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也门出口信用证一案_信用证论文

向也门出口信用证一案_信用证论文

一笔对也门出口信用证业务案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也门论文,信用证论文,案例论文,业务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案情回放

2006年4月30日,我国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通过中国工商银行(以下简称工行)提交了金额为10,434美元的一套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开证行为也门Islamic Bank of Yemen for Finance and Investment银行Crater-Aden分行(以下简称开证行)。该证为即期自由议付信用证。工行经双人审核,认定该套单据单证、单单一致,单据无不符点。由于也门国家信用风险较高,且该开证行信誉极差,有多次无理拒付或拖延付款的不良记录。工行向客户善意指出,尽管该套单据无不符点,该笔出口业务依然存在无法收回款项的潜在风险。出于货物已运出的实际情况,A公司还是指示工行寄单给开证行。

5月11日,在合理的工作日内,开证行发来拒付电文,声称该套单据中的提单存在“船公司名称与信用证要求不符”的不符点,并持单听候工行处理。工行立即调阅业务档案,发现该笔信用证在附加条款中有如下措辞:“SHIPMENT TO BE MADE BY PIL OR APL LINE ONLY”经工行仔细分析认为,尽管单据中有此要求,但该信用证并未规定需提交哪些相关单据,或哪些单据应作出相关表示。因此,依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500号出版物第13条c款的规定,工行认定该条款为非单据条款,可不予理会。工行随即援引该条款,于5月12日向开证行发出反驳电文。电文发出后一连数日,该行保持沉默,工行又连续三次发电文给开证行,并将电文抄送至该分行总经理及该行总行信用证部,要求对方立即无条件付款。同时,工行提请对方,如果坚持错误观点,拒不付款,工行将把此事反映给该行总行总经理级别负责人。

5月29日,在工行数次电文营造的强大压力之下,开证行终于回复电文,但仍声称提单为不符点单据。同时,作为参考信息,该行又表明,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是该行非常值得信赖的客户。一旦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将毫不拖延立即付款。细心揣摩该行此次回复电文后,工行认为,该开证行已在拒付的观点上有所松动,所谓的关于开证申请人的参考信息,只不过是其拖延付款的借口而已。形势已初步向着有利于工行的方向发展。当天,工行立即拟就一份措辞委婉的抱怨电文发送给开证行总行总经理,向其通报了整个事件的前因后果,指出该分行无理拒付的错误做法,并敦促其开证行无条件立即付款;同时指出,如果工行仍未能如期收到款项,将把此事反映给我国国际商会、贸促会,并提请我国诸多金融机构高度关注该行无理拒付的错误行为。与此同时,工行又将该电文抄送至开证行,以观察其反应。

6月1日,开证行回复电文,除了坚持原来的不符点观点之外,又提出提单是运输行提单,不符合信用证第47A第10款之规定的不符点,并通知工行,到目前为止运载货物的船只尚未到达Aden港,提单上言及的货物代理也不知晓货物去向。因此,该开证行有权延迟付款,直至货物到达Aden港货开证申请人接受不符点为止。

6月2日,针对开证行上述观点,工行再次发电文给开证行总行总经理,明确指出,开证行关于不符点的解释牵强附会,工行不能接受,并再次指出,如果开证行仍然坚持错误做法拒不付款,工行将立即把开证行无理拒付的错误行径通报给我国各金融机构、国际商会、贸促会等相关部门,并保留通过我国驻也门大使馆和贵行进一步交涉的权利。同时,经查银行年鉴发现,开证行总行在香港UBAF银行开有美元账户,工行告知其总经理,受益人正和其诉讼代理人商讨就此纠纷向香港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冻结贵行在香港UBAF银行开立的美元账户的可行性问题。一旦受益人能够付诸实施,将会出现两败俱伤局面。考虑到开证行还有可能继续拖延付款,工行拟将详细情况反映给驻也门大使馆,以寻求有力支持和帮助。

