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发展--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_家暴论文

中国反家庭暴力的发展--反对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国际会议综述_家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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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13.11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4-2563(2003)01-0006-07

中国法学会“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下称反家暴项目),继2001年11月在北京召开国内研讨会[1]后,2002年11月15-16日在北京召开了国际会议。会议交流了国内外反家暴理论成果及实践经验,探讨了反家暴干预对策及反家暴立法建议,展示了反家暴项目各分项目研究成果及城市、农村社区和医疗干预试点的经验。国内与会者是反家暴项目各分项目成员,反家暴京外网络成员,反家暴理论研究各学科专家学者,公检法司、医务、新闻媒体等各界相关人士。国外与会者是美国、加拿大、丹麦、日本、孟加拉等国家的法律专家、婚姻与家庭暴力问题专家、性别问题专家、妇女庇护所代表、妇女活动家,还有英国、丹麦、瑞典、韩国等国代表,共约130人。

本文着重介绍中国反家暴理论研究和家庭暴力干预经验及反家暴各分项目成果。

一、中国家庭暴力状况调查与研究

1.家庭暴力中精神暴力问题突出。反家暴项目“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和态度调查”分项目于2000年起,历时3年,在浙江、湖南、甘肃3省9市进行了抽样调查和焦点小组访谈。该项目负责人之一、中华女子学院刘梦在“现状、态度和预防: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调查结果报告”中,介绍了该项目对3534份有效问卷分析统计的主要发现:(1)不同频率家庭暴力发生率为34.7%(从几个月发生一次到一周几次);(2)在存在暴力行为的婚姻中,男性更多地采取精神暴力(谩骂、不理睬、摔东西、威胁打、破坏物品)和身体暴力的方式处理夫妻冲突;(3)男性和女性对家庭暴力的体验和婚姻满意度存在一定差异;(4)童年经历对现有婚姻中是否存在暴力有直接影响;(5)文化程度、经济发展水平、居住环境等因素对人们对家庭暴力的了解和态度没有根本性影响。该研究认为,家庭暴力不同暴力形式发生率依次是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性暴力。由此推论,从不动手的夫妻中可能也存在精神暴力,如推论成立,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应超过34.7%。

河南省郑州市妇联刘宇在“对城市妇女受家庭精神暴力侵害的分析与思考”中谈到:精神暴力对受害妇女造成“看不见的伤痛”不亚于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其“无形性”使处理难度更大。为从源头遏制精神暴力,除加强立法、发展心理咨询外,应加大反家暴宣传教育,广泛开展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要“从娃娃抓起”。

2.借鉴国外理论研究家庭暴力的本土化努力。中华女子学院石彤在“性别排挤在家庭暴力研究中的意义”一文中指出:社会排挤是一个多元概念,指某些个人、家庭或社会群体因缺乏机会参与一些社会普遍认同的社会活动,被边缘化或隔离的系统性过程,这个过程涉及经济的、政治的、社会性的、文化的、心理的诸方面的长期匮乏。用社会排挤理论研究受家暴侵犯妇女这一劣势群体,有助于建构对妇女受家暴侵犯研究的理论框架。例如,很多人仍然相信被丈夫虐待的妇女自己也负有一定责任,如对丈夫不体贴、对家庭照顾不周;在离开暴力丈夫后,寻找居所和工作被认为是妇女自己的责任,找不到居所和工作是她们不努力或要求过高。实际上,这些女性面对的是被排斥的困境,是社会资源分配不均、不合理的社会制度与社会政策形成的,很难仅通过教育、再就业培训、就业服务等措施即能融入社会。关键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不能忽视劣势女性的需要,而应赋予她们完整的公民权,从改革社会制度与社会政策入手,才能解决劣势女性面对的问题。

反家暴口述实录分项目的成员薛宁兰、宋美娅在“配偶暴力:在中国是如何正常化的”一文中,对30例受暴妇女口述访谈个案进行分析,描述了配偶暴力正常化的过程。受虐妇女对家庭暴力认识变化的过程,表现了“暴力正常化”的明显特征。在经受长期暴力的过程中,受虐妇女一般认为“没什么”、“可以忍受”,或自我谴责,认为是自己不对、不温柔;当男人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时更宽容了暴力行为。然而,当暴力结束后(离婚或“以暴制暴”),妇女则是另一种感觉:“那是不能够忍受的”,“现在我都不知道当时是怎么忍过来的”。该研究印证了瑞典社会学家艾娃教授“暴力正常化”[2]理论适用于中国,表明在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规范中家庭暴力有共同规律;当然,中国有自身独特的社会、文化及制度因素,探讨暴力“正常化”是为了探寻影响和促进“正常化”的因素,从而探究家庭暴力社会干预的最佳时机,打断“正常化”链条。

