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福利制度及其构建_特殊儿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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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7724(2014)12-0040-07

       一、儿童福利的概念与理论基础

       (一)儿童福利的内涵与外延

       儿童福利是针对儿童这一社会特殊成员的社会福利。目前,学术界普遍从广义和狭义两个维度界定儿童福利的概念。广义儿童福利,如《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的定义: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均称为儿童福利。美国儿童福利联盟认为:儿童福利是社会福利中特别以儿童为对象,提供家庭或其他社会机构所无法满足的需求的一种服务。《美国社会工作年鉴》指出:儿童福利旨在谋求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并有效地发掘其潜能,它包括了对儿童提供直接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庭和社区福利服务。由上可知,广义儿童福利强调福利对象的广泛性、责任主体的多元性、福利内容的多样性。

       相对于广义儿童福利在内容和对象上的广泛性,狭义儿童福利则主要关注特殊儿童的特殊需求。徐月宾认为狭义儿童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有特殊需要的儿童及其家庭提供的各种支持、保护和补偿性服务。陆士桢认为狭义儿童福利服务的对象主要指处于不幸境地的儿童,服务功能倾向于救助、矫治、扶助等恢复性功能。由此可见,狭义儿童福利属于“补缺型”儿童福利,是国家通过立法,运用社会政策手段,以特殊需要儿童的生活、健康、教育和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的各种津贴、服务和扶持的总和。

       从现实来看,我国儿童福利既未达到广义儿童福利的广泛性,也非严格局限在狭义儿童福利范畴内,而是处于介于两者之间以救助性为主的一个社会福利子系统中。因此,本文关注的儿童福利专指由国家和社会提供的针对失去家庭监护的孤儿、弃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流浪乞讨儿童,以及贫困家庭中的残疾儿童、患重(大) 病儿童、艾滋病感染儿童等特殊儿童群体的生活、养育、康复、医疗、教育等方面的生活保障和服务保障。

       (二)儿童福利的理论基础

       尽管广义与狭义儿童福利在内涵和外延上存在明显差别,但是,相比其他群体的社会福利,儿童群体尤其是残疾、贫困和失依儿童的社会福利往往有着广泛的社会认同,在价值层面上折射出人道主义、利他主义的光辉,也集中体现着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责任与义务。

       在社会伦理角度上,儿童福利包含着一个社会对共同生活的人的共同的仁慈和善意。儿童时期是人的生命周期的必经阶段,儿童阶段人的心智和身体处在生长发育期,在成年人主导的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在一个良性社会中,关注和善待儿童是社会道德价值的应有之义。帮助和扶持特殊儿童的观念是高尚的,尊重儿童的特殊性、保护儿童免于各类危险既是社会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社会道德标准的重要体现。

       从国家角度看,儿童福利体现着制度化的集体责任。通常情况下,儿童作为家庭的一员,家庭要为其成长承担监护责任、提供必要条件。但当家庭解体或社会发生经济衰退,家庭的保障功能随之遭到破坏时,国家作为公共权力的化身有责任建立一套旨在预防社会风险、弥补家庭功能失灵的儿童保护机制,并通过立法、政策和行动方案的方式将政府和社会对儿童保护的不同责任予以制度化,使之稳定、持久地得以执行。

       从社会权利角度看,儿童福利与对社会权利的追求密切相关。社会权利是社会福利缘起和发展的起点。儿童与成年人一样拥有平等、自由和发展的权利,但是其身心特点以及在未来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决定了他们更应当享有特殊的优待、关爱和照护,因此儿童既应当优先享有普遍公民权,又应当在健康生活方面享有专属的优待和保护权。目前各国的儿童福利制度实践也越来越趋向于根据儿童的人格差异和个别需要给予照顾,体现了以儿童利益最大为原则的儿童权益维护思想。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儿童福利体系的合理性分析

