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辽代皇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辽代论文,皇族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同任何由进入阶级社会不久的民族所建立的王朝一样,血缘关系在辽朝的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皇族作为一个特殊的血缘集团,其地位和作用尤其能够反映这一点。因此,对辽朝皇族进行考察,无疑是全面认识辽代社会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方面。有幸的是,在传世不多的辽代资料中,有关皇族的记载却是较为丰富的。前人曾对辽代皇族的世系、皇位继承权等诸问题,进行过若干考释,但将其作为一个社会集团来进行研究,则注意不够,本文拟在这方面作一初步尝试,错谬之处,恳望方家正之。
一、皇族的范围
《辽史》虽然篇幅不大,但“皇族”一词出现的频率却极高,按理其范围应是十分清晰的,然而事实却不然,含义不明确或相互抵牾之处时而出现。因此在现有的论著中,学者们便有了不同的解释。这些不同的解释,虽然从史源上说基本上是各有所据的,但有些地方也部分地牵涉到对史料的理解问题,此处仍有必要进行具体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皇族是指所谓的“三耶律”,即大贺氏、遥辇氏及世里氏三族。(注:参见傅乐焕:《辽史丛考》,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312页。)这种意见主要以《辽史》卷32《营卫志中》的如下记载为据:“三耶律:一曰大贺,二曰遥辇,三曰世里,即皇族也。”这里所说的皇族,所指并不明确,似可作两种理解:一是指大贺、遥辇、世里三者;二是仅指世里而言,并不涵盖前二者。如果联系下文“二审密:一曰乙室已,二曰拔里,即国舅也”,似应作前一种理解。但这仍不能说明辽朝的皇族是指大贺氏、遥辇氏及世里氏三族,因为大贺氏和遥辇氏其实是契丹建国前先后统治部落联盟的两个家族。由于这两个家族曾分别产生了数位部落联盟长,从某种意义上说,在部落联盟时期将它们称做“皇族”也是可以的。但家族势力一旦衰微,家族成员失去了部落联盟长的职位,自然也就不再成其为皇族了。从现存资料来看,辽王朝建立后,遥辇氏家族由于受到耶律阿保机的优待,获得了一定的特权,大贺氏却再不见有任何记载。因此,就实际意义而言,上述史料以后一种理解为妥。第二种意见认为:“《辽史》中的皇族有两个意义:狭义的皇族指最高统治者——耶律姓中的阿保机的后裔;广义的皇族则指大贺氏、遥辇氏、耶律氏的三姓成员。”(注:向南、杨若薇:《论契丹族的婚姻制度》,《历史研究》1980年第5期。)此种意见所说的广义的皇族,与前一种意见是一样的。其所谓狭义的皇族,其实又过狭了,仅是皇族中的一部分而已。大量史料说明,耶律阿保机家族中被视为皇族的部分决不仅仅是其本人的后裔。第三种意见认为:“皇族分四房,即横帐、孟父房、仲父房、季父房。横帐即皇室,是阿保机的后裔。”(注:张正明:《契丹史略》,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99页。)也就是说,皇族是指耶律阿保机祖父玄祖匀德实的所有后裔。实际上这里所说的皇族,仍然只是皇族的一部分,明显的事实是,四帐皇族往往与二院皇族并称,这种意见无端将二院皇族摈弃了。