3.家庭暴力研究领域的扩展。“已婚男性的暴力行为和经期性交与妻子疾患之间的联系”研究,是国家计生委、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疾病控制中心、贵州计生研究所1999年开展的项目。国家计生委科技研究所刘云嵘介绍了该项目成果。调查显示,殴打过妻子的有761人,占39.9%;有过强行性交行为的占6.6%;有过经期性交行为的占5.8%。分析表明,丈夫的暴力行为和经期性交行为以及丈夫受教育水平低可能与妻子患妇科疾患有关。建议在防治家庭暴力的同时,应重视妇女的生殖健康,并加强这一领域的研究。

北京大学妇儿保健研究培训中心吴久玲、郭素芳等的“人工流产妇女家庭暴力及其对妇女身心健康影响研究”一文,旨在了解城市人工流产妇女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及家庭暴力对妇女身心健康的影响。该研究于2001年11月至2002年1月在天津、辽宁、河南及陕西部分城市对1215名自愿要求人工流产的妇女进行调查发现:有274名妇女报告曾遭受家庭暴力,发生率为22.6%,其中性暴力发生率为18.1%;躯体暴力发生率为7.8%;心理暴力发生率为3.0%。本次妊娠前、妊娠期间家庭暴力发生率分别为21.70%和7.0%。单因素分析显示,家庭暴力的发生与既往人工流产史、抑郁程度密切相关。

广西妇女干部学校周健在“少数民族地区家庭暴力干预对策的民族性和地方性探析”中谈到,广西许多少数民族素有对和山歌的风俗,未婚男女在对歌中相互认识、了解,心仪后便告知父母,由父母请媒人“说媒”,选吉日完婚。但在社会发展进程中,原来由节庆、农闲和丰收时自发形成的“歌墟”演化成为一种政府行为,作为文化活动的“歌节”,失去了未婚男女婚前充分交往的功能,遂使纯粹的包办婚姻成为主导的婚配模式,由此引发的离婚案、家庭暴力案逐年递增。又如桂西南少数民族地区原有“不落夫家”的习俗,即婚嫁礼仪后,小住几天,妻子便回娘家;待有身孕或第一个孩子快降生时,才正式到夫家居住。其间,女方若了解到男方品行不端或性情粗暴,可通过媒人退婚,婚姻的主动权向女方倾斜。这一习俗曾被列入陋习而革除,有些妇女以“不落夫家”抗拒父母包办婚姻却受到社会谴责,被迫处于家庭暴力或不满意的婚姻中。该研究指出,民族地区在规范、调节婚姻关系、防治家庭暴力时,应充分考虑民族文化中的积极因素。有实例表明,对“以歌传情”、“不落夫家”等习俗兴利除弊,可有效预防家庭暴力的发生。

北京市金德律师事务所陈敏在“对用民事调解来解决家庭暴力纠纷的批评”一文中指出,长期以来,调解被认为是解决家庭纠纷的一种有效办法。然而,对伴有家庭暴力纠纷的调解,不能保护受害人免受进一步的暴力侵害,因为:(1)调解要求冲突双方平等地协商以达成一项协定,而施暴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关系是不平等的,导致调解更多地是保护施暴方的利益。施暴方大多不愿分手,而愿意维持目前的权力结构,调解结果往往是受害人被迫妥协。(2)调解目的是达成协议,通常只着眼于双方未来的行为方式。调解实际上要求受害人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来换取施暴者不再施暴的承诺。结论:(1)受害方与施暴方之间权力结构不平衡,受害妇女的合法权益无法在调解协议中得到保护;(2)调解的基本点是冲突双方对暴力的发生都有责任,而受害妇女是绝对不应该对“光顾”自己的暴力负责的。因此,调解不适合解决伴有暴力行为的夫妻冲突。