       (一)必要性

       1.加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是应对社会风险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30多年来,急剧变化的社会结构使中国迎来了社会风险高发期。贫困、收入分化、特殊群体的脆弱性、婚姻关系不稳定等社会问题对儿童的影响越来越突出。据统计,2013年我国孤儿达54.9万人,2009年至2013年年均增长43.9%。 除此之外,仍有大量的家庭监护缺失儿童、贫困儿童尚未得到应有的救助保护。这部分儿童既是各类社会风险的直接受害者,又因失去监护、遭受遗弃、残疾和贫困等问题,普遍面临生存障碍。中国社会转型正在加快进行,在市场化改革带来的生存压力下,传统的社会支持网络已渐趋破碎,家庭保障功能大为下降,尤其是家庭结构向小型化发展,削弱了家庭对儿童的养育和照顾功能。与此同时,传统上家庭对儿童监护和养育的行为具有相对独立性,由于国家保障和干预不到位,儿童监护不力、遗弃、家庭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在现代社会条件下,迫切需要国家(政府)既承担起对传统困境儿童的养育监护责任,又要出面援助家庭并监督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

       2.加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是提高人口素质的战略选择。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显示,自1982年起,我国0-14岁儿童占总人口的比重持续下降,2012年0-14岁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16.6%,接近发达国家16.5%的水平(世界平均水平为26.8%),同时人口老龄化呈加速发展态势。这说明,尽管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但随着人口出生率的下降和人口总体寿命的延长,国家总体上已开始出现儿童相对比例下降趋势,由此也预示着未来中国劳动力供给势必呈递减趋势。这种趋势带来的直接结果是“人口红利”时代的提前终结。另外,中国半数以上0-18岁人口分布在农村地区;从不同年龄段的儿童人口来看,处于0-6岁早期教育年龄段的儿童数达1.04 亿,占人口总数的7.9%,其中0-3岁儿童约为6000万,4-6岁儿童约为4500万。并且,早期教育年龄段的儿童有近六成分布在落后的农村地区。实践表明,国家对儿童提供福利和保护有利于预防问题人群和低素质劳动力的产生,增大高素质劳动力生成的几率。面对新的人口形势,必须把对儿童的保护和投资放在战略位置。更进一步看,我国独生子女政策的长期推行,导致独生子女家庭在经济、生理、心理上相对脆弱,单纯依靠这部分家庭自身对子女提供全方位的抚养和人力资本的投资已经不能适应社会需要,客观上也需要由国家和社会提供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支持。

       3.加强儿童福利体系建设是儿童保护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我国以孤残儿童为主,以养育、康复、教育、医疗为主要内容的儿童福利事业取得了较大发展。但总体上我国儿童福利建设尚在发展的起步阶段。从“量”上看,从福利的免费性考察,现阶段国家福利覆盖的对象主要是失去监护人的困境儿童(孤儿、弃儿)、监护缺失或监护能力不足家庭的儿童(低保家庭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其他特殊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贫困女童),福利服务的内容主要是保障基本生活,提供养育服务、康复医疗、教育等;从“质”的方面看,福利服务供给水平较低,儿童福利机构功能不健全、专业化水平不高。在这种情况下,孤儿保障方面存在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缺失、民间收养缺乏监管和规范、儿童侵权事件无法根绝、儿童福利的国家供给明显不足等问题。在中国社会的转型阶段,一方面随着国家对社会控制的弱化,另一方面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发展以及市场化带来社会自主空间的扩大,中国社会出现了过去不曾遇到过的失业常态化、人口流动、病态性社会问题等,这些社会问题的发生具有内在关联性,为儿童福利和权益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从而对儿童权益保护和福利保障体系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可行性

