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苏维埃联盟的成立和苏联宪法的历史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苏维埃论文,苏联论文,宪法论文,联盟论文,历史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十月革命后俄国的民族关系状况
1917年的十月革命后,苏维埃政权面临的一个严酷现实就是地方民族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的急剧高涨,这是沙皇政府长期和残暴的民族压迫所造成的非俄罗斯民族情绪的一个强烈的反弹,同时它也与列宁和苏维埃政府执行的民族政策所创造的较为宽松的环境有关。十月革命后,在原俄罗斯帝国的版图上先后出现了近70个独立的民族国家。
波兰在十月革命前已经宣布独立,随后又有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等民族宣布成立独立国家。在国内战争期间,特别是在一些边疆地区,又相继有一些民族和地区宣布独立甚至朝着分离的方向前进。它们是1918年成立的涅姆切夫伏尔加沿岸劳动公社,1918年4月30日成立的土尔坦自治共和国,1919年3月23日成立的巴什基尔自治共和国,1920年5月27日成立的鞑靼斯坦自治共和国,1920年6月8日成立的卡累利阿劳动公社和楚瓦什自治省,还有沃特(乌德穆尔特)自治省、马累自治省和卡尔梅茨自治省、达吉斯坦自治共和国和山区自治共和国、克里米亚自治共和国、雅库特自治共和国等独立国家在1919—1921年成立。
如何应对少数民族的独立要求?如何面对国内日渐增长的民族分离主义?如何调整党的民族政策?归结起来,苏维埃政权在其执政初期采取了下述重要措施。
第一,迅速并公开发表重要文件,表明苏维埃政权和俄共(布)在民族问题上的态度。1917年11月2日发表《俄国各族人民权利宣言》,11月20日发表《告俄国和东方全体穆斯林劳动人民书》,郑重宣布废除民族歧视政策,强调各民族不分大小一律平等。
第二,坚持民族自决和自由分离原则,承认波兰、芬兰、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等国家的独立。列宁指出:“应当特别注意如下的情况:在俄国有两个民族,由于许多历史条件和生活条件,它们最有文化,最与其他民族隔绝,能够最容易最‘自然地’实现自己的分离权。这两个民族就是芬兰和波兰。”[1]
第三,帮助那些有条件的民族建立民族国家。1917年11月,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成立后,1918年1月,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成为联邦制国家。1917年12月11日,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19年1月1日,白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20年11月9日,亚美尼亚苏维埃共和国成立。1921年2月26日,格鲁吉亚苏维埃共和国成立。
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爆发后,作为俄国南部门户的高加索地区变得极为重要。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和加强各民族共和国的紧密联系,苏维埃政府决定在外高加索地区建立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实体。俄共(布)中央指示俄共(布)高加索局,认真做好说服和动员工作。1922年3月12日,亚美尼亚苏维埃共和国、阿塞拜疆苏维埃共和国和格鲁吉亚苏维埃共和国的代表,联合签署了南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条约。
