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进入与退出壁垒研究_进入壁垒论文

我国保险业进入与退出壁垒研究_进入壁垒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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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保险业进入壁垒研究

(一)保险业进入壁垒的基本理论

对于进入壁垒,经济学家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定义。如斯蒂格勒从生产成本的角度出发,认为进入壁垒是一种打算进入某一产业的新厂商必须负担,而已在该产业内的厂商无须负担的生产成本。但事实上,除了生产成本外,还存在着其他影响新企业进入的因素。因此,贝恩认为,进入壁垒是和潜在的进入者相比,现存厂商所享有的有利条件,这些条件是通过现存厂商可以持久地维持高于竞争水平的价格而没有导致新厂商的进入反映出来的,即进入壁垒是老厂商比新厂商多享有的有利条件。

从保险业的实际情况来看,进入壁垒不仅表现在生产成本等构成的经济性进入壁垒方面,而且还表现在不同的国家对于保险市场进入具有不同的法律、法规等行政性进入壁垒。这些因素都会阻碍新企业的进入,构成进入壁垒。因此,简单地说,进入壁垒就是新企业进入特定产业(或市场)所面临的一系列障碍。

保险业的进入壁垒主要包括经济性进入壁垒与行政性进入壁垒。经济性进入壁垒包括规模经济壁垒、市场饱和状态壁垒、产品差别化壁垒、技术性壁垒和消费者偏好壁垒等。行政性进入壁垒则是指国家通过行政手段或以法规的形式限制新企业进入而形成的进入障碍。

(二)保险业进入壁垒的主要影响因素

从对不同国家保险业的进入壁垒的分析来看,一个国家的保险业的进入壁垒是与该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多方面情况紧密相关联的。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改变。

1.宏观经济水平。一个国家保险业的发展水平往往与该国宏观经济水平成明显的正相关性,保险业的进入壁垒也与该国宏观经济水平紧密相关。从经济性壁垒来看,一个国家经济越发达,对保险产品的市场需求程度也越高,因而对保险企业的资金、技术等方面投入的要求也越高,造成沉淀成本、资本壁垒、绝对费用壁垒等经济性进入壁垒也越高。从行政性壁垒来看,如果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高,宏观经济稳定,则为该国市场竞争机制的发挥提供了较好的基础。并且,该国对金融风险的承受能力也较强,因而可以适当地降低行政性进入壁垒。

2.保险监管能力。保险业作为一个国家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金融的稳定具有重要影响。因此,无论是保险业发达国家还是落后国家都对保险业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并且,保险业进入壁垒的高低与国家的监管能力具有很大的相关性。特别是随着信息技术与金融创新以及金融全球化的快速发展,出于维护本国保险业稳定与金融安全的目的,对保险业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一个国家的监管能力高低对保险业进入壁垒具有决定性影响。如果监管能力不足以维护本国保险业的稳定,就不能大幅度地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

3.保险业市场主体状况。从保险业的市场竞争来看,降低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实行对外开放的产业政策所能带来的主要积极影响在于能够提高市场竞争机制,从而促使保险公司提高经营效率。但也应该看到,降低进入壁垒后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受本国保险业现有市场主体状况的影响较大,必须是在国内现有市场主体产权明晰,国内市场处于有效竞争状态的条件下,降低进入壁垒才能更好地发挥竞争的促进作用。

(三)中国保险业进入壁垒概况

1.经济性进入壁垒。我国保险业经济性进入壁垒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规模经济壁垒。就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而言,保险企业的规模都不大,尤其是和发达国家的保险公司相比,存在较大的差距,从实证研究的结果来看也没有实现规模经济。二是市场容量壁垒。我国保险业的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很低,保险市场的发展空间巨大,1980年全国保费收入仅4.6亿元,到2002年发展到3053亿元,年均增长34.4%,增幅远高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水平。可见,我国保险市场正处于上升时期,市场容量壁垒很小。三是产品差别化壁垒。我国各家保险公司的险种结构的相似率达90%以上,产品差别很小。我国保险业的产品差别程度不仅对潜在的进入企业构不成进入壁垒,相反,新进入的企业还有可能凭借创新的差别化产品迅速挤入市场,获得发展。四是技术性壁垒。保险业所需要的技术,从狭义而言,是保险精算技术,从广义而言,是保险精算技术加上管理水平。从我国目前情况来看,我国保险精算技术和管理水平都不高,这两点构不成进入壁垒。五是消费者偏好壁垒。客观地说,我国存在一定程度的消费者偏好壁垒。但是从其他资本性质的市场主体的经营状况以及市场进入情况来看,这种壁垒也不足以成为阻碍市场进入的主要壁垒。因此,整体上说,我国保险业经济性进入壁垒并不高。

