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白马非马论文,公孙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公孙龙(约公元前320年——公元前250年左右)公孙龙大力倡说“白马非马”论,从整体来看《白马论》的论证是诡辩式的,诡辩的成分大大超过逻辑的成分,但我们可以从反面学会运用正确的思维形式和逻辑规律,并汲取理论思维的经验与教训。下面谈谈我对公孙龙立“白马非马”论的一些肤浅的认识。
一、首先,公孙龙从他唯心主义世界观和形而上学方法论出发,从三个方面极力论证“白马非马”论。
1、《白马论》原文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就是说“马”的概念是用来指称形状、实体的,“白”的概念是用来指称颜色性质的,而指称颜色(性质)的概念,不是指称形状(实体)的概念。它的这种推理形式相当于从“p并且q”(白并且马)推出“非q”(非马)这违反联言推理分解式公式的规定。“白马”这一概念虽然可以分解为“白”和“马”这两个成分,但就所谈论的白马是不是马这一问题来说,“马”这一成分和“白”这一成分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马”是“白马”这一概念中表示形状、实体、实质、本质的部分,而“白”这一现象可暂时撇开。这样综合结果就应当是“白马是马”而不应该是“白马非马”在公孙龙的思维过程中,分析的路径没有走完,丝毫没有准备作正确的综合,分析排斥综合,这是公孙龙片面、固执的思法的特点。从思维规律(同一律、充足理由律)和论证规则(论据和论题应有必然维方联系)来说,是犯了“转移论题”和“推不出来”的逻辑错误,“命色者非命形也”这句话,只意味着白之名(命色者)非马之名(命形者),而白之名非马之名这个论据,怎么能推出“白马非马”这一论题呢?如果要从这个论据出发作合乎逻辑的推论的话,倒是应该推出“白马是马”才符合思维规律(同一律、充足理由律)的,才是顺理成章的。
2、《白马论》原文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天色,有马如巳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公孙龙在承认“马固有色”这一基本事实之后,立即就引申出一个似是而非的结论说:“故白者非马也。”这里由“白马”概括到“白者”(白的东西),说“白马非马”即白的东西不是马。这从单个概念的确定内涵上说也对。因为“白者”主要是从颜色的属性上说的,而“马”是从形体、实体上来说的。但从处延上说,“白者”包括“白马”,而“白马”又是包括在“马”当中的。所以“白者非马”从内涵上说成立,从外延上如果把“非”理解为全异关系,则不正确。应该说“白者中白马乃马”。公孙龙就是以“白者非马”这一意义不确定的话作中介,进一步推出“白马非马”,这又是他玩弄的一个诡辩花招。
公孙龙提出他关键性的论据:“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即白马是马与白的结合,马与白的结合能说是马吗?这实际上是否认了人的抽象思维的作用。人的抽象思维作用正表现在从白马中舍去白这一性质(舍象),而把握马这一本质(抽象),公孙龙这一段论证意味着,人们只能停留在“马与白”的这一最初的综合,即感性直观的多样性统一,而不能进一步作出分析,从这多样性统一中舍弃白性,抽取马性,从而做出“白马是马”的正确综合。公孙龙从这一段论证中引出的结论仍然是:“故曰白马非马也。”这样,他也就否认了个别与一般的对立统一关系,否认了个别(白马)中有一般(马),一般(马)是个别(白马)中的一个部分、方面和本质,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任何个别(不论怎样)都是一般。任何一般都是个别的(一部分)或一方面,或本资。”而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恰恰是割裂了个别与一般的联系。我们不否认,公孙龙提出了辩证法的问题,思考了其中的某些方面,但他解决问题的方式和结论,则是形而上学的。
3、《白马论》原文说:“有白马不可谓无马者,离白之谓也。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故其为有马也,不可以谓‘马马’也。以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白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公孙龙说的“有白马不可谓无马”即“白马乃马”(白马是马)的命题,是‘离白谓’。即把“白”撇开的说法。我们看到,在“白马是马”这个命题中,人们已经应用的分析和抽象的方法,把具体的活生生的“白马”加以分析,区分为现象(白)和本质(马)两方面,然后舍弃“白”的现象(舍象)抽取“马”的本资(抽象)而下一个断定,说白马的本质(类别)是马。这也就是人类特有的抽象思维活动。他说:“不离者,有白马不可谓有马也”。不离,就是不作分析和抽象:白马就是白色,不能舍白(离白)言马,而不许“离白”,也就是《迹府》所谓“守白”。公孙龙的特长就是“为守白之论”,“以守白辩。”由于“不离”,由于“守白”,人们只能死守“白马是白马”的僵硬公式,而不能说“白马是马”的辩证命题。
