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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美世贸组织协议与中欧世贸组织协议的签署,中国加入WTO的时间已经越来越近,如何迎接加入WTO对中国的挑战,以变应变,主动做好加入WTO的各项准备,应该成为政府各部门近期列入议事日程的重要课题。
世贸组织是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现有138个国家和地区的成员方。经济全球化的浪潮将世界各国的经济紧紧联系在一起。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有理由认为在目前经济一体化过程中,能够做到闭关自守,不认同大多数国家所制订的规则。中国是一个正在从事现代化建设的国家,一方面需要通过内部自身的变革,激发经济发展的活力,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使国内自然资源与人力资源得到最佳配置,另一方面也应该利用外部的各种资源,来支持国内所进行的体制变革,促进国内社会经济发展与国际社会经济发展的总协调。因此,在近期和不远的将来,中国政府不仅是中央政府,而且包括各级地方政府,应做好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一、树立正确的入世观
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该组织的基本原则和宗旨是通过实施市场开放、非歧视和公平贸易等原则,来达到推动实现世界贸易自由化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其形式是通过双边或多边谈判确立起国际贸易游戏规则,排除关税壁垒与非关税壁垒。对中国政府及其政府人员而言,要加入世贸组织首先应该树立起遵守游戏规则、奉游戏规则至上的观念,改变政府行为的随意性与主观性,明确政府自身职能的边界,变无限政府为有限政府,使政府权力受到某种程度的制约和平衡。加入世贸组织有一个很重要的条件,就是根据协议,中国将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当然中国按照国际规则办事,其他国家也同样要遵守。遵循规则是每一个负责任的国家应尽的义务。
那么,WTO法律体系框架内的主要规则有哪些呢?据不完全统计,规则分别散布在货物贸易多边协议、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贸易政策审议机制等方面。比较重要的规则可以表述为最惠国待遇规则;关税减让规则;国内税与国内规章的国民待遇规则;反倾销规则;补贴和反补贴规则;原产地规则;海关估价规则;规费和输出入手续规则;行政透明度及监督实施规则;国营贸易企业规则;最低保护标准规则;版权保护规则;例外规则;发展中国家规则;磋商程序;裁决和建议的履行规则;报告规则等。从这些明确而具体的规则中,了解到政府行为受到规范的限度。很显然,假如没有遵守规则的价值观念,政府就无法理解这些规则,更谈不上去执行这些规则的问题。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环境下,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第一个任务是为了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促进与发展本国经济,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遵守世贸组织的规则和中国政府的承诺;第二个任务才是在先发展国家与后发展国家的利益与矛盾冲突中,按照公平公正原则,在改变不合理的国际贸易旧秩序,创建一个公正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方面发挥建设性作用。也就是说,只有加入WTO,才能介入到世界游戏规则中去,才有资格参与修改与完善规则,否则,一切都是奢想。
强调权利与义务的对等性是世贸组织的最大特点。对任何一个国家来说,加入世贸组织都不存在着谁赢谁亏的问题。因为,每一成员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应尽之义务,这是世贸组织的宗旨与存在的意义。当然,在入世前期,由于政府与企业的不适应,可能会有暂时的困难与利益受损,但一旦渡过了调适期后,中国政府与企业很快就会顺应这种变化,增加中国企业的竞争力,确保我国的根本利益与长远利益。
由于建国后较长时期内建立起计划经济体制,并推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的内政外交政策,使中国与大多数国家的经济交流不畅通,基本上处于闭关自守的状态。尽管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但对世界经济贸易规则还是缺乏深入的了解与认识。因此,应做好加入WTO后面临各种挑战的准备,变被动接受挑战为主动参与竞争,使政府与企业熟知加入WTO既是一个机遇,也是一种严峻的挑战。所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白皮书》(2000年)中称,加入WTO利用机遇和接受挑战的能力,可以说,与中国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建立和现代化企业制度的确立进度成正比。政府管理应在这种推进过程中发挥出它所特有的作用。
二、转变与增强政府职能,全面提升政府管理能力
中国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家。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内,政府经济职能必定会发生重大的变化。转型期内的中国政府职能应该是界定和保护产权、保证微观规制、加强宏观调控、培育和完善市场、治理“市场失效”。政府利用治理市场失效职能制定法规制度来防止市场垄断;引导外部效应,并使之内部化;[1]直接或间接管理公共物品;调节收入分配,严格控制财富的两极分化趋势。
在转变政府经济职能上应把重点放在处理政企关系上,杜绝政府对企业的干预,使企业成为独立的经营主体。同时,强化宏观调控职能,做好微观规制,放宽行政管制,增加竞争力。政府不仅要转变职能,同时也应增强自身的职能。增强的职能包括:建立增强竞争出口的生产支持体系,支持开发与研制技术先进的产品,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建立权威性服务贸易、对外开放的协调机构,使各地区各行业间能有机一体,避免相互间的无序竞争;为保护动植物及保障生命、健康和保证安全、卫生,需要制定相关的检验、测试标准和认证制度;利用争端解决机制,为本国企业和外国企业提供服务等等。[2]
