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乡镇集体企业二次创业中的产权安排及其调整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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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 —8301(2000)02—0036—(04)

产权问题是当前企业制度改革中的热门话题,也是乡镇集体企业“二次创业”的核心问题。一种非常流行的说法认为,乡镇集体企业亏损的原因在于它的产权“模糊”,具有类似国有企业的“二国营”特征;相应的办法是“清晰”产权,将集体资产量化到人,实现集体资产的“人格化”。实际上,任何一种产权安排都有其存在的历史合理性,都是与特定的体制和市场环境相适应的;任何一种产权分配方案都是清晰的,都是对特定经济环境的惯常反应。世易时移,环境亦异,原有的产权安排势必要进行调整,并且这种调整既要进行“变异”,又要保留“遗传”。不加分析地滥讲“明晰”产权,既会引起思想混乱,也会导致一“股”了之的简单做法。因而,乡镇集体企业的问题在于原有的产权安排已经“过时”,要在新的条件下寻找乡村集体所有制的最佳实现形式。

一、企业产权安排的对比分析

产权安排是企业制度的基础,对企业经营效率的高低具有根本性的影响。这是因为,产权(property rights)所包含的一组权利, 诸如所有权(owner—ship)、使用权(包括控制决策权与管理权)、 收益权(也称剩余索取权)、处分权(又叫转让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分离和重新组合,从而使得企业有了不同的产权安排,并对企业的经营效率带来基础性的影响。从企业制度的发展演变来看,产权安排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所有者和生产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问题。在古典企业(个人业主制与合伙制)中,所有权与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集合在一起,统归所有者,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非常对称,责、权、利高度统一,基本不存在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激励与约束问题;而在现代企业(公司制)中,在实现规模化生产与专业化管理的同时,出现了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以及投资者与劳动者的分离,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形成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不同经济主体之间利益的差别及个人效用函数的离异,导致了现代企业中广泛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偷懒”、“搭便车”、“内部人控制”等问题。为了实现所有权对经营权的有效监督,在企业内部形成了以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为基本构造的组织体制,所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分权被分配给不同的经济主体;在企业外部则培育起发达的人力资本市场,特别是经理市场,依靠市场力量对经营者进行监督和评判。

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带有先天的乡有乡营特征。在乡镇企业的首次创业阶段,实质上的四权合一的产权结构,适应了两种体制并存、市场发育呈混沌状态的体制环境以及消费档次低落、基本呈卖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使得乡镇企业表现出较高的效率。鉴于乡镇企业终究要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也要奔向集中规模生产和专业化管理,从80年代中期以后,乡镇企业进行了承包制、股份合作制等形式的改造,在企业内部形成了形式上的委托——代理关系。但这种委托——代理模式与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委托——代理模式有很大不同,新瓶中还留有旧酒,乡镇企业原有复杂的产权关系以一种新的方式表现出来,图示如下:

图1:乡镇集体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及产权安排

从上图可以看出,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有两个突出的特点:第一,别具一格的双层委托——代理模式,即首先由集体资产的法定所有者(社区农民集体)与所有者代表(社区政府)之间形成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然后社区政府作为实际所有者与企业经营者之间形成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第二,产权的不规则分布,产权构成的四个方面在社区农民集体、社区政府、经营者、职工之间进行了不规则的分配;所有者代表获得了支配性权利,法定所有者的权利仅具有理论意义;在所有者代表与经营者之间,同一权利在被分割后进行了交叉分配。

二、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安排的内在缺陷

乡镇企业原有产权安排是在初步引入市场因素的计划体制环境下形成的,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后过渡期,原来的产权分配格局越来越不适应环境要求,并表现出一系列的“局限性”,如下:

第一,所有权干扰经营权。在乡村集体企业中,乡镇政府作为所有者代表,具有关心支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初始动力;同时,乡镇政府作为一级政府组织,负有本社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政治责任。在财政预算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社区政府往往会把社区发展目标纳入到企业的总体目标中去,并通过任命或操纵经营者干预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加以实现。这种政企交混状况使乡镇企业成为社区政府的附属物,尽管实行了股份合作制改造,乡镇企业并没有取得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在所有权的侵蚀下,经营权变得残缺不全。

第二,经营权侵犯所有权。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乡镇集体企业的真正所有者是社区农民集体,乡镇政府不过是所有者代表,然而由于“谈判地位”的差异,社区政府反客为主,拥有实际的所有者权益,却不负相应的所有者责任,造成对经营者监督中的“扯皮”危机;经营者乘隙而入,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对所有者资产进行“内部人控制”,甚至可能会与乡镇政府官员合谋侵吞集体资产。乡镇政府为了换得企业对当地事业的支持,会对经营者的上述行为采取容忍、默认的态度。实际上,乡镇集体企业经营者往往由社区领导人兼任,或与乡村领导干部有紧密的血缘地缘或业缘关系,这就使得经营权侵犯所有权的可能性大大增加。经营权侵犯所有权可能表现为资产评估中的化公为私,也可能表现为对集体资产的挥霍滥用、不负责任;如追求豪华办公条件、利用集体资金建立个人关系网络等。

