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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209(2010)01-0021-08
二战后成功推动德国、日本等国家经济迅速崛起的继续教育,或被誉为促进经济发展的“秘密武器”,或被视为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在当今世界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各个方面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继续教育是面向离开正规学校教育后的所有社会成员,主要是成人参与的教育与培训活动,是人们持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提高素质和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是终身学习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发达国家,继续教育具有与正规学校教育相同乃至更高的战略地位,在国家教育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年来,我国的继续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与国外继续教育发达国家及其先进经验相比,我国的继续教育仍处于初级发展水平,我们在继续教育的发展理念、管理水平、办学模式乃至教育内容、教学形式等诸多方面,还需要认真学习和借鉴国际继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发展经验。当下,我国正在进行的和谐社会和新农村建设与城镇化建设,紧迫需要广泛提高全体社会成员的文化素质和从业技能,这仅仅依靠正规的学校教育是无法满足和充分完成的,而必须充分依靠和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因此,总结和梳理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发展历史和规律,探寻其中的经验和启示,可以为我国继续教育的良好发展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对推动我国继续教育的高水平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一、继续教育在国家和社会发展中的崇高战略地位
综观世界各主要发达国家,无不赋予继续教育以极高的战略地位,在国家战略规划、政策支持、经费投入乃至国家继续教育管理机构建设等方面,对继续教育都有特别的规划和规定,有的国家对继续教育的支持和投入甚至超过了对正规学校教育的支持和投入水平。
(一)与其他教育形式同等甚至更高的战略地位
许多国家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重要的教育战略,赋予崇高地位,德国的做法最有代表性。
联邦德国教育审议会在1970年2月通过的《教育结构计划》中,首次将继续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形式相提并论,将整个教育体制重新划分为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1990年,德国联邦议会的研究委员会发表《未来的教育政策:教育2000》总结报告书,把继续教育与终身学习作为其中的一项重要主题加以突出。报告书中提到:高等教育机构应当开放,无论男女均享有在高等教育机构中继续接受教育的均等机会;此外,继续教育在未来将更具意义与重要性,将发展为一个独立并与正规学校教育同具价值的第四教育领域。1994年德国又发布了《联邦法令规章与全国扩展继续教育成为第四教育领域基本原则》,对于如何有效地发展继续教育,使之成为第四教育领域有了更具体的陈述。在1998年发布的《终身学习的新基础:继续扩展继续教育为第四教育领域》中,除了许多内容系延续之前的政策外,继续教育法的实施以及继续教育在欧洲的合作交流与发展也受到重视。2000年,联邦议会以《全民终身学习:扩展与强化继续教育》为题,明确表示全民终身学习是未来德国教育发展与革新的主要目标,进而提出许多关于推动终身学习与拓展继续教育的策略。2005年4月1日,德国颁布并实施新的《联邦职业教育法》,对德国的职业继续教育作出了较全面的原则性规定,如把职业继续教育的涵盖范围扩展到职业准备教育、职业教育、职业进修教育以及职业改行教育等。新《联邦职业教育法》的颁布,为新世纪德国继续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保障。
(二)更多的新经济使命和社会公正职能
