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儿童犯罪的特征、处置困境及治理对策
文|苑宁宁
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的相关检索,截至2018年12月31日性侵儿童的案例有1.7万余例,涉及的罪名包括猥亵儿童罪、强奸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奸淫幼女罪(已废止)、嫖宿幼女罪(已废止)。自1991年至2017年案例呈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至2017年增长速度较快。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统计,2013年至2018年,媒体共曝光2096起性侵儿童的案例。但普遍认为,这或许仅仅只是“冰山一角”,未进入司法程序或者未公开报道的群体无法估计,形势令人担忧。
性侵儿童犯罪的三大基本特征
观察这些儿童遭受性侵的案例,明显可以总结出这类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加害人中熟人比例高。对孩子进行性侵害的,通常都是孩子熟悉、信任、尊重、亲近和依赖的人,其中包括家庭成员及亲戚、邻居、同村村民、教师、校外培训机构人员等。由于孩子往往对这些人没有防范意识,性知识匮乏和保护意识淡薄,再加上熟人凭借其体力上的优势和特殊身份,或者凭借其地位,很容易实施加害行为。据公益项目“女童保护”近些年来发布的统计数据,70%-80%的儿童性侵害事件正是这些人所为。
可行性指的外语教学要对现实的社会政治保持敏感,并且要关心个人的身份认同[6]。外语教学不能孤立于社会环境之外,教师的政治、经济、文化知识和对学生特点的了解构成了教师的经验。真正产生良好效果的理论需要适应具体的宏观和微观环境[7]。因此,教师应该使教学与社会保持关联,提高学生的文化意识。满足教学需要的教学方法才是可行的。
第二,被害人以女童为主,呈现低龄化。未成年人遭遇性侵,男孩女孩都有,但女孩的占比较高。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北大法宝”司法案例库统计的数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的数据,均显示被害人中女童的比例超九成。同时,前述统计的数据表明,十二周岁至十四周岁儿童是易受害群体,但从历年的变化来看,性侵儿童案件中的被害人呈现出低龄化趋势。原因在于,一方面可能低龄儿童心智发育更为不健全,对自己的身体、性、道德、法律还没有形成基本的概念,更容易被诱惑、欺骗;另一方面由于现在儿童身体发育比较迅速,生理特征凸显较早,对犯罪人也会产生一定的刺激作用。同时,低龄儿童的记忆、语言表达能力都有明显的不足和不确定性,增加了刑事追诉的难度,也在一定程度助长加害人犯罪后逃避惩罚的侥幸心理。
第二,按照现有立案标准和证据标准,惩处性侵害儿童犯罪,面临取证难、定罪难的困境。在猥亵儿童类犯罪中,往往缺少直接的目击证人和DNA鉴定等关键旁证,一旦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仅凭被害儿童的陈述,定罪的难度很大。
处置性侵儿童犯罪的法律困境
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性规定及措施,是处置侵犯儿童犯罪的基础。当前,我国处置儿童犯罪存在诸多法律困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三,对被害儿童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一方面,对被害儿童缺乏持续性的心理辅导,随后会出现一系列心理障碍或心理问题;另一方面,被害儿童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真正的需求也没有得到满足,特别是很多时候还要忍受来自家人、邻居、同学等身边人的歧视。
第三,哄骗诱惑是最主要的犯罪手段。儿童缺乏辨别力,缺乏必要的警惕和自我保护意识,对犯罪人缺乏防范心理。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报告显示,70%左右的犯罪分子会使用哄骗诱惑的方式。最通常的表现是加害人利用未成年人身心发育不成熟,以给零钱、零食、玩具为诱饵,将未成年被害人带至无人的地点进行侵害。犯罪行为结束之后,成年加害人往往威胁未成年人不可将当天的事情告知他人。此外,还有些犯罪分子会使用变态手段,或者恐吓、强制、暴力、灌醉等方式来达到目的。