2.行政性进入壁垒。由于我国过去长期对保险业实行严格的政府规制,国家通过一系列的规制政策对保险业设置了很高的进入壁垒。特别是对外资保险公司和民营资本的进入,采取的是非常谨慎的态度,以致行政性壁垒成为其进入保险市场的最主要壁垒。这也是导致我国保险业国家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形成的重要原因。不过,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加入WTO以来,为了建立有效的竞争机制以及履行我国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我国逐步调整了限制保险市场进入的一系列规制政策,降低了外资保险公司和民营资本进入保险市场的壁垒。

从对我国保险业经济性与行政性进入壁垒的分析可以看出,行政性壁垒是我国目前保险市场进入的主要壁垒。但是,从保险业进入壁垒的主要影响因素来看,我国保险业的进入壁垒将不断下降。一方面,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型以及经济水平的提高,从保险业可持续发展来看必须加大保险市场竞争程度,降低市场进入壁垒、增加保险市场竞争主体数量将是必然的选择。另一方面,随着我国保险监管能力的提高和保险公司产权体制改革的进行,降低保险市场进入壁垒也已具备可行性。因此,我国保险业市场进入壁垒的降低将成为必然趋势。

二、中国保险业退出壁垒研究

(一)保险业退出壁垒的理论分析

保险业的退出壁垒是指保险公司在经营业绩不佳、偿付能力严重不足而有必要退出市场时,阻碍其退出市场的因素。保险业的退出壁垒主要包括沉没成本壁垒和行政法规壁垒。

沉没成本壁垒,是指保险公司经营失败后,退出市场时无法完全收回的投资。从保险企业的资产特征来看,其固定资产比例较小,并且大部分资产具有同业的通用性,资产较容易转让,因此沉没成本壁垒较低。

行政法规壁垒是政府为了减少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负外部性而制定的保护和限制保险公司从市场上退出的法律和政策。由于保险企业市场退出所具有的巨大的负外部性,许多国家对保险业的市场退出制定了远远高于其他产业的行政法规壁垒。因此,由政府制定的行政法规壁垒才是现代经济生活中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最主要壁垒。

(二)中国保险业退出壁垒的现状分析

中国保险市场近些年来已逐步实行了开放的政策,并且可以预见,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的程度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将会进一步加深。在开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退出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竞争中优胜劣汰的必然结果,也是资源优化的必然要求,还有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产生“警示效应”和减轻国家的压力。因此,建立和完善退出机制是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从我国目前关于保险业的法律法规来看,我国对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我国保险业市场退出的法律法规仍不够完善,还需要有更加系统具体的配套法律、法规对保险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方法、标准、范围、程序等作出更为详细的可操作性较强的法律规定。另一方面,虽然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市场的退出进行了一系列规定。但从实际情况来看,尽管我国部分保险公司特别是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但尚无一家公司退出保险市场。可见,我国保险业的退出机制还没有建立和发挥作用,仍具有很高的市场退出壁垒,并且主要是行政法规壁垒。

