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研究新进展_国企论文

97年代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研究新进展_国企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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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重组是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1997年理论界对此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现将讨论情况综述如下。

一、国有企业实行资产重组的必然性及具体形式

(一)资产重组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面临着以下问题:生产经营困难、资产负债率高、下岗人员多、经济效益差;经济结构不合理,“大而全、小而全”,盲目重复建设;面对日益激烈的竞争,国有企业竞争力还有待提高,等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仅仅依靠用好增量资产是不够的,还必须通过收购、兼并、破产、联合、转让、租赁等形式,实现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从整体上提高国有经济效益。

有的同志提出,经济生活中的企业重组现象有着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属性,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一种普遍现象。(1 )资本是能够增值的价值,资本只有在运动中才能实现增值。服务于增值性和流动性的要求,资本的配置使用在不同的产业结构、企业组织结构、技术结构、时空结构等方面加以分布组合,表现为一定的资本要素间的比例、布局和运行结构。这种资本运动结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不可能是滞存不变的,因此,资本流动性特征本身恰恰是资本结构重组的具体途径和实现增值的具体要求。(2 )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要纠正计划经济体制对资源的“误配置”,势必要求存量资产中的相当一部分产生“实物的位移”和“价值的易主”,即资产的重组。(3)技术进步、产业升级也要求资本不断重组。此外, 市场竞争和企业家创新行为也要求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还有的同志提出,市场竞争要求规模经济,而我国目前国有企业存在着规模不合理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大企业规模小、地区企业类型趋同、生产集中程度低等,这种情况制约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调整企业规模结构,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就要进行企业资产重组。

有同志担心,在企业兼并、拍卖等资产重组中会产生公有制被私有经济吃掉,最终导致公有制主体地位和国有经济主导作用的削弱或丧失的问题。针对这种忧虑,有同志认为:(1 )资产重组过程包括部分国有资产的转让和拍卖,然而,在一定范围内出售国有资产并不等于卖公有制。因为,从整体考虑,把一些长期低效益甚至无效益的企业转让或拍卖出去,有利于优化国有资本的结构,提高公有经济的整体素质,放大国有经济的潜能。(2)出售部分国有资产也不等于瓜分国有资产。 在国有资产的卖与买的交易中,虽然其物质形态发生了变化和转移,但其产权并没有丧失。相反,通过资产存量的调整和重组,其价值在这种交易和流动中获得不断增值,实现了资源配置的优化,巩固壮大了公有经济。(3)我国私营经济的发展有其一定的范围和空间,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私营经济是公有经济的有益补充。就全国范围来看,国民经济命脉掌握在国家手中,生产经营特殊产品、特殊行业的企业由国家所有,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中的骨干企业依然由国家控制。因此,资产重组不会改变国有经济的主导地位。

(二)资产重组的具体形式

1.国有企业资产重组方式的分类。

(1)按照重组的方式,可分为行政方式重组和市场方式重组。 行政方式重组是指由政府有关机构出面,对国有企业实行资产重组。一般说来,行政方式的重组往往力度大,效果直接,但有可能出于非经济目标,导致非效率重组。市场方式的重组是企业以产权主体的身份,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通过自身的力量实现的重组。

(2)按照企业资产重组的对象差别,可分为:横向重组, 即在同行业中,生产同类产品企业间的资产重组;纵向重组,即前后生产工序、销售与生产厂方之间的一种纵向重组关系,又称垂直重组;混合重组,即分属不同产业领域,且产业部门间并无特别的生产技术联系的企业间的资产重组。

(3)按照重组企业的隶属关系, 可分为:同一主管部门内的资产重组,其主要特征是,重组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由主管部门牵头洽谈,主管部门促成的倾向性强,在重组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也较大;跨部门之间的重组,其主要特征是,市场交易性强,双方自由协商,在资产评估和转让价格上讨价还价比较激烈,被重组企业的主管部门也往往施加一定的阻力。

2.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主要形式。

(1)兼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结合起来形成一家新企业, 其中处于优势的企业为兼并方,处于劣势的企业为寻求出路而被兼并。兼并的具体做法包括以现金购买股权或股票、换股等。

(2)联合或合并。指两家或两家以上企业出于双方共同利益, 如提高竞争实力、优势互补、争取实力排名地位等走联合合并的道路。

(3)托管。 指企业法人财产权以契约形式所作的部分或全部让渡,实现财产经营权的有条件转移,以取得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4)租赁、承包。以一定数量的资产为基础, 以短期经营利润为指标的业务经营权的让渡。前者以租金的形式体现经营权让渡的资本收益,后者以上缴承包利润的形式体现经营权让渡的资本收益。