相比以上几种意见,笔者认为视皇族为耶律阿保机高祖肃祖耨里思所有后裔的意见最为稳妥。第一,《辽史·皇族表》是记载皇族世系的基本资料,其收录范围应是准确的。该表所载皇族各支系,除漏掉肃祖耨里思四子洽礼一系外,皆为肃祖的后裔。第二,按中原王朝的惯例,开国之君称帝后,要追尊其父、祖、曾祖、高祖为帝。皇族(或称宗室)一般可划定在某追尊之帝以下的家族成员。契丹民族是深受中原文化影响的民族,耶律阿保机建国后亦追尊其父撒剌的为德祖、祖匀德实为玄祖、曾祖萨拉德为懿祖、高祖耨里思为肃祖。阿保机所在的世里家族族属兴盛,建国前夕又正处在家族势力起决定作用的时代,因而阿保机将高祖以下的所有族属确定为皇族,应该是符合实际情况的。第三,就《辽史》所载的“皇族”、“国族”、“宗室”等词来看,绝大部分都是符合这一范围的。个别与此不符的地方,则是有其特定涵义或特指的。如《辽史》卷61《刑法志上》所说“阻午可汗知宗室雅里之贤,命为夷离堇以掌刑辟”,指的是辽朝建国前的情况。因此,辽朝的皇族也是有其确定范围的。这个确定的范围,就是指耶律阿保机高祖肃祖耨里思的所有后裔,并没有什么狭义和广义之分。至于其他的耶律氏家族,或是与皇族血缘关系已较为疏远的宗亲疏属,或是已说不清血缘关系的部落成员,或是毫无血缘关系的同姓家族。所有这些耶律氏家族,均不应与皇族相混淆。按照中原王朝的传统说法,他们只是国姓而已。
皇族作为一个血缘团体,内部会分为不同的支系,尤其是在日益繁盛之后,甚至各支系的组织方式也会有所不同。统观辽朝的情况,皇族主要分为以下支系:
尽管皇族的范围是确定的,没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但由于与最高统治者的血缘关系有远有近,所以以上各支系虽均属皇族,却在显贵程度上有所差别。
二、皇族的发展
历朝皇族,均随着王朝的存在和持续而有一个发展过程,惜辽朝皇族的发展变化史无明载。《辽史》卷45《百官志一》述及北面皇族帐官曾云:“肃祖长子洽昚之族在五院司;叔子葛剌、季子洽礼及懿祖仲子帖剌、季子古直之族皆在六院司。此五房者,谓之二院皇族。玄祖伯子麻鲁无后,次子岩木之后曰孟父房;叔子释鲁曰仲父房;季子为德祖,德祖之元子是为太祖天皇帝,谓之横帐;次曰剌葛,曰迭剌,曰寅底石,曰安端,曰苏,皆曰季父房。此一帐三房,谓之四帐皇族。”这段材料虽明确叙述了皇族的统属情况,但对其沿革却一字未提,而且此处所述横帐与三父房之关系,与他处记载又明显抵牾,为后人留下了一团迷雾。实际上,横帐与三父房之关系,本身就与皇族的发展息息相关。
横帐的原始含义是指御帐附近呈东西方向的一组帐篷。辽初阿保机的直系后代极少,紧靠御帐扎帐的就是三父房皇族成员。但随着皇族的不断繁衍,阿保机的直系后代越来越多,他们是与皇帝血缘关系最近的皇族支系,要紧靠御帐扎帐,极有可能渐渐占据了横帐位置,而将三父房的其他支系挤了出去。因此便有了“四帐皇族”之说。至于“大横帐”一词,其实就是“横帐”的他称,“大”主要表示强调。(注:参见王善军:《辽朝横帐新考》,《历史研究》2003年第2期。)
《辽史》卷32《营卫志中》云:“部落曰部,氏族曰族。契丹故俗,分地而居,合族而处。有族而部者,五院、六院之类是也;有部而族者,奚王、室韦之类是也;有部而不族者,特里特勉、稍瓦、曷术之类是也;有族而不部者,遥辇九帐、皇族三父房是也。”张正明先生曾对此作了解释:“所谓‘族而部’,是指以一个氏族为基础组成一个或几个部落;‘部而族’适与‘族而部’相反,是指一个部落包容着若干氏族;‘部而不族’,是指部落内部已经没有明显的氏族界限了;至于‘族而不部’,则是指保持着氏族或家族组织,而已经从部落中分化出来的显贵家族。”(注:张正明:《契丹史略》,第142-143页。)三父房皇族已经从部落中分化出来,而五院、六院两个较为强盛的部,亦分别由皇族成员加以统率。在这样有利的社会条件下,辽朝皇族获得了更为迅速的发展。
在辽代皇族的发展过程中,各支系不断分出,自成系统,形成小家族。首先是阿保机的直系后代被分解到各个斡鲁朵中。“每一皇帝的子孙都是属于这一皇帝的斡鲁朵的,其子孙中即帝位者,则‘别为行宫’,也就是王易所说的‘小禁围’;不即帝位的子孙,如果不是出任外职,则依旧留居原斡鲁朵中;即帝位另建斡鲁朵,其子孙则属新斡鲁朵。”(注:杨若薇:《契丹王朝政治军事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9页。)阿保机建国之初,创立斡鲁朵法,首设算斡鲁朵,主要目的是要建设一支亲卫武装,他的几个儿子无疑是斡鲁朵中的军事首领。至辽朝灭亡之时,斡鲁朵已发展至12个,另有一文忠王府,各斡鲁朵尤其是辽初诸帝的斡鲁朵,已容纳了较大数量的皇族成员。
