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觋”说申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申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周易》何以以“易”名书,这是易学研究当门便会遇到的第一个难题,它的难并不在于古人无说,而恰恰就在于说法太多,其中又尤以“易主变易”与“日月为易,象阴阳也”两种不同的易说最为普遍,而且二说并行,令后人莫衷一是。今人治易者虽各有说,但万变不离其宗,大多不出此二说之右,尴尬处在于务必择一而从,其结果只能是相互否定。
其实,关于“易”名古义,现代易学大师高亨先生曾在《周易古经今注·周易琐语》中提出过与“变易”“阴阳”二说皆异的一个假说,即认为“易初为官名,转为书名”,而“易”之本字“疑当为觋”,笔者姑简称之为“易,觋”说。遗憾的是,如此独家之言,在易学界竟几无反响,这固然与先生未及展开论证有关,但关键恐还在于这一假说全无了“变易”“阴阳”等直接来自《周易》义理、卦象的“妥贴”内容,把原本似乎容易讲通的反而变成了“不可思议”,一时难以为人所接受。不过,笔者以为,从发生学的角度来说,对于产生于远古时代的文化现象,那些所谓不合乎后人习惯的“不可思议”却极可能更接近事物的原貌。“易,觋”说这种紧密联系巫觋文化追索《易》名古义的思路就本该引起学界的注意。本文正是想尝试对此加以申论。当然,前提在于对“变易”“日月阴阳”说的质疑,而申论的目的则不在功过是非的评说,笔者看重的是论证过程中对某些特定文化现象和观念的澄清与认识。
一
“变易”说让大多数人接受的关键就在于它颇符合《周易》的义理,而该说的问题也正出在义理名书上。
《周易》作为一部筮书,本是用来占卦吉凶,其中六爻之间、卦卦之间却充满了事成有渐、日中则昃、物极必反的变化法则,处处体现出在动态中把握命运的机心睿智。因此,战国中后期出现的《易传·系辞》便明确提出了“生生之为易”的口号,从而开了以“变易”释“易”的先河。西汉末年出现的《周易乾凿度》则直接发挥这一思想,称“易”一名而含三义:“所谓易也,变易也,不易也。”此后,更有人从《说文》以“蜥易”解“易”本字出发,提出“蜥易十二时变色,故经以为称”(说见《说文通训定声》引),从而搭出了“易——蜥易——变易”这一从字源到词义都十分吻合的“易”说桥梁。
说起来,“易”字确有“变易”之义,而且这一字义十分古老,《商书·盘庚》中“无俾易种于兹新邑”的“易”字就当“变更”讲。这样,将《周易》之“易”解为变易,可以不绕任何弯子,又合其义理,简直“无懈可击”。若不是还有“日月阴阳”之类别的说法从中作梗,它或许根本不会引起疑义了。
问题是,当人们顺顺当当按照后人义理名篇的情况以“变易”释《易》名时,却忽略了一个时间概念以及特定时间概念中的文化考察。
“易”名由来已久,考先秦古籍,春秋时人在提到这部筮书时已屡称“周易”或简称“易”,如《左传·宣公六年》:“郑公子曼满与王子伯廖语,欲为卿。伯廖告人曰:‘无德而贪,其在《周易》《丰》之《离》,弗过之矣’”;《国语·晋语》载重耳由秦返国前“亲筮之,曰:‘尚有晋国’,得贞《屯》悔《豫》,皆八也。……司空季子曰:‘吉。是在《周易》,皆利建侯……’”;《论语·述而》:“子曰:‘加我数年,五十以学《易》,可以无大过矣’”,可知“周易”本是这部筮书固有的称谓,那么它的出现大致当在殷末周初或周代初年。“易”前特加一“周”字,《周易正义序》谓“文王作《易》之时,正在羑里,周德未兴,犹是殷世也,故题‘周’以别于殷”,文王是否作《易》姑置勿论,该筮书称“周”以别于殷的说法还是颇有见地的。这也佐证了《周易》乃至其称谓出现于殷周之际的推断。