列宁指示:“不管怎样解决国家独立问题或国界问题,大俄罗斯工人和乌克兰工人一定要结成紧密的军事联盟和经济联盟,不然,‘协约国’的资本家,即英、法、美、日、意这些最富裕的资本主义国家联盟的资本家就会把我们一一摧毁和扼杀。”[2]为此,在1919年6月1日,俄共(布)中央发布命令,规定各共和国间统一军事指挥、统一各国国民经济委员会、统一财政和铁路管理、统一俄罗斯、乌克兰、白俄罗斯、拉脱维亚、立陶宛等共和国人民委员部。这个命令得到了各共和国的支持和拥护。俄罗斯联邦中央执行委员会欢迎各共和国派代表共商大事和促进相互了解信任。1920年9月,俄罗斯联邦同阿塞拜疆苏维埃共和国缔结了军事——经济同盟条约。1920年12月,俄罗斯联邦同阿塞拜疆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军事——政治同盟协定。同月,俄罗斯同乌克兰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工农同盟条约。1921年5月,俄罗斯与格鲁吉亚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同盟条约。6月,俄罗斯与白俄罗斯苏维埃共和国签订了同盟条约。这些双边条约涉及军事、政治、财政、交通、工业、农业、邮电等方面,在各共和国间起协调作用的是设在俄我斯联邦人民委员部下的联合人民委员部,各共和国派代表参加它的工作。这些双边条约既确定和维护了各共和国间独立、平等和互助的兄弟关系,同时也为未来更紧密的统一联盟的建立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919年4月至10月,俄罗斯向乌克兰提供了685万普特的工业品和原料,俄罗斯也接受了乌克兰2100万普特粮食的支援。1920年9月,俄罗斯向阿塞拜疆无偿援助280吨食品。在国内战争期间,俄罗斯向乌克兰提供了16.75亿卢布的财政援助,向白俄罗斯提供了2亿卢布的财政援助,向拉脱维亚和立陶宛各提供了1亿卢布的财政援助[3]。其他共和国之间的经济往来也非常密切,1920年5月,亚美尼亚食品紧缺,阿塞拜疆革命委员会主席H·H·纳里马诺夫下令向亚美尼亚运去17车皮食品和5百万卢布资助。同年年底,阿塞拜疆又向亚美尼亚运去50车皮粮食、48油罐车油和2千万卢布资助,并且派出200名专家帮助亚美尼亚恢复国民经济。格鲁吉亚革命委员会1921年向伏尔加河流域和克里米亚运去33车皮粮食,提供了5亿卢布的资助,收养了来自俄罗斯和乌克兰的1200个流浪儿童[4]。1921年,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宣布,俄罗斯有义务和责任帮助在沙俄帝国时期长期被剥削和掠夺的边疆地区和民族地区发展工业,帮助它们建立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俄苏政府决定把俄罗斯中部的一些工厂迁移到外高加索和中亚等原料基地,以支援那里的民族工业建设。
事实证明,各民族独立共和国成立以后,彼此间的联系非但没有削弱反而得到了加强。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俄共(布)中央坚持民族平等原则,使得各共和国间的关系得以顺利发展。其次是这些民族共和国都面临着共同的威胁——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和颠覆,需要彼此间的政治联合和军事援助。第三是各独立共和国的党组织受俄共(布)中央的统一领导,便于党中央广泛开展工作。第四是历史上结成的经济和社会联系是无法一下子割断的,具有一定的历史延续性。
二、苏维埃联盟的成立
在列宁和俄共(布)正确的民族政策影响下,各民族间的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越来越紧密,建立统一的共和国联盟的思想在俄共(布)中央和各共和国内已经萌芽。几年的实践表明,在各共和国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以俄共(布)中央为领导核心,以俄罗斯联邦为同盟核心的同盟关系。这种广泛的同盟在抗击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消灭邓尼金、尤登尼奇和弗兰格尔匪徒的叛乱方面,在各国的工业和农业建设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这种同盟关系就其实质来说,仍然是松散的和暂时的。当国内战争结束后,各共和国开始本国经济建设,特别是开始实施新经济政策后,它的不足就表现得愈来愈明显。俄罗斯拥有较强的工业生产能力,乌克兰有“天然大粮仓”之称,同时又是重要的煤炭和钢铁产地,中亚各国自古以来就是棉花等经济作物的主要产地,阿塞拜疆盛产石油,这种相互分散的局面不利于经济建设。而且,尽管各共和国统一接受俄共(布)中央的领导,但在执行党中央命令时经常表现出民族主义、地方主义和本位主义。尽管由于各共和国的联合和协作,取得了抗击帝国主义武装干涉和国内战争的巨大胜利,但是各共和国仍然面临着极其严重的外部环境的威胁。因此,共同面临的现实生存问题要求各独立共和国结成更加紧密和牢固的联盟关系。