如前所述,三父房中的季父房包括阿保机的直系后代。除这一部分最为显贵的皇族外,三父房皇族的其他支系也在极为优越的社会条件下得到了很大的发展。有的支系“人物门第,伟冠一时”,如出自仲父房的耶律仁先一族,兄弟五人,均位至要津,“时人号之为五龙”。(注:《耶律庆嗣墓铭》,《辽代石刻文编》,河北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第456-457页。)但也有的支系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衰落下来,甚至还出现了一些“贫者”。兴宗重熙十一年(1042),就曾“振恤三父族之贫者”。(注:《辽史》卷19《兴宗纪二》。)
阿保机依靠迭剌部的强大势力从遥辇氏手中夺得了政权,但其家族的其他贵族尤其是其诸弟,同样依靠迭剌部的势力不断进行反叛活动。所以,建国后不久,阿保机不得不将迭剌部一分为二,称为五院部和六院部,以弱其势。被分割后的迭剌部,仍然是契丹王朝所依靠的重要力量。为了有效地利用这两部的力量,阿保机又将皇族中除三父房以外的支系分配到这两部中去,加以统率。被分配到五院部的是阿保机伯曾祖洽昚的后代,被分配到六院部的是阿保机叔曾祖葛剌、洽礼及伯祖帖剌、叔祖古直的后代。这两部分皇族成员,统称为二院皇族。在辽朝统治的200余年间,二院皇族也获得了很大的发展,但这种发展同样是不平衡的。一些支系可能“简策鲜妍,重重书内戚传;冠裳赫奕,世世为本郡王”,(注:《北大王墓志》,《辽代石刻文编》,第223页。)而另一些支系则可能人才凋零,势力衰弱。据漆侠先生对《辽史》列传人物的统计,出自阿保机伯祖帖剌支系的,计有耶律曷鲁等24人;出自阿保机叔祖古直支系的,计有耶律斜涅赤等6人;出自阿保机伯曾祖洽昚、叔曾祖葛剌、洽礼支系的,计有耶律图鲁窘等4人。(注:参见漆侠:《从对〈辽史〉列传的分析看辽国家体制》,《历史研究》1994年第1期。)二院皇族发展的不平衡性是显而易见的。
三、皇族的管理
(一)管理机构
辽朝皇族由于枝繁叶茂,数量庞大,加之各支系组织情况有所不同,皇族成员又广泛预政,所以管理相当复杂。《辽史·百官志》专列有“北面皇族帐官”条目,其管理皇族各项事务的机构主要有:大内惕隐司,大横帐常衮司、孟父族帐常衮司、仲父族帐常衮司、季父族帐常衮司,四帐都详稳司,舍利司。此外,“北面皇族帐官”条目还包括亲王国、大东丹国中台省、王子院、驸马都尉府等等,但这些机构均是辅佐性质的,已不再是单纯的皇族管理机构。
《辽史·百官志》所列举的皇族管理官署及职官,未必都同时存在。皇族的发展必然带来管理机构的变革,但由于《百官志》大多不述沿革,所以对其变革情况也就无从知详。又由于语言的原因,《辽史》作者经常将同一职官重复罗列。如“详稳”即有“将军”之意,“舍利详稳”与“舍利将军”极可能是同一官名,而二者却在“舍利司”条下并列出现。也有的机构下设置的职官,志中并没有列入,而在纪、传中出现了。如圣宗统和元年(983),曾“以大父帐太尉耶律曷鲁宁为惕隐”。(注:《辽史》卷10《圣宗纪一》。)这说明孟父族帐常衮司中,是设置太尉一职的。
另外,《百官志》所列举的皇族管理官署及职官情况,其实主要是针对四帐皇族。前几个机构均明确记载为四帐皇族的情况,(注:大内惕隐司的情况尚有待于进一步考证。)最后一个机构舍利司,据《百官志》“北面军官”条下记载:“舍利军详稳司。统皇族之从军者,横帐、三父房属焉。”这说明舍利司也是专掌四帐皇族之军政的。至于二院皇族,《百官志》曾云“二院治之以北、南二王”,而“北面军官”条下亦有“北王府舍利军详稳司,五院皇族属焉;南王府舍利军详稳司,六院皇族属焉”的记载。这就说明,对于不便于集中管理的皇族成员,主要采取其所在组织皇族长官兼管为主、下设专业管理机构的形式来进行管理。
