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自治发展进程中农民自组织能力提升问题的探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村论文,发展进程论文,农民论文,能力论文,组织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乡村民主自治制度发展的新拐点
(一)乡村社会变革的历史回顾
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的未来农村改革目标。而农民自组织能力的提高正是这一目标实现的关键所在。几千年的小农经济,犹如一盘散沙,造就了我国民众浓厚的小农意识。无论是梁漱溟先生所说中国农民很散漫,①马克思所形容中国农民是一袋马铃薯,以及费孝通关于“差序格局”的论断,②都说明中国农民组织化太弱,③其自组织能力始终没有得到健康的发展。针对中国农民的基本特点,毛泽东提出了解决农民问题的主要思路就是将分散的个体的农业经济引导到农业现代化和集体化的方向去。并明确指出了中国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根本问题。④无产阶级领导下的农民革命的最终目的,是找到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加速发展农业生产力的道路。中国共产党和毛泽东把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合作制的理论和中国农村的实际相结合,提出了使农民通过合作化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方针策略。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国家对个体农业和手工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应该说是发展农业和整个社会生产力的需要。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农业合作的基本原理,结合我国农业的实际,政府进行了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合作化运动,早期的互助组织、初级社,以及部分地区的高级社,得到了农民的支持,增加了农民发展合作社的积极性。但是到后期由于强制性地实施高级社以及以后的人民公社,出现了“归大堆”,没有维护农民经营主体和财产主体的利益,正式制度安排与非正式制度安排相冲突,致使我国合作化运动没有取得应有的效果。“大跃进”运动和人民公社化运动,是一种强制性的外部施加的自上而下的组织形式,不仅没有催生农民的内在的发展动力,反而压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这种农业制度不成功的原因在于,劳动激励机制的缺乏。农业分配中的“干活大呼隆,分配一拉平”的平均主义、过重的负担、缺乏民主的行政命令和少数人的专断等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主义农业优越性的发挥。历史证明,农业劳动者积极性已经成为农业增长源泉中的决定性因素。⑤改革开放30年来,被视为我国农村改革最伟大的制度成就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释放了农村的生产力,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成功推进奠定了基础。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由农业生产关系一定要适应农业生产力性质规律所决定的。正是依靠这种制度变迁,才使得大多数农民告别了饥饿,步入全面建设小康生活的道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实施的过程中,农民得到了生产经营的自主权。极大地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乡村民主自治建设也取得了历史性的发展。但是在另一方面过度松散的农村经济发展状态,也使得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倒退到小农经济时代。由于改革的不配套,遗留下了不少问题,如农业生产规模过于狭小导致生产经营成本过高、农民收入水平有所下降、农民就业不充分、农产品流通不畅、农民负担沉重问题屡禁不止、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滞缓等等。多年来,当大包干所带来的制度变迁的能量释放殆尽之后,小农经济内在的弊端就逐渐暴露出来。农民的收入增长缓慢,农村基层组织涣散,农村出现大面积凋敝,农村各项事业因为缺乏集体经济的基础而难以推进。事实证明,当前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已经走过许多年头的中国村民自治治理陷入了瓶颈。因此如何总结历史经验,在新形势下,寻求新的乡村自治治理模式,使得目前分散的农村经济社会结构重新走向新的整合之路,成为当今学界研究的主题之一。
(二)现阶段乡村社会管理创新的需求
当前农村社会结构凸显出诸如人口流动增加、社会分化加剧、异质性增长、家庭日益私密化、村民对村庄共同体的依赖和认同下降、村庄内生权威生成的社会基础不断遭到削弱等新的特点。政府作为单一的农村社会管理主体,已经无法适应农村社会结构调整的现实需求,必须通过构筑一个在党的领导下的基层政府、农民自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的错落有致的农村社会管理网络,⑥推动管理资源筹集的多元化和多方位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优化整合和有效供给。可以想见农民自组织在当前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过程中的重要地位。
