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欧盟经验_中小企业融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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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5557(2008)02-0003-03

从各国的经济发展实践来看,中小企业的重要作用都是毋庸置疑的,但是,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融资难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一个瓶颈,而且这也是困惑全球大多数国家的一道难题。几乎所有的学者都承认,仅仅依靠市场机制来调节和解决这个问题是不太可能的。市场机制有其一定的有效范围,只有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看不见的手”才能发挥作用。

一、理论基础

中小企业的融资缺口是市场失灵和制度失灵的共同表现(Qimiao Fan The World Bank 2006),因此,政府的干预和参与是解决这个难题的关键因素。

首先从市场失灵的角度来看,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具有一定的正外部性特征。具体地来说,由于中小企业自身的信用状况不良,不确定性因素太多,向其提供融资的机构私人边际收益低于社会边际收益,进而造成市场机制下供给不足。要解决这种正的外部性的办法之一是庇古津贴,即向那些提供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机构提供政府补贴,这似乎是可行的,但是在具体的操作中,也存在着具体的策略和技巧。另外还有一种措施就是创造良好的融资环境,降低这项业务的风险,进而减弱其外部性。由于金融市场信息的不完善,信息的公共品属性和信息的外部效应,以及不完善的竞争等问题,金融市场会存在市场失灵的缺陷,如政府制定完善的游戏规则,采取间接控制的监管方式,将有利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斯蒂格利茨,2000)。

其次,从制度失灵的角度来看,完善中小企业融资制度是一种政府行为。这里的制度失灵是指制度的不健全或不完善,已有的制度安排不足以促进融资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足够的融资服务。每一个成功的经济体的核心都是市场,但成功的市场经济需要政府和市场间的平衡(斯蒂格利茨,2003)。因此,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需要政府发挥其特殊作用,不断减少制度失灵。与大企业相比,规模较小的企业获取外部融资的渠道或规模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就需要政府的作用来创建一个更有利于中小企业发展的融资环境。

二、欧盟政府在中小企业融资中的作用

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市场失灵需要政府的干预和调节,而制度失灵,则更需要政府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融资环境。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从行业性到阶段性,从时间上到地域上,给予中小企业以全方位的扶持与服务,凸显出明显的欧洲特色。

(一)全方位服务于中小企业的政府导向型政策

欧盟把中小企业视为欧洲工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支柱,为了减少制度失灵,几乎每项政策中都为中小企业设有专用标准,换言之,中小企业的特别需求和对其的特殊关照已经渗透到欧盟的每一项政策和计划之中。

1.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信息透明的政策环境。全力以赴改善中小企业的生存环境。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利用各项行政政策或措施提高信息透明度,尽力避免中小企业因政策环境不适应或信息不充分而承担更高的成本。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还组织并引导银行、中小企业机构和企业之间公开对话,使得融资双方及监管机构三方之间的信息透明度提高,有力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减轻中小企业的行政负担。欧洲委员会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就致力于提高行政机构的办事效率,协助中小企业获得更便捷的服务。欧盟委员会副主席、工业企业专员甘特·沃夫根(Gunter Verheugen)在2006年为《中小企业政策指南》所作的导言中谈到,欧盟决定再削减掉25%的官方文件。同时撤销了60多件未决的法案,并决定用三年时间简化现有的1400多部法律。

直接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服务。为此,欧盟于1987年创建了欧洲信息中心(EIC),共设有300家分支机构,遍布45个国家,包括欧洲最偏僻的地区和地中海地区。其核心工作就是将欧盟的政策性信息通知给中小企业,每一年平均要直接回答中小企业36万次咨询。

完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体系。欧洲理事会邀请委员会开发一种缓解资本供需双方信息不对称、适应中小企业需求又透明可行的风险评估方式,便利于信贷机构更准确地掌握客户的信用信息。

2.通过制定法规并监督执行来规范银企关系。无论各国的金融法律法规如何不同,经济结构和国家传统有何差异,信贷融资仍是欧洲SME外部融资的最主要途径。而维持信贷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有效且高效的合作关系是欧洲经济发展的一项关键议题,也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项重要措施。因此欧盟及相关机构对于规范和监督信贷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的关系进行着不断地努力。

2001年5月工业委员会邀请欧洲委员会起草一份银行、贷款者与SME之间的行为规则(Code of Conduct),以促进其相互之间的合作。行为规则公布之后,欧洲信贷业协会和欧洲SME组织每年都会定期就这项规则的执行情况召开会议进行评估。另外,欧洲理事会也邀请欧洲委员会定期监测SME融资状况,欧洲中央银行于2003年起每季度做一次私人企业的银行信贷情况调查,也包括SME的信贷情况。欧洲中小企业观察机构也定期的报告SME的融资问题。

(二)创设为中小企业提供直接资助的特色融资工具

除却纯粹的政策支持之外,欧盟近些年来对不同行业或部门的中小企业实施了具体的融资资助计划。欧盟向成员国或候补成员国的中小企业提供的援助包括补贴,贷款,担保三种形式,直接或通过欧盟的结构基金进行发放,并结合以一系列的非金融援助措施。总体来说可以分成两大类别:

1.推出多项直接资助计划服务于不同行业的中小企业。欧盟支助的补贴能覆盖项目成本的50%,各项融资扶持计划主要结合各个阶段的产业政策从行业或部门的角度展开的,如环境、能源、信息、创新研发、教育培训等行业,在产业结构调整和解决就业压力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这些直接融资计划都与欧盟特定时期的产业政策相伴而生的,给予该领域的中小企业一定的直接融资支持,以保证该项政策的顺利实施。根据前一阶段的扶助经验和未来几年之中经济发展的需要,欧盟于2006年底出台了新一轮的资助计划(见表1)。