由于皇族在辽朝的政治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辽朝统治者非常重视对皇族的管理。《辽史》作者在评论“大惕隐司”官署及职官时说:“太祖有国,首设此官。”(注:《辽史》卷45《百官志一》。)辽朝统治者不但较早注意了官署及职官的设置,而且也注意了管理中的专业分工,再加上皇族长官对下属皇族成员的兼管,其管理可谓细致而严密。
(二)特权
皇族作为辽朝社会中最尊贵的家族,自然享有诸多的特权。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1.政治方面。辽朝皇族政治方面的特权主要是可以世选某些重要官职。《辽史》卷45《百官志一》所说的“百官择人,必先宗姓”,(注:《辽史》作者此处所指实为皇族,但没有使用“皇族”、“宗室”等词,用“宗姓”一词属用词不当。)虽然并不完全准确,但中央政府、重要部族及地方的许多关键职务,皇族成员具有参与世选的资格,则是事实。如南宰相府诸职务,“皇族四帐世预其选”。五院部和六院部官长主要从皇族成员中产生。圣宗曾明确下诏:“两国舅及南、北王府,乃国之贵族,贱庶不得任本部官。”(注:《辽史》卷17《圣宗纪八》。)对于一些边远部族,则经常是派遣皇族成员或其他官员充任它们的官长。五京留守作为最为重要的地方军事、行政长官,皇族成员出任此职的比例也是比较高的。
某些皇族成员虽然与皇帝的血缘关系已经较为疏远,但其因为具有皇族的身份,便有较多的机会出仕。如六院部蒲古只后裔耶律韩八,“太平中,游京师,寓行宫侧,惟囊衣匹马而已。帝微服出猎,见而问之曰:‘汝为何人?’韩八初不识,漫应曰:‘我北院部人韩八,来觅官耳。’帝与语,知有长才”,(注:《辽史》卷91《耶律韩八传》。)从此踏入宦途,后仕至北院大王。
值得注意的是,辽朝前期,在嫡长子皇位继承制尚未确立以前,一些血缘关系较为亲近的皇族成员,还具有一定的参与皇位角逐的资格。辽初阿保机诸弟多次发动叛乱,每次叛乱之所以能够形成较大的势力,就在于他们的身份所具有的号召力。事实上,不止是阿保机诸弟,其他皇族成员也在参与这种对皇位的角逐。如身为阿保机叔父的耶律辖底,诱使耶律剌葛等作乱,失败后太祖问他:“朕初即位,尝以国让,叔父辞之;今反欲立吾弟,何也?”辖底对曰:“始臣不知天子之贵,及陛下即位,卫从甚严,与凡庶不同。臣尝奏事心动,始有窥觎之意。度陛下英武,必不可取;诸弟懦弱,得则易图也。事若成,岂容诸弟乎?”(注:《辽史》卷112《耶律辖底传》。)至圣宗以前,皇位在耶律倍和耶律德光两系中反复交替,而耶律李胡一系虽无人能登上皇位,但也是积极参与争夺的。这是由于辽朝建国前的世选制度中,包含有军事民主制的残余成分,在一特定家族范围内,成员有资格参与世选。在耶律阮与耶律李胡进行帝位之争的过程中,耶律屋质曾对述律太后说:“李胡、永康王皆太祖子孙,神器非移他族,何不可之有?”(注:《辽史》卷77《耶律屋质传》。)建国后,这种成分因为专制政治所不容而逐步被消除,但却有一个渐变的过程。
辽朝皇族在刑事方面还具有一定的豁免特权。因辽朝“亦有八议、八纵之法”,(注:《辽史》卷61《刑法志上》。)“八议”的第一条便是“议亲”,“谓皇帝袒免以上亲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缌麻以上亲,皇后小功以上亲”。(注:(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卷18《八议》。)这样一来,皇族成员一般的刑事犯罪自然多作赦免。如太宗天显五年(930),“皇弟李胡请赦宗室舍利郎君以罪系狱者,诏从之”。(注:《辽史》卷3《太宗纪上》。)即使较重的犯罪,其处罚也会较轻。如太宗会同四年(941),“皇族舍利郎君谋毒通事解里等,已中者二人”,其处罚只是“命重杖之,及其妻流于厥拔离弭河”,而对“造药者”,则实施了族刑。(注:《辽史》卷61《刑法志上》。)也有一些皇族成员,犯了重罪只被开除族籍,变成所谓的“庶耶律”,其实是免于刑事处罚。