有一个大胡子照相师曾经骑着一匹枣红马来我们村。他第一次来,我以为是您回来了。那天,我远远看见他,不知道怎么就跑上去,问他认不认识一杭。我很希望他说认识。但他说不认识。还反问我认识吗?不过,我还是很喜欢他,他有很粗很黑的胡子,看上去特别威风。爸爸,您也要为我留一把大胡子。
进入清代以后,虽然“明七子”的诗学思想受到猛烈的抨击,但是“格调”说仍然有很大的影响。毛先舒论诗继承前后“七子”复古之说,推李、何,李攀龙、王世贞为明代诗人的杰出代表。在《诗辩坻》中他明确指出:“诗须博洽,然必敛才就格,始可言诗。”〔2〕8才,指诗人的才情,格即是范式、法式。前七子的领袖李梦阳提出所谓的“高古者,格也;宛亮者,调也”〔7〕118被后人总结为其对于诗歌审美特征的要求,是李梦阳反对当时文坛流行的“台阁体”诗风的理论表现。可以说,李梦阳的“格调说”开了后世格调论的先河。毛先舒在此基础上鲜明地提出了自己的主张:“敛才就格”。
异位妊娠在临床上也称为宫外孕,同时在临床中也属于一类急性腹部疾病,患者常见临床症状为阴道流血、下腹疼痛、压痛等,对于女性身体产生的伤害较大,若不及时干预治疗,可引起输卵管堵塞,造成输卵管破裂,甚者大出血,威胁患者的生命健康[1-3]。目前临床主要以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作为治疗异位妊娠的常见手段,因甲氨蝶呤剂量过大可增高患者不良反应率,过低则临床效果不佳,故在治疗方案制定过程中,如何合理选择甲氨蝶呤的给药剂量仍然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之一[4-5]。为此,本文收集了96例异位妊娠患者的临床资料,旨在探讨不同方式肌内注射甲氨蝶呤联合米非司酮治疗异位妊娠临床疗效及安全性。
第一,根据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性侵儿童犯罪性质十分恶劣、危害特别严重,应当严则严,罚当其罪,但是由于我国对于此类犯罪控制在刑事立法层面不严密、不完善,导致在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阶段都无法切实贯彻严厉的刑事政策。
防治性侵儿童犯罪的对策建议
被害人对自身的性保护意识淡薄,防性侵教育普遍缺失,监护人疏于监护,法律打击力度不够,社会预防机制不健全,是当前公认的导致儿童遭受性侵害的高发因素。对此,笔者建议在立法、司法和社会治理等方面出台针对性的对策:
第一,从立法上完善预防和处置措施。首先,明确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进行性知识教育的职责;其次,完善刑法有关规定,对于多次性侵、长期性侵、一人性侵多人等严重犯罪的要设置不同的量刑区间,增加刑罚的弹性,更好地实现刑罚的预防作用,而不是笼统地适用一个量刑区间从重处罚;再次,完善对被害儿童的保护,规定应当根据情况尽快对被害儿童进行身体疗愈和持续的心理辅导;规定被害儿童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最后,通过制定从业禁止、电子追踪、信息披露等制度,限制或者剥夺再犯风险高的加害人的再犯机会或能力。
第二,从司法上通过专业化建设来加大打击力度。首先,推广设立一站式取证平台,尽量做到一次性全面、客观取证,为后面追诉犯罪打下坚实的证据基础;其次,充分借助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参与询问,最大程度保障被害人陈述的准确性;最后,准确适用法律,对于具有从重情节的,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第三,从社会治理上加强综合治理。首先,推广和普及家庭教育,促进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降低儿童被害风险;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义务或实施侵害的时候,应由国家政府机构代行监护,保护儿童免遭侵害;其次,完善招录、考核机制,提升儿童相关从业者素质;再次,提高各方面及时报告的意识,尽快发现、处置儿童遭受性侵的情况;最后,有序引导社会组织、事业单位、民间团体参与到性侵儿童犯罪的预防和处置中来,补强国家在犯罪治理中的薄弱环节。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未成年人保护研究中心研究员)
责任编辑: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