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价值的回归:从过度功利到人性关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功利论文,人性论文,价值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FO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6924(2006)02-092-096
当前,刑事政策已成为时代的强音。刑事政策的存在负有两项崇高的使命:一是保障人权;二是防控犯罪。如此功能定位应是较全面和合理的,任何时候都应成为刑事政策的理想和追求。但现实中的刑事政策却存在着“异化”现象——过度功利。过度功利的主要标志是把刑事政策当作防控犯罪的工具,刑事政策异化为刑事领域中的一种至上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刑事政策的异化直接导致刑事政策适用信度的丧失、效度的缺损、地位的下降,并造成终极关怀的缺失。在笔者看来,过度强调刑事政策的功利性价值而否定或忽视其非功利性价值——保障人权的价值是片面的,刑事政策要有正确的价值定位,刑事政策只有实现向人性化的复归,才能在社会和人类自身的建构中发挥最大的“功利”。
一、刑事政策的功利性取向及膨胀
在刑事政策上,判断是非或正义与否的标准大体上有两项:一是基于功利进行评价,它属于效率论据的范畴;一是基于道义进行判断,它属于伦理论据的范畴。
回顾西方社会思想发展史,功利主义其实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有影响的社会思潮。特别是资产阶级古典政策经济学的杰出代表,被誉为“资本主义之父”的亚当·斯密,把经济学的研究和功利论“联姻”在一起,他的代表作《国富论》就通篇贯穿着功利主义的原则。马克思和恩格斯也指出“功利论是古典学派的心照不宣的前提[1]。此后,资产阶级功利主义便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发展的脚步声,延续演变成现代功利主义,约翰·密尔说:“在一切政治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2] 约氏在这里所说的功利显然指的是人类永久的利益。边沁则更为深刻、直接地揭示:“功利指的是:当我们对任何一种行为予以赞成或不赞成的时候,我们是看该行为是增多还是减少当事者的幸福;换句话说,就是看该行为增进或违反当事者的幸福为准。”“所谓功利,意即指一种外物给当事者求福避祸的那种特性,由于这种特性,该外物就趋于产生福泽、利益、快乐、善和幸福(所有这些,在目前情况下都是一回事)。”[3] 上述功利主义思想直接地影响到了被西方学者誉为“刑事政策之父”的德国学者费尔巴哈所建立的刑事政策学,间接地影响到了耶林的利益法学,也在庞德“最大多数人最大利益”社会法学原则中表现出来,直至影响到李斯特的刑事政策观,李氏本人主张“刑事政策首先是通过对犯罪人个体的影响来与犯罪作斗争。”[4] 从实际地位上看,现代不少西方国家均将刑事政策中的功利性原则上升成为政策的主导原则,其在政策思想史中的地位并不亚于公平、正义对刑事政策的影响。
功利主义之所以对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影响深远,自其创建伊始就以指导刑事政策的行为选择为基本旨趣,且基本盛行至今,究其原因,一是功利主义虽然预设了个人主义的前提,但它还是导致了把社会作为整体的集体主义价值判断,因而具有一种固有的内在魅力,它是人们生存发展需要的最直观体现。尤其是它对效果的关注和对结果的评价表明了其是一种独立的价值标准,它的可量化的论证过程又显示了其逻辑推理的严谨明确,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二是从本质上看,功利主义的指导原则“最大幸福原则”和刑事政策里的“有效控制犯罪”具有目的上的相符性和气质上的统一性。在功利主义看来,控制犯罪也是一种人类奋斗所争取的事业,离开打击犯罪的效率来谈刑事政策,是没有意义的。这就是长期以来功利主义一直主导着刑事政策的价值选择,并统领着传统刑事政策基本价值取向的重要因由。
