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淑云[1]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文中指出近年来,由于我国司法逐渐开始重视程序正义,民事诉讼审前准备程序变成了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的热点问题之一。笔者通过分析我国审前准备阶段的立法缺陷,提出借鉴英美法系的审前程序,构建符合我国法制环境和司法实践的审前程序,并提高我国民事诉讼的效率,进而通过程序正义维护实体正义。本文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理论出发,结合各国民事审前程序的司法实践,考虑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现状,对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民事审前程序提出了相关建议,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论述。全文内容主要包括:第一部分,民事审前程序的概念和特征、性质和作用以及价值取向。笔者阐述了民事审前程序的定义,具有相对独立的程序性质,与庭审程序从功能上和审理形式上进行了比较分析,并指出民事审前程序不仅具有整理争点、固定证据、促进和解的作用,而且可以使案件进行繁简分流,辅助庭审,提高庭审效率,以及维护程序正义。第二部分,着重分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民事审前程序的具体规定及两大法系之比较。通过叙述英美法系中的美国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诉答程序和证据开示制度,以及大陆法系中的德国、法国和日本中关于民事审前程序中的相关制度,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的异同之处,并指出两大法系关于审前程序规定之优劣所在。第叁部分,阐述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缺陷。结合我国《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定》中关于审理前的准备及证据交换,分析我国现行法律民事审前准备规定中的不足之处,例如:审前法官与庭审法官不分、答辩失权制度缺失、证据开示制度不完善、没有设置独立的审前程序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若干举措。针对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存在的问题,确定构建民事审前程序的独立性原则,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和法律环境的民事审前程序,具体包括,建立助理法官制度、答辩失权制度、审前调解制度以及完善证据开示制度等。
乔李平[2]2007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
杨杰胜[3]2018年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审判无重点、遗漏审判要点等问题较为突出,审判重心偏移现象频现,案件事实查明的任务没有很好完成,裁判结果公正性受到怀疑。究其原因,主要就是缺乏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进而在庭审前无法固定争点所致。争点,简而言之就是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焦点,是整个民事诉讼的核心所在,民事诉讼实际上就是围绕着搜集、整理、固定、解决争点进行。而如何准确找出争点、并固定争点,就需要一套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来实现。在庭审优质化改革中将“确立以争点为主线的争点式审理方式”列为一项重要改革内容。在这种改革大背景下,对争点整理问题的研究显得更加意义重大。因此本文深入研究争点整理问题,对实践中优化庭审效果、提升司法效率有重要作用。本文一共包含五个章节,第一章为“绪论”。主要阐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研究现状、研究的内容与方法以及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其中本文最大的创新之处为在理论层面上将当事人处分权融入到争点整理程序的定义中,提出争点整理程序应当包含找出争点和排除没有争议的事项两层含义。第二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概述”。首先,该章主要通过拆分理解“争点”、“争点整理”的方式来定义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其次通过比较争点整理程序与其他相关诉讼程序的关系以及讨论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来加深了对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解。第叁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域外制度考察”。相对于我国民事争点整理制度的理论不成熟和制度缺失,域外一些国家在本领域拥有一些成熟的经验。该章节将重点考察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部分法学研究较为发达国家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通过分析比较不同法系的国家之间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异同,总结出域外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对我国争点整理程序构建的启示,其中最大的启示在于一定要确定争点整理程序的效力。第四章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现状及反思”。该章节按着立法现状、司法现状、问题与成因、庭审优质化改革指导下争点整理的思考的逻辑,对我国民事争点整理制度的现状进行了梳理。我国目前争点整理制度主要问题是争点整理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司法实践中争点整理主体不定、争点整理方式不统一等。第五章为“庭审优质化视域下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本章是本论文最核心的章节,通过前文的分析论证,笔者认为将服务庭审优质化确立为构建我国争点整理程序的指导思想,使其更具可行性和现实意义。完善争点整理程序是实现争点式审理方式、克服庭审走过场、提高诉讼效率的有效方式。构建一套能够独立、良好运转的争点整理程序,除了设计出完善的争点整理程序外,还需完善其他配套制度来保障争点整理程序的良好运行。同时,笔者也清醒认识到,争点整理程序的建立是一系统工程,并非朝夕间所能实现。
