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犯罪特征分析_新农村建设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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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565(2015)01-0120-09

      我国早在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就明确指出,要妥善处理农村各种社会矛盾,加强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建设平安乡村。

      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要“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2008年10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强调,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促进社会和谐,必须抓住农村稳定这个大局,完善农村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证农民安居乐业,为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打下坚实基础。2012年召开的党的十八大对新农村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明确指出,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进一步强调,要完善城镇化健康发展体制机制,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促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协调推进。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采取了一系列支农惠农的重大政策,我国“三农”工作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进展:农业结构调整向纵深推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农村税费改革取得重大成果,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得到加强,干群关系得以一定改善。但同时,农业基础设施脆弱、农村社会事业发展滞后、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等问题依然突出,成为影响新农村建设及农村社会稳定的不和谐因素,也成为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重要隐患。

      尽管当前我国农村社会治安基本平稳,但不容否认的是,近年来农村犯罪案件呈现有增无减的态势,犯罪类型日趋多样,犯罪手段不断升级,呈现出一些新特点。

      一、农村犯罪态势不容乐观,农村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有所降低

      2000年以来,我国犯罪形势呈现严峻态势,犯罪数量总体呈现上升趋势。自2001年起,我国公安机关每年的刑事立案数都在400万起以上,有的年份甚至突破500万起。[1]

      2005年和2006年我国刑事立案数有所回落,全年刑事案件立案总数分别为464.8万起和465.3万起,这两个数字是自2002年之后刑事立案数首次出现的回落。尤其是2005年,多发性侵财犯罪案件、放火和爆炸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感的犯罪案件及杀人、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等案件都有所下降。[2]

      但同期,农村犯罪案件却日趋突出,并呈现出暴力犯罪突出、侵财犯罪多发、部分地区社会丑恶现象蔓延、制贩危险物品严重等特点。其中杀人、伤害等暴力犯罪案件高于城市。据公安部统计,2006年1至9月,全国农村地区共发生杀人案件8031起、伤害案件5.9万起,均高于城市,其中不少是“民转刑”案件,一次杀死数人的恶性案件屡有发生。发生盗窃粮食、牲畜、生产资料等侵财案件88万起,占总数的31%。[3]

      对抽样省份农村的刑事发案数和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的调查统计同样表明,近年来,部分省份农村刑事发案数有增无减。以河北①为例,部分县(市)刑事立案数及法院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都出现一定幅度的增长(见图1、图2)。

      

      图1 某县2004-2007年刑事发案数趋势

      

      图2 某县法院2002-2007年受理的刑事案件数量趋势图

      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居民的安全感要明显高于城市。但近几年同时出现的一种现象是,我国农村居民的安全感有下降的趋势。根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历年对城乡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的调查,2002年至2006年间,城镇居民社会治安安全感均低于农村居民,但2007年农村居民的社会治安安全感(3.21分)出现较大幅度的下降,出现低于城镇居民的状况(见图3)。另据零点研究咨询集团同期调查结果显示,41%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处于严重不稳定状态。[4]此外,零点研究咨询集团2009年11月发布的社会治安安全感的调查结果显示:近5年来农村居民安全感的波动较为明显,而2009年的安全感综合指数为3.42分,较2008年有所下降(见图4)。[5]

      

      注:图中数据为基于5级量表的得分,5分表示社会治安安全感非常高,1分表示非常低。

      图3 2002-2007年城乡居民社会安全感比较

      

      注:图中数据基于5级量表,5分表示社会治安安全感非常高,1分表示非常低。

      图4 2005-2009年居民对社会治安安全感的评价

      二、农村犯罪以盗窃等侵财型犯罪为主,犯罪手段呈现多样化

      (一)侵财型犯罪居高不下,新的犯罪手段不断出现

      从全国情况看,长期以来,侵财型案件(盗窃、抢劫、诈骗)一直在高位运行,但近年来有所下降,尤其是2010年抢劫案件、重大盗窃案件下降趋势明显。

      在农村刑事案件中,侵财型犯罪仍占有较大比例,在部分省、市(县)表现得尤为明显。以河北省为例,从近年的刑事犯罪情况看,多发的仍是盗窃、抢劫等侵财类犯罪,这类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的70%以上。以河北泊头市为例,2003至2009年的刑事立案中,盗窃和抢劫案件一直位于刑事立案总数的前两位。再如陕西省,2013年5月至6月,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农村侵财犯罪专项行动。此次行动共破获侵财案件3700余起,打掉犯罪团伙250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700余名,刑事拘留1180余人,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6]