从渊源上考察,功利主义学说诞生之时,正是刑事政策确立之初,就像硬币的“两面”一样,功利主义似乎成了刑事政策发展不可剥离的一面。当时,许多刑事政策规则还处在形成阶段,不够成熟和完善。刑事政策作为法治社会的一个发展阶段,与适应社会化大生产而出现的功利主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早期刑事政策学家前瞻性地看到了刑事政策追求打击犯罪效率须通过满足他人和社会的需求才能实现自己的利益,但却无法看到人性关怀与刑事政策的密切联系,而试图从打击犯罪的效率中直接推出人权保障,则反映了时代的局限性。
进一步说,上述刑事政策的局限性直接造成它在发展中走向过度功利的极端,将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于满足国家追求一定功利效果的积极意义,为了打击犯罪,而可以不考虑人权保障。政策学家亨廷顿指出:“在一个完全不存在社会冲突的社会里,刑事政策便失去了存在的必要,而在一个完全没有社会和谐的社会里,建立刑事政策又是不可能的。”[5] 这种政策观认为,正是由于司法机关在对待犯罪上相互区别,相互冲突,才需要刑事政策进行调节,把冲突限制在一定的界限之内;也正是由于控制犯罪实现方式的社会依赖性致使各司法机关都需要稳定、有序的司法秩序,才又使刑事政策的犯罪控制成为可能。一国刑事政策存在的合理性就在于通过以一种宏观整合的方式打击犯罪,来维系社会的稳定与平衡。这种观念体现在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上,就形成了如下的政策评价标准:真正良性的刑事政策的首要前提就是要能有效地打击犯罪,犯罪打击的效果是刑事政策的应有之义,也是刑事政策追求的最基本的目标。在某种刑事政策下,如果社会动荡不安,就很难说它是一种好的刑事政策,反过来,如果在同等条件下采用某种刑事政策能带来更稳定、更有效的秩序,就是合理的政策。
在我国目前的政策体系下,刑事政策也明显表现出过度功利的特性,其过分强调了功利原则,甚至把它夸大为最高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片面地追求政策实施的实际效果,忽略甚至根本否认人性关怀的价值和意义,其对打击犯罪效率的算计甚至超过了对人本身的尊重和关注,不是把人看作目的,而是把打击犯罪的效率看作目的,人本身则成了实现“犯罪控制”的一种手段,因而使刑事政策存在着诸多方面的非理性因素:一是注重刑事政策实施的绩效、效果或结果,不计较政策制定和实施的动机。动机纯洁与否,只要有好的效果就可以了;二是在政策实施前权衡、比较,计算利弊得失,不利于打击犯罪的工作不开展,无效的司法活动不启动;三是立足于打击犯罪的效率,追求控制犯罪局势是根本的,为此,有时也不得不牺牲人权保障的一面。正是刑事政策自身所蕴含的这三重规定性,内在地在刑事政策追求社会公正过程中提出了“打击犯罪效率”这一过度功利主义原则的要求,使刑事政策在追求打击犯罪效率的同时,不得不经常践踏“社会公正”原则。
以“严打”为例,“严打”的功利性和应急性决定“严打”作为惩治犯罪的一种应急手段,它只是一种“治标”的方法,并非“治本”之策,“严打”是消极治安,并非积极治安。“严打”容易造成“严打”范围之外的其他刑事犯罪一律从重处罚,造成水涨船高的现象,导致司法不公,甚至错案。“严打”还容易破坏法治,偏离严格执法,不利于人权保障,难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严打”只追求一时的轰动效应而忽视长远效果,一方面使得司法资源严重透支,一方面给不法分子提供了规避法律制裁的机会与经验,降低了犯罪风险与犯罪成本,致使犯罪率必然反弹和上升,“严打”期间犯罪分子短暂收敛,而“严打”一结束便会卷土重来,甚至变本加厉,造成“打不胜打”的被动局面和“打—停—打”的恶性循环。可见,在过度功利主义的支配下,刑事政策实施的效果并不理想,而且表现为对个人权利和利益的漠视,个人没有任何权利值得国家尊重,只是国家惩罚的对象,刑事政策不过是实施惩罚而设置的专门手段。
二、过度功利性刑事政策病症的危机
