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物为本”与“实事求是”--对现象学和唯物主义基本原则的思考_现象学论文

“朝向事物本身”与“实事求是”——对现象学和唯物论的基本原则的反思,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现象学论文,唯物论论文,实事求是论文,朝向论文,基本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朝向事物本身”是现象学的一个口号。它意味着现象学要从事物本身出发寻求真理。为此,要对事物本身进行如实描述,要去除各种各样的偏见和成见,要把原先已经形成的各种观点和评价放在括号中悬置起来,并时刻提防自己做出超越事物本身的各种判断,即要进行“现象学的还原”。初看起来,现象学的“朝向事物本身”与“实事求是”的原则颇为相似。但前者沿着现象学的还原走向先验唯心主义,后者则是唯物论的基本原则。本文试探讨导致这种貌合神离的前因后果和互补的可能性。

一、“朝向事物本身”与“实事求是”

“朝向事物本身”是胡塞尔为现象学的方法提出的一个基本原则。他写道:“合理地或科学地判断事物,这意味朝向事物本身(sich nach den Sachen selbst richten),也即从言谈和意见回到事物本身,追问它的自身给与(Selbstgegebenheit),并清除一切不合事理的先入之见。”(Husserl,1976, S.41)从胡塞尔的这段话中我们很容易联想到一个中文成语:“实事求是”。中文“实事求是”的意思无非是按照事物的本来面目描述和处理事物,不夸大,不缩小,不把自己的偏见加到事物本身上去。“朝向事物本身”(Zur Sache Selbst)原是一个德文成语,它的基本意思有二:其一为“就事物的本来面貌研究事物”;其二为“转入实质性问题”,即从寒暄、铺叙转入正题,面对实质性问题。

胡塞尔用“朝向事物本身”表达一种科学的态度。他认为,自然科学之所以取得成功,因为采取了“朝向事物本身”的态度,而迄今为止众多哲学学派吵吵嚷嚷,一事无成,因为没有采取“朝向事物本身”的态度。自然科学的理论建立在事实的基础之上,所以是可靠的;上述哲学没有从事物本身的给与出发,而是从各种各样的先入之见出发,所以缺乏可靠的基础。

但是,胡塞尔认为经验主义者把“事物本身”等同于经验事实是有局限性的。他写道:“经验主义论证的原则错误在于把回到‘事物本身’的基本要求与通过经验奠定一切知识基础的要求等同起来或混淆起来。”(ibid, S.42)胡塞尔表示,当实际的自然科学在说话时,我们乐于倾听并甘当学生。但是,自然科学家说话并不总是相当于自然科学在说话。“当他们企图使我们相信作为一切公理的一般自明之理(像‘a+1=1+a’,‘一个判断不可能有颜色’,‘在每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等命题)肯定是经验事实的表达时,这就尤其不是自然科学在说话了。然而我们通过充分的洞见认识到,这类命题提供了对本质直观所与物的明确表达。这也使我们明白,‘实证主义者’时而混淆各种直观种类间的基本区别,时而虽看到它们的对立,但拘泥于他们的偏见,只愿承认其中的一种为有效的,甚或唯一存在的。”(Husserl,1976,S.45)

据此,胡塞尔认为经验主义者仍然没有摆脱偏见,仍然采取了某种先入之见的哲学立场,因而仍然没有真正做到“朝向事物本身”,而他的现象学的方法不预先采取任何一种先入之见的哲学立场,从本身被直接给与的和先于一切理论活动的东西的整个领域开始,从一切人们可直接看到和把握的东西开始,这才是真正“朝向事物本身”。

二、“中止判断”与“实事求是”

如果我们要朝向事物本身,就需要摆脱一切先入之见。不论这些观点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还是现今大多数人都这样认为的,不论它们来自常识还是出于专家的主张,不论它们来自宗教信仰还是来自哲学的理论,都要采取谨慎的态度。它们或许是正确的,或许不正确,但在我们没有明证它们是来自事物本身的情况下,有必要对它们采取“加括号”的处理方式,即把它们“悬置起来”,而从那些具有明见性的现象出发,使得每一个判断和推论都有可靠的依据。这种“加括号”的方法是现象学还原方法的基本步骤,其目的是朝向事物本身,达到纯粹现象。