首先,农村经济发展已由快速发展的黄金期进入了缓慢发展的平台期。⑦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逐步推进,一家一户分散独立的生产经营方式暴露出了生产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农业增效难等问题。一方面,广大农民群众既不了解市场,不掌握信息,更不懂技术和管理,靠自身单打独斗,很难在市场经济风浪的搏击中站稳脚跟,有所作为;另一方面,分散的农民也很难适应当前集约化、规模化、标准化等现代农业发展的趋势。这些问题与改革后农民的组织化程度过低有着密切的关联。农户家庭经营构成的“小农经济”在开放的农业环境中难以抵抗巨大的自然风险、市场风险和社会风险。相对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又必须在“谁来养活中国”的疑问中寻求新的突破口。这是促进中国乃至世界全面实现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其次,农村社会管理长期处于自由松散状态。一方面,农村基层党组织作用弱化,缺乏作为。在农村党的基层组织设置上,单纯以行政村为单位的传统模式,形式单一,覆盖面窄,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需要。另一方面,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增强了农民自主与独立发展的能力,减弱了对于基层组织在生产生活方面的“依赖”。但是,面对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多,社会治安不稳定等问题,特别是土地承包、征地拆迁、土地流转、宅基地发放等一些关系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利益问题,都需要加强农村社区的社会治理而不是削弱,因此需要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模式。
其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使农村民主治理面临新的挑战。随着合村并村的发展,农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与此同时,庞大的行政村使熟人社会消失了。农村中原有的自然村基础上的组织资源如:家族、宗族、士绅、能人、乡情等,均遭到了削弱、排斥。出现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断裂,村民和行政村之间的联系被割断了,村民不关心村组织的事务。村级一般化的管理和服务难以适应各个自然村村民的公共需求。同时,原有的农村社区自治所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凸显,例如,村民自治在许多地方演变为村官自治、村委治理等。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农村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建设。事实证明,长期以来我国农村管理中,政府作为单一主体的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农村社会的发展。农村又面临着一次新的变革,这次变革的核心是提高农民的自组织能力,重新塑造农民的组织载体,与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的内在要求相对接。只有提高了农民的自组织能力,才能自我管理,实现广泛的合作,提升社会资本存量,构建和谐的农村社会生产与生活秩序。
二、我国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问题与成因
(一)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的现状与问题
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是指通过农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发展、当家作主意识的增强和能力的发挥,促进农民组织化程度提升,使农民组织起来,包括以经济组织为主的政治组织、文化组织等的建设,实现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管理,使得农村社区资源有效筹集以及保障农村公共产品优化整合和有效供给,推动农村走向农业合作化和现代化道路的过程。这一过程是一个激发当代中国农民内生动力,真正实现当家做主的权利的过程。同时,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又是需要一系列指标的制定、监测和评估来实现的。
近年来,我国农村在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建设方面有许多尝试,在安徽、浙江、河南、四川等地区有部分农民经济合作自组织、文化自组织的经验与模式,而江苏南京六合区的赵坝村“农民议会”,则是促进村民自治的另一典型。尽管农民组织化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仍然面临许多问题。
1.农民自组织能力建设落后于当前新农村社区发展的需求
新农村建设使得农村居住条件和生产生活条件得到了改善,但与此同时行政村管理半径的扩大,改变了原有的农村社会关系格局。随着熟人社会被合村并村工程所削弱,出现了农村基层组织的断裂,村民和行政村之间的联系被割断了,村民不关心村组织的事务。大行政村的公共服务和管理难于适应自然村村民的具体需求。我国农村以自然村为基础,各个自然村的公共需求有差别。在没有自然村农民组织的情况下,行政村要做到对各个自然村的有差别的公共服务几乎是不可能的,这就牵涉到政府组织的一个基本原则:对于基层的公共事务来说,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民众的自我管理。民众自我管理的特殊,和政府管理的一般相结合,才构成了和谐高效的管理结构。同时,目前我国农民自组织类型主要集中于经济型合作组织,从农村社会发展的趋势看,还远远不能满足当前农村公共事业发展的需要。必须建立多元化的农村社会组织结构,才能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发展需求。