1921年3月召开了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在《关于党在民族问题方面的当前任务》中强调,各苏维埃共和国必须结成更加紧密的联盟才能使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成果保存下来。决议指出,对于一个多民族、并已经建立了独立民族共和国的联盟来说,联邦制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国家组织形式。1922年3月,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和格鲁吉亚遵照这个指示,组成了南高加索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邦。
1922年8月10日,俄共(布)中央组织局成立了以斯大林为首的委员会,研究和起草各共和国关系法案。同时,要求各共和国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进行广泛的讨论。12月10日,乌克兰召开了第七次苏维埃代表大会,在会上代表们热情地向俄罗斯、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发出建议,呼吁迅速缔结苏维埃共和国联盟条约。建议强调说:“这样的联盟是以国际无产阶级团结精神解决民族问题的最好方式”[5](P299)。在这次大会上,选出了乌克兰出席苏维埃共和国联盟的乌克兰全权代表团。白俄罗斯、南高加索联邦也相继召开了苏维埃代表大会,做出了参加即将成立的苏维埃联盟的决议,并且选出了各自的全权代表团。1922年12月23日,俄罗斯联邦召开了第十次苏维埃代表大会,通过了关于俄罗斯联邦同乌克兰、白俄罗斯和南高加索联邦联合发起并成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的决议,选出了俄罗斯联邦全权代表团。
但是,在酝酿和准备成立苏联的过程中,俄共(布)党内在成立苏联的方案问题上产生了严重分歧。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非常赞赏斯大林关于民族问题的文章,称他是“天才的格鲁吉亚人”。斯大林在俄共(布)中央中地位的提升和巩固,在一定程度上是靠着民族问题专家而获得的。斯大林在《马克思主义和民族问题》中谈到未来的国家联盟时,提出了波兰、芬兰、乌克兰、立陶宛和高加索以自治州的名义加入俄罗斯的主张。在俄共(布)十大上,斯大林做了民族问题的主要报告,他强调俄罗斯联邦是正在寻找的建立共和国的国家联盟的最现实的形式。十月革命后斯大林担任了民族事务委员会的人民委员,他实际上没有改变自己对于未来联盟的立场。他仍然坚持其他苏维埃共和国加入俄罗斯和使俄罗斯联邦变成一个更加强大和不可分割的国家联合体。1922年9月10日,他所领导的委员会提出一个方案《关于俄罗斯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和各独立的共和国的相互关系》,斯大林坚持他的“自治化”理论。根据这个方案,成立以俄罗斯政府为首的联邦,而其他共和国则以拥有自治权的身份加入这个联邦。
当时在民族地区和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中在对待联盟成立的态度方面是不尽相同的。在原沙皇俄国土地上生活着185个民族和部族(根据1926年居民统计资料)[6],其中一些民族因为本民族特性消失、或因为受其他民族的同化影响而自身发生了巨大变化。对于这些民族来说,联合成统一的国家,无疑拥有深刻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和文化的先决条件。但是在不少的少数民族党员干部中对于建立联盟存在着不同意见。土尔克斯坦中央委员会成员萨法罗夫指责俄共(布)中央不重视民族问题,他认为党在中亚犯下了不可饶恕的错误。而一些民族干部经常试图抬高自身民族共和国的地位,刚刚参加南高加索联邦的格鲁吉亚共和国的一些党员反对以南高加索联邦的形式加入联盟,认为这无异于将自己降到了自治共和国的地位,他们要求先解散南高加索联邦,然后以与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平等的身份加入苏联。