政府在转变与增强政府职能的同时,应调整相关的政策与行为,维持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统一性。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采取了各种各样的保护性措施与优惠政策,以促进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与吸引外商投资。但是各种保护性措施与优惠政策与WTO所崇尚的公平公正精神和国民待遇规则不相符合,迫使政府应尽快进行政策调整,使国有企业、私营企业与三资企业处于同等的法人地位。政府政策调整的领域相当广泛,涉及到税收政策、进出口政策、信贷资金政策、经济技术担保政策、财政转移支付政策等。不过,在调整国家相关政策的同时,还应建立和完善相关政策,如对基础研究资助的政策、对贫困地区援助政策、发展基础设施和保护环境的资助政策等。[3]为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区域性优惠政策应逐渐淡化,到适当时候加以取消。
WTO有两大特点:一是一揽子协定,若签了这个协定,一定要全部执行所有方面的协议内容,不能按照利弊得失任意取舍;二是强制管辖制度。世贸组织具有法人地位,它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拥有更高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如果有一个国家不执行某方面的协议,另一国家可以向世贸组织提出裁决申请,由世贸组织给予裁决,如不服从者,世贸组织可授权成员国采取报复措施。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市场经济不成熟,政府权力介入经济活动较多,部门垄断和地区封锁现象十分严重。中国“入世”后,通过相关政策的调整,有助于打破国内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垄断。[4]世贸组织规则要求中国政府既保持行政行为的连续性和统一性,避免出现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间行为断裂的现象,又需要提升中央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的管理能力,用高超的管理技巧灵活自如地管理经济活动。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是中国政府加入WTO必须履行的义务。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执法与服务贸易、货物贸易不同,后两种贸易可在中央政府权力控制下进行管理,而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不仅依赖于中央政府的控制力,而且更取决于地方政府对中央政府的配合程度。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加大对各种侵犯版权、商标、专利权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的力度,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三、普及WTO的有关专业知识,加快WTO人才培养
WTO是一个系统管理工程,它不是政府管理单方面的变动,而是整个社会(包括企业组织)与个人整体性的革新,因此,不仅是在价值观上要有较大的变化,而且从法律政策措施到行为整体性各个层面上都要进行根本性的调整。还有,WTO所覆盖的内容与涉及的领域非常具体而广泛,因此,需要花更多的时间去学习与理解WTO所包括的所有规则。根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近期对5075位企业经营者的问卷调查结果表明,绝大多数企业经营者都很关心WTO相关条款的内容。但是,他们只有3.2%“非常了解”WTO的相关条款,74.6%“有些了解”,18.5%“不太了解”,3.4%甚至根本“不了解”。[5]经调查发现,企业经营者渴望了解WTO内容的前后次序是政府经济政策的调整、企业应采取的对策、加入WTO对各行业的影响、中美、中欧协议条款及WTO的相关背景与规则。依据调查所得的数据,现实不容乐观,政府应引导企业重视对有关专业知识与内容的学习,企业通过学习,逐渐在实践中运用规则,用好规则。日前的具体的做法是两条腿走路:第一是对政府官员(重点是经济管理官员)进行系统的培训,不仅包括中央有关部委官员,而且还应包括地方政府官员;第二是对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按不同行业、不同层次对大中型企业经营者进行WTO规则知识的普及,使企业经营者能对未来有正确的预期。当然,还应充分利用高校与社会研究机构的力量,对中小私营企业主进行世贸组织宣传。
WTO是一个系统的法律知识体系,在建立规则的同时,又在逐步修改相关的规则。所以需要有专门的机构与人员去研究,特别是进行跟踪研究,以便分析法律规则前后变化的异同,对中国政府遵守规则或提出规则的修改建议提供依据。目前,中国缺少真正了解WTO的专门人才。WTO专业人才的要求是: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丰富的专业知识、精通各国法律规范与WTO游戏规则的人员。因此,政府有关部门应与有关高校协商设置WTO专业或专业方向,培养中高级研究人员与教育人才。有关研究机构也应设置WTO专业的研究机构,加强对WTO这一国际贸易组织的研究,提高中国对WTO的研究水平。政府不仅是中央政府,而且也应包括地方政府可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等领域的管理活动的建设性意见,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确保政府管理的有效性。目前,中国已邀请世贸组织秘书处派专家来华培训,为中国培养一批懂WTO规则的专家。同时,为了保障各项承诺的有效执行,中国政府将成立部级专职机构,由副总理领导,协调各方关系,接受外商投诉。
四、用好反倾销与反倾销应对这一武器
