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几个问题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几个问题_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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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5801(2012)04-0014-05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或“社会主义价值观核心”的概念,从1994年开始就有学者陆续提出来了[1]。2006年10月11日,党的第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阐明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是在党的重要文献中首次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概念。此后,学界开始探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两个概念之间的内在关系问题,有学者对此做了归纳,认为大概有四种观点,即“不同论”、“等同论”、“相互包容论”和“区别联系论”[2]。从现在的情况看,较多的学者倾向于第四种观点,主张二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中那些反映社会主义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制度要求,体现社会主义发展趋势的核心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的总和,因而表现为一个巨大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则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取其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并由此作出的高度的凝练和抽象概括[3],因而表现为一些通俗易懂、简明扼要、便于传播践行的理念。笔者和大多数学者一样,赞成“区别联系论”。因此,就有必要分别地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各自如何表述的问题。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已经形成了明确的认识和概括表述,但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至今尚未进行概括和表述,由此引发了全国范围的探索热潮。笔者认为,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积极、深入的探索是必要的,但是如果不注意解决探索中出现的问题,只会无端地导致思想的混乱,加剧观点的泛滥,在“乱花渐欲迷人眼”之下,难免陷入“不识庐山真面目”的窘境。为此,笔者从学界的探索中梳理出若干问题与同仁商榷,期望通过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在如何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上达成共识。

一、从众多的还是单一的对象范畴中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时,有学者认为,应该确立“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和“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两大范围,从中进行提炼。关于“社会主义制度与建设”,由于它细分为经济制度与经济建设、政治制度与政治建设、文化制度与文化建设、社会制度与社会建设四个方面,因此,与其相对应,作为体现这四个方面的核心价值观就是“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人”,很显然其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就明确提出来的“人的自由发展”[4]。这样的观点实际上主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从5个对象范畴中进行提炼。有的学者提出,要把“为人民服务”[5]、“人民至上”[6]、“以人为本”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组成部分。特别是“以人为本”,在很多学者看来是最为重要的,它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科学发展观在实践中,必然要求各级党委“始终坚持以人为本,以人民利益标准检验、衡量各项改革政策和改革措施,努力使广大社会成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7]很显然,这主要是从“社会主义执政党”这个对象范畴考虑而提炼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还有的学者提出,应从邓小平论述的社会主义本质论入手,把其中包含的“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共同富裕”的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最重要的价值”[8]。

上述观点表明,国内很多学者在研究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问题时,涉及众多的对象范畴,诸如“社会主义本质”、“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建设”、“社会主义政党”、“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的人”,并要求立足于此,从众多的对象范畴中去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但是,事情并没有到此为止,如果有必要的话,还可以继续加上很多的对象范畴,如有人着眼于“社会主义根本方向”提出“科学发展”[9]、着眼于“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提出“诚信友爱”[4]、着眼于“社会主义道路途径”提出“独立自主”[10]、着眼于“社会主义目标目的”提出“中华复兴”、“世界大同”[11]等等,不一而足。对于以上这些众多的对象范畴,可以说每一个都重要,哪一个也不能少,这样一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势必就会成为冗长的词汇表,怎么列也列不完。

由上可见,从众多的对象范畴中去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方法论上是不可取的,会引起很大的争议,最后必将走入死胡同。这就决定了只能从众多的对象范畴中选定一个最为重要的,把它作为能够从本质上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需要强调的是,选择某个对象范畴去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并不等于说其他的对象范畴就不重要了,我们可以对其他对象范畴反映出来的重要内容加以概括论述,归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之内,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进行说明。

二、何者才是最为重要的对象范畴

究竟何者才是最为重要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呢?笔者认为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主要依据有以下两点:

其一,马克思主义和科学社会主义的核心是人的问题。人的问题,是马克思主义首先关注的问题。在马克思恩格斯创立科学社会主义理论的过程中,曾先后提出“人的解放”(或“一切社会成员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或“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这样两个重要的概念。马克思主义之所以提出“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从根本上说当然都是为了人。马克思对人的分析包括三个层次和属性。第一,“人直接地是自然存在物”[12-1]。人作为自然存在物,一方面具有改造自然的能动力量,另一方面又像动植物一样,受到自然界的制约和限制。人不能离开自然界而存在,不能离开同自然界的物质变换而生活。人作为自然存在的规定,体现了人和自然的关系,体现了人的自然属性。第二,“人不仅仅是自然存在物,而且是人的自然存在物,也就是说,是为自身而存在的存在物,因而是类存在物。”[12-2]人作为类存在物,有着自己产生发展、从幼稚走向成熟的一部人的历史。人作为类存在物的规定,体现了人和自身的关系,体现了人的生理属性。第三,“人的本质是人的真正的社会联系,所以人在积极实现了自己本质的过程中创造、生产人的社会关系、社会本质。”[12-3]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总和的规定,体现了人与社会的关系,体现了人的社会属性。由此可见,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人的解放”和“人的自由发展”,就是为了使人从自然界、自身世界和人类社会中摆脱束缚,争取全面发展的自由,最终成为自然界、自身世界和人类社会的主人。这样的“解放”和“发展”,只有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才能实现。正因为这样,1847年10月,恩格斯在为“共产主义者同盟”起草纲领草案时,给了共产主义一个精粹的解释:“共产主义是关于无产阶级解放的条件的学说。”[13-1]这句话也因此成了科学社会主义学说的经典定义。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任何一种解放,都是把人类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最终都归结为人的自由本质的新的发展和进步。为此,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庄严宣告,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13-2]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也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14-1]“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4-2]这说明,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就是“自由人联合体”,即一个实现了彻底解放和自由全面发展而联合着的人。

其二,与人的问题相比,其他的对象范畴都是围绕人、为人而服务的,在人的面前并不显得突出、高贵。可以这样设想,如果先不考虑“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这个对象范畴,那么,我们上面提到的那些众多的对象范畴,就很难说清楚这个一定比那个重要。例如,“社会主义本质”就一定比“社会主义制度”重要吗?“社会主义政党”就一定比“社会主义国家”重要吗?但是,如果一旦把“社会主义社会的人”提出来了,其他的对象范畴就自然会相形见绌,不可同日而语。在这种情况下选择单一的对象范畴,人们绝对不可能舍弃“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而另外选择其他任何一个对象范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提取的核心内容和精神实质,“社会主义社会的人”这个对象范畴,正因为有别于并高于其他对象范畴,所以才能作为进一步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中进行高度凝练和简洁概括的载体。

三、人是特殊的人群还是普遍的个人

如果确定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人”,那么,这样的人是群体概念,还是个人概念?是指征共产党员、英雄模范这一类少数的先进人物,还是指征整个社会芸芸众生、普普通通的老百姓?是完美无缺地反映人的素质面貌,还是集中于人的某些最主要的方面?

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如果是指群体,那么这个群体是哪个阶级、或哪个阶层、或哪个行业、或哪个团体呢?而且,无论是哪个阶级、哪个阶层、哪个行业、哪个团体(例如,工人阶级、或知识分子阶层、或公安警察行业、或青年团体),一旦被确定后,就必然会产生排斥其他阶级、阶层、行业和团体的情况。我们不反对某个阶级、阶层、行业、团体有自己的价值观①,但是,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必须超越阶级、阶层、行业、团体这样的群体。显然,选择群体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是极为不妥的,因而只能选择个人。

同样的道理,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也不应该只是先进人物,而应该是普通人。先进人物固然思想崇高,人格伟大,具有感召力和影响力,但在社会上毕竟只占少数,其他的人不可能达到这样的水平。我们所讲的人,是具有最基本共性、最普遍特征的人,正如恩格斯所说的,是“都有某些共同点”的人,在范围上应该涵盖“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14-3]。同样,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也不应局限于某一地方的人。当然,我们也不反对某个地方、某个城市有它们自己独特的价值观②,但是,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象范畴的人,必须超越这样的地域群体,应该指全体公民。

社会是由人组成的,每一个人都是社会的一分子。人是微观的,但是,每一个人又都有属于自己的生动、丰富、复杂、立体的完整世界。因此,如果要完美无缺地反映人的素质面貌,必然含涉人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思想道德、人生信仰、伦理操守、知识技能等诸方面的特点、规范、要求,而每个方面都要涉及的话,难免无所不包,说不完、道不尽。显而易见,关于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也只能集中于人的某些最主要的方面。

在社会主义社会,作为人的最主要的方面是其作为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而作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对象范畴应具体到社会主义国家的公民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所要追求、实现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现在,大家都有一个共识:封建社会对于其自身核心价值观所作出的“仁、义、礼、智、信”的概括,是十分精到的,因为它覆盖了所有的人,并集中体现了对人的基本的思想行为准则的规范和要求;资本主义对于其自身核心价值观所作出的“自由、民主、平等、博爱”的概括,也是十分精到的,因为它也覆盖了所有的人,并集中体现了对人的基本权利的理解、尊重、承认和肯定。所以,这样的核心价值观在它们所处的社会环境中,才能恒定化,才能经久不衰地起到教化作用。虽然我们对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可以有不同看法,但是,它们归纳核心价值观的理路和方法却是值得我们借鉴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必须牢牢抓住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在政治、思想、品德方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不难看到,很多学者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却背离了这样的理路和方法。如,“创新”、“求是”、“与时俱进”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素质要求,但它不属于公民基本权利义务的范围,不适合于所有的公民。又如,“和谐”、“安定”、“团结”、“文明”是人们共同追求的崇高社会理想,因此党和国家非常强调构建和谐社会、保障社会安定、促进人民团结、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但这毕竟主要是执政党和国家的理念、任务,不宜作为对公民个人的要求,也不可能要求它成为公民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我们讲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强调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规定性,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我们所理解的社会主义不是别的什么社会主义,而是马克思主义的科学社会主义;我们所说的核心价值观不是别的什么价值观,而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最注重人的问题,因此,我们必须从公民主要的权利和义务这一对象范畴出发,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笔者认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是这样6个理念:自由、民主、公正、互助、改革、发展。

