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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税
1、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答:农业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是以农民第二轮合同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基础确定。对二轮承包后,经国家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征(占)用的计税土地并已办理耕地占用税完税手续的,不再作为改革后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二轮承包后新开垦的耕地按规定免税到期的,应纳入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
2、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常产?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农业税计税常产以1998年5年间农作物的平均产量为依据确定,并保持长期稳定。
3、农业税税率是多少?
答:农村税费改革后,安徽省农业税税率最高不超过7%,并实行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征收农业税的同时,征收农业税附加,安徽省农业税附加比例最高不超过农业税正税的20%。
4、如何确定农业税计税价格?
答:农业税计税价格由省人民政府统一确定,具体为:南方水稻产区每斤0.57元,北方小麦产区每斤0.61元。
5、如何确定农业税税额?
答:农户应纳农业税的数额=计税土地面积×计税常产×税率×计税价格。
耕种二轮承包土地应缴纳农业税。依法耕种河床、河滩、淌江地、湖洼地、护堤地以及行洪、蓄洪地等无固定收入土地,取得收入的,应缴纳无固定收入土地农业税。应纳税的数额按照当年或者当季实收农作物产量的4%计算确定。
6、农业税社会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村特困户、烈军属、残废军人、残疾人,因生活贫困或者缺乏劳动力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由乡镇政府审核,报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按政策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农业税,享受农业税社会减免照顾。
享受社会减免的农户,其应纳农业税的数额为依率计征数减去社会减免数。
7、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答:农业税纳税人种植的农作物因遭受水、旱、风、雹或者其他自然灾害而歉收的,由乡镇农业税征收机关按规定的减免成数核减农业税,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落实农业税灾歉减免政策过程中,要将到户的减免数额张榜公布,接受农民群众评议和监督,并将减免款直接退还给受灾农户。
二、契税
1、什么叫契税?
答:契税是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时,国家向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
在我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是契税的纳税人。
2、契税的征收对象有哪些,包括哪些范围?
答: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的行为。土地权属转移是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权属转移是指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契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税:①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②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③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④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3、契税的税率和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安徽省契税暂行办法》的规定,安徽省契税税率为4%。从1999年8月1日起,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对于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无正当理由,或者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契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规定的税率和计税依据计算确定。
4、契税的征收环节如何确定,由哪个机关征收?
答:契税的纳税环节是在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或者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之后,办理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之前。
安徽省的契税征收机关为土地、房屋所在地的财政征收机关。
三、耕地占用税
1、什么叫耕地占用税?
答: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次性征收的行为税。
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2、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和范围是如何规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征税对象是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耕地占用税的征税范围包括占用耕地、菜地、园地、林地、鱼塘、藕塘、打谷场、晒场、人工草场、人工开掘的水产养殖水面等农用土地。
3、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税额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答:耕地占用税的计税依据是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
安徽省耕地占用税的税额标准共分三类。一类:菜地每亩6000元,其他应税耕地5000元。二类:菜地每亩4500元,其他应税耕地3500元。三类:菜地和其他应税耕地每亩均为2500元。农业户口居民占用耕地建设自用住宅,按规定税额标准减半征收。
耕地占用税的应纳税额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和规定的税额标准计算确定。
4、耕地占用税的征收环节和征收机关是如何规定的?答:耕地占用税实行批准用地环节征税,先缴税后批地。
耕地用占税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哪一级批准用地,就由哪一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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