徐德臣[4]2015年在《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理学认为,责任既是制度存在的结论性证据,也是维持制度存在的现实力量。但在权利话语时代,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似乎从来没有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成长中找到与这种地位相称的存在感,并始终徘徊在民事诉讼法学的主流研究视野之外。而程序性制裁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非但未能引起理论界与实务界足够的关注,反而在极为有限的出镜率下不断遭受批评与指责。不过,即使在如此窘困的境况下,程序性制裁也从未消失在人们的视野之中。相反,二战以后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的立法行动、司法实践以及学术研究均表明,程序性制裁一直在尝试以不同的进路来证立其正当性,从而在民事诉讼法中获得一席之地。我国2012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与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也印证了这种努力。与已臻成熟的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理论相比,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研究显得过于单薄与分散,甚至迄今为止尚未形成统一的学术话语。因此,对当下散落于民事诉讼法各处的诸多程序性制裁规定进行最大公约数意义上的概括和总结,不但可助益于清晰地认知程序性制裁本身,更重要的是,有利于形成一股解说的合力,从根本上证立这种制裁手段的正当性,同时也能够使立法者和司法者从中获得某种启示。程序性制裁既不同于实体法上的制裁,也与传统的民事诉讼制裁有所区别,它致力于将一些特定的程序性违法行为(经济学上的机会主义行为)与实体法上的诉讼结果相勾连。作为一种惩罚机制,它不但关注已经沉没的成本,而且甚至更加关注如何避免或最大限度地降低未来可能发生的成本。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为“法律是一种激励机制”这一命题提供了一个极具说服力的证明。然而,对程序利益和公共利益(因此也必定包括实体利益)的多重关注使它天然地具有一种僵化性甚至残酷性。正因如此,程序性制裁一直面临着来自宪法、实体法以及道德领域等许多方面的批评。这样一来,从学术探讨的角度来说,单一的研究方法很难有效地消解这些指责和质疑。因此,本文除了采用法学规范分析方法以外,同时也尝试将经济学、社会学以及伦理学等研究方法运用其中,试图对程序性制裁的优势、弊端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作出更为客观的、全面的分析和判断。本文除导言外,共分为五章,内容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概论部分。首先,笔者从纵向(时间意义上)和横向(空间意义上)两个视角对制裁的语义进行了解读和梳理,并在反思传统民事诉讼法律制裁的不足以及比较刑事诉讼法领域中程序性制裁的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的概念,为下文研究的展开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其次,本章从正面解析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证立民事诉讼规范的正当性、优化民事诉讼法的实施效果以及整合民事诉讼的多元价值叁个方面的功能;最后,本章直面程序性制裁的困境,解读了人们对程序性制裁的批评并尝试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回应。第二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法理基础。尽管程序性制裁有其固有的缺陷,但是从二十世纪下半叶开始,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纷纷在其民事诉讼领域内对各种程序性制裁手段作出了规定。总体而言,这些立法行动主要是建立在叁个法理基础之上,分别是民事诉讼目的、诉讼促进义务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本章首先考察了当代民事诉讼目的的概况,并阐述了程序性制裁对于调和不同民事诉讼目的所发挥的作用;其次,考察了辩论主义的嬗变与协同主义的兴起,在此基础上,对诉讼促进义务的内涵进行了细致的解读。这种解读最终将程序性制裁牢固地树立于诉讼促进义务的根基之上;最后,讨论了民事诉讼诚信原则的含义和功能,以该原则论证了程序性制裁的正当性。第叁章为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从机制构建的角度讲,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属于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本体论研究。在行文方法上,笔者一方面从实然的角度描绘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所具有的基本法意,具体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和客观方面的适用要件;另一方面从应然的角度对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理论中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深入的分析。这种描述和分析为第四章的比较考察和第五章的实证研究提供了必要的限定和引导。就具体内容而言,首先,本章讨论了程序性制裁适用要件的基本法意并从“规范法官在程序性制裁中的自由裁量权”和“降低两种错误的发生”两个角度对这种法意进行了解释;其次,阐述了程序性制裁主观方面的适用要件,着重从法理层面分析了故意和过失两种主观状态;最后,在界定和解析特定程序性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讨论了程序性制裁客观方面的的叁个适用要件。第四章为程序性制裁的比较考察。本章对大陆法系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以及英美法系具有代表性的美国和英国进行了比较考察。二战以后,两大法系的国家和地区为了应对诉讼迟延、诉讼成本高昂等问题,纷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司法改革,这种改革态势在二十世纪末达到了一个阶段性的顶峰。从两大法系司法改革的目标和内容来看,程序性制裁在其中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色。不过,诉讼观念、诉讼法理以及诉讼模式的差别导致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态势。但考察同时表明,两大法系的程序性制裁也呈现出融合的趋势。本章对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的适用要件、程序性制裁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权以及程序性制裁的程序保障及衔接制度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这种比较研究为第五章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提供了必需的素材。第五章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构建。本文从宏观上将程序性制裁的中国图景划分为实然图景和应然图景,前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自在状态,后者指的是程序性制裁的理想状态。基于这种划分,本章首先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我国程序性制裁的法律文本和司法实践进行了总结和反思,并在回视程序性制裁本体论以及两大法系程序性制裁体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构建我国程序性制裁机制的总体方案。该方案包括内部进路与外部进路,内部进路又包括本体优化和程序构造;其次,本章基于程序类型化理论的方法论思考论证了为程序性制裁配置专门的处理程序的必要性,并尝试从横向结构与纵向结构两个方面完成了这种程序构造;最后,本章将程序性制裁置于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框架之下,讨论了与之息息相关的证据收集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最终完成了程序性制裁机制的全部建构。