在分析和综合的关系上,公孙龙死守着最初的感性直观的综合(多种规定的统一)——“白马”,而排斥进一步的理性分析——“离白”和综合——“是马”。即在“综合——分析——综合”的思维运动公式中,只要第一段,而吹掉了后面两段。这是对理论思维即辩证思维的否定和阉割。
在个别和一般的关系上,公孙龙只看到了个别和一般的对立,而完全割裂了二者的联系。他的公式是:个别是个别、一般是一般,个别不是一般。他认为,在具体的白马、黄马、黑马之外,还存在着一般的马。这就是公孙龙说的:“故所以为有马者,独以马为有马耳,非以白马为有马。”在公孙龙那里,白马不是马,在白马等等之外,还独立存在着没有任何颜色等具体规定的赤裸裸的概念的“马”。个别中没有中没有一般,一般可以脱离个别而存在。这正是唯心主义产生的方法论的根源。
二、其次,公孙龙主要是从概念的属种关系在外延上的差异来立“白马非马”论的,从正确的论据推出错误的论题。
1、《白马论》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寻找“马”,黄、黑马都可以来,但寻找“白马”,黄、黑马不能来。这里指出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有广狭的区别。黄、黑马与马是种属关系(包含于关系),白马与黄、黑马是种与种的关系,是排斥关系、对立关系,这些看法是正确的。但公孙龙是由白马与马不是等同的(外延不是同一的)为论据,从而推出“白马非马”的论题。这在逻辑上是荒谬的,不成立的(“推不出”)。客观事物及其概念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不能只是简单地用不异则同,不同则异的公式来说明白马同马的关系,公孙龙“不等同即全异”的逻辑显然是错误的,“p乃q”可以解释为“p等于q”和“p真包含于q”这两种情况,“白马乃马”是属于后一种情况,即“白马真包含于马”并非“白马等于马”。
2、《白马论》原文说,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异黄马于是以黄马非马。以黄马为非马,而以白马为有马,此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此天下之悖言乱辞也”。意思是说,你认为有白马是有马,那么有白马说是有黄马可以吗?当然不可以,那么好了,你是把“有马”和“有黄马”区别开来了。也就是把“黄马”和“马”区别开来了。既然你把“黄马”和“马”区别开来,那你就等于说“黄马非马”(这是利用“非”字的一个含义是“异”来进行诡辩)。既然你认为“黄马非马”就应该认为“白马非马”。如果你认为“黄马非马”又认为“白马乃马”那你就陷入自相矛盾。公孙龙所谓“飞者入池而棺椁异处”指的就是自相矛盾。“悖言”即包含自相矛盾的悖谬之言。“乱辞”即包含逻辑混乱的言辞。公孙龙他把“白马”与“马”的有“异”这一局部加以无天限夸大,而否定“白马”与“马”的有“同”这一局部从而否定“异”为同中之异,“异”并不排斥“同”的全面性道理。
3、《白马论》原文说:“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天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意思是说“马”在颜色方面没有肯定(“取”和否定“去”)的规定,所以黄马、黑马都可以算数。而说“白马”在颜色方面有肯定(是白色)和否定(不是黄色、黑色等非白色)的规定,所以黄马、黑马都因其所具有的特殊颜色而被排斥,马有白马才可以算数。而“无去取于色”的(即没有颜色规定的“马”)不同于“有去取于色”(即有颜色规定的“白马”),所以说“白马非马”这一段论证也是由白马与马的不同而推出“白马非马”这里也暗含着将“不同”偷换为“不是”的诡辩手法。
《白马论》以及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整个辩论,在逻辑上是有很大贡献的,如:第一自觉地以概念为研究对象,从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质和量两方面进行分析,还研究了属种概念内涵和外延的关系。内涵有繁简之不同,外延有广狭之区分。这是中国古代逻辑理论研究的一个述展。第二,揭示了肯定判断中主、谓项的矛盾和对象中个别与一般的差异、对立。这也是公孙龙对中国古代辩证思维理论的贡献不过我们应该看到,夸大个别和一般的差异,否认个别和一般的同一,夸大个别和一般对立的绝对性,抹煞个别和一般对立的相对性,这是公孙龙的谬误和失足之处,总之,我们对公孙龙的“白马非马论”必须加以具体的分析和批判,采取全盘肯定和全盘否定的观点,都不能说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