我们所说的“实事求是”的原则,是指从事实出发寻求真理的原则。一切违背事实的论断,即便它们来自祖宗、来自伟人、来自高官,都不足为据。我们看问题,容易从自己的偏好出发,容易受教条的束缚和受流行性的意见的左右,故为了做到实事求是,就要提高警惕,把那些未经检验的观点打上标记,放到一边,不要匆匆忙忙对此肯定或否定。这与现象学所谈的“加括号”或“中止判断”的程序的思路是一致的。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求思想解放,要求敢于挑战权威的论断,但也反对无端怀疑,主张怀疑要有根据,挑战要“摆事实讲道理”。“现象学还原”在一定意义上也是一种思想解放的方式。“现象学还原”针对一切现存的和历史上的观点,敢于质询人们习以为常的自然态度,但同时又相当慎重:“中止判断”不是凭空怀疑,而是“存疑”,是防止在哲学讨论中以任何不经检验的预设前提为出发点。换句话说,现象学还原是要把一切具有预设前提或假定的论断还原为对事物本身的描述。

三、“纯粹现象”与“实事求是”

现在来讨论现象学意义上的“事物本身”与唯物主义意义上的“实事”之间的区别。

现象学意义上的“事物本身”指“自身所与”(Selbstgegebenheit)。这是一个由被动态的动词形成的名词,我们也可以把它翻译为“被给与的(事物)本身”。为什么要用这个由被动态的动词形成的名词呢?是为了避免明确说出“存在什么”或“谁给予了什么”。唯物主义者主张,物质的东西是真实存在的,是物质的东西作用于感官,产生感觉印象。唯心主义者主张,精神的东西(心)是真实存在的,是精神的东西(心)产生感觉,而物质的东西无非是感觉的复合。在这两种主张中,都明确说出“存在什么”或“谁给予了什么”。但是按照现象学的看法,我们所感知到的东西本身并没有包括这些内容。它们没有向我们显示物质实体是存在的,也没有向我们显示精神实体是存在的。这样的有关存在的判断不是事物本身给与的,而是我们的推断。因此,为了在探讨认识论的基本问题的时候,在讨论心与物关系的时候,坚持朝向事物本身的原则,不做事先假定,不犯“窃取推理”的错误,就必须首先把有关物质实体和心灵实体的存在问题放在括号中,存而不论。胡塞尔认为,把存在问题放在括号里是现象学还原的重点。

由此可见,“事物本身”在胡塞尔的现象学那里归根结底是指纯粹现象,而纯粹现象是意识现象,即在直观的意识中所显现的东西,尽管在此意识现象不被理解为由精神实体或实体性的自我产生的。精神实体之类的东西本身不是直接显现的,所以必须被悬置起来。如果我们必须添加上“唯心”或“唯物”的标签的话,那么胡塞尔的现象学毫无疑问是唯心主义的。胡塞尔本人对此也直言不讳。不过,他更喜欢加上“先验唯心主义”这一标签;“先验”这一概念对他而言总是与现象学还原联系在一起的。换句话说,他的唯心主义是有条件的,是通过现象学还原加以限定的。

那么什么是唯物主义意义上的“实事”呢?答案看起来很简单,唯物主义意义上的“实事”是指思想意识之外的物质性的存在物。“实事求是”就是坚持唯物主义的“物质是第一性的,精神是第二性的”,“思想意识是物质存在的反映”的原则。由此可见,现象学的“朝向事物本身”与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尽管表面上相似,但实质上存在根本区别:前者站在唯心主义的立场上,而后者站在唯物主义的立场上。

那么,怎样才能理解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的原则呢?