三、保险业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的关联性分析

从保险业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的形成与作用机制来看,保险业进入壁垒具有自我强化的作用。进入壁垒高,则市场的可竞争性降低,容易造成市场主体的低效率,使市场主体的竞争力难以提升。在市场主体竞争力薄弱的情况下,国家从维护保险市场稳定乃至金融安全出发,就不会实行开放的产业政策充分地引入外部竞争,而是继续保持较高的进入壁垒。并且,保险业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之间具有较强的关联性。高进入壁垒所导致的市场竞争程度降低与市场主体的低效率,必然造成保险业市场机制不灵活以及资金流动的低效率,从而造成保险市场对退出市场的保险公司的资产、债务接收的困难,难以形成有效的退出机制,促使政府必须维持较高的退出壁垒。我国改革开放前的保险市场就是这种情况,国家通过对保险市场设置很高的进入与退出壁垒,对保险公司实行“保驾护航”的监管方式。虽然这种做法在当时我国保险产业发展的起步时期具有积极意义,有利于我国保险业的平稳发展。但在我国保险业逐步对外开放,保险监管能力有所增强的条件下,这种方式已不利于我国保险市场的继续发展。因为,在一个高效率和竞争的市场体系中,需要一定数量的市场竞争主体和完善的市场退出机制。如果没有这样的退出机制,则极易引发经营者和消费者的道德风险。若经营不善的保险企业不能顺利地退出市场,将影响市场竞争机制作用的发挥。经营者在经营时会疏于风险的管理,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盲目扩大承保量,或在资金运用时倾向于风险大收益大的投资组合。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进入壁垒与退出壁垒具有很强的关联性。一般来说,进入壁垒高的产业,退出壁垒往往也比较高。从保险业来看,这一特点更为明显。从产业间的横向比较来看,相对于其他产业而言,保险以及银行、证券等金融产业的市场进入壁垒和退出壁垒都是最高的。从国别之间的比较来看,保险业进入壁垒高的国家,往往也是保险业退出壁垒高的国家。因此,在我国降低保险市场进入壁垒的同时,也必须加快退出机制的建立。其实有序的企业倒闭正是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重要途径之一,过多地运用行政力量阻碍市场退出,只能暂时隐藏矛盾,而在矛盾被激化时,将产生更加不利的后果。

四、降低进入与退出壁垒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对策

通过对我国保险业进入与退出壁垒现状及发展趋势的分析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特别是根据加入WTO的相关承诺,我国保险业进入壁垒必然不断下降。相应地,退出壁垒的下降也将成为必然的选择。因为只有形成了完善的进入与退出机制,才能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形成保险市场的良性发展。然而,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在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历史较短,保险公司竞争力较弱,特别是部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下,随着进入壁垒的下降,国外保险公司的进入必将使我国保险业受到较大的冲击,部分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甚至将面临着破产的危险。因此,如何在充分发挥进入与退出机制作用的同时,维护我国保险业的稳定,减少保险公司破产对社会经济所造成的负面影响,就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重要问题。本文认为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虽然有效的市场退出是建立市场竞争机制、提高保险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由于保险公司破产具有较大的负外部性。因此,必须通过一定的措施减少保险公司破产的发生。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一般都通过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进行监控。因而,保险业风险预警机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市场发育不成熟的条件下,风险预警机制的不完善是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下降、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之一。此外,预警机制的不完善还会加大对问题企业的识别难度以及市场退出的成本,不利于保险公司危机的早期识别。因此,我国必须加快风险预警机制的建立,应建立健全我国保险企业的风险评估系统,依据评估结果确定问题企业和重点监控对象,以此加强对保险企业的监管,预防保险公司破产的发生。

(二)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

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对于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有财务危机的尤其是临近破产的保险公司予以援助和监控,并在保险公司倒闭时给保单持有人适当财务补偿。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都有相应的保险保障机构,并在保险公司市场退出过程中发挥着积极作用,对于降低保险公司退出成本、维护保险市场稳定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在我国降低保险业退出壁垒的同时,必须加快保险保障基金公司的建立,从而减轻保险公司破产对保险业的影响。并且,在建立保险保障基金公司时,应考虑产险公司与寿险公司的差异性,对产险和寿险保障基金进行分开管理和使用,以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三)注重进入与退出机制的协调

随着我国保险业市场退出机制的建立,部分经营不善的保险公司的退出将不可避免,在这些保险公司市场退出的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保险公司破产所带来的消极作用,鼓励保险公司之间的收购与兼并,尤其是对于我国民营资本及非保险资本对有问题或接近破产的保险公司的收购或兼并,可通过保险保障基金对新公司予以一定的财务支持。这样有利于保险市场退出与进入的协调,既有助于解决民营资本市场进入的问题,为我国保险业注入新的活力,又解决了保险公司倒闭所导致的退出成本过高的问题。这将是对我国保险市场结构优化和提高保险市场竞争效率都有利的一种战略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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