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下国家主权的三个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家主权论文,WTO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99—6566(2006)04—0010—04
一、主权是什么
1.主权概念属历史范畴
关于主权或国家主权的概念,周鲠生先生认为,主权“是指国家具有的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对内和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分析起来,国家主权具有两方面特性,即在国内是最高的,在国外是独立的。”或有学者认为,“主权在国内是指最高权力,在国际上是指不依赖他国,不受任何其他国家的摆布。”《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指出,主权是“构成最高仲裁者属性的权力或权威,这种仲裁者对做出决策以及解决政治体系内的争端具有某种程度的最终权力,能够进行这种决策意味着对外部力量的独立性和对于内部团体享有最高权威或支配权。”
然而,主权概念属于历史范畴,它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而改变和扩充着其含义。让·博丹发表于文艺复兴时期的关于主权的著作几乎可被认为是主权理论化的初次尝试。在中世纪的欧洲,由于教会占据统治地位,因此,当时主权观念完全被湮没在教会和上帝的统治之下。在中世纪末期,随着各个城市国家的兴起、商业的发达,民族国家兴起,主权观念得以复苏。开始时期,主权主要适用于欧洲《威斯特伐里亚和约》之下的民族国家。这些国家在对外掠夺殖民地的过程中,主权适用于欧美资本主义国家,而不适用于殖民地国家。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主权才适用于各个国家,这才真正恢复了主权的本来面貌。
主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发挥着不同的作用,所以其含义也在不断地变化。主权产生之初,被世俗国家用来反抗罗马教皇统治的斗争。后来为了适应资产阶级革命的需要,国家主权从封建主权演变为人民主权。传统国家主权观的适用范围最初只有欧洲,以后才逐步扩展到整个世界。而到了20世纪后期,国家主权就演变为反抗外国统治和非殖民化的正当理由。总之,主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当今,随着经济全球化及其标志性组织——WTO逐步深入世界各国人们的生活, 人们对国家主权是否会被WTO限制的问题充满了疑虑。此时要给主权下一个定义是困难的事情, 但传统的主权观念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
2.主权概念具有多重含义
首先,主权具有多个面向的特性。根据传统主权的定义,可以得出主权具有对内和对外两个面向,或称对内主权和对外主权。前者指国家意志效力的最高性,即对整个国家范围内的一切人和事的至高无上的、排他的支配、管理和控制的权力,是国内一切公民或臣民必须绝对服从的权力。对外主权是指国家的独立自主,即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不受他国干涉控制,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利。主权在这一面向上意味着国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时,不应受到任何外来干涉,国家可以自主地制定和执行对外政策,自由地处理国际事务,不受侵略和干涉。由于主权对外面向的这一特征,使得国际社会中各国皆不能有超越他国的特权,所以对外主权的结果便是平等,而各国主权平等也成为了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其次,有学者指出,主权这一概念所表达的,“与其说是权力,不如说是身份。……我们在谈论国家主权的时候,我们所关注的通常不是国家的某项行为是否会产生法律效力,我们关注或强调的是国家与其他社会成员或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因此,我们关注的其实是国家的身份。”实际上,国家主权指的是“国家的身份、国家的人格,只要国家正常存在,主权就不容许有任何减损。但主权者的权力或权利,或者说主权性权力或权利是可以转让的。”[1] 所以,主权的概念中有身份、资格的含义。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主权在当代经历了“层化”的趋势,比如在主权与使用权、管辖权之间,人们比从前更加注意它们之间的功能区分与不同效用。或者认为,主权原则可以区分为不同的层面,分别为宪法性、原则性的体系层面和具体的主权权力的实施层面。所有这些分析都表明,主权是一个具有多面向、多层次、多重含义的概念,关于WTO与主权的关系,或者说WTO是否限制了国家主权,要具体到主权的某一面向、层次或含义。
二、我们为何强调主权