WTO规定,若有企业利用低价出售商品,一国政府可以动用反倾销手段,对倾销的商品实行高额关税,迫使这一产品提高价格。实际上,一旦运用反倾销手段,受到倾销指控的产品无法承受高额关税,肯定退出这一国的市场,由于市场经济越来越趋于国际化,经济全球化色彩越来越浓,外国产品要打入中国市场,必定千方百计运用各种市场策略包括用低价倾销的办法来占领中国市场,因此,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一定要密切关注这一事态,熟悉WTO规则中反倾销的有关规定,运用好这一有效武器,在不违反WTO规则的前提下,保护本国的企业与市场,对违反WTO规则的有关国外企业实行制约,使其遵守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规则。先发展国家对反倾销非常重视,每年有大量的案件需要审查,而中国每年仅几件案件。从1999年6月到2000年8月,中国先后已对外国产品进行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如1999年6月首次使用反倾销手段对原产于加拿大、韩国和美国进口到中国的新闻纸征收幅度不等的反倾销税。1999年12月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进口至中国的冷轧硅钢片开征反倾销税。2000年4月对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进口不锈钢冷轧薄板实施征收现金保证金的临时反倾销措施。2000年8月起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13%至46%不等的反倾销税。2000年11月外经贸部决定对原产于日本、德国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开始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
在做好国内反倾销工作的同时,也应做好外国政府对中国产品反倾销的应对工作。中国政府应通过政府间的谈判使有关国家改变滥用反倾销措施以达到贸易保护主义目的的做法,使中国企业享受到应享受到的待遇。美国是对中国产品采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和地区之一,迄今达66起,已影响到中国对美出口贸易的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趋激烈,贸易保护主义抬头,反倾销作为世贸组织允许的自我保护手段,被一些国家滥用;另外一些国家对中国采取歧视性政策,依然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因而采用不合理的“替代国价格比较”办法来衡量中国产品是否倾销。如美国对华反倾销中存在的一个关键问题是,至今仍将中国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在立案调查中采取不公平的替代国价格的方式裁定中国出口产品的倾销及其幅度。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力量迫使美国等一些国家在反倾销立案调查中尽早放弃过时的概念和作法,给中国企业和产品以公平待遇。
中国政府在1997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中就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原则性的立场和态度:决不允许外国产品在中国倾销,更不允许中国产品到国外去倾销。对国外反倾销指控不积极应诉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应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减少和取消其出口配额和数量,情节严重的暂停其进出口经营权,决不允许其坐享其成。按照外经贸部1994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中国企业在遇到反倾销时必须应诉,应诉是中国企业所必须履行的义务。
针对国外的反倾销,应建立企业自律机制,避免过度的价格竞争,并借助行业组织给予协调,同时,也要灵活运用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在贸易伙伴滥用保障措施和反倾销措施时,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投诉向有关反倾销的国家作出适度的反应,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由于入世后反倾销、反补贴将成为中国对付不正当国际贸易竞争的最重要的武器,因此反倾销力量的培养已经十分紧迫。如果将中国与欧盟间反倾销官员进行对比的话,中国的差距非常大。目前,欧盟从事反倾销调查官员(不包括秘书)有200人,100人负责倾销调查,100人负责损害调查。而中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到欧盟的十分之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政府对外贸易所有活动都将受到世贸组织的监督,中国对每一个反倾销案的裁决,都可能不是终审裁决,如果被告方向世贸组织提出上诉,最终的裁决者就是世贸组织。因此,中国要加紧培养反倾销人员,刻苦钻研世贸规则,做到有备无患。
五、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令和规章
市场经济的重要特征是法治性。加入世贸组织,要求培育法治化的社会环境,每项经济活动都应遵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基本要求,由法律保证经济活动主体地位上的平等性。政府的决策过程和政策制定都恪守法律至上的原则,使经济主体的各项活动无论在程序上,还是在约束和保障上能真正做到法治化。