然而,据现有所能掌握的先秦典籍材料考察起来,殷周之际,直至春秋甚至战国,从不见以义理称书者。《诗》《书》是以文体称书,《礼》《乐》是以类项称书,《春秋》作为编年史记,因在月份前冠以“春正月”“夏五月”“秋七月”“冬十有二月”等季节标志而撮取“春”“秋”二字得名,《论语》意谓“选辑语录”,可归文体称书类,至于《老子》《墨子》《孟子》《庄子》《荀子》《韩非子》《管子》等等,诸子百家,又无不是以人名书。另据先秦文献所载古人对一些佚书的称谓看,也只多称“典”“书”“志”“记”“箴”,诸如“有左史倚相能道《训典》”(《国语》)、“《军志》曰:‘先人有夺人之心。’”(《左传》)、“《楚书》曰:……”(《礼记》)“《郑书》有之”(《左传》)、“《记》曰:唇亡则齿寒”(《公羊传》)“《商箴》云:……”“《周箴》曰……”(《吕氏春秋》),基本是以文体称之;《孟子》提到楚有《梼杌》,与鲁之《春秋》同类,知是史书,而梼机乃楚史传说人物,或曰图腾神、英雄神,那么这又是以人物名书。
慎重起见,我们还可以再考察一下先秦时代篇名的拟定情况。说起来,单篇作品因其内容的相对集中,远较一部书容易题名,先秦典籍中的诸篇作品,除编年体史载之外,也的确大都有篇目名称,然而直至战国中期之前,篇目标示也都体现为简单方便仅以示别的原则。
《诗经》诸篇标目以取首句字、词为常,诸如《关雎》取“关关雎鸠”的“关”字“雎”字、《黍离》取“彼黍离离”的“黍”字“离”字,《木瓜》取“投我以木瓜”中的“木瓜”,《公刘》取“笃公刘”中的“公刘”等等。二雅中有几篇篇名外加“小”“大”者,如《小雅》中有《小明》《小旻》、《大雅》中有《大明》,则是旨在区别重名的篇目,《小明》别于《大明》,《小旻》别于《大雅》中的《召旻》。《诗经》中唯《小雅·巷伯》、《雨无正》《大雅·常武》三篇篇名词汇不见于篇首篇中,于是说诗者便有以义解之者。其实,《巷伯》乃诗中“寺人”的别称;《雨无正》韩诗作《雨无极》,称篇首有“雨无其极,伤我稼穑”二句,按照《诗经》取首句字词名篇的常规,此说可信,则“雨无正”正是佚句中的几字;《常武》若取其义,与周人尚德精神殊异,故说诗者屡为曲说,终不可解,《诗疑》称“《常武》之诗亦无‘常武’二字,但有‘王奋厥武’之句,恐如《雨无正》或逸句”[宋]王柏撰,此说于理可通,今从。这样,整部《诗经》就几无一例以义名篇者。
《尚书》篇目的命名问题要复杂一些。根据《左传》《国语》等史料记载,春秋时人称引《尚书》,往往只称“《书》曰”,或单称“《虞书》曰”、“《夏书》曰”“《商书》曰”“《周书》曰”,最早称引具体篇名例见于《国语·周语上》,周内史过有“在《汤誓》曰”、“在《盘庚》曰”句,事在晋惠公被赐命为晋侯时,即前650年, 已近春秋中叶,而此后所见称引篇名例,提法也并不固定,如引《仲虺之诰》,或称“仲虺有言曰”,或称“仲虺之志曰”;引《蔡仲之命》,称“蔡仲命书云”,等等,由此看来,《尚书》中各篇篇名或许并非固有,而是后人所加?就《尚书》诸篇本是史官所记而言,应该有此可能。那么,篇名确定最大的可能就是在汇编成集之时,时代即是春秋中叶或之后。即使如此,篇名或如《诗经》,取篇首或篇中字词明目,如《咸有一德》、《旅獒》、《多士》;或以人物名篇,如《盘庚》《太甲》;或以文体名篇,外加人物名姓或地点以示区别,如《汤誓》《伊训》《牧誓》《洛诰》,仍无以义名篇者。其中《无逸》《立政》《周官》三篇似乎有些揭示文意的意思,然而全面考察文章内容,就会发现其中史实记载都已超出题目范围,而题目同样是取了文中字词。