二、家庭暴力干预研究与实践

(一)行政司法干预研究与实践

1.对司法部门工作人员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认知程度和法律干预现状的调查。反家暴项目“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状况问卷调查”分项目,2001年对北京市宣武区和辽宁省、市、县人大、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关于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认知程度和法律干预现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3]该项目负责人之一、中华女子院李明舜提出:政府要改善司法从业人员的学历结构、知识结构、性别结构、年龄结构;增强司法从业人员的人权意识、平等意识、性别意识;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特别是人民警察的作用外,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并制定专门的反家暴法律。

2.尽快出台反家暴专门立法是与会者一致的要求。反家暴项目根据各分项目三年的研究与干预试点实践,起草了《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议稿。项目协调人陈明侠在会上对草案要点做了说明:制定防治家庭暴力专门法律,旨在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最大限度的保护,预防暴力的再次发生;制定反家暴法律,也表明中国政府在消除家庭暴力现象方面所做的积极努力。草案要点包括:(1)总则:规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宗旨、定义、政府责任及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职责;(2)社会救助:规定社会救助的定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投诉站、预防和咨询中心、庇护机构、医务人员和教育机构等一切社会基层群众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商业组织在反对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预防家庭暴力发生方面的职责等;(3)行政措施:规定国家行政各机关有责任依法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预防、制止和采取相应的后续措施。其中包括:国家及地方设立反家暴专门机构和机构职责;公安部门、教育与卫生行政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反对家庭暴力的职责等;(4)司法救济:分民事保护令、刑事干预和证据三节。主要从司法的角度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民事和刑事干预措施,以及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证据选择、反证责任等有利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原则;(5)法律责任:规定施暴者、作伪证者、虚假申请保护令者的行政、民事、刑事责任;家庭暴力防治人员包括警察、法官、检察官、律师、医疗部门有关人员等国家相关工作人员和从事社会救助的工作人员失职、渎职的法律责任;针对家庭暴力特点,对“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作出特别规定;(6)附则:规定家庭暴力防治法的适用范围、抵触条款和施行日期。

3.在反家暴法律出台之前,如何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为受暴妇女伸张正义?北京大学法学院诊所教育中心、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于蓉在“律师如何运用现有法律保护家庭暴力的幸存者”指出:(1)法律是维护妇女权益最有力的后盾,严格执法是制止家庭暴力的关键;(2)中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的防治规范散见于一些法律和法规中,律师必须非常熟悉现行法律法规及有关的司法解释等,融汇贯通,以反对针对妇女的暴力这条主线将散在的法律、法规串联起来,这对运用现有法律法规惩罚施暴者,保护家庭暴力幸存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3)外国对“以暴制暴”的家庭暴力幸存者,依据“受虐妇女综合症”[4]理论,可判正当防卫而无罪的司法实践,在中国实行尚有观念上、立法上的障碍,但律师可以根据中国现有法律使妇女得到公正处理;当无判例时,律师要充分利用现有法律,依法维护妇女权益;有了判例后,则可用成功案例给法官以影响,这是对“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新解。

(二)警察干预研究与实践

1.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荣维毅在“中国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实践、难点与战略”中指出:随着反家暴的深入,妇女和妇女组织对警察积极干预家庭暴力的要求越来越高,提高警察的社会性别意识和完善有关立法,成为警察有效干预家庭暴力的关键所在。一些省市的公安机关对此进行了探索并积累了一定经验。但公安机关如何有效干预家庭暴力,仍是反家暴理论与实践的重点和难点。例如,警察如何把社会性别观念应用于反家暴中,如何把正确运用权力与维护妇女权益结合,都是迫切需要探讨的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赵颖在“警察执法指导思想的变化与对家庭暴力受害妇女的法律救助”中指出,影响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认识障碍是:(1)警察往往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的角度考虑问题,因而对家庭暴力不愿受理,缺乏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理解和尊重;(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往往以防止事态造成公共危害和确保当事双方不致发生进一步的暴力为出发点,使受害妇女认为警察对其没有真诚帮助意愿,因而不愿报案。