现代法治国家对刑事政策的运用主要体现于立法控制目标,而非运用于以追求社会公正的司法过程。经实践证明,过度功利性刑事政策实现不了长治久安的犯罪控制目的,且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治国家的公正和人权保障价值追求,使刑事司法活动成了政治和经济的工具,失掉了本身应有的主动性。于是在过度功利性的刑事政策之下,犯罪分子仍然在继续无所顾忌地恶性犯罪,司法机关仍在忙忙碌碌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成了一句空话。在今天旧的信仰体系已经消散,新的信仰体系尚未建立的背景下,这种价值取向造成一系列社会和刑事政策上的病态。
1.过度功利主义——刑事政策适用信度丧失。这里的“信度”不是指测量理论上的“信度”,而是指刑事政策的威信或可信赖性。刑事政策信度丧失的内容是:公民,甚至司法机关不再相信国家制订的刑事政策是公正的,不再相信一切刑事政策实施活动会产生真实效果。较高信度的存在需要许多前提,前提之一是刑事政策内容或刑事政策准则的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现时日本、德国、新加坡等国家的刑事政策比较有效,都是以上述内容为前提。在我国刑事政策现实中,人们看到的是太多“应时”、“应景”、“应制”的成分。起初是为政治需要,后来为适应经济发展、商品社会和市场经济,刑事政策研究和实践穷于适应,频换内容体系。尽管刑事政策“变革”不断,却始终被人批评为“保守”、“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当人们集中许多精力,去研究、实施“变革”与“适应”的时候,危机已经发生,那就是富于求真的公民对刑事政策内容的可靠性进而对刑事政策本身发生了疑问。功利性刑事政策观的特征是唯意志论和相对主义,相对主义产生的直接后果是刑事政策虚无主义。人们一面批评刑事政策的低效,一面对刑事政策所规制的内容产生怀疑。这种批评和怀疑的直接结果是对国家刑事政策权威性的否定。
2.过度功利主义——刑事政策适用效度缺损。刑事政策效度缺损直接源于信度的丧失。频繁的“变革”既然使一些司法机关对刑事政策内容稳定性失去信心,就难以使司法机关保持一个有信念、具有一贯性的权威形象;既然使公民产生刑事政策相对主义和虚无主义倾向,再向社会公众传授任一刑事政策文化都难以获得应有的心理接受准备状态。犯罪现象愈演愈烈,根源之一与其说是信度问题,不如说是效度问题。“功利主义—相对主义—虚无主义—刑事政策滑坡”是一条顺理成章的逻辑线索。刑事政策适用效度的改善有赖于刑事政策信念的建立,而信念的建立靠理性的说教或简单打击犯罪活动均已被证明难以奏效。刑事政策信仰的内核是人性关怀。刑事政策不仅是一种规则,更是一种“关心”,一种人性的觉醒,所以不仅对犯罪的感化,而且其悔悟、顿悟等能力的培养都是刑事政策实施过程的应有之义。古人讲修身不仅是“格物致知”,而且有“诚意正心”。功利性刑事政策观把政策适用当工具,司法机关和犯罪人均是“外铄”对象和工具,致使当下刑事政策缺损“感化”、“教育”、“人的觉醒”。这种政策信仰的缺损使犯罪人难以体味到刑事政策的感化功能和教育功能,而且这种缺乏直接导致刑事政策精神动力系统的沉睡。
3.过度功利主义——刑事政策适用地位下降。刑事政策信度丧失、效度缺损实际上意味着功能或价值的丧失。功利性刑事政策观只重功效,不及其余,所以刑事政策地位下降已成为无数专家呼吁的事实。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这样的现象:各级司法机关一份份加强刑事政策实施的文件不断,但对刑事政策实效改善的力度并不理想;一个个刑事政策贯彻会议、培训班不断,但却很少高效地解决实际问题。一些司法机关的领导只抓实施的效果、只抓效益的功利主义倾向对刑事政策产生负面影响。司法机关从一开始就把打击犯罪的效率放在第一位,对犯罪人人权的保障不感兴趣,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评价也只看社会治安的好坏。我们也清楚地看到在刑事政策体系内确有司法工作者在践行刑事政策保障人权的使命,但真正倾注热情于直接或间接贯彻落实刑事政策此项使命中的人数则显得远远不够。处理多少犯罪事件使刑事政策成为硬任务,刑事政策中的人权保障成为软任务,刑事政策适用的地位下降已成不争的事实。