战国中期之前的诸子著作,也不见以义名篇者。《论语》《孟子》完全取篇首字词名篇,前者如“学而”“里仁”“雍也”,后者如“离娄”“尽心”,篇名本身毫无意义。《庄子》中,被视为庄子后学所作的外杂篇也完全是以篇首句中字词人物名篇,诸如“马蹄”“秋水”“知北游”“徐无鬼”,而被视为庄子自作的内七篇反而以义名篇,诸如“逍遥游”“养生主”,颇为费解,然今已有学者辨其为汉人所加(崔大华《庄学研究》),所论令人信服。至于《墨子》,已见“尚贤”、“尚同”“兼爱”“非攻”等完美的以义名篇的篇名,而研究者也已明确指出,这些篇都是墨子弟子或再传弟子对先生思想言论记录整理的文章(《中国大百科全书·哲学卷》“墨子”条,李锦全撰),时间已至战国后期。
的确,战国后期明显出现了以义名篇的趋向,墨子后学是如此,《荀子》《韩非子》也都如此。象《荀子·劝学》、《韩非子·五蠹》,作为对文章主题的集中概括,其标目已明显有别于前期的诸子著作。
上述对先秦文献考察的结论是,以义名篇已至战国后期,以义名书则尚未出现。那么,早在殷周之际便已出现的“易”名,如果说是对《周易》一书生生变化的深刻概括,就只能是后人美好的臆说了。
二
考“日月为易象阴阳”说,首先它含有解字意味,即认为“易”乃上日下月,由日与月组合而成;其次又含有对日月象征意义的把握,即认为日月分别代表阳与阴,一阳一阴组合为“易”,恰恰标示出了《周易》阴阳卦象的基本特征。就命名原则而论,该说倒不违背远古人类取象取形以为标志的一般思路,问题是,以日月组“易”,表阴阳,这一说法从析字到解意都有与时人文化事实龃龋不合之处。
关于“易”字构成,其造形在前后锲刻中变化较大,甲骨文中写作
形,是日出的象形),可知“易”在初造字时究竟取象于何物,殊难论定,但这诸多字形中,无一象日月相衔则是显然的。
当然,辨识字体终究带有猜测性质。古人刻字时偶一不同的深浅长短,都有可能导致后人莫大的误解。所以,《周易》之“易”是否日月相衔,日月是否象征阴阳,还需就当时文化观念加以考察。
今天看来,日月代表阴阳似乎不成问题。简化字“阴”“阳”分别由左“阝”旁加“月”字和“日”字就是明证;“日”别名“太阳”、“月”别名“太阴”,称谓上也很显然。而且,汉人《素问·六节藏象论》已明确写到:“日为阳,月为阴”。然而通过考察笔者发现,日月作为阴阳代表乃是后起观念,早在《易》产生时代乃至整个先秦时代,这一观念并不突出,在《周易》中也从未作为主要对立意象被突出,因此它们不可能成为“易”之为名的根据。
首先,就阴、阳始义言之,皆与日有关,却不关日月。“阳”即“陽”,甲骨文写作
(石鼓),均象山旁阴影,故《说文》释为“山之北”,《周礼·考工记》“凡斩彀之道,必矩其阴阳”,贾公彦疏:“背日为阴”。这样,阴阳最典型地代表了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向日则明,背日则暗,有日则亮,无日则黑。于是,阴阳又分别象征光明与阴暗,故《说文》释“阳”为“高明”,段玉裁注:“闇之反也”;《说文》释“阴”为“闇”,段玉裁注:“闇者,闭门也,闭门则以为幽暗,故以为高明之反”。由此可见,“日月”本不是阴阳的始义代表。
其次,从先秦典籍来看,“阴”“阳”多仍就本义用之,而将日月作为阴阳对立事物称举的情况则极为罕见,相反,日月因其同为天上明亮之物却常常被视为光明的象征得以并称。如上所述,阴阳的本义是山南山北、朝阳背阴之意,上引《周礼》即多用之;《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指的也是背阴而向阳;《山海经》更多次出现“阴”“阳”二字,如“又东四百里,曰洵山,其阳多金,其阴多玉”、“芐山之首,曰敖岸之山,其阳多琈之玉,其阴多赭、黄金”等等,而所谓阴阳,即全部是山北山南。此外,阴阳作为一暗一明之义也常被使用。其实,朝阳背阴本身即含有明暗之义,而《楚辞·九歌·大司命》“壹阴兮壹阳,众莫知兮余所为”,王逸注:“阴,晦也”,则直接显示天色时阴时晴的晦明变化。至于《楚辞·九章·涉江》“阴阳易位,时不当兮”,更将阴阳视为黑白、小人君子的象征。可见,阳表光明阴表黑暗义的观念至战国后期仍十分流行。