2.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践。国内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方面做得较好的公安机关都有干警与会。长沙芙蓉分局的特点是起步早,与政府主导的“零家庭暴力工程”建设结合,有制度上的保障。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平安路派出所指导员华美清在“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难点与对策”中指出: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操作需要基层民警实施。在缺乏干预家庭暴力可操作的法律依据、社会对受暴妇女的法律援助尚存困难的条件下,派出所民警可在两个方面探索干预家庭暴力的模式:(1)根据受害妇女的特点,探讨警察如何在语言、行为和心理上把握对待受害妇女的态度,以便最大限度保护受害妇女身心健康;(2)探讨派出所干预家庭暴力的具体程序和规则。平安路派出所的具体做法是:无论受害者的人身伤害程度是否达到公安机关管辖程度,民警有权对发现情况进行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借以判明施暴者和受害者。防范家庭暴力进一步发展的措施:对施暴者发放红色告知卡,警告施暴者已被列为民警的重点巡逻范围,以期起到警示作用;对受害者发放绿色救助卡,告知如再有家庭暴力发生可拨打报警电话或直接与社区民警联系,目的是给受害人以慰藉和勇气,使其明白警察就在身边;对有家庭暴力苗头的家庭,纳入公安机关专门登记和分层管理。将反家庭暴力作为社区警务工作内容。以行政区划为单位设立集中的投诉站(点),其组成人员中有公安民警、妇女组织、律师、心理分析人员及其他研究人员等。

湖南省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政委凌娅在“从性别意识的视角浅析新时期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对策”中指出,现代性别意识观念为公安机关深入推进反家庭暴力工作提供了一条全新的思路。贯穿“妇女为本”的服务理念,正确定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职责和重心,变被动为主动干预,是下一阶段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努力方向。为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导向深入,公安机关应:加强社会性别培训;加强反家庭暴力业务培训;加强对警察干预家庭暴力实践经验的提炼总结,逐步建立符合本职能特点的家庭纠纷调处、暴力行为现场处置工作模式,形成制度;强化防范职能,构筑广泛宣传、分类化解、治理社会丑恶问题等反家暴“三道防线”;强化打击职能;强化服务职能,健全反家庭暴力的长效机制等;严格考核,促进反家庭暴力效绩评估的科学化。

根据上述发言,有个别与会者提出质疑:警察对家庭暴力“变被动为主动干预”、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管理,是回到了文革时期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侵犯。大部分与会者不同意这种说法。认为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与家庭暴力干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不能混淆。该争论反映了对家庭暴力性质、家庭暴力干预理论需要进一步澄清。对此,辽宁省公安厅王红在“公安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难点与对策”中指出:家庭暴力本质上是对受暴者(绝大多数是妇女)人权的侵犯,属于违法犯罪。认识家庭暴力本质有助于公安机关明确其在处理家庭暴力中的分工和责任。公安机关在制止家庭暴力中应起着其他职能部门无法替代的作用。公安机关不应把家庭暴力作为个人私事或家庭问题,而应当把家庭暴力作为案件履行其职能。当隐私权与个人尊严发生冲突时,保护隐私权就是一个错误。以损害受暴者的合法权益去维护所谓家庭的稳定,说到底有悖于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

(三)社区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实践

1.右安门城市社区和延庆农村家庭暴力干预经验。反家暴项目城市社区综合干预家庭暴力分项目负责人李洪涛等在“城市社区干预家庭暴力项目与社区建设关系研究”中指出:项目在几年的运作中,着力与试点社区建立平等、信任的合作伙伴关系,通过不间断的宣传培训,研究社区的组织架构与工作特点,整合社区资源,初步探索出城市社区干预家庭暴力的工作模式,即:注重行政架构支持下的家暴干预网络建设,营造有利的家暴干预社区环境;相信、协助并促进社区提升能力,将家暴干预逐步纳入社区的行政工作体系并与社区精神文明建设相结合,由此促进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右安门街道党工委张梅茹等在“多机构合作干预家庭暴力问题探讨”一文中指出:右安门街道经过两年实践,得出的结论是:多机构合作是城市社区干预家庭暴力的必然选择。延庆农村反家暴社区干预分项目的田晓梅也在“努力创建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的农村社区干预模式”中指出:农村社区的工作重心是建立多机构合作网络,对不同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和教育,充分利用多种媒体以及农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

