介的。他认为:没有绝对好的东西,也没有绝对坏的东西,事物对人的价值往往是两重的、中介的。
(八)关于对立面的对立性与同一性均具有既绝对又相对的性质
在唯物辩证法的诸基本规律中,矛盾规律具有“统摄”的地位。矛盾规律的内涵是矛盾诸方面之间的相互关系,恩格斯、列宁和毛泽东都把这一关系概括为矛盾的同一性和矛盾的对立性或斗争性、排斥性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一关系,列宁在《哲学笔记·谈谈辩证法问题》中,作了两点概括:其一,对立面之间的同一性是相对的,而斗争性是绝对的;其二,相对和绝对的差别也是相对的。对于客观辩证法说来,相对中有绝对。对于这两点,前者为人们无批判地肯定,后者则始终未得明晰的解释,究竟何为“相对中的绝对”,历来众说纷纭。毛泽东在《矛盾论》中沿用列宁的论点,并作了自己的解释。
《毛泽东哲学批注集》出版之后,人们惊喜地发现:他对这一哲学问题作了全新的规定。原文是:“依一时说,统一是绝对的,斗争是相对的;依永久说,统一是相对的,斗争是绝对的。绝对谓占统治地位。”“说斗争无条件,是指矛盾的普遍性、永久性,不是说具体的矛盾。”“统一即事物的暂时的安定。事物的安定在暂时是绝对的,这才是列宁‘相对中有绝对’之意。”[17] 在这里,毛泽东对列宁的第二点作出解释,从而也就否定列宁的第一点的绝对性。我认为:这是唯物辩证法中具有根本性质的学术创新。
这种创新是本于中国实践的。实践中的自在的辩证法反映为毛泽东的自觉的辩证法。在中国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中,就国共两党而言,有着深刻的对立性。中国共产党处理这个矛盾,按照实践的经验和要求,采取了“有理、有利、有节”的方针。有理就是“自卫”原则,人不犯我,我不犯人;有利就是“胜利”原则,若要反抗,则必须打胜,才可抑制对方的反共气焰;有节就是“休战”原则,只要对方停止反共行动,对抗即告终止,两党两军仍然致力于团结抗日。这个方针,保证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巩固和发展,进而保证了全民族抗日战争的胜利。毛泽东正是从这样的以及其他类似的实践中提升出新的哲学概括:在事物的安定、统一需要保持才能取得实践成功的时区内,矛盾双方相互联结的特定同一性必须保持,不容破坏,这时,它就有了绝对性;而一切斗争性的展开必须以此为限度,反而失去了绝对性。当然,具体事物没有永恒的生命,它必将让位于新事物,而打破旧的统一性,建立新的统一性,依靠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的斗争,在这个意义上,矛盾的斗争性导出事物的质变和物质运动生命的永恒。
毛泽东的新哲学观念,对于人民群众的实践活动具有巨大的指导价值。对人民内部的思想政治上的矛盾采取“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这就是说,对于人民内部,“团结”这种同一形式是绝对的,而“批评”这种斗争形式反而是相对的,是为了团结、服从团结的,脱离团结之约束的过火的批评是以为批评具有绝对性的批评,但在实践上却是不允许的。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变革与社会稳定之关系的处理也须如此。社会变革是矛盾排斥性的展开,它总在排斥一些东西而确立一些东西;社会稳定则是矛盾同一性的维护,社会变革只能在社会可以承受的范围内展开。过分强烈的社会变革,一旦导致社会稳定的破坏,则变革本身也就被破坏。在一切需要稳定发展的事物的生命区间,矛盾辩证法的真谛就是如此。
(九)关于创造新事物的矛盾建构
矛盾辩证法历来被理解为反映的辩证法,它仅仅是描述和反映客观世界的矛盾实况的方法。但在毛泽东那里,它同时又是或者说更重要的是评价的方法和规范的方法。在运用矛盾分析方法来制订决策的时候,毛泽东的一个创新就是把矛盾方法进一步了解为建构的方法。
毛泽东在1958年多次提出和论述“设置对立面”的问题。其内涵包括如下诸方面:其一,在“反映论”意义上的“设置对立面”。被反映的客观事物是矛盾的;反映者的认识是多样的。人们可自觉地凸现对立意见进行比较,达到一元性的真理性认识。其二,是“决策论”意义上的“设置对立面”。1990年1月24日,陈云对此作过阐述:毛主席“决定问题时,往往先放一放……听一听不同意见。如果没有不同的意见,也要假设一个对立面。吸收正确的,驳倒错误的,使自己的意见更加完整”[18]。其三,在“建构论”意义上的设置对立面。自然界不存在的事物,但具有加以创造的物质条件,如修水坝,可以用人为办法设置对立面。用现在通行的哲学概念,这就是创造新事物的矛盾建构。按照逻辑,创造任何一个新事物,都会产生一对、一组新的矛盾,新事物形成过程,就是矛盾建构过程;按照事实,无数创新的工程都在真实地建构矛盾。
(十)关于人和人民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毛泽东一生的大部分时间里,生活和战斗在民族解放和人民解放的严酷斗争环境中,他在国内外的马克思主义者中,是最重视、最强调“人民”的意义的。就世界观说,他坚定地确认: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历史的创造者;就价值观说,他不渝地坚持: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党的一切工作和一切斗争的目的。他是客体性的世界观和主体性的价值观的统一论者。他提出两个“最高标准”:一个是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是检验一个政党及其政策的最高标准;另一个是为最广大人民谋最大利益是共产党一切思想和行动是否正确的最高标准。在当代中国,讲“以人为本”,基本上仍然是讲“以人民为本”。