日月却没有这种对立关系。日表光明、与阳同义是没有问题的,月却并不表黑暗与阴相应,《周书·泰誓》曰:“惟我文考,若日月之照临,光于四方”,月是与日同为照临大地的光明物而被用来赞美先祖,《国语·周语》曰:“古者,先王既有天下,又崇立上帝、明神而敬事之,于是乎有朝日、夕月以教民事君”,日、月同是明神而受到崇拜;出现“阴阳易位,时不当兮”之句的《楚辞·涉江》,同时又有“与日月兮齐光”之句,此“月”显然不能与此“阴”同义;《山海经》在屡屡提到阴阳之时也常常提到日月,但与阴阳的一暗一明不同,月同样是与日并提光明,如“四海之内,照之以日月”(《海外南经》)、“其上有兽,……其光如日月,其声如雷,其名曰夔”(《大荒东经》);而《荀子·天论》一句“在天者莫明于日月”,这个意思表达得更加明白。其实,月与日共同代表光明之义,从解字中也可论定,“日”与“月”组合而成的,不正是“光明”的“明”字吗?
既然日与月在当时没有被突出对立意味,那么“日”有没有对立物呢?有。《诗经·卫风·伯兮》“其雨其雨,杲杲出日”,盼望下雨,却日头高照,显然日与雨对;《吕氏春秋·辩土》:“下得阴上得阳,然后咸生”,高诱注:“阴,湿也,阳,日也”,这里的阴阳的确涉及到了日,但与日相对的却不是月而是湿。很显然,日作为可以感知的实体,它给人们最深切的印象是光亮,是火热干燥,而与之相对的自然是阴雨潮湿了。“月”,因其色白如水,在后代审美艺术型的感受中固然被划入水的范畴,并渐渐占据阴的主导地位,但在当时更重质感实觉的古人那里,显然还未明显具有与日阴阳对立的资格。
最后,是否“日月为易象阴阳”,终究还须落实到《周易》本身的经传之中。日、月,在《周易》的阴阳对立中究竟占有怎样的位置,它们有否被突出到具备命名资格的主导地位?
《易》有八卦,分别象征八种对立的事物,即
兑,“乾为天,坤为地,离为火,坎为水,巽为风,震为雷,艮为山,兑为泽”(《易传·说卦》)。如果说“易”是由日月组合命名代表阴阳之象,岂有八卦中竟不出现之理?当然,若据《易传》作者对经文的理解,八卦作为八种基本元素,可以进一步引申象征宇宙间一切事物,即每卦可象征多种事物,诸如“乾为天,为圜,为君,为父,为玉,为金,为大赤……”(同上)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日、月作为卦象的引申义还是出现了。且不说在引申义中出现已经说明它们并非首选对立意象而被考虑(按常理,若以日月组合命名,第一对卦象即应是日、月),即按它们所处的卦象论,位置并不固定。经文中有以“离卦”比“日”例,《离》
上巽下兑。这起码说明,在《周易》成书时代,月的卦象归属尚不明确,阴阳属性也尚不固定,自然无从以日月表阴阳来为全书命名。即使就晚出的《易传》的说法看,《彖传》《象传》只见以离比日例,未见以何卦比月例;《说卦》已明确有“观变于阴阳而立卦,发挥于刚柔而生爻”的说法,但具体到对卦象的申说,虽已有“坎为月”说,“日”则既出现在“离为火、为日、为电”中,又出现在“乾为天、为圜……为大赤”(大赤即日)中,日月仍还处于变幻不测的随意释解中。而且,在它屡屡提及的对立事物中,同样不见日月相对,诸如“雷以动之,风以散之,雨以润之,日以烜之”,日是与雨相对,这与前引《诗经》“其雨其雨,杲杲出日”正相吻合,与阴阳说的始义也相通。或许有人会说既然《说卦》还有“坎为月”之说,坎象水,水即雨,雨与日相对岂不可转化为月与日相对?笔者以为,这大概正是后来渐渐发展出日月为阴阳观念的契机,然而我们这里讨论的是《周易》命名时的观念,而非后世的阴阳观念,后世日月表阴阳已无须论证,而在《周易》中及《周易》命名时代,日与月明显作为阴阳对立的语例几无见,怎么可以断言“易”是由日月组合以象阴阳呢?