第三,劳动权抗议资本权。乡镇集体企业劳动者的身份内含着一种矛盾:一方面,作为社区成员,他具有法定的所有者资格。这种资格与生俱来,与人俱走,一旦成员死亡或迁出本社区,这种资格自然消失。这实际上是一种身份资格,不以个人在企业中有无股份为转移,可称之为身份权利,另一方面,实行股份合作制后,劳动者只有出资入股,才能成为实际上的所有者(股东)。再者,由于决策上的一股一票为基础的倾向以及经营者往往处于控股地位,更加造成劳动者未必就有所有者资格,或者,未必就有相应的心理认同(主人翁意识)。随着社区外职工的不断增加,乡镇企业普通职工的所有者身份和意识更加淡化。上述通过投资入股取得所有者资格、享受所有者权益的权利,可称为财产权利。财产权利对身份权利的排挤,劳动者与所有者身份的分离,使得集体企业中的合作原则受到破坏,民主管理的基础受到动摇,某种意义的“劳资对立”逐渐显现出来,如劳动对资本的漠视,资本对劳动的监视;劳动者只有挣钱的积极性,没有献身的积极性;劳动者只有对企业的依附感,没有对企业的归属感。乡镇集体企业产权安排的内在缺陷可由下图表示出来:

图2:乡镇集体企业的目标函数及产权安排的内在缺陷

种种情况表明,迄今为止一切形式的改革,并未找到乡镇集体企业的最佳实现形式,企业原有的产权安排表现出巨大的历史惯性。这种惯性究竟来自何方?从某种程度上说,企业的属性影响着相应的产权安排。乡镇集体企业错综复杂的产权关系表明,它是多种属性的矛盾统一,它内含着行政属性、社区属性、市场属性以及血缘地缘特性,是这四种属性的不规则组合。乡镇企业多种属性的契合及其“博奕”,构成乡镇企业产权安排及其调整的内在逻辑。

三、乡镇集体企业产权调整的基本构想

随着体制环境的净化和市场竞争中各类企业的相互“博奕”及嬗变,乡镇企业的产权调整势在必行并将持续下去。当前,乡镇集体企业产权调整的基本思路应为:

第一,构筑所有者主体,实现对所有者代表的监督。

一个有效的产权安排,应该使控制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尽可能地对应,以使掌握控制决策权的人同时承担决策的最终结果,达到权、责的统一。然而在乡镇企业现行的产权安排下,法定的理论上的所有者虚位,实际的所有者越位;实际所有权超越理论所有权,所有者代表凌驾于所有者和经营者之上,社区政府掌握着生产经营方面的决定性权力,却不对企业盈亏负直接责任;社区政府的权责极不对称,所有权屡屡干扰经营权,无论是社区农民集体还是乡镇企业经营者都不能有效地监督和约束社区政府的行为。纵观乡镇企业的未来发展,乡镇企业必然要在与其他企业竞争的过程中形成规范的市场竞争主体和法人实体,目前的政企合一模式不过是乡镇企业由政府推动走向市场推动的过渡形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乡镇企业产权改革的关键一环是规范乡村政府行为,实行政企分开。对此,许多学者主张通过资产评估,界定社区集体股和企业法人股,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的分离,进而排除政府干扰。然而,由于政、企谈判地位的差异,在社区内部由经营者对政府实施监督在实践中是行不通的。实践表明,必须引导社区外部其他企业法人、政府组织或居民个人向本社区集体企业投资入股,才有可能界定每一个投资主体的产权界限,进而“充实”所有者主体,做到所有者主体的到位和“人格化”,最终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从而造就企业的独立法人地位。

上述思路的基本构想为:大力吸收社区外部各类法人及自然人共同投资入股,发展法人参股型股份合作企业,打破集体独资兴办企业的传统模式,集体资产通过参股、控股的方式实现;在股份组合形式上,按照股东各自的资源特点进行要素组合,有的提供场地、人力,有的提供技术、资金,有的提供信息、销路,有的提供管理、创新,从而打破资源配置的社区界限,按照市场配置要素的准则,进行生产要素的有效配置;在产权分配上,由几方股东共同组成的董事会实行一人一票,重大决策须由董事会全体成员一致通过,建立出资者股东之间有效分工、相互制衡、共同决策的格局。可以想见,这种法人参股型企业可以突破原有企业的社区封闭,形成多元化的开放的投资主体和用人格局,使乡镇企业在更大的范围内配置资源,这不仅有利于乡镇企业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还有利于促进生产要素在更大范围内合理流动,实现乡企布局的相对集中,进而为乡镇企业的发展开辟广阔的地域空间和市场空间。