自由。马克思主义把自由作为人的权利和社会主义的核心。早在1842年4月,马克思就在《莱茵报》上发表了《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第一篇论文)》、《法的历史学派的哲学宣言》等文,阐明“自由确实是人所固有的东西”,它“表现为普遍权利”[15-1]。自由是“合乎理性的本质”[15-2],“人们也能抛弃自由的最后束缚”,“成为理性的存在物”[15-3]。恩格斯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中更明确地指出,社会主义“是人类从必然王国进入自由王国的飞跃。[14-4]”“人终于成为自己的社会结合的主人,从而也就成为自然界的主人,成为自身的主人——自由的人。”[14-5]如果说以往的社会必然死亡的话,正是由于它们压抑了人对于自由的追求,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则顺应并满足了人的自由权利,实现了人的自由本质。

民主。自由与民主相连,如果说自由是民主的基础,那么民主就是自由的保障。1845年,恩格斯在伦敦举行的各族人民庆祝大会上说,“民主在今天就是共产主义。”[16]这句话充分肯定了民主与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不可或缺的关系。并且,恩格斯在谈到民主就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时,强调了“在今天”三个字,也就是强调从现在始,民主可以看做是共产主义(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要求,因为没有比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更需要民主了。民主,是公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是公民社会生活的普遍准则。

公正。公正即公平、正义、平等,是社会主义最富有魅力的一个价值理念,构成人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要求。马克思主义认为,以往的社会是不公正、不平等的,只有社会主义才实现了人的公正、平等。社会主义社会的人之所以要求公正、平等,就是因为每个社会成员需要享有公正、平等的权利,不允许有的人可以享受特权,也不允许有的人被歧视。

互助。社会主义从本意上说,就是集体主义。而人与人之间的互帮互助精神,则是集体主义的集中体现和根本特征。互助,表现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帮扶和支持,特别是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伸出援手、体贴呵护,这是社会主义社会区别于其他社会的显著标志。因此,互助成为社会主义社会的人的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它促使着人与人之间的团结友爱,形成并日益巩固着新型的社会主义人际关系。

改革。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社会前进的根本动力。恩格斯强调:“‘社会主义社会’不是一种一成不变的东西,而应当和任何其他社会制度一样,把它看成是经常变化和改革的社会。”[17]社会主义社会要发展,只有依靠人们去探索、去改革。离开了改革,社会主义就寸步不能前进。对于每一位公民来说,要求实行改革是他们的一项根本权利,这也必然促使他们充满改革进取的精神。同时,公民构成赞成改革和实行改革的主体力量,是改革的实践者和亲历者。

发展。毋庸赘言,发展权是社会主义社会人的一项最基本的权利,也是人的最根本的要求和落脚点。马克思恩格斯早就讲清楚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实现的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这6个基本理念,虽然在马克思恩格斯之前,其中的一些也曾经被提出或强调过(如资产阶级提出的自由、民主、平等)。但是,只有马克思恩格斯从科学社会主义的本质出发,把它们同社会主义社会紧密结合起来,才使它们的内涵获得了极大的开拓、深化,达到最为高度的阐释,并和资本主义社会完全区别开来,成为真正属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观。

[收稿日期]2012-06-02

注释:

①一些行业已经产生自己的核心价值观。如当代革命军人“忠诚于党、热爱人民、报效国家、献身使命、崇尚荣誉”的核心价值观,政法干警“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核心价值观,海关行业“爱国、厚德、增信、创新、奉献”的核心价值观。

②现在一些城市已经产生了以本地域独有的精神气质为中心的核心价值观。如,北京精神:爱国、创新、包容、厚德;上海精神:海纳百川、追求卓越、开明睿智、大气谦和;江苏精神:创业创新创优、争先领先率先;山东精神:改革创新、开放包容、忠诚守信、务实拼搏、敢为人先,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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