英国号称“继续教育王国”,继续教育是英国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没有专门的职业技术教育实施机构,除了少量的技术中学和城市技术学院承担职业技术教育外,大部分职业技术教育都在继续教育机构中实施。因此,英国的继续教育涵盖的范围很广,成人教育、职业教育、技术教育、青年培训等,都属于继续教育的范畴。1988年《教育改革法》颁布之前,英国教育界一般把“继续教育”界定为除大学外的所有非义务教育。在《教育改革法》颁布之后,“继续教育”一词被定义为特指非高等教育的继续学院教育。英国教育与技能部认为,满足经济需要的继续教育学院(Further Education Colleges)为成年人提供了适当的技能训练,加强继续教育是英国政府提升经济发展力与改进成年人的技能与生活的重要途径。
2006年3月27日,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公布了旨在改变年轻人的生活且面向未来提升技能的《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发布了继续教育改革的全面计划,着重强调了下述几大主题的重要性:(1)把继续教育的新经济使命放在继续教育部门角色的核心位置,即加强经济、受雇就业能力和社会公正;(2)由雇主的需要所驱动的专门化的职业学习——包括加强职业优异中心;(3)提升教学与培训的质量;(4)在教育和提供培训方面赋予雇主和学习者更大的发言权、更多的选择权,包括扩展“基于工作的培训”来达到雇主的需要等;(5)给学习者新的权利——让更多的年轻人在他们20多岁初期就能接受培训,以获得许多好工作所需要的关键性技术的、副专业性(associate professional)的资格证书;(6)赋予高效绩的继续教育学院快速干预低效绩的院校的自由——引入的新的培训供应方式包括“联合”、“信托”与“合作”;(7)减少官僚和规章限制;(8)增加竞争以带来创新和提升质量;(9)高等教育与继续教育部门之间的更加强有力、更为系统的整合等。英国政府的《继续教育白皮书》一公布便得到了商业社团和继续教育院校的强力支持。英国“劳工联合会议”秘书长布伦南·巴伯和“英国工业联合会”执行秘书长迪拜·琼斯(Digby Jones)爵士分别就此发表了支持意见。迪拜认为,“持续的提升技能与重新培训将是21世纪经济的特点”,而英国政府的这一新继续教育白皮书将为确保英国经济的持续繁荣提供高素质劳动力保障。安德鲁·福斯特爵士也指出,该《继续教育白皮书》的出台非常及时,将大大有助于英国经济的持久发展①。
此外,作为世界上最早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法国为了保持其在欧洲的政治、经济优势,并同美国和日本等经济大国相抗衡,把继续教育推向开发人力资源的前沿阵地,率先通过立法把发展继续教育作为国家的基本政策②。在欧盟的推动下,2006年丹麦提出了终身教育的国家战略——《丹麦终身学习战略:全民教育和提升全民的终身技能》,旨在“通过一个从学龄前到高等教育的连贯的教育体系,为每个人都获得良好的基本技能、高质量的教育和终身学习的稳固基础提供平等的机会和空间”,来保障丹麦“未来的持续增长与繁荣”③。2001年,韩国政府将教育部升格,更名为教育与人力资源发展部(后又更名为教育科技部)。该部部长由一名副总理兼任,负责与人力资源开发和终身学习有关的政府部门(如劳动部、科技部、信息部、经济与财政部等)之间的政策协调。2008年,为适应继续教育发展的新形势,韩国教育科技部又成立终身教育振兴院,综合管理正规学校教育之外的所有终身学习工作,如“学分银行”的管理,筹备设立终身学习账户制,联系地方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等有关单位。
二、重视并充分发挥学校教育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继续教育虽然有别于传统、正规的学校教育,但是,继续教育的发展却并非抛开学校教育而另起炉灶,而是要以终身学习为原则对现有的学校教育进行改造和创新,使其适应继续教育的需要。为此,各主要发达国家在继续教育政策中,非常重视学校教育系统在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成为不少发达国家发展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
(一)把努力培养学生继续学习的能力作为中小学校新的办学追求
中小学教育担负着为学生终身发展和继续学习奠基的重任,只有学校教育培养出具备学习能力和学习兴趣的学习者,继续教育才能持续进行。1990年世界全民教育会议强调:基础教育就是“人们为生存下去,为充分发展自己的能力,为有尊严的生活和工作,为充分参与发展,为改善自己的生活质量,为做出有见识的决策,以及为继续学习所需的基本学习手段(如识字、口头表达、演算和解题)和基本学习内容(如知识、技能、价值观念和态度)”④。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的报告《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对基础教育的继续教育功能也有着深刻的论述:基础教育是必不可少的“走向生活的通行证”,它使享受这一教育的人能够选择自己的职业,参与建设集体的未来和继续学习。