2.农民权益保障与利益诉求机制有待于完善
事实证明,中国特色的村民自治组织历时24年,对于社会建设管理贡献很大。但是必须看到,当前农村所面临的新问题例如农村副业化、劳动力老龄化、土地凋蔽化的“三化”以及留守儿童、留守老人、留守妇女“三大人群”和城乡差别过大、贫困人口过多、城乡二元化结构矛盾日益突出等,加之农村社会管理还涉及进城农民工特殊群体的户籍、公民权以及与市民待遇均等化等问题。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化体制的存在,使得农民很难有力量抗衡来自其他优越地位的权力的侵害。在丛林法则中,农民总是处于劣势。如前所述,农民还没能真正实现以享有知情话语权、决策参与权、资产处置权、收益分配权、民主监督权、管理人员选择权等当家做主的权利。当前,村民自治组织发展极不平衡,有好、中、差三类。在一些地方,村民自治流于形式或成为乡镇政府的附属物,农民自治职能被削弱,民主权利被践踏。在党的基层组织、村民自治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关系不顺,存在着以党代政、政企不分等现象。自治组织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不健全,存在少数人说了算的违法违纪问题,引起农民不满。乌坎村事件以及类似的农民维权群体事件的发生,都说明农民维护自身权利的迫切需求亟待得到有效保障。
3.农村专业合作组织面临困境
自2006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来,农村专业合作社组织有了许多尝试性的进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基本上是指经济合作性组织,而我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迟缓。其一,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组织主体缺乏。从世界范围来看,农产品产销环节市场中介组织的完善程度在一定意义上决定着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作为农民自身利益的真正代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理应成为提升农业市场竞争力的最重要的组织力量。但是,在我国由于流通体制不健全和信用功能薄弱等原因,使农民在农产品产销环节缺乏能够代表自身利益的组织。在实际市场操作过程中,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中心多集中在销区,农民或者农民团体未能直接将农副产品运送至连锁零售业包装配送中心以及消费大户,因中间环节过多造成了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未能同时受益。⑧其二,农业产业化经营组织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其带动力仍然较弱。现实中经常出现公司或农户不按合同行事的现象,使得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着信用危机。其三,缺乏市场化运作的农产品流通机制造成了农民组织化购销活动的绩效较差。“豆你玩”、“姜你军”等“坑农、伤农”,正有力的说明这一点。由于低效率的流通组织在市场上占据比较重要的地位,农民生产经营项目的同构性,使得农产品价格低于均衡价格水平。上述问题充分说明我国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离不开农民的觉悟和农民参与市场竞争的技能的提升。
(二)问题的成因分析
1.制度与政策环境
农民组织化离不开政府的引导、支持和保护。广大农民由于思想意识比较落后、文化水平低下,合作愿望比较差。这就需要政府加强对农民的教育与培训。当前我国的政治体制和政治文化并不利于真正的自组织。尤其是制度体系的不健全和村民对政府的单向依赖性。政府体制方面,尽管国家法律明文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其成员也不属于政府编制,但乡(镇)政府却一直将它视作它们在村里的代理人或派生机构,村民委员会也行使了相当部分政府性质的职能,如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等。同时,政府这种农村服务供给难以满足农民生产或者经营需求的状况严重制约着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其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首先,自上而下的强制性供给挤兑了能够满足农民需求的农村服务的有效供给;其二,政府职能没有实现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造成管理成本增多,农户难以获得高效益的农业服务;其三,农民缺乏对农村服务需求的表达路径和能力,使农民对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业金融市场构建、加强自身培训和建立农业自然灾害预警体系等方面的现实需求难以得到满足。