       1.具备建立更高水平儿童福利制度的经济基础。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6.6万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突破3万元,按照平均汇率折算,人均GDP约达6600美元。在经济总量稳步增长的同时,我国财政收入保持同步增长态势,2013年达到12.9万亿元,年均增长20%。按照目前的经济增长速度,未来五年左右中国人均GDP将达到1万美元,跨过发达国家的门槛。相比雄厚的国内生产总值和财政收入,近年来国家财政用于儿童福利事业的投入明显偏低(见表1)。2013年儿童福利财政投入51.27亿元,分摊到每名孤儿身上,人均每月不足800元。从相对指标上看,儿童福利支出占社会服务总支出的比重为1.20%,仅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的0.36%,占财政支出的比例不足0.04%。考虑到当前的经济基础和经济增长的良好态势,我国完全有条件增加财政对儿童福利的投入,并将更多的儿童纳入到福利保障体系中。

      

       2.从经济发展与人口抚养比的变化来看,现阶段建立更高水平的儿童福利制度正处于最佳时机。影响儿童福利政策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依赖人口比率,即成年生产力人口与儿童依赖人口的比率。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推行,有效地降低了人口出生率,导致少儿抚养比逐渐下降。可以预测,未来中国少儿抚养比还将显著下降,但是人口老龄化的加快又带来了老年抚养比的显著上升。儿童的减少势必造成后续劳动力供给不足,进而将造成老年抚养比的较快上升。目前,中国老年抚养比的上升速度尚显著低于少儿抚养比下降速度(如图1),但老龄化的加剧决定了这样一个变化阶段不会维持很长时间。

       目前,人口总抚养比有所下降,老年人口抚养比尚未接近峰值,这一现状为提高儿童福利水平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从国外的经验看,从儿童福利的发展到儿童向生产力人口的转变将有十年左右滞后期,我国应当赶在老年人口抚养比大规模上升之前,尽快完善儿童福利相关制度,逐步提高儿童福利覆盖范围,并增加对儿童的福利投入,为应对未来人口抚养比上升压力打牢基础。中国目前少儿抚养比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同期水平,况且经济实力相比改革开放之前已有了巨大增长,有条件在儿童福利制度建设上迈上新的台阶。

      

       三、儿童福利体系设计的总体构想

       儿童福利制度框架的核心内容可概括为:以失去家庭监护的孤残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为主要对象,以保障基本生存权和发展权为主要目标,以津贴保障、服务保障、权益保护为主要内容,以国家主导为主、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综合性福利保障体系。这一制度体系框架的基本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优先将失去家庭监护的孤残儿童、低收入家庭儿童等特殊困境儿童纳入福利保障范围,并将保障范围逐步扩大至有需要的其他困境儿童。首先,在有效落实在保儿童福利保障基础上,以现行儿童福利制度的提标、扩面为主,尽快普及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孤儿、贫困家庭的残疾儿童、患大病儿童及其他特殊困境儿童的福利;其次,推进有特殊需要的儿童福利的发展,主要面向低收入家庭儿童、单亲家庭儿童、行为失范儿童等群体,再进一步将其他暂时或永久性脱离正常家庭环境的贫困儿童以及患大病或生理、精神等方面存在严重缺陷或问题的儿童纳入相关福利保障范围。

       (二)以基本生存和发展权的保障为基础,建立指向明确的儿童福利保障内容。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儿童的生存和发展需求相一致,针对不同群体、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需求,既设计满足共同需要的保障内容,体现福利保障的普惠性,又突出每一类型儿童的特殊需要,体现福利保障的类型性,还要根据需求的不同层次,建立涵盖多层次的保障政策和必要的援助计划。

       (三)巩固和完善基本福利保障形式,并根据儿童需求实际适时拓展。儿童福利的保障形式主要是津贴和服务,服务的供给方式主要有福利机构直接提供和专门机构提供两种方式。现阶段,一方面应继续巩固孤儿基本生活费、五保儿童供养等保障形式,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补(津)贴保障标准调整机制,保障好特困儿童的基本生活;另一方面,应当加快完善医疗、康复、行为矫治、心理干预等方面的福利保障制度,为更多困境儿童提供必要的福利保障和权益保护。同时,加快各类儿童福利机构建设,合理规划和统筹城乡儿童福利服务设施建设布局,使儿童福利服务网络覆盖全面、各项服务供给有效。

