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话题:效率与分配的“矛盾”、社会的“压力”及其对策_压力管理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话题:效率与分配的“矛盾”、社会的“压力”及其对策_压力管理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话题:——效率与分配的“矛盾”、社会“压力”及其对策,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对策论文,本质论文,矛盾论文,分配论文,效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近年以来,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原因,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在我国出现了加大迹象,引起了公众关注,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因此,弄清这一矛盾的性质、状态,分析这一矛盾的诸多方面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压力,对于我们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好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面临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社会主义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1〕这是邓小平同志对社会主义本质新的概括,分析小平同志的这一概括,我们可以发现小平同志是在承认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存在经济高速发展与公平分配矛盾的基础上提出这一论断的。小平同志认为,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目标,它的实现有一个渐进过程,并非一蹴而就。但社会主义在效率和分配方面都优越于资本主义,所以最终能够达到共同富裕。无庸置疑,效率和分配的矛盾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是能够达到高度统一的。但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这一矛盾将贯穿于社会主义发展的始终,并可能在社会主义发展过程中某个阶段或某一阶段的某一时间内加大,甚至加剧。近些年来,由于体制、管理等方面原因,效率与分配矛盾在我国出现了加大迹象,引起了公众关注,对社会稳定产生了一定影响。笔者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弄清我国这一矛盾的性质、状态,分析这一矛盾的诸多方面和由此形成的社会压力,对于我们采取相应措施解决好实现社会主义本质所面临的问题,维护社会稳定是十分重要的。

一、效率与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

矛盾之一,效率与“本质”目标(即社会主义本质规定的最终目标—共同富裕,以下同)的矛盾。即效率与公平分配之间的矛盾。其实,有史以来,效率与公平分配矛盾一直贯穿于社会发展的始终,其发展变化是有规律可循的。一个社会从其发端开始,一般是以效率为第一原则的。随着效率的提高,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就会出现如何分配财富的问题。受一定生产关系制约,每个社会及其各个发展阶段分配的形式都是不尽相同的。在私有制下,效率与分配一开始就处于对立之中,财富的分配不可能是公平的,一旦剩余产品较多,分配比例严重失调,效率与分配的矛盾就会激化,这时公平的力量(由分配问题引发的公众要求实现公平分配的呼声和行为)开始膨胀,并阻碍或破坏效率的继续发展和提高。直到一种新的“公平”出现,才能使这一矛盾暂时得到缓和。从我国历史上看,在一个社会代替另一个社会,一个集团推翻另一个集团的斗争中,许多领袖人物大都打出“公平”的旗号聚集力量。如,东汉末年黄巾起义喊出的是“调和平均”口号,明末李自成领导的农民起义打出的是“均田免粮”旗号,清末洪秀全是以“有田同耕、有饭同食、有钱同使、无处不均匀”为口号集结反清力量的。这种“公平”的要求其实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激化到一定程度之时,社会公众要求改变或调整生产关系的具体反映。由于财富分配、占有是否公平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它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所以公平力量的膨胀往往是很迅速的。在效率与分配矛盾加剧之时,要使社会稳定下来,必须相对解决公平分配问题,只有这样才能缓和效率与分配的矛盾,才能为效率的继续发展创造合适的社会环境。同时,公平分配作为一个继发性问题,当效率发展到一定水平时,它即会以相应的“力”与效率对立。要保持效率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就需要经常关照“公平”分配,主要是经常调整公平分配的水平,使之不致于与效率发生冲突。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以生产力第一原则为指导思想,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使人们从另一种不公平—大锅饭式的平均主义中解放出来,调动了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创造了较高效率。本来这时只要给予分配以相应的关照,对效率和分配的不平衡发展做适当的调整,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非法牟利和不合理收入,这一矛盾会保持在相对缓和状态的(笔者认为,这一矛盾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仍然是非对抗性的,是可调和的)。但我们没有做好这方面工作。至于原因,许多学者都曾论述过,在此不再赘述。