同时,政府的涉农支持系统的滞后,使得农民组织化缺乏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在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过程中,政府、企业和其他涉农主体对于农民有组织地进入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与市场化农业的需求和农民收入水平的大幅度提高的愿望相比较,仍然有很大的差距。由于我国城乡公共服务一体化进展缓慢,致使我国农业教育、科研和推广未能实现一体化运行目标,使得农业技术成果难以转化为现实的农业生产力。据统计,现在我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率仅为30%-40%,转化成果的普及率也仅为30%左右。这种科技支撑能力弱的状况严重影响了龙头企业的创新和盈利水平,从而制约了带动农民闯市场的能力。王勇认为,政府对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工作的支持滞后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协调。服务机构的职能转变未能与健全的市场机制相协调;政府职能转变进程没有与社会服务组织的构建协调;政府履行农业和农村公共服务职责时未与农民的需求相协调。
2.社会文化背景
从奴隶制的土地国有时代到土地地主所有制时代,农民都长期被禁锢于有限的土地上,过着自给自足的生活,至多从事自主经营的范围很小的商品买卖,村民之间的关系也只是亲缘或习俗的结果。在国民党政权在村一级设立村公所以前,国家政权只达及县。这样,在村里的农民主要以长老为纽带在风俗习惯的基础上结成一个社会关系网,这种关系网以“差序格局”(费孝通语)为其基本特征,而“差序格局”的框架是远离自愿、平等、自主的组织精神的乡村宗族系统。中国农村社会缺乏自主地建立契约化组织的传统。⑨主要是指农村缺少组织化的制度空间和行为习惯。农民少有结社活动,除非在非常态的社会形势下秘密进行,其目的也并不是建立常态的利益聚合与表达的渠道和机制。从国民党时期的保甲制到中国共产党的“人民公社”,都存在对个体农民的控制机制,忽略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农民的独立利益。联产承包责任制首先的意义是分散化而不是组织化。这都说明,中国农民未有出于利益的推动在平等契约精神的指导下建立组织的传统;而国家官僚体系也使组织的建立和独立性成为不可能——“官僚社会的政治法律的一般目的,就在于树立并维护官绅对人民的统治秩序。”⑩即使是在国家权力未曾直接触及的乡村,农民也未曾建立起自己的组织。结果是他们对国家权力的依赖和对清官的依赖,或是通过科举或私人关系进入权力体系。不管哪种情况,都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直到今天的乡村,处处可以感受到农民对权力的崇拜和对清官的期望,这正是由于权力可以直接带来利益。与此相应的观念即是,组织和组织化则不能带来可望的收益,“民主”也更是如此。这是根深蒂固的意识,对自组织化的影响也是致命的。
3.经济与人口变迁
长期中国农村社会都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为生产生活方式的。当前农村尽管是准自然经济和商品经济并行,村民的发展呈现多层次化、复杂化的态势,也使他们的参与呈现多样化、复杂化的态势。但是利益型社会参与的特点却是共同的。而对于非经济性的村级公共活动,他们的热情和兴趣则偏低。由于广大农村缺乏民主传统和民主习惯,又未曾经过民主训练,加之依然比较强固的小农意识,村民参与的功利性显现。
人口流动的结果是村民对乡土生活的依赖程度降低。对绝大部分村民来说,农业收入只占其总收入的一小部分,在外打工或经营获得的收入相较于土地收入才是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这样,他们与村级组织的关系就缩减为围绕交纳相关税费的关系。在收入增加的条件下,上交款的数额不太影响他们对村级组织的反应;更何况他们常年在外,很少关注村级事务,与村里人的联系也仅仅限于婚丧嫁娶时或宗族或亲缘的关系。作为一种生活方式的集体组织活动似乎与他们无关。现在的农村,生活方式趋于多样化,群体分化比较突出,不同年龄层次的人群的观念相差悬殊,特别是都市文化的影响和相当部分村民外出到城市的切身体会,都促成了村共同体观念的淡化。共识难以形成,公共精神更是淡薄。使得相应的组织化缺乏应有的内生动力,现阶段农民自组织由此失去它所依赖的村民个体的支持。
三、相关思考
应该说,长期以来我国在农村社会改革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成就卓著。但是笔者认为,面对新形势下农村社会结构的变迁,亟须通过深入的社会调查与研究,寻求解决新问题,推动农村社会现代化的路径。首先必须通过制度化建设,将维护农民的利益和权力的问题作为农村社会建设的中心和重点,使其法制化、规制化。完善利益诉求机制,还农民以公平与公正,给农民以更多的自主权。其二,通过各类村民经济与社会组织的建设,彻底摆脱小农经济的落后生产、生活方式。提升和培育农民自身素质,加强农民内生动力,最大限度地释放出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其三,增加农民的社会资本存量,增长自主创新、民主自治的觉悟以及市场竞争能力。
注释:
①梁漱溟:《梁漱溟全集》(第二卷),山东人民出版社,1990,第303页。
②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第51页。
③陆学艺:《“三农”新论》,中国农业出版社,2005年。
④《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27页。
⑤⑧王勇:《中国农民组织化的回顾与反思:1978—2008年》,《南方农村报》2008年12月3日。
⑥钟涨宝、狄金华:《社会转型与农村社会管理机制创新》,《华中农业大学学报》2011年第2期。
⑦安伟华:《深化农村改革需要让农民组织起来》,《学习时报》2011年2月24日。
⑨刘伟:《农民自组织程度低的成因分析》,《中共宁波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5期。
⑩刘智峰:《中国政治体制改革问题报告》,中国电影出版社,1999年,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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