4.过度功利主义——刑事政策终极关怀缺失。功利性刑事政策观只重视可显现的“规范”而忽视“关怀”。政策学历史上实际上存在着功利取向和关怀取向的两类伦理系统,但在政策学、司法界一直关注前者而忽视后者。表现在:第一,对整个“关怀”取向的否定;第二,对“关怀”取向内核即“人性关怀”的漠视。历史实践证明:“人性关怀”实际上是与“犯罪预防”互补的一项基本价值取向。时下,刑事政策制定者不但在理论上较少关注这一问题,而且在刑事政策实践中将绝大多数的刑事政策内容只建立在效率、暂时的纬度上。在罗尔斯看来,这一大弊端是基于对人性关怀的漠视,从而使得刑事政策显得没有力量。更为重要的是,这种貌似崇高的价值观念会伤害人的自尊,它不把人本身作为目的,政策正义的实现自然受到极大制约。[6] 此外,功利主义原则与人性关怀有时是不相容的,功利主义对打击犯罪效率的关注会与对个人的公正观念发生冲突,会鼓励人的自我仇恨,给刑事政策带来种种危机,如人情冷漠、反道德现象严重、犯罪率居高不下等。英国著名的道德哲学家B.威廉斯曾说过“一种使功利主义特别感到不安的价值是正义”的话,[7] 这准确地说明了过度功利性刑事政策对人性关怀的消极影响。
三、从过度功利到人性关怀:刑事政策的应然转变
从价值论的角度重新定位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应然选择,是当前刑事政策价值失范的历史语境下赋予我们的思考。社会变革的深入,犯罪局势的加剧,使旧的价值观念变成了精神的碎片,而新的价值选择处于迷惘状态,刑事政策的价值定位也陷入了这种失范的困顿。功利刑事政策的过度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人性关怀的弱化,刑事审判对人本性需求的漠视,使得呼唤刑事政策对人性关怀的复归成为一种必然和必须。
人性关怀是对人类生存境遇的关注,是对人的尊严和价值的肯定,是对人的自由、解放的追求。正如卢梭所说:“人性的首要法则是要维护自身的生存,人性的首要关怀就是对于自身的关怀;而且一旦当他们达到有理智的年龄,可以进行判断维护自身生存的适当方式,他就从这时候成为自身的主宰。”[8]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是有目的的活动过程,是人类追寻自由自觉本质、实现人性全面彻底解放的过程。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整个历史无非是人类本性不断改变而已”[9];“政治解放本身还不是人类解放。”[10] 彻底解放的社会理想与法治理想,作为终极性的价值取向渗透在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评价尺度中。人性关怀不仅是刑事政策实践不能拒绝的价值选择,也应该成为刑事政策学科建设的哲学思考,人类在广泛的刑事政策实践中产生出现实政策批评,既有着现实的需求和目的,更在追求着终极性的理想目标。
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文政策、政策的人文化、政策的人文意义与价值正在成为各国刑事政策理论研究和改革实验的主流。刑事政策实践中“非犯罪化”、“非刑罚化”等正在越来越多地在不少国家和地区生根发芽。即使是一直实施功利主义的国家,也开始进行“复归人性”的刑事政策实践,永恒主义的“过度功利性刑事政策”在经历了众多的批判与压抑之后似乎有了“回归”的迹象。刑事政策正在发生一场“革命”,“革命”的旗帜就是“关怀人性”。那么,人性化的刑事政策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刑事政策呢?无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对今天的我国刑事政策改革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启迪。笔者认为,对以“人性关怀”和“人性复归”为旨归的人性化刑事政策可以从以下几方面阐释:
