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仪式”、功能及其象征意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仪式论文,象征意义论文,功能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仪式是人类学、宗教学研究的一个重要领域。仪式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文化形态、生存状态与生活方式。长期以来,西方学者从各个方面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①但是,总的来看,法律仪式及其相关方面的研究相对较弱。据笔者所知,除了人类学家对原始社会涉及规范的部分做了一定程度的探讨之外,法学领域对此问题进行专门研究的并不多见。②就国内而言,这些年也出版了一些成果,但是也大多是从人类学方面进行的考察与研究的,而且主要集中在对少数民族宗教起源与仪式方面,对法律仪式,法律仪式的功能与影响,仪式所具有的象征意义等等方面都缺乏深入的探讨。本文试图借助于人类学关于仪式的观点,着重探讨古代法律中的相关仪式以及这些仪式功能与作用,仪式传达与象征的意义等,以期引起同仁的关注。
一、仪式与法律仪式
仪式,英文为ritual,③一般认为它是一个与宗教、戏剧、神话等密切联系的一个概念,通过一定的行为表达特定的情感。也可以将其解释为具有象征性的一切正式活动。④狭义的角度来看,仪式是人类学家研究领域的一个专有名词,它是一个与宗教背景相联系的概念,仪式对于神学就如实践对于理论。然而,人类学家不仅仅将仪式局限于宗教,而常常将其指称为具有高度正式性与非功利性的活动,这样,仪式就从宗教延伸到节日、就职宣誓、游行、入会等等方面。⑤到目前为止,学界也没有一个完整的、可以概括一切仪式的定义。即便是在专业研究领域,学者对于这个词的含义也有很大的分歧,甚至有学者提出将仪式作为一个独特的学科加以研究。⑥
正因此,现在仪式已经与宗教学、人类学、神学乃至考古学、心理学、文学等结合起来,研究领域非常宽泛。一些研究超越了仪式本身具有的原始内涵。
上古时期的一切重要活动都与宗教有密切的联系,对于古代人来说,宗教并不是一套与教义相联系的理论,而“意味着仪式、节庆和种种外在的祭祀行为”。⑦按照这种理论,上古时期的宗教就是一系列的活动与行为,而这些活动与行为都有相应的仪式。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些仪式、节庆和种种外在的祭祀行为由于是由宗教衍生出来的,他们通常表明了人们对于上苍的敬畏、感谢与期盼,因此,这些仪式行为本身就表明其具有神圣的内涵。⑧
人类学家对仪式行为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虽然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但是这些活动对于推动仪式与宗教、戏剧、神话等方面的进一步研究做出了贡献。爱德华·泰勒(Edward B.Taylor)、弗雷泽(Frazer)、涂尔干(Durkheim)、莫斯(Mauss)、范根纳普(Arnold Van Gennep)、哈里森(Jane Ellen Harrison)、布朗(Radcliffe-Browm)、马林诺夫斯基(Malinowski)、普里查德(William Robertson Smith)、施特劳斯(Levi-strauss)、特纳(Victor Turner)、格尔兹(Clifford Geertz)等等在仪式及其相关领域进行的研究,为我们理解与研究仪式奠定了基础。这些学者从不同的侧面与角度揭示了仪式丰富的内涵。有的侧重于功能的方面,认为仪式具有增强集体情感的作用;有的侧重于研究的切入点,强调应该基于宗教的观点根据象征与戏剧来理解仪式。⑨
范根纳普(Arnold Van Gennep)将通过仪式划分为分离、过渡与融合三个重要的阶段。这种划分似乎已经成为所有仪式行为的基本模式。⑩通过仪式通常是指生命循环与生命危机,但是,它又不限于此,可以延伸到社会的其他领域,如季节性节日、献祭、朝圣等。(11)