四、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

这里涉及实践检验与逻辑证明的关系,这是一个依然困扰中国理论界的难题。

上世纪70年代末,中国理论界在讨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的时候,著名的美籍华裔逻辑学家和人工智能科学家王浩在复旦大学所做的报告中认为,“唯一”这个提法不妥,因为科学实验和逻辑证明都是检验真理的标准。他建议把“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改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最后标准”,因为逻辑和数学归根到底要在实践中应用。

但是,“最后标准”这一提法仍有欠妥或需要加以澄清之处。这一提法似乎意味:数学家的数学证明,如“毕达哥拉斯定理”的证明,还不是最终的,还需要在实际应用中的检验;仿佛一个工匠对物体形状的实际测量可以推翻几何学定理的证明。

有关这个问题,胡塞尔写道:“毕达哥拉斯定理以及整个几何学只存在唯一的一次,不管它如何经常地被表达,甚至也不管它在什么语言中被表达。”(Husserl,1954,S.368)这里的“只存在唯一的一次”,是指“一经证明,就一劳永逸地证明。”每一个从事毕达哥拉斯定理以及整个几何学证明的人,不论他在什么地点和时间,只要他的证明不发生错误,都会得出相同的结论。这是说,数学和逻辑的真理具有普遍性和“超时间性”或“全时间性”。数学家倾向于赞同胡塞尔的以上说法,他们不会认为毕达哥拉斯定理不是最终的,是可以被某个工匠在实际应用中推翻的。

我想以上提到的那位华裔科学家说的“最终证明”不是这个意思。他不是说,“毕达哥拉斯定理”最终是否正确,几何学的证明还不算数,还要靠工匠的实践来证明。确切的表达应该是:几何学之类的理论,作为整体,归根到底来源于实践,应用于实践,在实践中经受检验;它们最初的公理、它们的推论规则、它们的有效性范围,是在实践中得到确认的;一旦这些公理和推论规则得到确认,那么就可以在纯演绎的思维中进行推导,得出具有必然性的结论;而一旦我们超出了它们的有效性范围,就会得出错误的结论。

当我们谈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的时候,要注意理论之内的问题和理论之外的问题。一个理论作为一个整体,它的真理性要受实践检验。但是在一个理论的内部,在它的公理、推论规则、有效性范围得到确认的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演绎证明的。就一个理论整体的真理性要受实践检验而论,可以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为局部真理要服从整体真理,局部演绎证明的有效性不能取代其所依赖的理论整体所预设的前提的有效性。理论前提的有效性要靠实践来检验。一旦前提错了,尽管演绎推理是正确的,结论仍然是错的。再说,一个理论前提的有效性是有范围的。对这个有效性范围的确定也取决于实践经验,而不能通过它内部的演绎推理来证明。毕达哥拉斯定理可以通过欧几里德几何学的公理来证明,但欧几里德几何学公理的有效性限于平面的范围。这不是一个在欧几里德几何学内部所能证明的问题。也许,借助于一个更大的几何学理论的公理能证明欧几里德几何学公理的有效性范围,但是这个更大的几何学理论的公理仍然是在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我认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是就知识的整体而言的。整个人类知识归根到底来源于人类的实践和应用于人类的实践。人类知识具有关联性,结成一个网络,其外围或边缘部分与实践经验直接接触,其内部的定理、定律、推导规则(包括逻辑和数学的推导规则)与实践经验相离较远,但并非脱离实践经验。通过来自知识边缘的直接的经验命题向知识内部的非直接的经验命题的层层传递或影响,知识内部的核心的定理、定律和推导规则也会发生变化。知识是一个观念的体系,观念是人的构造的产物。当与直接经验相关的外围观念发生变化后,内部的观念也会进行调整。有的时候在知识内部会发生根本性或“范式性”的变革,并会反过来影响对外围命题的解释。正因为存在观念与观念之间、命题与命题之间的关联,逻辑和数学的演绎推导有其用武之地,其所谓“必然的真理性”存在于这种关系之内。但是,由于知识的整体是与实践经验相关联的,所以逻辑和数学的所谓“必然的真理性”就是有限度的,是归根到底仰仗于实践经验的。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谈论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或“最后”标准。

现在来考虑胡塞尔的观点。胡塞尔认为,“a+1=1+a”、“在每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一个判断不可能有颜色”、“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之类的命题,不是经验事实的表达,而是有关观念和观念间的关系的“自明之理”。在一定的意义上,胡塞尔说的没错。这一定的意义是指在相关的理论或观念体系之内。但是一个理论(观念体系)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它是怎样应用于实际的?这仍然与实践经验无关吗?这时胡塞尔的论断就有值得商榷之处了。

