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博简记”孔子诗论第26简新论_孔子论文

上博简《孔子诗论》第二十六简新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孔子论文,新论论文,第二十六论文,诗论论文,上博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I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0)06-0103-04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简称“上博简”)第一册中二十九枚竹简《孔子诗论》,是迄今发现的最早评论《诗经》的专文[1](图版P13-41,释文考释P121-168),一直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其第二十六简评论了《小雅·蓼莪》和《桧风·隰有苌楚》,对准确解读这两篇作品、把握孔子文艺思想深具启示意义。

一、孔子论《小雅·蓼莪》

《蓼莪》是《小雅·谷风之什》的第二篇。全诗共六章,第一、二、五、六章章四句,第三、四章章八句。当今学者普遍认为,这是一首孝子悼念父母的诗。孝子因苦于征役,在父母生前未能尽赡养之责,故写此诗抒发哀痛之情。如陈子展云:“这诗是孝子在服役中哀伤父母死亡之作,确然无疑。”[2](P785)高亨云:“诗人在统治者的剥削压迫下(或在徭役中)不得奉养父母,父母不幸死去,因而写出这首诗来抒发内心的哀痛。”[3](P307)程俊英云:“这是一首人民苦于兵役,悼念父母的诗。作者深痛自己久役贫困,不能在父母生前尽孝养之责。”[4](P625)黄怀信云:“这是一首怀念父母的诗,诗人感念二老生前为自己受尽劳苦,积劳成疾,现在去了,剩下自己无依无靠,没着没落。又想起二老对自己的生养关爱之恩,现在欲报之而不能,所以伤感自己不能终养父母。”[5](P125)尽管如上学者对《蓼莪》诗义的概括具体用语不尽一致,个别章节内容的表述也未必准确,但可以看得出,他们对该诗的基本认识是一致的。笔者以为,他们的认识大体符合《蓼莪》文本实际,同时,这些结论也是接受汉儒观点影响的结果。

汉《毛诗序》概括《蓼莪》诗旨为:“《蓼莪》,刺幽王也。民人劳苦,孝子不得终养尔。”《郑笺》具体解释云:“二亲病亡之时,时在役所,不得见也。”王先谦《诗三家义集疏》辑录《鲁诗》之解并疏之云:“《尔雅·释训》:‘哀哀、悽悽,怀报德也。’郭(璞)注:‘悲苦征役,思所生也。’《尔雅》正释此诗之旨。是《鲁》说以《蓼莪》为困于征役,不得终养而作。”《齐诗》亦云:“周室陵迟,礼制不序,《蓼莪》之人作诗自伤,曰:‘瓶之罄矣,维罍之耻。’言己不得终竟子道者,亦上之耻也。”《韩诗》无异议。综上可见,除《毛诗序》坐实《蓼莪》“刺幽王”缺乏实据而不足凭信外,鲁、齐、韩、毛四家解《蓼莪》诗旨均包含两点:一是孝子为不能终养父母以报养育之恩而自伤;二是孝子不能终养父母的原因是困于征役(徭役或兵役)。宋儒朱熹《诗集传》亦完全赞成汉儒说,云:“人民劳苦,孝子不得终养,而作此诗。”细读《蓼莪》,该诗确实表现了这两方面的思想内容。

诗歌第一章和第二章,以蓼莪起兴,哀叹父母生育自己的辛劳,为自责不能尽孝作铺垫。两章反复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哀哀父母,生我劳瘁。”第三章则直言自己不能终养父母的原因是统治者的征役。前二句“瓶之罄(空)矣,维罍(酒罈)之耻”,以酒瓶空是酒罈的耻辱,比喻民穷不能养父母是统治者的耻辱,直斥统治者;末二句“出(出家服役)则衔恤(含忧),入(回家)则靡至(无亲人)”,直言服役误了为父母送终。第四章追忆父母养育之恩,抱怨老天不给报恩机会。前六句“父兮生我,母兮鞠(养)我。拊(抚)我畜(爱)我,长我育我,顾我(在家时对我照顾)复我(外出时对我挂念),出入腹我”,追忆父母养子之恩和爱子之情;末二句“欲报之德,昊天罔极(无定准)”,怨恨上天降灾让自己服役,父母死去,欲报养育之恩而不得。前忆父母之恩愈详,后怨征役之祸愈深。第五、第六章,以别人幸福对比自己不能送养父母之不幸,凸显哀痛抱怨之情,从反复咏唱的“民莫不榖(赡养爹娘),我独何(蒙受)害”,“民莫不榖,我独不卒(送终)”诗句足可证之。总之,《蓼莪》全诗贯穿了作者的孝子之心,同时也贯穿了对统治者的怨恨之情,并且,后者是全诗的落脚点和目的所在。

