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内涵与资源探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探析论文,内涵论文,党执政论文,合法性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2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JL01—0264(2006)01—0020—05
合法性是任何政治统治和社会秩序的先决条件。任何政治统治想要得以维持,不仅需要通过国家暴力机器所带来的强制性服从,还需要民众对政治统治存有起码程度的自愿认可,即合法性信念。民众对政治统治的起码认可和支持,是合法性的含义要旨和本质内容,是任何一个政治体系得以稳定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基础和前提。当今时代,政党政治已成为政治统治和政治管理的最普遍的替代形式,而政党作为现代政治组织,其执掌国家政权也必须获得民众的自愿认同和支持。在政党政治时代,执政合法性是任何执政党必然面对和必须重视的首要问题,也是执政党有效运作的首要条件,缺乏合法性即面临合法性危机,就会导致执政党执政权力的削弱甚至执政地位的丧失。本文从一般政治学角度对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内涵与资源问题进行探讨。
一、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内涵
权力是政治学的核心概念,它具有功效性和排他性,这一特征决定了权力竞争是一种普遍的政治行为和现象。权力竞争的结果最终表现为:一部分人占有权力,而另一部分人不占有权力,为了保持权力占据和使用状态的稳固与长久,权力占有者占据权力的状态(亦即政治统治的既定事实)必须得到未占有权力者的同意和服从。权力占据状态的被认可与服从通过两种基本方式来获得:一是通过国家机器的暴力威慑强制获得,二是通过非强制性的使民众基于起码程度上的自愿并内化为个人的政治义务来赢得。而后者就是我们这里要分析和探讨的合法性问题。
合法性概念的提出和论述始自卢梭,而对政治合法性思想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对合法性就有所论及,他指出“一种政体如果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必须使全邦各部分的人民都能够参加并且怀抱着让它存在和延续的意愿”,“一条适用于一切政体的公理(即合法性,笔者注),一邦之内,愿意维持其政体的部分必须强于反对这一政体的部分。”[1] 继亚里士多德之后,政治学界对合法性问题的论述基本形成两派:以马克斯·韦伯为首的实证主义合法性理论和以哈贝马斯为首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马克斯·韦伯(Max Weber )作为对合法性进行系统分析的第一人,认为没有任何一种统治“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持对它的’合法性’信仰。”[2] 韦伯的合法性理论拒绝价值追问,将合法性等同于既定政治系统的稳定性,即人们对享有权威的人的地位的承认和对其命令的服从。著名政治学家李普塞特和阿尔蒙德等对合法性的解释都承袭了韦伯的通过技术性操作而获得合法性的观点与立场。如李普塞特认为“任何政治系统,若具有能力形成并维护一种使其成员确信现行政治制度对于该社会最为适当的概念,即具有政治的合法性”。[3] 阿尔蒙德从政治文化与政治发展的视角指出,“如果某一公民都愿意遵守当权者制定和实施的法律,而且还不仅仅是因为若不遵守就会受到惩处,而是因为他们确信遵守是应该的,那么,这种政治权威就是合法的……”。[4] 哈贝马斯的重建性合法性理论则不同,他试图揭示合法性规则的价值内涵,并指出合法性意味着某种政治秩序被认可的价值,[5] 即合法性被认为是合乎理性基础上的价值认可。
两种观点的区别在于:实证主义合法性理论注重实体与实然状态,侧重统治的稳定性,即民众对享有权威者的能力地位的认同和对其法令遵从的事实。而重建主义合法性是在分析经历了长时间现代化发展的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现状的基础上建构的,注重程序和应然状态,完全从价值的角度去评判政权合法性的存在。韦伯的合法性理论侧重合法性存在的事实及其统治的有效性,而哈贝马斯的合法性理论则注重统治阶级获得合法性的途径和手段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只有将两者结合起来,利用韦伯的实证主义合法性给予历史统治类型一个适用范围,而同时利用哈贝马斯的价值合法性理论给予现代化民主的统治类型一个科学的预构,才能正确把握合法性的实质内涵,确保理论分析的普遍性和客观公正性。正如法国政治学家杜沃热所指出的:“合法性原则有两重意思:一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都必须遵循与本国体制相应的价值观念;二是指一切政权必须服从它的人民的普遍意志。这意味着,国家或政府不是基于血缘宗法关系自然而然地获得自身的权威,国家或政府是需要证明自己拥有合法性的权威。”[6] 综合上述两种观点:合法性就是指民众对现存的政治系统的基于内心自愿的认同和支持。就政党政治而言,执政党执政行为本身就是对政治权力的一种占有和控制,同时也意味着对社会的全面系统管理,而执政党取得政权和占据执政地位的事实必须获得未执政的政党和社会民众最普遍意义上的自愿接受、同意和支持,这就产生了执政党执政的合法性问题。我们认为,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即民众对某一政党取得和运用政治权力及公共权力的状态和事实在心理层面上的自愿同意和支持。