凌辉[5]2006年在《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研究说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中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合理的审前程序有助于整理证据、固定争点和促进和解功能的发挥,是保证庭审顺利进行的前提。本文以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诉讼的审前程序为中心,从国内审前程序的现况出发,在比较其他国家先进理论成果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论述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并对如何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文章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概述,主要介绍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概念、特征、功能以及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制度价值。第二部分为有关国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之比较研究,列举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关国家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并结合我国司法现状进行比较分析。第叁部分为构建我国独立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通过分析“先定后审”、“一步到庭”主义的弊端,以及当前我国“审理前的准备”环节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我国构建自足的、独立的审前程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构建之设想。笔者对如何构建我国的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制度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其中重点涉及了诉答程序的失权制度、证据交换和举证期限制度、法官释明制度以及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ADR)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的运用。
周景物[6]2016年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文中指出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简称审前程序,是指自法院受理立案后到正式开庭审理前,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法定的顺序、方式和步骤所进行的一系列诉讼活动及由此形成的相互关系的总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因具有整理争点、证据收集与固定、解决纠纷、提高开庭审判效率的功能,两大法系的代表性国家均对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作了较为细致规定。英美法系的英国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视为民事诉讼程序的核心地位。新《英国民事诉讼规则》对诉答程序、证据开示、登记庭审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美国《联邦规则》规定审前程序由叁个基本阶段组成即诉答程序、证据开示与审前会议。从英美法系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来看,应重视审前程序的独立价值、充分尊重当事人的主体地位、避免诉讼突袭与提高诉讼效率。大陆法系的德国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主要包括先期首次期日程序、书面准备程序;日本关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规定是逐步完善的,1996年《日本新民事诉讼法》进行了大幅度修改,规定了预备性的口头辩论程序、辩论准备程序与书面准备程序等。总的来看,大陆法系设置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目的首先是提高诉讼效率,其次才是为了防止诉讼突袭等,强调尊重法院在这一程序中的主导地位、构建完善的失权制度、实行审前程序法官与审理法官相分离。一直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审判程序中的开庭审理程序居于整个诉讼程序的主体地位,处于核心阶段,而民事诉讼审前程序被认为是为其做准备,服务于庭审活动的及时、有效开展。反映在立法上,现行的民诉法将这一程序规定在普通程序的开庭前准备阶段,其他相关司法解释仅零散对之作了规定。通过中外对比,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存在如下缺陷:审前程序缺乏独立性、民事诉答失权制度缺失、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不完善、争点整理程序不科学、庭前会议制度有待完善。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应针对性提出对策。这就需要强化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独立性地位,科学界定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与开庭审理程序的关系,并具体落实到民事诉讼法典单章编列,充分发挥其解决纠纷的功能;建立诉答失权制度,细化失权程序与救济途径;完善证据收集和交换制度,拓宽证据收集方法与证据交换范围,建立证据失权制度;对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释明权制度予以完善细化;科学界定庭前会议制度的适用范围、主体制度、具体的方式、次数、效力。虽然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也仅仅是当前司法改革的一部分、一个环节,但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完善有助于构建和协调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大从源头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力度,切实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赵泽君[7]2007年在《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文中研究指明本文是一篇系统研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博士学位论文。