矛盾之二,市场机制与“本质”目标的矛盾。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体制,主要基于市场机制能够高效率配置资源这一认识,但市场机制发挥高效配置资源作用是以存在个体(市场主体)利益差别为前提条件的。即市场机制驱使个体为获得有差别的利益而重新组合生产要素,提高资源利用效果,从而使社会资源总体上达到最佳利用状态。因此,让市场机制发挥高效配置资源的作用,就必须承认个体利益差别的存在。以及它的合理性,并且要允许个体追求有差别的利益,否则市场机制就无法启动。这样,市场机制运行的直接结果显然是个体收益的不等,体现在个人收入上,就是收入多少的不等。加上市场机制本身就有加剧分化的付作用。所以,收入差别的出现和贫富差距的扩大是市场机制发生作用的必然结果。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也必须承认个体利益差别的存在,并允许个体为不同的有差别的利益奋斗,因此,收入差距的出现或扩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也是在所难免的。不同的是,对市场机制的这种分化作用,通过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宏观管理的有力调节,是可以改变其作用的方向、力度和后果的。只要相应的调控措施得当,市场机制的副作用是可以被限制在有限范围内的。前一时期,市场机制与“本质”目标矛盾之所以加大,主要是刚步入市场经济的政府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有限,引入的市场机制不健全、不完善;政府管理上出现了一些漏洞和失误造成的。相信,在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我们的政府将会有更大的作为。从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的字里行间我们就可以看到这一点。

矛盾之三,市场主体各异的经营效果与“本质”目标的矛盾,即市场主体经营效果不同造就了千差万别的收入人群与“本质”目标不合谐现象。从经营环境上看,我国各类型企业经营效果不同与各企业蒙受的“天时”、“地利”条件不均衡和企业管理水平维系的“人和”水平不等有很大关系。先从“天时”上看,国家给予经营者的政策,方针基本上是相同的,可以说,天南地北的企业都获得了同样的“天时”。但对经营者而言,他们不仅关心这个大“天时”而且更关心政府和管理部门的具体政策,具体管理措施所制造的具体“天时”。显然,由国家的大政策、倾斜政策和地方政府的具体政策、特殊政策与相关各管理部门具体管理措施混合而形成的具体“天时”在天南地北是各不相同的,而且各地区各类型、各级别企业在蒙受这个“天时”时又时而受到差别对待。如此“天时”当然会造就不同的经营效果,也就会有不同的收入人群。再从“地利”上看,“地利”是由地理位置和相关自然条件维系的优势。经营者或因此比较容易获得生产要素,或因此比较容易进入市场,或因此获得交通、运输、通讯等方面的便利。在同样的“天时”下,有些经营者因“地利”而如鱼得水,而有些经营者只能望“地”兴叹。沿海地区企业经营效果好,人们收入高,靠近海岸和港口这一“地利”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因素。最后从“人和”上看,企业“人和”是由经营管理者维持和造就的经营环境状态。它由企业内部“人和”和企业外部“人和”两部分组成。企业内部“人和”是经营管理者通过对企业职工进行管理所呈现的企业内部人际关系状态,它以企业内部人员潜能被挖掘和发挥的程度表现出来,它维系产品的质量、数量、生产成本、效率等与经营效果有直接关系指标的水平。企业内部“人和”状态与经营管理水平和企业人员的素质有直接关系。企业外部“人和”是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与企业外部相关部门或群体相互关联所呈现的企业外部人际关系状态。它包括企业与政府管理部门,企业与资源供给者,企业与营销媒介等方面的关系。企业外部“人和”关系到企业获得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支持或受到限制的大小,关系到生产要素来源的多少、好坏、难易、快慢,关系到企业进入市场的快慢、难易;关系到企业商品实现的数量和质量,对企业经营效果有重要影响。对于我国的各类型企业。在现有条件下,各自维系的“人和”水平是很难相同的,而不同的“人和”水平也就会造就不同的经营效果。这也就是同一地、同一行业、同一类型企业会有不同的经营效果的原因之一。通过上面对企业“天时”、“地利”、“人和”条件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到,在我国现行体制和管理条件下,经营者还将蒙受不同的“天时”维系有差异的“人和”,加上不同的“地利”条件,这样每个经营者还将收获有差异的经营效果,进而也就会造就收入有差别的人群。而差别收入的存在和扩大是与“本质”目标背道而驰的。