应当看到,执政党执政合法性不是字面上理解的合乎法律的简称,而是一个充满了价值判断的词汇。在某种程度上,它是合理、公正、有效、理性和正当等的综合体现。为了全面完整地了解执政党执政合法性概念,我们必须弄清楚执政党执政合法性到底合的是“哪个法”?这个“法”具体指代的是什么内容?概括来说,执政合法性中的“法”应该是包括自然法、政治文化、政治习惯、历史传统因素以及社会规范等反映在人民心理层面的理念综合体和现实中一切科学的并得到民众认同的成文法的合称,即理念法和成文法的总称。“理念法”的内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不同历史阶段的民众对“法”的理解和接受的表现形式和内容也是不同的。民族国家产生前,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君权神授”的理念,如布丹的“君主契约论”,认为君主的统治权力来源于君主和上帝订立的契约,而君主只要遵守这种契约就具有了合法性。民族国家产生之后,政权的合法性主要来自于“主权在民”的自然理念法,如洛克所指,国家或政府只是人民将自己权利的一部分让渡给“它”来为每个个体提供安全和便利的产物,这也是现代国家政权合法性的基本政治理念。成文法是理念法在现实中的具体化和表现,成文法也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随着“理念法”的改变而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即使是在同一时代基本相似的理念法的条件下,不同的执政党基于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差异也会修改对成文法的表述,当然这种修改需要得到民众最起码是民众的代表机关的同意和认可。事实上,“理念法”和“成文法”都是对执政党满足执政合法性的应然要求,即要求执政党上台执政或在位执政应该符合什么标准,不能违背什么原则等要求。至于实践中执政党的实然状态即执政党执行或履行这些标准或原则的程度则决定了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程度的高低。
那么,执政党执政为什么要合乎“法”?答案显而易见:合“法”即意味着赢得民众的支持和拥护,从而能够保持有效运作的政治体系、稳定的政治局面和社会秩序,保持其执政地位的稳固性和持久性,而不合“法”的执政党执政会遭到社会大多数民众的反对和抛弃,从而失去执政的社会基础和条件,最终导致执政地位的丧失和崩溃。
二、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
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关键问题就是:执政党如何或者通过什么途径来获得合乎“法”的资本和民众的忠心支持?事实证明,无论是上台执政还是在位执政,政党要想获得执政合法性都必须通过一系列的现实手段和实践途径来吸收和整合不同阶级、阶层和利益集团以扩大其执政的阶级基础和社会基础,从而不断提升其合法性程度。而这些“现实手段”和“实践途径”就是我们所要分析的合法性资源。
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是指执政党围绕着维持其执政地位的本质要求所进行的努力和活动,它是执政党将其执政的目标转化为执政现实的路径和机制,也是执政党能够得到大多数民众认同和支持、证明自己执政具有合法性的理由。执政党执政地位的获得并不意味着其执政合法性能一劳永逸,任何政党掌权以后均需要寻求更多、更切实的资源来维持和扩大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戴维·伊斯顿将政治统治合法性的资源归纳为意识形态、结构和个人品质三个方面。[6] 我国许多学者将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归纳为武装斗争的胜利、党在长期的武装斗争中积累的巨大的组织资源、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武装斗争中日益形成的个人魅力、执政绩效、马克思主义的意识形态等。纵观学术界对这一问题的论述,笔者归纳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资源主要包括三项内容:绩效(Performance)、意识形态(Ideology)和宪政民主体制(Constitutionalism)。
(一)绩效
绩效即执政党执政的有效性,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础。执政党的绩效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不同的内容,如按照绩效承担主体的不同,可以将绩效分为政府绩效和政党绩效(政党绩效主要包括政党的形象、党内制度、党员素质等等,主要涉及政党的自身建设问题);根据绩效涉及内容的不同,可以将绩效分为经济绩效、政治绩效和文化绩效;根据绩效内容跨度的不同,可以将绩效分为国内绩效和国外绩效等等。在很多情况下,我们从两个角度分析绩效问题:一是政治性公共政策,主要表现在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维持社会秩序和公正、保障人权和言论自由等方面;二是经济性公共政策,表现在提高公众福利、增进国民财富、治理环境污染、控制通货膨胀等方面。[7] 绩效与执政合法性之间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即绩效程度越高,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就越牢固,相反,长时间的绩效不足或亏空会削弱其执政合法性基础。“几代人之间的长期持续的有效性,也可以给一个政治系统合法性。在当代世界,这种有效性主要是指持续不断的经济发展。”[8] 但市场经济发展的规律以及经济发展所受到的诸多限制因素决定了经济绩效具有功利性和即时性,执政党不可能总是幸运地保持住良好的经济政绩。因此,将执政党的执政合法性单纯地建立在经济绩效方面,无疑是将执政党的命运建立在空中楼阁之上。通过对20世纪80年代初韩国的一项民意调查得出:“如果某人对经济作为的评分增加1个单位,其对政府的信任度仅仅增加约16个单位;然而如果某人对政治作为的评分增加1个单位,其对政府的信任度将增加约41个单位。”[9] 无论经济发展的成效多么显著,如果忽略了政治层面和社会层面出现的严重问题,其执政的合法性基础会大大动摇。从世界范围来看,发展中国家由于没有建立像发达国家那样完善和稳定的宪政体制,因而绩效对其执政合法性的意义更为重要和迫切。但绩效毕竟不是维持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充分条件,从长远来看,建立完善的宪政体制和适合时代潮流的意识形态指导是维护和增强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程度的有效路径。