      此外,受多种因素综合影响,近年来农村侵财型犯罪逐渐呈现集团化、职业化、流窜化、专业化等特点。新的犯罪类型、犯罪手段不断涌现,对传统的侦查、打击方式提出了新挑战。

      (二)盗窃案件在侵财型案件中仍居首位

      从我国每年的刑事案件类型看,盗窃所占的比例一直居于案件总数的首位。而从农村犯罪看,盗窃案件历年都占到刑事案件总数的一半以上。

      以陕西省为例,2005至2009年间临潼法院共审结各类刑事案件1021件,其中盗窃案件191件,涉及农村盗窃案件160件,占各类盗窃案件总数的83.77%。[7]5年间,该院审结的农村盗窃案件总数始终占到各类盗窃案件总数的80%左右,且总体呈现逐年上升趋势(见表1)。

      

      从河北省泊头市的情况看,近年来盗窃案件所占比例一直较高,历年均占到刑事案件总量的50%以上(见图5),2007年更是达到了67.3%的高比例,而且盗窃案件逐年增多,年均增长率为6%左右,其中2007年比2006年更是增长了13.6%。2008年第一季度,侵财案件继续出现高发态势,占整个刑事发案的94%以上,其中又以盗窃案件占绝对高位,两抢次之(见图5)

      

      图5 河北泊头市近年来盗窃案件立案比例图

      近年来,农村盗窃案件呈现如下特点:作案组织既具严密性,又具隐蔽性;作案目标具备多样性与不特定性;作案范围大,流窜区域广;作案次数多、查证认证难;作案手法既具专业性,又具技能性;使用交通工具、携带作案凶器多。从作案目标来看,除去传统的财物、现金、农用物资、家畜、摩托车、电动车等盗窃对象外,发展到盗窃电脑、手机、金银首饰等贵重物品及水电设施、通信设备、铁路设施等。

      (三)诈骗案件作案手段升级、数额增大

      此类案件的主要作案手段有:迷信型;婚介型;投资型;玩古型及中奖型。如云南省龙陵县,2011年以来,公安机关总共立案的农村诈骗案件105起,其中婚姻诈骗类5起、古玩诈骗类8起、电信诈骗类85起以及其他类型的相关诈骗多起,诈骗形式呈多样性特点。[8]农村中老年人是诈骗案件的主要受害者。此外,近年来,农村诈骗案件还呈现出诈骗形式多样、诈骗手段更新、诈骗名目繁多、涉案金额不断增大等特点。

      三、青少年犯罪比例居高不下,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留守儿童犯罪增多趋势明显

      当前农村青少年犯罪呈现的新特点:涉案群体呈现团伙化、智能化、低龄化;诱发因素多为家庭问题和失学辍学问题影响;农村留守青少年、闲散青少年违法犯罪凸显。

      (一)农村青少年犯罪依然严重

      近几年我国青少年犯罪开始有缓慢回升,青少年罪犯占全国罪犯总体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然而,青少年人口犯罪率仍居高不下。从农村犯罪的主体看,青少年犯罪仍占有一定比例。据天津、西安等地公安机关的专项调查显示,当前这些地区的犯罪人员中农民青少年所占比例为65%左右。[9]此外,河北某些县(市)的调查也表明,农村犯罪构成主体中农民青少年为数较多且比例在不断上升。如泊头市2005至2007年,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员中,25岁以下的青少年占有一定的比例(见图6)。再如,易县2006年法院受理的青少年犯罪为95件,2007年达到106件,增幅达12%。这些犯罪人中,主要以男性青少年为主。

      