       (四)建立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儿童福利服务体系。以强化国家在儿童福利供给中的责任为基础,以进一步完善各项基础性儿童福利保障政策为核心,以整合儿童福利资源为关键,以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福利机构运营和项目运作机制为补充,加快构建结构合理、功能完善的儿童福利服务供给体系。政府要通过公办儿童福利机构,充分履行对失去家庭监护的各类困境儿童的国家保障责任;落实财政投入,重点加强对基本生活、医疗、教育和身心健康等方面的救助与干预,加大预防和减少各类儿童侵权和危害事件的预警、防治力度,保障儿童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引导政策,鼓励家庭寄养,规范民间收养,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差异化、有针对性的救助和服务。

       (五)以国家责任的重构为基础,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参与,以公共财政与慈善资源为支撑,建设高效的儿童福利政策执行体系。现阶段,由于部分家庭福利功能的丧失所引起的困境儿童的福利和权益保护问题,除了由政府出面制定和落实相关政策予以干预之外,并无更好的替代性方案,因而政府应当在儿童福利的发展上承担主体责任、发挥主导作用。同时要基于有限政府的原则,通过制定规范,加强引导和监督,使社会力量最大限度地参与到儿童保护和儿童福利发展中来,与政府行政机制形成互补关系。要发挥公共财政的资源投入主渠道作用,扩大社会公益资源的投入,建立稳定有效的资源投入机制;要根据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福利需求,建立基于身份、家庭经济状况、刚性需要为依据的儿童福利对象认定和需求评估体系,确保有需求的儿童都能享有自身需要的福利保障;应坚持大部门制改革思路,理顺儿童福利行政管理体制,建立既分工有序又密切配合的部门协作机制;加强政策执行的行政监管、社会监督,增强儿童福利政策执行的刚性约束,提升政策效果。

      

       图2 中国儿童福利理想体系框架

       四、坚持分类指导,统筹推进儿童福利制度体系建设

       按照成型的制度继续巩固,存在边缘性空白的制度抓紧建立,适合提标扩面的制度要科学扩展的总体思路,统筹推进儿童福利的各项制度建设。

       (一)以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津贴制度为基础,逐步扩大覆盖面,加快建立面向所有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第一,根据儿童的需要,建立健全面向所有困境儿童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应坚持应保尽保原则,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按照量化补差原则及时落实补助金。

       第二,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津贴制度。从国家层面制定出台政策,以家庭监护能力的评估和认定为基础,采取直接发放津贴的方式,建立针对失去家庭监护的儿童、监护能力不足家庭儿童的基本生活津贴保障制度。应按照不低于一般生活水平的原则,制定保障标准,并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波动相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

       第三,应做好困境儿童生活津贴保障的城乡统筹、集中供养儿童与散居儿童的统筹工作,使保障标准的差距保持在合理区间内,尤其是要迅速提高散居孤儿的生活津贴保障水平。同时,在农村加快建立针对其他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津贴制度,使所有困境儿童都能得到更好的生活保障。

       (二)以纳入医疗保障制度为主要方式,编实困境儿童医疗保障网

       第一,优先将各类困境儿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失去家庭监护的孤儿、弃儿和困难家庭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等困境儿童,在城市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农村参加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政府应当资助其交纳其中个人缴费部分,同时为各类困境儿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提供资助。逐步放宽对儿童患病报销的大病病种范围、合规医疗费用界定,简化筹资报销机制,逐步降低甚至取消救助起付线,提高儿童灾难性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加强现行各项医疗保障制度之间的衔接和配套。进一步优化救助流程,降低不同制度之间、不同医疗机构之间、不同地域之间技术和服务的对接成本,逐步建立一套衔接有序、程序便捷、服务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体系。