2.医疗系统的反家暴研究和行动。反家暴医疗干预分项目矫杨在“一个增权的过程——对医疗系统干预家庭暴力项目的反思”中指出:医疗系统对受暴妇女医疗救助的核心是使受暴妇女增权。增权(empowerment)“是一个尝试去增加个人、人与人之间、或政治权利的过程,令个人、家庭及社区能以行动去改善他们的处境”,“是一个能够促使个人有足够力量去参与、控制及影响他自己生命的过程”。医务工作者在医疗干预中对受暴妇女增权过程分三个阶段:(1)对话阶段,主动与受暴妇女建立合作关系;(2)发现阶段,协助受暴妇女发现已有的、而她们自己并不知道的资源;(3)发展阶段,协助受暴妇女建立起适合她们需要的能力和资源系统。北京丰台铁营医院是医疗系统介入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干预项目研究的首家医院,张志军等“医院外科系统干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的现状分析”中介绍了该院外科在接诊过程中给予家暴受害者帮助的经验。医疗干预家庭暴力的目标是:要让家庭暴力受害者明白她们有权摆脱受虐的关系,有权享受没有家庭暴力的生活,对此,外科临床接诊中对两类受害者的干预策略不同:(1)对不要求进行干预的受害者,接诊医生应尊重受害者的选择;在尊重、平等、信任的基础上明确医生的观点:家庭暴力是犯罪,遭受家庭暴力不是你们的错,施虐者应该负完全责任;让受害者感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私事,有一些机构是可以提供援助或救助的。(2)对直接要求干预的受害者,接诊医生认真书写病历,记录伤情诊断,提出治疗意见,依据受害者的选择考虑下一步干预措施,提供有关机构咨询热线电话。南京晓庄学院心理健康研究所陶敕恒在“男性施暴者心理辅导探索”中指出:对男性施暴者的干预是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干预系统中的重要部分。以前对男性施暴者主要采取制止、教育和惩戒方式,忽视了他们在性别观念上的感悟,对自己和家庭互动行为的反思,以及在家庭、社会和生活压力下产生的情绪、对配偶的透射等方面的处理。对男性施暴者进行心理辅导,是针对上述方面采取的心理干预。对丰台城市社区试点和延庆农村社区试点男性施暴者心理辅导的经验是:(1)采取结构式小组辅导是较为合适的男性施暴者心理辅导形式;(2)和通常意义上的心理辅导不同,男性施暴者的心理辅导带有一定的非自愿性和强制性,辅导对象通常存在特别的戒备心理,心理防卫较重,打消对象戒备和防卫,建立小组内有疗效的辅导关系是重要环节;(3)社会性别观念的教育性辅导,是男性施暴者心理辅导重要而有效的内容;(4)对质施暴理念,反思施暴行为的动机和后果,学习相互尊重是男性施暴者小组心理辅导中必不可少的内容;(5)辅导人员的培训是开展有成效的男性施暴者心理治疗的基础。

3.受暴妇女庇护模式的经验。湖北孝感妇联徐玉琼、杨爱琼在“探索符合中国国情的针对妇女家庭暴力庇护的综合服务新路”中,介绍了对家暴受害妇女庇护的实践经验,提出“庇护”的“中国化”思考:(1)“庇护中心”名称需符合国情。社会对“庇护”的理解差异很大,普遍认为是“不光彩的事”,使受暴妇女需要服务但又不能庇护,因此尝试代之以“绿荫中心”,由妇女热线、法律援助、庇护站、维权教室四部分组成,行成全方位、多层次、一体化服务体系;(2)“庇护中心”服务形式应多元化:联合公、检、法、司等部门对受暴妇女进行法律援助;联合卫生等部门对受暴妇女进行医疗救助;创办心理咨询中心,对受暴妇女进行心理治疗;充分发挥各级妇联组织作用,帮助受暴妇女提高抗暴能力和自身素质。(3)对接受庇护妇女给予走出庇护的信心和能力的培养与支持,变被动庇护为主动保护的措施。

4.妇女组织推进反家暴的作用。与会者认为,妇联是反对家庭暴力、维护妇女权益的中坚力量。此外,妇女民间组织的作用也不可忽视。从事中国妇女组织研究多年的北欧亚洲研究所塞西莉亚·米尔沃兹(Cecilia Milwertz)博士在“妇女组织在反家暴中的作用”中,总结了她研究的两个北京妇女民间组织从事反家暴活动的情况。其中一个组织在反家暴中取得一定成功,但它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及帮助妇女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立场是一个不断明确的过程;另一个组织则因受国内政治环境约束及新建组织内部结构因素的影响而遭到失败,但这不是绝对的失败,因为它为妇女民间组织介入家庭暴力提供了经验。