笔者认为,虽然有的民事诉讼法学者也指出民事诉讼程序应当关注审前程序,但并未对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程序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为什么在民事诉讼审前程序中设置争点整理程序?如何构建我国的争点整理程序?这些前导性问题的回答是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基础。为此,本文提出“一个核心、两个基本点”的理论体系。所谓一个核心,就是民事诉讼存在的理由和基础。民事诉讼之所以存在,归根结底是因为发生了争议,体现在一个具体诉讼中就是争点。争点是当事人呈请法官审理的对象。没有当事人的争议,就没有法官的审判,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争点整理是民事诉讼庭审程序的核心所在。为了深入分析,本选题还梳理了争点整理程序的两条线索,即两个基本点:一是整理争点是当事人的一项基本诉讼权利。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角色和地位安排有所差异,但均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起主导作用,当事人拥有弄清案情和提供判决资料的权利,相应地当事人应该享有整理争点的权利。这是近代以来民事诉讼所形成的辩论主义和处分主义的基本要求。二是法官在争点整理程序中负有适度的阐明义务。诉讼不仅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诉讼程序同时还要考虑它可能给对方和司法审判带来的代价。争点整理程序的设计一方面要倡导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又要使法官担负一定的责任,从而使其更具实践性。本论文是在民事诉讼学者最近几年在论及审前程序制度中所涉及的有关争点整理程序的零碎性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探讨争点整理程序的立法及其适用状况,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构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系统设想及其保障机制,并提出立法建议以图修改民事诉讼法时能够引入该程序。本论文除引言外,分六章,约十五万字。在“引言”部分,论文交代了选题的背景,即对争点整理程序有限的理论研究、零碎的制度设计以及已有的程序设计在实践中无法有效运作是我尝试此选题的初衷和背景。论文提出了选题的意义,即对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研究属于一个很新的课题,有着重要的研究价值:该选题有利于深化我国民事诉讼争点整理程序的理论研究;有利于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有利于规范实践中争点整理的各种方法。论文从国外和国内研究现状两个方面,进行了文献综述。论文展示了研究路径、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研究的路径是:在名称上选择审前程序中争点整理程序这一内容,在模式上选择大陆法系模式的争点整理程序尤其是德国和日本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但在具体论述中充分地注意和吸收了英美国家关于争点整理程序方面值得借鉴的做法。研究的方法是:历史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经济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研究的内容是:解析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理清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和价值,并在对有关国外和地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比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实际,设计符合我国自身司法文化背景的争点整理程序及其保障机制。第一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概念”。该章主要解决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及其本质问题。首先,论文从争点整理程序与初审程序和复审程序以及普通程序、审前程序和开庭审理程序之间关系分析了两种层次的争点整理程序,即审前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和开庭审理中的争点整理程序,认为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形态是审前程序中的争点整理程序,争点整理程序是审前程序的子程序。其次,论文对争点整理程序的构成要素即主体、时间、空间和结果进行了分析,认为:合理地确定法院和当事人等诉讼主体之间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地位与作用是构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基础和核心问题;诉讼上争点是双方当事人希望法院进行裁决的有实质性争议的事项,广义上的争点包括诉讼标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基于程序安定以及诉讼公正和效率的实现,争点整理程序具有有序性、时限性和不可逆性的特点;争点整理的效力是争点整理程序结果的核心内容。在此基础上,论文尝试提出了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概念,即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是指为消除纠纷和实现集中审理目的,在审前程序中法院与当事人等诉讼主体按照一定的顺序、方式和手续所进行的特定或明确和固定诉讼标的、案件事实、证据上和法律上争点的行为以及由此形成相互关系的总和。最后,论文强调争点整理程序本质上是当事人诉讼主张及其举证时限的一种前移,这种前移是一种立法技术上权衡利弊的无奈之举,目的是防止当事人随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引起多次开庭而导致诉讼拖延和庭审空洞化。第二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与价值”。该部分研究的主要内容包括叁方面:第一,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功能。文章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除具有特定诉讼对象和简化、固定争点的功能外,还具有适时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以及自主解决纷争、促成集中审理、防止争点突袭和限制法官恣意的功能。第二,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问题。