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_田鲁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_田鲁

(四川大学,四川 成都 610207)

摘要:2012年,我国对《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其中许多法律规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1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已成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其有效实施将有利于追求民事诉讼的目标和公正。但是,程序法的内容和特征与实体法不同。本文从诚信原则的内涵入手,探讨了程序法与实体法的异同。此外,本文从法理学的角度探讨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合理性。通过这些分析和思考,我们希望可以充分了解,学习和总结关于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相关问题。

关键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司法适用

1.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1.1诚信原则的含义

提及“诚信”二字,一般人最先想到的是其道德领之中的含义。随着法律制度的不断发展,它现在不仅被引入法律领域,而且逐渐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范畴。这与法律和道德之间千丝万缕的必然关系相关,主要表现为“道德规范法律化”与“法律规范深层次的道德追求”两方面。虽然善意原则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但影响最深远的是其“皇帝条款”作为民法。因此,笔者认为,在思考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之前,有必要探讨民法中的诚信原则。

民法中诚信原则的含义的定义主要来自其本质。梁彗星教授认为,诚信原则的实质是赋予法院自由裁量权 ;徐国栋教授认为,诚信原则不仅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平衡双方的利益,还要求各方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取得平衡。从这些学术界对民法诚信原则含义的主流观点可以看出,诚信原则至少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行为时应以诚实为基础;另一方面,当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根据诚信原则帝王条款的权威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的含义也有不同的看法。笔者探究了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几种观点后发现,不同观点之间具有相同之处,在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内涵界定上并不存在本质分歧,只是不同的学者研究了不同的角度并专注于不同的方向。其中,作者比较赞同张卫平教授的观点,即诚信原则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及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参加民事诉讼过程中都要做到诚实、公平和善意。可以看出,诚信原则的适用至少包括当事人和法官的两个方面。

1.2实体法与程序法中的诚信原则之间的异同

从民法和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既定定义可以看出,民事诉讼法中的诚信原则与民事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是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之间内在精神上密不可分的必然结果。民事诉讼法的工具价值决定了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得到落实,民法中诚信原则的精神得以更好地实施。但是,这两者属于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必然存在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二者功能不同

民法中的诚信原则具有以下功能:第一,指导当事人行使权利义务的;二是解释、评价和补充法律行为;三是解释和补充法律。如上所述,实体法中的诚信原则有行为准则和裁判规则两个方面。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也有三个功能。一是指导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二是引导法官行使司法权,履行审判义务;三是作为平衡各种诉讼利益的基准。曹刚教授认为,当诚信原则从私法领域扩展到公法领域时,其实质内容就会发生变化。在私法领域,诚信原则是以社会义务为本位来约束个体,使其处于合理的限度之内;在公法领域,它强调个人权利,并将政府权利限制在合理范围内。

1.2.2二者所涉及的主体和行为领域不同

作为民事活动的标准,民法中的诚信原则主要规范民事活动之中,民事主体所为的一切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的民事行为;同时也是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依据。可以看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调整的主体自然包括当事人和法官。民法诚实信用原则不但调整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其主体具有多元化的特征,除了当事人之外,还要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对证人,评估师,翻译等其他诉讼参与者的诉讼活动起着调整作用 。

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中的规范性作用是在民事活动领域产生的,指导法官的作用则是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处于裁判阶段之时。可以看出,民法诚实信用原则是一个跨阶段发挥功能的法律原则,而且具有一定的时间顺序。与之不同的是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只对诉讼程序的发生和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

1.2.3违反诚信原则所产生的后果不同

民事主体违反民法和诚信原则,具有相应的实体法责任,如侵权和违约。法官违反民法诚信原则可能导致判决的更改或取消以及随后的国家责任。民事诉讼中违反诚信原则的后果因其所规范的不同类型主体而变得复杂。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信原则,他们不仅可能承担不利于诉讼的后果,还可能承担实体上的侵权责任等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产生刑法上的责任;其他诉讼参与人若违反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直接后果是相关诉讼行为无效。法院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施加相应的强制措施;如果法官在民事诉讼中违反诚信原则,可能导致审判因程序违规而无效,然后发回重审或再审,情节严重的,可以认为是错案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2.民事诉讼中确立诚信原则的依据