除此之外,我国还存在着城市与乡村、沿海与内地、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差别。这些对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本质都有或大或小的影响。

二、由效率与分配矛盾产生的社会“压力”

由于上述矛盾的作用,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我国不同人群间的收入差距,财富差距已经形成,贫富悬殊已部分地存在。对于收入差距和贫富悬殊,我们可以通过税收、分配等政策加以调节,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看到,我们也有困难的一面,这主要有:1、 让市场机制继续发挥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甚至让它发挥更大作用,就必须允许个体继续追逐自身利益,并且应允许他们在现有基础上追求更大的利益,否则,限制个体追逐自身利益或控制他们追求更大利益,市场机制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就会被削弱,经济发展的速度就会减慢,效率就会下降;2、 只要“天时”不变,个体就有扩大收入的冲动和欲望,若不加以限制或调节,收入差别的继续存在和部分地扩大都在所难免;3、 在现有条件下,政府要改变企业面临的“天时”、“地利”、“人和”不平衡状况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它不仅要花很大的气力,而且需要一个逐渐改变的过程,其中有些问题政府是无能为力的。如“地利”条件的巨大差异,人才向高收入地区流动等。政府可以搞一些倾斜政策,但限于财力和考虑过度倾斜可能造成新的不平衡,所以不可能投入较大的财力和花费很大精力去改变某个地区,某部分企业的“地利”条件或“人和”条件。因此,短时期内解决收入差别和贫富悬殊问题是不太现实的。因为政府不可能采取杀“富”济“贫”方法,更多的是要扶贫、帮贫、让贫者自救。然而,我们也要现实地看到,即使扶贫、帮贫、创造条件让贫者自救取得了一定效果,但若这个“效果”创造的致富速度不能超过富者现有的发展水平或仍以较低的水平向前发展,那末,贫富差距是不会缩小的。如果贫者各方面条件较差,政府的扶贫、帮贫力量又有限,那末,收入或贫富差距的继续存在,部分地扩大,少部分的“分化”都将是现实的。这对于实现社会主义本质不能不说是一种“压力”。其他不讲,单从个人收入和财产拥有量的变化上看,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也将面临下面几方面“压力”。

(一)同起点,以不同收入水平发展的人群之间收入、财产差距的扩大带来的“压力”。例如,有甲、乙二人,在前期盈利活动中都积累了一万元财产,现在他们同时投入各自的积累(一万元)开始从事盈利活动。假设甲占尽了“天时”、“地利”、“人和”等各方面有利条件,年投资回报率可达50%,而乙受各方面条件的限制,年投资回报率只有10%,假如我国进入利润平均化社会至少需要20年,甲、乙的上述状况在这一期间内不会改变,那么,数年之后甲、乙的财产将发生怎样的变化?请看表一(计算保留整数,以下同)。

表一 不同收益率下,相同投入者财产变化分析表

单位:元

初期 一年后 二年后……

甲(50%)10,00015,000 22,500……

乙(10%)10,00011,000 12,100……

差距(甲-乙) 04,000 10,400……

五年后十年后 二十年后

甲(50%)57,938

576,650 14,778,919

乙(10%)16,10525,937 67,275

差距(甲-乙)59,713

550,713 14,711,644

从表一中我们可以看到,按上述状况发展,五年后甲乙的财产差距将从初期的0元发展到接近6万元,10年后这个差距将达到55万多元,20年后这个差距将扩大到1417万多元。从财产拥有量上看,甲五年后,10年后,20年后的财产拥有量分别是:75,938元,576,650元,14,778,9-19元。而乙的对应数字是:16,105元、25,937元,67,275元。虽然甲、乙二者是同方向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差别,但从上述数字上我们可以看到:不同收入水平导致的财产差距是惊人的。笔者认为,在没有限制的条件下,甲、乙的现象在我国未来社会经济发展中是会出现的(其实,现在已经少部分出现)这对于我们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不能不说是一种“压力”。

