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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与代之间的正义即代际正义,是制度伦理中的一个重要问题,早为伦理学家们所关注。本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了可持续发展,代际正义尤为人们关注。
一
“Justice”一词,在中文中没有与之直接对应的词,只有“义”这个词,大致近似与之对应。义,《释名》:宜也;裁制事物使各宜也。《容斋随笔》:仗正道曰义。据此,我们可将“Justice”译作正义。
正义,斯多葛派认为其基础在于“自然法”。所谓“自然”,斯多葛学派的奠基人芝诺认为就是统治原则。这种统治原则本质上具有理性,它遍及整个宇宙。因为整个宇宙是由实体组成的,实体是具有理性的;人类作为宇宙自然界的一部分,本质上是一种理性动物,服从理性的命令,根据人自己的自然法则安排生活。斯多葛派认定理性是一种遍及宇宙的万能力量,它又处处寓于人的头脑中,因而不分国别,不分种族都存在着一种基于理性的普遍的自然法,它在整个宇宙中普遍有效,它的要求对世界各地的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古罗马早期的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受到斯多葛派的影响,他设想理性是宇宙的主宰,有理性的人是持按照理性给予每个人以应得的东西的态度的,这种态度即是正义。他认为这种态度,起初仅限于亲朋,随着文明的进步又逐步扩及到他们的同胞以至全人类。另有一些实践的法学家虽然也同意理性是人或事物的属性,但同时又把“自然法”看作是一种人们解决案件的方法,这种方法是与罗马社会期望的人们行为方式相一致的或同特殊事实情形所固有的正义相一致的。因而,正义,又有了一种与正常的合理的人类利益秩序相符合的意蕴。由此,可以说正义本来就是社会生活的一种自然要求。
自古希腊亚里斯多德把正义看作是个人的美德以来,一段很长的历史时期内,人们几乎都把正义视为个人伦理。古罗马的西塞罗认为正义是有理性的人的一种特有的态度。古罗马的另一著名法学家乌尔庇安把它看作是人类永恒不变的意志。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除了把正义描述为个人意愿外,还把它描述为一种习惯、一种行为方式。近代启蒙主义者在反对中世纪的封建主义斗争中,才把正义概念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标准。本世纪才有人明确指出,正义是一种态度、一种制度、一部法律、一种关系。由此把正义视为既是个人伦理又是制度伦理,并且把二者结合在一起。〔1〕当今四方,更多的是把正义用作评价社会制度的标准,即制度伦理。
从制度着眼,正义所关注的是人类的合理需要和要求,社会的文明和进步等。当把正义仅仅作为个人美德时,人们往往忽略了制度背景。其实它是在把背景制度看作正义的前提下来讲个人美德的,起着为社会制度辩解的作用。例如,在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中,显然是把奴隶制和社会不平等看作是正义的。他把奴隶当做“会说话的工具”,役使奴隶被认为是正义的;他为特权辨护,认为丈夫奴役、支配妻子并不是非正义的。他的分配正义,是社会地位不平等的人们之间“比值相等”的平等分配,即根据各人的社会地位的不同,按比例分配与之相衡称的事物,如政治权利、财产等。这样既照顾了平民的利益,又不损害奴隶主的政治权利和财富的优势;同时可以防止在一个城邦中由于分配的不平等而引起骚乱。中世纪的托马斯·阿奎那,在他的《神学大全》中重申了亚里斯多德的正义原则,而且说得更为明白。他说:“在分配正义中,有时将某种东西给予某个个人,因为这种属于整体的东面应当属于他。在数量上,那种东西与这个人在整体中的地位的重要性成比例。因而,在分配正义中,由于一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愈突出,因此他得到的共同财产就愈多”。〔2〕显然这是为农奴制的贵族特权辨护的。《圣经》中“给有东西的人以东西”的这句话,是神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分配正义说的最简短说明。
二
代际正义是老一代为下一代合理储存资源(社会资源、政治资源、自然贸源、资金,以及卫生、营养、文化、教育和科技等的人力资源)的原则。这种正义原则是由一定的社会制度通过法律、法规、习俗等作出的,其实行的某些环节往往是家庭、公司、团体或政府。代际正义和一般正义一样,有着平等和对等两个原则。