      图6 河北泊头公安机关抓获的刑事作案人员年龄统计

      (二)未成年人犯罪年龄日趋低龄化

      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有所上升。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4-2008年,全国法院系统判处未成年罪犯412872人,其中农民身份的未成年罪犯比例最高,为43.18%。[10]

      总体来看,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初始年龄比70年代约提前了2-3岁。据2001年、2010年两次全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显示,十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主体方面,呈现出不满16周岁及农村未成年人犯罪比例均明显上升的特点。[11]此外,近年来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案件逐渐增多,其中严重刑事案件明显增加。从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情况看,初始年龄已由原来的15、16岁提前到14周岁以下,有的甚至年龄在10周岁左右。从对抽样调查的河北某些县(市)情况看,农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高峰年龄在14-17岁,其中也不乏10周岁左右的少年。这种低龄化趋势在少年集团犯罪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如2008年被河北鹿泉市告破的涉案金额50多万元的盗窃集团,涉案嫌疑人中年龄最小的仅13岁。

      (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问题日益凸显

      随着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流动,农村留守儿童数量逐渐增加。据全国妇联发布的《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显示,目前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约6102.6万人,占所有农村儿童比重达37.7%,占全国儿童的比例为21.9%。与2005年全国1%抽样的调查估算数据相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增加约242万人,增幅为4.1%。农村留守儿童中,父母仅一人外出的占53.3%;父母都外出的占46.7%。在后者中,与祖父母一起居住的孩子最多,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2.7%;与其他人一起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10.7%;单独居住的占留守儿童总数的3.4%,人数高达205.7万。[12]

      (1)由于缺乏必要的监护和教育,产生了留守儿童受侵害及自身违法犯罪案件。2004年公安部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数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留守儿童,留守儿童犯罪问题凸显。[13]山东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留守儿童犯罪问题的抽样调查显示,农村留守儿童占该阶段全部儿童的33.71%,其犯罪率高达12.54%,比非留守儿童高出近11个百分点。[14]来自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2009年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告为农民身份的有27人,占未成年被告人总数的65%,其中绝大多数存在父母外出打工的情形。[15]另据广东2009年三大监狱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调查显示,八成犯罪的新生代农民工在幼年时被留守农村无人看管。[16]此外,江苏沭阳法院统计结果显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呈增长趋势(见表2)。2011年,该院共审结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44起51人,平均每个季度11起13人;2012年前三季度,涉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犯罪55起87人,平均每个季度达18起29人。[17]

      (2)农村留守儿童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问题。作为劳动力输出大省,四川省的留守儿童占全国的14.94%,[18]留守儿童问题表现得尤为明显。据对四川省井研县门坎小学近400名留守儿童进行心理调查的结果显示:其中近八成存在心理问题,其中106人存在焦虑心理,107人有抑郁症状,88人属易怒性格,100%的孩子都羡慕生活在爸爸妈妈身边的小伙伴,在精神方面被抛弃感强烈。在这些留守儿童中,有过失行为的占57%,有说谎行为的占35%,有偷窃行为的占7.4%,有攻击行为的占30.6%。[19]

      

      四、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现象显现,贪污贿赂、渎职案件发案比例较高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家对农村发展投入的加大,农村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经济事务逐年增多,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有所增长。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2008年度全国有1739名村党支部书记、1111名村委会主任涉嫌职务犯罪。[20]仅2012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达9612件,涉案总金额超过27.7亿元。[21]

      此外,从各地的情况看,农村职务犯罪数量多呈逐年递增趋势。自2001至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共办理涉农职务犯罪102件143人,其中2006年以来共办理68件85人。[22]2010年北京市检察机关查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37件,涉及54人。[23]另据山东省检察院统计显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约占全省此类案件的三成左右,且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0年,该省涉农职务犯罪案件达377起,涉案村官575人。[23]再从杭州地区两级检察院查办的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看,2005年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数与涉案人员数比2004年惩处涉及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数和人员数分别增加80%和87%。2007年1至5月份,与上年同时间相比,农村职务犯罪案件数和人员数又分别增加5.1%和5%。[24]

