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投资银行上市公司所有权问题研究_法人股论文

国内投资银行持有上市公司股权现象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投资银行论文,股权论文,上市公司论文,现象论文,国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98年以来,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例层出不穷,笔者根据《中国证券报》1997年10月6日至1998年10月5日刊登的有关股权转让资料,选择了125起规模较大的上市公司国家股、 法人股转让事例组成一个研究的总样本。在对此样本研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投资银行在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本文拟对该总样本进行进一步的细分,力图从两类不同的子样本出发,对新兴的国内投资银行业在经营过程中因自身特点形成的经营战略加以实证分析。

样本1的采集与分析

在所采集的总样本中,笔者把投资银行(包括券商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出让方向受让方转让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事例归入样本1之中。在样本1的采集过程中,忽略了一些成交量较小(指成交量小于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转让事宜, 以使该样本能够更加集中地体现出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并相对减少信号噪音。

表1 国内投资银行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案例一览表

股票代码公司名称出让方

600646 国嘉实业中信兴业信托投资公司

600667 太极实业江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0670 ST北华联吉林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600677 浙江中汇海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600700 百隆集团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600821津劝业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600879 武汉电缆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

0002深万科 海南证券有限公司

0415

汇通水利上海超华物业开发公司海南省国际信托投

资公司

0517□中元 中信宁波公司

0593

成都华联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0633

合金股份鞍山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0722

金果实业中国农业银行衡阳市信托投资公司

股票代 受让方 转让 转让 受让后受

方式 比例% 让方地位

60064北京和德实业公司

协议 36.15 第一大股东

60066无锡市国有资产投资开发总公司

协议 2.04 第二大股东

60067长春高斯达生化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 2.14 第一大股东

60067杭州兴通工贸有限公司

协议 4.59 第三大股东

60070煤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协议

*

第一大股东

60082天津益高集团总公司 协议 3.92 第一大股东

60087湖北省绿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协议

29 第一大股东

0002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拍卖

**

0415深□市富士豪实业有限公司*

11.76 第三大股东

0517宁波机械控股有限公司

协议 11.85 第三大股东

0593重庆证券有限公司

协议 5.2 第二大股东

0633中企资产托管经营有限公司

协议 7.73 第五大股东

0722河南省经济建设投资公司 协议 7.72 第二大股东

*数据不明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

从表1中我们可以看到:(1)在沪深两地证券市场上,投资银行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程度基本相同。其中,在上海证券市场有7个相关案例(约占样本1的54%),而在深圳证券市场上有6 个相关案例(约占样本1的46%)。(2)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受让方多与上市公司同处一个行业,并且相互之间有着明显的地域相关性。其中,在上海证券市场有6个案例符合上述特征(占样本1的46%),深圳证券市场则有5家(占样本1的36%)。(3)股权转让后, 受让方均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其中,上海证券市场有5家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 两家成为第二大股东,一家成为第三大股东(其中国嘉实业转让后使一家成为第一大股东,另一方成为第二大股东);在深圳证券市场有两家受让方成为第二大股东,4 家成为第三大股东(其中汇通水利转让后使一方成为第二大股东,另一方成为第三大股东;甬中元转让后使一方成为第三大股东,另一方也成为第三大股东)。(4 )股权转让方式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来加以运作。其中,上海证券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约占样本1的55%, 深圳证券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约占样本1的40%。(5)转让股权的投资银行多为中小型的投资银行。其中, 在上海证券市场进行股权转让的投资银行中,有5 家属于中小型投资银行(占样本1的36%);而在深圳证券市场也有5家属于中小型投资银行(占样本1的36%)。

样本2的采集与分析

在所采集的总样本中,笔者把投资银行(包括券商与信托投资公司)作为受让方接受出让方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事例归入样本2之中。在样本2的采集过程中,同样也忽略了一些成交量较小(指成交量小于上市公司总股本1%)的转让事例, 以使该样本能够更加集中地体现出投资银行的发展战略,并相应减少信号噪音。

表2投资银行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案例一览表

股票代码 公司名称 出让方

600780通宝能源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

600791贵华旅业*①

0002 深万科*② 海南证券有限公司

0503 ST海虹中海恒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0562 新宏信 中国建设银行下属单位

0593 成都华联 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

0608 阳光股份 广西北流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股票代码 受让方 转让转让受让后受让