二、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主体

有的同志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资产重组无非有两种主体:一是某级在较大范围内能够进行资产重组的政府作为重组主体,利用行政力量在较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重组。政府利用行政手段参与资产重组,可以为资产重组提供政策导向,打破资产重组中的条块分割,积聚存量重组所需要的增量,消除资产重组中的非资产因素,剥离非资产重组的债务及富余人员,推动纯粹的资产重组。二是形成大的企业集团,利用集团的产权与经济实力,在较大范围内对资产进行重组。作为资产重组的重要主体,大企业集团可以冲破条块分割的障碍,在较大范围内对所属企业进行优势互补,扶强并弱,在一定程度上发挥国有经济整体优势,实现资产的优化组合。这两种主体在我国现存体制下的不同地区及产业都是有优势的。虽然从长远讲,我们进行资产重组主要是利用第二种主体,但在目前情况下,应该是第一种主体与第二种主体相结合为好。

也有的同志认为,在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政府的职能仅仅在于,通过改革为资产重组创造必要的制度条件,使重组者到位并能够发挥作用,除此之外,企业重组的其他事情都是要以重组者为主导来做的。例如,目前很大程度上由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组、管理层调整、发展战略制定、组织结构调整、引入新投资、技术改造,等等,实际上都应当是重组者的工作。政府深陷其中不能自拔,从一个角度反映了重组者没有到位或没有发挥作用的事实。

还有的同志提出,企业重组应当是企业的一种市场行为,而不应是一种政府行为。企业根据对市场环境及自身条件的判断,为追求1+1>2的效应,利用企业重组这一杠杆,或迅速提高其产品的市场占有率; 或增加生产能力,扩大企业规模;或迅速进入新的行业,以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资产价值。但是,在市场体系尤其是要素市场尚不发育的情况下,运用行政手段实施企业重组可以在较大程度上节约交易成本。

在谈到由谁来启动企业资产重组问题时,有同志认为,应该由两个方面来承担:一是债权人,一是所有者。债权人启动企业资产重组的契机是企业出现清偿危机,即不能清偿到期的债务。目前国有企业的主要债权人是银行,而现行法律和政策又排除了银行债权转为银行股权的可能性,因此,银行的选择只能在清算和转让债权之间做出。但债权转让之路还没有开通,尤其是折扣转让的损失尚无冲销或弥补的办法。这样,就使银行事实上失去了启动企业资产重组的机会。除了债权人,企业重组也可以由所有者来启动。所有者启动资产重组,可以在两种情况下发生:一种情况是企业尚未出现债务清偿危机,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受到威胁;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已经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甚至资不抵债。目前,所有者在前一种情况下启动重组的最常见的形式是中外合资和实行股份合作制,启动重组的都是国家所有权的实际行使者。尽管这些企业在重组前可能并未发生偿债危机,但重组过程由所有者单方面启动往往容易造成债权人权益失去保障。在后一种情况下,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是相互独立的,那么,重组就不应当由所有者启动。但是,如果所有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不完全独立甚至完全重合,对债权人的外部性就可能部分或全部地被内在化。国有企业的情况正是如此,因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的所有者是共同的。由于资产重组是减少国有企业不良债务中无法偿还的净损失的主要途径,所以,从理论上说,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对企业资产重组的效率和成功率应当是最关心的,由国有资产所有者来启动企业重组,应当是最佳选择。但由于在实践中,国有资产所有者的职能为众多的政府部门所分解,没有一个政府部门能完全站在国有资产所有者利益的立场上来全面权衡企业重组的利弊得失,因此,我们在现实中找不到集权、责、利于一身的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具体代表,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出来。要想充分发挥国家的积极性,使国家有可能出面对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启动重组,就必须进行两项改革:首先,需要在国务院之下设立一个专门机构,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全权代表国务院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从而形成集权、责、利于一身的所有者代表。其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需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托管机构,接过银行的不良债权,直接推进银行和企业的重组。