三
高亨先生“易、觋”说的独特之处,正在于完全摈弃了上述这些把后世观念强加于古人的习惯思路,而将“周易”的命名置于远古时代的文化背景中,提出了“易”可能是巫觋之“觋”的借字的大胆设想。
首先,高亨先生从文献中发现“易”不但是书名,还是官名。《礼记·祭义》:“昔者圣人建阴阳是天地之情,立以为《易》。易抱龟南面,天子卷冕北面,虽有明知之心,必进断其志焉,示不敢专,以尊天也。”郑注:“‘立以为《易》’,谓作《易》;‘易抱龟’,易官名”。据此,高亨先生推论“易之为官,盖掌卜筮,筮官曰易,因而筮官之书亦曰易,犹史官曰史,因而史官之书亦曰史也”。
其次,高亨先生便将易与觋联系起来,提出“易”的本字“疑当为觋”,因为觋即巫,而远古之世,卜筮作为巫术活动之一,正是由巫觋掌管。“筮”字从“巫”;《周礼·人》“人掌三易以辨九之名”中九筮之名皆冠“巫”,即巫更、巫咸、巫式、巫目、巫易、巫比、巫祠、巫参、巫环;《世本》提到“巫咸作筮”,这些材料就是证明。筮官为巫觋,而《礼记》称“易”,那么易官之“易”便可能就是“觋”的借字,以易官命名的《易》书的“易”字同样也就是“觋”的借字。
最后,高亨先生又从声训的角度加强论证,引用了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三易之易读若觋”的说法,既然“易”“觋”上古读音相通,借代更是极有可能的。
应该说,高亨先生的这一说法同样含有较大的推想成分。其实,对于已长眠于地下的远古文化,任何说法都只能是一种假说,人们所追求的只是如何更接近它的原貌。从这个意义上说,高亨先生的推断是以远古文化背景为依据,就思路而言有其合乎逻辑的方面,而且,所论持之有据,言之成理,我们没有理由置之不论,相反,在对“易—变易”“易—日月—阴阳”两种传统易说置疑的情况下,“易,觋”说正值得我们去作进一步的考察和论证。
“易、觋”说的关键不在“巫”而在“觋”。在人类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发展历史中,都曾普遍经历过一个巫术文化阶段,这已为世界各地文化人类学研究资料所肯定;而卜筮作为领悟神意、预测吉凶、尊天行事的一种行为,是巫术活动中的重要涵项,是各族巫师的特有职掌,这也已为民族学资料所证明。因此,将卜筮与远古巫术联系起来是不成问题的。问题是为什么卜筮又特别与“觋”发生关系,从而转借为“易”,巫觋的分别又在哪里?