(二)不同起点,以相同收入水平发展的人群之间收入、财产差距扩大形成的“压力”。例如,有丙、丁二人,经前期盈利活动分别积累了10万元和1万元财产, 本期他们各自同时投入全部积累从事盈利活动,假设二者各方面条件相近,年投资回报率都可以达到30%,(也假设我国进入利润平均化社会至少需20年,丙、丁上述状况在这一期间不会改变,这一条件在以下论述中不再重复)。那末,数年之后结果又如何?请看表二:

表二 同收益率下,不同投入者财产变化分析表

单位:元

初期 一年后 二年后……

丙(30%)100,000 130,000 169,000……

丁(30%) 10,000

13,000 16,900……

差距(丙-丁)

90,000 117,000 152,100……

五年后 十年后 二十年后

丙(30%)371,293 1,378,585 19,004,964

丁(30%) 37,129

137,858 1,900,496

差距(丙-丁) 334,164 1,240,727 17,104,468

从表二中我们看到,按30%的投资回报率发展,丙、丁二人财产差距从初期的9万元5年后就能扩大到33.4万多元,10年后差距可达124 万多元,20年后二者财产差距将超过1710万元,假设不受到限制或约束的话。从财产拥有量上看,丙初期、5年后、10年后、20 年后财产拥有量分别是:10万元、37万多元、接近138万元,超过1900万元。 而丁的数字分别是:1万元、3.7万元,近13.8万元,190万元稍多。 从动态上看,从不同基点出发,以相同速度同方向发展的个体之间财产差距的这种变化是现实存在的,那末,这种差距的存在和扩大是否是社会主义本质所能容忍和允许的呢?这值得我们深思。由此思路我们可以想到更严重的问题,如果我们把表二中的丁换成一个普通的市民或不富裕的农民,他们投入的资产只有1000元,再把丙换成一个可投入100万元, 甚至1-000 万元的富有者,那末结果又将如何?差距可想而知。这种不同起点,以相同发展速度变化的个体间财产差距的扩大对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也形成了一种“压力”。

(三)不同起点,以不同收入水平发展的人群之间收入、财产差距的扩大带来的“压力”。由于天南地北“地利”条件的差异;个体素质、能力、条件维系的“人和”水平有别;不同环境下,个体蒙受具体“天时”不同,个体以相同收入水平发展的情况并不是普遍的,更多的是个体之间以不同的收入水平向前发展。笔者认为,在我国没有进入利润平均化社会之前,个人收入以不同收入水平发展的情况将是很普遍的。于是,便会有这样的问题产生:我们仍以(二)中丙、丁为例,假设丙拥有各方面有利条件,其收入和财产能以30%的增长速度发展,而丁的条件较差,其收入、财产只能以10%的增长速度发展,那末,数年之后二者的财产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请看表三:

表三 不同收益率下,不同投入者财产变化分析表

单位:元

初期一年后二年后……

丙(30%)100,000 130,000

169,000

……

丁(10%) 10,000

11,00012,100

……

差距(丙-丁) 90,000 119,000

156,900

……

五年后 十年后 二十年后

丙(30%) 371,293

1,378,585

19,004,964

丁(10%) 16,105 25,937

67,275

差距(丙-丁) 355,188

1,352,648

18,937,689

从表三中我们可以看到,按上述不同收益率发展,丙、丁5 年后财产差距即达到35.5万多元,10年后这个差距扩大到135.2万多元,20 年后丙丁财产差距可高达1893.7万多元。再从财产拥有量上看,丙初期、5年后、10年后、20年后的数字分别是:10万元、37万元、137.8万多元、1900.4万多元,而丁的数字分别是:1万元、1.6万元、2.6万元、6.7万元。可见两者财产差距有多么大。若如此,到那时我们很难说清楚这是不是两极分化,笔者认为,如果出现上述情况,就是与社会主义本质相悖的。然而现实生活中个人财产两极发展的情况虽不普遍,但确实存在,这对于我们在未来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目标不能不说是一种“压力”。