例如,对于“在每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这个命题来说,在声调理论已经确立的情况下是“自明之理”,但是对于一个还不知道什么叫“声调”、声调中的“高”和“低”是什么意思的人来说,就不是“自明之理”。这时最好的办法是给出一个“操作定义”,如拿出一把五弦琴,通过弹奏不同长度上的琴弦,让人明白什么是声调的高和低。这种通过操作定义来认识“在每两个性质不同的声调中,一个较低,另一个较高”的意义的人,已经是把经验与这个命题联系起来了,因而它不是脱离经验的纯粹的自明之理。

再比如胡塞尔的意向性理论。这一理论在此的表现形式为“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胡塞尔认为这是一个自明之理,是可以通过返观自己的意识活动的内知觉而发现的,因而是可以脱离外在的实践活动的。但问题并没有像胡塞尔设想的那样简单。维特根斯坦在《哲学研究》等著作中深入考察了意向性问题。维特根斯坦论证,离开外在的判据,如身体的运动、外在的事物等,就无法辨别知觉与错觉、知觉与想象等,因而“一个知觉本身是对某物的知觉”不是内在的“自明之理”,而是一个依存于外在实践活动的结论。(参见张庆熊)

五、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

马克思在《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中指出:“人的思维(Denken)是否具有客观的(gegenstndliche)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Mensch)应该在实践(Praxis)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Wahrheit),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Wirklichkeit)和力量(Macht),自己思维的此岸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55页)①

马克思的这一断言是完全正确的。但庸俗的唯物主义者片面理解马克思的这句话,他们把它理解为人的每一个思维、每一个命题都要由实践来证明,并由此排斥逻辑和数学证明的有效性。我认为马克思的这一论断是就思维的整体、知识的整体、理论的整体而言的。在此,“思维”、“人”、“实践”、“真理”、“力量”、“现实性”用的都是单数,按照德文文法可以推断,马克思在此是从整体上论说人的思维的真理性与实践的关系。

马克思还指出:“因此,和唯物主义相反,能动的方面却被唯心主义抽象地发展了,当然,唯心主义是不知道现实的、感性的活动本身的。”(同上,第54页)我认为,这种能动的方面是指意识对观念和观念体系的构成活动,以及在观念体系的内部按照一定的公理和规则的逻辑的推理活动。庸俗唯物主义看不到意识的这种能动的方面,闹出了许多笑话,如主张毕达哥拉斯定理还需有工匠的实际测量来证明。

胡塞尔的现象学在阐发意识的能动作用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他详尽论证意识活动是如何构成人的观念体系的,这其中包括他特别感兴趣的逻辑和数学的观念体系。尽管胡塞尔晚年意识到主体的这种构成活动是在生活世界和历史的过程中进行的,但他依然强调在这可变的生活世界和历史中有一个不变的意识结构,即意向性的结构,主体意识正是通过这个不变的结构构成知识的体系,从而保证知识的确定性。但是胡塞尔忽视了,既然意识的构成活动是在生活世界和历史中进行的,那么意识的结构就处在一个更大的结构之中,即处在意识与生活世界和历史的关系的结构之中,我们也可以说处在意识与实践的关系的结构之中。意识结构不是变中之不变者,而是随着生活世界和历史的变化而变化的,尽管具有相对的稳定性。这就是海德格尔所谓“在者的在世的结构”比起意识结构来是更加基本的结构的道理。(cf.Richardson,p.179)

最后我想指出,马克思没有把“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等同为“一个判断符合一个事实”,而是从整体上考虑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把真理视为“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人的思维包含对现存世界进行批判和改造的观念和方案,而这样的观念和方案要应用于实践,成为“实践-批判”的力量。当然,这样的观念和方案要遵循自然和社会发展的规律,否则就没有现实性,就要碰壁和失败。

注释:

①引文中的一些德文原文是我根据德文版《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附加的(Karl Marx,Friedrich Engels Werke,Band 3,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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