2.经济方面。辽朝的奴隶制经济成分占有较大比重,从皇帝到一般平民,均可以拥有奴隶。皇族成员,尤其是其中的诸王,拥有的奴隶数量很大。为了更好地利用奴隶,贵族大奴隶主往往采取创建头下军州的方式进行管理。皇族诸王具有创立州城的特权。“头下军州,皆诸王、外戚、大臣及诸部从征俘掠,或置生口,各团集建州县以居之。横帐诸王、国舅、公主许创立州城,自余不得建城郭。朝廷赐州县额。”这是《辽史》卷37《地理志一》“头下军州”条目下的简单说明。《辽史》卷48《百官志四》亦云:“宗室、外戚、大臣之家,筑城赐额,谓之头下军州。”《地理志》还罗列了头下军州创置的具体情况。创置头下军州,可说是辽朝皇族诸王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经济特权。为便于观察,我们不妨将有关事项列表如下:
头下军州名称建立者或所有者 头下户数
凤 州南王府五帐分地 4000
遂 州南王府五帐放牧地500
顺 州横帐南王府建 1000
闾 州罗古王牧地
1000
松山州横帐普古王牧地 500
豫 州横帐陈王牧地 500
宁 州横帐管宁王放牧地300
皇族成员由于其与皇帝的特殊关系,经常可以获得大量的赏赐,相对贫寒的皇族成员,则可以获得资助,这也是一项经济特权。如在举行瑟瑟仪时,“皇族、国舅、群臣与礼者,赐物有差”。(注:《辽史》卷49《礼志一》。)圣宗统和元年,“以先帝遗物赐皇族及近臣”。统和三年,“故南院大王谐领已里婉妻萧氏奏夫死不能葬,诏有司助之”。(注:《辽史》卷10《圣宗纪一》。)兴宗重熙十一年,曾“振恤三父族之贫者”。(注:《辽史》卷19《兴宗纪二》。)赏赐既包括财物,也包括奴隶或封地。太宗天显五年,“以先所俘渤海户赐李胡”。(注:《辽史》卷3《太宗纪上》。)圣宗统和四年,“以所俘分赐皇族及乳母”。(注:《辽史》卷11《圣宗纪二》。)统和二十九年,以“所俘高丽人分置诸陵庙,余赐内戚、大臣”。(注:《辽史》卷15《圣宗纪六》。)
减免赋役的特权。在赋税征收方面,皇庄对朝廷“止进鞍马”,(注:《辽史》卷10《圣宗纪一》。)头下军州只上交田租的一半和酒税。
3.军事方面。辽朝以武立国,兵民合一,其军事组织与调拨颇得其法。皇族成员除在军事行动中多被任命为统帅或禁卫首领外,还具有创置私兵的特权。《辽史》卷35《兵卫志中》云:“辽亲王大臣,体国如家,征伐之际,往往置私甲以从王事。大者千余骑,小者数百人,著籍皇府。”这些所谓的“私甲”,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部族平民,一是私人奴隶。在出任外官时,后者组成的私兵还可以跟随前往。如六院郎君葛剌之后耶律棠古出任乌古部节度使,“及至部,敌烈以五千人来攻,棠古率家奴击破之”。(注:《辽史》卷100《耶律棠古传》。)能够击败五千人的进攻,其家奴武装必定具有较强的实力。皇族所在部族、帐房的军事官长基本由皇族成员担任,外族人员一般不能担任。北、南王府即五院部和六院部,是契丹部族兵的两个主力单位,五院部部族兵的军事首长为北院大王,六院部部族兵的军事首长为南院大王,二者基本由皇族成员出任。除两院外,三父房皇族也有自己的直辖兵马,号“横帐兵”,由“惕隐相公统之”。(注:路振:《乘轺录》,《宋朝事实类苑》卷77。)但外族尤其是一些中小部族、边远部族的军事官长,则时常由皇族成员来担任。这是皇族成员在军事任职上的特权。
4.文化教育方面。契丹民族由于以游牧生活方式为主,文化上相对较为落后,但从辽朝建立前后的情况看,中原文化对这个民族的影响已是越来越大。皇族成员则是有条件最早接受中原文化教育的群体之一。阿保机长子耶律倍,好儒术,聚书数万卷于医巫闾山绝顶望海堂,为子孙的儒家教育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辽史》列传及出土墓志可以看出,皇族成员多具有良好的文化修养。如耶律羽之墓志云:“儒释庄老之文,尽穷旨趣;书算射御之艺,无不该通。”(注:内蒙古文物考古研究所、赤峰市博物馆、阿鲁科尔沁旗文物管理所:《辽耶律羽之墓发掘简报》,《文物》1996年第1期。)这显然是皇族成员因享有较好的文化教育权利所致。赵翼《廿二史剖记》卷27《辽族多好文学》条列举了大量皇族成员工诗善画的事例,认为辽代皇族“多以文学著称”。皇族中的皇子、诸王等,其府下则设有专门的辅助、教育臣僚及伴读官员,具有享受最高级文化教育的特权。他们即使出任外官,也可以携伴读官员前往。如圣宗太平七年(1027),“匡义军节度使中山郡王查葛、保宁军节度使长沙郡王谢家奴、广德军节度使乐安郡王遂哥奏,各将之官,乞选伴读书史,从之”。(注:《辽史》卷17《圣宗纪八》。)