法律是人类活动的一个方面。古代的法律与宗教有着密切的联系。虽然在法律的起源问题以及宗教对于法律的影响等方面,人类学家、法学家之间存在不同的观点,(12)但是有一点可以肯定,那就是上古时期的法律不仅无法摆脱宗教的影响,而且还始终受到宗教及其相关仪式的制约。法律仪式是人们在法律活动与过程中所举行的各种仪式。这些仪式折射出人类活动的诸多印记,反映了人类对于法律规范人类自身的内在需求。如果我们将人类法律的发展看成是一个动态的发展过程,那么,法律每发展一步,就会有相应的仪式诞生,这些仪式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一些已经被淘汰,有一些仍然被保留下来。人类学的关于仪式概念、层次、类型及其阶段划分的理论,为我们进一步探讨法律仪式确立了标准、奠定了基础;同时,通过对法律仪式形成变迁理论的研究,我们可以进一步探讨特定仪式对当时社会所发挥的影响以及它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二、法律仪式的神圣性
人类不断发展的过程,就是仪式不断产生、衰亡与再生的过程。像其他仪式一样,法律仪式的产生,不仅仅是上古时期的事情。一些重要的仪式在阶级社会形成以后一直存在,直到现在。
法律仪式是仪式的一个类别,它表现在诸多的方面,经历了漫长的发展过程,也发生了诸多的变化。这类仪式虽然不是全部来源于原始宗教,但是他们与宗教仪式一样,始终保持着其神圣的特性。
在旧约中,我们就可以看到摩西与耶和华缔约形成的“十诫”,虽然我们无法知道当时的具体情况,只能通过旧约本身来进行判断。这些约文本身表明了神与人的沟通,实际上,是反映了古代以色列人信仰上帝、服从戒律,过有道德生活的基本信念。前四条基本上是耶和华的指令,强调服从与遵守,后六条是道德与法律的戒令。《申命记》5:1,“摩西召集以色列众人,对他们说:‘以色列啊,要听我今日在你们耳中所吩咐的律例典章,要学习,谨守遵行’”。26:16,“耶和华,你的神,今日吩咐你行这些律例、典章,所以你要尽心、尽性、谨守遵行”。通过对《死海古卷》的考察,西方一些研究者还注意到了对新约中保罗企图断言律法已被废除的误解与误读,并分析了律法之间的差别(道德律法被称为“十诫”,所谓的献祭或仪式律法被指为摩西的律法)。(13)
古代两河流域的一些主要法典,无论是埃什嫩那国王的《俾拉拉马法典》、伊新国王的《李必特·伊斯达法典》,还是巴比伦王朝第六王的《汉穆拉比法典》都借助了神的保护与力量,如恩利尔、安努等。(14)虽然,不少学者认为两河流域的法典都是世俗化的法典,但是这并不代表法典中没有神力的相关内容与履行法律所举行的相关仪式。
古希腊与罗马的宗教及其仪式是他们日常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他们的诸多宗教节日、神话和仪式反映了希腊、罗马人的生活观念与态度。就法律来看,他们认为人与神共有理性,因此神人之间存在法的共同性,(15)并将法学看成是神与人的事物知识。(16)由于古代希腊与罗马人的宗教属性,他们的法律到处都可以看到祭祀所发挥的巨大作用,法律始终与宗教仪式紧密联系在一起,法律不过是宗教的一个方面。(17)当然,有些仪式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发生变化。如,罗马与希腊一样,早期官员选举必须经过神的认可,经过神的认可后,人们不可以拒绝投票。革命以后的罗马,选举依然要举行宗教庆典与投票,但是庆典成为了一种形式,而投票则成为了实质内容。(18)
中世纪,古代诸多的法律仪式被保留下来,一些宗教仪式与基督教融合起来,创造了中世纪特有神权政治法律观。在审判、宣誓等过程中,仪式对于法律活动场域的神圣性的渲染、当事人的心理的变化、证据的证明力与法律的效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资产阶级革命以前政教不分,远古时期一直流传下来的法律仪式有一些得以保留,一些经过改造以新的面貌出现,也有一些已经消亡了。如,结婚仪式,现在不少欧洲国家的结婚仪式仍然选择去教堂,但是他们已经不再具有中世纪的那种背景与环境了。中世纪几乎没有人不是基督徒,结婚自然去教堂。现在绝大多数婚姻当事人仍然选择去教堂,去教堂结婚仪式所能感受到的神圣性是政府社团机构无法替代的。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不管我们如何看待法律仪式,其神圣性始终是存在的。
古代的中国,虽然没有西方宗教的浓厚意味,但是其仪式的多样性、复杂性与神圣性,一点也不逊于西方。上古文献《尚书》记载了战争前后所应该举行的庄严仪式。另外一些典籍如《礼记》详细表述了祭祀、出生、婚姻、死亡等等方面的仪式。
