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与“赶超陷阱”——基于GVC治理者控制的视角,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知识产权保护论文,陷阱论文,GVC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80X(2011)06-0058-11
实施高水平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能否增强中国本土产业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学习效应,从而加快本土产业向价值链高端的攀升速度?随着全球价值链(Global Value Chain,简称GVC)分工的日益深化,对知识产权的控制已经成为价值链治理者(以下简称“链主”)持续获取产品内分工利益和阻碍发展中国家产业升级的有力武器。中国以低端代工方式切入全球价值链,其通过早期学习和模仿积累的资金、经验和技术成果有可能耗散在全球链主“围追堵截”的策略性行为之中,并最终迫使中国产业升级的路径陷入“赶超陷阱”。
一、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1.知识产权保护与技术差距
对知识产权保护持乐观态度的学者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入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能够更加有效地吸引发达国家的技术转移,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和有利于产品出口的方式来加快技术的吸收和本国经济的发展。相反,更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会将发达国家的前沿技术抵挡在国门之外,从而加大本国产业同国外产业之间技术的差距(Kumar,2003;Dinopoulos and Segerstrom,2010)。采用这种观点的学者一般假设存在从强知识产权保护到产业升级的自动化机制,而发展中国家的模仿和创新不会侵犯到链主的利益,链主也不会挥动知识产权的“大棒”来拉大同本土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
GVC理论认为,发展中国家加入由全球链主主导的生产网络,处于被俘获、被控制和被治理的地位,这直接阻碍了本国产业升级的进程(刘志彪,张杰,2007)。占据着GVC高端的链主会采取各类策略性行为维护核心利益,防止发展中国家的赶超(Arrunada and Vazquez,2006)。一方面,链主将过时的技术转移给发展中国家,从而防止其前沿技术受到发展中国家模仿和反向工程行为的消极影响。这种基于技术寿命的许可策略导致的直接结果是被许可人的模仿行为大大下降,而链主在发展中国家子公司获得的技术通常是更为陈旧的技术(Fosfuri,2000)。另一方面,链主运用基于部件的技术转移手段来阻止或者容纳模仿者的进入行为。它们不但通过局部零部件技术转移的方式来提高模仿者的固定进入成本,而且通过抢先占领模仿者的市场以提高模仿者的可变成本,因此对于那些具有很高增长潜力的新兴市场国家,全球链主应该转移更少的技术才符合他们的利益(Sun et al.,2010)。根据以上分析,我们提出:
假说1: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越容易拉大链主同本土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
2.知识产权保护与“赶超陷阱”
发展中国家由于自身产业发展的知识基础薄弱、产业间的关联性有限、产业链条短和可延伸性差的特点,导致这些国家不能仅凭国家创新系统来构建其创新能力,而应当以外源性知识作为本国学习效应和创新能力形成的催化剂(Ernst,2008a)。根据Ernst(2008b)的判断,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定的技术能力和向价值链高端攀升的知识基础和经验,而这种经验主要来源于渐进式的创新和架构创新。通过类似于战后日本采取的技术多样化战略一样,中国的本土企业已经获得将多种成熟技术直接低成本地运用于一个新的产品架构的能力。这样一种技术多样化的产业升级战略所形成的工业化基础将成为中国形成并维持价值链竞争力的重要来源之一。