方式比例% 方地位

600780 山西省信托投资公司协议19.10

第二大股东

600791 海通证券有限公司 协议26.26

第一大股东

0002 陕西证券有限公司 拍卖 * *

0503 南方证券有限公司 协议 4.53第五大股东

0562 中国信达信托投资公司 划转43.74第一大股东

0593 重庆证券有限公司 协议 5.2 第二大股东

0608 广西信托投资公司 协议 * *

注:*数据不明

*①出让方为多家(包括贵州省国有资产管理局、 贵州侨谊酒店.珠海富华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商业建设开发公司, 贵州风华实业公司);

*②深万科的股权转让在两家投资银行之间完成, 故分别记入样本1与样本2之中。

资料来源:《中国证券报》

从表2中我们可以看到:(1)在沪深两地证券市场上,投资银行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程度大不相同。其中,在上海证券市场仅有2个相关案例(约占样本2的29%),而在深圳证券市场上有5 个相关案例(约占样本2的71%)。(2)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没有较明显的地域相关性。其中,在上海证券市场有一个案例表明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同处一个地区(占样本2的15 %),而深圳证券市场则有2家(占样本2的30%)。(3)股权转让后, 受让方均成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但程度不同。其中,上海证券市场中有一家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一家成为第二大股东;在深圳证券市场有一家受让方成为第一大股东,一家成为第二大股东,一家成为第五大股东,其余几家由于缺乏数据而难以作出分析。(4 )股权转让方式多为协议转让方式,但也出现了一些较为灵活的转让方式,其中,上海证券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约占样本2的30%, 深圳证券市场以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的约占样本2的45%, 而以拍卖方式及划转方式进行的各占样本2的15%左右。(5)受让股权的投资银行多为大中型的投资银行,在沪深证券市场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投资银行中,有65%属于大中型投资银行。

样本1、样本2的对比分析

从样本1和样本2两个不同的样本中,我们可以发现其间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

1.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受让双方多与上市公司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两个样本中,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受让双方,有85%以上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同处一省、且有着极强的行业相关性;而60%左右的投资银行与上市公司之间或者同处一省,或者原本就是上市公司的承销商。笔者认为,这种趋同是对中国产权制度现状以及产业集中趋势的一种切实反映。企业仍多以地理区域来划分“势力范围”,并有一种行业集中的趋势;而中小型投资银行也多以地理区域为界,仅少数大型投资银行有向全国发展之趋势。

2.当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完成后,受让方几乎均成为大股东,达到了控股(或相对控股)的目的。从两个样本中可以看到,约90%以上的交易结果产生了排名前3位的大股东。笔者认为, 这充分体现了在目前中国证券市场上上市额度仍属于一种稀缺资源,企业出巨资购买不能上市流通的国家股法人股,其目的无非是想借此得到稀缺的“壳”资源,以获取在资本市场上融资的便利。而投资银行购买国家股、法人股则似乎更多地反映了某些实力较强的投资银行转向主办投资银行战略及调整其投资结构的一种趋势。

3.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方式多为协议转让方式。从样本中可以看到,除个别国家股、法人股转让是通过拍卖、划拨等方式完成的,其余转让均是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来完成的。这充分体现了一个困扰中国证券市场多年的老大难问题,即如何合理高效地解决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交易和流通。笔者认为,由于《证券法》中并未就此提出一个明确的解决方案,故在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转让仍将以协议转让的方式来进行。虽然投资银行已经在转让方式方面进行了一定的创新,但企望在短期内出现大量创新的转让方式是不切合实际的。

4.投资银行在沪深两市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事例中所占的比例均很小。从样本中可以看到,投资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方的比例仅占总样本的10.5%左右,而投资银行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受让方的比例更小(仅占总样本的5%左右)。 这充分反映了在当前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的进程中,国内的投资银行远未起到应有的作用。笔者认为个中原因除了与投资银行在其经营战略上不够重视有关外,还与投资银行缺乏正常的融资渠道及开发新的融资工具的环境有很大关系。