那么,如何认识汉儒之前孔子对《蓼莪》诗义的解读呢?简文中孔子称:“《蓼莪》有孝志。”《孔丛子·记义》(旧题孔鲋撰)载孔子之言云:“于《蓼莪》见孝子之思养也。”一是说《蓼莪》这首诗表达有孝的思想,一是说从《蓼莪》这首诗发现了孝子思终养父母的思想,两说完全一致。笔者以为,孔子的两处言论,是从《蓼莪》这首诗中发现它表达了孝的思想或是孔子感到孝的思想在《蓼莪》中表现得颇为突出,所以他客观地指出了这一点。这是孔子对该诗的肯定性评论,而不是他对《蓼莪》一诗思想内容作出的全面概括和揭示。因此,两处言论,从广度讲,只能算是揭示了《蓼莪》诗旨的一部分,或称作只是部分地把握了诗旨;从深度讲,则只是揭示了《蓼莪》浅层次的思想,而未揭示出该诗的深层内涵。相比之下,孔子确不如汉儒对《蓼莪》一诗把握得全面准确。不过,依笔者理解,孔子不可能看不出《蓼莪》有控诉统治者的思想,他也不应该是有意回避,讳言诗中表现出的这一思想,而是他以自己的价值观和关注重点略去了这一方面。因为“孝”是孔子思想体系的一部分,是他一直倡导和最为关注的思想观念之一。如,《论语》载孔子之言云:“弟子入则孝,出则弟(悌)。”(《学而》)“出则事公卿,入则事父兄。”(《子罕》)孔子认为,事父孝,则事君必忠,云:“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学而》)因此,他把孝作为君子的立身之本,云:“孝弟也者,其为仁之本与!”(《学而》)孔子认为孝的具体表现,就是终养父母,称孝为:“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为政》)而《蓼莪》作者在诗中所表达的,正是欲对父母事之以礼、葬之以礼而不能的哀痛之情。孔子还进一步认为,终养父母要怀着敬重的心情,云:“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有养。不敬,何以别乎?”(《为政》)孔子“很重视亲子之间的情感因素,认为孝是由父母对子女的爱引起的子女对父母的爱。在这种爱的基础上产生的尊敬的心情,愉悦的颜色,乃至奉养的行动,必然是纯真无伪的情感的流露。”[6](P232)而《蓼莪》中作者对父母养育之恩的真情回忆,自己对父母的报恩之心和敬爱之意的真情流露,也正与孔子孝的观念完全相合。所以,孔子只称赞《蓼莪》“有孝志”,而未及其他,是可以理解的。也正因如此,简文又为我们提供了一例孔子以礼学解诗的实证。

事实上,后世的人们读《蓼莪》,受到感染和影响的,也确实主要是诗中所表现的“孝”的思想而不是对统治者征役的批判。朱熹《诗集传》该诗题解载:“晋王裒以父死非罪(王裒之父王仪被司马昭所杀),每读《诗》至‘哀哀父母,生我劬劳’,未尝不三复流涕。受业者为废此篇。诗之感人如此。”清人胡承珙《毛诗后笺》载:“晋王裒,齐顾欢,并以孤露读《诗》至《蓼莪》哀痛流涕。唐太宗生日,亦以生日承欢膝下,永不可得,因引‘哀哀父母,生我劬劳’之诗。”清人严粲《诗辑》甚至称:“读此诗而不感动者,非人子也。”据此可见,孔子对《蓼莪》诗旨的揭示,最合常人心理。