2.1法治的要求

法治是当今现代国家极其公民普遍追求的一种国家治理模式、社会秩序状态。法治需要良法善治,将法律视为社会治理的第一工具,强调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民主、人权、自由等价值目标都是其所追求的。当代法治思想的核心和精髓来源于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有优良的法律,二是优良之法得到民众普遍遵守。可以看出,法律本身和人是亚里士多德提到的法治的关键因素,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的确立与这两个因素密不可分。具体而言:一方面,具体的法律规范与一般原则相互结合,在一般原则的弹性框架下,通过人的自由裁量进行价值补充,才能最大限度地完善立法,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良法之要求,这是合理的立法模式;另一方面,法治中人的因素与诚实信用原则紧密相关,一个善良的人无论是在日常中还是在诉讼中都应当受到道德的约束,法律执行人还应当在道德许可范围内履行其相关行为,因此法律关系双方和裁判应当遵守诚信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社会法制的实现发挥着极大的主推作用,不仅在私法领域,在公法领域中对于诉讼得以客观公正的解决也发挥着举足轻重的指导作用,弥补审判权运作范围内的不足。可以看出,诚实信用原则进入民事诉讼领域是法治的要求。

2.2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要求

在通常观念中,诉讼双方的当事人关系是对立的,发生在他们之间的诉讼行为仅需遵守民事诉讼法的规则性、程序性要求即可,对于诸如“诚实信用”等道德性原则并无过多要求。1933年,德国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要求诉讼当事人尊重事实,实事求是,不得违反实际情况,诉讼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关系不再突出,甚至引入了债务法之间的协同作用。在这种情况下,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引起了人们的关注。随着民事诉讼观念的转变,当事人由完全对立的双方变为更加注重平等和公平的价值取向,为了这样的公平目的,双方当事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协作起来,通过平等交涉,自愿达成合意,共同进行诉讼行为,这对双方的诉讼行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期刊文章分类查询,尽在期刊图书馆其次,诚实信用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表达其真实含义,遵守信用,并公平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达到司法标准。两者相得益彰,相辅相成,公平诉讼的发展过程是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被接受和承认的过程。此外,民事诉讼过程的进行是各方合力的过程,这需要双方当事人与司法人员协同解决问题。相互诚实、守信是合作、协力的内在要求。总之,可以看出,在民事诉讼法中确立诚信原则是适应民事诉讼法发展的要求。

2.3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

关于诚信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性,仍存在许多分歧。负面态度的学者认为,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追求效率性和统一性,因此其稳定性要求更为严格。诚信原则过于含糊不清,是一种原则性规范,没有具体和适用的规则。很难实现要求各方在明知对己方不利的的情况下作出真实陈述。在肯定的意见中,刘荣军提到:公法与私法的相互补充;扩大法官的审判裁量权;确保裁判的正义。熊跃敏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源于诉讼观念的变化,因此可以适应诉讼的复杂性。李雯娟提到:有助于民事诉讼效益的实现;有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司法实践的需要。刘益彰认为:约束法官适用法律,规范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避免其滥用司法权和诉讼权。此外,学者们还从民事诉讼法的完善,外国经验的吸收以及民事诉讼的价值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我国新的《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诚信原则。这也是程序法的内在要求。

3.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

3.1诚实信用原则适用的主体范围

在中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中,第13条规定了诚信原则的相关内容,诚信原则是作为一项基本原则的。但是,由于尚未发布与新《民事诉讼法》有关的司法解释,原则规范具有很强的模糊性。因此,其适用主体的范围不明确,学术界也颇具争议。其中,大多数学者认为该原则可以适用于法院,但有些学者认为它只能适用于当事人。对此争议,笔者更倾向于前者。在修改《民事诉讼法》的过程中,起草了“当事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文本来引入诚信原则。根据该草案,将诚信原则的适用主体限于当事方是可以理解的,但在最终通过的条款中,它表示为“民事诉讼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这是现行法律第13条的第1款。作者认为,立法者作出这种改变的原因必然考虑了适用主体的问题。如果将适用主体限定于当事人之间,那么,诚信原则可能不会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而且除了当事人以外的主体实施不诚实的行为,但却避开法律规范,导致无法可依的困境。此外,影响民事诉讼裁判结果的因素不仅是当事人的不诚实诉讼行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也可能出现问题,而后者的影响远远大于前者。在司法活动中,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解决法律固有的问题和立法技术的固有问题。但是,如果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受限制,则可能产生自由裁量权被收买的风险。将司法人员纳入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出现这种情况,从而维护司法程序的公正性,促进实体正义。同时,它也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协同作用的构建,这使得中国协作诉讼模式在实质上成为现实。从这一点来看,相信我国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适用范围包括当事人和法院。在具体申请中,不仅体现在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关系,当事人对法院的诉讼关系,还体现在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关系中。