      近年来,我国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大案所占比例较大,涉案金额不断上升

      近年来,涉农职务犯罪的案值呈增长趋势,犯罪数额达几十万元、上百万元的案件时有发生。在经济发达地区,涉案金额升高特点更加明显。据统计,江苏省南京市2009至2011年“村官”职务犯罪中,涉案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超过90%,100万至500万元的达到了18.18%。[25]而在北京,2011年发生的102件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的达到9件。[26]2010年1月至2012年9月期间,上海市农村基层干部发生职务犯罪案件76起,涉案金额高达5437万余元。[27]青海省检察机关公布数据显示,近年来查办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的涉案金额,2006年为246万元,2007年为511万余元,2008年高达778万余元。[28]其中典型案件如:北京市某村原党支部书记李某挪用公款案、重庆市云阳县普安乡干部集体腐败案、浙江省东岭下村原村委会主任王某私吞公款案、河南省郑州市大里村原村委会主任金某挪用公款案等等。

      (二)土地征用拆迁领域成为高发区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主要发生在土地、矿山等自然资源的征用开采、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农惠农财政性资金管理、教育事业等环节。其中,土地征用、拆迁已经成为农村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区。自2001至2010年间,北京查办的102起涉农职务犯罪中,发生的重要领域为农村征地拆迁环节、支农惠农财政性资金管理及农村工程建设领域(见表3)。针对土地征用拆迁领域职务犯罪高发的原因,北京市法学会对全国100多个村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征地程序不透明、无法保障村民知情权是主要原因。

      

      (三)贪污受贿为主要犯罪类型

      农村基层组织职务犯罪案件多涉及贪污、受贿、挪用资金、挪用公款和职务侵占等,其中又以贪污和受贿案件为主。据统计,江苏省南京市2009至2011年侦办的村官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犯罪所占比例已超过50%。[30]2011年,北京市查处的涉农职务犯罪中,贪污犯罪占当年此类案件总数的41.2%,行受贿犯罪占案件总数的30.4%。[31]重庆市检察机关2008年侦办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152起,涉案人员258人,其中贪污贿赂类犯罪为108起214人。[32]青海省检察机关2004至2008年间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案件中,贪污类犯罪的有97人,约占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总数的60%。[33]

      (四)扶贫领域农村职务犯罪上升

      近年来国家拨付给各地的扶贫资金逐年增多,随之各地扶贫资金领域相关职务犯罪也在增长。仅2012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就达9612件,涉案人数14517人,涉案总金额超过27.7亿元。2011年至2013年5月,陕西省共查办扶贫领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100件。[34]再如在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两级扶贫办官员因贪污扶贫款,也分别被法院判处不同刑罚。

      鉴于当前农村基层职务人员犯罪的严重状况,2012年全国检察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依法惩治侵害农民权益、危害农业生产、影响农村稳定的犯罪,部署开展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

      五、涉众型经济犯罪②日渐增多,已成为威胁农村稳定的重要因素之一

      随着农业的发展和国家对“三农”的政策支持,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的动向已出现由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向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蔓延的特点。根据浙江、山西、新疆等地公安机关近年来的刑事立案情况,农村涉众型经济犯罪有严重化的趋势。由于该类犯罪针对的是某一确定的被害群体,上当受骗后,被害人之间容易形成互动,往往引发群体性事件。

      近年来农村几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农村赌博、地下“六合彩”等违法犯罪严重

      当前农村聚赌违法犯罪活动突出,并呈现出赌博组织形式公司化、参赌人员复杂化、作案手段专业化、涉案金额巨额化等特点。由此引发的各类案件或纠纷时有发生,如民间借贷纠纷、人身损害纠纷、家庭纠纷等,同时容易滋生盗窃、抢劫、故意伤害等其他犯罪。据广东省扶绥县法院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至2013年11月,该院共审理农村开设赌场犯罪案件108件202人。同时该院近年审理的农村离婚案件中,因赌博导致夫妻一方提出离婚的案件达47%。[35]