仪式常常举行在社会、团体、个人发生重大变化的非常时刻,这些仪式的举行为这庄严的时刻增添了其神圣性。如成人礼的举行,国王的登基、结婚等等。法律有诸多的仪式,非常重要的仪式也常常发生在一些重要环节的开始时刻。比如,以法院开庭为例,法庭一开始,都要起立,一些国家的法官规定必须穿法袍、戴着假发,走上法庭后还要宣誓遵守法律,发誓时还必须手按圣经等。
三、法律仪式的相关表达
仪式反映了一个社会的文化状态。由于每个社会的文化与生活方式不同,其仪式的内涵、形式等也有很大的差异。就法律来看,仪式伴随着人类走过了由野蛮到文明的整个过程。下面就我们常见的一些从古代保留到中世纪乃至近现代的法律仪式做一个简单的观察,以便我们能够进一步分析仪式在法律过程中所产生的影响。
(一)审判与行刑的仪式
审判与行刑是非常重要的活动。审判在许多的场合与宗教联系在一起,有“神”的参与。如古罗马,在审判时,有“兵器舞”与“击鼓圣仪”等,这些日期都是固定的,成为罗马隆重的节日。(19)行刑也是一个重要时刻,在离开世界的这一重要时间点上,一般都有庄严的仪式。法国学者巩涛(Jérme Bourgon)认为,行刑是一种高度仪式化的宗教祭祀。“欧洲的死刑执行以象征性、模仿性与净化作用为特征,通过视觉的刺激呼唤集体本能。它更多地依赖美学技巧而非修辞。它通过各种画面将行刑表现为如戏般的人生”(20)。
当然,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气氛与仪式有自己的特点。未开人的一些行为常常让民俗学家感到震惊:嗜血成性的野蛮人“在不得不杀敌人或杀死敌人以后在良心上忍受着深深的自责。未开人在杀敌人的前后都举行非常认真的仪式”(21)。这是赖德尔在研究“不杀人”禁忌对死刑发展有重要意义时谈到的一个问题。中世纪,火刑判决仪式,是宗教裁判所的一项专利,事实上也是一种审判程序。这种仪式通常是在庆祝某个特殊的事件时进行的。行刑时,犯人要穿上“地狱服”。仪式的场面非常铺张。(22)虽然一些仪式我们已经很难知道具体的执行过程了,但是我们可以想象这些仪式的神圣与庄严。
(二)宣誓仪式
宣誓仪式包括了社会生活的许多方面。如成人的宣誓仪式、参加某个社会团体的宣誓仪式以及一些大型活动的开幕仪式(如运动会裁判员、运动员的宣誓)等等。事实上,宣誓就是一个庄严而又神圣的活动与过程,是仪式活动的一个重要方面。宣誓仪式自古即有。古希腊时期的医生希波克拉底为后世的医学界树立了榜样,西方从事医生职业的人都必须举行宣誓仪式,这个誓言我们称其为希波克拉底誓言。宣誓时常常配合持有一定的工具,如武器、圣经或古兰经。就法律而言,这种仪式涉及的许多层面,如证人的宣誓、审判开始以及过程中的各种宣誓等等。中世纪曾经将宣誓作为一种审理案件的诉讼程序,被告人可以通过宣誓来开脱罪责,并通过无罪宣誓证人或宣誓帮助人来加强。(23)必须指出的是,宣誓,既可以是一种重要的仪式,通常也是重要证据之一。据说宣誓本身是日耳曼人的一种制度,后来为教会所支持。宣誓由教士主持,并在教堂的圣堂处按一定的仪式、通过诉诸对说谎者的神的制裁来进行。教会法学家第一次将它作为近代意义上的证据设置而系统地予以使用。(24)
(三)婚姻仪式
婚姻是人生的一个重要阶段,各种不同的文化传统都对婚姻表示了极大的关注。文化传统不同,其习俗与仪式也不相同。婚姻仪式虽然千差万别,但是这些仪式都代表了婚姻的神圣性。但是,婚姻不仅仅代表了人生的重要阶段,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它还是一种法律行为。罗马历史上曾经产生过一种共食婚,由于结婚时间用麦饼供祭天神,所以又称“麦饼婚姻”。“共食婚”有一整套的仪式,特别繁琐,只有经过一系列的程序之后,婚姻才告成。共食婚是与血缘有密切关系的一种婚姻,到共和末期已经名存实亡。(25)随着时代的发展,教会逐渐渗透到了婚姻的领域。四五世纪左右,“教会开始要求结婚的基督徒从教士那里得到结婚的祝福,教会的婚姻礼仪式首次形成”(26)。而中国自西周以来的婚姻仪式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早期的婚姻也非常复杂,如婚姻中有“六礼”等,以彰显其神圣性。“古视婚姻意义深远,礼仪遂以庄重为尚,故意纡其进行之程序,藉示民情之不渎,于是六礼兴矣”(27)。
(四)财产转让仪式
