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定位、脱困与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定位
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县域经济处于基础地位,而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群体在县域经济中则处于主体地位。
县域经济是一个区域经济的范畴,它是城乡经济的结合体。我国的人口80%以上居住在县域范围。截至1996年底,我国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县域经济占60%以上;我国的社会商品零售总额中,县及县以下的商品零售额占与50%以上;我国的地方财政收入中,县级财政收入占40%以上:这些就是县域经济处于基础地位的主要内含。
在全国2000多个县(市)的经济中,国有小型企业数量很大,并广泛分布在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文通运输业等许多领域,在县域经济中居于主体地位。国有小型企业规模虽小,但数量大,分布广。在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的数量占90%以上,在全国国有商业企业中,小型商业企业的数量占与85%左右。它们绝大多数分布在县(市)范围内,成为县域经济的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具有国有大中型商业企业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这主要表现在:
1.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实现农业产业化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农业产业化的实质是农户与市场的连接。在县域经济中、为把千家万户的农民和千变万化的市场连接起来,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有着重要的中介作用,即“市场+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农户”是农业产业化多种基本形式之一,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是农业产业化多种中介组织中的一种。在我国目前农村中,连接农户与市场的中介组织方面,小型企业比之大中型具有更多的优势。这是因为大中型企业投资大,建成慢,管理难,对市场要求高等原因,实践证明它们对农户的带动作用往往不尽如人意,而小型企业由于更适合我国大多数农村的情况,往往更有效地把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
2.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开拓农村市场方面有着重要作用。开拓我国农村市场的根本问题是如何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民购买力的问题。购买力上不去,农村市场就难以开拓。农业部门的有关统计资料说清楚了农民人均纯收入的增长幅度和农村消费市场大小之间的关系:
1979一1985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增长14.6%,相应地,使得农村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由1978年的40.7%提高到1985年的52.9%,即1989年比1978年提高了12.2个百分点。1986—1995年间,农民人均纯收入平均每年只增长3.4%,相应地,使得农村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份额由1985年的52.9%下降到1995年的43.9%,即1995年比1985年降低了9个百分点。近三年来,即1994—1996年连续三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每年实际增幅超过5%,突破了90年代以来的低速增长的状况,相应地,使得农村在全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中所占的份额又有所回升。
可见,农民收入增加,农村市场随之扩大;农民收入减少,农村市场随之缩小。因而,县域内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就可从扩大农产品收购入手,增加农民的货币收入,把向农民提供商品和帮助农民提高购买力结合起来,使开拓农村市场有一个坚实基础。在这方面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是大有作为的。
3.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向城乡居民提供商品和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结合起来方面,在县域范围内是一支重要力量。在为城乡居民提供适销对路的消费资料与生产资料的同时把相关的服务跟上。特别是加强对农村维修人员的技术培训,把技术服务网点下伸广大农村,以解除农民购买耐用消费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后顾之忧。
4.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主动介入、积极参与县域内的各种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和集市贸易方面有自己的优势。在引导这一市场体系的完善、规范、有序、健康发展等方面,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起着重要作用。
5.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增加城镇就业方面有更大的余地。据了解,在现代化的大企业中,每增加60万元至100万元的投资,才能增加一个就业岗位,远高于国有小型企业。
总之,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繁荣县域经济,促进农业产业化,开拓农村市场,反哺农业、为民服务、增加就业等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县域经济的主体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二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脱困
当前,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较为普遍存在的困难与问题主要有:
1.负债率较高。据报导,上海金山县1995年县属国有小企业(含国有商业小企业)共208家,帐面资产9.46亿元,负债7.60亿元,负债率达80.36%;四川彭山县1995年国有小企业帐面资产3.7亿元,负债3.16亿元,负债率达85.4%,其净资产只有5000多万元,而上年的亏损额就达1000万元,依此幅度亏损下去,5年以后全县国有小企业的净资产将全部亏光。类似情况在其他县市也较普遍。(转见《经济日报》1995年8月16日、11月7日)
2.亏损面较大。在全国亏损的国有企业总户数中,小企业占80%以上。小企业的亏损面要大于大中型企业。
3.资产流失较多。据测算,目前国有小企业权益损失占净资产的比重高达82.8%,而中型企业占59.4%,大型企业占15.2%,小企业的资产流失明显多于大中型企业。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和其他国有小企业共同存在的上述困难与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些是国有企业普遍具有的企业机制问题、外部环境问题和历史遗留问题等方面的共同原因;有些则是国有小企业的独特原因,这主要是:(1)国有小企业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职工素质一般都低于大中型企业;(2)国有小企业取得政策优惠的条件往往少于大中型企业;(3)政府对国有小企业的管理还没有专门的法律保障与政策扶持。
在不断深化改革的过程中,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矛盾与问题已经暴露出来了。解决这些矛盾与问题的根本出路在于进一步深化改革。
三
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
“抓大放小”是党和国家对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对国有企业的“抓大放小”,最初是江泽民同志在1995年5月22日、6月26日,在上海、长春召开的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题为《坚定信心,明确任务,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中提出来的。他说:“要集中力量抓好一批大型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要进一步放开、放活,有的可以实行兼并、联合和租赁,有的可以改组为股份合作制,也可以出售。”
