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权力的培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_政治论文

社会权力的培育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_政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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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正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各种社会冲突涌动,解决“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这一根本问题成为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的当务之急。在这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马克思主义社会建设思想为我们指明了正确的方向。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任务。如果说,以往的改革实践侧重于经济、政治、文化的协调共进,那么,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社会领域的改革与发展将会异军突起。我们当前要大力推进社会建设,其主体不仅是党和政府,而且包括社会力量,这样才能达到社会建设的根本目的——既保证社会充满活力,又保障社会和谐发展。

一、社会建设的前提是社会必须是一个自主的社会

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建设的首要前提就是社会必须是一个自主的社会。人类社会的发展经过了蒙昧的“社会一体”到政治化的“国家一体”,又在工业社会中发展到“国家和社会二元分化”,最后还要进化到高级的“社会一体”阶段。一部人类现代化的演进史,就是不断发现人、发现社会的历史。

与人类社会的历史过程相适应,“社会”概念有多种含义。尽管不同学科对社会的界定不同,但是在近代以来的政治学家那里,社会(他们更经常使用市民社会)却一直是作为一个与国家相对立的概念来使用的。当前所要加强的社会建设和管理从理论上追根溯源,恰恰可以主要归结为各界对国家与社会这对范畴的认识和探讨。在现代的政治观念中,社会与国家是有明确界限的两个不同概念,在理论上有不同的外延和内涵,在实际的政治生活中又有不同的功能。社会是与国家相对的社会结构,诸如社会的经济结构、政治组织、文化团体等。再具体一点说,就是市场、企业、学校、家庭,各个阶级、各种政党组织、各种社会团体等利益群体组成的社会有机体。由此可见,社会实质上是由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的个人组成的联合体。什么是国家呢?长期以来,各派学者给“国家”下过不同的定义,这些定义对认识国家的本质都具有一定的价值。在这方面,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分析,则是更深刻的。恩格斯在他的名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以雅典国家为典型指出:“国家是直接地和主要地从氏族社会本身内部发展起来的阶级对立中产生的”,“国家是承认: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

近代以前,市民社会长期湮没于政治国家的淫威之中,社会是不独立的,毫无自主权利可言,“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因为市民社会的有机原则就是国家的原则”[1]334。“在这里,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内容”[1]2845。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这是一种不正常的、被扭曲了的关系。

社会真正摆脱政治国家的专制统治,获得自治权利,那是近代以来的事情,它是在资产阶级政治革命的推动下实现的。资产阶级在反封建的民主主义革命中力图探索摆脱国家与社会关系矛盾困境的出路。资产阶级所建立的民主制度,在解决这个问题上迈出了有历史意义的一步:“资产阶级把它在封建主义统治下发展起来的生产力掌握起来。一切旧的经济时代、一切与之相适应的市民关系以及作为旧日市民社会的正式表现的政治制度都被粉碎了”[2]154,这样,“政治革命也就消灭了市民社会的政治性质”[1]441。市民社会同政治国家相分离,政治国家将本来属于市民社会的权利重新交还给社会,充分地释放了长期被压抑的社会自治权利,从此,社会就有了选择“建设什么样的社会,怎样建设和发展社会”的自治权利。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又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3] 可以看出,在这个意义上,市民社会是社会建设的逻辑起点。

资本主义民主政治具有局限性,不能彻底解决把国家从社会中分离出来,并以民主和法治的原则实现社会制约国家这个问题。在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更高历史阶段上,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应该是什么样的呢?在一定意义上说,我们所进行的社会主义革命,是对资产阶级革命(自然是革封建专制制度的“命”)的一种继续,或者说是要在更高的历史阶段上完成资产阶级革命所提出的历史任务。将来随着社会的不断成长和成熟,社会逐步获得独立自主性,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也越来越强,而国家在权力、能力、权威等方面进行自我限制,对社会发生作用的领域也就越来越小,作用的强度也越来越弱。因而,国家与社会的关系逐步向平行、平衡状态演变。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说法,就是社会公仆与社会主人的关系,实质就是国家与社会之间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不是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更不是压迫与被压迫的关系,国家对社会的服务,是通过对社会管理来实现的。这些论述为当前我国加强社会建设、实现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指明了方向。