三、国有企业资产重组中存在的问题

有同志提出,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主要包括:(1 )体制改革尚不彻底。我国目前正处于新旧体制交替时期,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社会保障体制、财政税收体制、金融体制等方面的改革还没有完全到位,现行体制中仍带有较深的计划经济痕迹,行政干预色彩较浓,产权的模糊性、资产的分割性和凝固性问题没有完全解决,缺乏一套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2)政策不配套。 资产重组涉及众多的环节和部门,而目前政出多门、条块分割的问题十分严重,不仅不能形成政策的整体合力,有时还会产生负面效应,导致资产重组成本增加。(3 )市场体系不发达。金融市场不够发达,房地产、人才等要素市场不完善,特别是产权交易市场发展滞后,各类市场之间缺乏有效配合,市场功能较弱,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尚不充分。(4)法制不健全。 由于关于资产重组的法规制度未完善,如没有统一的全国性法规,现行法规中资产重组相关条款不全等,因而资产重组中行政干预较多,导致权钱交易等不规范行为时有发生,较大地影响了资产重组的效率。(5 )重组运作中的盲目性和无序性。由于对资产重组的研究不够,企业缺乏资产重组的战略观念,而且未能结合自身特点选择恰当的资产重组方式,特别是缺乏资产重组的操作经验,导致资产重组的效益低下。

有的同志提出,除上述问题外,还存在以下一些问题:(1 )信息不充分。企业重组的机会来自于市场竞争和行政的指导,我国现阶段市场发育尚不充分,具体反映在生产要素市场化、货币化程度不高,尤其是受交通、通讯等客观条件的影响,生产要素在全社会范围内的流动相当不便,因此,必然造成重组机会选择面被限制在较狭小的范围内。(2)由于行政条块分割,地区之间相互封锁, 影响了重组范围的选择和资源配置在全社会范围内的优化。(3 )资产适用性和行业“进入门槛”。重组的社会范围的选择,实际上离不开资产本身自然属性的适用性问题。尽管从价值关系上说,可以优化配置结构,提高资产增值能力,但既然资产已经取得某种使用价值属性,重组本身就势必会受到这种物的属性的制约。同时,按照生产力技术规律的要求,企业的资产重组还存在着一定量的资本量“起点”或实物资产规模(能力)的“进入门槛”。看不到这些制约因素,重组行为就可能是盲目的,不经济的。

还有的同志认为,目前企业资产重组范围过小,“近亲嫁接”问题严重。首先,表现在地域上,多数的重组企业双方被限制在同一城市内,影响资产重组的效果。其次,表现在所有制上,不利于促进国有企业转变经营机制。按目前的政策,只有国有企业之间的兼并才能享受优惠。但企业兼并破产除了要达到资产的优化组合,盘活资产存量的目的外,还有另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转变国有企业的经营机制。因此,如果仅仅在国有企业之间进行资产重组将影响后一个目的的实现。

四、资本市场与企业资产重组

大家普遍认为,国有企业的资产重组要依托于资本市场。从改革的角度看,资本市场是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助推器,解决企业过度负债、减少冗员、减轻“企业办社会”的负担,以及明晰产权和建立现代企业的治理结构等,都需要资本市场的培育和发展;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资本从所有者手中流入企业必须通过资本市场,才能筹集到长期发展所需要的资金,才能形成一种有效的契约关系,从而约束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提高企业经营的效率。

但也有同志提出,资本市场的发展虽然为企业的产权流动和重组提供了高效益低成本的转换机制及并购方法,但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仍严重阻碍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步伐,资本市场还难挑资产重组的“大梁”。主要是:(1)自1987年“拨改贷”以来, 企业的严重负债都甩给了银行,造成银行自身的经营困难,使得银行很难为企业的改组和并购提供大量的资金。(2 )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由于资本金严重不足,业务超范围经营,拆借资金用途不当,负债比例严重失调且资产质量差等原因,使其经营风险与日俱增,已很难在企业资产重组中起到应有的作用。( 3)股票在国有企业改革中没有起到预期的作用。国有企业改为股份制公司以后,仍然是国有股的代表控制董事会,董事长仍然由政府任命,他们行使的仍是改制前的国家意志。通过这种方式实行改制的企业仍是产权不明晰的,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市场主体。再加上我国的券商只能做上市公司的业务,对非上市公司和其他企业难有作为,所以对企业资产重组的作用不大。(4 )国债目前只能依赖高效益来吸引投资者,大量用国债筹集来的资金用在了弥补财政赤字等非生产性用途上,对企业的资产重组不起作用。(5 )过高的银行利率和国库券利率,使得投资于资本市场的实际回报率为负,很难鼓励长期投资,难以吸引外国资本进入我国的资本市场。显然,以上这些因素不利于企业资产的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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