文章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价值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得出结论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价值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提升诉讼公正的价值,包括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二是提升诉讼效率的价值。第叁,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局限性。文章认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局限性表现在对客观真实的实现有所贬损。因为,虽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具有提升诉讼公正和诉讼效率的“双提升”价值,但提高诉讼效率是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最显着也是最容易首先感觉到的特征,因此,基于事实真实的发现和实质公正的追求,立法上在特殊情况下对争点整理的效力都有例外规定。第叁章为“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规则的比较与评析”。除日本民诉法明确规定了“争点及证据整理程序”外,各国不一定有争点整理程序的明确定义,但只要是发挥着明确和固定争点这样功能的程序就应属于争点整理程序的范畴。本章以比较研究的方式,从国别的微观视角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大陆法系国家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以及具有代表性的英美法系国家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认为大陆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性特征是:当事人参与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主体性;法官参与争点整理程序管理的积极性;违反争点整理程序及其法院命令的制裁性。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是:以证据开示程序为依托的争点整理程序是适应陪审团集中审理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官对整理争点的指挥和监督作用不断加强;当事人在争点整理程序中主体地位突出;争点整理程序设置严密,整理方式多样,程序比较烦琐,技术性比较强。在此基础上,为了研究的需要,文章又通过比较的方式分别梳理了两大法系国家就争点整理程序及其相关制度的异同,认为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差异性主要表现在发展路径以及立法价值趋向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发展路径主要是从并行审理到集中审理的历史过程,英美法系国家的发展路径是从法官消极到法官能动的历史过程,也即对传统对抗制的改造过程;大陆法系国家的价值趋向主要是提升诉讼效率,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价值是多元的,既为实现诉讼公平,也为提升诉讼效率。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共同特征则表现在:从宏观角度看,争点整理程序的完善是近代以来两大法系国家审前程序改革中的一个共同课题,且争点整理程序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有着必然的联系。从微观角度看,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都体现为:当事人彼此平等对抗相互作用;由当事人提出主张并确定争点;既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也规定了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具体措施。从实际运作效果看,都以适时提出主义为原则,对违反适时提出义务的,都给予适当的失权制裁。从整理争点的方法看,争点整理程序既有口头形式,也有书面形式,且方法多样化。两大法系国家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给我们的启示是追求程序正义、贯彻辩论主义和实现集中审理主义。论文还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进行了域内考察,主要分析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现状以及司法实践的困境。第四章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缺损原因之检讨”。要构建相对合理的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除了解其现状和困境外,分析产生这种结果的原因也非常重要。首先,文章认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缺损的原因,需要在回顾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简要发展历史的基础上进行探寻。文章从我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渊源进行追溯,并就我国社会主义民事诉讼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叁个阶段即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1949年至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时期以及1991年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进行了分析,认为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总体上表现出的是职权主义诉讼特质,强化法院职权,淡化当事人的权利和作用,而当事人处于主导地位的争点整理程序无疑受到原有诉讼体制的制肘,自然无法形成争点整理程序。同时,从1991年民诉法制定的背景可以发现,由于历史条件所限,1991年民诉法不可能制定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其次,文章分析了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出现的从法院自身角度考虑的较多而对当事人的利益保护欠充分的偏差,认为“一步到庭、直接开庭”的改革措施削弱,甚至否定了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存在的必要性。因此,文章认为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不仅仅要改革实践中司法运作的方式,更重要的是改革民事诉讼制度中结构性缺陷,合理配置法院与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限,强化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和地位,将当事人主导争点整理的权利还原于当事人。