三、培训、新闻媒体、网站等在反家暴中的作用

(一)社会性别培训

社会性别培训分项目的目标,是使项目参与者明了社会性别和妇女暴力的关系,帮助项目管理人员、研究人员以及其他工作人员能够将社会性别观点和有关方法熟练运用于项目实施中。从两性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分析家庭暴力根源,并通过具有社会性别观点的干预来促成改变,是培训的重点。社会性别培训分项目负责人、中国妇女报冯媛在“从赋权的角度进行干预:社会性别培训的意义”的发言中,分析了培训成果:(1)促使有关人员增强保护妇女意识;注意尊重受虐妇女的意愿,不责备受害者;(2)对警察、医生等培训,使妇女能够依赖公安机关、医疗机构和医生等资源;(3)提高社区、医生、警察性别意识,明白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导致家庭暴力,消除家庭暴力误区;(4)帮助培训参与者了解:定义家庭暴力应考虑受暴妇女的经历和感受,制定出满足受暴妇女需要的干预战略;(5)关心受虐妇女的真实感受,获取妇女的经验;(6)社区干预分项目组织受暴妇女和警察对话,受暴妇女指出警察在处理上的不当,让警察反省干预家庭暴力中的不当行为;口述实录分项目通过到法院选案例,使相关人员有了社会性别的视角,看到女性犯罪与反抗家庭暴力是有关。

(二)媒介

《中国妇女报》蔡一平在“建立并稳固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传媒网络”一文中,介绍了反家暴新闻媒体分项目的工作。即建立传媒数据库;组织有关反家暴活动的报道并安排新闻发布会;组织网络聚会和社会性别培训;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合作进行反家暴、白丝带社会宣传活动;推出反家暴项目形象大使(与君为传播公司合作);在北京公交站牌上发布反家暴公益广告(与君为传播公司和唐尊广告公司、白马广告公司合作)。这些活动使传媒的功能不止于报道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其本身也发展成为消除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运动的重要部分。

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卜卫在“替代性媒体的作用与互动:反暴力网站的经验与未来发展探讨”中指出: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网站(www.stopdv.org.cn)是反家暴分项目之一。网站运作以来的经验是:(1)与大众媒介的互动:坚持替代性媒介的主体性并探索有效的互动模式;(2)与公众的互动:以公众个人为本,激活反暴力资源,以赋权公众;(3)与反对家庭暴力网络的互动:建立和发展联结机制以满足网络内外发展的需求;(4)探讨反暴力网站在与传统媒介、社区媒介互动方面的不足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三)群众性文艺活动

漯河市反家暴中心乔聚坤在“浅议地方文艺是推进反家暴教育的良好载体”中指出,利用地方文艺,歌颂真善美,鞭挞假恶丑,让文艺浸润思想,对于遏制家庭暴力,创建平等、文明、和睦、关怀的新型家庭关系起到极佳的作用。

五、中国反家暴事业的努力方向

1.对政府的希望:应“引起党组织和政府的足够重视”,“将反家暴事业作为政府职能去推进”;“由政府承担反家暴的主体作用”加大“反家暴财政投入”,并“建立庇护所”。

2.立法的紧迫性:“中国反家暴事业的主攻方向是要靠立法”,应“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防治家庭暴力法,并促其尽快出台”;“更要加强完善现有法律,进一步细化现有条款,促进单项法出台”。

3.执法:探讨“司法干预家庭暴力工作的模式”;“转变警察的执法观念,促其树立性别意识,探索符合国情的警察干预家庭暴力行动模式”。

4.家庭暴力干预机制及经验推广:“建立社会化维权体系”,“多机构合作进行干预研究”,建立“社会支持网络”;探讨“外国先进经验与本土化问题”和“家庭暴力干预中国经验”及“实际的干预措施和策略”。

5.宣传教育:“下功夫改变社会对家庭暴力的传统观念”,“社会性别意识培训应在全国全面铺开”;“提高整个社会特别是行政首脑的社会性别意识,让他们重视家庭暴力问题”;促进“执法人员反家暴意识的提高”;媒体“要探索反家暴与媒体合作的方式,尝试新型的宣传手段”。

6.研究:“反家暴工作需要继续探讨”;“不能只停留在社会问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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