在论证WTO是否会限制国家主权这一问题之前,不妨思考一下, 主权于我们为何如此重要?这似乎是显而易见的问题,在我国却有着特殊的原因,从而造成了人们对主权的深深忧虑。其根源在于:首先,我们的主权观是传统的主权观,把主权理解为绝对的东西,这与我国近代饱受西方帝国主义国家侵略和奴役的历史有关。在中国民众的观念中,维护国家主权一直都是同驱逐帝国主义在华势力和影响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国家主权在一定程度上被理解为不受限制地自由行动的能力,被理解为彻底摆脱外部影响。这种主权观念恰好又与主权的原始意义相契合。所以,当人们面对中国加入WTO、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的问题时, 就会十分自然地想到是否可能危害中国的主权。
其次,中国加入WTO较晚,这容易使人们感觉到中国是在被迫接受西方国家制定的规则。中国加入WTO,首先要接受它现有的规则。WTO的前身是GATT,GATT奠定了WTO的基本原则和主要规则,而我们知道,GATT 一直都是由西方国家主导和支配的,而中国没有参与许多GATT和WTO规则的制定。同时,在中国加入WTO的谈判中,谈判的焦点一直是中国降低关税和开放国内市场的问题,这就造成中国在关税和市场方面不断做出让步的假象,使我们以为加入WTO会损害中国的利益, 进而损害国家主权。
针对上述第一个原因,我们看到,实际上主权的概念具有多重含义,对主权的理解不能拘泥于传统的绝对观念,尽管这是一个饱受侵略的弱国人民的自然反应。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快速发展和中国实力的不断增强,主权观念应该有所改变。我们不必采取割断同外国联系这种极端和保守的办法来维护国家主权,我们有能力在与外国平等交往中、在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中和在WTO中维护国家主权。
针对第二个原因,我们也注意到,代表着自由贸易的GATT和WTO是西方主导的,但是自由贸易的观念代表了历史发展的先进潮流,符合世界各国的共同利益。中国加入WTO、融入贸易自由化的浪潮,不是因为这些是西方的东西, 而是因为他们是现代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而贸易的本质就是互相开放市场,加入WTO, 我国的市场要开放,别国的市场也会向我国开放。我国也是自由贸易的受益者。所以,旨在扩大世界贸易规模的贸易自由化政策不仅有利于西方国家,而且有利于中国。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一味地强调主权可能会丧失发展经济的机会,这需要突破传统的主权概念,因为主权概念在当今已经发生了变化,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在当今世界,主权也许真的意味着颇为不同的东西。用他们的话说:最庞大、最强盛的国家有时能够通过完全施加其意志而为所欲为,但即使是这些国家,如果没有体系内许多其他参与者的帮助和合作,他们也无法实现其主要目标:安全、经济福祉以及民众的体面生活水平。当代国际体系是相互依存的且相互依存程度不断加深,这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我们的观点更深一层。这一观点即是,对于除几个自我封闭的国家之外的所有国家来说,主权不再是国家根据其所认为的自身利益独立行事的自由,而在于在那些构成国际生活之内容的机制中的正式会员资格。要成为其中的一员,一国必须屈从于国际规制所施加的压力。最终,主权即身份——国家作为国际体系的一员而存在的证明。”[2] 可以看出,当今的主权不再仅仅意味着在国内自由行事,而且意味着参与国际合作,意味着各国之间广泛的承诺和相互约束。主权不仅体现在拒绝外部权威的干预,而且更主要地体现为与其他国家达成对本国有利的协议以及切实履行国际协定的能力。而加入WTO, 并不意味着国家主权受到了限制,相反,它对主权是一种扩展。
三、WTO是否限制了国家主权
1.从表面上看,WTO限制了国家主权
WTO协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其限制各成员国的主权,但WTO的原则、规则及各项协定似乎限制了国家主权。传统主权理论认为,只要不涉及其他国家的主权,一个国家在本国领土范围内可以采取任何行动,而WTO极大地影响了这一主权观念。WTO不仅管理货物贸易,而且管理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WTO 以其法人地位制定市场运行规则,并对所有成员都有法律约束力。WTO还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对各成员的贸易体制和政策进行监督,并承担协调和解决贸易争端的重要使命。成为WTO成员后,许多原来属于主权国家的权力不能行使了,国家的行为受到WTO章程的约束。国家不能随意选择经济体制,不能搞计划经济,而只能搞市场经济;国家不能自由规定关税税率,而必须给所有成员国最惠国待遇;国家不能在进口方面实行数量限制,而必须实行自由贸易;国家不能随意为企业提供补贴,不能特别优待本国企业、歧视外国企业,而必须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实行国民待遇;国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平等对待本国和外国企业;在与其他成员国发生贸易争端时,要按照WTO的规则来解决争端,不能实行单方面报复;国家不能随意制定法律, 涉及经济贸易领域的法律必须符合WTO的规定。总之,国家必须按照WTO规则来约束自己的行动。