(三)禁约
由于皇族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集团,最高统治者在赋予其种种特权的同时,为了使这个集团能更好地为专制统治服务,又不得不制定种种禁约,对其加以限制。这些禁约,自然应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然限于资料,以下仅就其突出的几个方面略作叙述。
1.法制方面。皇族对法制的破坏,主要表现为侵凌细民。皇族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许多成员位高权重,很容易产生严重的特权思想,因而恃势凌民之事不断发生。宋人路振曾记述燕蓟地区的情况说:“虏政苛刻,幽蓟苦之……加以耶律、萧、韩三姓恣横,岁求良家子以为妻妾,幽蓟之女,有姿质者,父母不令施粉白。”(注:路振:《乘轺录》,《宋朝事实类苑》卷77。)这里的“耶律、萧、韩三姓”,其实是指皇族、后族及玉田韩氏家族。皇族成员的恃势凌民的种种行为,势必扰乱正常的社会秩序,为王朝统治带来不利的社会影响。为此,最高统治者不得不对此加以禁止。咸雍五年(1069),道宗曾下诏“禁皇族恃势侵渔细民”。(注:《辽史》卷22《道宗纪二》。)
另外,皇族依靠其社会地位和社会关系,行贿受贿,贪赃枉法,也是对法制的直接破坏。圣宗在太平六年的诏书中曾说:“夫小民犯罪,必不能动有司以达于朝,惟内族、外戚多恃恩行贿,以图苟免。”针对这种社会现实情况,特作了如下规定:“自今贵戚以事被告,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按问,具申北、南院覆问得实以闻;其不按辄申,及受请托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注:《辽史》卷61《刑法志上》。)这只是为禁止皇族行贿以扰乱法纪所采取的对策。另一方面,皇族成员多有官职在身,他们是构成辽王朝官员队伍的一个重要集团。他们受贿枉法之事也十分频繁地出现于社会现实中。太平六年,圣宗亦下诏力图对这一社会现象加以禁止:“其内族受赇,事发,与常人所犯同科。”(注:《辽史》卷17《圣宗纪八》。)
应该看到,在专制社会、等级社会中,这种禁约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不可能从根本上制止住皇族成员对社会普通成员尤其是对被统治阶级的侵凌,也杜绝不了皇族行贿受贿、贪赃枉法现象的发生。
2.婚姻方面。辽朝统治者为了维护传统的政治结构,最高统治者往往亲自过问皇族成员的嫁娶情况,对皇族的婚姻进行一定的约束。《契丹国志》卷23《族姓原始》云:“番法,王族惟与后族通婚,更不限以尊卑;其王族、后族二部落之家,若不奉北主之命,皆不得与诸部族之人通婚;或诸部族彼此相婚嫁,不拘此限。”所谓的“王族惟与后族通婚”虽然不够准确,但皇族通婚对象相当狭隘则是事实。这主要就是因为婚姻受到禁约限制的缘故。开泰八年(1019),圣宗“诏横帐三房不得与卑小帐族为婚,凡嫁娶,必奏而后行”,(注:《辽史》卷16《圣宗纪七》。)就说明这种限制是确实存在的。
3.科举方面。契丹传统上以世选制度作为选官的主要制度,王朝建立后,受中原文化的影响,逐渐接受了科举选官的方式。但科举之设,主要是针对汉人和渤海人的,并不允许契丹人参加。在辽朝统治者看来,如果将主要精力用到读书应举上,“必不能武事”。在征战和护卫方面,皇族承担着重要的军事责任。正因如此,辽朝廷尤其禁止皇族成员参加科举考试。重熙年间,出自于季父房的耶律蒲鲁违规参加科举考试,其父耶律庶箴以“擅令子就科目”之罪名,受到了“鞭之二百”(注:《辽史》卷89《耶律蒲鲁传》。)的严惩。
四、皇族与皇权的关系