不少发达国家和地区都非常注重在中小学教育目标中贯彻终身学习的政策导向。例如,1997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在其咨询报告《展望21世纪的我国教育愿景》中明确提出,改革中小学教育的目标在于培养学生进行终身学习的态度和能力,学校教育的目的应“变为学生自主学习和自主思考的教育,谋求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丰富的人性和健康的体魄……着眼于终身学习,而不是把学校教育当成终结,重视自主学习、自主思考等生存能力的培养,打下终身学习的素质基础”⑤。
很多国家都注重将终身学习政策落实到教学改革中去,其共同的趋势是注重基础教育阶段对学生基本能力与素质的培养。不少国家还致力于通过终身学习政策促进教学方法的改革。例如,新加坡在终身学习方面进展一直比较快,非常注重学校教学方法的改革,如今已经形成了“教得少,学得多”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更多的思考时间,并为培养学生的创造能力奠定基础;同时改革僵化的应试课程,强调更多的项目作业。瑞典则十分重视在义务教育阶段发展学生的个性,以培养他们学习的愿望,在学校中特别设置了学生自主学习的时间,在教学方法上,大量采用讨论、观察、调查、实验等以学生为主体的各项活动⑥。挪威的中小学教育面向终身学习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就是在小学和中学教育培训中推行知识教育的全国性课程,并颁布了《挪威核心课程——面向基础教育、高中和成人教育》的国家核心课程。该课程突出的特点是整合了从小学到高中(职业高中)、从普通教育到成人教育的培养目标,将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教育统一在一个课程框架内,使教育体系中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课程和教学更加贯通一致。
利用基础教育学校兼施成人继续教育,是法国的一种做法。20世纪70年代,法国教育部明确规定,全国主要的普通中等学校必须举办成人教育。在此规定推动下,各中等学校积极从事成人教育活动,许多高中还开办了“高等技师班”(STS),对成人进行职业培训。为推动成人教育的发展,法国又以原有的地区性教育体系为基础,新建立了一种特别组织——GRETA(即实施继续教育的“高等中学群”)。其具体做法是:在同一地区的各种学校中(以中学为主),选择10所左右愿意为继续教育的开展提供协助的学校组成一个GRETA。每一GRETA在继续教育专门顾问的计划和指导下,为本地区成人继续教育提供人力、物力援助。据有关资料,法国现已建立400多个GRETA,参加的地区学校达5000余所,每年参加GRETA的培训人员达36万⑦。
(二)重视发挥高等学校在继续教育中的作用
在很多发达国家,继续教育更多的是高中阶段后的教育,因此高等学校就成为他们开展继续教育的重要阵地。
在美国,继续教育是高等教育中发展最快、规模最大的部分,几乎每所大学、学院都办有继续教育项目。现在美国大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进一步努力扩大社会成员的学习机会,在终身学习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
法国1984年颁布《高等教育基本法》,第一条就规定大学必须在终身教育(以继续职业教育为中心)上进行合作。在巴黎,13所大学联合建立了“终身教育巴黎大学中心”。大学也积极与地方合作,建立了很多继续教育机关,如“经济、产业科学系终身教育大学中心”和“经济、社会协作大学中心”等。
在日本,高等教育实行开放模式,淡化成人高考的功利性和追求学历教育的偏向,实施学分互认制,明确成人教育的根本目的,提高成人教育的便利性和实用性,大多数成人高等教育接受者通过统一考核后都可以获得国家承认的文凭和资格证书。其他国家,如芬兰、挪威等,也有许多具体做法⑧。
三、健全的继续教育管理机制
在发达国家,继续教育的发展已经进入规范的制度建设层面,在激励制度、投入保障、质量管理等方面已经探索出了诸多行之有效的管理对策和机制,有力地促进了继续教育规范、有序、持续、高效的发展。
(一)目标标准与激励措施
为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各个行业和部门的管理和技术水平,不少国家在行业准入、岗位聘任、人员晋升方面都明确要求各级各类人才(从技术工人到专门人才)接受继续教育,从而建立了继续教育的有效激励机制。
在美国,为保证开业医生的质量,各州均实行执照复核制度和相关的医师继续教育制度,不符合者吊销执照。密西根州规定医师开业执照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内必须接受150学时与本职工作有关的继续教育,才能申请继续开业的执照。加利福尼亚州规定开业医生每隔两年须修满50学时的继续教育课程,才能重新申请开业执照。
同样在美国,要想从事教师职业,必须通过教师资格认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在部分州,教师持有教师资格证后,还要在从业过程中通过进修不断更新教师资格证书,方能得到续聘。因此,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成了名副其实的激励机制,不仅是为了提高教学技能和改进教学方法,更多地是为了获得更高级别的教师证书。