再次,文章对司法解释的缺陷进行了探讨,认为最高法院《证据规定》规定的证据交换本身所存在的缺陷限制了争点整理程序,因为证据交换只是解决了整理和固定证据和证据争点的问题,并未完全解决争点整理和固定问题,民事诉讼中的争点,不仅仅包括证据争点,也包括诉讼标的、案件事实以及证据上和法律上的争点。文章还认为,司法解释中缺乏与争点整理程序相配套的失权制度和当事人收集证据制度在总体上也对民事争点整理程序形成障碍。第五章为“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本部分是文章的重点,文章通过实证调查,得出初步结论是:以证据交换为内容的争点整理程序方法单一,没有形成以整理争点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及做法,提出建立和完善争点整理程序及其配套制度有其必要性。文章通过对我国法律职业群体数量和素质的分析,认为我国法律职业群体的数量和素质能基本满足争点整理程序运行的需求,但应该继续加强法律职业队伍的建设。文章认为,构建争点整理程序首先应该确立其指导原则,并认为应该坚持当事人主义与职权主义相结合原则、公正与效率兼顾原则以及国际化与本土化相结合原则。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基本结构由主体、时间、空间以及效力构成。就主体问题而言,文章认为,当事人与法院在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中都具有举足轻重和不可或缺的重要意义,当事人有整理争点的权利,法院有协助当事人整理争点的义务。关于争点整理的客体问题,首先是特定诉讼对象即诉讼标的,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与诉讼对象相对应的事实争点、证据争点以及法律争点。就民事争点整理的适用范围而言,文章以为,原则上民事争点整理程序适用于案情复杂、争议大、分歧多以及证据多这类案件,但有两点例外:一是在起诉之时当事人认为不进行争点整理,将影响当事人在庭审时辩论的简单案件;二是基于对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的尊重,双方当事人均要求进行争点整理的简单案件。关于民事争点整理的方法,文章认为,立法应当设计多种争点整理方法供法官和当事人选择,以适应不同案件的需要以达到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目的。文章提出的整理争点方法是:书面型争点整理方法、开庭辩论型争点整理方法以及会议型争点整理方法。关于民事争点整理的时间和空间的问题,文章首先指出时间是主体诉讼行为的日期或期限,它保障着诉讼行为的效率,而空间是主体诉讼行为的界域或场所,它保障着诉讼行为的内容。关于整理争点最后时间的确定,原则上将临界点确定为开庭审理之前,即将开庭审理的期日作为当事人整理争点时间的终点。由于当事人和法院责任分担不同,因此当事人与法官在具体时限上存在差异。法院在争点整理程序中应遵守的具体时间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指挥权的行使,如期间的设定、迟延后果的告知等;二是协助当事人确定争点内容的阐明义务的履行,如法官应及时地告知当事人就诉状中有关事项进行补充或解释等。就当事人应遵守的具体时间问题,因争点整理方法的多样性,决定了当事人在不同的争点整理方法中应遵守的具体时间也不同。就民事争点整理的地点问题,因民事争点整理程序核心是在正式开庭审理前明确当事人之间争议,因此地点和场景布置应当比较随和,尽量使对立的双方当事人置于一种平和协商的对话气氛之中。最后是民事争点整理的终结及其效力,文章主张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终结除通过审前判决、争点简化协议以及和解等途径终结诉讼而导致结束争点整理程序外,法官作出的裁定也是争点整理程序结束的重要标志。关于争点整理的效力问题,文章认为,争点整理的效力包括叁个方面:一是拘束当事人;二是拘束法官;叁是争点整理的反面拘束力,即对于未列入争点范围的争点,一方面视为当事人没有争议,另一方面遗漏争点的责任应当由负有主张责任一方当事人承担。第六章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保障机制”。任何制度的构建和有效运行,都需要有相应的理念、原则及其制度环境作保障,民事争点整理程序亦然。本章对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保障机制进行了构建和设想。文章首先从传统观念及其转变的理由入手,提出应该转变落后和消极的传统诉讼观念。细言之,主要内容有:法官要转变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观念,应该把追求程序正义作为自己的最高理念;法官要转变国家权利本位和审判权高于诉权的观念;法官要转变官本位思想观念。其次,鉴于争点整理程序制度的设立和实现是与辩论主义和集中审理主义的原理相合而与职权探知和连续审理主义相斥的缘故,文章建议立法上应该确立辩论原则和集中审理原则。再次,文章认为争点整理程序的有效运作必须有相关制度作保障。在我国,应该说当事人有收集证据的权利,但如何保障当事人实现该权利,却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因此建议立法应该充实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的制度保障。关于当事人的失权制度问题,文章主张参考大陆法系国家的称谓,可以将失权的对象界定为原被告双方的攻击和防御方法。同时,文章在论证法官阐明义务、心证公开的含义和根据及其历史沿革的基础上,归纳出心证公开在争点整理程序中的适用情形。文章最后就我国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提出了立法建议。
沈亚萍[8]2003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文中指出本文由引言和四个章节所组成。在引言部分,笔者对之所以选择审前准备程序作为硕士论文的原因和理由作了简单的论述,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进行了简要分析,以此阐明构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及迫切性。本文的主体由四个章节组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章对审前准备程序从整体上概括进行了论述,首先对其概念和特点简要的加以定义和分析,然后以当今世界现有的两大法系为背景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分类,指出审前准备程序可以分为当事人主导型和法官主导型两种。第二章把目光投向我国的审判实践,从现行法的规定以及在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申出在我国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审前准备程序的必要性。此外,在本章的第二部分,着重对我国司法审判实践中对审前准备方式所进行的改革加以关注,指出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对传统民事诉讼结构的冲击已经使构建审前准备程序成为改革发展的必然。第叁章的主要内容是从民诉法学基本理论及司法实践两方面分析在我国构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可行性。第一部分指出,对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存在的价值分析(即构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实现诉讼公正、程序效益和程序安定)和我国大量引进的西方各国关于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介绍和研究理论为构建我国的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做了必要的理论准备。