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_程欣旻

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_程欣旻

(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浙江 金华 321004)

摘要: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是一种突破传统诉讼模式,专门保护消费者群体利益的新型诉讼制度。2012年新修的《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呼应了《民事诉讼法》第 55 条的规定,确定了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主体,这不仅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进步,符合了经济发展的需求,而且对于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但是,立法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原则性的规定并不能解决在具体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鉴于此,2015年2月4日最高院发布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以专章的形式对消费公益诉讼各项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消费公益诉讼解释》从起诉的主体、范围等八个方面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细化。虽然立法在不断的进步,但是社会的变化更加超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仍然存在亟待完善的地方。

关键词:消费公益诉讼制度;《消费公益诉讼解释》

•一、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现状

在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起步的较晚,还不是十分的完善。下面,我将从立法与司法两个方面来论述我的观点。

1.立法现状

发达国家的公益诉讼制度已经发展的相对比较成熟。我国《民事诉讼法》55条虽然确立了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但对起诉的主体仅做了原则性的说明,对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并未明确。紧随《民诉法》的修改,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新公布的《民诉法解释》第十三章从八个方面对“公益诉讼”做了具体规定,弥补了消费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中的不足,可操作性增强。为了与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相衔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7条首次从法律层面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作出明确规定。2016年5月1日实施的《消费公益诉讼解释》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作了专门的解释,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在形式上构成了相对完整的消费公益诉讼的程序法体系。从立法层面来看,虽然《民诉法解释》和《消费公益诉讼解释》已经对消费公益诉讼制度规定的比较完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消费公益诉讼解释》最终也并没有突破《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即剥夺了公民个人提起消费公益诉讼的权利、未明确法律规定机关的范围、限制了社会组织的原告资格等。对于消费公益诉讼所涉及的理论问题,仍过于简单、原则,实务操作困难,还需立法和司法的不断探索和完善。

2.司法现状

从实践层面看,从确立公益诉讼制度至今,只有三件可以称作为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第一、2014年12月30日,浙江省消保委提起的“强制实名制购票后遗失车票需另行购票”的诉讼,这是我国首次由消费者协会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由于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明材料来证明这一诉讼属于消费公益诉讼,以至于此案被法院裁定不予受理。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该案从提起到受理遭遇重重阻挠,实际上并未完全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使得消费公益诉讼成为了看得见但摸不着的制度。第二、2015年7月1日,上海市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天津三星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广东欧珀移动通讯有限公司,因两家通讯公司的手机预装软件不可卸载且未作明示规定,侵犯了广大手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故提起消费公益诉讼,此次诉讼被称为“国内消费诉讼第一案”,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在诉讼中,被告两公司主动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实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11月13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作出了准予原告撤诉的裁定。第三、2016年7月25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由中国消费者协会提起的首例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即“雷沃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销售正三轮摩托车案”,这是消费公益诉讼制度确立以来,由中国消费者协会代表消费者提起的首起公益诉讼,这对未来我国消费公益诉讼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从以上三个案例来看,首先,我国正式确立消费公益诉讼制度以后,仅有以上三起真正意义上的消费公益诉讼的案件。消费公益诉讼在整个司法实践的运行过程中,没有一件完整的案件可供法院参考;其次,尚无法定机关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虽然目前检察院正在 13 个省市进行公益诉讼试点,但是,并没有检察院提起的消费公益诉讼案件,而更多的是针对环境方面的行政或民事公益诉讼;最后,当前我国的消费公益诉讼主要以不作为之诉为主来禁止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二、我国公益诉讼存在的问题

•适格原告的主体范围过窄

只有中国和省级消费者协会提起消费公益诉讼,很难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消费公益诉讼在实践中运作,必然会遇到各种阻碍,如人手不够、诉讼效率低等问题。

•激励机制与滥诉防范机制缺失

消费公益诉讼一般都是涉及范围广,案情复杂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往往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人力和时间去调查取证,且原告是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主体,从而导致其在诉讼时难免会有懈怠心理。

•无诉讼前置程序

诉讼前置程序的设置对预防滥诉具有重要的作用。

•无损害赔偿之诉

“在我国公益诉讼刚刚起步之际,赔偿之诉的难度很大,消费者协会可以去打损害赔偿标准的官司,消费者可以自行提起个案所需损害赔偿的诉请,从而解决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的关系。”

参考文献

[1]《消费公益诉讼解释》

作者简介:程欣旻(1998.09-),男,浙江宁波人,学生,本科,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法学分院,法学专业。

论文作者:程欣旻

论文发表刊物:《信息技术时代》2018年8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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