三、解决“矛盾”和“压力”的对策

面对上述“矛盾”和“压力”,显然政府应该承担起责任,但关键是如何解决“矛盾”,减轻或消除“压力”。对此有三种意见和看法:第一种意见认为,我们已经积重难返,在现有的情况和条件下,减轻“矛盾”,特别是消除“压力”是不可能的。即使政府下大决心解决上述“矛盾”和“压力”,但要取得一定效果需要克服许多阻力,也要耗费很多财力,且有一定的风险,弄不好还会损害发展,不如抓住现在的好时机,集中力量加快发展,等有了实力,各方面条件都已成熟,政府具备了各方面条件之时,解决“矛盾”和“压力”也不迟;第二种意见认为,“矛盾”和“压力”已经形成,不治是不行的,听之任之会给发展制造许多阻力。但解决起来困难会很多,阻力也很大。且有一定的风险。而且现在政府也不宜把主要精力放在解决“矛盾”和“压力”上。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应该采取“外科手术”式的方法,对“矛盾”和“压力”进行相对治理,使之得到缓和不致于严重阻碍发展就行了;第三种意见认为,我们面临的“矛盾”和“压力”对社会主义本质和社会经济发展已构成严重危胁,不解决将会引起社会振荡,并将阻碍效率的持续发展和提高,所以应全力以赴在短期内切除“矛盾”和“压力”,只有这样才能保护社会稳定,并为社会经济的继续发展开辟道路。否则,病入膏肓想救也难。

显然,第一种意见的放弃、等待方法是不可取的,第二种意见的“外科手术”式解决方法不能解决根本问题,第三种意见的短期切除办法似乎也不现实。考虑“矛盾”和“压力”的现状,根据我国面临的形势和政府现有的条件,笔者认为,应采取先“控制”再“治理”然后“固本培元”的方法解决上述“矛盾”和“压力”。

“控制”——即控制收入、财产占有差距的继续扩大。首先,通过税收、分配、收入等政策调节分配结构。用严格的执法控制不合法、不合理收入的继续膨胀,严励打击非法牟利活动;其次,加强管理、严格监督、规范政府公职人员的行为,严励打击以权谋私,使公众关注的政府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问题得到真正解决。在这方面。政府应表现出廉政建设的决心,以此提高公众对政府的信任,增强公众对获得公平待遇的信心,再次,完善、改进税收制度。对于累进税制,要适当降低梯度,提高税率,以此控制畸形收入和财产富有者财产的继续快速膨胀。对高收入者和财产富有者应及早开征遗产税和增与税。必要时,如社会政治、经济生活出现了某些动荡或政府承受了较大压力时,作为对国家前期政策所赐机遇的回报,未尝不可向高收入者或财产富有者增收“贫富差距调节税”或“社会稳定支持税”。最后,我国也应设立一个类似于香港“廉政公署”那样的执法有力的专门机构,严格检查,监督个人收入,财产变化情况,以此控制各层次人员的非法经济行为。特别要严格检查、监督政府公职人员的经济行为,使以权谋私问题得到真正解决。

“治理”—这里主要指的是完善管理制度和措施,修补好政府管理上和法律上的漏洞。从以上对“矛盾”“压力”的分析上我们可以看到,“矛盾”“压力”的分析上我们可以看到,“矛盾”的产生多与政府的管理不完善和法律不健全,以及执法不力有关,所以,缓和“矛盾”,减轻“压力”必须在管理、法律和执法上消除漏洞。只有这样才能堵住某些人不正当谋利的“门路”。完善的管理和法律可以使非法牟利者无处可偷税、无机可漏税、无力可抗税、无计可骗税。也可使以权谋私者行贿无路,受贿无门,贪赃即打,枉法即究。这有助于社会经济生活走上规范化、有秩发展的轨道。

“固本培元”—即深化经济体制和管理的改革。首先,要尽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社会经济彻底从“磨擦”中走出来,进而从体制上消除“矛盾”、“压力”产生的根源。其次,加大政府管理制度的改革力度,使各级政府真正成为制造公平“天时”,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社会稳定,提供周到服务的高效率政府。再次,要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系统性的研究,重视配套改革。

注释:

〔1〕《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7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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