(二)意识形态
意识形态“是指那些说明政治生活的目的、组织和界限的表达的道义诠释和原则”。[10] 在政党政治时代, 意识形态是执政党为体现时代发展和民众要求而确立的具有自身主题特色的信仰或主旨,它是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灵魂。利用意识形态来谋求执政合法性是政党政治中的一个重要方面。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执政手段,本身具有一种教化和解释的政治功能,“统治阶级为了反对被压迫阶级个人”,往往把统治阶级的思想观念“抬出来作为生活原则,一则是作为对自己统治的粉饰和意识,一则作为这种统治的道德手段。”[11] 正是意识形态对民众的教化和说服作用,使执政党执政具有了非强制性基础上的合法性基础。“在政治生活中,在人民的心目中自发地具有一种对国家和法的权威的认可和尊重,这种自然的本能的态度正是从意识形态的教化中获得的”。[12] 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通过意识形态向民众论证和灌输其执政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思想,使执政党获得民众在认知、价值观以及人生信仰等理念方面的支持和认同,这是意识形态资源在执政合法性中发挥作用和效能的内在逻辑。
(三)宪政民主
宪政民主,主要是指执政党通过以宪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和以民主法治为核心的政治制度来规范社会行为,规约执政党执政权力的范围和运作程序,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和确认,以赢得民众支持和拥护的手段和途径。“在称为国家的一切社会集团中,……永远看到一个一致的事实:比他人强大的个人企图并且能够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弱者。”[13] 力量相对弱小的民众很容易受到执掌国家政权的执政党的“侵犯”,因此,宪政民主建立的宗旨主要是:对执政党的约束限制和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与确认。宪政民主作为现代民主国家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核心和根本源泉,主要由以下两大要素构成:一是宪政民主原则,如主权在民原则、法治主义原则和分权制衡与有限政府原则等;二是宪政民主制度,如选举制度、监督制度等。宪政原则是宪政民主的精髓,而宪政民主制度是宪政原则的载体,宪政原则通过具体的基本制度来体现。[14] 而宪政民主是怎样赋予执政党以执政合法性的呢?一切权力属于公民,公民通过定期的竞争性选举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执政党来行使国家权力,从而执政党由于民众的选举而具有了上台执政的合法性,同时,政府体制外的全方位的监督制度和蕴涵罢免权的选举权的完善又保证了执政党在执政过程中不致离民众的意志走得太远,从而在人民授权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保证了执政党在位执政的合法性,这是宪政民主赋予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内在逻辑机理。宪政民主是现代政党执政合法性的基石,也是保证民众对执政党执政自愿而长久的认同和信任的唯一方式和基本路径。因此,“由政党作为民主政治工具的性质所决定,执政党权力的持续和合法性,归根结底只有从民主政治中才能获得”。[15] 从以上论述可见,执政党执政合法性的获得和维持从来都不是一项资源因素单独作用的功效,而是三者综合作用的结果。在三种合法性资源中,虽然依靠其中的一种资源也能维持政权的合法性状态,但这种合法性却是不稳固和不长久的。绩效是合法性的物质基础,是获得伊斯顿所说的民众“特定性支持”的主要因素,但单纯依靠绩效来维持政权合法性是不长久,也是不现实的。如20世纪70年代,韩国在保持平均9.5%的经济增长率的同时,却因缺乏指导性的意识形态和完备的宪政民主体制而致使以朴正熙为领袖的执政党的支持率比以前大大下降(仅为51.3%,反对党为43.6%)。“宪政民主体制是合法性的核心但却不是唯一,法律秩序本身则需要加以合法性”,[16] 一个很好的例证就是20世纪70年代末期的尼日利亚。1979 年尼日利亚结束了军人统治,走向了民主化道路,但新兴民主政权的执政党在国内经济问题和人民的生活水平问题的解决上收效甚微。1980年尼日利亚的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不足500元,民众生活贫困不堪,同时还面临巨额外债。[17] 1984年,尼日利亚的民主政权终于在军事政变中被推翻,可见,再坚不可摧的意识形态合法性和体制合法性都要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作底线。一个执政党所依赖的执政合法性资源越多,它执政的合法性基础就越牢固和持久,相反,所依赖的执政合法性资源越少,其执政合法性基础就越薄弱和短暂。因此执政党要持久维持其执政地位,必须最大限度地发挥三种合法性资源的综合功效。
收稿日期:2005—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