现代财产转让的方式已经很难看到古代遗留下来的那套仪式了。但是古代的许多法律仪式反映了财产转让的神圣性。罗马的物有“要式物”与“略式物”的区分。“要式物”的转让是庄重的、公开的。(28)这种转让的典型形式是要式买卖(mancipatio),“采用的是一套在历史时代单纯表现抽象行为的程式,即:一名司秤作物再秤,在有五名见证人出席的情况下,买主以一块铜击秤,并且宣称这块铜是他的,他已用那块铜和那把秤将该物买下”(29)。这种买卖有固定的语言形式与肢体动作。梅因根据罗马及其周边的买卖共通的属性,依此来解释万民法的产生。(30)古代日耳曼在财产转移时,比如土地的让渡与转移,常常将一块草皮交付于受让者或将其投之于受者所系围裾之内,间常也可以看见从让与者手上脱下一只手套或护手铁甲覆盖于受让者手上,以表明土地的转移。(31)他们在进行这些法律行为的同时,也常常念诵固定的套语。(32)
婚姻的成立、财产的转移、证据的取得与运用等等都与仪式有密切的关系。上古时代法律活动常常与仪式伴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因为仪式是宗教的固有内容,要理解宗教,首先要研究各种仪式。(33)这些仪式活动的举行通常是在一种庄严的气氛中进行的,从而消除缔约一方不履行契约的可能性。庄严的仪式除了给人们以心灵的震慑外,更主要的也许是求得一种超自然力量的保护。即便是现代,法庭开庭时,仍然有着比较庄严的仪式,虽然各国的开庭仪式并不完全相同,但是其精神是一致的。
这里我们仅仅勾勒了一些与法律相关的常见的仪式,事实上,古代这些仪式太多,无法一一列举。当然,对这些仪式,如果我们仅仅停留于介绍,那么就失去了意义。列举这些仪式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我们进一步探讨下面的问题:仪式的功能与仪式的象征意义。
四、法律仪式的功能
任何仪式都有其功能,这些功能在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场合、不同的时间、地点表现是不一样的。许多功能主义人类学家,包括马林诺夫斯基、布朗等学者认为,人们常常通过仪式表达社会起源的神话。仪式维持与再现社会秩序。(34)法律仪式表现在各个层面。上述仅仅是所有法律仪式的一些方面。有学者认为,仪式与法律、规范有共通的方面,具有社会控制的功能,将法律与仪式、规范看成是几个并列的问题。(35)我并没有将他们并列起来,而是仅仅就历史上业已存在与遗留下来的法律仪式进行了介绍与分析,认为法律过程中包含了相当丰富的仪式,通过这些仪式,我们可以揭示并解释隐藏在其背后的社会意义。
(一)增强神圣性
任何仪式,从心理上来看,都具有加强其神圣属性的一面。仪式的功能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渲染气氛,增加神秘感,通过感染与震撼人们的心灵来达到一定的目的。隆重的仪式与庄严的场景无疑会增加该行为的神圣性,使人们从内心里感到问题的严重与内在的压力,从而强化自觉履行。
法律中的许多仪式都说明了这一点。通过庄严的仪式渲染了气氛,使人们感到刑罚的必要,以此告诫与劝勉,不要发生类似的情况。另一方面,又隐含了此类情况的严重性,行刑是“替天行道”。当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在不同的历史文化背景下,其隐含的意义是不同的。同样是杀人,原始社会的人祭与中世纪宗教死刑审判就完全不同。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行祭与行刑前的神圣气氛、给当事人与观众所带来的心理压力等方面都是一致的。
总之,法律仪式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其渲染气氛,给人们造成一种心理的压力与紧张的感受,使他们能够接受并自觉履行在这种仪式下所发生的一切,从而服从法律与信仰法律。
(二)促进集体的自我认同感
宗教的一个重要的属性就在于它的全体性。如果说第一个方面是从个体心理的角度来分析仪式的功能,那么这里我们是从群体的角度来分析仪式所具有的功能。我们知道,宗教有其系统性。弗雷泽根据进化论的观点认为,在形成一个完整的宗教之前,那些分散的、零碎的宗教思想属于巫术的范畴,只有当这些分散的、零碎的思想统一到一个完整的具有系统化的思想之中时,它才会形成一个系统的宗教。虽然这种理论受到了普理查德等人的批判,(36)但是宗教所具有的集体自我认同感,却是人类学家普遍认可的。这样,宗教的诸多行为就具有群体性的功能。宗教仪式是“强化群体的自我认同的有效手段”,(37)是“社会群体定期重新巩固自身的手段”(38)。