       第三,建立由财政资金支持的残疾儿童康复医疗救助制度,为儿童福利机构中的孤残儿童,包括其他困境儿童实施手术康复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使所有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都能通过手术获得康复。同时,应建立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与慈善救助制度相衔接的机制,充分发挥慈善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进一步拓展和完善儿童教育保障体系

       第一,根据儿童的不同情况,加大现行政策的落实力度,在此基础上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分类做好儿童教育保障工作。一是适龄健康孤儿,优先确保其接受普通教育,并使之享受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的“两免一补”政策和各项资助政策;将在中等职业院校和高等院校中在读的孤儿纳入国家教育资助体系,优先享受学杂费减免、国家助学金、生活补助和国家助学贷款补贴等政策待遇。二是适龄残疾孤儿和机构供养的轻度智力低下儿童,根据具体状况,选择随班就读或在特殊教育机构接受教育。三是经济困难家庭的儿童、家庭监护缺失的儿童,要通过发放教育助学券、直接提供补助或免收保育费等方式资助其接受学前教育;在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此类儿童,免收住宿费、免费提供爱心营养餐;在高中阶段学校就读的,免除学费、代管费。

       第二,健全和完善儿童教育保障体系。针对大量贫困儿童、残疾儿童、家庭监护缺失儿童的失学、辍学、上不起学问题,要从长远考虑,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儿童教育保障体系。一是把学龄前教育纳入基础教育序列,制定儿童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整合教育资源、增加教育投入以保障学前教育的实施。二是完善儿童教育政府资助(救助)制度。重点是建立针对学龄前教育、困境儿童的教育救助与保护制度,通过发放“教育助学券”、进行学杂费减免、资助基本生活等方式为其接受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和中高等教育提供支持。三是强化儿童教育监护保障制度。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引导和教育,增强家庭、基层自治组织和各类儿童福利机构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要建立监护职责监督和追究制度,对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的父母或机构监护人予以有效处罚。

       (四)加强各类困境儿童的住房保障

       现阶段虽然无须建立独立的困境儿童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但是,国家应当为各类困境儿童满足自身身心健康发展提供基本的居住条件。一是对居住在农村的无住房的困境儿童,符合条件的,应优先纳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救助体系,同时支持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及各类社会组织、当地居民帮助有需求的儿童修建房或租房。二是对城镇散居困境儿童,凡符合廉租住房条件的,政府免费或资助安排实物配租,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以优惠价格或补贴等方式资助其购房。三是对有房产(或宅基地)的孤儿或其他困境儿童,政府要出面或委托村(居)委会帮忙做好房产维护、产权保护等工作。

       五、加强儿童福利执行体系建设

       (一)重构儿童福利行政体系

       在我国现行行政体制框架下,儿童福利规划和政策、资金的落实在横向上必然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建立一个既分工有序又协同配合的管理体制至关重要。根据大部制改革的要求,从职能的层面重新整合分属于民政、卫生计生、教育、发改委以及共青团、国务院妇工委等相关部门的职责,是改革儿童福利行政管理体制的必然要求。改革的路径有两种思路:一是将分散于各部门、组织的儿童福利职能集中规划和管理,以民政部门的职能为基础,设立部级儿童福利事务行政管理机构,优化儿童福利行政组织机构和职能,整合形成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行政力量。二是比照民政部与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架构,在民政部内部设立副部级国家儿童福利局,并将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家儿童福利局,由其负责儿童福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发展规划的拟定、儿童福利机构的监管等职责,并负责指导地方儿童福利工作。省级及以下层面按照职能适当集中的原则,比照中央层面进行儿童福利机构和职能的调整和改革。在纵向上,理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权责关系,合理划分儿童福利服务事权和职责。中央政府应主要负责编制全国层面的儿童福利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承担面向特困儿童和基本保障项目的财政支出责任;地方政府要明确属地责任,落实中央政府规划和政策,制定本辖区儿童福利规划和政策,并将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二)建立稳定的公共资源投入机制