2002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被认为是自1956年以来最重要的一部教育法——《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案》,要求所有学校都应由高度称职(Highly—Qualified)的教师担任教学工作,这些教师应当满足严格的资格证书要求。为此,他们应当参加持续的、高密度的、以课堂为重心的、高质量的专业发展活动,为此,各州也制定了与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专业发展要求。为了保证证书持续有效,纽约州教育厅规定:专业证书持有者每5年必须完成175小时的专业发展活动,教学辅助人员证书持有者每5年必须完成75小时的专业发展活动。这些原则仅仅是一般性的指导原则,具体关于哪些活动才适当,由地方学区决定⑨。
为满足IT领域的人才需求,20世纪末,德国制定了IT领域继续教育方案。该方案将IT领域继续教育分为四个层次:技术工人、技术专家、实施专家和战略专家;各层次的职业资格均由国家认定,所涉及的资格(进修)证书也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考试才能获得⑩。
欧盟国家普遍实行农民资格考试的绿色证书制度,国家规定必须完成一定的农业职业教育,才有资格当农民,农业工人必须经过培训才能成为合格的农民。农民通过继续教育获得绿色证书后,也就获得了经营农业的资格,可享受国家优惠贷款支持。法国对已有1年农业实践经验的青年农民也要进行2—3年的培训,规定农业从业者必须接受职业教育,毕业后分别发给普通或高级国家农业证书。取得合格证书的农民,相应的也就取得了经营农业的资格,可以享受国家补贴和优惠贷款。
(二)质量管理
继续教育的质量是继续教育发展的生命之所在,不少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质量管理机制。其中,对提供继续教育的机构进行认证和评估成为不少国家保障继续教育质量的关键。
在美国,医学继续教育认证工作由继续医学教育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 Council for Continuing Medical Education,ACCME)负责。ACCME由美国医学专业协会、美国医院协会、美国医学协会、医院医学教育协会、美国医学院校协会、医学专业理事会和美国国家医学会联盟这七个组织构成。它负责对提供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组织机构进行认证,以确保质量与信誉。该组织通过认证与重新认证来促进继续医学教育组织机构的自我研究、发展、完善,以保证质量。对医生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完成情况的认定则由其他组织与代理机构来进行,每一类别的继续医学教育都有专门的认定程序。
在德国,各州颁布的《继续教育法》均对教学人员的资质有明确的规定,以保证继续教育的质量,各州对承担继续教育的机构也实行严格的质量评估和认证。德国汉诺威的ArtSet研究、教育和咨询公司与德国的成人教育研究所合作开发了一套全国性质量认证程序,由ArtSet公司组织评估和认证,评估师由德国成人教育研究所培训。此质量认证体系是由德国教育与研究部和欧洲社会基金资助,评估程序为研讨、机构自评、改进措施的计划和实施、评估师书面评估报告、现场评估、提出战略发展目标、再研讨这样一个为机构提高质量的循环过程。评估内容为继续教育机构的宗旨、教育过程、基础设施、管理人员、员工、经费控制、客户(即学员)交流等。目前德国已有566家继续教育机构获得质量认证证书。
澳大利亚严格实施继续教育机构的审批、评估或资质认证。澳大利亚国家培训局依据一定标准严格审批全国的教育培训机构,每年定期检查已注册的培训单位。各州均设有教学评估机构,根据培训规范监督和检查教育培训质量。
(三)规模投入及分担机制
在很多发达国家,政府对继续教育的财政支持力度很大,而且还建立了政府、企业、社会、个人共同投入的成本分担机制。
1.政府拨款支持继续教育。近十多年来,德国政府对继续教育经费支出提高了10个百分点,甚至超过普通学校教育。日本政府特设“地方终身学习振兴费补助金”,1996年的预算就达136.1亿日元(11)。挪威政府设立企业培训专项资助,对提供职业培训的机构和企业给予财政补贴,对增收学徒、首次招收学徒或招收残疾学徒的企业给予额外拨款(12)。新加坡政府对“终身学习捐赠基金会”拨款的财政预算额达到15亿新元。英国1992年颁布的《继续教育和高等教育法》规定:继续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拨付继续教育经费,继续教育经费总数的3/4或4/5来自于该拨款委员会。1999年,在英国成立新的“学习和技能委员会”时,政府一次性提供50亿英镑的启动资金(13)。2003年英国政府颁布成人教育白皮书《技能战略》,提出为所有不具备良好技能的成人提供免费的在线学习,为部分成人学习者提供每周30英镑的拨款,用于资助其全日制学习(14)。韩国政府于1994年建立了“成人教育发展基金”,规定企业主必须为每个月薪不满1000韩元的员工向政府交纳相当于工薪5%的金额作为该项基金;规定从1995年到2005年,每年按国民生产总值1.5%的比例筹措成人教育经费。美国从事终身教育的社区学院也有60%以上的开支来自州府拨款(15)。