关于巫、觋之别,古有“在男曰觋,在女曰巫”之说,《国语·楚语下》:“如是则明神降之,在男曰觋,在女曰巫”;《说文》:“觋,能斋肃事神明也,在男曰觋,在女曰巫。”然而,文献中又可见这种性别之分并不绝对,《周礼·春官》就有男巫、女巫之称,故韦昭注《国语》时曰“巫觋,见鬼者,《周礼》男亦曰巫”。更有甚者,还有截然相反的说法。唐柳宗元《非国语下·左史倚相》:“诚倚相之道若此,则觋之妄者,又何以为宝”,孙良臣注:“女巫曰觋”;《新唐书·逆臣传上·安禄山》:“(禄山)母阿史德,为觋,居突厥中”;宋王观国《学林·巫觋》:“《国语》、《说文》、《汉书·郊祀志》、郑康成注《周礼》、注《礼记》、《集韵》《类篇》皆云:在男曰觋,在女曰巫;《玉篇》《广韵》皆云:在男曰巫,在女曰觋”。这只能说明,巫觋之别本不在性别,而必定又因与性别有关的情况导致了性别的偏重,才出现了既从性别立说又说法不一的混乱现象。
这样,巫觋称谓的不同,追根溯源,就当别有分说,最大的可能,应该就是职掌的分工。关于此,从上古文献中虽难找到可资论定的材料,民族学、民俗学资料中的有些情况,却恰恰可以为这种推测提供参照。
就一般情况而言,在我国一些长期信奉巫教的少数民族中,巫师作为可与神灵打交道的神使,掌握着巫术活动乃至社会生活的各种事宜,其中既包括祭祖跳神,又包括占卜问卦,驱鬼消灾,还主持婚丧、命名、成丁礼乃至起屋盖房等等,并无明显的职掌分工,而且既有男巫又有女巫,权限也无明确规定。但是,有的民族和地区,从事神事活动的人员则有一些自然的分工,而且,值得注意的是,凡有分工的情况,占卜问卦又多属男性的执掌范围,或者说,在民俗材料中,凡提到男性巫师,几乎都涉及占卜事宜。比如《中国风俗辞典·信仰祭祀类》中提到,拉祜族的“魔巴”多由男性老年人担任,专管卜卦做鬼;彝族的“傒卜”,男巫,掌“以鸡骨占验吉凶”;普米族男性巫师“师西毕”,主要为人占卜测字,驱鬼,主持各种祈祷,多父子相传。另据《中国民间信仰》引《神秘的萨满世界》称,蒙古语称男巫为“勃额”,而专司卜卦的占卜师称为“土勒其勃额”或“莫力格其勃额”,那么,这种专司卜卦的占卜师显然应是男巫。更能说明问题的是信仰原始宗教的珞巴族,据《中国各民族宗教与神话大词典》介绍,该族各部落都有两种巫师,一种是占卜巫师,称作“米剂”,由男性担任,专司禳灾驱鬼前的鸡卦卜,另一种祭鬼跳鬼的祭巫称作“纽布”,由女性担任,执法器旋转跳舞。
由此不妨考虑,巫、觋的分别或许正是由于歌舞与卜筮职掌的分工,即巫主舞,觋主卜。巫主舞是没有问题的,“巫”字即取义于舞,甲骨文“巫”写作
象舞蹈之形,《说文》:“巫,祝也,女能事无形,以舞降神者也。”“觋”字则是在“巫”字旁加一“见”字,显然突出的已非“舞”而是“见”,这个“见”不正可理解为卜见兆象吗?或许当巫事活动开始出现这种分职时,正是多为女巫主舞,男巫主卜,即担任觋,久而久之,巫觋便被附着上性别色彩,于是才有了“在女为巫,在男为觋”的普遍说法;又由于巫觋之分本不在性别,有的地方或部落女巫主持卜筮,男巫主持跳神舞祭,于是又有相反的说法,说到底,是否主卜才是“觋”的关键。
“觋”作为专门性的卜筮之职,多由男性担任,还有着发生方面的文化根据。觋职出现在巫职之后,这由“觋”字本于“巫”字即可论定,而就性质而言,卜筮作为一种已较复杂的主动请求兆象、捕捉神喻的巫术活动,亦当出现在一般娱神祭神沟通人神的巫术活动之后。而古文献关于卜筮起源的种种传说记载,则恰恰指向原始社会末期父系氏族部落阶段,《易·系辞》称“古者包牺氏……始作八卦”,《左传·襄公二十五年》载“(晋侯)使卜偃卜之,曰:‘吉,遇黄帝战于阪泉之兆’”,孔颖达疏曰“黄帝将战,卜得吉兆,今卜复得彼兆,故以为吉也”,伏羲(即包牺氏)、黄帝乃传说中“三皇”之二,标志的正是氏族部落时代。产生于父系氏族社会之后新生而庄重的巫卜事宜,历史地落在男巫身上,最初大多成为兼巫师之职的父系家长、部落首领的特权,正是情理中事。
明确了“觋”在巫术活动中专主卜筮,那么,后代特以“觋”命卜筮之官,借读为“易”,遂有易官,也就可以理解了。这样,高亨先生关于“易之本字疑当为觋”、易官名、《易》以官名书的“易,觋”说也就更为凿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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