3.2客体范围

民事诉讼中诚信原则适用的客体范围,是指适用诚信原则的民事诉讼案件类型,案件类型可以根据案件的性质来加以确定。民事诉讼中最简洁的案件分类是分为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通常来说,民事诉讼法律设置的目的在于维护民事诉讼的程序稳定,为了解决法律规定缺位的问题,便要采用诚实信用这样的法律原则了。

在与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中,为了维护财产关系的稳定性,要求程序稳定、明确,更有利于澄清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使当事人能够较为准确的对争议做出预期和判断,增强裁判结果的可接受性和说服力,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当事人也可以在法律范围内依照法律自治处分其权利。由此看来,在处理民事诉讼财产类关系案件之时,更应该找到相应的具体法律规范,准确适用规范性条文。而对诸如诚信原则等原则性规范应当较少适用,除非在个案中缺乏法律支撑或者可能引起严重不公正的情况出现。

在与身份相关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由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当事人不像财产关系那样高度意思自治。辩论主义和处分权主义也将受到限制。那么为了查明案件发现真实,法院积极发挥职权,对参加诉讼的各方主体、包括法院自身都需要更强的约束。而对于身份关系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也需要司法人员获得更高的裁量权限。由此两方面的原因可以看出,诚信原则在身份关系型民事诉讼案件之中的适用率应该更为广泛一些。当然,这并非意味着诚信原则在处理身份关系类型案件中当然首选,因为法律原则的适用相对法律规则来说,应当是其次的。

3.3内容

3.3.1诉讼上的禁止反言

诉讼中的禁止反言主要是禁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前后行为不一致,对另一方造成不利后果。判断诉讼中某一行为是否属于禁止反言的行为,从三方面入手:首先,当事人是否实施了前后不一致的行为;二是对方当事人信任该行为并据此作出反应;三是对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不利后果。例如,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对某些行为作出回应,但第一行为实施者转向另一种与第一行为相矛盾的行为,便会对基于法院和先前行为的信任后行动的当事人产生不利后果。虽然如此,对于禁止反言的认定也不能只凭这三个条件简单认定,而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考虑。

3.3.2滥用诉讼权利

滥用诉讼权利意味着当事人没有在正当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而是利用自己的权利故意影响另一方的诉讼行为 。或拖延诉讼进程,或突然袭击。实践中的具体情形包括对程序的异议以及申请回避的滥用、故意不提供证据、诉讼后期要求传唤新证人等。这造成了诉讼程序的延误,浪费了司法资源,给对方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3.3.3对自由裁量的约束

如上所述,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应受到某些限制,而不是说法官可以完全自由裁量,以此来杜绝法官权限过大所造成的司法腐败问题。杨开湘先生曾指出,在某些情况下,自由裁量权是在正义和合理的事情上行使公平。从这一陈述中可以看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本质上与诚信原则密切相关。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确保个案的公正和公正是非常值得提倡的。而另一方面,因为自身素质不高或者受到一些不良的影响,作出不公正的裁决的法官也存在。因此,运用诚信原则来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可以防止过多的权力,确保法官更加公正的裁量。

除上述情形之外,还有其他诉讼当事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由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类型较多,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表现不尽一致,如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限;鉴定人不得作出与事实不符的鉴定;证人不得作伪证等,这些都包括在诚信原则的内容适用范围之中,与前文介绍相同,这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在很多法律中都有规制,在具体应用中,同样应根据相应的法律规则进行处理。

参考文献

[1]金丹.我国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现状反其评析.《法制与社会》2010(26).

[2]田平安.民事诉讼法学.法律出版社.

[3]汤维建.论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法学家》2003(3).

[4]杨缓.试析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特点.《统计与管理》2015(5).

[5]马源 江杨岗.论恶意诉讼及其法律规制.《人民论坛》2015(5)

作者简介:田鲁(1992.12—),男,陕西省咸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四川大学,法律(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

论文作者:田鲁

论文发表刊物:《知识-力量》2019年3月中

论文发表时间:2019/1/2

标签:;  ;  ;  ;  ;  ;  ;  ;  

浅谈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论文_田鲁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