世贸组织主要是解决与贸易有关的争端与矛盾,它规定了许多贸易当中必须遵守的规则,如贸易平等。WTO法律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是非歧视贸易原则。所有市场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不得对另一缔约方实施歧视和限制,反过来也不得对第三缔约方实施优惠。中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实施的是“内外有别”的政策,如内资企业内法律主体不平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高于民营企业,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也不平等,外贸经营权是许多内资企业所没有享受的。原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只有1986年的中英协定和1988年的中日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有关法律和政策中,存在着不平等现象,如“低国民待遇”和“超国民待遇”。“低国民待遇”指外商投资企业享受各种低于内资企业的待遇,也就是说对外资企业进行各种限制,主要反映在获得土地使用权、国内银行贷款的条件、产品内外销售权、出口退税、部分项目的收费等方面低于内资企业应享受的待遇。“超国民待遇”指外国投资企业享受各种高于内资企业的待遇,如所得税待遇、关税待遇、自然享有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等方面。[6]
对中国来说,加入世贸组织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法律问题。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要认真执行世贸组织的规则,同时履行自己作出的承诺。为此,要做两项工作,第一是制定有关法律,以补法律之空白;二是修改与完善法律法规与规章。在制定法律与修改法律时,应坚持两个基本原则:一是严格执行世贸组织的规则,以世贸组织规则来指导中国法律法规的制定与修改工作,这与以前自我探索有较大的差别;一是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的同时,牢记国家利益与国家经济安全,不能在经济全球化中丧失国家主权。
目前,制定法律这项工作比较紧迫的事是加快完善外贸立法、外资立法和服务立法。尽快制定《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和《保障措施法》,有关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利用外资等方面的一些新法规和部门规章也应抓紧制定,及时弥补法律上的空白点,使中国企业与外国企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也使中国政府管理具体企业事务时保证行为的规范性,避免主观随意性,维护政府管理的权威。同时也要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例外条款、国际惯例、幼稚工业保护等原则,尽快制定有关法规,以保护本国企业的合法权益。
对中国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应尽快作出修改。修改之前,必须对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全面的清理,分清与确定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中与WTO不一致的内容与领域,以便加入WTO的时候按照中国的法律程序进行修改和补充。
据统计,我国现有外经贸法律共6部,其中涉及对外贸易的2部,涉及外商投资的4部;行政法规共44个(包括国务院颁布或批准的规范性文件);初步汇总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754个,其中有效的为666个。
修改与完善方面的法律如《证券法》、《票据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则与WTO规则不符。[7]《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有关内容与WTO要求的国民待遇有冲突。2000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对《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商独资企业法》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了修改: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原材料、燃料等物资应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删除要求中外合资企业、外资企业自行解决外汇收支平衡的条款,删去合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应报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把关于企业出口义务的规定修改为国家鼓励出口的规定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已经全国人大2001年3月15日修改。
加入WTO,对中国政府来说,既是一个机遇,又是一种挑战。目前,中国国内的改革与发展存在着动力源不足的现象:一方面既得利益者不愿放弃自身的垄断利益,使利益受损者与利益弱势者无法通过正常的途径获取合法利益,保护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外部的压力,内部的各项改革举步维艰,制度的增量改革无法及时地促发制度的存量改革,新旧体制无法顺利转换。很显然,只有通过加入世贸组织,才能使中国真正参与到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来,才能及时更新价值观念,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作出适时的政府制度安排,建立符合现代意义构造的新政府。所以,内外主客观环境迫使中国政府必须权衡利弊得失,知难而进,把外部的压力转化为内部的发展动力,进入一个真正参与国际分工合作,真正与世界经济全面接轨的新时代,从而加快中国现代化建设的步伐,最终确立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体制,使中国屹立于现代化国家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