但同时应该看到,由技术多样化战略和产品架构创新所引起的一个后果是,这种创新必须源源不断地引进由全球链主控制的技术,并需要支付高昂的技术成本(Lall,2003)。由于现代生产结构高度复杂化和集成化的特点(Sturgeon,2003),要求本国企业必须具有强大的购买力采购相关模块化部件,把同国际产品和服务有关的知识嫁接在自己的产品架构中。链主同全球制造业服务提供商(EMS)、合同制造商(CM)之间建立起的密切合作关系,特别是依靠专利池为纽带的价值链垂直分工和水平协作关系日益成为发展中国家进入GVC高端的“厚势”壁垒(Nolan et al.,2008)。链主长期占据的先发优势必然将发展中国家本土企业的升级路径在一开始就锁定在经由短视的代工行为和简单模仿获得的低成本出口的比较优势之上:①大规模的技术引进以及本国企业竞相模仿部件制造,极易导致价格和成本的低端化竞争格局(张晔,2009);②除了发展中国家自身产业政策的失误外,链主也会有意识地将订单转移和技术外溢输送给发展中国家的多个制造商,通过培植制造商之间的过度进入和竞争从而降低制造成本(Pack and Saggi,2001);③在依赖于本国市场的价值链攀升过程中,由于开放程度较高引发的全球链主强有力的竞争会侵蚀已有市场份额,随着链主对本国市场的不断熟悉,运用并购持续获得本国已经建立起来的营商渠道,本国由于信息不对称建立起的竞争优势可能难以为本国技术能力积累提供足够的升级空间(Coe et al.,2004)。最终,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有可能成为阻碍发展中国家吸收技术、模仿和进行适应性创新的绊脚石(Helpman,1993)。基于以上分析,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会吸引大量的国际外包商,而它们往往是价值链的链主。在创新驱动的全球价值链中,链主依靠着对前沿技术的掌控能力,一方面迫使发展中国家的接单行为依赖于链主持续不断的技术创新要求,如果用自我保护的方式防止技术外泄的成本较高,知识产权制度则为上述依赖性提供了一种制度性的保障,即它可以防止潜在竞争者模仿而引发的技术外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往往是发达国家之间合作性博弈的结果,这种结果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的“后发劣势”产生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在实施范围和效果上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又会进一步转化为价值链收益上的不对等性。其原因在于,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在另一方面要求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引进时必须支付高昂的技术许可费用。本土代工企业通过早期代工学到的制造技术就需要支付一个极高的成本,才能与链主掌握的较前沿技术相嫁接,并逐步实现功能升级的均衡结果。但高昂的技术许可费用会侵蚀掉早期代工活动积累下来的利润基础,使得本土企业模仿和适应性创新的阻力变大。在这里,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许可费用不自觉地扮演了代工利润“回收机”的角色。为此,我们提出:
假说2: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越高,越容易激励链主实施外包行为;但技术模仿和赶超成本的上升则导致更多的本土企业进一步倾向于成为低端代工者,从而陷入“赶超陷阱”。
二、双边道德风险模型
1.模型基本假设
假设在一个委托代理关系中,链主是委托人,本土企业是代理人。它们共同就某一件或某一批产品的生产达成完备性的委托代理合约。假设每两期为一个产品周期,周期与周期之间的产品是相互独立的。链主可以选择自行出口或者通过技术转移的方式外包给发展中国家的本土企业生产,而本土企业可能会在第一期学会技术以后,第二期将其用于构建自己的营商渠道,我们假设这一努力需要支付一定的成本,同时自建营商渠道的成功与否还取决于价值链中关键性要素的可得性。这里存在着双边道德风险:一方面,本土企业的道德风险是在第二期背离代工,成为链主的一个竞争者;而链主的道德风险是违约,进而选择替代性的供应商。在双边激励都满足的条件下,全球链主寻求利润的最大化。
模型中的相关参数假设如下:R表示每一期的市场总收益;E表示链主出口收益;F表示转移技术给本土企业的固定成本;T表示寻找一个新供应商的训练成本;G表示本土企业建立起一个竞争型企业的固定成本;Li表示第i期的技术许可费用;V表示本土企业为链主代工获得两期总租金;V/r表示本土企业维持代工关系的利润现值,其中r表示贴现率;P表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在法律上以侵权赔偿或者违约补偿的方式由本土企业支付给链主。结合上述研究思路,本文对Markusen(2001)的模型引入了相关参数并进行了扩展:①α表示产业的进入壁垒;②K表示本土企业独立建立起自己的生产网络时,链主收取的知识产权许可费用;③θ表示获得价值链高端要素支持的可能性,它可以降低制造业的固定成本。
根据(1)式,本土企业所得V为非负,根据(2)式和(4)式,我们得到:
另一方面,链主需要在外包和出口之间进行权衡,把链主总收益同出口利润2E作比较(如图1),我们得到了一条向右上方倾斜的直线BDM,其斜率为r/θ,纵截距关于K是递增的。直线BDM表示链主外包与出口的临界线。BDM直线的左上方表示选择出口的链主集合,右下方表示选择外包的链主集合。当K增加时,直线BDM向左上方平移,导致链主订单转移的范围增加,这也验证了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高,链主越倾向于订单转移的判断。而本国产业最终收益分配的变动结果取决于平行四边形BB'M'D和梯形AA'DM所涵盖区域的相对大小。