古代的同态复仇就明显地体现了集体的情感。一方为对方所侵害,一方通常是以复仇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复仇前,通常也要举行特定的仪式,这种仪式强化了集体的情感,增强了氏族的凝聚力。再如法庭的庄严与内部的摆设,都会促进一种集体的肃穆感,并进而将这种感觉转化为一种法律公平正义的自觉体味与认同,使观众在一种神圣的状态下,接受由这种氛围中产生出来的判决结果。西方法庭中的法袍、法槌与假发对于增强观众的法律神圣感与正义感发挥了一定作用。中国衙门的装饰(门上的兽头),庭堂周围的青旗、皮槊、桐棍、蓝扇、官衙牌、堂鼓与兵器,这些装器物与摆设对于促进臣民相信皇权治下的法制与法官根据法律进行公正审判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这种集体认同感通过两个层面体现出来:一、使大家相信法律本身是公众的;二、他们是在“正义之神”的监督下进行公正审判的。法律活动的本身具有社会的公开性与公众的参与性,属于集体的活动(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毕竟是少数)。虽然这里我们无法将法律的这些仪式直接与人类学家所谓的集体认同感进行类比,但是现代关于仪式的研究已经超越了人类学研究的领域,涉及了社会生活的诸多方面,基于此,我们可以这么认为,通过法庭的摆设、穿戴等行为方式表现出来的氛围可以促使当事人与观众增强法律的认同感,进而信仰并自觉服从法律。
(三)维系社会秩序
从社会属性来看,仪式具有维系社会秩序与运转的功能。任何仪式不是简单的行为与动作的机械重复,它反映了特定社会与历史时期的社会意识形态。
通常,我们认为,法律仪式是进入阶级社会以来,由原始社会后期的一些习惯演化而来的。进入阶级社会后,原始社会的一些仪式被保留了下来,继续发挥其作用。同时一些新的仪式又不断地生成。法律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持社会的基本秩序与社会的正常运转。有了法律又为什么还需要仪式的支持呢?仪式又是如何与法律相互结合的呢?一些人类学家认为,原始社会有许多的仪式,既有积极的仪式,也有消极的仪式。(39)进入阶级社会后,人们不可能完全抛弃历史遗留下来的各种仪式,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可能就是生产力还没有发展到足以使人们完全认识世界与解释世界的能力,与一定的生产力相适应,一些相关的仪式就被保留了下来。统治阶级也许正好需要这些仪式来巩固其统治。法律实践过程中运用这些仪式使法律显得更加神圣,很容易被贯彻与执行。法律的功能之一是维持社会的正常秩序与社会的有效运转,仪式一旦与法律结合起来,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的力度将得以提升,人们在一种张力之下会自觉地遵守法律,履行自己的职责,从而使法律运行的成本大大降低。以至于一些学者认为,借助于仪式,一个社会能够很好地运行,文化的传承也更为容易。(40)
当然,仪式的功能也有可能被滥用。主要的危险在于,“反映并唤起对较高价值献身意识的各种象征物可能倒因为果,自己成了崇拜的对象……在法律中,它被称为形式主义”(41)。在这种情况下,仪式不仅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成了一种社会的负担。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这种所谓的负担是暂时的,作为形式主义的仪式如果不再具有神圣性,不再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那么这种仪式将逐渐会被社会所淘汰。
五、法律仪式的象征意义
仪式中充满了象征符号,或者说仪式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象征系统。(42)众多的仪式背后隐藏着一个社会的文化符号。任何仪式都有其象征意义。格尔兹通过巴厘人的斗鸡现象说明了巴厘人的文化习性、社会组织与文化传统。(43)布朗认为,凡是有意义的东西就是一个象征,而意义恰恰是由象征表现出来的。(44)曼彻斯特学派的学者特纳是象征主义的代表人物,他通过对“恩登布人”的研究,阐述了他的象征理论。(45)