毛泽东也有关于“人”的许多观点。第一,他曾坚定地认为:人是世间一切事物中最可宝贵的,历史是人“造出”的。人高于世间一切事物,人是历史创造者,这是毛泽东的非常宝贵的人学观。第二,他曾明确地指出:共产党人应当坚持党的立场、人民的立场,但他首先是一个人,要坚持人的立场。做人的时代标准,应当也是共产党人做人的标准。1937年10月10日,他在关于处决黄克功的一封信中沉重地说:黄克功因逼婚未成而打死女学生刘茜是“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果赦免,便无以教育党,便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的人”[19]。第三,他曾反复地强调:中国革命是为了民族解放,阶级解放,也是为了“个性解放”。他深刻地指出:独立性、个性、人格是一个有意义的东西,这是财产所有权的产物,革命就是要还财于人民,使人民有了个性、自由和人格。他引《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自由发展的条件”,指出“不能设想每个人不能发展,而社会有发展,同样不能设想,我们党有党性,而每个党员没有个性,都是木头,一百二十万党员就是一百二十万块木头”[20]。第四,他在民族解放战争和人民革命战争打得不可开交的时候,仍然记住马克思主义的人学目标,乐观地展望将来那实现“整个的人类之爱”的时代。毛泽东关于“人民”和“人”的上述思想,是宝贵的思想资料,是值得现在的人们历史地加以研究的。
三、毛泽东年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进展是极可贵的
(一)以上十例,只是说了毛泽东那个时代“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进展的一部分。毛泽东提出的其他哲学学术问题还有许多。诸如:人的价值追求与实践结果的关系问题;政治、经济、军事的实践任务在一定历史阶段是第一位重要的,但历史过程中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才是决定社会革命和发展的根本力量;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间有“生产方式”作中介和两种“生产关系”的问题;社会历史实践的一般规律的问题;全部哲学在一定意义上都是认识论的问题;认识过程的两个飞跃具有中介性的问题;认知结构的形成及其改造的问题;等等。
(二)“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学术进展的中心点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论上。实践是现实世界的基础;人在实践中创造历史;实践中的主体客体关系是辩证法的精髓;人在实践创造中必须把握“可能性空间”、制定“实践指导规律”;在人的具体实践中展开的历史规律是具有统计性的规律等等,无一不是把握、坚持、发展马克思主义实践论和实践辩证法的。
(三)“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进展有着三种形态:一种是显性形态,直接陈述创新的马克思主义学理;一种是隐性形态,直接地看是某种实践原则,某种政策策略,但它们的创新提出,却隐含着深刻的学术思想;一种是半显半隐的形态,它初步地形成了新哲学观念,但“水面下面的山体”——深层学术思想却未表现出来。“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不但在其形成过程中吸纳党内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家的学术成果,而且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专业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工作者加以阐发,特别是其非显性内涵,更需要他们去揭示并使之显性化。正是在这样两方面,“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是由中国共产党中央领导集体同党内外广大马克思主义哲学家共同创造的,这是历史的事实,也是这一哲学自身的显著特点。
(四)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和发展的过程证明:对于以实践论为核心、以实践地认识和改造现实世界为使命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它的学术内容是在丰富多彩、曲折反复的充满哲学灵性的实践中吸收和发展起来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如果不关注实践、进入实践,在实践中思索、总结,那么,它就会僵化,就会失去学术发展的可能性。脱离实践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发展,或者停留在概念组合的范围内,或者借助于非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观念的帮助而变形,都是不可能真正实现的。
在中国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者,应当尊重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开放中形成和发展的“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成就。把握其显性观念,开掘其隐性内涵,阐发其半显半隐的思想,从而展开其哲学创新的全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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