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调发展_劳动关系论文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协调发展_劳动关系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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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其类型转变的角度上看,我国劳动关系由利益一体型通过利益分化向利益协调型转变。利益一体是计划经济下的政治化和行政化的劳动关系的基本目的和要求;而利益协调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本质要求。利益协调首先取决于劳动关系的协调,目前由于我国劳动关系所呈现的关系复杂化、类型多样化、主体明晰化和运行市场化的特点,因此,如何依法协调好劳动关系,是我们社会经济生活中一个重要的课题。而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对协调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国际通用的劳动法则

西方工业化国家的市场经济已有上百年的历史,在这一过程中,这些国家的劳动关系伴随着工业化的进程,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随着工人运动的发展壮大,二战后,西方各国政府为了维持国内生产稳定,消除劳资对抗,缓解社会矛盾,他们采取各种措施来稳定劳动关系,三方性原则的广泛推广和三方格局的形成运作,正是西方工业国家在市场经济下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所谓三方性原则就是在制定劳动法规、调整劳动关系、处理劳动争议等方面,政府、雇主和劳工三方代表共同参与决定,并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和对话,消除误解,弱化有争议的问题,增加达成协议的机会,取得共识,共同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性原则是由三方性组织或三方性机构具体实施的。国际劳工组织是国际性的三方性组织,它积极倡导和推行三方性原则,1976年它通过了《三方协商促进履行国际劳工标准公约》,即144号公约。 由于三方性原则等量齐观地把工人和雇主都看作是发展经济的主要力量,主张政府在调整劳动关系时,应当吸收他们双方以平等的地位参与协商和决策,因此,西方工业国家普遍推行这种机制,相应建立了不同类型的三方协调机构,负责三方性原则的具体实施,并把广泛的三方性协商当成国家社会经济政策形成的一种重要形式。中国政府于1990年批准了第144号公约,对三方性原则作出了承诺。1996年5月,国家劳动部、全国总工会、 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在《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性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2001年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署施行的修正后的《工会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这是中国对三方性原则的肯定,也是中国履行144号公约的一个具体措施。

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指出:“从现在起到下世纪的前十年,是我国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向第三步战略目标迈进的关键时期。”“在这个时期,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是必须解决好的两大课题。”两大课题的解决,有很多必要的条件和目标要求,而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则是其中的重要条件之一。

1.改革、发展需要稳定。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经济发展,都需要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没有稳定的大局,一切都无从谈起。只有稳定,我们的改革开放才能逐步有序和规范;只有稳定,我们的发展才能持续和健康;只有稳定,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才能不断发展和完善。很难设想,在类似“文革”十年内乱的环境中,人们能安心搞现代化建设,能一心一意搞改革和发展。因此,稳定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改革、发展的首要前提。

2.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是社会稳定的最根本的因素。劳动关系作为两大基本生产要素——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相结合并具体运行的基本形式和表现,反映着社会基本经济矛盾的存在和解决的特点和要求。从一般意义上说,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作为一种经济变革,是要解决如何更加合理地配置和使用经济资源;但从本质意义上说,它主要是要解决如何更好地实现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具体结合和运行。因此,可以说,劳动关系是社会经济关系中最本质和最根本的关系,其和谐与稳定的程度,决定着社会各种关系的稳定与和谐。

3.广西劳动关系中存在的问题不容忽视。从总体上说,目前广西劳动关系是比较协调稳定的。贯彻《劳动法》以来,在各级党政的重视下,各级劳动行政部门、经贸部门及工会组织,认真贯彻实施《劳动法》,为协调稳定劳动关系做了大量工作,到2001年底止包括国有、集体、外资、私营、乡镇企业有16331家单位通过平等协商、签订了集体合同,覆盖职工145万多人;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12544家,成功调解劳动纠纷1228起。

在各级党政的领导下,广西下岗职工再就业和困难职工生活保障工作也逐步向社会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劳动关系呈现出比较良好的状态。但是,不能不看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社会劳动力市场的初步形成,劳动关系领域里一些矛盾也逐步暴露出来,劳动关系双方的矛盾和冲突也不断增多。当前,下岗职工增多,再就业工作面临严峻困难;在一些停产、半停产、破产和困难企业中,职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一些职工生活面临较大困难;拖欠工资和违反工时标准超时加班现象和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问题也相当严重;部分女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一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和拒绝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形势也不容乐观。这些情况,如不引起重视并研究解决,将直接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和谐,甚至会引发新的矛盾,危及社会经济生活的稳定。