仪式对一个社会的神话进行了戏剧性的表达,人们通过一定的仪式来传输他们自己阶层关于生活的喜与怒、哀与乐。通过法律仪式的观察,我们能够把握这些仪式背后的隐喻,揭示这些仪式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中国唐虞时代的司法官皋陶,审判案件时,有一独角兽静守在皋陶的身边,“不直”的一方将会受到它的攻击。这里的独角兽(也称为“獬豸”)就表达了上古老百姓对于法律正义与公平的向往与渴望。这里,独角兽不仅仅是一种长了一只角的怪兽,而是通过这种兽来沟通人性,隐喻、象征着法律的公平。这种独角兽现在大学的法学院、图书馆、法学教材、多媒体课件中到处可见,其含义不言而喻。包拯是另外一种脸谱。黑脸包公也代表了一种正义,这种脸谱被形象化地称为“包青天”。黑脸包公也成了中国人民所期望的正义之神。
上面提到的宣誓、假发、法袍等等,无一不展示了其本身所具有的象征意义。宣誓有各种形式,涉及许多方面。就法律来看也一样,有法庭宣誓、证据的真伪宣誓。宣誓时一般还要将手放置在圣经等书籍上面,在特定的场所——或面对法庭或面对教堂——进行宣誓。宣誓的场合非常严肃,这种气氛与氛围将督促双方当事人认真履行自己的承诺,这种神圣性使我们看到西方法律文化传统比较独特的一面。假发据说有其超越现实性的一面。法官戴上了假发会将自己的躯体从非理性中解放出来,将自己置于超然的状态之下,这样审理案件时才可能保持相对的中立。
伯尔曼认为,司法正义的许多理想凭借他们在司法、立法和其他仪式中的种种象征标记而得以实现。他认为,法律里面需要有戏剧化的东西。(46)这种观点明显受到了人类学理论的影响。
仪式之象征非常复杂,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仪式象征,同一民族的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其内涵可能也不一样。但是,仪式之象征一旦形成也有其连续性与稳定性。我们可以借助于人类学的研究,探索不同历史阶段法律仪式所具有的象征意义。
人类学关于仪式的象征理论为我们解读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法律提供了独特的视角。从纵向来看,我们可以知道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历史发展及其走向的基本脉络,一些仪式消失了,那么他们是在什么时候消失的?为什么会消失?从横向来看,利用仪式,我们也可以进行不同国家之间法律文化的比较。
六、结语
本文在宗教人类学研究的基础上,粗略地探讨了法律仪式所具有的内涵、神圣性、功能及其象征意义。论文涉及面广,不少问题可以进行专门的研究。本论文的目的,就是期望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探讨,使我们能够了解各国民族法律文化的共同性与差异性,认识各民族的法律史、法律文化传统与法律意识的特性与特点等,并为我们进一步思考人类的法律行为及其方式提供一个独特的视角。
注释:
①通过检索,国外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学者很多,著述不下数百部,但是大部分都是从人类学与社会学的角度来进行研究的,除了少数一些论文(如2011年佟金玲的博士论文《司法仪式研究》)涉及法律的个别层面外,真正有将法律与人类学结合起来进行跨学科研究成果并不多见。
②法学方面研究该类问题的主要是从事古代法律史研究的学者。英国的梅因爵士,在他的《古代法》、《古代的法律与习惯》、《古代法制史》等书籍的部分内容涉及该类问题的一些方面。美国学者伯尔曼在其《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提到了法律与宗教共有的四个方面,其中在一个重要方面就是仪式。由于该书是讲座系列,因此,正如他自己所言,未能对一些具体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证。庞德的多卷本《法理学》第一卷第二部分也曾经探讨过严格法及其仪式(形式)的问题。
③间或也用ceremony,但是ritual更正式,更具有宗教神圣性;而ceremony一般只表示日常的、普通的仪式。
④参见〔英〕A.布洛克、O.斯塔列布拉斯主编:《枫丹娜现代思潮辞典》,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译,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8年,第504页,“仪式 典礼”词条。
⑤(34)Thomas Barfield,The Dictionary of Anthropology,Blackwell Publishing Ltd.2000,pp.410,41.