另外,简文《孔子诗论》和传世文献《孔丛子》孔子论《蓼莪》观点的不谋而合,表述口吻一致,为辨《孔丛子》之真提供了一例佐证,此书很可能并非三国魏王肃之作伪。因为简文出土前,传世文献中没有此类言论可供王肃借鉴,其作伪似不太可能与孔子之评如此巧合。

二、孔子论《桧风·隰有苌楚》

第二十六简:……《隰有苌楚》得而悔之也。

《隰有苌楚》是四首《桧风》中的第三首。其诗义历来众说纷纭,迄今仍无定论。原诗为:

隰有苌楚,猗傩其枝。夭之沃沃,乐子之无知。

隰有苌楚,猗傩其华。夭之沃沃,乐子之无家。

隰有苌楚,猗傩其实。夭之沃沃,乐子之无室。

汉《毛诗序》解其主旨为:“《隰有苌楚》,疾恣也。国人疾其君之淫恣,而思无情欲者也。”《鲁诗》、《齐诗》、《韩诗》皆无异议。因从原诗中看不出半点刺国君“淫恣”的影子,该说纯属穿凿附会,离诗歌本义实在太远,所以已为历代学者所否定。宋朱熹《诗集传》否定《毛诗序》而解云:“政烦赋重,人不堪其苦,叹其不如草木之无知而无忧也。”依朱熹之解,该诗当是一首民歌,作者是一位平民,因其不堪忍受政和重赋,故羡慕苌楚的“无知”、“无家”、“无室”,不像自己拖家带口之艰难。其依此理解,则释“子”为“苌楚”,“知”为“知觉,认知能力”,“无知”为“无知觉,无认知能力”,将全诗视为“赋”体而非“兴”体。今人黄怀信、于茀部分地继承了朱熹的“政烦赋重,人不堪其苦”说,而又创新解。黄怀信云:“而乐或羡慕别人没媳妇、没成家、没妻室,无疑是后悔自己有媳妇、已成家、有妻室。”[5](P127)于茀云:“《隰有苌楚》凡三章,分别于每章尾句言‘乐子之无知’、‘乐子之无家’、‘乐子之无室’,《郑笺》云:‘知,匹也。’可见,此三句为同义复咏,此是诗的主旨,以子之无室家为乐,实即羡慕别人没有室家,犹今言羡慕单身汉。可见,此人已经有了室家无疑,如此羡慕别人没有室家,必然悔不当初。”[7](P228)可见,黄氏、于氏也和朱熹一样视该诗为民歌,也认为诗之主旨是羡慕对方无忧而悔自己有家室之累,但黄、于二氏认为,对方“子”不是苌楚而是“少年”,不是植物而是人。依此之解,诗歌每章前二句就不是“赋”而是“兴”了,是以苌楚的婀娜“兴”少年的水灵。其第一章末的“无知”也不再解作“无知觉”,而是依《尔雅·释诂》、《郑笺》解作“无匹”即“无配偶”了。对整首诗感情格调的理解,也不像朱熹那样沉重,认为作者不是因为不堪忍受生活的艰难而羡慕对方,而是一般意义上的羡慕未婚青年的无忧无虑,追悔自己已有家室的拖累。黄氏还依自己的理解,将原诗作了翻译,其第一章译为:“湿地长羊桃,枝叶真婀娜。少年水灵灵,乐你没媳妇!”[5](P127)如此,一章末句“乐你没媳妇”与二章、三章末句“乐你没成家”、“乐你没妻室”便成为同义复咏句。笔者以为,黄氏、于氏所持“羡慕青年无忧,追悔自己成家”的新说,似乎比较切合诗歌本义,也比较符合生活实际,笔者更倾向于此说。不过,此说还有两点疑问需要解决。一是每章第三句首字“夭”怎么解?“夭”本义为草木之初生者,或草木未长成者,这里能否转化为“少年”或“青年”讲?笔者甚至认为,“夭”字之解是旧说或新说被接受的关键。抑或苌楚初生可比喻人之少年?二是第一章末字“知”能否解作“匹”?因《郑笺》解其为“匹”,是为附和阐释《毛诗序》之义而作此解,有无主观因素在内?