第二部分指出,正在进行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使我国传统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发生变革,从而为构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准备了必要的背景环境。此外,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也为构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奠定了最关键、最核心的制度准备,使之可以由理论走入具体的司法实践。第四章是关于在我国构建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具体制度设想,重点是对争点的整理和证据交换提供最优的制度安排
杨春华[9]2008年在《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研究指明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立是民事诉讼法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以庭审为中心的现代民事诉讼程序结构的重要基础。从二十世纪开始,各国在民事诉讼领域都在进行着改革。从西方各国民事诉讼发展来看,其共同发展趋势是由偏重开庭审理活动转为审前准备和审判活动二者并重,审前程序已日益成为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阶段。在我国,仅有少数的关于民事审前活动的制度散见于《民事诉讼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民事审前程序,尤其缺乏民事审前程序的核心:证据的交换和争点的固定制度,这也正是多年来我国民事司法未能走出困境的症结之一。民事审前准备专门程序的缺失所暴露出的问题,学界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与深入的研究,但是这仍是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个具有重大理论价值和直接的实践意义的重要课题。本文从我国民事审前程序模式入手,分析了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现状和成因及民事审前程序应采用的模式,探讨了设置审前程序应借鉴的国外已有的、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并提出构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若干设想和配套制度的建立。如完善的诉答程序、有时效性的证据交换制度、审前调解制度及法官阐明权制度等
李烁[10]2013年在《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文中认为近年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我国法律改革的步伐前进迅猛,而且“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也得到了极大的改善。在民事诉讼方面,我国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民事诉讼程序,但相较于具有先进诉讼体制的国家来说,我国在审前程序上的规定还很落后,完全无法满足审前程序中应该实现的目标。因此,笔者通过分析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考察大陆和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审前程序的规定,提出构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建议,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公平正义的价值。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对民事审前程序的基本含义和两大法系的发展情况进行概述,并介绍了审前程序所具有的叁大职能:整理争点、收集证据以及进行调解。前两项职能的履行使案件进入一个适合审理的状态,当事人和法官的充分准备能够避免庭审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并为审前调解打下基础;第二部分对美国和德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进行了介绍,并对比了两大法系审前程序的不同之处。总体来说,分别受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诉讼体制的影响,美国审前程序的参与主体只限于双方当事人,而法官只是起到指导和监督的作用,管理权力较小;而在德国,法官也是程序的参与者,权力较大,当事人的陈述、收集证据等请求都要向法院作出,由法官进行裁决。第叁部分笔者分析了中国目前审前程序存在的不足之处,包括缺乏当事人的参与、不涉及实体问题以及证据收集制度不完善等,并介绍了中国为改变现状在立法和司法上所作出的努力,虽然这些举措在部分地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要彻底改善中国的民事审前程序,还需要自上而下的法律改革。第四部分笔者对于制度改革作出了设想:从程序的主体来说,审前程序应该是由当事人主导、法官助理负责管理、指导和监督的;从程序的内容上来说,在结合国外先进立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中国可以以美国的审前会议为依托展开审前程序,并实施证据调查令制度保障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
参考文献:
[1].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之构建[D]. 黄淑云. 中国政法大学. 2007
[2].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争点整理程序的构建[D]. 乔李平. 山西大学. 2007
[3]. 民事争点整理程序研究[D]. 杨杰胜. 西南交通大学. 2018
[4]. 民事诉讼程序性制裁机制研究[D]. 徐德臣.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5].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构建[D]. 凌辉.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06
[6]. 民事诉讼审前程序研究[D]. 周景物. 安徽大学. 2016
[7]. 论民事争点整理程序[D]. 赵泽君. 西南政法大学. 2007
[8]. 论我国民事审前准备程序的构建[D]. 沈亚萍. 中国政法大学. 2003
[9]. 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D]. 杨春华. 青岛大学. 2008
[10]. 论我国民事审前程序的构建[D]. 李烁. 中国政法大学.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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