2.明确企业投入责任并给予税收优惠。法国规定企业必须将工资总额的1.5%用于员工继续教育或培训。澳大利亚1990年实施《澳大利亚培训保障法》,规定年收入22.6万澳元以上的雇主应将工资总额的1.5%用于员工职业资格培训(16)。日本政府对从事终身学习的民间团体,根据其不同性质实行免除或减免所得税、法人税,免除赠与税与遗产税,免除地产税等优惠政策。日本一般企业每年用于每个员工的培训费用就达30万日元,每年全国企业内教育费约60兆日元,这种培训直到员工60岁退休时为止(17)。
3.探索继续教育成本分担的多种机制。一是国家—个人—企业分担模式:2000年以来,英国、瑞典等国家建立了个人学习账户制度。英国的个人学习账户资金由公共支出、个人支出和雇主投资三部分组成。政府提供个人学习账户的启动资金,对开设个人学习账户者给予免税优惠,对那些向中低收入雇员提供学习资助的企业给予减税优惠。苏格兰地区的个人学习账户主要资助年收入为1.5万英镑以下的公民,学习者个人只需交付10英镑,就可申请参加每年学费为200英镑的学习课程。在部分地区,技能不熟练的成人可获得学习三级资格水平课程的学费资助。二是政府—企业分担模式:德国的双元制培训是政府—企业分担模式的典型代表。2004年,联邦政府与德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德国雇主协会等经济团体签署了《关于德国职业培训及技能人才后备力量培养的国家协议》。根据《协议》,在增加学徒培训名额方面,企业承担设备和师资方面的费用,联邦政府负责补贴实习生的生活开支(18)。三是政府—社会分担模式:新加坡政府建立了政府和社会合作筹款的终身学习基金。该基金本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预算盈余和社会捐集资,政府拨出5亿新元作为启动资金。目前终身学习基金总额已增至21亿新元(19)。
(四)学习结果的承认和转换机制
1.针对个人的学习结果的承认和转换机制。很多国家都在探索建立对个人在正规教育机构以外的学习成果予以评价和认证、将之转换为学分或资格证书的制度。挪威从1999年开始,尝试建立面向个人的评价和认证体系,通过笔试、面试、自我评价和工作实践评价相结合的方法,对劳动者的非正规、非正式学习进行认证,经过认证的学分可作为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学分。韩国于2000年建立了“学分银行体系”,探索将正规教育之外的学习成果进行认定并授予学分,当个人被认定学分积累到规定要求数目时,就可授予学习者相应学历资格,韩国为此创设了“终身教育士”称号,明确了对终身教育的学分进行认证的规则(20)。
2.针对课程的学习结果的承认和转换机制。美国通过学分制度对多种与继续教育相关的课程予以承认和转换。这类学分大致有三种:一种是“继续教育学分”,用来认证继续教育活动,通常每10个课时可折合成一个学分。在有些州,继续教育学分可以转换为大学的学分。另一种是“自修学分”,是一种个人独立进行学习的短期学分或非学分单元,学习可在家庭、单位或社区学习中心完成。还有一种“经验学分”,是将社区服务、生活经验或职业经验折合成的大学学分。美国的很多社区学院,都承认把学生入校之前的工作经验折合成相应的经验学分,一定数量的经验学分可用于申请副学士学位;有些院校承认终身学习计划学分,等同于学院水平的课程学分;也有些教育机构在探索建立一套专门的评估程序,以确认学生通过先前的学习是否获得了相应的资格和能力。
3.针对资格体系的承认与转换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来,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尝试建立一种以能力为本、学历资格与职业资格相互沟通的新的资格体系。英国自上世纪90年代起,实行统一的国家资格证书体系。1997年,英国成立了资格与课程委员会(QCA),开始全面整合各级普通教育、职业教育乃至高级职业培训的课程、评估和资格认证。英国的国家资格体系包括三类资格证书,即普通教育证书、普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GNVQ)、国家职业资格证书(NVQ)。这种资格证书体系使得义务教育的毕业生能够根据自身的条件、兴趣和志向自由地选择继续教育的路径。各级资格证书的培训有最基本的学历要求,获得证书后可插入对应的学校接受学历教育。获得GNVQ高级证书可以就业,可以免试直接升入大学攻读学位,也可以攻读NVQ第四、五级证书。获得NVQ三级证书者可以继续攻读NVQ四级证书,可以免试升入大学攻读学位。这样就建立起了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证书的等值和互换机制,既有利于学生的连续教育,又为分阶段的继续教育提供了方便。为使职业资格更精确、更易于和高等教育资格框架(FHEQ)进行比较,2004年起英国对NVQ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5个等级修订为9个等级,以便于同高等教育资格框架的5个等级进行比较。目的是在职业资格与教育资格(FHEQ)之间建立更清晰的联系。新职业资格框架于2006年1月开始生效(21)。