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送交各共和国党的委员会讨论。格鲁吉亚的一些干部反对以南高加索联邦的形式加入联盟,认为这无异于将格鲁吉亚降到了自治共和国的地位。格鲁吉亚共产党中央1922年9月15日全会作出决议,认为“自治化”计划“为时尚早”,不宜立即交普通党员讨论[7](P338)。格鲁吉亚中央委员会在决议中强调:“认为按照斯大林同志的方案,各独立共和国加入苏联是不适当的,尽管实行政治、经济的联合是必要的,但必须保存各共和国的独立性。”[7](P358)他们要求废除南高加索联邦,坚持以同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乌克兰平等的地位加入苏联。随后有亚美尼亚、阿塞拜疆共和国批准了斯大林的方案,乌克兰和白俄罗斯则表示反对。
然而,中央组织局专门委员会仍然讨论并通过了斯大林的方案,而且斯大林未经政治局批准,也未经向在哥尔克村养病的列宁请示,就以中央书记处的名义把他的方案提交中央委员会全体委员们。列宁在9月底知道了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后,立即批评了斯大林的想法。他在病榻上表示了反对大俄罗斯主义和大国沙文主义的决心,他在写给加米涅夫的信中说:“我宣布要同大俄罗斯沙文主义决一死战。我那颗该死的牙齿一治好,我就要用满口好牙吃掉它。要绝对坚持在联盟中央执行委员会中由俄罗斯人、乌克兰人、格鲁吉亚人等等轮流担任主席。绝对!”[8](P216)他后来口授了重要的著作《关于民族或“自治化”问题》,对当时的主要危险——大国沙文主义和大俄罗斯主义进行了无情的批判,再次向全党发出警告。列宁批评斯大林的“自治化”方案是“根本不合时宜的”,他认为,“斯大林的急躁和喜欢采取行政措施以及他对有名的‘社会民族主义’的愤恨,在这件事情上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列宁毫不客气地批评说:“俄罗斯化的异族人在表现真正俄罗斯人的情绪方面总是做得过火”[8](P350-351)。列宁就方案的修改提出了原则性意见,即其他共和国以完全平等的身份、拥有理论上的“自由退盟权”加入苏联。1922年10月6日,俄共(布)中央委员会批准了新方案,因此所有的民族共和国通过了这个方案。
1922年9月26日,列宁写信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委员。在信中提出并论证了各苏维埃共和国一律平等并在最大限度上维护它们的主权的原则。列宁指出:“依我看,问题极端重要。斯大林有点操之过急。”“斯大林已经同意作一个让步。在第1条中,把‘加入’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改成——‘同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一起正式联合成欧洲和亚洲苏维埃共和国联盟’。”[8](P213)列宁提出:“重要的是,我们不去助长‘独立分子’,也不取消他们的独立性,而是再建一层新楼——平等的共和国联邦。”[8](P214)
列宁在致加米涅夫的信中第一次称未来的联盟国家的名字为“欧亚苏维埃共和国联盟”,后来他又提出应该命名为“欧亚社会主义苏维埃共和国联盟”,最后定名为“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列宁的新方案得到了全党以及各民族共和国的拥护,在1922年10月6日的俄共(布)中央委员会通过。
1922年12月30日,全苏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即苏联成立大会在隆重的气氛中开幕,出席大会的正式代表是2215名(其中有表决权代表1667名,只有发言权代表548名),其中俄罗斯联邦代表为1727名,乌克兰代表为364名,南高加索联邦的代表为91名,白俄罗斯的代表为33名。列宁因病未能出席大会,但被全体代表推选为大会名誉主席。当天,各国代表在广泛讨论和协商后,联合签署了“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正式宣布苏联的成立。
三、苏联宪法的颁布及分析
1924年2月召开的全苏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批准了苏联宪法。这部宪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联盟与各加盟共和国的关系、权利和义务。联盟拥有苏联的最高主权,是苏联对外关系的国际法的主体代表者;联盟的立法机构——中央执行委员会由联盟院和民族院组成;联盟中央政府拥有外交、国防、外贸、交通、邮电方面的权力,批准全苏国家预算,统一货币制度、信贷制度,制定全苏土地、矿藏、森林、水流等自然资源使用