      近年来,农村地下“六合彩”赌博活动泛滥,已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从20世纪90年代末起,地下“六合彩”从东南沿海地区向内地省份蔓延,危害日益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地下“六合彩”已经覆盖全国20多个省份的农村地区,参与人口达7亿之多,[36]其中广东、福建、广西、湖南、浙江、辽宁、江西、湖北、云南、宁夏、天津和贵州等省市尤为严重。2008年来自福建安溪县的抽样调查结果显示,各村村民的参与率都在80%以上。[37]

      地下“六合彩”一般都是目的明确、组织严密的经营组织,具有诱惑性、欺骗性和隐蔽性,组织结构呈金字塔型,每一层收单人和小庄家都从中抽取利润。当前,地下“六合彩”销售和购买的方式更是呈现现代化、多样化、科技化等特点。地下“六合彩”活动危害严重。一方面,造成地方资金大量流失。根据湖南省统计局的调查,在湖南省仅一个下层庄家每期所收彩民的赌资少者几千,多者上万。在该省某市三个乡镇一期就有近200万的赌资流向广东等地。[38]另一方面,在农村地下“六合彩”赌博中,绝大多数彩民处于亏损状态,往往导致自杀、杀人等恶性事件发生。

      自2001年起,各级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包括开展打击“六合彩”的专项行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它在更大范围内的蔓延。2005年1至5月,公安司法机关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的集中打击赌博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中,将“六合彩”赌博活动组织者列为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据浙江省杭州市淳安县资料显示,2007年共查处六合彩案件36起,总涉案金额达400余万元;2008年共打处8个团伙。[39]但鉴于六合彩问题是多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对地下“六合彩”的治理,需要多方合力及综合手段的运用。

      (二)农村非法传销呈蔓延之势

      近年来,在多部门的联合打击下,城市的传销活动得以减少,传销犯罪开始由城市向郊区或乡村转移。不少传销组织基于农村管理薄弱、信息闭塞的现状,利用农民消费心理尚不成熟、防范意识和能力差等特点,开始在农村发展“下线”,诱骗农民参与。当前,发生在农村地区的变相“传销”,往往与“引进致富项目”、“市场预测不科学”等相混淆,所以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加之贫困地区群众普遍期望早日致富、地方政府认识的不到位,导致该现象未能引起足够的重视。

      非法传销犯罪活动不仅严重侵害被骗群众的财产利益和身心健康,加剧了农村地区的贫困,而且容易引发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稳定。

      有鉴于此,2007年2月,国家工商总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出台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其中明确要求:“加大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切实防止传销向农村蔓延。要集中力量查办大要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农民参加传销的违法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广大农民群众识别传销、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40]

      (三)我国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泛滥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假冒伪劣产品案件逐渐增多。近年来农村地区假冒伪劣产品案件呈上升趋势。农村假冒伪劣产品案件主要集中于假冒工农业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等。

      1.农村假冒伪劣工农业生产资料状况堪忧。假冒工农业生产资料案件近年来数量上升。早在2002年10月,有关部门在全国14个省进行了针对农资的联合督查和打假,捣毁各类农资制假售假窝点1342个;共查处违法违纪案件31326起;查处不合格种子398.1万公斤,劣质肥料2.5万吨,假冒伪劣、禁用和过期不能使用的农药36.85万公斤,伪劣兽药1万多公斤,各种无证冒证和伪劣农机及其零配件16万台(件);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4.6亿元。[41]2005年,我国开展的农资打假专项行动中,全年共立案查处各类假劣农资违法案件51360件,其中5万元以上的大要案176起,捣毁农资制假售假窝点4461个,为农民挽回损失16.2亿元。[42]2012年,我国各地有关部门开展的农资打假中,共检查农资企业194.3万家次,整顿农资市场27.9万个次,取缔无证照经营4673户,查获各类假劣农资3.3万吨,伪劣农机具10.6万台件,捣毁制假窝点240个,共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9亿元,农资制假售假势头得到明显遏制。[43]2013年2月,包括农业部在内的九部门又联合部署2013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决定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