同年9月28日,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的建议》把“抓好大的,放活小的”作为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江泽民同志在全会闭幕时的讲话中再次强调“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目标积极推进国有企业改革,集中力量抓好大型国有企业,对一般小型国有企业进一步放开放活。”
1996年5月4日,江泽民同志在上海、江苏、浙江、山东四省市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的讲话,题为《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加快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步伐》中进一步明确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八条基本方针,判断这一改革的是非得失的标准是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判断国有企业改革成败的四项主要原则。
我们在探索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问题时,首先要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在这方面所确定的上述战略部署(抓大放小)、基本方针(八条)、判断标准(“三个有利于”)和主要原则(四项)上来。这样,才能保证我们的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革方向明确,思路清晰,健康发展。
贯彻落实中央的战略部署、方针政策,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方面,近些年来不少地方已经取得了颇有成效的经验和做法。当前为加大这一工作力度,迈出更大的步伐,需要妥善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要正确认识与处理“抓大”与“放小”的关系。“抓大”与“放小”是从国有企业的规模、地位、作用、特点的不同来确定的。这两者又是一个统一的整体,相辅相成,能够互相促进,但不能互相替代。把国有大企业抓好了,就能够更好地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就能够发挥其规模优势,体现国家的实力;就能够有效地带动一大批国有小企业健康发展。把国有小企业放活了,就能够形成一大批为大企业配套服务的企业群体;就能够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减轻大企业的压力。由于占国有商业企业总量的85%的小型商业企业大量地分布在县和经济规模小的市,因而县(市)一级的国有商业企业改革就应该把主要精力放在“放小”上。现在有些县(市)说他们那里的企业,这也是大的,那也是大的,似乎无小可放了。这势必在这些县(市)里就得把主要精力不是放在“放小”上,而是放到“抓大”上面去了。国有企业的大与小,不能摆在县里比、市里比,而应摆到全国来比。具体到国有商业企业孰大孰小,现在就应按照国内贸易部近日颁布的《商业、粮食非工业企业大、中、小型规模界限》来衡量确定。按照这一规模界限,凡是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500万元以下的批发企业;销售额在10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400万元以下的零售企业;营业额在200万元以下、资产额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服务企业;仓储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下、仓容在15000吨以下、资产额在200万元以下的仓储企业,均属于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均应列入“放开放活”的范围。
2.对国有小型企业“放开放活”,从理论与实践上讲,首先,这是与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实际水平相适应的,在“放开放活”的过程中也要遵循由我国生产力实际水平所决定的既不能搞单一的公有制,也不能搞私有化,这就要求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用多种形式改制,改组后,仍必须保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其次,这是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相适应的,“放开放活”就是要把大量的国有小型企业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笼子”里放出来,并且让它们活起来;再次,“放开放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又是和开拓我国广大的农村市场的迫切需要相适应的。因此,走“放开放活”的路子是深化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必由之路,势在必行。
3.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放开放活”的具体形式必须因地制宜、因县制宜、因市制宜,不能搞一刀切。1996年初和1997年初召开的全国商品流通工作会议总结了各地的经验,提出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股份合作制、租赁、承包经营、“国有民营”、出售等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在这多种形式中有个“两线推进”的政策问题。
第一条线是在不改变企业所有权的条件下放开放活企业经营权,其中有租赁经营、承包经营、联合经营、“国有民营”等形式。
第二条线是对企业所有权进行变革,其中有股份合作制、兼并、出售等形式。
因而在采用以上各种形式,特别是第二条线上的形式时,要严格资产评估,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采用以上形式改组了国有小型商业企业之后,要使国有和公有(集体)的经济成分,仍然居于主体地位。在采用以上形式放开放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时,仍应坚持在县(市)范围内的国有粮店、粮站、生猪主产区的国有食品站等不能采用租赁、个人承包、“国有民营”的形式。
不论用什么形式放开放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都要坚持邓小平同志提出的“三个有利于”的标准,都要坚持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四项主要原则:一看是否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正把企业建成了“四自”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二看是否提高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三看是否调动了企业职工和管理者的积极性,有利于企业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的发挥,有利于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落实;四看是否增强了国有经济的活力,促进国有经济的发展。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也应体现这些原则。
4.“放开放活”国有小型商业企业,须掌握好放哪些和不放哪些的界限。放那些方面?归结起来,主要是放开四个方面:(1)放开旧的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小型商业企业过多的、不适当的行政干预;(2)放开国有小型商业企业改组、改制的形式,让小企业能够选择与其生产力实际水平和市场经济要求相适应的具体形式;(3)放开国有小型商业企业存量资产的流动和重组,使其存量资产向高效益的领域转移;(4)放开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人事管理权限,允许小企业选聘合适的领导者和管理者。所有这些“放开”都是服从于“搞活”这个目的,而不是一放了之。“放小”还有个不放那些方面的问题。山东省根据自己的经验就曾提出“三放两不放”的思路,值得我们借鉴。他们的“两不放”就是,①国有资产的管理不放,不能以无偿方式将国有资产量化到个人;②对企业照章纳税,依法经营的管理不放。他们这个思路是对的。
5.为确保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放开放活”县(市)一级地方政府,特别是国有商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加大力度,把“放”字当头和必要的监管结合起来,使国有小型商业企业的改革沿着中央确定的部署、方向、方针、标准、原则,不断深化,持续健康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