亚里斯多德的正义概念是由分配的正义和平均的正义两部分构成的。分配的正义,主要关注如何将权利、义务和责任,如政治职位和财富等,分配给一个社会中的不平等的群体或成员。平均的正义是指关于个人之间的分配和在出现不当的行为与违法行为后所做的调整,如侵犯、损害他人的权利、财产,受侵害者能得到赔偿。自亚里斯多德以来,几乎都把正义看作是某种平等,这或许是因为亚里斯多德把前者称作“比值平等”,把后者称作“数量平等”而造成了误解;或许是因为过分看重分配正义,以致于把平等与正义划等号。今人赵汀阳说:“在现代伦理学中,公正往往被解释为平等,这是很片面的。公正至少要包括两条原则:(1)平等原则:凡属机会,则无例外地给予;(2)对等原则:凡属待遇,均与所为对等。”〔3〕因为只讲把权利平等地赋予每一个人,那末一个杀人如麻的凶犯也可以要求不被处死;片面强调结果平等,反而会滋生不正义。如一位辛勤工作的工程师和一名在服刑的罪犯在分配上不平等是正义的,反之,倒是不正义的。可以认为赵汀阳的观点是在对亚里斯多德的正义观全面理解的基础上作出的新的改进了的阐释。
当前的一代与新的一代是平等的,当前的一代应以某种形式对下一代补偿他们所消耗掉的自然资源。代际正义也同样包括平等和对等的两条原则。但在一定历史时期,一定的制度下,可能只是某一种片面原则。
三
在黑格尔那里,制度伦理也包括了平等和对等两条原则。黑格尔在他的《法哲学原理》中从“政治关系”、“政治特质”、“政治目的”等“政治意义”出发分析了作为代际关系的“长子继承制”。“长子继承制”是德国的土地占有者等级,即以地产为基础的地主和农民等级的地产继承制。黑格尔认为从构成这一等级的政治关系看,地产是长子的世袭领地是这一等级的自然伦理。它和王权的长子继承世袭制是相同的。黑格尔还认为,地产的“长子继承制”转向政治目的是这一等级负有的一种政治使命。这种政治使命就是必须使长子能独立生活;长子拥有独立的财产,不受外界环境的限制,能毫无阻碍地出来为国家做事,任国家官职。其政治意义就在于维护依赖出生而并非取决于选举的王权的巩固性和承续性。这样,长子继承权使政治情绪和财产之间有了某种必然的联系,而成为王权和社会的支柱。
依照这种政治目的和政治意义,黑格尔用亚里斯多德的分配正义原则对“长子继承制”的代际关系作出了分析:“因为这一等级的成员负有政治使命,他们不像其他市民一样有权自由也处理自己的财产,有权把财产一视同仁地在身后遗给自己的子女。这样,他们的财产就成为不可转让的长子继承的世袭领地。”〔4〕首先,地产的长子继承,是政治制度或者如我们现在通行的说法是基本政治制度的安排,是立法规定的,地产是对国家官职的关系。为国家服务的“普遍等级”(即在政府中任职的等级),它“依赖于国家财产”即依赖于国库发俸给,这不是一种基本政治安排。“依赖于人们的需要,以供应人们需要为收入来源”的“产业等级”,其职业没有保障,利润的追逐及财产是可变的,这是政治制度外的。因而“普遍等级”和“产业等级”的财产,他们有权自由处理。其次,在基本政治制度安排下的地产的长子继承,其代际关系:(1)仅仅是从政治地位、政治意义和政治方面的好处说的,它缺少家庭生活的基础,地产不是根据“对子女一视同仁”的原则留给后代的。(2)对下一代是作为不平等人之间的关系来分配财产的,不相等的东西给予不相等的人,限制社会平等。地产为长子所世袭使长子有地产优势而承袭官职。(3)不可转让的财产的伦理特质是不可收买,不可收买是崇高的政治美德。因此,地产的“长子继承制”是君主凭借出生世袭王位的政治意义的代际美德和正义。
在当代,约翰·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一书中较为详尽地论述了代际正义。罗尔斯是在讨论给最少受惠者以补偿的最低受惠值时,提出并研究代际正义的。
罗尔斯认为代际正义是一个每一代为下一代储存的原则,保持合理的储存率的原则。因此,它是“不计时间地同意一种在一个社会的历史过程中公正地对待世代的方式”。〔5〕代际正义是一种契约正义,是人们在原初状态中,接受和推进正义制度所负有的自然义务。其动机出于:在原初状态中,订立契约的各方都把自己当作是代表着家庭延续线,带有连续世代的情感纽带。代际的储存,是涉及所有人的亦为所有的人所关心:使后代在一个较正义的社会中享受较好的生活。罗尔斯关心实际资金的积累率,如对生产资料的投资和学习与教育方面的投资所需的储存和积累率。一般的说,这种储存率或积累应该由社会状况来确定并随着社会状况变化而变化;当人们贫困而储存比较困难的时候,就应当要求一种较低的储存率;而在一个较富裕的社会里,人们就可以合理地期望一种较高的储存率。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如果储存率太高,就有可能出现两种情形,或者不能形成恰当的储存,或者由于负担过重而大大干扰经济效率。因此,必须找到一个适度的储存率,既能照顾当前一代人的利益,又考虑到未来一代人的利益。这就要求当前一代人平等地对待下一代,给下一代人以补偿特别是那些受惠最少的下一代。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克服当前一代人的纯粹时间偏爱,即现在活着的人利用他们在时间上的位置而只顾谋取自己的利益和眼前的利益,而不考虑将来和后代,不考虑长远利益。因此代际正义“不允许我们仅仅根据各代的时间先后来区别对待它们”。〔6〕