      2.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犯罪增多。2007年工商部门“农村食品市场整顿年”行动中,共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案件3.8万件,取缔无照经营4.78万户,吊销营业执照3796户,捣毁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窝点2856个,对2.6万吨不合格食品实施了退市处理。[44]此外,江西省赣州市检察院的调查报告显示,自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检察机关共办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22人,其中发生在农村的有14件18人,占全部案件数量的82.35%。[45]农村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有:农村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犯罪人极易隐藏在村子里闭门作业,因犯罪窝点各自独立、分散度高,难以发现。有的犯罪人为逃避处罚,还专门租赁农村场地进行非法生产,以便事后逃逸。

      (四)农村成为假币犯罪的重灾区

      据公安部统计,2004年以来,全国破获的假币大案要案达到1000余起,收缴的假人民币4亿多元。2009年9月,公检法联合下发了关于联合打击假币犯罪的通知。之后1个多月的时间内,全国公安机关共破获假币犯罪案件2198起,其中百万元以上的案件73起,抓获犯罪嫌疑人4000多名,远远超过2008年的总和;捣毁伪造、加工窝点27个,为2008年的3倍;缴获假币8.1亿元,是2008年的2倍。抓获“09行动”前上网逃犯233名,占全部逃犯总数的58%。[46]

      国家一直采取严厉政策打击假币犯罪,假币犯罪高发的势头得到明显遏制,但却出现了大城市向小城市转移,城镇流向农村的趋势。农村已成为假币犯罪活动的“重灾区”。以江苏扬州为例。近年来,由于积极推进反假币工作,市面上流通的假币数量明显减少,2011年前三季度,假币收缴数量同比大减40%。2010年收缴数量比2009年减少了33%,而2011年前三季度,又比去年同期减少了40%。[47]但同时,假币犯罪活动有明显向农村转移的迹象,已发生多起专门针对农村留守老人和儿童的假币犯罪活动。在云南,假币违法犯罪的主要侵害目标也逐渐转向农村。犯罪分子利用在集市收购农民粮食、牲畜付款时,将假币夹杂其中坑害农民。在河北,也出现了不法分子利用偏远地区民众对假币识别、防范能力弱等特点,采用化整为零、零星消费等方式逐渐向农村渗透。[48]

      六、农村家族家庭成员间犯罪增多,一定程度上凸显家庭社会问题的严峻

      近年来,受经济诱惑、感情波动及赡养抚养纠纷的影响,不少发生在家族内部家庭之间的矛盾和纠纷,由于得不到及时化解和处理,致使民转刑事件时有发生。据河南调查显示,封丘一对兄弟因争夺1.5亩土地,引发两家16人的火拼,结果是死亡1人,重伤3人,轻伤3人,经济损失近20万元。[49]另据江苏的调查显示,2012至2013年,睢宁县人民检察院受理提请批捕的故意杀人案10起,其中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杀人案件占50%。[50]

      农村家庭家族间亲情犯罪的增加一定程度凸显了家庭社会问题的严重性。据山东资料显示:2010年1月至2013年2月,费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具有血缘和姻亲关系人员之间的亲情犯罪案件持续增多。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引发亲情犯罪案件的占30%;故意伤害案件占亲情犯罪案件的比例为75%。男性是亲情犯罪的主要人群,女性犯罪嫌疑人占亲情犯罪案件总数的27%。[51]

      综上所述,在当前及今后我国农村的社会转型时期,一些社会矛盾将继续相互交织作用,不和谐的因素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未来农村治安形势仍将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复杂性;侵财型犯罪数量将继续保持高位,犯罪手段将日趋成熟,基层职务人员犯罪将继续增长,涉众型经济犯罪将升级,群体性事件、重特大和疑难刑事案件还会进一步增多;犯罪形式和手段的集团化、智能化特征将更加明显,其隐蔽性更强,社会危害也更为严重,防控农村犯罪仍是一项需要调动各方面力量的社会系统工程。因此,党和国家对农村社会发展应更加高度重视,始终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并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全面促进农村社会繁荣与稳定;公安机关仍需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警务建设,积极协调各方力量开展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努力探索防范有效、控制有力、反应灵敏、处置快捷、保障可靠的农村犯罪防控体系。

      ①本文所有河北省、县(市)数据均来源于作者的调研。

      ②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涉及众多的被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被害群体的经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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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新农村建设中的犯罪特征分析_新农村建设政策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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