四、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
在很多国家,继续教育立法已经成为发展继续教育的强力支撑。各国关于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不仅出台的时间早,而且数量多,不断完善的继续教育法律体系有效地促进了各国继续教育的良性发展。
英国是典型的法治国家,一切按法律行事。英国政府于1998年发表了《学习时代》绿皮书,提出了建立个人学习账户、成立产业大学、提高基本技能、进行资格改革、开展工作场所学习以及地区合作等新举措,“要建立学习化社会,使不同阶层、不同背景的人都能有继续学习和终身学习的机会。”1999年6月,英国政府发布了《学会成功》白皮书,副标题为“16岁之后的学习框架”。该白皮书计划建立一个全国、地区和地方的计划、组织和投资体制;设立一个投资16岁后教育与培训的全国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由47个地方学习和技能委员会组成。教育标准局(OFESTED)和成人督察机构(adult inspection service)分别监督16—19岁以及19岁以上教育机构的质量。为了实现这些新制度,英国政府于2000年2月拟定《学习与技能法》草案,提交国会审议,于同年7月28日完成立法程序,并正式实施。该法的目的是在迈向学习化社会中积极推进终身学习、提升国家竞争力(22)。2002年11月,英国政府推出了一份改革继续教育和培训的文件——《为了每个人的成功——继续教育与培训改革》,意在提高现有的技能标准,建立更加有效、负责的学习和技能板块。对此,英国教育与技能部部长Charles Clarke说,“必须逾越社会公平和经济发展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把继续教育和培训看作教育体系的主流部分。明确把终身教育融入公民的日常生活和民族文化之中……这一法案将继续支持这方面的改革,提高标准,改善成绩,促进参与学习。……这是一项辐射面很广的改革,同时也是一项雄心勃勃的投资策略”(23)。2006年3月27日,英国政府教育与技能部公布了旨在改变年轻人的生活且面向未来提升技能的《继续教育——提高技能并改善生活机会》白皮书,发布了继续教育改革的全面计划,包括提升继续教育的教学质量、奖励办学成功的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部门,对个体与雇主的技能需要做出更多的回应等(24)。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为继续教育立法的国家,立法既保证了继续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保证了教育所需经费的来源。2004年5月4日,法国颁布了一项关于继续教育的新法——《终身职业培训和社会对话法》,确认了“个人接受培训权”。法律规定:“所有履行不定期合同的工薪者,每年可以享有接受20小时培训个人权利。这一年度权利可以累积6年,即120小时”。新法律创建了新型的“职业化合同”,以代替过去的成人职业资格合同、职业适应合同和职业定向合同。新的单一合同,便于成年求职者通过普通教育、技术教育、职业教育与企业活动的结合,获得公认的职业资格。
韩国于1999年8月31日正式施行《终身教育法》,是世界上第三个为终身教育专门立法的国家。《终身教育法》把终身教育定义为“除学校教育以外,有组织的教育活动”,确立了“全体国民均享有终身教育的权利,以个人自觉、自愿为基础,对于已经完成学业者应给予其相应的社会待遇”等原则。其宗旨是“建立开放的教育社会、终身学习社会,保障国民学习权和选择权;提高终身教育课程进修者的待遇和满足终身学习的需要,把以学历为主的社会转变为以实际能力为主的社会;扩大成人教育机会和提升高等教育水平;培育人力开发产业和教育训练产业”。
五、结语
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大国,创建和谐社会,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必然要求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变人力资源大国为人力资源强国。而这仅仅依靠一次性的学校教育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大力发展继续教育。当前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状况与未来经济社会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之间存在明显的差距,继续教育参与率较低,供给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机会不均等、体系不健全、法制建设滞后、质量保障机制不完善则是主要的。