立法原则,颁布全苏劳动、国民教育、卫生保健、度量衡和统计立法原则,宣布大赦等。各加盟共和国(包括自治共和国、自治州和边区)等作为联邦的主体,完全平等并享有主权,各加盟共和国有自己的宪法和法律,但不得违背联盟的宪法原则,各加盟共和国享有自由退出联盟的权利。加盟共和国在经济、财政、内务、司法、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社会保障、检查监督、民族事务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苏联的成立和1924年宪法的颁布,充分体现了列宁的民族平等、自愿和民族自决的原则,在苏联成立宣言中就写道:“就其阶级本质而言,苏维埃政权是国际主义的政权,因此它的结构本身就推动各个苏维埃共和国的劳动人民走向联合成一个社会主义大家庭的道路。所有这些情况都无条件地要求各苏维埃共和国联合成一个联盟国家,这个国家既能保证外部的安全和内部的经济繁荣,又能保证各族人民民族发展的自由。”[5](P333)首任苏联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加里宁在苏联成立大会上宣布:“人类的最优秀的思想家们一直致力于在理论上寻找一种能使各族人民不受巨大痛苦,不要互相争斗,生活
在友好和睦之中的途径,已经过去数千年的时间了,只有到了今天,我们在这方面才真正铺下了第一块基石。”[9](P95)
联邦制是苏维埃政权所采用的国家制度。对于联邦制的概念,东西方学者的解释是不同的。西方学术界对“联邦制”(Federalism)概念的界定是:联邦制“使分散的政治单位联合在一起,同时又使每个单位都保持其基本政治完整性”。联邦制的共同特征和原则是:“均有明确规定各成员间关系的盟约或章程。实行比一般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在分散程度上更高的分权制……但联邦制要取得成功需要有利于民众政治的环境,以及具有各方实行政治合作和自我约制的必要传统,此外联邦制需要各方一致同意使地方政权有完全的行动自由,并坚持自愿合作的原则。用暴力维持内部秩序对任何形成民众政治来说都是有害的,对联邦制来说尤其如此。”[10]苏联学术界对“联邦制”(Федерация)概念的界定是:联邦制是国家政治组成的一种方式,由某些国家在法律上组成一个联邦国家。其特征表现:“(1)联邦版图由某些主体——州(专指美国)、县(专指瑞士)、加盟共和国的版图构成。(2)联邦的各主体一般拥有制宪权。(3)联邦与其主体间的权限受联邦宪法的制约。(4)各联邦主体拥有自己的法律和司法体系。(5)大部分的联邦制国家同时实行唯一的联邦国籍和加盟共和国内的唯一国籍。在一些联邦制国家中在联邦议会中设有代表联邦各成员利益的院。”[11]因此,从形式上讲,社会主义联邦制与资本主义联邦制有相似之处,但从本质上说,两者间又存在实质性的差别。
联邦制国家的政权体系在宪法上一般被划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授予中央政府,另一部分授予地方政府,这是分权制的联邦制国家体制与集权制的单一制国家体制的根本区别。西方联邦制国家的主权大多都表现为不容侵犯的唯一联邦中央主权,各联邦主体所享有的主权实际上是受联邦中央主权限制的地方自治权。美国的联邦制体系被认为是西方国家政治制度的典型代表,在美国宪法中对各州主权地位及主权范围的规定很不明确,各州所享有的主权实际上是自由度较大的地方行政和司法自治权,瑞士、澳大利亚、联邦德国等西方联邦制国家中联邦与联邦主体的关系也大致如此。
联邦制体系在苏联则表现为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而一般流行的说法也将苏联的联邦制体系作为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典型代表,苏联是世界上联邦制国家中唯一将联邦中央(联盟)主权与联邦主体(加盟共和国)主权以法律的形式明文规定的国家。苏联宪法规定苏联是主权国家,苏联学者对此条的解释是:“苏联的主权指的是苏联的独立,其国家政权的至高无上,苏联国家政权在解决国内问题和在国际交往中的独立自主权。”[12]同时在苏联宪法中又非常明确地宣布,加盟共和国是构成联盟的主体,拥有不容侵犯的国家主权。1924年宪法第二章第三条规定:“加盟共和国的主权,仅受本宪法所规定范围和联盟所属职权的限制。