6月5日,开证行来电,对工行将要向国内相关部门和金融机构对其进行通报的做法表示不理解,并辩称单据还是不符点单据;但由于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双方已达成协议,开证行已在开证申请人付款的基础上将正本单据放单给开证申请人,有关款项将通过信用证中指定的偿付行汇给工行。后经接洽A公司,A公司称根本未和开证申请人达成所谓的协议。可见开证行实际上是在自编自导。

6月8日,工行终于收回该笔信用证项下款项净额10,282美元。至此,历经一个多月的艰难交涉,该笔出口信用证业务方得以圆满结束。

本案例引发的思考

对涉外企业的启示

在准备开拓新兴目标市场之前,一定要做足前期市场调研工作。应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多方了解目标市场的外汇管制情况、银行信誉情况、贸易政策、税收制度乃至贸易伙伴的基础信息等,必要时要通过权威的资信调查机构如法国科法斯(Coface)集团、邓白氏、我国的中信保等,以及我国驻外使领馆相关机构,详细了解相关情况,做到有备无患,未雨绸缪。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发布的《国家风险分析报告(2005)》显示,也门的国家风险等级为8,是国家风险非常高的国家之一;而也门的银行大多属于私人银行,信誉度也有极大差异,银行信用风险之高不言而喻。

涉外企业一定要积极主动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和应对各种风险。在具体业务操作上,出口企业要注意采取必要的商业控制风险手段,如要求对方做高比例预付款、款到发货等;在选择信用证作为结算工具时,尤其要注意,信用证并非是万无一失的保险单,要对开证行的资信情况有所了解,以避免开证行与进口商勾结,在提交单据后发生无理拒付或有意延误付款甚至不予任何回应的情况发生(此种情况在也门银行身上尤为普遍和突出),例如可接受100%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并由一流银行加具保兑等;另外,货物如需商检,应在合同及信用证中明确坚持商检需以我方或独立、权威的第三方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商检证明为依据。同时,出口企业还可以主动投保出口信用保险机构的相关险种,以求多一份保障。总之,就拓展新兴市场而言,对于做短期贸易的涉外企业,需要关注来自于买方的商业风险;而有意于长期贸易的涉外企业,则需对以国家风险、银行信用风险为代表的各种风险引起高度警惕,做好多重准备。

要在第一时间积极主动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机构。这些机构有银行、贸促会、出口信用保险专业机构、我驻外使领馆等,并应提供真实、齐全的有用信息,争取它们早日介入,而不能抱其他幻想,或自认倒霉。纠纷或损失等不利情况发生后,迅速行动意味着一切主动,早行动,早成功。

对外汇业务从业银行的启示

银行业界得出的结论是:对付无赖银行的最好办法是不与无赖银行打交道。因此,对来自于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涉外业务如信用证、备用证、各类票据、各类保函等,要从严掌握、慎重处理;要主动向企业说明其中潜在的风险;企业以此申请融资时,应仔细研究开证行资信情况、具体业务情况,在企业提供必要的、合法、有效的保全手续后方可以办理。

1.遇到纠纷,在与对方银行交涉的过程中要讲究方式、方法,既要有理有据,引经据典,据理力争,也要保持耐心,轻重缓急结合;既要正面接触,也要迂回包抄,多方施压。

2.国内各外汇业务从业银行之间以及银行与商会、贸促会、专业信保机构之间,应建立联席机制,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的各类潜在风险、不法企业和银行等机构的各种不良记录互通有无,并及时更新,定期通报,必要时可达成对该不法企业和银行等机构的一致封杀协议,以帮助涉外企业最大限度地规避来自于新兴市场的潜在风险。

当然,风险中也孕育着机遇。如何加强对新兴市场的调研,在作好风险评估和防范工作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我国和新兴市场所在国家经贸合作关系的平稳发展,仍将是今后我有关政府部门、各金融机构、涉外企业等必须予以高度重视和加以研究的重要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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