二、社会建设的目标是通过催生公民社会实现社会和谐

(一)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纽结

国家与社会的关系,从根本上讲即是社会中的人与其建立的政治权力的关系,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与社会对国家的控制,既是贯穿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核心问题,也是一个难解的结。一部人类文明发展史,从某种程度上说,正是一部国家与社会的较量史。其实际的演进路径,总体上呈现为一幅国家权力向社会公民权利逐渐回归的图景:起初国家权力从无到有,公民权利逐步退却,以致一度被国家权力蚕食与鲸吞;到近现代,公民的权利意识普遍觉醒,公民社会的力量开始增强并对抗国家的权力;至现代以至当代,随着公民社会理论的复兴,主张国家与社会共治的和谐平衡机制被人们广为接受与践行,并终将完成融于公民权利的历史进程。置于当下的语境之中,则展现为一条国家健康发展的基本规律:一个国家的繁荣,有赖于政治、经济、文化与社会的四维建设与协同,任何一维的错位与忽略都有可能殃及其他。其中,公民社会与国家关系的和谐更是整个社会和谐的结构性特征。

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人民内部各种新的矛盾日益显现出来。用整体观的方法论看,这些主要矛盾集中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层面。其他诸多矛盾,如社会阶层之间的矛盾,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地区或地域之间的矛盾,经济发展与社会发展的矛盾,多是国家与社会之矛盾的外延,多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未被理顺有直接关联。[4] 所有这些问题或者矛盾,总的根源在于落后于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现实。社会建设问题是直接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提出的,它是一个社会主义和谐建设问题。[5] 社会建设是建构和谐社会的一条重要路径,从根本上说,其核心在于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革。

中国几千年来国家与社会高度一体化,社会受到国家的全面控制而无法独立自主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社会结构分化程度很低,国家等级性的行政联系弥漫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各种社会组织和群体都作为国家的附属而存在。这对于实现战争的需要以及度过战后初期的困难确实发挥了一定的功效。但是,这样一种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模式既容易产生政治上的集权主义与专制主义,也容易导致社会总体效率的次优化。

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在市场经济逐渐走向成熟的条件下,这种国家与社会糅合在一起的状态越来越不适合于中国现代化进程的要求。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建设与管理理论为指导,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任务。“社会建设”意味着动员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事业、完善社会功能、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环境。其核心正是突破建国后几十年来形成的高度集权的国家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体制弊端,在坚持社会主义的前提下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次全面、彻底的调整。这要求我们积极探索一种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

返观国家与社会这对关系分析框架,在西方,分别存在洛克式的“社会先于国家”和黑格尔式的“国家高于社会”两个体系。前者主张“公民社会对抗国家”,称为“弱国家强社会”模式;后者是主张“国家主宰公民社会”,称为“强国家弱社会”模式。此外,还有“弱国家弱社会”、“强国家强社会”等主张。我们认为仅仅抽象地谈论谁强谁弱本身无太大的现实价值。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就一改将国家与社会放在冲突层面上的理解,出现了日益注重国家与社会紧密关联的态势。所以,泰勒提醒我们,将国家与公民社会互相对立,即使在西方自由民主的情况下,也失之于简单抽象化。事实上,国家与公民社会在深层次上是相互扶持和纠缠牵连的。[6]

我们要构建的和谐社会具有鲜明的社会主义性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并不是无限制地收缩国家的领域,而是在总体上削弱国家控制的同时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对政府职能进行科学的配置,使国家和社会在各自的领域发挥实质作用,并为对方的存在留下余地,从而形成互补的格局。国家与公民社会之间是良性互动的关系,这种良性互动在两条路径上同时展开:一方面是国家严格地限制自身的权限和活动范围,实行健全宪法统治及一系列制约权力的制度,防止官僚政治的独裁与专断;另一方面,社会要建立合法制度以及自我管理制度,公民通过参与其中实现自我管理,提升自组织能力和自治能力。国家维护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使全社会的创造能量充分释放,最终实现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各安其位、互相协调的和谐社会目标。

(二)培育与国家合作互补的社会力量,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础要件

众所周知,由于国家权力一旦产生,便会有自我膨胀的天然冲动,因此人们长期以来关注的重心在于:对国家权力予以必要制度规制的同时,鼓励和培育社会力量的生长,使之有能力与国家相互制衡从而达成互动局面。然而在我国现阶段,现实是国家权力不适当扩张而社会力量较弱的现象,仍在削弱着社会的自主性。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相比,社会力量的真正崛起却显得步履维艰。因此,“社会建设”的内涵界定不能脱离时代背景和基本国情,我们当前大力推进的社会建设,其主体不仅是党和政府,更重要的包括社会力量,以社会为本位。根本上说,“和谐社会”的建设,社会力量的培育,就是一个“公民社会”的建设问题。