以对国家立法权的影响为例,WTO协定第16条第4项规定:“每个成员方应保证其法律、规章与行政程序符合附件各协议规定的义务”。在此,作为国家主权重要方面的立法权受到了“限制”。依传统主权观念,一国立不立法、立什么样的法以及何时立法都是一国主权内的事务,任何其他国家或组织都无权干涉。而WTO 要求其成员必须根据WTO规则来制定和修改其国内法律制度,各成员的法律必须与WTO规则保持一致,要符合WTO的非歧视、透明度和法制统一原则。明显的是我国加入WTO后,已对多部法律法规依照WTO规则进行了修改和清理。此外,根据WTO 协定附件3,即《贸易政策评审机制》,成员方必须按照审议机构规定的格式定期提交报告,全面介绍自己的贸易立法和贸易政策措施与实践,其中包括货物贸易政策目标、进出口体制、贸易政策法规框架以及贸易政策的实践、对贸易政策进行评估的有关背景(如广泛的经济与发展需要以及外部环境等)、贸易与宏观经济统计资料,还要包括服务贸易政策与实践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和知识产权等方面。这一定期报告制度似乎也是对国家主权的一种“限制”。
另外,WTO争端解决机制似乎也“限制”了国家主权。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依传统主权观念,没有任何超越国家主权之上的权力,国家主权不受任何管辖与约束,但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处理成员间贸易争端方面却用类似于国内法意义上的强制管辖、裁决和制裁的权力。由于WTO采取签署一揽子协议的方式,任何国家选择加入WTO就是同意接受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管辖权,这难免使人产生WTO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认识。
2.从实质上看,WTO扩展了国家主权
尽管WTO以其强势姿态影响着几乎每个国家,使人们有了WTO限制了国家主权的认识,但实际上,WTO下的国家主权并非被限制了,而是扩展了。原因在于:
其一,在相互联系的世界上,主权从来就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拘束、可以为所欲为的主权,仅仅是一种理论的抽象,在现实世界中很少出现过。现实的主权从来都是相对的,是国内权威与国外限制之间的一种平衡。国家主权只有在开放的社会中才能更好地维护,闭关锁国、不与外部世界发生联系,看上去其政府的统治权没有受到限制和侵害,但它是以失去对国际事务的影响力、失去利用人类文明成果推进社会进步为代价的。中国加入WTO后,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修改,从而更好地维护了中国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不对外开放,就是损害了国家主权。
其二,加入WTO,正是国家本身行使主权的体现。主权不只含有“不受干涉、不受侵犯”的消极意义,在当代更应该有主动发展经济、维护国家利益的积极意义。一个国家维护主权的终极目标在于国家的生存和发展,如果担心主权受到损害而拒绝参与全球化进程,担心主权受到限制而不加入WTO 这一经济全球化的标志性组织,那么只会因经济落后而从根本上损害国家的主权地位和行使主权的能力。换言之,如果不能改变经济不发达状况,国家的主权便无从保证。加入WTO,放弃的是各主权国家政府分别行使的部分权力,换之以国际规则约束各成员的行为,以达到经济上共同发展。如果这种有益于国家利益的行为也被称为“限制”,那么这种限制也是合理的。因此,我们应该追求主权的实质意义,而加入WTO 正是追求主权实质意义的体现,WTO并不限制国家主权。
其三,WTO下国家主权实际上得到了扩展。 如果说主权原始意义上是它的保守性,那么WTO下主权应该被赋予更多开放性的含义。有学者甚至提出“相互依存的主权”的概念,认为主权是控制跨国交往的能力,跨国交往的增加同样会导致这种能力的提升。虽然这种观点不尽正确,但它表明了主权在现时代的外向扩展的特性。对于WTO成员来说,在向WTO出让某些权力的同时,实际上也得到了可享有其他国家出让权力的报酬和利益,这个意义上讲,国家的主权权力是向外延伸了,这种出让的目的在于获得更多的享有和回报。即,这种出让是以国家最大利益为前提的,是通过WTO实施某种程度的管理,这与主权丧失根本不是一个概念。有学者用“从经济自决权、所有权到决策权力的国际分配,从权利的平等到利益的均衡,从独立自主到全面发展”三个方面证明了主权在WTO法律体系中的新发展。Jackson教授也认为,WTO协定对国家主权的保护显著增强了。
四、结论
尽管主权有着多重含义而被称为“被误用最多的概念之一”,我们也因此为其是否会被WTO限制而忧虑, 但主权这个历史概念必须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对其有新的理解。在相互依存成为现实并且变得更为紧密的时代,“主权,不再是绝对的,但是持续存在的。它绝不会死亡,恰好相反,它在一个国际制度中显示出它的价值。”[3] WTO不会限制国家主权,正如WTO上诉机构在“日本酒精饮料”案中指出的:“WTO协定是国际条约法——在国际上等同于契约。这是不证自明的。WTO各成员所达成的协定,正是通过行使主权,追求其国家利益的结果。为了获得各自作为WTO 成员的利益,他们同意根据WTO协定规定的义务行使其主权。”不仅如此,正是WTO让主权有了更广阔的空间,也让主权以更多的形式表现于我们面前。
[收稿日期]2006—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