因此,我们得到结论1:更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通过降低代工的机会成本,产生更高比例的代工企业,同时又吸引链主将更多的制造活动外包给发展中国家,使发展中国家陷入“赶超陷阱”。
图2 θ增加的影响
图3 α增加的影响
(2)θ增加的影响。如果本土企业能够获得价值链上的某些关键性资源,特别是与制造活动相关的服务,那么与单纯依赖技术转移所不同的是,此时企业固定成本会下降。一方面,θ的增加导致直线AM向右移动至AM"(如图2),本土企业中会有更多的企业脱离出代工的行列,但同时也强化了学习效应。其机制在于:价值链中高端要素的获取使本土企业固定成本下降,从而激励相容约束变松,(2)式如果要得到满足,链主必须分配更多的租金给本土企业,而本土企业逐渐处于谈判中的相对优势。随着企业不断地获得与承担同制造相关的无形活动,企业获得了新的竞争优势的来源,这也是台湾地区部分代工企业成为高级代工者,并逐渐能向价值链营销终端攀升的一个根本原因。另一方面,θ的增加会降低直线BM的斜率,在图中表现为直线BM顺时针旋转(如图2),出现链主技术转移的意愿下降,本土企业学习和进一步赶超的可能性下降。只有那些成本更低的链主才愿意进行技术转移。上述两方面相互抵消的力量最终对本国产业在GVC中收益分配的影响取决于三角形BMH和梯形AA'M"H区域的相对大小。
同时也应看到,θ的增加会放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随着代工企业越来越多地得到价值链中服务性活动和关键性资源的支持,链主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会逐渐提高,从知识产权保活和专利许可费收取中获得的利益也会增加。
我们得到结论2:本土企业获得价值链高端要素的支持程度越小,越容易提高赶超成本,同时增加链主进行订单转移的规模,因此,具有强化“赶超陷阱”的作用。
(3)α增加的影响。α的增加即本国政府采取提高进入壁垒、增强规模经济的产业政策。一方面,限制过度竞争增加了企业通过学习模仿后的预期收益,从而放松了本土代工企业的激励约束,本土企业主动学习的意愿更强,此时,α会间接影响到链主的订单转移行为。α的增加意味着链主必须支付更多的租金才能够满足本土企业的激励相容约束,而更高的租金支付会降低链主通过订单转移实现收益增长的动机,因此α通过增加链主的支付成本降低了技术转移的动机,导致直线BM向右下方平移至B'DM"'(如图3)。另一方面进入壁垒的增加削弱了本土代工企业之间的成本竞争,提高了本土企业的预期收益,增加了本土企业对链主的竞争威胁,导致越来越少的链主倾向于进行技术转移。最终的本土产业在价值链上的收益取决于区域B'BMD和ADM'"A'的相对大小(如图3)。例如,在DVD产业中,企业通常会一哄而上,不注重创新型投资和价值链资源的整合,导致出口急剧扩张的同时,引发高昂的专利许可费用支出,很多企业因此亏损,从出口转而从事低端的价值链代工活动。这种被放大了的短期出口利益或者代工收益,使得本土企业急于形成一种收益增加的局面。事实上持续的投资不仅仅需要持续的学习,而且需要掌握价值链竞争的动态,选择适当的时机由代工者转变成掌控价值链的新链主。
因此我们得到结论3:采取限制企业过度竞争的产业政策尽管会减少链主外包的范围,但会通过提高本土企业学习和模仿的预期收益来减少低端代工的企业数量。
(4)创新风险π的影响。创新风险π对最终均衡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π的增加可以提高本土企业模仿以后的预期收益水平,但同时也会增加诉讼和许可费用支出的可能性。而π的增加对链主外包激励的影响也是不确定的,一方面,π的增加会提高本土企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费用支出,从而强化链主外包的动力;另一方面由于π的增加会降低本土企业的学习模仿的动力,最终会弱化链主外包激励。
三、基于行业面板数据的实证分析
1.数据来源和变量描述
我们选取29个行业2006-2009年的面板数据分别检验专利保护强度对本土企业收益和技术差距的影响。29个行业包括: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制品业、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品业、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和记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数据来源于2006-2010年出版的《中国统计年鉴》。
采用面板数据模型,其中相关变量定义如下:①表示i行业、第t年的国有企业平均利润率,