       财政资金和福利彩票公益金是儿童福利事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适应儿童福利保障的需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稳定的公共资源投入机制是儿童福利事业可持续发展的保证。要将儿童福利所需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中央财政重点保障经济落后地区和特困儿童福利保障对资金的需求,地方财政优先将儿童福利发展所需要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和各项儿童补(津)贴所需资金按照量化测算标准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根据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省级以下财政预算安排上要合理划定省、市、县( 区) 三级财政负担的比例,省级财政主要保障事业经费的投入,地市和县区财政主要负责机构建设和服务人员经费的投入。用于儿童福利事业的公共资源除了通过政策性拨款的方式投入到公办儿童福利机构和直接向各类儿童发放以外,还应以提高资源使用效益为目标,探索建立经费竞争性分配机制,以提高资源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效益。

       (三)完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

       未来的儿童福利是面向家庭的,以需求为导向、以服务为核心的综合性保障和服务, 必须在基层编制一张以点带面、连线成片、全面覆盖的儿童福利服务网络,使儿童福利服务供给充足、便捷可及。在横向上,应加快建立满足儿童多样化、多层次需要的儿童福利机构网络,使养育、康复、特教、救助保护等不同功能的儿童福利机构覆盖到市、县(区)、乡镇(街道);在纵向上,以市县(区)的儿童福利机构为原点,在乡镇、街道设立儿童日托照料中心、社区矫正机构、社区学校、社区康复工作站,在城乡社区设立儿童福利信息员,同时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和专业社会工作者,建立儿童危机发现和需求信息反馈机制,及时有效落实专业儿童服务和相关儿童保护干预工作。以税收减免、服务补贴、购买服务、合资合营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公益慈善组织等民间力量参与儿童福利服务的扶持力度,支持发展儿童福利行业组织,发挥其在研制标准、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四)建立儿童福利监测评估机制

       建立儿童福利监测评估机制的根本目标是保障儿童各项合法权益,提高儿童福利服务的水平。探索建立儿童福利监测评估机制,主要可以从以下环节入手:一是根据监测评估的目标,按照重点监测指标和一般监测指标两大类,拟定监测评估指标体系。重点监测指标重在对儿童福利政策、资金落实和各类儿童福利机构运行情况进行监测评估;一般监测指标主要侧重于对各类儿童福利机构(福利项目)的服务半径、服务人口数量、人员配备、财务收支等情况的监测。二是采取科学的抽样方法,在公办儿童福利院、社区福利机构设立监测站点,采取监测点自报监测报表与独立第三方评估相结合的方式,定期评估监测点儿童福利服务政策落实或项目实施情况。三是建立统一的监测信息汇总系统,统一数据上报统计口径,并借助第三方的力量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为儿童福利发展规划编制、政策调整和资金测算提供科学依据。

       (五)加强儿童福利专业队伍建设

       儿童福利涉及康复、医疗、心理卫生、社会工作、特教等多项专业领域,必须建立多层次、具有专业素质的人才队伍,才能保证儿童福利服务工作达到专业化水平。一是建立针对各类儿童福利工作人员提升专业技能和专业素质的教育机制,推行强制性在职在岗专业资格认证和培训,促进各类儿童福利从业人员提升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二是在儿童福利领域全面推行专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更多地吸纳接受过专业教育和培训的专业人才进入儿童福利服务领域。三是大力推行政府向相关机构和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做法,促进医疗卫生、康复等领域的专业化人才向儿童福利服务领域延伸。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从业人员薪酬、社会保障和专业技术评定等方面的政策,增强儿童福利工作的职业吸引力。

       注释:

      

      

      

      

      

       ①谢琼.儿童权利的实现与福利制度的完善——基于国际视角的考察[J].湖南社会科学,2013(1)。

       ②数据来源于民政部《2014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提要》。

       ③以上数据根据《中国民政统计年鉴2014》和国家统计局公布数据整理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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