2.启用各种结构性基金协调区域间均衡发展。欧洲区域开发基金是中小企业的主要资金来源之一。通过不同的主题项目和共同行动,结构性基金的受益者——各地区的中小企业可以收到直接的融资。其目的是减少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均衡,促进欧洲社会和经济和谐发展,主要是侧重于农业、区域开发、就业和社会公用事业等方面。新一轮的结构性基金项目(见表2)。

(三)拓展多种融资渠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终身融资保障

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中小企业对于资金的来源和结构的要求是不同的。所以,欧盟政府实行了一系列的扶持计划,帮助中小企业获取各阶段所需资金。

1.在初创期以直接资助方式增加初始资本。欧盟及各成员国政府对中小企业提供各种补贴的具体形式为:税收减免,投资补贴,就业补助,创新津贴,附带有政府建议的补贴,企业发展资助等。视各地区的具体情况,这类资助最高金额在50到75万欧元之间。如瓦龙区的补贴计划向初创的企业提供经营项目所需成本的80-100%,在两年半时间里最多可达15,500欧元。目前这项计划已经资助了150多家企业。许多法语区以各种名义提供企业发展津贴。有些地区还以短期贷款形式提供资助。

2.在启动期凭借公共部门扶持风险资本或天使投资。为增加中小企业债务融资的机会,欧盟大力支持风险投资或天使投资,一方面为风险资本投资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一方面对于风险资本进行直接扶持。原始投资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企业前景的主观判断。相比较而言,欧洲缺乏商业性的企业天使,但这一项缺口得到了欧盟公有投资者或公私合营投资机构的弥补。欧盟的政策性融资工具和新出台的国家援助规定,都有助于弥补市场缺口。各成员国大都建立了有利于激励私人投资者投资于起步阶段的SME的政策环境,包括利用公共基金,与天使投资人共同合作,不但增加投资基金数量,也要增加单笔投资规模。

3.在发展初期以各种间接融资工具配合银行信贷。欧盟利用各国金融中介具体实施一系列的间接融资工具,如增长和环境计划,EU-EBRD中小企业金融便利(为中东欧国家服务),Gate2Growth行动“Access to Finance”。2001-2005跨年度企业扶持计划为SME提供融资杠杆和信用支持。由欧洲投资银行的风险融资部门EIF具体实施,另外,欧洲区域发展基金在2000-2006年期间,向成员国的SME开发项目提供了15亿欧元。欧盟要求所有成员国执行与欧盟援助规则完全兼容的银行贷款担保措施。SME担保计划为那些扶持SME的公私担保项目和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这项计划包括微贷担保,股权担保,IT设备、软件和培训贷款融资担保。

4.在扩张期全方位培育中小企业融资市场。在全欧范围内,在欧盟与各国政府的共同作用下,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已呈多样化趋势,融资难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商业银行除了传统的借贷方式之外,转而开发了一些新兴融资方式,借贷-股票相结合,租赁、担保式贷款等多种融资形式。同时,一些区域性开发机构和孵化器机构也在协助银行提供一些便捷融资产品,如从属贷款和长期贷款等。除了间接融资,欧盟还大力发展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市场。欧洲主要的二板市场挂靠于伦敦证交所,Euronet,法兰克福。还有适合有极大增长潜力的公司的欧洲新市场(NEW MARKET)是享誉全球的风险资本市场。

(四)创立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辅助性金融服务

欧洲的区域性银行和各国的国内政策性金融机构都积极配合欧盟政策,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周到的服务,这其中包括欧洲投资银行(EIB),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欧洲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组织(NEFI),德国复兴信贷银行(KFW),法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BDPME)等。

欧洲投资银行集团包括欧洲投资银行和欧洲投资基金(EIF)。作为政策性银行,中小企业是其许多计划的扶持目标。欧洲投资基金EIF由EIB持股60%,欧盟委员会持股30%,28家欧洲银行和金融机构持股10%。利用担保和风险投资和杠杆作用对于欧盟国家和新成员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起到战略性的作用。欧洲投资基金的出资额一般只占风险投资的15%,大多数受益者是技术创新或服务行业的企业。

欧洲各国都存在着不同类型的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和政策性机构,其中有两家是尤其突出的。法国的中小企业发展银行,除了以自有资金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之外,还开展了区域性的担保计划。另外一家是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做为完全国有的政策性银行,其首要任务是促进德国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在国内外投资项目提供优惠的长期信贷。

欧盟11个成员国的11家金融机构(包括之前提到的德国的复兴信贷银行)于1999年共同组成了欧洲中小企业金融机构组织,该组织承担着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和专业服务的政策性职能。该组织的所有合作机构与各国的银行体系通过合伙融资、风险共担、专业服务等方式弥补中小企业融资市场的不足。

三、欧盟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1.中小企业发展初期需要有政策性机构或公私合作性机构提供初期融资服务和其它金融服务,以弥补市场机制造成的融资缺口。

2.公有资金在特定时期或特定部门可以起到关键性作用,但要注意量和度的把握,防止中小企业形成对公有资助的依赖。

3.可以采用公私合营的方式扶持企业天使或风险投资机构,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中小企业投融资市场,同时在坚持政策性导向的同时减轻财政负担。

4.简化行政手续和政府文件,降低行政成本,避免制度失灵,保证信息披露与传递渠道的畅通,便利中小企业的初创与发展。

5.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过程中,结合总体战略发展计划,把中小企业融资与产业政策和区域开发政策相结合,开展有侧重的资助计划,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融资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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