它由专利数乘以链主数量构成。专利对本土获利能力的影响受到链主数量的制约。在合理的假设下,链主的数量越多,本土企业可供选的替代性链主也就越多;反之,链主具有技术上卖方垄断势力。因此,随着链主的增加,知识产权保护对本土企业获利能力的削弱作用会下降。采用固定效应模型(FE)和极大似然估计模型(MLE)。模型估计的结果如表2所示。固定效应模型和极大似然估计模型都较好地验证了本文的观点。国有企业29个行业面板数据回归的结果表明链主采取的专利保护制度会显著地降低本土企业获利能力。值得注意的是,在不考虑外资企业数边际影响的条件下,在相应的行业中,链主申请的专利每增加一千个导致本土企业的平均利润率下降1.65个百分点。这一模型同时预测,当行业中链主申请的专利数达到5851个时,专利对本土企业获利能力产生促进作用。同时应该看到,如果任凭链主申请的专利泛滥,势必会造成大规模的垄断,从而研发经费对获利能力产生负向的影响。更强的专利制度导致链主将技术向中国转移,并在中国建立更多的研发中心和投入更高比例的研发费用。但研发费用会强化垄断从而降低本土企业的获利能力。在链主寻找优质的国有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链主的高生产效率产生的溢出效应也比较明显。
但私营企业的回归并不能得到这一模型的支持,特别是专利数对私营企业的获利能力的影响并不显著。这说明链主在选择生产规模较大且优质的本土供应商时,国有企业往往成为其首选的对象,而在中、高端市场上链主和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竞争的关系。专利提供了链主价值链利益的一种保护,而私营企业在开拓中、低端市场,从而获利方面可能具备特殊的优势。
3.专利保护与本土企业的收益分配
为了消除运用平均利润率在估计私营企业后得到的结果不稳健的缺点、我们采用销售收入指标进一步衡量专利制度对国有企业和私营企业收益分配的影响,因此分别采用模型(2)和模型(3):
根据回归结果可知(如表3),一方面,在没有交互项的前提下,专利显著地减少了本土企业的总收益。专利赋予了链主在价值链控制中的权力,成为影响本土企业收益来源的重要因素之一。但此时的研发投入会显著提高本土企业的收益,其根本原因是处于价值链高端的研发投入必然派生出对价值链低端制造环节的需求,而这种需求会最终转化为本土企业更多的订单和更高的总收益。但是,专利制度却从价值链市场控制环节掐断了本土企业获得高收益的可能性,因此,研发投入和专利对总收益的影响出现了相背离的趋势。另一方面,在订单转移的过程中,全球链主销售收入的提高未必会挤出本国企业的销售收入。因为,价值链分工的不同环节往往会产生派生的需求,如果链主将一项过时的技术转移给本土企业,或者将一种新的生产工艺出售给本土企业,那么本土企业的销售收入就会随着链主在价值链上主导资源配置的过程而相应地增加。这种销售收入之间的派生效应来源于价值链地位的不对等和分工的异质性。最后链主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对本土企业的收益均产生了挤出效应,链主在价值链上的投资越多,本土企业收益越容易下降。链主的投资往往是以吸收本土廉价的劳动力为目的,随着链主投资增加,本土企业的优势相对于链主的品牌和技术表现得越不明显,这种投资的挤出效应是链主实施价值链控制的结果。
4.技术差距的检验
该指标表示单位固定资产投资的净回报,我们认为,在GVC的低端制造环节,单位固定资产的净回报要低于GVC高端研发环节,即富含高技术投入的环节。专利保护程度越高越容易引发技术差距的拉大,因此专利前的系数应该显著为负。
采用固定效应模型,我们得到表4的回归结果。当国有企业的市场控制力达到8%时,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国有企业陷入“赶超陷阱”,即强知识产权保护显著地拉大了链主同国有企业之间的技术差距。更强的市场控制力会使链主变得更加警惕,此时专利保护具有明显的阻碍技术进步的策略性功能。尽管模型并不支持私营企业陷入“赶超陷阱”的假说,但是无论对于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加强本土企业对市场的控制力则会显著缩小这两类性质的企业投资回报率同链主在价值链分工上的差距。
四、结论和政策含义
本文对中国特定产业发展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和赶超的研究同某些研究(张夏准,2009;Maskus and Penubarti,1995;Falvey et al.,2003;Lall,2006;Ginarte and Park,1997)的结论取得了基本的一致性。在一定的条件下,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把双刃剑,从长期来说,那些占据全球技术前沿的工业化国家更需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来维护其在全球高端市场的利益。尽管发展中国家会从全球链主手中承接到更多订单转移,并获得随此而来的技术,如何消化和吸收技术并有效地运用知识产权壁垒却是中国代工产业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自行发展起一套产业体系和创新体系可能成本高昂,通过承接订单转移和技术转移,并依托于本国不断增长的市场,同掌握着核心技术的全球链主建立起合作型关系可能是一种更加现实的选择。但频繁的合作和整合最终会转化为合并,使本土产业逐渐丧失在价值链上的控制权。随着价值链分工的深入,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不能转化为本土产业占据价值链高端、获得价值链控制权的有力武器,那也只能是“为他人做嫁衣”。采用渐进式的方式、有步骤地根据本国自主创新能力在全球价值链分工中所处的地位,从而建立起适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才有可能逐渐避免本土企业陷入“赶超陷阱”之中。