除此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行使自己的国家权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保护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5](P426)1936年颁布的苏联宪法第十五条仍然规定:“加盟共和国之主权,仅受苏联宪法第十四条所定范围之限制。在此范围以外,每一加盟共和国均得独立实施其国家权力。各加盟共和国主权均受苏联保护。”[13]苏联历次颁布的宪法的有关规定使各加盟共和国在宪法上具备了主权国家的各项必要条件(主权、政府、法庭等国家机器),也为加盟共和国主权赋予了法律上的实际意义。表明自苏联成立之日起,苏联在法律上存在着联盟主权和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双重主权体系,它与西方联邦制国家主权体系有着重大的差别。
《苏联大百科全书》对“主权”(Суверенитет)的解释是:“表现于国家对内和对外活动相应形式之中的最高的和独立的国家权力”,“主权首先是以国家实现的方式来实现其职能的。然而它更直接地表现于国家政权体系,即是国家的至高无上的保障了国家权力,其中包括主权。”“国家政权的对内的国家主权与其对外的独立是密切相关的,国家主权在国际关系中表现其独立性,此时它是以国际法的独立主体而出现。”[14](P26)
既然有双重主权体系的存在,那么如何协调联邦中央主权与加盟共和国主权的关系便至关重要,而关键在于解决好两者的主权地位和权限范围划分问题。国家是一个整体,代表国家整体利益的联邦中央的主权总是要高于联邦主体的主权,而各联邦主体作为构成联邦的一个独立的国家政权机构,其主权也是不容侵犯的。问题是哪些权利划归联邦中央的主权范围,哪些权利应该属于联邦主体的主权范围,这是一个在实际过程中经常出现矛盾以至冲突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能够解决得好,就能建立起一个上下协调、运转灵活、效率很高的国家行政管理体系。如果这个问题解决得不好,那么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就将产生尖锐的矛盾,对联邦国家和各联邦主体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甚至滋生民族分离主义情绪,而根本危及联邦国家体制的稳定。
斯大林执政后苏联历史发展的具体史实是,苏联政府只是以形式主义的方式满足法律上的“主权平等”,实践上人为地逐渐削弱以致取消各加盟共和国的主权,同时又未能及时地在法律上对双重主权体系进行调整和修正,从而为苏联的民族问题留下了重大的隐患。随着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的形成和联邦制国家体制的严重变形,各加盟共和国所享有的主权地位和主权范围呈现逐渐缩小和削弱的趋势,各加盟共和国在宪法上所享有的政治主权、法律主权、经济主权、文化主权逐渐向联盟中央政府集中。正如苏联最高苏维埃主席米高扬在苏共22大上所承认的:自30年代以来,苏联“出现了一种限制各加盟共和国权力的倾向,许多加盟共和国范围的和地方性的问题的解决越来越集中到中央,全联盟的机构异常臃肿。”[15](P586)最终是联盟主权取代了各加盟共和国主权,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取代了分权制的联邦制。苏联政府在理论上宣传要严格遵守列宁的民族平等原则,尊重各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而在实践上又坚持民族问题必须服从无产阶级革命的利益的原则,在这种双重价值标准基础上制定的民族政策,必然导致苏联联邦制在理论上与实践上的脱节,在客观上为后来苏联的解体提供了理论依据。
“各加盟共和国保留自由退出联盟权利”作为极其重要的法律条文被明确地列入1922年12月30日通过的《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成立条约》、1924年苏联宪法、1936年苏联宪法和1977年苏联宪法中。可以说在苏维埃政权的初期,“民族分离权”是各民族国家联合成统一的苏维埃联盟的政治基础和法律保障。将“民族分离权”的规定明文列入联邦宪法,这是苏维埃政权的首创,是世界多民族的联邦制国家唯一的事例。曾作为苏联持不同政见者的阿夫托尔汉诺夫评价说:“在俄国,列宁是唯一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就直言不讳地宣布多民族的俄罗斯各族人民有权自决直至从俄国分离出去的政治家。这使他的学生们感到吃惊,使他的敌人感到害怕。”[16](P217)