清方玉润又对《隰有苌楚》诗旨作了另一种解说,其《诗经原始》云:“此必桧破民逃,自公族子姓以及小民之有室有家者,莫不扶老携幼,挈妻抱子,相与号泣路歧,故有家不如无家之好,有知不如无知之安也。而公族子姓之为室家累者则尤甚。”[8](P295)可见,方氏将该诗视为比朱熹更为沉重甚至沉痛得多的话题。其将诗作者定为桧国破落贵族,将诗歌创作背景定为桧国灭亡举城外逃之时。郭沫若从诗歌表达出的情绪入手呼应方说,解其为破落贵族的厌世之作,其《中国古代社会研究》云:“这大约也是‘我入自外,室人交遍谪我’的‘终窭且贫’的做官的人。……便绝端地厌起世来。自己这样有知识罣虑,倒不如无知无识的草木!自己这样有妻儿牵连,倒不如无家无室的草木!作人的羡慕起草木的自由来,这怀疑厌世的程度真有点样子了。”[9](P147)方、郭二氏之后,今人多从其说。余冠英《诗经选》认为:“这是乱离之世的忧苦之音。诗人因为不能从忧患解脱出来,便觉得草木的无知无觉,无家无室是值得羡慕的。”[10](P145)这里余氏虽未明确称其为破落贵族之作,但所谓“乱离之世的忧苦之音”,实是对方氏有关社会背景描述的概括性表述。程俊英《诗经注析》不仅明言“这是一首没落贵族悲观厌世的诗。桧国在东周初年被郑国所灭,此诗大约是桧将亡时的作品”,而且还在征引方玉润、郭沫若的观点后,直称两人之说“均合诗旨”[4](P389)。陈子展《诗三百解题》亦称:“《隰有苌楚》,疑是破落贵族悲观厌世之作。”[2](P537)“诗意说喜爱苌楚的无知,因为人有情欲,有痛苦,就在于有知。诗人见物起兴,自恨不如苌楚,话极沉痛。”[2](P539)总之,他们都以为《隰有苌楚》是乱离之世破落贵族的厌世之作,抒发了极度的厌世情绪,其厌世对比的对象不是人而是草木。这后一点又与朱熹的认识相一致。笔者以为,这一影响最大、信从者最多的观点,虽有一定道理,可聊备一说,但可质疑处也最多。一是该诗收在《国风》的《桧风》之中,而《国风》多民歌,贵族之作则多收在《雅》、《颂》之中,虽不排除个别作品有跨类情况,但其大体归类还是遵循以上标准的,因此,该诗民歌的可能性比贵族之作的可能性要大得多;二是方玉润对该诗创作背景的描述与渲染,似主要凭主观想象而来,问题是他凭什么就认定该诗必是“桧破民逃”时的作品呢?不以实证确定创作时间,作品本身又反映不出创作背景的影子,故主观所定创作时间和背景就不足凭信;三是反复吟诵全诗,其感情基调并不像众多学者所说的那样悲观,笔者感受该诗反有几分轻松的格调。决定该诗感情基调的关键句子是“乐子之无知”、“乐子之无家”、“乐子之无室”,试读“厌世”说坚定主张者程俊英的译诗,以感受之。云:

低湿地上长羊桃,枝儿婀娜又娇娆。细细嫩嫩光泽好,羡你无知无烦恼!

低湿地上长羊桃,繁花一片多俊俏。柔嫩浓密光泽好,羡你无家真逍遥!

低湿地上长羊桃,果儿累累挂枝条。又肥又大光泽好,羡你无妻无家小!

四是《孔子诗论》对该诗所作“得而悔之也”的评语,为“厌世”说提供了反证。由此前我们对简文孔子评《诗经》作品的研究情况看,他不论是概括作品主旨的言论,还是从某一视角评论作品的言论,多准确而深刻,从中可见,其对每篇《诗经》作品的内容都烂熟于心,把握得很好。因此,按常理推测,孔子对《隰有苌楚》一诗性质的认识不可能有大错。既然孔子评该诗为“得而悔之也”,若此评语不错的话,就说明该诗表达了作者得到了应得的东西后又追悔的思想感情。按“厌世”说的解释,作者认为人不如草木,其追悔的当然就只能是不应当为人,不应当来到这个世界上。而事实是,为人不为人,来不来到这个世界上,恰恰是由父母决定而不是本人所能选择的,因此,后悔这一点不合情理。人追悔的,只能是自己主观上参与过的事情。就《隰有苌楚》一诗而言,作者所追悔的只能是自己结婚成家之事。而追悔这一点,似不能理解为极度的厌世情绪。