罗尔斯的代际正义主旨是把他所设定的正义社会承续下去。罗尔斯所设定的正义社会是由两种价值原则构成的:第一个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是机会公平平等和差别相结合的原则。第一个原则优先于第二个原则,亦即政治自由优先于经济平等的“自由优先于平等”;在第二个原则中机会公正平等的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所谓机会公正平等优先于差别原则就是以前者为条件承认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安排,但必须适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罗尔斯的所谓自由优先性原则,是借正义原则来赞誉西方现存政治制度,并借此使之普遍化,还用代际正义使之承续下去。这也正如罗尔斯自己所说的是为背景制度辩护。罗尔斯在整个论述中,在代际正义的论述中都在寻求适合每个人的利益的最低起点,但他只能强调享受较好的生活,而没有看到更为重要的东西,即生产和经济活力。
四
早在“可持续发展”提出以前,有一些经济学家,从经济增长的角度,以消费与积累关系为线索研究了代际正义问题。“可持续发展”要求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生态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的基本关系,用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类的永续发展的新视角代替了用单纯经济增长观点来研究代际正义。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总原则:“今天的人类不应以牺牲今后几代人的幸福而满足其需要。”这个总原则已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我国总理李鹏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说明中指出,可持续发展“是造福当代、泽及子孙的大事”。可以说,这个总原则也是可持续发展实践的一个代际关系的总的指导性的伦理原则。
可持续发展中的代际正义问题,集中表现在:当代人消耗了资源,怎样为下一代作出合理的回补,使下一代人与前一代人机会平等而又不丧失经济活力。
每一代人总是从前人留下的不可更新的资源存量、生产力、资金起步的,以此为开创和发展基础的。当代人每年的产出总要消耗掉一些不可再生的现有资源存量,这就要给下一代以一定的回补,使下一代人至少能够占有同样水平的资源,不致使下一代人因资源匮乏而失去经济活力。可是,再也不能用消耗掉的不可再生的资源的实物形式来回补,只能用相同价值的其他形式的资产来回补,如:储蓄和投资,对消费资源的适当收费,对下一代福利的公共贴现等,替代量和贴现量究竟多大,使既能满足当前一代人的自身需求又不牺牲后代人的利益。这是一个实际处理代际关系,实现代际正义的问题。每一代人都应该机会平等,每一代人按其付出的劳动应该有着对等的享受。如果,过多地为未来几代着想,储蓄、投资和消费资源收费过高过大,当前一代人就会因负担过重过大,减少或停止对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现有的资源存量是保存了,但经济发展减缓或停滞了,当前一代人的自身需求也难以满足。反之,如果当前一代人偏爱自己的有生之年,追求眼前的最大利益,替代量过低过小,社会就会加快或加大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资源的现有存量可能大量消耗,甚至形成掠夺式的浪费。这就会对以后的世代造成资源的匮乏。对下一代的福利公共贴现,如果过低,当前的一代偏重有生之年的享受,实现代际正义的某些环节如家庭、公司、团体和政府都偏向高消费;则下一代由于缺乏资金、营养、学习和教育而丧失活力,他们的持续收入就会低于老一代。所以,代际正义作为制度伦理就要求制度作出“适度开发”和“适度消费”的安排,寻求和定出适度的替代率和公共贴现率。
1995年世界银行制定出新的财富计算法。这一计算法认为把因消耗掉资源而增加的收入,用于投资,尤其是开发人力资源方面,即在教育、营养和医疗保健方面投资,某些替代是可能的。可持续发展、代际正义是可以落实到行动中的。世界银行行长萨拉杰丁说:“可持续发展使子孙后代得到的机会跟我们一样多,如果不是更多的话。这就是说,把按人口平均和我们现在同样多(如果不是更多)的财富传给他们。”〔7〕
注释:
〔1〕参见[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15~16页;253~254页
〔2〕参见[美]E,博登海获:《法理学—一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第28页
〔3〕赵汀阳:《有偿人权和做人主义》,《哲学研究》1996年第9期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第324页
〔5〕〔6〕[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第279;285页
〔7〕见1995年11月25日《参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