根据本文的相关研究结论,采取切实有效的知识产权国家战略必须平衡好三个方面的关系:
(1)解决好保护本国创新成果与吸收国外先进技术的两难困境。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吸收更多的产业转移,但同时会阻碍本土企业适应性创新的努力。我们认为应该在本国技术和国际前沿技术互补的技术上设定最优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中国通过早期代工具备了一定的创新能力,其技术性成果需要通过出口的方式进一步得到国际市场消费者的认可。在此基础上,需要同国际上掌握着前沿技术特别是互补性技术的企业展开积极的合作,通过知识产权保护吸引相关技术“为我所用”,形成“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利性格局。摆脱两难困境的另一种政策建议是建立本国市场驱动型的自主创新机制,从根本上摆脱对全球链主的依附性。即便建立起了研发能力,如果没有国内市场作依托,极有可能在技术创新周期中被全球新的技术型链主取代。因此需要通过架构创新的持续努力,逐渐整合全球最前沿的创新要素,并根据国内市场和全球市场的需求规律在GVC上有效配置资源。
(2)协调好产业升级阶段和知识产权保护之间的关系。发展中国家由贫困化阶段向中等收入阶段迈进时,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对于经济发展并不那么重要,知识产权对经济发展的正向促进作用依赖于发展中国家自身对新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能力。Correa(2005)认为TRIPS协议的推出是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保护其全球商业利益的结果。美国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就曾经吃过日本的亏,日本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模仿,乃至于最终创造自己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当本国产业升级处于产品和工艺升级阶段,此时大量模仿和反向工程等适应性创新是主要的创新模式,应当实行相对较弱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但此时应当构建与外观设计有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本国模仿性创新的成果。当本国产业升级由产品和工艺升级向功能升级跃迁时,需要采纳相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例如对实用新型和专利的知识产权申请和授予制度的构建需要逐步完善。伴随着中国产业的逐步高端化,这样一种渐进式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必将有利于本土产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构建。
(3)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对本国产业升级成果的保障功能。目前,一些先进工业化国家在早年作为发展中国家并没有无一例外地采取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欧洲大陆的一些发达国家为了吸收英国早期工业革命的成果,却推迟了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惯例的采纳,通过技术的模仿和实用新型模型的创新逐步取得了在某些工业领域技术领先的地位(张夏准,2009)。这启发了那些后进的工业化国家: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有助于本国产业吸收国际前沿技术,并通过模仿和逆向工程等手段逐步获得自主创新的能力。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反而有可能陷入“赶超陷阱”。中国通过早期代工活动积累下来的经验、技术和知识亟须转化为本国产业升级的基础,这些成果的转化依赖于一些结构性条件的调整,特别是避免前期积累的要素和市场条件沉淀或者被全球链主以各种“围追堵截”的方式回收。此时,就需要适当放宽知识产权保护性政策对产业升级的制约作用,但对于国内自主创新的科技成果需要更强的知识产权政策加以保护从而起到刺激创新的作用。具体来说,需要对创新型企业实施与知识产权有关的税收政策优惠和科技创新的补贴政策,对拥有持续创新能力的企业实施政策性倾斜。特别是对于集群内部创新的成果和集体创新的成果需要加强法律保护,避免出现各类纠纷进而削弱企业的创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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