纵观西方公民社会的发展脉络,首先是有国家的边界和国家之外独立自主的民间领域的界定,再随着市场机制的成熟,公民社会逐步独立出来,从而形成国家之外的社会空间。因此,公民社会最基本的内涵是:非政治性的、不受国家任意干预的民间团体或社会公共生活领域。其实质是反对“国家主义”对社会其他领域的侵吞与渗透,是对国家干预活动的一种应对,强调人的自由与自治。正是作为正式权力体系即国家对应物的公民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才确保着国家的强制和压迫性最小化,并保障着政治自由,改善着人的生活。[7]

西方公民社会的具体模式诚如西方具体的现代化道路一样,不能随意简单套用,但不排除根据自身历史、文化与国情摸索出与本国现代化耦合的具体路向与形式。中国与西方不同,先有国家,未有“社会”;先有公民,未有公民社会,公民的实际参与及对政治事务的影响都是极其微弱的,所以国家对公民的绝对强势始终难以克服。在中国社会力量的成长中,传统和现实共同确立了国家的主导地位。诚如一些学者指出的,政府对社会力量的全面控制实际上就成为了未来国家与社会关系演变的初始发展条件。[8] 进而由于“路径依赖”作用的存在,建立起一个具有高度竞争性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几乎是不可能的。[9] 中国社会力量的成长不能不在与国家更为深刻、广泛的互动前提下展开。一方面,中国公民社会的建构必须发挥国家的主导作用,依靠这种主导作用获取赶超过程中的后发优势,国家可能会比市民阶层更想要实现工业化的理想从而赶上西方发达国家。当然国家需要增强自身能力,国家对社会的控制力,不是通过专制来实现的,而是国家使社会团结起来的能力,一个强大的国家能够使国民团结在它的周围,为其倡导的国家精神服务。

另一方面,许多公民社会论者倾向于将公民社会视为积极的、正面的形象,是自由、民主和解放的象征,其实未必。公民社会也有自身的局限性,它与官僚政治中腐败成分的勾结长期以来一直是其走向理性化从而最终走向独立、自治的障碍,如果过分放纵公民社会的自我发展,其结果将是混乱。因而在当前我国公民社会成长过程中如何克服其消极性、纠正其非理性化倾向,使之成为制约国家的有效力量,是必须认真思考的。由于中国自古缺少公民意识,因此要刻意培育主体意识、自由意识、竞争意识和法治意识,增强公民社会的理性化、自主性品格和自我管理、自我调节的能力。确立公民社会的普遍性法律规则,协调和仲裁公民社会自身所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减少导致两极分化、阶层对立和社会动荡的因素。公民社会组织应在法治的规约下致力于为其成员和社会提供服务,而不是与国家展开对抗,公民社会组织之间要协同合作、互相监督,克服无政府主义倾向,积极进行有序、规范的政治参与。

有着如此自由、妥协、合作精神的公民社会,与和谐社会的政治理想、社会成员互动的预期是完全一致的。在民主政治尚不充分、公平正义尚不普遍的时代,公民社会的重要使命就是维权,即为公民权益提供最基本的平衡与保障机制。当政治规则日渐成熟、社会交往充分展开、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交涉有了稳定程序之后,公民社会开始转向社群性目标,实现社会更高的发展。由于公民社会的创设主体是独立而自主的公民个体,他们在公民社会中习得了理性行为方式、合作态度、批判意识,就可以直接成为和谐社会的推动者和实践者,并可以由单个人的和谐行为通过良性传统效应,转化成整体社会多数成员普遍和经常性的行为方式和意识态度,保证了社会和谐的长期持续进行。