从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发展史的角度看,“民族自由分离权”是“民族自决权”理论的组成部分。马克思在19世纪中后期兴起的欧洲民族解放运动的背景下,最先提出了“民族自决权”的主张。在帝国主义战争和无产阶级革命时代,列宁发展了这一理论,结合俄国的具体情况,提出了“各民族自决直至分离”的主张。民族分离权是民族自决权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在俄国,主要是针对长期受沙皇政府和俄罗斯统治阶级压迫的非俄罗斯民族而言的。苏维埃政权正是依靠这一理论,团结了广大非俄罗斯民族,抵御了帝国主义的武装干涉,在自愿和平等的基础上建立了苏维埃联盟国家。“民族自由分离权”主张,不仅是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的“民族自决权”理论的重大发展,也是世界政治学说史的伟大创举。它表明了列宁和布尔什维克党决意与沙皇俄国的民族沙文主义传统彻底决裂的决心。
然而作为联盟宪法的一条重要条文,如何行使该权利,列宁生前也没有给予充分的论述。同列宁提出的联邦制理论一样,“民族自由分离权”留给后人的难题即是如何科学地理解这一概念、如何操作这一法律权利。
在多民族国家中,各民族之间的离心力和凝聚力不是静止不动的,而是发展变化的。在外敌威胁、国家危亡的时期,共同的命运增强了凝聚力,将各民族和各共和国联结在一起,因为脱离苏联即等于死亡。苏联的成立和“民族自由分离权”被写入宪法,正是在这个特殊的时期,而且在当时尽管各民族和加盟共和国在许多问题上有不同的意见和分歧,但确实没有任何一个民族提出过分离的要求,因为客观的形势已将各民族的民族利益(民族进程的要求)与革命利益(社会进程的任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了,各民族也自觉地使自己的民族要求服从于革命利益,在这个时期,“民族自由分离权”的口号实际上只具有象征意义。但当苏维埃政权稳固以后,由于苏联政府在民族政策上的严重失误而导致民族关系紧张,各民族间的凝聚力便自然被削弱,而离心力便自然随之扩大,在这种情况下,“民族自由分离权”的口号就具有了实际的意义。一些民族,特别是历史上曾有过长期独立历史的加盟共和国(如乌克兰、格鲁吉亚等)以及加入苏维埃联盟时间不长并且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文化上有自己民族鲜明特色的加盟共和国(如拉脱维亚、爱沙尼亚和立陶宛等),要求摆脱苏联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和国家体制的束缚,寻求民族自身的独立发展。从苏联宪法的角度看,这些民族的要求就成为合情、合理、合法的行动。从政治学角度看,它是在多民族组成的国家中,各民族经济和政治力量对比变化的必然结果。列宁只是在原则上论述了“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由分离权”,并没有为这一概念和这一权利的操作做出实的结论,因此如何根据苏联新的形势调整作为“民族自由分离权”与社会主义社会进程的关系,实际上是列宁留给后人的一项极其艰巨的任务。
然而斯大林等后继的苏联领导人并没有认真理解列宁的“民族自决权”和“民族自由分离权”理论,未能及时地调整民族政策,根本忽视各民族(特别是非俄罗斯民族)的利益和正当要求,忽视民族特点,仍然延用苏维埃政权初期在民族问题上的一些具有暂时性特点的政策,以简单的行政命令手段解决复杂的民族问题。
“民族自由分离权”实际上是加盟共和国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最高体现,而这一权利的被侵犯则是对加盟共和国主权和民族自决权的最大侵犯。它导致了大俄罗斯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的上升,导致苏联民族问题的日益尖锐化,从而在关系到苏维埃联盟命运的问题上埋下了最大的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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