同时,在样本1和样本2中,也存在着一些明显的差异。

1.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受让方与上市公司的地域相关性有所差异。在样本1中,有83%的国家股、 法人股受让方与上市公司同属一个地区;而在样本2中, 股权受让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并无明显的地域关联关系,还有一定比例的跨区域控股的现象(约占样本2的55%)。 笔者认为,这反映出了两类不同受让方之间的目标差异:企业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多是为了实现产业集中或购买“壳”资源的目的;投资银行受让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多出于扩展业务范围,实现其主办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

2.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受让方的组成比例有很大差异。撇开总样本不谈,仅就样本1与样本2来进行比较,就可发现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受让方,投资银行仅占两个样本的35%,而企业则占65%。笔者认为,此现象反映了在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转让实例中,很多投资银行(特别是中小型投资银行)或由于自身实力的不足,或由于缺乏必要的融资渠道,故多采取一种盘活存量资产的经营战略;而一部分资金实力较强的投资银行则正在尝试对某些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控股,以便为以后的业务发展确立竞争优势。

3.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受让双方的特征有很大差别。 在样本1中,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出让方的投资银行多为中小型投资银行(约占样本1的72%);而在样本2中,作为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受让方的投资银行则多为大中型投资银行(约占样本2的60%)。 笔者认为,这深刻地反映了国内投资银行业针对自身实力所作出的经营战略的调整:中小型投资银行有向专业性经纪类公司发展的趋势,而大中型投资银行则正向综合类公司迈进。

对国内投资银行发展趋势的剖析

从以上的样本对比分析之中,可以看到在沪深两地证券市场整个国家股、法人股转让案例中,虽然投资银行在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约占总样本的15%),但是体现了国内新兴的投资银行业的一些新的发展战略。

首先,这体现了投资银行盘活存量资金、改善投资结构的发展趋势,我们知道,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是不能上市流通的,故投资银行所拥有的国家股、法人股就成为了沉淀资金,这使得很多本来资金面就较为窘迫的投资银行面临着“无米下锅”的局面。从样本1中可以看出, 投资银行通过转让其所持有的国家股、法人股,盘活了几亿元的存量资产,大大增强了自身的流量资金,提高了抗拒市场风险的能力。而样本2 却又同时显示有部分投资银行已开始有目的地针对某些产业前景较好、盈利能力较强的上市公司进行股权控制,既实现了与企业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关系,从而使投资银行的业务来源得以保证,又改善了投资银行的投资结构。

其次,这体现了投资银行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调整其经营战略的趋势。由于前几年证券市场的不规范,许多投资银行为了抢到上市额度、配股额度,被迫购入了大量的国家股、法人股(包括转配股),从而成为了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众所周知,投资银行的强项在于利用其人才、信息优势来沟通企业与资本市场之间的联系,而如何具体经营一个企业,为该企业定出一个长远发展的目标却并非是投资银行(尤其是中小型投资银行)之所长。特别是当投资银行同时拥有多个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上市公司的股权时,其势必难以为各公司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目标,所以许多投资银行(尤其是中小型投资银行)纷纷出让其股权,以集中精力搞好本业。而一些实力较强的投资银行在转出一部分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的同时,也悄然向一些自身较具人才优势的上市公司大量注资控股,以期实现在某些特定行业牢固树立竞争优势的战略目标。

第三,这体现了投资银行为了适应《证券法》的要求而进行战略性调整经营目标的趋势。根据《证券法》第119、121、122、130条的规定,投资银行将分为综合类及经纪类两大类别,其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分别为5亿元与5000万元人民币, 其中经纪类投资银行只能专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只有综合类投资银行才能同时从事证券承销、自营、经纪及国务院核定的其他业务,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投资银行一般都从事综合类投资银行的业务,但满足《证券法》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的投资银行却仅有18家(参见图1),其余70多家均不符合1999年7月1 日生效的《证券法》的要求。所以,众多难以满足《证券法》综合类别注册资本要求的中小型投资银行只能对其经营战略进行调整,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国家股、法人股,把经营战略转向以从事市场咨询中介服务为主的专业化业务。而大型的投资银行则有加强对某类上市公司控股的趋势,以期实现其成为全国性大型综合投资银行的战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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