⑥ David Levinson,Religion a cross-cultural encyclopedia,ABC-CILO,Inc.p.194.
⑦(17)(18)〔法〕菲斯泰尔·德·古朗士:《古代城市:希腊罗马宗教、法律与制度研究》,吴晓群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6年,第96、221、337页。
⑧虽然这些活动可以是神圣的,也可以是凡俗的,但是一些重要的仪式行为总是神圣的。古希腊时期雅典召开公民大会时的当日破晓时以“祈祷、杀猪献祭仪式开场”。见〔英〕约翰·索利:《雅典的民主》,上海译文出版社,2001年,第33页。
⑨郭于华主编:《仪式与社会变迁》,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1-2页。
⑩(11](40)〔英〕菲奥纳·鲍伊:《宗教人类学导论》,金泽、何其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209、184、173页。
(12)美国学者霍贝尔认为,自梅因以来,人们一直认为法律起源于宗教的观点已为公众所接受。虽然梅因似乎并没有对古代宗教与法律的源流作详细的论证,也没有直接言明法律来源于宗教,“并没有犯将宗教看成是法的起源的错误”,但是他还是认为早期社会法律、宗教、道德具有混同性,很难加以区分。霍贝尔批评Marrett在不列颠百科全书中将早期法律与仪式等同起来的观点,认为这是错误的。参阅:E.Adamson Hoebel,The Law of Primitive Man ,Harvard University,1967,pp.257 - 258.
(13)参阅:http://ccg.org/english/s/p096.html.
(14)法典涉及神力的相关条文大多出现在序言与结尾部分。请参阅日知选译:《古代埃及与两河流域》,商务印书馆,1962年。
(15)〔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第179页。
(16)〔古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9年,第5页。
(19)〔德〕特奥多尔·蒙森:《罗马史》第一卷,李稼年译,商务印书馆,2004年,第147页。
(20)张宁:《考论死刑》,载赵汀阳主编:《年度学术2004》,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49页。
(21)〔德〕布鲁诺·赖德尔:《死刑文化史》,郭二民编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2年,第9页。
(22)〔法〕马丁·莫内斯蒂埃:《人类死刑大观》,袁筱一等译,漓江出版社,1999年,第166-167页。
(23)参见〔英〕戴维·M·沃克:《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第192页,“宣誓断案”词条。
(24)〔美〕哈罗德·J·伯尔曼:《法律与革命》,贺卫方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第78、304页。
(25)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1996年,第78页。
(26)薄洁萍:《上帝作证——中世纪基督教文化中的婚姻》,学林出版社,2005年,第88页。
(27)陈顾远:《中国婚姻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151页。
(28)〔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191页。
(29)〔意〕朱塞佩·格罗素:《罗马法史》,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第116页。
(3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第29页。
(31)(32)〔美〕孟罗·斯密:《欧陆法律发达史》,姚梅镇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66.53页。
(33)(44)〔英〕A.R.拉德克里夫·布朗:《原始社会的结构与功能》,潘蛟等译,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72、158页。
(35)Geoffrey P.Miller,The legal function of ritual,Chicago-Kent Law Review,2005 Vol80:1181,p.1187.
(36)〔英〕E.E.埃文斯·普理查德:《原始宗教理论》,孙尚扬译,商务印书馆,2001年,第33-34页。
(37)〔美〕斯特伦:《人与神:宗教生活的理解》,金泽、何其敏译,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73页。
(38)(39)〔法〕涂尔干:《宗教生活的基本形式》,渠东、汲喆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367,285页。
(41)(46)〔美〕J·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第52、48页。
(42)彭兆荣:《人类学仪式的理论与实践》,民族出版社,2007年,第202页。
(43)See,Clifford Geertz,The Interpretation of Cultures,Part V.,Basic 1973.
(45)参阅特纳:《象征之林——恩登布人仪式散论》,赵玉燕等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