皇族依靠皇权而存在,皇权依靠皇族而巩固,这是具有浓重血缘关系的辽朝政治的一个基本点。但是,二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只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二者也有相互矛盾和相互冲突的时候。而且,这种矛盾和冲突亦对辽朝政治产生了十分重要的影响。《辽史》卷66《皇族表》云:“终辽之世,其出于横帐、五院、六院之间者,大憝固有,元勋实多。”这一对皇族人物的总体评价,应该说是十分恰当的。从这一评价可以看出,皇族对于皇权,支持是主要方面,而破坏则是次要方面。
皇族的前身迭剌部落世里家族,早在大贺氏末期就已具有了一定的势力,而在遥辇氏时期家族势力得以迅速崛起。耶律阿保机能够成就帝业,与这个家族“世为契丹遥辇氏之夷离堇,执其政柄”(注:《辽史》卷2《太祖纪下》。)自然有很大关系。在辽太祖的“佐命功臣”中,皇族成员约占半数。可以想像,在契丹当时的社会组织状态下,如果没有强大的家族势力作后盾,没有广大皇族成员的支持,尽管阿保机是一代人杰,但也难成大业。
契丹建国后,皇权对皇族的进一步重用也是显而易见的事实。这一点,连宋人都看得十分清楚:“北虏风俗贵亲,率以近亲为名王将相,以治国事,以掌兵柄,而信任焉。”(注:(宋)富弼:《上仁宗河北守御十三策》,《宋朝诸臣奏议》卷135。)同时,皇权也得到了皇族的进一步支持。
在“用武立国”的契丹社会,皇族对皇权的支持主要表现在军事方面。《辽史》卷45《百官志一》“北面御帐官”条云:“辽之先世,未有城郭、沟池、宫室之固,毡车为营,硬寨为宫,御帐之官不得不谨。”岂止是辽之先世,其实辽历代帝王四时捺钵,均是“毡车为营,硬寨为宫”的。其护卫制度为:“出于贵戚为侍卫,著帐为近侍,北南部族为护卫,武臣为宿卫,亲军为禁卫,百官番宿为宿直。”皇族在其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出使辽朝的宋人也同样看得十分清楚:“契丹从行之兵,取宗室中最亲信者,为行宫都部署以主之。”(注:《武溪集》卷18《契丹官仪》。)不但侍卫、近侍中皇族成员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皇权所倚重的两大护卫势力——北、南部族,一般情况下也完全控制在皇族之手。还有为强干弱支而设的斡鲁朵军事势力,亦为亲近的皇族所统率。在历次征战、平叛及外交出使等等重大活动中,皇族成员中涌现出了众多功臣,为世里家族的专制统治做出了贡献。所谓的“元勋实多”,此之谓也。
皇族势力的强大,自然使皇族以外的势力不敢轻易觊觎、争夺皇权,此类事件也确实极少发生。但是,在皇族内部,皇位争夺事件则并不少见。正如《辽史》作者所做的总结:“宗王反侧,无代无之,辽之内难,与国始终。”(注:《辽史》卷72《宗室传》。)“辽二百余年,骨肉屡相残灭”。(注:《辽史》卷62《刑法志下》。)大体上说来,圣宗以前,由于在皇位继承问题上尚处于由世选制向嫡长子继承制过渡的阶段,传统势力还十分强大,许多皇族成员为了自身利益而极力对旧制度加以维护,反对君王专制的新制度,因而对皇位的争夺比较激烈。这是引起这一时期政治动乱的主要因素。今据《辽史》一书所载,分述具体情况如下(仅注出《辽史》具体卷数及子目):太祖五年(911),阿保机弟剌葛、迭剌、寅底石、安端谋反,赦其罪(卷1《太祖纪上》);太祖六年,剌葛、迭剌、寅底石、安端复谋反,许以自新(卷1《太祖纪上》);太祖七年,剌葛、迭剌、寅底石、安端再谋反,杖而释之(卷1《太祖纪上》);神册二年(917),剌葛与其子赛保里叛,逃入幽州(卷1《太祖纪上》);神册三年,迭剌谋叛,缢寅底石妻涅里衮,赦迭剌(卷1《太祖纪上》);天显二年,皇太子倍“让位”,太宗即位(卷3《太宗纪上》、卷72《义宗倍传》);天显五年,倍见疑,谋适他国,浮海适后唐(卷3《太宗纪上》、卷72《义宗倍传》);大同元年(947),太宗去世,倍长子兀欲与皇太弟李胡争夺皇位,兀欲即位,李胡战败被迁于祖州(卷5《世宗纪》);天禄二年(948),太宗子天德与刘哥、盆都及外戚萧翰等谋反