4.适应形势要求,建立县以上三方协调机制。认真实施广西区党委提出的“富民兴桂新跨越”的战略决策,继续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力度和改革开放步伐,保持社会稳定,加强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这是摆在广西各族职工和人民群众面前光荣而艰苦的任务。要确保这些任务的完成,必须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有一个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因此,加快步伐,加大力度,尽快在县以上建立起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现实的客观要求,务必引起各方面的重视。目前,14个市地已全部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89个县(市、城区)建立了有劳动、经贸、企业家协会和工会等单位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构,制定了议事规则和内容要求,开展一些正常的协调工作。

但是,从有效性来看,大多还处于初步架构的阶段,一些地市还只是个架子,没有开展实质的工作,因此,健全和完善三方机制,并使之走上真正协调好当地劳动关系的轨道,还有很多工作要做。

三、值得研究的几个问题

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我国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但由于它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无现成经验可借鉴,因此我们在探索这一工作时,既要注意履行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的144号公约的原则要求, 又不能全盘照搬西方工业国家的做法,必须从我国国情出发,建立起适应当地情况的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依法协调劳动关系,在实践中应当注意几个问题。

1.层次性问题。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应注意层次性问题。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目前应首先在地方和企业两个层次上建立。地方则可分为省(自治区)一级和地(市)县一级;另一层则为企业一级。省(自治区)、地(市)、县这一级,应着重协调解决地方的劳动关系问题。如推动地方人大和政府完善劳动立法,将《劳动法》确立的基本制度、原则具体化;当前特别是要促进《劳动合同条例》、《集体合同条例》、《促进就业办法》、《职业培训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出台和制定;监督和指导当地贯彻实施《劳动法》的具体运作;协调解决当地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及时通报当地劳动关系情况;对劳动关系的发展走向提出意见和建议等。

企业一级的三方协调机制,是地方劳动关系协调机制的基础,属微观层次的协调机制。体现在这一层次上的协调,最主要和最根本的是在企业单位中实行平等协商与签订集体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矛盾协调过程中产生的,是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客观要求,也是规范现代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基本形式和手段。目前企业级的三方协调,实际上是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企业行政与企业工会就劳动者的权益、企业的经济发展、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最终达成协议——集体合同的签订,以此来维护企业和劳动者的权益,达到协调和稳定劳动关系,共谋企业和职工共同发展的目的。

2.多样性问题。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及其推广的三方性原则,必须有一个载体来实施,这个载体就是三方协调机构。根据广西的情况,三方协调机构的建立可具有多种形式,不必强调整齐划一。如有的地市,建立的是三方协调委员会,有的是三方协调办公室,有的是三方协调联席会议制度等等。从组成人员看,有的是劳动、经贸、企业家协会和工会代表;有的是劳动、主管部门、经贸和工会代表等。我们认为,只要在整体架构上体现三方代表等量齐观,三方协调机构和其他运作组织的形式及成员都可以是多样性的。三方机构的协调内容,既可以是全局性的综合性的劳动关系协调,也可以是专门性的局部性的劳动立法、监督、争议处理的协调与指导。比如当前的下岗职工问题,再就业培训问题,保障基本生活问题,突发性劳动争议的调解问题等等。三方协调机构的运作,既可以是时间相对固定的协商制,也可以是临时动议制,临时召集制等。总之,三方机构的组成、运作,都要根据当地的实际和可能的条件,因地制宜,灵活多样,讲求实效。

3.规范性问题。尽管在三方协调机构设置和运作中可以有不同的形式和方法,但三方原则和三方协调机制,作为国际通用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主要方式和手段,一些共同规则和要求,我们也必须遵守。因此,建立三方协调机构,在实践过程中,必须注意不断地完善和规范。首先,要坚持平等自愿、互相尊重、协商共事、合作发展的原则。协调机构本身就应该是和谐协调的,其三方成员数量应相等,组成人员应有强烈的责任感和议事能力。其次,要建立运作规则。要有明确的办事机构,一般设立在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内,也可设立在工会内;设立机构人员岗位责任;建立时间相对固定的三方协商制度,如半年一次或两次;建立协商的提议回应制度,即除固定时间定期协商外,主持人可临时召集成员进行协商,也可以由一方提议,其他两方必须在期内作出回应,提议一方必须在提议召开协商前将提议协商的内容、要求用书面形式告知其他两方,其他两方必须在十天内答复是否同意召开,并作必要的准备等等。第三,不同层次的三方协调机构成员中,必要时可邀请一些专家、学者参加。在目前的情况下,各级三方协调机构都应成立领导小组或指导委员会,领导和指导三方机构工作。从现实的角度看,一个地区的劳动关系协调稳定所涉及到的一些社会经济问题,远不是三方协调机构成员单位所能解决的,它属于地方的宏观经济社会政策领域,必须由政府拍板定夺。加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还需要相当长的历史阶段,因此规范劳动关系双方的各种行为,非常需要政府运用自己的权威去强化劳动关系的调整机制,使之走向科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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