对《隰有苌楚》的主旨还有另一种解释。高亨《诗经今注》称:“这是女子对男子表示爱情的短歌。”[3](P190)此解可谓语出惊人,令人耳目一新。笔者估计,可能高氏感受到该诗所用语汇及所描写苌楚比较优美,感情基调较欢畅,便将“乐子之无知”、“乐子之无家”、“乐子之无室”诗句理解为少女对少男的示爱口吻了。高氏之解,似离诗意较远,不宜信从。且高氏仍注“夭”为“草木之初生者”,而未释作“青年”,亦未作修辞或表现手法方面的说明,致使字面之解与主旨概括之间不统一。

那么,孔子所云“《隰有苌楚》得而悔之也”的言论价值何在呢?笔者以为,除上文所述其反证“厌世”说不能成立的作用外,该言论的主要价值,仍是正面揭示了《隰有苌楚》一诗的主旨和要义。孔子认为,该诗表达了作者得到应得到的东西后又追悔的思想感情。很明显,作者所追悔的就是诗中所言的结婚成家之事。这种追悔之意,在诗中没有正面表达,而是通过写对未婚者的羡慕侧面流露出来的。为人所熟知的“乐子之无知(匹)”、“乐子之无家”、“乐子之无室”诗句即是。至于诗中这种追悔,仅仅是一般性的调侃和自嘲,还是有感于结婚成家生活的不易,不如未婚者活得轻松无忧?还是“政烦赋重”,生活艰辛“不堪其苦”,真心羡慕单身汉不负家庭责任的生活?抑或是经政治变故,历家庭磨难而羡慕无家者甚至无知者?孔子没有讲,作品本身也未明言。作者表达追悔之意时的情感痛楚程度,只能靠读者吟诵作品去感受。而几千年来,历代读者对该诗感情基调的感受又千差万别,人人各异,难于统一。其真心抒发的何种情感,恐怕只有作者本人知道了。依笔者的感受,这首诗的感情格调还是比较轻松的,大体为一般性的追悔和对未婚青年的羡慕。不知此看法,合孔子评论之意否?

还有另一种情况。简文“《隰有苌楚》得而悔之也”的“悔”字原竹简隶作“”。《集韵·十九侯部》“”同“谋”。《玉篇·心部》:“,莫胡切,受也。”整理者马承源依《集韵》“侮”古作“”,读简文为“《隰有苌楚》得而侮之也”。笔者依“”同“谋”,尝试将简文读作“《隰有苌楚》得而谋之也”,但对读原诗,不谐。又尝试依马氏整理之文作“《隰有苌楚》得而侮之也”,但马氏是将“”当作“”,又进而将“”读作“侮”了。而实际上,古代“”与“”不是同一字,古书中未见两字互用现象。因此,笔者从李学勤《〈诗论〉简的编联与复原》一文改整理者原“侮”为“悔”了,惜李氏读“”为“悔”没有说明任何理由。如果有朝一日有实证证明“”确可作“悔”,则笔者对孔子评语及《隰有苌楚》一诗诗旨的分析则可能颇有意义。若找不到“”作“悔”的实证,反而找到了“”作“”进而作“侮”的实证,则对《隰有苌楚》一诗诗义的解读,说不定要大变思路,真要信从方玉润、郭沫若之说,即孔子认为,《隰有苌楚》一诗表达了作者获得家庭、权力、财富终将受侮的思想。亡国时的贵族怀有位高受辱的思想情绪是正常的,也是普遍的。各说皆存疑备考,以俟方家指点迷津。

总之,《孔子诗论》的面世,为我们全面把握《诗经》作品主旨,合理解读诗歌内涵,辨正汉儒以来学者对《蓼莪》、《隰有苌楚》等作品的误读提供了最早依据。

收稿日期:201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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