1.以“人权保障”为中心的目的观。刑事政策是以“人”为对象的活动,其实施者也是人,因而,以“人”为中心本来就是刑事政策应有之使命。然而,打开人类刑事政策历史的大门,我们却可以发现一部刑事政策“非人”的历史。在依靠武力征伐的时代,刑事政策被当作培养战争机器的工具;在强调宗教信仰的年代,刑事政策则被当作培养上帝奴仆的手段,实为神学之附庸。这种禁欲的刑事政策就更谈不上对人性的关怀了。近代自然科学的长足进步,进化论的自然法则被揭示出来,于是,遵循自然的法则又成了刑事政策的隐语。对科学的过分崇尚导致了人的本性的迷失,人思想上的自由自创性被压抑和剥夺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国家需要压倒一切,于是刑事政策又成为维护国家利益的工具。凡此种种,可以说都没有把刑事政策定位到人的发展上来。一言以蔽之,这些不以人为中心的刑事政策,是“制器”而非“调适器”。
可以断言,世世代代的刑事政策学家正是在批判这种“非人”的刑事政策中形成了一个共同的主题,那就是强调刑事政策应该以“人”为中心,是为了“人”而制定刑事政策。人文主义刑事政策家维多里诺就曾指出:“刑事政策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出我们人类中共有的要素,刑事政策的目的和刑事政策制度在任何时代都应该是相同的,那就是作为人而求人的进步。刑事政策的目的不在于制造基督教徒、民主党员、工人、农民、商人,而在于培养人类的智慧,发扬人性、完善人,其目的是人,不是效率。”[11] 刑事政策应该促进人性的发展,即帮助每个人聪明地、愉快地、像样地活着,而不去触犯刑法。人性化刑事政策高举人性关怀与复归的大旗,以人为目的,立足于人的全面和谐发展,这本就是其勿需演绎的真谛。
2.非强制性的方法观。在谈这一问题之前,笔者认为很有必要先对德国人本主义刑事政策针对上世纪60年代防卫社会刑事政策的种种弊端而提出的刑事政策方面的改革予以简单回顾。在刑事政策实施的方法上,人本主义刑事政策侧重人性的关怀、道德的感化、教育的牵制。从总体特征上说,人本主义所推崇并实施的方法不是停留于消极的非强制性或反对强制上,而是创建一种积极的充满人性味的打击和防范犯罪的社会体系,让司法机关在法治的轨道上惩治和预防犯罪,让犯罪分子在法治的轨道上接受国家的制裁和处罚。人本主义的刑事政策实施方法具有两大特征,即注重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和改造罪犯资源的整合发展。
受人本主义刑事政策方法改革的启发,人性化刑事政策在实施方法上应强调方法的非强制性。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理解:第一,刑事政策实施过程的主要含义是,让犯罪分子自己去决定他们是谁以及想成为什么样的人。其内隐含义则是,犯罪分子能够自己做出决定,他们有清醒的自我意识以便做出选择。第二,司法机关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必须从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来理解犯罪,而不是顺从自己的方便。第三,犯罪人是各不相同的,刑事政策应努力帮助司法机关更好地、更有效地适用法律,而不是外界所要求的模样。第四,良好的刑事政策始于良好的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关系。因此,实践中,具体刑事政策实施方法可以有:旨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方法——综合性刑事政策;旨在促进人权保障观念形成的方法——限制性刑事政策等。
四、结语
功利和人性或许都是刑事政策不可或缺的要素,但二者不可偏执一端。就现时而言,功利刑事政策得到了过度张扬是不争之实,并由之带来刑事政策领域的一系列怪现象。时代和实践开始呼唤现代刑事政策对人性关怀的复归,唯其如此,现代刑事政策才能真正地彰显其“以人为本”的灵魂所在。我们倡导刑事政策关怀人性,目的是想突出强调刑事政策给“人性”以更多的关注,给犯罪人以更多的人性关怀。国家所制订的刑事政策真正关怀人的本性,这才是刑事政策的真谛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