三、治理与善治是时代发展吁求的社会建设新理念

现代社会的管理趋势与马克思主义相符,国家对资源和社会活动空间的垄断不断弱化,社会必须成为一个与国家并列的、相对独立的领域。国家统治的政治生活形态不得不让位于国家与社会合作治理的政治生活形态。在我国,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传统的以“统治”为特征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方式制约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已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治理”的方式应运而生。治理别于统治:统治的主体必定是政府或公共权力部门,而治理的主体既可以是政府及公共机构,也可以是非政府组织或私人机构;统治和治理都存在服从与被服从的关系,但在统治的背景中带有强制的性质,在治理的背景中则必然是自愿的;政府统治的权力运行方向是一维的,是自上而下的,治理则是互动多维的,是上下互动的管理过程;统治往往适用于国家与社会未分化或者分化程度不高的时代,治理则反之。善治是对治理进行明晰和规范的理念和模式,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过程。治理、善治以积聚社会财富、增进公众利益、提升社会和谐、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是现代社会的“建设政治”。从这个意义上说,治理、善治代表着我们时代发展所吁求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新理念,既反映了人类社会秩序生产方式的转型,也反映了人类政治文明发展的历史必然。

治理、善治之所以能承载和谐社会的目标与要求,就在于和谐社会与治理、善治之间是一种价值关系学上的互通互连、互为因果的状态。治理、善治所秉承的社会建设和管理理念就是自主和自治,它的本质特征在于政府与公民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新颖的关系和纽带,实际上是国家权力向社会的回归,是一个还政于民的过程。治理精神通过治理主体的多元化实施,有效地凝聚了社会差异主体对社会治理的热情,从中通过民主机制彰显了主体的平等参与性与利益共享性,使不同社会群体能够相互进入,社会的包容性大大增强,政府及其一系列制度安排以及法律规范被广泛遵守,没有或很少有体制外的抗争,破坏力量被有机转化为建设力量,故而能够最大限度地彰显公平正义、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我国古代政治思想家均倡导“政通人和”,从治理的角度看,政府(国家的具体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政通”才能“人和”。实现“政通人和”并使这种状态和关系得以持续,和谐社会的实现才具有了可能性。

有学者指出:“从人类生活总的历程来看,政府的社会秩序供给有这样几条途径:一条是通过强制性的高压手段来获得社会秩序,这表现为一种强权政治;第二条途径是通过建立稳定的规范合理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金字塔式的权力等级结构和组织体系,凸显出法制精神;第三条道路则是通过伦理精神的张扬来获得社会秩序。”[10] 治理善治就表现为一种通过倡扬公民之公共精神来实现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新理念和新模式,预示着由政府包揽的、封闭单一的传统管治模式,向现代多元主体、以人为本、公平正义的治理模式转型。表现在:

治理善治实现对传统管治模式的纠正和超越,使权力回归民众。传统的社会管治模式是家族或者阶级的权力垄断,政治运作过程中权力往往不受任何约束,肆意妄为,公共权力被转变成某些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和手段。治理善治要求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基础是政府和公民社会的基本结构或基本制度的普遍正义,以公共精神作为公共管理的基本准则,以公共幸福作为社会建设价值目标,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自由、平等、和谐等价值诉求。

治理善治强调社会建设和管理的开放性,让公共事务真正成为公众的事务。传统的社会管治模式中权力运作的过程是相对封闭的,广大的民众几乎无法参与到社会建设和管理的事务中来,只能寄希望于高高在上的君权、神权,只局限于某些领域和某些获利群体,表现为权利职位是世袭的、绝对的;公共政务是保密的、独断的;公共舆论是非法的、有害的。治理善治则充分尊重和利用广大民众的积极性和智慧,让公共事务真正成为公众的事务,使任何有利于和谐社会构建的理念和措施能够真正得到落实。

治理善治强调“以人为本”原则,是对传统“以物为本”的建设和管理模式的扭转。传统的社会建设和管理模式,将发展本身看作是一种推动社会变革和寻求社会管理合法性的观念意识,推崇以经济增长为中心,一切打上了“以物为本”的烙印。治理善治则是对“发展主义”社会建设和管理观的超越,从面向“物”转到面向“人”,树立人人都享有基本的社会治理成果和公共服务的理念,使不同社会群体的基本需要都能得到满足。扭转偏重物质资本的积累与开发而忽视人的资本与潜质的治理模式,创造一个能够提升人的素质与生存质量的环境,建立尊重多样性、差异性,保障人的尊严、机会平等、人人参与的社会。通过建构人们相互之间良性的关系和必要的制度安排来达到社会的动态平衡和良性发展,最终构建一个和谐的社会。

综上所述,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作为世界各国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化建设的共同规律,是社会进步的大势所趋。它适应了我国新时期社会发展新特点、新挑战的迫切需要,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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