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失业统计现状及改革思路_农村人口论文

我国失业统计现状及改革思路_农村人口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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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22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56(1999)-0087-03

失业问题是困挠世界各国的经济和社会问题。我国在步入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同样不可避免地遇到了失业问题的困挠。目前我国失业和就业不足的现象已普遍存在,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因而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然而,我国公布的失业率数字自80年代以来一直保持在2~3%的低水平上,这与我国失业状况的实情显然不符。由此可见,我国的失业统计存在着诸多问题,亟待改进。为此,本文拟就我国失业统计的历史变迁,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思路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失业统计的历史变迁

新中国建立之初,我国政府就在短短几年时间内基本解决了旧中国遗留下来的400万失业人口的就业问题,于1958 年正式宣布:中国已彻底消灭了失业人口,并认为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完全可以通过建立计划经济体制来解决失业问题。此后,我国在城镇劳动就业领域实行国家统包统配的就业政策,在农村则实行吃大锅饭的人民公社体制,失业问题被低效率的生产组织形式掩盖起来。所以,长期以来我们不承认我国有失业问题存在,从而导致我国失业统计的长期空白。

70年代以来,在大批知识青年回城,给城市就业带来巨大冲击,形成失业高峰的形势下,我国开始建立失业统计。但由于思想认识方面的原因,当时使用了“待业”一词,只设置了“城镇待业者人数”统计指标,用以反映非农业人口中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愿意就业而未就业的劳动力人数。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育发展以及思想理论禁锢的解除,人们逐渐改变了社会主义国家不存在失业现象的错误认识,开始承认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同样存在失业问题,并于1993年将“城镇待业”指标改为“城镇失业”,但指标的含义及统计方法并无实质性改变。失业率仍以城镇失业人口计算,城镇失业人员则是指城镇中具有非农业户口,在规定的劳动年龄内(16岁至男50岁、女45岁),有劳动能力,无业而要求就业,并已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的人员。可见这是一种口径很窄的不完全的登记失业率。

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一些企业相继纳入破产、倒闭、重组行列中,失业浪潮骤然涌起,失业由隐性走向显性化,在一定程度上引起了社会的震动。对此,社会各界给予了高度重视。严峻的就业形势要求失业统计提供真实可靠的有关信息。然而,《中国统计年鉴》中公布的失业率却一直维持在2~3%的低水平上, 按西方经济理论规定的4%的自然失业率标准衡量,我国应一直属于“充分就业”状态。可见,此时我国的失业统计已极不适应新时期的需要,难以真实反映中国的实情,为此,国家统计局及有关部门做出积极努力,于1995年开始对失业统计做出较大改进。第一,对失业的界定由原来的在劳动部门登记为准改为以“工作时间”为准。第二,失业统计的范围由原来的城镇人口扩大到包括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非城镇人口。第三,年龄上限由男50岁、女45岁提高到退休年龄。第四,在调查方法制度上由原来单纯依靠劳动部门登记转变为登记记录与抽样调查方式相结合,多种方法并用的方式,并在小范围调查试点的基础上,于1996年第4 季度正式开始在城镇实施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制度。至此,我国才有了“调查失业率”。通过上述改进,大大缩小了我国失业统计与国际通行标准的距离,使我国的失业统计结果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这对深入研究失业问题,有针对性地缓解失业压力将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主要问题及改革思路

我国现行失业统计较之过去已有重大改进,但在失业统计内涵的界定、统计对象、统计范围以及统计指标体系等诸多方面仍然存在着许多问题与不足,全面分析这些问题与不足,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失业统计体系,对指导我国宏观经济政策的制订和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一)对失业统计内涵的界定

就业与失业的界定是失业统计的前提。从经济学意义上讲,所谓失业就是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一种状态,失业人员是指劳动力市场上滞留着的没有工作但正在积极寻找或等待被重新招回工作的群体。从统计意义上讲,失业人员则是指在调查时间内,一定年龄、有劳动能力、没有工作或工作时间没有达到规定标准、正在积极寻找有酬工作的人。

1995年起,我国借鉴了国外以“工作时间”作为就业和失业判定标准的方法,这与过去以是否到劳动部门登记为标准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但工作时间的量化标准颇有争议。我国城镇劳动力情况抽样调查方案中,将就业定义为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工作或劳动时间累计大于、等于1小时,且由此取得一定报酬的, 不论其所从事的是固定性工作还是临时性工作,均视其为就业。相应的,在调查标准时间前一周内从事有收入的劳动时间不足1小时者均视为失业人口。同时, 这些失业人口还应具备有劳动能力,工作意愿,寻找工作的实际行动,一旦有工作两周内能应聘的特点。这一标准显然偏低,统计实践的结果也证明了这点。

国外不同国家关于工作时间量化标准的规定也不尽相同。如美国规定在调查周内工作不满15小时,法国规定不满20小时的即为失业。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可以考虑将目前的周内工作时间不足1 小时提高到不足16小时为失业;或按我国的劳动工资制度,也可以考虑按月进行考察,在一个月内工作时间不满法定工作时间1/3的即为失业。