借鉴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针对我国继续教育的发展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对继续教育的需求,在规划和制定我国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的中长期战略中,应当采取如下对策:1.要把继续教育放在与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同等甚至更高的战略地位上;2.要在落实政策的过程中,依托学校体系,促进学校开放,充分发挥各级各类学校在继续教育中的重要作用,构建功能齐全的继续教育平台;3.要进一步健全法制,不断提高继续教育的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4.要不断探寻继续教育与其他教育形式的有机联系,打通继续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的沟通渠道,进一步理顺继续教育中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职前教育与职后培训、学校教育与成人教育、学历资格与职业资格、工作与学习等的关系,促进各种继续教育形式的相互衔接与沟通,促进学习与工作的交替进行和学用结合,建立上下贯通、左右逢源的继续教育“立交桥”。
注释:
①(24)胡乐乐:《英国政府公布〈继续教育白皮书〉》,《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6年第20期。
②熊华军、刘鹰:《法规保障下的法国继续教育及其启示》,《现代教育科学》,2004年第4期。
③杨克:《芬兰、挪威、丹麦终身学习考察报告》,北京教育科研网,2009年3月13日首发。
④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国际21世纪教育委员会:《教育——财富蕴藏其中》,北京:教育科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0页。
⑤郭红霞:《终身学习背景下的中小学发展——发达国家的做法》,《外国中小学教育》,2006年第9期。
⑥陈雪芬:《瑞典终身学习的发展历程及推进措施》,《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2期。
⑦刘奉越:《法国成人教育的特色及对我国的启示》,《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职业教育版)》,2005年第4期。
⑧窦现金:《我们怎样建设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职教论坛》,2007年第10期。
⑨周钧:《美国联邦政府对改革现行教育资格证书制度的政策》,《教师教育研究》,2003年第6期。
⑩姜大源:《教育层次提升与教育内容扩展》,《北京联合大学学报》,2004年第1期。
(11)驻日使馆教育处:《日本终身教育的发展以及对我们的启示》,《教育参考资料》,1998年第10期。
(12)史鋫娟:《挪威的终身学习政策》,《比较教育研究》,2004年第2期。
(13)沈蕙国、陆养涛:《终身教育理论与实践》,北京:中国纺织大学出版社,2000版,第268—269页。
(14)陈剑琦:《英国成人教育白皮书》,《比较教育研究》,2003年第9期。
(15)台湾社区教育学会:《各国社区教育现况》,台北:师人书苑有限公司,1999版,第32—35页。
(16)陆建平:《终身教育理念背景下的澳大利亚职业与技术教育改革》,《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3期。
(17)崔世广:《日本终身教育的特征及启示》,《民族教育研究》,2006年第4期。
(18)杨伟国等:《德国技能人才短缺及其治理》,《德国研究》,2006年第2期。
(19)黄建如:《终身学习在新加坡》,《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5年第4期。
(20)郝克明:《跨进学习社会——建设终身学习体系和学习型社会的研究》,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53页。
(21)李兵:《国外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衔接的比较及启示》,《职教论坛》,2008年第6期。
(22)吴雪萍、金兵祥:《英国的终身学习政策》,《职教论坛》2003年第15期。
(23)匡瑛:《英国继续教育与培训的新举措:为了每个人的成功》,《职业技术教育》,2003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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