第二,合理分配股权,实施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

现代企业产权安排的核心,是对经营者的有效激励。这是因为,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即将到来的知识经济时代,竞争的加剧与市场的不稳定性增强使得创新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最重要的函数,而这种创新主要是由经营者提供的。经营者在现代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处于核心地位,经营者的决策和经营活动对企业能否创造利润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乡镇企业这种典型的能人经济中,经营者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很多乡镇企业是因一人而兴,或因一人而衰,因此,乡镇企业产权设计的关键环节之一是对经营者实施充分而有效的激励。

发达市场经济条件下对经营者的激励有三种安排:收入激励(高额年薪)、产权激励(配以一定股份,将决策权与剩余索取权、所有权联结起来)、市场激励(依靠经理市场对经营者进行甄别、评判和激励)。在我国农村,短期内不会形成经理市场,因为在乡镇企业中经营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人才非常短缺,也就是说,在狭小的社区范围内,经营者的供给是相当缺乏的,当地人往往又有较强的排外情绪,因而没有充足的经理人才可供选择。再者,乡镇企业的经营者往往由当地行政官员兼任,即便经营绩效不佳,也没有挂冠之忧,或不会受到风险,责任方面的硬约束。基于上述考虑,近期内对经营人员的激励,应主要着眼于从企业内部进行产权激励。比如扩大经营人员的股权比重,建立经营者阶层控股型乡镇企业,依靠资产纽带将剩余索取权与控制决策权对应起来;经营者不仅是企业剩余收入的主要获取者,而且也是企业追求收益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的主要承担者,偷懒的费用由他个人负担,这就为充分激励经营者创造了条件。事实表明,集体控股型和股东均股型产权安排都不能有效地调动经营者的特殊积极性,相反可能会导致经营者的偷懒行为,经营者甚至会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谋私利、以使自己的产出与投入、收益与风险相对称,否则,他可能会在个人的资本、管理经验达到一定程度时跳槽,带走人力资本和销售网络,给乡镇企业带来毁灭性的打击。所以说,经营者控股型的产权安排既有利于充分发挥经营者的积极性,也有利于刺激经营者的供给,进而培育经理市场,最终实现对经营者的完善的激励和监督。

第三,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提高企业整体凝聚力。

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还要着眼于提高全体劳动者的积极性,提高企业整体凝聚力。在社区外部职工不断增加,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分离倾向不断增强的条件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迫切。一般认为,劳动者的积极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收益预期的实现,一是主人翁意识的觉醒。前者对所有职工都有激励作用,后者则对双重身份职工(既是劳动者又拥有企业股份)更为有效。从理论上讲,职工持有股份自然就有了关心集体资产,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而实际上,如果职工凭股分红所得收入对其总收入没有多大影响时,理论上的积极性难以变成现实中的积极性;况且,随着股权分散化这一必然趋势的发生,员工持股对其获得收入、参与决策并无多大赞益。综合考虑单一身份劳动者与双重身份劳动者两种情况,对他们的激励应主要着眼于满足劳动者个人的收益预期,使劳动贡献、劳动积累在劳动所得中有相应体现。这也就是说,首先,在乡镇企业剩余索取权的划分中,应尽量限制按股分红的比例,保留适当的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比例。福利基金体现的是对企业全体职工劳动贡献的一种补偿,奖励基金更是与职工的劳动贡献密切相关。只有提高这两项比例,才能体现合作制按劳分配的原则。其次,在股权的分配中,可把一部分集体资产按照工作年限多少、劳动贡献大小量化给企业职工,作为职工个人股份。这部分股份只能分红而不能继承、转让、馈赠,不允许流动,一旦职工死亡或离开企业,不再是企业的劳动者,他同时也就丧失了这部分股权。再次,要建立新型劳动制度,实行“年功序列制”、“终身聘用制”。日本企业劳动制度的经验表明,人们工作的时间越长,积累的经验越多,生产率越高;由于在大多数企业中需要集体协力共同完成工作,个人的劳动生产率便很难测定。实行年功序列晋升能为职工提供献身工作的动力机制,只要个人努力工作,就有把握得到相应的地位和报酬,这就使人们易于集中精力干好工作,而无需监督每个人。员工持股的身份标准加上年功序列制,有助于构筑职工民主管理的所有权基础,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归属感;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也有助于将员工对社区的天然亲密感转化为对企业的忠诚,形成积极向上的企业精神。

[收稿日期]1999—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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