(二)对隐性失业问题应区别对待

失业表现为自愿失业、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等多种形式。自愿失业人口是指那些不想工作或想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如就学、家庭责任、健康问题等)而未找工作者。因为这些人没有对有酬工作的实际需求,所以不在失业统计之列。显性失业无疑是失业统计的主要对象,但就我国来说,它只是真实失业人口中的一部分,因为隐性失业在中国仍是非常突出的问题。据有关人士最保守的估计,我国隐性失业的比重占职工总数的28%,是1996年显性失业人数的5.6倍。 而我国的失业率仅仅是对显性失业的统计,这显然不利于正确认识和分析目前我国的失业状况和再就业工程的实施。

那么,如何对待隐性失业问题呢?各方面意见不一。我认为应对其分辨类型,区别对待。隐性失业按其具体特征可分为三大类型:(1 )企业停、破产或半停产的职工和裁减下岗并且无收入的职工。(2 )企业开工不足,间断工作或企业强制提前退休、内部退休,生活收入达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3)国有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 未退离岗位或退离岗位后工资收入达到最低生活标准以上者。这三种类型中的前两种实际上是因企业兼并、破产、减员增效等出现的下岗人员。这些人实际上已由隐性失业转向显性失业,因为事实上他们已失去工作,也没有工资,只领取很少的生活费,并急于寻找再就业的机会。所以这部分人理应包括在失业统计之中。国家统计局在1997年的人口抽样调查中做了大胆改进,已开始将下岗人员统计为失业人口。第三种类型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富余人员,是真正意义上的隐性失业,即劳动边际生产率等于或接近于零时的就业。这部分人虽然暂时有工作可做,有工资可拿,但他们的存在不仅不能给企事业单位带来效益,而且会产生很多负面影响,如资源浪费,效率降低,有效劳动力的积极性受挫,能力不能发挥等等。所以这些人均会在减员增效过程中不断被游离于原单位或原工作之外,由隐性失业者变为显性失业者,从而最终成为失业统计的对象。但在此之前,因其有工可做,有钱可拿,所以暂不作为失业统计的对象。

(三)应拓宽失业统计的口径范围

我国失业统计的口径范围限制在16岁至男60岁、女55岁的城镇居民和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居民。这比过去只统计16岁至男50岁、女45岁,具有城镇户口并已在劳动部门登记者的口径无疑是一大进步,但与国际通行标准相比,统计口径范围仍然明显偏小,有必要进一步拓宽。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将统计口径拓宽到全部劳动力,包括农村劳动力。我国的劳动力绝大部分在农村,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大批农村剩余劳动力涌现出来,并进入劳动力市场,从而形成大量的农村失业人口。如何解决农村失业人口的转移问题是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的大问题。而目前我们对农村劳动力的失业统计几乎还是一项空白,这对研究和解决农村失业问题十分不利。因此需尽快建立和开展对农村就业、失业和劳动力转移状况的统计,将失业统计的范围扩大到整个社会。当然了,由于农村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于城市,农村失业统计的标准应有别于其他行业的标准。

第二,拓宽年龄规定,提高年龄下限,取消年龄上限。目前我国的失业统计将年龄限定在劳动就业年龄(16岁至男60岁、女55岁)是不合适的。因为它已不适应人口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要求,表现为法定就业年龄和离退休年龄都偏低,造成现实劳动力低素质及人力资源开发利用不充分。首先,年龄下限过低。因为初高中毕业生年龄已分别达到16岁和19岁以上,而他们在就业之前还应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提高其劳动的质量,增强其适应市场的能力。所以,我们的就业年龄下限以16岁为准过低,至少应提高到18岁。其次,失业统计应取消年龄上限。因为:(1)国际通行标准不设上限;(2)在我国,除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外并没有退休年龄的统一规定;(3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健康状况的整体改善,人均寿命延长,劳动能力丧失的年龄大大推后,许多达到退休年龄的人,不仅身体状况良好,而且就业愿望很强,并在积极寻找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所以,取消年龄上限,不仅符合我国的实情,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标准接轨。

(四)要完善失业统计的指标体系

我国现行失业统计的指标过简,仅有失业人数、失业率等几个指标,而且主要是年度指标,缺乏季度、月度指标,也没有分行业、年龄、性别、职业的失业分类指标和比重指标,从而降低了失业统计指标的有效性和使用价值。因此,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有助于全面系统地反映失业的规模、构成及其变动规律。

要完善失业统计指标体系,一是要增加标准失业人员、平均失业时间、长期失业者比重、就业不足等方面的统计;二是要增加失业分类及成因统计,如周期性失业、结构性失业、磨擦性失业、隐性失业等;三是要建立失业风险监测预警指标体系,以便有效地控制失业风险;四是建立健全月度、季度失业统计制度,并以近期统计为主,兼顾中、长期统计,做好失业统计的分析与预测,从而提高失业统计的时效性和预警功能。此外,要尽快填补农村失业统计空白,做到全社会范围内的失业统计。在统计方法上,要大力推进劳动力住户抽样调查制度,并在实践过程中使之不断得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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