,诛天德,杖萧翰,迁刘哥于边,罚盆都使辖戛斯国(卷五《世宗纪》);天禄三年,萧翰及公主阿不里谋反,萧翰伏诛,阿不里瘐死狱中(卷5《世宗纪》);天禄五年,安端子察割反,弑世宗,察割被杀,太宗长子璟即位(卷5《世宗纪》、卷6《穆宗纪上》);应历二年(952),倍子娄国与敌烈、神都、海里等谋乱,娄国伏诛(卷6《穆宗纪上》);应历三年,李胡子宛与嵇旱、敌烈等谋反,被执,释宛等(卷6《穆宗纪上》);应历四年,寅底石子化葛里、奚蹇谋反,伏诛(卷103《逆臣·耶律盆都传》);应历九年,王子敌烈与海思、萧达干等谋反,事觉,鞫之(卷6《穆宗纪上》);应历十年,耶律寿远、楚阿不等谋反,伏诛(卷6《穆宗纪上》);应历十年,李胡及其子喜隐谋反.李胡下狱死,释喜隐(卷6《穆宗纪上》);应历十九年,近侍小哥等反,穆宗遇弑,世宗次子贤即位(卷7《穆宗纪下》、卷8《景宗纪上》);保宁六年(947),喜隐谋反,废(卷8《景宗纪上》);保宁末,耶律隆先子陈哥谋杀其父,举兵作乱,轘裂于市(卷72《义宗倍传》);乾亨二年(980),喜隐复谋反,囚于祖州(卷9《景宗纪下》);乾亨三年,上京汉军乱,立喜隐子留礼寿,留礼寿伏诛(卷9《景宗纪下》)。有些政治事件,如天显元年,“杀南院夷离堇耶律迭里、郎君耶律匹鲁等”(卷2《太祖纪下》),可能也与皇位争夺有关,然史书未明言原因,故未列入。
圣宗即位标志着嫡长子继承制的确立,当时承天太后忧于“母寡子弱,族属雄强”(注:《辽史》卷71《景宗睿智皇后萧氏传》。)的社会现实,采取措施,加强了对皇族的防范。此后,在位帝王对皇族叛乱分子的惩治明显加重。然而,“虽严法以绳之,卒不可止”,(注:《辽史》卷72《宗室传》。)皇族叛乱事件尽管明显减少了,但并没有绝迹。不过,这一时期的皇位争夺斗争,已没有了维护传统制度的因素,而表现为赤裸裸的权力之争。现亦据《辽史》将其基本情况分述如下(仅注出《辽史》具体卷数及子目):统和十二年,郎君耶律鼻舍等谋叛,伏诛(卷13《圣宗纪四》);统和二十一年,故于越耶律休哥之子道士奴、高九等谋叛,伏诛(卷14《圣宗纪五》);重熙三年,钦哀后谋废兴宗,立少子重元,重元告密,迁钦哀于庆州(卷71《圣宗钦哀皇后萧氏传》);清宁九年(1063),重元及其子涅鲁古叛乱,涅鲁古在战斗中身亡,重元兵败自杀(卷22《道宗纪二》);大康三年(1077),右护卫太保查剌等告知北院枢密使事萧速撒等八人谋立皇太子耶律濬,废皇太子为庶人(卷23《道宗纪三》);天庆五年(1115),耶律章奴反,谋立兴宗孙耶律淳,耶律淳斩使者,往见天祚,耶律章奴兵败伏诛(卷28《天祚皇帝纪二》);天庆九年,耶律陈图奴等二十余人谋反,伏诛(卷28《天祚皇帝纪二》);保大元年(1121),萧奉先讽人诬萧昱及耶律余覩等谋立天祚帝子晋王,萧昱等伏诛,耶律余覩叛入金(卷29《天祚皇帝纪三》);保大二年,耶律淳称帝,据有燕、云、平及上京、辽西六路,耶律淳病死,其妻萧德妃投天祚被诛(卷29《天祚皇帝纪三》、卷30《天祚皇帝纪四》);保大三年,天祚帝子耶律雅里称帝,耶律雅里病死(卷30《天祚皇帝纪四》);保大四年,耶律大石率所部西走,自立为王,建西辽王朝(卷30《天祚皇帝纪四》)。
综上,可以清楚地看出,皇族的叛乱事件,虽然前后时期有所不同,但却贯穿于辽王朝始终。《辽史·逆臣传》共收逆臣21人,皇族成员竟占14人之多,族外的7人又多为胁从者。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皇族在辽代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地位的确是其他家族所无法比拟的。
《辽史》卷114《逆臣传》论曰:“辽之秉国钧,握兵柄,节制诸部帐,非宗室外戚不使,岂不以为帝王久长万世之计哉。及夫肆叛逆,致乱亡,皆是人也。有国家者,可不深戒矣乎!”从总体上讲,皇族成员之所以频频发动叛乱,乃是权力、势力过大所致,是辽王朝重用亲族的必然结果。皇族与皇权的这种依存与冲突,正是历史辩证法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